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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办法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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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篇】

为规范学校管理,加强行政人员工作责任心,提升学校领导班子的管理水平,促进学校行政管理工作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考核方案。

学校所有行政人员

分为两个小组:第一组:由中层行政人员、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各处室干事、工会委员等。第二组:由校级领导组成。

1.考核内容(总分100分):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由第一组评分和第二组评分两部分组成,其中第一组评分占30%,第二组评分占70%。

(1)行政职务业绩考核

1)各部门负责人要树立为全体教职工服务、为学生服务、为学校服务的意识。

2)雷厉风行,工作效率高,时间观念强。

3)服从学校安排,积极主动工作。

4)工作要准确细致。对文件的上传下达、下情上传及处理其他工作时要准确无误。

5)有主人翁思想,有大局意识

6)班子成员要明确岗位职责要求,实行岗位责任制。每个班子成员都要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敢于承担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定期反馈,增强共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7)加强业务理论学习,自觉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8)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9)按照学校作息时间上下班,严格请假制度,准时参加会议,临时外出办事须跟分管领导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须向校长批假。

10)要做好分管年级组的工作,协调好年级组的`各项工作。

注:以上有其中一项出现问题,扣5-10分。

(2)行政值班(日)履职考核,按考核内容扣分,扣分不封顶。

2)要佩戴好值周牌上岗,遵守值周时间,认真做好校园巡视工作。

3)督促值周教师履行值周职责,如:课间在指定地点值守,特别是楼梯口,严防拥挤、踩踏等现象。

4)检查学生的三操情况,卫生、路队及上课等情况。

5)中午在学校用餐,巡回检查,督促年级组老师管理好学生的午休情况。

6)每天下午放学时做好清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碰到特殊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再向校长汇报。

7)监督所有外来机动车辆不可入校园,教师的摩托车在指定地点停放。

注:以上有其中一项出现问题,每次扣3-10分。

(3)遵守规章制度情况考核,按考核内容扣分,扣分不封顶。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出现违反学校各项制度的,发现一次,每次扣3-10分。

2.学期末行政工作考核总分?=第一组评分×30%+第二组评分×70%+行政值班(日)履职考核扣分+遵守规章制度情况考核扣分。

期末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标准是优秀(85―100分),合格(60―分),不合格(分以下)。

1.作为行政人员任免的依据。三年内,两个学期不合格的或两次没有聘任岗位的,免去职务。

2.作为评优评先,晋升晋职的依据。学年度考核结果取两学期考核平均分。

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办法【第二篇】

为促进研发工作的顺利开展,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条绩效考核的总体要求。

1、对“目标”的要求:明确、量化、可行;

2、对目标完成情况要求定期评估、考核、面谈与辅导;

3、绩效考核的结果要求定期公布执行。

2、参加评估、考核的人员,在结果/结论未批准前,不准泄露任何有关信息;结果/结论批准后,不准泄露讨论过程的任何信息。

第四条制定目标的程序。

1、组建评审委员会,其成员必须有项目经理、技术副总、财务经理、公司主管领导参。

加,技术副总为组长;研发人员尽可能全部参加;

2、评审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制定具体的绩效目标,报请总经理批准执。

行;

3、经批准的绩效目标,由项目经理与设计研发人员签订《绩效目标责任书》,正式执。

行;

4、经批准的绩效目标由研发部门送财务部备案,同时也供财务部门主管监督执行。

第五条绩效评估的程序。

1、由评审委员会承担绩效评估工作,并由评审委员会组长主持评估会议;研发人员不。

必全部参加;

2、逐个将研发人员实际完成的情况与《绩效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对比。

评估,形成评估结论;评估结论要求清晰、明了,既肯定成绩、又指出差距;

4、绩效评估结论报请总经理批准;

5、经批准的绩效评估结论,必须与批准的次日发布;

6、评估周期:每周一次。

1、由评审委员会承担绩效考核工作,并由评审委员会组长主持考核会议;研发人员尽。

可能回避;

2、逐个将研发人员的月度评估结果与《绩效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对比。

评估,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的形式为奖励、惩罚、表扬、批评的一种或几种;

4、绩效老板结果报请总经理批准执行;

5、经批准的绩效考核结果,研发部门必须于批准的次日公布执行,并送财务部门一份。

存档;

6、考核周期:每季度一次。

第七条绩效面谈精怪辅导。

1、由项目经理负责与研发人员进行具体的面谈精怪辅导;

2、面谈与辅导的时机:评估结束、考核实施前后或项目经理认为恰当的时候;

3、面谈与辅导的周期:每月最少一次。

第八条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起草,解释权归财务部门;

2、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3、本制度根据需要定期评审修订。

第九条财务部对每一个立项项目的情况进行存档备案,作为成员晋升,加薪的依据。

北京海蓝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9月19日。

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办法【第三篇】

为了规范我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局市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所管理考核办法。

一,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在正式职工不够使用或不便使用的时候可以聘用临时人员工作。

二,聘用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品德端正、遵纪守法,能胜任拟任的工作。

三,对聘用人员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签订或继签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合同。

四,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和工作无关事务, 保守工作中知悉的秘密。

五, 因病因事要事先请假,得到同意并安排好工作衔接后方可。

六, 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每月造表用现金发给。根据所里经济状况,逐步提高。

七,所里保证聘用人员工作所必须的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障。可在单位食堂就餐。

八, 未尽事宜由我所同聘用人员本着有利工作、团结合作原则协商解决。

附:

(一)门卫工作职责

1,搞好值班室、门厅、院内环境的公共卫生,保持楼梯过道、走廊和会议室干净整洁,每天清扫办公楼、厕所卫生,负责门厅宣传栏的管理和卫生。

2, 外来人员需登记后入所, 闲杂人员不允许进入。外单位需要在我所院内施工等,必须经所领导同意。

3, 值班期间不准擅自离岗,中午和晚上不得酗酒,始终保持清醒状态。清楚消防器材的存放地点,并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记重要电话号码,如119、120,发生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4,每天负责行政办公人员开水供应,及时清理业务室和其他检验科室报废检品和其它物品等,负责院内垃圾的清理、杂草树木的维护,冬季清扫积雪。

5,负责信函及报刊杂志的收发和废旧处理。节假日值班保持通讯畅通。

(二) 驾驶员工作职责

1,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服从领导安排,提高驾驶技术。

2,认真积极完成指派任务,保养、爱护、管理好车,辆,保持车内外状况良好和清洁。

3, 不许私自用车、违规用车,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4,坚持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有事提前请假节假日和双休日保证通讯畅通,保证特殊情况和紧急公务用车。

5,积极协助做好快检车相关工作,保管好车载设备宣传展板等物品。

(三)食堂厨师工作职责

1,遵守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服从领导安排,提高烹饪水平。

2,认真做好采购、清洗、烘制,保证饭菜卫生、合口、实惠。

3,保持食堂厨具、餐具等干净卫生,保持食堂内外环境整洁。

4,认真做好职工用餐登记、核对和结算,基本保证用餐标准。

5,身体健康,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节假日或临时用餐调整,服从单位安排。有事事前请假,妥善安排好用餐有关事务。

为切实加强对临聘人员的管理,明确临聘人员工作职责,提高临聘人员综合素质,树立良好服务形象,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街道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临聘人员范围

本办法所称临聘人员是指莲新街道办事处在固定编制以外临时聘用的.其它岗位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一)总量控制,按需聘用的原则。各科室在聘用人员上,要根据科室工作情况,按照岗位所需人员总数,从严控制。

