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具体实施方案的推广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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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实施方案的推广【第一篇】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
全面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是破解当前日趋突出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升广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的人性化选择;是促动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和谐,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渠道和促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创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为目标,以家庭养老社会化为目的,根据老年人自愿选择的养老方式,构筑以市场为主体、以社区为依托、以社区服务热线为纽带,以居家照料服务为主要内容,面向全县老年人的县、乡镇(办事处)、社区三位一体的居家养老新模式,促动全县社会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本着“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信息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先期在桃林铺镇、双柳树镇、仁和镇、黄寺岗镇、张集乡、白店乡、定城办事处7个乡镇办事处各选择一个社区(村)展开试点,并在乡镇敬老院的基础上成立本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下设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四个服务项目,在定城办事处中山等社区率先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为本辖区有居家养老需求的老年家庭纳入服务范围,满足老人居家养老需求,为他们提供有偿、低偿、无偿的养老服务,使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老有所助、老有所乐。在试点探索、示范带动基础上,逐步在全县铺开。构建覆盖全县老年人口的居家养老体系。
(一)运行机制市场化。居家养老事业要按照产业化运作和市场化经营的思路发展。在管理方式、用人制度、分配(补贴、工资)制度、“合同”责任制度等方面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努力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二)服务对象公众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确保社区(村)60周岁以上生活困难的高龄老人、失能老人、空巢老人、优抚对象、伤残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老人、国家供养的'“三无”对象(无劳动水平、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无子女照顾的居家高龄困难老人提供无偿和低偿的居家养老服务。
(三)服务方式多样化。以居家养老服务基本内容为基础,根据不同老年家庭的需求,提供完善的个性化服务。开办以日间照料为主要内容的日托所,让需要日间照顾的老年人得到照料;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因地制宜、人户制宜展开集中、分散、包户、联户、家政、“小时工”等多种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老年人养老意愿,形成完整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四)服务队伍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是新兴的社区服务产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在县、乡镇民政部门的指导下,根据需求有计划地优先在“4050”大龄失业人员中培训养护员,逐步建立执业资格和职称序列等级管理制度,提升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积极组织展开“居家养老”志愿者(义工)服务活动,扩大志愿者(义工)队伍,为志愿者(义工)和需要照顾的老人牵线搭桥“结对子”,使志愿者找到奉献爱心的舞台,使老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关爱,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一)医疗服务: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为依托,以社区医疗服务站为基础,建成养老服务的医疗网络,展开医疗、康复、护理、健康教育、健康体检、保健咨询、心理咨询、建立健康档案等。
(二)家政服务:以家政服务公司为依托,向会员提供家政服务。
(三)饮食服务:由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成立居家老人餐饮配送分中心,向会员提供个性化、家庭化的三餐饮食服务。
(四)游艺服务:在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室)为会员提供棋牌游戏。组织各类比赛活动。
(五)精神服务:由乡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选派志愿者(义工)到会员家中陪同聊天、读报、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服务。
(六)服务:有条件的社区(村),由各社区服务站负责,将会员相关信息输入电脑,接受会员的服务,同时,每天由接线员在约定时间内向会员拨打问安。
(一)建立组织。县、乡镇(办事处)成立领导机构,民政部门为居家养老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居家养老政策、规章、制度的标准建设,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规划运行情况实行指导和监督。
(二)调查摸底。对有居家养老需求的老年家庭由个人申请,经社区(村)调查摸底,对符合居家养老条件经初审合格,报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批。
(三)明确分工。组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体,在县、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居家养老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选聘身体素质好、责任心强、热爱老龄工作的退岗下岗失业职工,培训合格后,上岗为会员提供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规范化管理,做到“四统一”,即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标识。为提升服务效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配备必要的服务工具,为会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四)选聘人员。县、乡镇(办事处)和社区(村)负责为居家养老工作选聘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聘不同层次、不同年龄、不同技能的服务人员,并确定服务人员的补贴标准,规定服务的内容和服务项目、时间等。
(五)面向社会。有居家养老需求的老年家庭个人申请,由社区(村)组织申报,经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初审,报乡镇(办事处)审定后,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派服务员展开服务。
(六)增强保障。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老年人服务,分为有偿(含低偿)和无偿两局部。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能够付一定的服务费。
