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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区幼儿园伙食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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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幼儿园伙食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幼儿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2号)、《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0]108号)和《泰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泰价规[201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区范围内所有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及普惠制幼儿园)伙食费管理。

第三条 幼儿园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幼儿园食堂坚持服务幼儿为宗旨,坚持幼儿(家长)自愿就餐、保本经营和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幼儿园必须单独核算食堂运行成本,保证食堂日常运转经费收支平衡,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切实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幼儿园伙食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公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市区公办幼儿园伙食费基准标准另行下达。

第六条 幼儿园伙食费定价要根据幼儿的供餐数量、质量、市场物价水平等因素,充分考虑大多数幼儿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并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

幼儿园伙食费标准调整前,幼儿园应在一定范围内举办有幼儿家长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报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收取。具体备案手续按《泰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泰价规[201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幼儿园伙食费支出成本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伙食费成本支出项目包括:

(一) 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气费及其他原料成本。幼儿园食堂消耗的水、电、气等如在幼儿园账户统一支付的,由幼儿园按食堂实际耗用数定期进行结算,纳入伙食费成本支出。

(二)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鉴于幼儿用餐需有教师进行看护,其少量劳务补贴可列入人工成本,原则上可按每班就餐列支2名教师就餐费用。

(三)设备折旧成本。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

(四)公用支出。包括食堂设备维修养护费用、食堂零星用具的采购支出、食堂人员卫生体检费用、食堂办公费等日常支出。

(五)其他支出。除以上支出外,幼儿园食堂发生的其他合理支出费用。

第八条 幼儿园伙食费必须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每月结算一次,并公示收支情况。预收伙食费时,幼儿园须向幼儿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天数;每月(学期)以幼儿实际就餐天数和本月(学期)计划就餐天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幼儿家长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幼儿和家长公布,伙食费结算必须由幼儿家长签名确认。

(一)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下同)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于办园条件、课程设置特殊,难以适用现行幼儿园等级分类标准的,可以申请单独定价,其保教费须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对于已经单独审批的幼儿园,其保教费仍按经批准同意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

(三)公办幼儿园代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集中代购生活用品的实际购进价计定,报当地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幼儿园划分为省优质园、市优质园、合格园三个等级,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同一等级的幼儿园由于区域位置、财政补助经费、生源状况等情况不同,可以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最高浮动幅度不超过10%;无财政拨款或差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幼儿园保教费申请浮动时,须如实填写《泰州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上浮申报表》(见附件1),经所在地教育、财政行政部门审核,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建议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交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文书,主要说明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二)提供反映幼儿园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包括法人登记证、办园许可证、幼儿园等级证书及财务报告等;

(三)提供成本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

(四)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合理确定,并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报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且在备案后2年内不得调整。

第八条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及其证明(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等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情况: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

(三)上年度幼儿园审计报告或成本监审(认证)报告;

(四)申请备案的具体项目及标准,并填写《泰州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3);

(五)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提交收费标准备案材料,由提请收费备案的幼儿园盖章,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申请或调整收费标准备案,春学期起实施的应在上一年11月底前提交;秋学期起实施的须在当年5月底前提交。

第十条 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民办幼儿园提交的有关材料。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时限提供相关备案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或无效资料的;

(三)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没有单独设帐、独立核算、按实计收或结余未及时退款的;

(五)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且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合并收取。

第十二条 幼儿园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核算的成本、征求幼儿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意见后确定并予以公示。公办幼儿园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和核算办法参照《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0〕108号)有关规定执行。幼儿园应按月对食堂收支进行结算,向幼儿家长公布,学期末(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给幼儿家长。

第十三条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均在春、秋季开学时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五个月计算,幼儿家长经济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不得强制跨学期预收。托管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伙食费每月初按22天预收,学期结束按实际用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

第十四条 幼儿园利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保教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具体上浮幅度报所在地价格部门备案(备案表式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为未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全日制托儿班)服务的,收费标准可在本园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具体上浮标准报所在地价格部门备案(备案表式详见附件2)。

第十六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视同公办幼儿园管理。

第十七条 各幼儿园因等级调整、保教费上浮或重新核定后,保教费标准提高的,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统一调整除外。

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托管费、伙食费、代收费等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第十九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及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用品、图书设备购置、房屋修缮、固定资产折旧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幼儿园退费按月计算。因幼儿自行退(转)园,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第二十一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持《特困职工证》的子女保教费予以全免。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家属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凭相关证件,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其保教费按照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50%予以减免。

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第二十二条 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再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到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每年接受年审。申领《收费许可证》应当填报《收费许可证申请表》,附报《法人登记注册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和收费标准的批复或备案文件等材料。收费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按照规定的格式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明确本地区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保证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第二十八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06年8月10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泰价费[2006]140号、泰教计[2006] 22号、泰财综[2006]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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