(二)规范管理,目标考核的原则。加强临聘人员的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要求,由用人科室根据工作性质,对临聘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有聘有解,不断优化的原则。在合同期限内, 每年年底对临聘人员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根据考评情况, 决定是否继续聘用或解聘。

三、聘用基本条件

(一)临聘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安排,并能严格遵守街道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适应工作需要的文化知识及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责任心强,身心健康。

(三)原则上男50 周岁以下,女45 周岁以下人员。

(四)单亲家庭并抚养未成年子女、低保户1 年以上、夫妻双方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及本辖区居民可优先吸纳。

四、聘用程序

(一)各科室根据工作要求,提出临聘人员书面申请,说明需要聘用人员的原因,工作岗位的现状,并附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分管领导和办公室。

(二)办公室考察汇总并经党工委副书记审核后,提交党工委会研究确定。

(三)经党工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室负责、相关科室配合,办理有关试用手续。

(四)新录用的临聘人员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确定,期满经工委会同意签订聘用合同。

五、临聘人员的管理及考核

(一)临聘人员以合同协议形式管理,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科室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及工作业务考核管理。

(二)临聘人员第一年月绩效工资在原基础上增加100 元;第二年增加月绩效工资到300 元;第三年及三年以上增加月绩效工资到400 元。

(三)临聘人员休假参照公务员休假规定,在工作表现好的情况下予以适当考虑。

(四)临聘人员实行日考勤、月考核、年度考评。日考勤由办公室抽查,各科室负责。请事假每天扣发绩效工资20 元;无故旷工1 次扣发绩效工资200 元;全年无故旷工2 次予以解聘。月考核由各科室负责,当月请事假5 天以上,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及当月基本工资中请事假天数对应的日工资(日工资按基本工资除以21 个工作日计算)。年度考评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辞退;考核优秀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出现严重违纪、工作严重失误等情况的予以辞退。

(五)上班制度和处罚规定

1 、上班时间:上午:9 :00 —12 :00 ,下午:13 :00 —17 :00 。

2 、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因事或因病请假,先报科室负责人,并安排好相关工作。如事前未报者视为旷工处理,旷工满三次予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3 、上班时不按规定佩带工作牌,发现一次扣发绩效工资50 元,上班无故迟到或早退1 次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0 元,每月无故迟到或早退3 次以上(含3 次),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4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在办公区域打游戏、听音乐、看电影、qq 聊天做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反规定的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200 元。

5 、做好本职工作。临聘人员应熟悉各项业务知识及相关各项政策,能胜任本职工作,按质按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6 、临聘人员要做到通讯畅通,若因工作需要而联系不到者,每次扣发绩效工资100 元;2 次联系不到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并纳入年度考评。

7 、加班制度:

(1 )正常上班之外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按上班管理。

(2 )特殊情况加班,根据情况可给予适当补休假。

六、解聘(辞退)条件

(一)临聘人员男满60 周岁、女满55 周岁的原则上应当办理解聘手续。对身心健康,工作出色的,经街道党工委同意后可以续聘。

(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自动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三)合同期未满,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关系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聘用人员不遵守劳动合同规定事项、不胜任工作、违反办事处有关管理制度和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聘用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违反相关工作制度2 次以上给予书面警告一次,一年内累积两次书面警告,聘用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在行政效能监管中,如因工作失职,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曝光等给单位带来不良影响的,聘用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对违法违纪,触犯刑律的,解聘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自2011 年7 月1 日起执行,由莲新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办法【第四篇】

一、德(20%)

各岗位在职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勤奋敬业。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1、言行违背党有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中散布消极情绪,对上级的决   议,决定执行设置障碍至使决议、决定无法执行扣15分,并取消评优评先    资格。

2、不讲团结、挑起矛盾,寻衅闹-事,影响工作秩序每次扣5分;

5、故意损坏、丢失公物的每次视情节轻重扣1——10分;

6、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汇假报、诬陷同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每次扣15分;

7、以公肥私,侵占国家财产,视情节轻重,数量大小扣2——15分;

8、教职工、学生举报其服务态度不好,每次扣1——5分;

二、能(25%)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岗位责任明确,责任心强,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期间不脱岗,无责任事故,对问题不推委,不扯皮,讲究形象,服务热情,语言文明,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1、由于失职、渎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一般责任事   故,扣10——30分。

2、每天对各食堂门店进行巡查,检查食品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若   没有及时发现问题,被举报一次扣2分。

3、每周负责组织一次食堂门店评比,每少一次扣2分。

4、组织落实所有食堂主要食品的集中采购(定点供应)每月检查一次,少一   个食堂执行扣2分。

5、加强对食堂门店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如果食堂门店工作人员相互之  间发生漫骂、打架现象,扣2分,每次处理不及时扣5分。

6、组织落实各食堂门店工作人员的身体检查,严禁有传染病人员上岗,每发   现一次扣10分。

7、督促检查各食堂门店严格遵守合同规定,严禁学生用现金购买饭菜、食  品,每发现一次扣分(暂不实行)。

8、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学生座谈会,及时收集学生对食堂门店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食堂门店承包人,每少一次扣5分。

除以上考核项目外,学院下达给本岗位的责任目标,每少完成一项扣5—8分。

三、勤(15%)

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值班作息时间,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2、不遵守上下班制度,迟到、早退一次各扣2分,旷工一天扣10分;

3、工作时间办私事、干私活每次扣3分。

四、绩(40%)

加扣分标准:此项基本分80分。

1、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不强而造成工作差错扣2分;

6、评为学院、市省先进工作者的加1分、2分、3分;

以上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后勤处组织进行,占总分的60%,教职工、学生测评每学期一次各占20%(测评表另附)。

水电岗位考核办法

一、德(20%)

各岗位在职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勤奋敬业。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各岗位在职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勤奋敬业。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1、言行违背党有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中散布消极情绪,对上级的决   议,决定执行设置障碍至使决议、决定无法执行扣15分,并取消评优评先    资格。

2、不讲团结、挑起矛盾,寻衅闹-事,影响工作秩序每次扣5分;

5、故意损坏、丢失公物的每次视情节轻重扣1——10分;

6、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汇假报、诬陷同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每次扣15   分;

7、以公肥私,侵占国家财产,视情节轻重,数量大小扣2——15分;

8、教职工、学生举报其服务态度不好,每次扣1——5分;

9、接受客户回扣、折扣等违纪现象一经检举,每次扣5—10分。

二、能(25%)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岗位责任明确,责任心强,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期间不脱岗,无责任事故,对问题不推委,不扯皮,讲究形象,服务热情,语言文明,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1、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扣2—20分;

2、变配电室因责任事故而造成不能正常运行,每发现一次扣3分;

4、对变配电室设备没进行正常的巡检、维护扣2分;

5、值班时学院路灯及设施损坏或不亮而没及时巡查修复或报告,每发现一次扣1分;

7、按规定进行交接-班,值班员未办完交接手续时,擅离岗位扣2分;

8、不及时抄报水电数据及所需的资料每发现一次扣3分;

9、对非法搭线、盗电、非正常用水不及时检查,没上报查处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10、工作人员不熟悉消防知识、安全知识的扣5分;

12、未按材料领用手续和自拿用材料的,每次扣1—10分;

除以上考核项目外,学院下达给本岗位的责任目标,每少完成一项扣5—8分。

三、勤(15%)

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值班作息时间,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2、不遵守上下班制度,迟到、早退一次各扣2分,旷工一天扣10分;

3、工作时间办私事、干私活每次扣3分。

四、绩(40%)

加扣分标准:此项基本分80分。

1、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不强而造成工作差错扣2分;

6、评为学院、市省先进工作者的加1分、2分、3分;