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经批准,分别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个人付费服务和局部付费等方式,解决服务人员报酬问题。同时,对社区(村)展开和成立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由县给予一定的支持,各乡镇也应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的推广【第二篇】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一种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xxxx服务中心为依托,以义务(志愿)服务和便民利民网点为服务资源,以上门服务和日托护理为主要形式,使在家的老年人获得社会化的养老方式,是新时期新阶段党和国家一项得民心、恤民情的新举措。区政府高度重视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积极建立健全社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拓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创造了条件。根据xxxxx号文关于印发《xxx市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精神,结合xx社区孤、老、困、残较多的特点,制定《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xx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长”为目标,结合xx实际情况和社区再就业工程,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区互助参与;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社会化服务为依托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动员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社区为老服务功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按照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立足长效的发展思路推进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工作中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原则;
(三)为老服务与推动再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先对特殊群体后逐步扩大的原则;
(五)坚持根据不同需求,提供相应养老服务原则;
(六)坚持无偿、低偿和有偿相结合原则。
为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成立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x科,办公室主任由xx同志兼任,副主任由xx同志、xx同志兼任,成员由x个社区居委会xx专干组成,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建立x、xx两级工作机构:
人员由xx科、xx社区服务中心有关人员组成xx居家养老服务站协助民政局确定该站的承办形式,并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接受服务申请,对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服务的对象进行评估和资格初审,协助开展服务技能培训,组织服务队伍开展上门服务。
主要由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出租屋管理员组成。根据社区服务对象的分布,确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小组的设置。该小组协助受理政府资助对象的服务申请,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监督、反馈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的情况,负责对服务员日常工作进行评估、协调和指导。
xx60岁以上的老年人,要求户籍与居住地均在xxx辖内,根据规定,目前暂定三大类9种人员:
a类:享受免费服务(每月可享受折合价值xx元的服务时间)。
1、在册救济的“三无”孤老;
2、低保户里60岁以上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
3、优抚孤老;
4、一等以上伤残军人;
5、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得全国单项先进荣誉称号的);
6、百岁老人。
b类:享受补贴服务(每月可享受折合价值xx元的服务时间)。
1、低收入困难户里x岁以上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
2、民政、社保代管退休人员中月退休金x元以下,x岁以上的独居及生活自理困难的老人。
c类:享受补贴服务(每月可享受折合价值x元的服务时间)。
民政、社保代管退休人员中月退休金x元以下,x岁以上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
除上述对象外,其他本辖区内的老人经自愿报名后,均可以“就近便利”的原则,享受有偿或低偿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主要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社区组织,对服务对象提供如下服务:
1、全托服务: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全天候起居、生活照料、专业护理、康复理疗、精神文化服务。分为全护理、半护理、一般护理。
2、日托服务: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不住宿的日间护理照顾服务。
3、上门服务: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为主。
结合xx的实际情况,首先在x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启动上门服务,待下一步各方面条件成熟,再逐步开展日托和全托服务工作。
从xx的实际出发,调动社会力量,构建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支撑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倡导以上门照料服务为主、社区照料服务为辅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1、开展以政府购买服务为导向的居家养老服务。
依托xx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建服务队伍,对特殊并需要生活照料的救济对象老人、独居老人、特困家庭老人、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老人等,依照特定评估程序提供数额不等的政府购买服务,对其他老人提供自费购买服务。
2、提供多层次、多种形式的社区生活照料服务。
一是对高龄和不能自理生活的老人,以上门照料服务为主,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家务等全方位服务;二是对生活能基本自理的中高龄老人,运用日托中心、康复站等形式开展服务;三是对救济对象、特困、独居、高龄和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等特殊老人,提供低保救助、政府购买服务、义务服务、互助服务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服务;四是为低龄、健康老人,特别是“空巢”家庭老人提供文体娱乐、医疗保健、家务料理等社区服务,并鼓励支持他们参与社区公益活动。
3、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辅助,积极协助和鼓励家庭成员承担对老年人的照料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为老年人家庭成员进行护理等方面的相关培训和指导,提供方便家庭照料使用的设施。通过帮助家庭成员来满足老年人在家庭的照料需求,巩固和加强家庭养老功能。
4、有效利用、整合现有社区服务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养老服务作用。
xx社区服务中心必须设置为养老服务窗口;有条件的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要为老年人开设日托、上门照料、送餐、陪护等服务项目,强化文娱、保健等服务功能,并搭建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义务工作基地。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重点地稳步推进,要着眼于长远发展,着力于建立长效机制。
(一)调查确定服务对象。组织专门调查人员开展对居家养老对象的摸查、归类、审核、统计工作,及时掌握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态,建立健全老年人信息库。
(二)服务内容评估。由评估队伍确定服务对象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服务时间。
(三)组建服务队伍。
1、组织服务评估队伍。评估队伍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与xx中医院医生共同组成,负责上门对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居家环境进行评估,确定老人需要护理的等级并确定需要服务的项目,建立老人个人居家档案。
2、组织服务员队伍。服务员队伍由各社区提供,xx居家养老服务站进行筛选、录用。结合xx再就业工作,重点吸纳社区下岗职工,尤其是40—50岁的下岗职工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岗位上,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有组织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使之具有职业责任感和组织归属感,形成专业化队伍,持证上岗。