以上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后勤处组织进行,占总分的60%,教职工、学生测评每学期一次各占20%(测评表另附)。

保管员岗位考核办法

一、德(20%)

各岗位在职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勤奋敬业。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1、言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中散布消极情绪,对上级的决议,决定执行设置障碍至使决议、决定无法执行扣15分,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2、不讲团结,挑起矛盾,寻衅闹-事,影响工作秩序每次扣5分;

5、故意损坏、丢失公物的每次视情节轻重扣1——10分;

6、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汇假报、诬陷同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每次扣15分;

7、以公肥私,侵占国家财产,视情节轻重、数量大小扣2——15分;

8、教职工、学生举报其服务态度不好,每次扣1——5分;

二、能(25%)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岗位责任明确,责任心强,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期间不脱岗,无责任事故,对问题不推委、不扯皮;讲究形象、服务热情、语言文明,熟悉物资的保管知识;认真做好物资管理帐,具有科学管理物资的能力。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1、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扣2—20分;

2、物资管理帐目不清,帐物不符,扣5-20分。

3、对所有购进物资必须验收,登记明细帐,如没有验收或不作登记,扣2—10分。

4、每学期对固定物资,库中物资要盘点、清库一次,并提交书面材料。否则扣5-10分。

5、借物、领物必须有完备手续,凭发货单发货,若手续不全造成物资走失,视情节轻重负责一定的赔偿,并扣2-10分。

6、仓库要保持清洁,做好防火工作,若发现不合格现象,扣2-5分

7、仓库要做到人走落锁,门窗紧闭,若发现人走未上锁,未关门窗现象,每次扣2分。

8、经常巡查校园,发现遗留在室外的物资,注意收藏,否则每发现一次没及时收藏扣1分。

除以上考核项目外,学院下达给本岗位的责任目标,每少完成一项扣5—8分。

三、勤(15%)

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值班作息时间;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2、不遵守上下班制度,迟到、早退一次各扣2分,旷工一天扣10分;

3、工作时间办私事、干私活每次扣3分;

四、绩(40%)

加扣分标准:此项基本分80分。

1、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主动性不强而造成资金走失扣2分;

6、评为学院、市省先进工作者的加1分、2分、3分;

以上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后勤处、(科)组织进行,占总分的60%,教职工、学生测评每学期一次各占20%(测评表另附)。

采购员岗位考核办法

一、德(20%)

各岗位在职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勤奋敬业。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1、言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中散布消极情绪,对上级的决议,决定执行设置障碍至使决议、决定无法执行扣15分,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2、不讲团结,挑起矛盾,寻衅闹-事,影响工作秩序每次扣5分;

5、故意损坏、丢失公物的每次视情节轻重扣1——10分;

6、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汇假报、诬陷同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每次扣15分;

7、采购过程中,不得私自接受供货方烟酒及其他礼品,更不能接受现金回扣等,发现每次扣5-10分。

8、认真执行学院有关物资采购的规定,执行有误扣2分;

9、教职工、学生举报服务态度不好,每次扣1——5分;

二、能(25%)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岗位责任明确,责任心强,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期间不脱岗,无责任事故,对问题不推委、不扯皮;讲究形象、服务热情、语言文明,了解物资采购的各种信息,对常用物资的质量、价格基本了解,具有在市场经济中从事采购的能力。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1、采购不及时,退赔等处理不当,每次扣2-5分

2、采购物资要三方认可,若出现一次一方不认可现象,每次扣2—10分。

3、按采购计划,私自超支(确因实际采购价与计划价有差异的除外),每次扣2-5分。

4、由于没有把握好质量采购关(需求方造成的原因除外),采购的物资存在质量问题,并造成了经济损失,每次扣      2-10分。

5、采购物资不在指定供应点购买(供应点没有此物资除外,但必须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每发现一次扣 3分。

除以上考核项目外,学院下达给本岗位的责任目标,每少完成一项扣5—8分。

三、勤(15%)

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值班作息时间;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2、不遵守上下班制度,迟到、早退一次各扣2分,旷工一天扣10分;

3、工作时间办私事、干私活每次扣3分;

四、绩(40%)

加扣分标准:此项基本分80分。

5、评为学院、市省先进工作者的加1分、2分、3分;

以上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后勤处、(科)组织进行,占总分的60%,教职工、学生测评每学期一次各占20%(测评表另附)。

卫生  采购员岗位考核办法

一、德(20%)

各岗位在职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勤奋敬业。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1、言行违背党有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中散布消极情绪,对上级的决   议,决定执行设置障碍至使决议、决定无法执行扣15分,并取消评优评先    资格。

2、不讲团结、挑起矛盾,寻衅闹-事,影响工作秩序每次扣5分;

5、故意损坏、丢失公物的每次视情节轻重扣1——10分;

6、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汇假报、诬陷同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每次扣15   分;

7、以公肥私,侵占国家财产,视情节轻重,数量大小扣2——15分;

8、教职工、学生举报其服务态度不好,每次扣1——5分;

二、能(25%)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岗位责任明确,责任心强,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期间不脱岗,无责任事故,对问题不推委,不扯皮,讲究形象,服务热情,语言文明,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1、全院公共区卫生受到领导批评每次扣分;

2、学院重大活动公共区卫生责任不到位每次扣2分;

4、加强对医务所管理,如果造成事故发生扣4—20分;

5、落实医务所协议执行情况,每少执行一项扣分;

6、每学期至少出宣传栏一次,每少一次扣2分。

7、采购不及时,退赔等处理不当,每次扣2-5分

8、采购物资要三方认可,若出现一次一方不认可现象,每次扣2—10分。

9、按采购计划,私自超支(确因实际采购价与计划价有差异的除外),每次扣2-5分。

10、由于没有把握好质量采购关(需求方造成的原因除外),采购的物资存  在质量问题,并造成了经济损失,每次扣      2-10分。

11、采购物资不在指定供应点购买(供应点没有此物资除外,但必须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每发现一次扣 3分。

除以上考核项目外,学院下达给本岗位的责任目标,每少完成一项扣5—8分。

三、勤(15%)

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值班作息时间,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2、不遵守上下班制度,迟到、早退一次各扣2分,旷工一天扣10分;

3、工作时间办私事、干私活每次扣3分。

四、绩(40%)

加扣分标准:此项基本分80分。

1、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不强而造成工作差错扣2分;

6、评为学院、市省先进工作者的加1分、2分、3分;

以上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后勤处组织进行,占总分的60%,教职工、学生测评每学期一次各占20%(测评表另附)。

基建维修岗位考核办法

一、德(20%)

各岗位在职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勤奋敬业。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1、言行违背党有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中散布消极情绪,对上级的决   议,决定执行设置障碍至使决议、决定无法执行扣15分,并取消评优评先    资格。

2、不讲团结、挑起矛盾,寻衅闹-事,影响工作秩序每次扣5分;

5、故意损坏、丢失公物的每次视情节轻重扣1——10分;

6、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汇假报、诬陷同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每次扣15   分;

7、以公肥私,侵占国家财产,视情节轻重,数量大小扣2——15分;

8、教职工、学生举报其服务态度不好,每次扣1——5分;

9、接受客户回扣、折扣等现象一经举报每次扣5—10分;

二、能(25%)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岗位责任明确,责任心强,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期间不脱岗,无责任事故,对问题不推委,不扯皮,讲究形象,服务热情,语言文明,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2、对维修申报没有及时安排维修的(24小时内)扣1分;

4、工程、维修出现事故扣2—20分;

5、施工管理不符合要求,施工质量差及材料浪费,扣2—5分/次;

6、员工之间或与外学院之间出现矛盾冲突,不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每次扣1—5分;

7、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改进工作,每少一次扣2分。

除以上考核项目外,学院下达给本岗位的责任目标,每少完成一项扣5—8分。

三、勤(15%)

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值班作息时间,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2、不遵守上下班制度,迟到、早退一次各扣2分,旷工一天扣10分;

3、工作时间办私事、干私活每次扣3分。

四、绩(40%)

加扣分标准:此项基本分80分。

1、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不强而造成工作差错扣2分;

6、评为学院、市省先进工作者的加1分、2分、3分;

以上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后勤处组织进行,占总分的60%,教职工、学生测评每学期一次各占20%(测评表另附)。

膳食会计兼干事岗位考核办法

一、德(20%)

各岗位在职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勤奋敬业。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1、言行违背党有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中散布消极情绪,对上级的决   议,决定执行设置障碍至使决议、决定无法执行扣15分,并取消评优评先    资格。

2、不讲团结、挑起矛盾,寻衅闹-事,影响工作秩序每次扣5分;

5、故意损坏、丢失公物的每次视情节轻重扣1——10分;

6、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汇假报、诬陷同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每次扣15   分;

7、以公肥私,侵占国家财产,视情节轻重,数量大小扣2——15分;

8、教职工、学生举报其服务态度不好,每次扣1——5分;

二、能(25%)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岗位责任明确,责任心强,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期间不脱岗,无责任事故,对问题不推委,不扯皮,讲究形象,服务热情,语言文明,熟悉掌握专业知识,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1、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扣2—20分;

2、食堂门店采购物质帐目不清,帐物不符,扣2—20分;

3、食堂门店学院财产部分帐实不符,帐目不清,扣2—10分;

4、处室每月总结不能按时上交扣2分;

5、食堂门店值班缺一次扣1分;

6、“一卡-通”出现问题必须在24小时内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解决问题,否则扣2分。

除以上考核项目外,学院下达给本岗位的责任目标,每少完成一项扣5—8分。

三、勤(15%)

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值班作息时间,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2、不遵守上下班制度,迟到、早退一次各扣2分,旷工一天扣10分;

3、工作时间办私事、干私活每次扣3分。

四、绩(40%)

加扣分标准:此项基本分80分。

1、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不强而造成工作差错扣2分;

5、评为学院、市省先进工作者的加1分、2分、3分;

以上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后勤处组织进行,占总分的60%,教职工、学生测评每学期一次各占20%(测评表另附)。

微机操作员岗位考核办法

一、德(20%)

各岗位在职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勤奋敬业。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1、言行违背党有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中散布消极情绪,对上级的决   议,决定执行设置障碍至使决议、决定无法执行扣15分,并取消评优评先     资格。

2、不讲团结、挑起矛盾,寻衅闹-事,影响工作秩序每次扣5分;

5、故意损坏、丢失公物的每次视情节轻重扣1——10分;

6、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汇假报、诬陷同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每次扣15   分;

7、以公肥私,侵占国家财产,视情节轻重,数量大小扣2——15分;

8、教职工、学生举报其服务态度不好,每次扣1——5分;

二、能(25%)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岗位责任明确,责任心强,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期间不脱岗,无责任事故,对问题不推委,不扯皮,讲究形象,服务热情,语言文明,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1、师生打卡,出现差错,每次扣1分;

2、没有按现金管理条例处理好存库现金,造成经济损失,按数额大小扣2—30分;

3、每天现金收入没有按学院财务要求,存入指定银行,每次扣2分。

4、没有经过主管领导同意,将资金借予出去,每次扣5分。

除以上考核项目外,学院下达给本岗位的责任目标,每少完成一项扣5—8分。

三、勤(15%)

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值班作息时间,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2、不遵守上下班制度,迟到、早退一次各扣2分,旷工一天扣10分;

3、工作时间办私事、干私活每次扣3分。

四、绩(40%)

加扣分标准:此项基本分80分。

1、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不强而造成工作差错扣2分;

6、评为学院、市省先进工作者的加1分、2分、3分;

以上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后勤处组织进行,占总分的60%,教职工、学生测评每学期一次各占20%(测评表另附)。

锅炉工岗位考核办法

一、德(20%)

各岗位在职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勤奋敬业。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1、言行违背党有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中散布消极情绪,对上级的决  议,决定执行设置障碍至使决议、决定无法执行扣15分,并取消评优评先    资格。

2、不讲团结、挑起矛盾,寻衅闹-事,影响工作秩序每次扣5分;

5、故意损坏、丢失公物的每次视情节轻重扣1——10分;

6、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汇假报、诬陷同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每次扣15   分;

7、以公肥私,侵占国家财产,视情节轻重,数量大小扣2——15分;

8、教职工、学生举报其服务态度不好,每次扣1——5分;

二、能(25%)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岗位责任明确,责任心强,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期间不脱岗,无责任事故,对问题不推委,不扯皮,讲究形象,服务热情,语言文明,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1、出现安全事故,每次按情节轻重扣5—30分;

2、开水、汽达不到使用标准每次扣5—10分;

3、由于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停止工作,每次扣5—10分;

4、工作场地及开水房打扫不清洁,每次扣2分;

5、对煤等物质管理不善造成走失的,视情节扣2—10分;

6、按时开、关开热水,否则每次扣2分;

7、如果送汽不按时,影响食堂开餐每次扣8分。

除以上考核项目外,学院下达给本岗位的责任目标,每少完成一项扣5—8分。

三、勤(15%)

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值班作息时间,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2、不遵守上下班制度,迟到、早退一次各扣2分,旷工一天扣10分;

3、工作时间办私事、干私活每次扣3分。

四、绩(40%)

加扣分标准:此项基本分80分。

1、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不强而造成工作差错扣2分;

6、评为学院、市省先进工作者的加1分、2分、3分;

以上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后勤处组织进行,占总分的60%,教职工、学生测评每学期一次各占20%(测评表另附)。

质检巡视员岗位考核办法

一、德(20%)

各岗位在职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勤奋敬业。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1、言行违背党有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中散布消极情绪,对上级的决   议,决定执行设置障碍至使决议、决定无法执行扣15分,并取消评优评先     资格。

2、不讲团结、挑起矛盾,寻衅闹-事,影响工作秩序每次扣5分;

5、故意损坏、丢失公物的每次视情节轻重扣1——10分;

6、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汇假报、诬陷同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每次扣15   分;

7、以公肥私,侵占国家财产,视情节轻重,数量大小扣2——15分;

8、教职工、学生举报其服务态度不好,每次扣1——5分;

二、能(25%)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岗位责任明确,责任心强,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期间不脱岗,无责任事故,对问题不推委,不扯皮,讲究形象,服务热情,语言文明,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3、食堂碗筷没有及时消毒,被举报每发现一次扣分;

7、严禁学生用现金购买饭菜、食品,每发现一次扣分。(暂不实行)

除以上考核项目外,学院下达给本岗位的责任目标,每少完成一项扣5—8分。

三、勤(15%)

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值班作息时间,此项基本分80分。

扣分标准:

2、不遵守上下班制度,迟到、早退一次各扣2分,旷工一天扣10分;

3、工作时间办私事、干私活每次扣3分。

四、绩(40%)

加扣分标准:此项基本分80分。

1、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不强而造成工作差错扣2分;

6、评为学院、市省先进工作者的加1分、2分、3分;

以上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后勤处组织进行,占总分的60%,教职工、学生测评每学期一次各占20%(测评表另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管理、规范食堂财务核算和经营服务行为,保证师生饮食质量,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卫生,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教计[20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合理控制伙食价格,实行成本独立核算,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食堂要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教育管理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相关部门配合监管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食堂经营管理