着力开展以政府购买为导向的居家养老服务,目前xx需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有110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区老龄人口的比例不断增长,为使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持续健康运作,现所需启动经费约xx万元。主要来源有:
2、低偿收取有一定经济能力的老年人除补贴外(政府购买部分养老服务)自负部分费用。
3、少部分由社会募集方式筹集的资金。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的推广【第三篇】
(一)建设探访服务圈。
实施方式: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再由承接主体就近发展留守人员、物管员、网格员、村组干部、家庭医生等老人身边的人员,为老人展开定期探访服务,提供包含关心关怀、信息咨询、精神慰藉、助洁、助行、助急等就近的基础养老服务。探访人员每月入户探访次数不低于3次,每次探访服务费4元。
服务对象:提出申请的独居、高龄、留守及其他困难老年人。主要包括:
(2)80岁及以上独居老年人;
(4)仅与重度残疾的子女或配偶共同居住的老年人;
(5)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老年人。独居是指不与子女及其他家属共同居住,且子女不在同一镇(街道)居住)。
实施方式:由政府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圈,有意愿并具备营业资质。
的服务单位(如家政公司、物管、理发店、卫生站等)经审核后加入。
签订服务协议,老人持服务卷自主选择服务方式(定点或上门)接受服务,满意后付卷。服务分两个档次,一档享受标准为500元/年。
二档享受标准为300元/年。
服务对象:试点区域内提出申请的居家困难老年人,主要包括。
(1)散居特困供养对象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听力言语出外)、独居、80周岁以上老年人;
(3)居家养老困难的80周岁以上独居老年人;
(4)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老年人;
(5)四类人员中一、二级残疾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一档标准享受服务,其他的按二档享受服务。
资金预算25万元,由市级财政拨款。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8月—20xx年9月)展开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调研,研究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召开会议部署改革试点工作,分解任务,明确责任。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10月—20xx年5月)。全面展开试点工作,定期召开改革试点工作推动会。建立督办机制,制订任务清单,增大督办、检查和年终考评力度。
(三)验收评估阶段(20xx年5月—20xx年6月)。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展开总结提炼,形成书面总结,接受验收评估。
(四)巩固提升阶段(20xx年6月—长期)。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梳理好的方法措施,健全落实长效机制,巩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成果。
(一)提升理解,增强领导。成立以镇分管领导为组长,社事办主任为副组长,村(社区)负责人为成员的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协调推动机制,定期分析试点工作推动情况和出现的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决定项目实施中的相关事项,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动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台账,强化监管。各村(社区)要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落实,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动。领导小组要增强对试点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三)统筹资金,保障运行。相关职能部门要统筹资金管理,保障改革试点资金落实到位、使用规范。对改革试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改革试点专项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招标采购程序,坚持资金使用公开、建设单位公开、项目决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四)增强宣传,营造气氛。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增强对展开改革试点工作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调动广大社会力量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全民参与共建的环境气氛。广泛宣传在改革试点工作中涌现出的“敬老孝星”和“敬老文明号”等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良好气氛。重点宣传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提升社会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识和水平,让更多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中增强获得感和幸福感。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的推广【第四篇】
社区居家养老实施方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下面带来社区居家养老实施方案,欢迎阅读。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其日常生活照料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
为加快我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宝安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深宝民[20xx]46号)精神,结合我街道社会福利社会化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满足我街道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以保障老年人群体中的高龄老人(80岁以上)和特殊群体老人(包括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下同)为重点。
坚持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改革发展方向,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区参与,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福利机构养老为重点,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引入社会资源,鼓励养老服务市场竞争,从而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服务,不断提高我街道社会福利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街道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先重点保障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
三、服务对象、内容
我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向具有松岗户籍60岁以上的居家老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分为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
无偿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松岗户籍的“三无”老人;低偿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松岗户籍的高龄老人、特殊群体老人;有偿服务的对象为有经济来源并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或者社区居民。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载体实行多元化。