第五条 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成立“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是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食堂专(兼)职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的卫生安全与管理工作,学校的总务处是食堂管理的职能处室。

第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简称膳管会)。学校都应成立并公开以师生代表为主体的学校膳管会(附件),行使对食堂的管理监督、检查等职能。膳管会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在“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行使对食堂的检查、监督、评议等职能。

膳管会的主要职能:1.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食堂的环境卫生、食品安全、饭菜质量、食品价格、服务态度等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台账资料,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学校,督促整改落实;2.适时组织进行对市场商品物资价格的调查,对食堂所购的商品物资价格进行比较,提出建议意见;3.经常听取和收集师生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食堂不断改进工作;4.履行“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赋予的其它职能。

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学校食堂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的工作职责。全县学校食堂应按“五常法”进行管理,每个岗位的制度应上墙公示。

第八条 学校食堂经营模式。学校食堂原则上不对外承包经营,应坚持统一管理、封闭式运营的办法,由学校自主经营。

学校食堂实行三种供餐模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校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三是蒸饭制,即由学生自备米菜,由学校统一蒸饭。各校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确定具体的就餐模式。

学校食堂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伙食质量,定期制订和公布每周菜谱(附件),并严格按菜谱计划执行。菜谱要花色品种多样、营养搭配科学。

第九条 学校开办食堂条件。学校开办食堂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必须取得餐饮业卫生许可证。 要严格按照限定的人数进行就餐,严禁超负荷供餐。 新开办的,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学校食堂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要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向食品安全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情况要报教育局备案(附件),报送的备案材料包括:学校食堂经营管理情况备案表、学校食堂膳管会成员登记表、餐饮业卫生许可证、浙江省食品卫生量化等级食堂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食堂收费管理

第十条 实行包餐制的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粮油等原料市场价格、不同年龄段、不同区域等因素,根据价格管理部门设定的最高限额,合理确定不同的伙食费标准和收费方案,并将方案在每学学开学前一周报县教育、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不低于高年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取,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 实行自购制的学校食堂,应根据成本合理确定饭菜价格,每餐供应的主副食、菜肴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实行蒸饭制的学校食堂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学生伙食费由学校食堂收取并代为管理。实行包餐制的学校食堂,预收伙食费时,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数,自觉接受监督;实行自购制的学校食堂,提供充值卡由学生自行充值,充值卡首卡发放由学校免费提供。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要合理控制成本,力求收支平衡、略有盈余。为保证学校师生的利益,食堂每年的盈亏率控制在4%以内。

第四章 食堂物资采购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食堂物资联合采购制度。学校食堂粮、油、豆制品、肉、水产品、冷冻食品、调味品等大宗物品,分区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协议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供应商,分步实施区域内定点联合采购和配送制度 (定点联合采购和配送办法见附件1)。

第十六条 严把食品采购质量安全关。学校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的原则,高度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供应商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食堂采购食品必须与供应商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并按规定索取供货凭证、检验合格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和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十七条 建立物资管理制度。加强食堂物资出入库的管理,严格执行物资采购、入库检查验收、公示、保管、出库、库存实物盘点的工作流程。物资采购与验收管理要分人负责,做到物资入库、验收、保管、出库手续齐全。食堂粮油、副食品及燃料等批量较大的物品,在物资材料购入时应填写《入库单》,数量、价格、质量须经食堂有关管理人员验收,过秤入库,并记入有关账簿。现购现用的物品,购买验收后凭采购单及发票直接列入支出核算。领取已入库的物品,应填写《出库单》,并记入有关账簿。库存实物每月盘点,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

第十八条 建立物资采购公示制度。每天由采购人员将当日所采购的物资品种、数量、价格等填制《食堂物资采购清单》,经采购人、验收人、负责人签字后在学校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示。

第五章 食堂财务管理与核算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分步实施”的财务管理办法。采用蒸饭制模式的小规模学校,其食堂财务可纳入学校事业财务账中统一核算。

第二十条 暂未纳入集中核算的学校食堂应按《平阳县中小学食堂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2) 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系统、完整、真实、连续记录食堂各项经济活动。

第二十一条 食堂会计原则上应由学校报账会计兼任,规模较大的学校食堂可根据实际设立专职会计、出纳。要明确会计、出纳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和权限。建立财会岗位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支出报销实行学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需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向师生收取伙食费必须一人一票。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票据》,并及时上缴平阳县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食堂专户;食堂各项支出要获得合法、有效地票据,在经办人、审核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办理相应报销手续,并据此记账。

物资采购、维修、设备添置等支出,需附明细清单、合同等附件,且明细清单金额要与发票金额一致,明细清单加盖供货单位签章。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收入指学校食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资金。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学校补助收入、财政补助收入、食堂残值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

1.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料实际成本,不包括应在学校行政事业费列支的内容和其他与食堂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2.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人工费用等。学校教师等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经费不得在食堂人工成本中列支。

3.设备折旧成本。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不包括各项财政投入的固定资产折旧。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应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财务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按月编制《学校食堂损益表》,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及时调整,确保全年盈亏率控制在营业额的4%以内。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的结余(含历年的结余款),只能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食堂设施、设备的购置和 食堂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等 。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的奖金、福利,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严禁学校食堂发生下列行为:

(一)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二)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三)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

(四)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章 食堂卫生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明示。具体包括: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制度、仓库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饮用水管理及检测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除虫灭害卫生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紧急处置制度等。对制度落实情况要进行详实记录(附件),形成台账,以备检查。严格按餐饮业卫生许可证许可的范围经营,严禁向学生供应生、冷、改刀食品。

第三十一条 全面实施“五常法”管理,不断提高食堂规范化运作水平。“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应急事件处置预案,细化具体方案,可操作性要强,并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

第七章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招聘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身体、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对有明显身体、品行问题或心理健康问题者不能录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的实际,各校(单位)需使用的食堂从业人员均要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饮食卫生专业知识培训,待取得健康证明和学校炊管人员专业知识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严禁从事学校食堂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便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勤洗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炊事员不得兼管-理-员,管-理-员不得兼采购员。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培训,进一步强化食堂的操作规程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要求食堂从业人员做到饮食场所的通风换气及日常环境消毒工作,做到人防、物防、技防到位,防蝇、防鼠、防投毒措施落实。

第八章 食堂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校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做好食堂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膳食管理委员和教育、食品安全、卫生、物价、财政等管理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每学期3次以上的50%学生、家长、教师多方的食堂满意度测评(附件),并汇总情况(附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积极创建满意食堂。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或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挤占学生伙食费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教育、食品安全、卫生、物价、财政等管理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民-主管理、物资联合采购、食品卫生安全、服务、价格、财务管理等方面工作情况和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

第四十条 加强对食堂财务审计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力量对20%以上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3-5年内完成一轮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审计室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学校认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考核工作,按照浙江省“量化分级管理”标准,积极推进学校食堂上等级评估活动,以“等级达标”为载体,促进学校食堂软硬件建设上台阶,推动学校食堂建设、管理、服务上水平,师生对学校食堂工作满意度不断提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平阳县教育局。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办法【第五篇】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施行。1996年12月2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和1995年7月3日发布的《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工作和业务用车,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专业公司的车辆及全体驾驶人员。

第二章车辆调配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请示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对车辆进行统一配备和调整。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车辆的日常使用、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执行规章制度情况有管理责任。

第五条总公司外事用车、总公司会议及较大活动用车,办公室有权临时调度各单位车辆,各单位应服从协调调度。

第六条除总公司领导临时安排外,总公司车队不为业务部门及各专业公司出车。

第七条原则上各单位不得相互借用车辆,特殊情况须经总公司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

第八条24小时内长途用车(单程150公里以上的),须经总公司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24小时以上的,需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任何车辆外借必须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配备车辆均属工作用车,应严格服从办公室车队的统一收车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根据车队的安排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提高驾驶技术,保证车辆完好,杜绝事故发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安全学习者缺席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总公司安委会和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学习并实施安全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出现交通事故,追究肇事者的经济责任,按事故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处罚:损失额5万元以上的,罚个人6%;损失额1~5万元的,罚个人5%;不足一万元的,罚个人500元。非专职司机各降10%比例。最低罚款为保险公司的免赔数额。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私事出车,按上述比例各加罚一倍。

第十四条对交通事故肇事者除经济处罚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止驾驶、降薪等处理。

第十五条专职司机全年安全行车,未发生过交通事故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对驾驶人员给予表彰并颁发安全奖,可按季核发。

第四章油料管理

第十六条各管理部门配备车辆所需油料由车队统一按核定预算办理购进,按单车每月定额标准发放,超出不补;节余归部门使用。定额标准由办公室每季核定,全年按预算节余部分提取30%作为车队节油奖励基金。

第十七条车队设专人负责油票发放,造册登记,司机签字领取,每月上报办公室审核。

第十八条各专业公司的耗油采用总额控制,集中购买,定量使用的原则,各专业公司财务部应按照排气量2.0以下车辆每月210公升,其它车辆(排气量2.0以上)每月300公升的标准作出费用预算,纳入本公司的总预算。在预算限额内按月或按季度集中购买油票,作为有价证券由各公司财务部专人保管,建立规范的领用制度,任何个人不得自行购油,集中购油不得突破限额。

第五章维修保养

第十九条原则上按照车辆技术手册执行各种检修保养,并须按照预算执行。车辆维修按规定填制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车队技术审验,办公室主任审签,到指定修理厂维修,专人结算,超过审批预算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业务部门及专业公司维修保养车辆参照第十七条规定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及车队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检查,内容包括:本规定执行情况、车辆内外卫生、一般保养状况等,检查不合格者,对当事者及所属单位领导分别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者停驶。

第六章驾驶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领导及部门总经理配备工作专车,持有效驾照可由本人驾车;无驾照需配司机的,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第二十三条专职司机应严格按规定条件由办公室商人事本部统一招聘。各部门无权自行聘用司机。

第二十四条业务部门及各专业公司临时聘用司机,须经办公室车队考核并签字同意后,方可聘用。

第二十五条临时聘用的司机应服从车队的统一管理,不出车时一律到车队休息,不得在办公区内滞留。

第二十六条其它工作车辆需要持有驾照的11职工驾车的,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并商办公室同意,但严禁擅自交他人驾驶,违者收回车辆。

第二十七条对于实际驾车经验不足一年或持实习证照的,需经车队技术考核合格并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准单独驾车。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副职以下人员驾驶公司车辆的,应于每日下午五时前将车辆停到指定地点,钥匙交至车队,待下一个工作日上班时,到车队领取钥匙。

第二十九条特殊情况需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交车时间内使用车辆的,须由用车单位领导签署书面申请,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交车队备案。违反规定私自用车的,予以停驶或收车等处理。

第三十条11职工报考驾驶证,按规定程序报批,本人申请、部门领导同意,报公司安委会批准,学车人员一律用业余时间自费学习。不准用公司车辆学车练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车辆的保险、养路、验车、牌照、停车场等手续,属于总公司的由办公室车队办理,所需费用按财务预算分别人帐;属于专业公司或子公司的,自行办理,费用自负。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办法【第六篇】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 增强干部的责任感和竞争意识,充分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15年度全区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北区委〔2015〕3号)和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北区人〔2015〕49号)文件精神,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区管干部按区委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法和内容

(一)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是指导检查激励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手段,也是年度考核的基础。主要考核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工作作风和工作成效。

1、执行规章制度情况(30分)

(1)严格执行上、下班及请销假制度,违规被查实一次扣2分。

(2)遵守值班制度,违规被查实一次扣2分。

(3)积极参加各类学习、会议,无故缺席一次扣2分。

(4)严格遵守“四条禁令”,违规被查实一次扣5分。

(5)违反其他机关工作制度,违规被查实一次扣2分。

2、工作作风(30分)

(1)服从分管领导和所在科室负责人的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服从的'每次扣10分。

(2)办事文明公正,工作扎实有效。因态度不端正,工作推诿、拖延,服务责任意识不强,影响整体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群众批评投诉的,经查实,每次扣10分。

(3)工作相互配合,团结协调,工作责任心强。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效能低下有不良后果的,每次扣10分。

3、工作成效(40分)

(1)认真完成党工委、办事处布置的各项中心工作,没有及时完成交办任务的每次扣10分;因不及时或不准确传达党工委、办事处各项工作意图,影响中心工作正常开展的,每次扣10分。

(2)在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中,与党工委、办事处保持一致,分析情况,冷静处理。对思想不统一,处理不当而造成矛盾激化的,每次扣10分。

(3)认真做好上级部门联系和群众来访接待工作,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10分。

4、加减分

线上工作获得省级以上、市级、区级表彰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分别加15分、10分、5分,属于部门表彰的,减半加分。线上工作受到通报批评或点名批评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分别扣20分、10分。

(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平时考核分,占30%,一部分是年终测评分,占70%,测评分根据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百分制测评。

1、个人自评:个人对照工作目标和任务,对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与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民-主测评:按照考核小组评定(30%)、科室人员互评(30%)、分管领导评议(40%)进行综合测评。

3、等次确定。在平时考核(30%)和年度测评(70%)基础上确定等次。总分在90分及以上并符合优秀评选比例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余为称职(合格);89-70分为称职(合格);69-60分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称职(不合格)。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公务员、事业干部按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的自聘人员,减半发放年终目标考核奖,并实行6个月告诫期,告诫期满后,由考核小组测评,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率在30%以上的,作解聘处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自聘人员,给予解聘处理。

4、优秀评选:各科室按各类人员性质30%比例从高到低推荐评优人选,由街道班子成员、中层正职、各行政村(场、队)书记、社区负责人等联评,然后由书记办公会议研究、班子会议决定,评选出当年度各类优秀人员。优秀公务员、事业干部奖金按区有关规定发放,优秀自聘人员每人奖励2000元。

(三)区目标管理捆-绑考核

1、以区对我街道重点工作项目和共性工作项目考核为主要依据。

2、考核得分排名为涉农街道(镇)第一名,责任科室为街道年度优胜科室,每人奖励500元,科室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其他人员在年度考核基础上可优先考虑为优秀等次。

3、考核得分排名为涉农街道(镇)最后一名,科室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等次。

4、因干部年度考核与区目标管理考核时间上差异,如科室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应为优秀等次而未评选上的,给发奖金3000元;科室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等次而评选上的,不发奖金。

四、考核的实施

1、街道成立干部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贺斌任组长,潘卫锋、董勤初、许会祥为副组长,沈莉、赵涵、钟培贤、郑伟明、田向杰、孙云明、裘国伟、陈灵斌、章宁为成员。下设考核办公室,许会祥任主任,钟培贤任副主任,各办(所)主任(所长)为组员,具体实施综合考核工作。

2、平时考核以考核办抽查和科室自我考核为主。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由街道纪工委负责,实行不定期抽查考核形式;工作作风和工作成效考核,各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打分,其他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打分。