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法,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之一,为有需要的老人或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福利性社区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服务”为特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四、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松岗户籍的高龄老人、特殊群体老人,政府实行货币化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享受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下同)的老人,按人均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老人(介护),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即享受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含“五老”人员)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80岁以上老人按人均2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服务补助只能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药费或购买其他商品等。
五、服务补助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亲友,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未设社区工作站的,由居委会负责,下同)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并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深圳市、区、街道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2、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供:(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深圳市、区、街道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五保供养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4、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5、60岁以上重点优抚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6、80岁以上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以上所有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并真实可靠,由社区工作站查验并盖章。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工作站初审。
社区工作站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
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
社区工作站须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工作站上报街道社会事务办。
2、街道社会事务办复审。
街道社会事务办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服务机构、方式
(一)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
(二)服务机构的确认:由街道办在辖区内选定1–3家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三)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在这些机构内自行选定服务机构。
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或者向辖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七、拨付方式和资金渠道
(一)拨付方式。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街道社会事务办将服务记录本和服务消费卡发给其本人,将工时记录表发给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记录本和工时记录表记录的服务时间和应付金额,在补助资金额度内,每季度拨付补助资金给服务机构。
本季度内没有用完补助资金额度的,下季度按上季度实际发生金额给予补助。
各社区和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情况汇总后(包括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总额等)报街道社会事务办。
(二)资金渠道。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资金来源按“三个一点”的方式筹集,即市福彩公益金出一点,区财政出一点,社会和个人出一点。
补助对象超出补助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补助对象个人支付。
八、监督与考核
(一)管理监督。
社区工作站每季度检查一次申请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检查补助资金是否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社会事务办。
街道社会事务办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
如发现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应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助金,同时取消当事人享受补助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考核评定。
街道办每年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进行一次考核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级别。
评定级别为合格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在限期内达到优良水平;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其作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考核评定制度另行规定)。
九、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街道办事处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工委委员彭奕文担任,副组长由社会事务办主任文凤英、财政办主任文伟雄担任,成员由各社区党支部书记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办,办公室主任由文凤英兼任。
(二)实施步骤。
1、前期工作:
(1)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2)各社区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进行调查核实;
(3)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宣传工作,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和各项内容家喻户晓。
2、实施阶段:20xx年4月,委托花果山老年人协会在全街道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十、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街道社会事务办和各社区工作站要做好具体组织、审核把关、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加强监督。
街道社会事务办和各社区工作站要认真履行职能,既要严格把好补助对象资格的审核关,又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和质量。
(三)加大力度做好宣传工作。
各社区、单位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敬老、社区助老、家庭养老的良好风气。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精神以及省委、省的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省发〔20xx〕22号)和市委市区政府有关指示,加强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深入、健康发展,探索政府资助老年人,特别是困境老年人养老的途径和办法,努力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坚持先重点保障特殊困难群体老人和高龄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原则;实行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实行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原则。