3、年度测评由街道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实施。

4、本考核办法自2015年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街道组织人事科解释。

附件:1、区目标管理考核项目各科(办、所)责任分解

为加强对保洁人员的管理,提高保洁工作的服务质量,增强保洁人员的思想服务意识和仔细务实的工作态度,明确保洁人员的工作范围、职责和义务,同时为提高保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1、加强对保洁人员的管理,遵守劳动纪律;

2、提高保洁工作的服务质量,礼貌待人、以质服人的工作标准;

3、促使保洁人员增强服务意识和仔细务实的工作态度;

4、提高保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公司全体保洁人员。

三、考核标准:

(一)奖励:

符合以下条款者,每次奖励20-200元:

1、在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经常受业主表扬者;

2、拾金不昧,及时上交或主动归还业主者;

3、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报告保安或公司领导,或及时消除隐患,措施得力者;

4、在辖区内发现火灾、受重伤者或危险分子及时上报得以处理者;

5、连续三次在公司例行检查时获优胜者。

(二)处罚:

违反以下条款之一者,每人每次罚款5-100元:

1、上班经常迟到、早退者;

2、不请假无故旷工者,每月累计旷工两天,即予以辞退;

3、遇事不请假在两小时以内者,超出两小时的以旷工计;

4、签到时不按实际时间签到,未签、不签或代签者;

5、上班时与他人长时间闲聊、闲坐偷懒者;

6、上班时间不得脱岗、窜岗;

7、上班时边工作边吃东西,损害公司形象者;

8、上班时衣冠不整,不穿工作服,不配胸卡,头发凌乱,举止不文明,损害公司形象者;

9、服务态度不好,言行举止欠文明、礼貌,经常与业主发生争吵者;

10、工作时不注意,噪音太响影响业主休息,遭到业主投诉者;

11、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有在其他单位、家庭等搞兼职工作的,则予以辞退;

12、在工作区内工作期间私自拾破烂者及干私活的行为;

13、无正当理由私自向业主收取各种费用者;

14、由于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并追究维修、赔偿责任;

16、保洁人员在自己的保洁责任区内,工作质量不达标者。

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办法【第七篇】

为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公平、公正地对员工工作绩效进行评估,肯定成绩,奖优罚劣,从而不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以提高酒店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1、考核周期

季度考核:经理及主管进行季度考核,次季度10日之前将考核结果报至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本岗位工资等级。

2、考核方式及岗位工资标准

每季度参照考核评分表对员工进行相关项目的考核,以作为考核结果的实际工资级别。

3、考核关系

(1)酒店高管将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进行,不参与此绩效考核。

(2)经理以上由分管领导及执行总经理考核。

(3)各部门主管和领班由各部门经理考核并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监督检查。

(4)普通员工由领班考核并由部门经理及人力资源部进行监督检查。

4、考核分值(见附表)

考核内容分为100分,额外加分20分,总分120分

(1)公共部分(30分):考核员工服务意识、仪容仪表、行为举止、考勤纪律,主要参照员工手册管理规定。

(2)部门考核(70分):考核本部门月度经营任务完成情况、成本控制、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主要参照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制定。

(3)额外加分(20分):员工因工作表现优异受到宾客书面表扬,每次可加2分。

5、考核评定

季度考核:

(1)总分在90―100分以上,可得获得本岗位最高级别工资;

(2)总分在80―90分(含)之间,可得获得本岗位第二档别工资

(3)总分在60―80分(含)之间,可得本岗位第三档别工资

(4)总分在60―70分(含)之间,可得本岗位基本工资;

(5)总分在60分以下者公司保留调岗降薪的权利。

员工晋升领班

(1)工作资历:符合领班岗位要求。

(2)工作年限:员工晋升为领班,工作年限二年。

(3)考评结果:在二年工作年限内,其月度考评总分均需达到70分以上,且连续半年考评总分达到90分以上。

领班晋升主管

(1)工作资历:符合主管岗位要求。

(2)工作年限:领班晋升为主管,工作年限三年。

(3)考评结果:在三年工作年限内,其月度考评总分均需达到80分以上,且连续半年考评总分达到90分以上。

主管晋升经理

(1)工作资历:符合经理岗位要求。

(2)工作年限:主管晋升经理,工作年限五年。

(3)考评结果:在五年工作年限内,每年度月度考评总分均需达到90分以上,且连续半年考评总分达到95分以上。

在员工达到晋升条件后将作为储备人员,在出现岗位需求时,将从储备人员中选聘。

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办法【第八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疾控中心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服务水平,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倡导“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执业”行业新风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呼伦贝尔市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方案》、《满洲里市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方案》,结合市疾控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疾控服务行为、提高疾控服务质量、改善疾控服务态度、优化疾控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加快疾控诚信体系建设,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疾控服务。

二、考评范围

疾控中心所有医师(包括公卫医师等)、护士和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中执行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工资的人员(统称医务人员)。

本细则提到的服务对象是指来疾控中心就诊的患者、接受预防接种的被接种者、进行职业危害场所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委托疾控中心提供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的当事人等。

三、考评标准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按百分制进行评定,基础分为80分,满分为100分。加分、扣分后的累计得分不得高于100分或低于0分,即:加分后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算;扣分后累计得分低于0分的,以0分计算。

(一)基本要求(基础分80分)

1.树立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0分)。

(1)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

(2)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2.尊重服务对象的权利,为服务对象保守秘密(10分)。

(1)对服务对象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都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2)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服务对象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服务对象保守秘密。

(3)在检测检验中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和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等活动中,遵守医学道德,尊重服务对象的知情同意权。

3.优质服务,构建和-谐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10分)。

(1)关心、体贴服务对象,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

(2)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3)认真践行疾控服务承诺,加强与服务对象的交流和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的服务关系。

4.遵纪守法,廉洁从业(15分)。

(1)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廉洁从业,保证疾控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2)在服务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服务对象及其亲友的财物。

(3)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生物制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包括检验设备、检验耗材等)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服务对象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监测、检验以及购买药品、生物制品、器械、卫生设施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4)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和监测、检验报告,不参与虚假广告宣传和药品、生物制品、检验等医用器械、卫生设施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包括监测检验材料)。

(5)不违反规定外出工作,不违反规定到有关企业、单位从事第二职业,如充当顾问、参与经营等。

5.合理收费,规范疾控服务行为(15分)。

(1)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法检测、合法检验。

(2)认真落实各种收费制度和措施。

(3)严格执行疾控服务和收费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6.团结协作,和-谐共事(10分)。

(1)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对口支援等疾控活动。

(2)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7.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10分)。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工作差错、工作事故的发生。

(二)加分项目

1.参加单位组织的公益活动,每次加分。

2..收到服务对象及家属表扬信、锦旗给个人的,每次加2分,给集体的,有关人员各加分,每人最多加5分;收到单位表扬信、锦旗给个人的,每次加2分,给集体的,有关人员各加分,每人最多加5分。

3.先进事迹、典型正面事迹在省级、市级和旗县级新闻媒体报道属个人的,每次分别加3、2、1分,每人最多加5分;属集体的,有关人员每次各加2、1、分,每人最多加5分。同一事例重复报道的,以加分高的一次计算,不重复累计。

4.自觉拒收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给予的“红包”、礼品等财物(经单位纪检、纠风办等部门核实),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每次加2分,每人最多加5分。

5.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自觉拒收任何形式的回扣(经单位纪检、纠风办核实),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有关部门的,每次加2分,每人最多加5分。

6.检举他人收受各种回扣、提成、擅自接受资助,经查属实的,加5分。

7.在工作中责任心强、认真细致,及时发现、指出他人的工作差错,从而避免出现差错或事故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3分。

8.纠正他人因违反医学保密规定和其他有关制度而挽回不良影响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3分。

9.积极参加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3分;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加2分;受政府表彰的,加3分。

10.见义勇为,为维护工作秩序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受到本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表扬的,加5分。积极参加无偿献血的,每次献血200毫升加1分,400毫升加2分(以献血证为准)。

11.被评为本单位先进工作者的(不包括各种单项表彰,下同),加3分;被厅、市、旗县卫生行政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的,加4分;被评为设区市级劳模的,加5分;省级劳模的,加8分;全国劳模的,加10分(被评为全区或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分别按设区市级或省级劳模加分)。

12.科室被评为本单位先进集体的(不包括各种单项表彰,下同),科室负责人各加2分;被评为厅、市、旗县级先进集体的,各加3分;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的,各加5分;被评为国家级先进集体的,各加10分。以上各项副职减半加分。

(三)扣分项目

1.未经批准,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的(值班或有其它任务的除外),发现1次扣1分。

2.迟到、早退发现1次扣2分;旷工每次扣5分。

3.上班时擅自离岗、串岗的,每次扣2分。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的,每次扣3分。

4.上班着装不整洁、不佩戴胸牌上岗、语言不文明的,每次扣1分。

5.不落实首接负责制或首问负责制的,每次扣2分。

6.对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的疑问和投诉,不能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和调查处理,激化矛盾纠纷,导致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因行风问题实名投诉到本单位有关部门的,每例扣2分;被投诉到同级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的,每例扣3分;被投诉到上级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的,每例扣5分。(服务对象无理取闹的除外)

7.医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有缺陷或不足,引起服务对象不满意或发生争吵的,每次酌情扣1-3分。

8.科室不按规定提供规范的收费清单的,对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每次各扣1分;虽有提供收费清单,但不及时、不规范的,对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每次各扣分。

9.泄露服务对象隐私或医学秘密的,每次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10.违反有关规定使用药品、生物制品的,每次扣3分。

11.不执行有关规范,给服务对象作检查、治疗和检测检验的,每次扣2分。

12.科室间或同事间闹不团结,工作受到影响的,每人扣2分;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每人扣5分。

13.工作拖拉,不按时完成任务或不服从科室工作安排的,每次扣5分;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每次扣10分。

14.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服务活动(包括超范围执业)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每次扣5分。

16.夸大或虚构病情及其他情景的,为单位或个人牟取利益的,视情节每次扣5-10分。

17.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的,对科室负责人各扣3分;对当事人扣5分。

18、出现疫情和突发事件后不按规定时间到达者扣5分。

(四)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其医德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较差:

1.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3.因工作不认真造成事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包括检测资料)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生物制品、毒性、放射性药品、试剂的;

8.未经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服务对象进行实验性医学服务的;

9.非医学需要,利用先进设备、先进手段开展违法活动;

10.违反有关规定,私自外出执业和工作的;

11.泄露服务对象隐私和秘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18.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参加基层卫生帮扶、卫生对口支援、卫生援外工作的;

19.发生工作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0.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

21.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的;

22.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23.单位认定的其他行为。

四、考评步骤

(一)个人自评:被考评的医务人员对照考评标准的基本要求、加分和扣分依据,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表现,进行总结和自我评价,填写《满洲里市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登记表》。

(二)科室初评:在个人自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日常的医德行为进行评价。

(三)单位总评:由所在单位的医德考评机构组织实施,根据个人自评、科室初评的结果,以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服务对象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为主要参考依据,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评价,作出医德考评结论,填写综合评语。

五、考评等次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并按下列条件确定:

优秀——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没有扣分。

良好——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且扣分不超过15分。

一般——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且扣分不超过30分。

较差——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或扣分超过30分或有“一票否决”行为。

医德考评要严格坚持标准。医德考评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按在当地人事部门确定的干部任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控制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来掌握。(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且没有扣分的人数超过优秀等次控制数的,按考评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截止到控制数;达不到优秀等次控制数的,按实际得分在90分以上,且没有扣分的人数计算。)优秀等次名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合理分配。

六、医德档案内容

医德档案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人接受职业道德规范和医学伦理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4.本人获得各种奖励荣誉、新闻媒体先进事迹报道和病人表扬;

5.本人受到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投诉(问卷调查)及调查处理情况;

6.本人违反职业道德或行业纪律受到本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诫勉谈话的情况;

7.本人拒收或收受“红包”和回扣、开单提成的情况;

9.其它能够反映本人在医德考评中需要加分或扣分的材料;

10.本人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

七、考评结果应用

医德考评结果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并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晋职晋级、岗位聘用应在考评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人员中产生。评先评优的人选和任职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在医德考评等次为“优秀”的人员中产生。

医德考评等次确定为一般的人员,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迟1年。

医德考评等次确定为较差的人员,其任职年度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不计算考核年限,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晋升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迟2年;每年一次的薪级工资应不予调长,或取消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医师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对医德考评“较差”等次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连续2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人员,可作缓聘、低聘或解聘处理;有行政职务的医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免除其行政职务。

八、组织管理

市疾控中心成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疾控中心所有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领导小组由领导和人事、纪检监察、有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综合办公室为医德考评工作具体经办机构,负责拟定医德考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组织协调、监督医德考评工作,确保考评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医德考评工作要纳入疾控管理体系,与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同时进行,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中“德”的分数按照医德考评的分数进行折算。医德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定期考核等工作相结合。要认真落实医德考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日常检查与年终医德考评相结合,各职能科室要根据每年纠风工作任务责任分解的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日常检查和问卷调查、服务对象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相关资料的收集,为年终医德考评提供准确、真实的依据。职能科室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年终无法提供本应该提供的日常检查结果和资料或提供虚假检查结果和资料的,对职能科室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单位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医德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在医德考评制度试行阶段可先使用手工纸质档案(纸质档案由市卫生局统一制定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开发电子档案。医德档案由单位人事或纪检部门负责保管,并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把执业医师的医德考评结果报送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同时报送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部门。

疾控中心每年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医院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确保医德考评工作取得实效。

九、有关说明

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问题一

城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也要进行绩效评估?

建议:由于城市区级疾控机构人员很少,比如,有的区疾控中心只有几个人,多数工作由市级疾控机构进行,建议仅对县和农村区的绩效评估。

答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绩效考核,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力争让群众少生病。卫生部《推进全国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工作方案》明确提出了考核进度与要求,城市区级疾控机构是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承担着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也是工作能否深入开展的关键环节。因此,只要其是辖区的一级机构,就必须要参加绩效考核工作。

问题二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缺少专项资金支持,健康教育工作分散在各防病项目之中。

答复: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作为疾病预防控制的一项有效的干预措施,是疾病预防控制各项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重大疾病防控项目中都有,因此其经费主要包含在专项费用中,尤其是中央转移支付项目。在地方也有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专项工作,常常分解到各专项防病工作中去。因此,在实际中常常作为某一疾病防控项目落实到相关的专业防治科室,作为中心有关职能科室可协调通过计划、总结综合反映工作开展情况。

问题三

国家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七大职能规定好像没有职业健康监护职能,为什么还要开展此项工作的绩效考核?(如某区市无资质,未开展此项工作,我们在反馈意见中是否应该提出需积极争取职业健康监护资质?)

答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明确提出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责。

省市县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职责4.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主要工作任务。对应这些工作任务本次绩效考核提出了相关的职业健康监护项目开展率、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覆盖率、职业病危害卫生学评价指数绩效考核指标。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职责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具体监测计划或方案要求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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