积极组织、引导志愿者服务队伍参与的原则;严格管理、服务、申报程序的原则。
三、服务对象、内容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向xx户籍的城市社区居家老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分为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
无偿服务对象为具有xx户籍的“三无”老人;低偿服务的对象为具有xx户籍老年群体中的高龄老人(80岁以上)和特殊群体老人(包括分散供养的低保老人、重点孤老优抚老人、市级以上老年劳动模范,下同);有偿服务的对象为有经济来源并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或者社区居民。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服务”为特点,通过机构服务、专业组织服务、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邻里互助服务等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医等基本生活照料服务。
改革创新服务方式,培育和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机构服务,为老年人或社区居民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四、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一)年满60周岁、未入社会福利院、敬老院供养的城镇“三无”老人,通过中介组织评估,分为自理、介助、介护类别,分别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小时、15小时、20小时的标准,由当地政府向社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二)年满65周岁、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享受低保待遇或处于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年满65周岁,独居(子女不在本市工作居住)重点孤老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按照每人每月10小时标准,由当地政府向社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三)年满80周岁,子女不在本市工作居住的“空巢”老年人,通过中介组织评估,按照每人每月10小时标准,由当地政府向社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符合上述条件但已入住公办福利机构的老人,不享受以上补助。
所需资金纳入区县财政预算。
市级财政视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奖补。
五、严格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亲友,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常住社区服务中心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并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条件
(1)“城镇社区”,以老年人本人户口为准。
(2)“独居(子女不在本市工作居住)”是指老年人本人或夫妻独立生活,未与子女居住生活在一起(指子女不在本市工作居住),由所在社区居委会认定。
(3)“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孤老优抚对象”须有有效证明。
2.申报登记手续
凡符合条件规定的老年人,可由老年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到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申报登记。
人户分离(老年人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只要老年人本人符合享受居家养老的政策规定,可在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报登记。
年满65周岁、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或享受低保待遇的、处于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须提交:1、《市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2)《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子女残疾证(带原件备查),(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年满65周岁,独居(子女不在本市工作居住)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点孤老优抚对象须提交:(1)《市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2)优抚对象证明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社区出具的子女不在本市工作居住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年满65周岁,独居(子女不在本市工作居住)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须提交:(1)《市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2)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社区出具的子女不在本市工作居住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年满80周岁,子女不在本市工作居住的“空巢”老年人须提交:(1)《市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2)社区出具的子女不在本市工作居住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所有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并真实可靠。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初审。
社区居委会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
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
社区居委会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居委会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复审。
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报区县民政局。
3.区县民政局核准。
区县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复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委托社会评估组织进行身体状况评估,确定申请人自理、介助、介护级别。
对同意政府购买服务的,发给《市社区居家养政府购买服务核准通知书》;对不同意补助的,发给《市社区居家养政府购买服务不予补助通知书》,说明不予补助理由。
(三)资金拨付方式
1.资金筹集。
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服务所需资金,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捐助、个人负担等多种方式解决。
2.补助资金拔付。
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金额等),给予一定补助。
由各区县负责本区补助资金的结算、兑换工作。
3.服务券形式及管理。
社区居家养老采用居家养老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的形式发放给补助对象。
市民政局统一印制服务券,每年初按各区县上报的数量发给各县区民政局。
由各区负责本区服务券的下发和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服务券的兑换、结算和回收工作。
4.服务券发放。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各区县民政局发放《市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通知书》、《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及与补助同等面值的服务券。
服务券由各区县民政局按季度发放,补助对象需当季用完服务券,本季度内没有用完服务券的,下季度按上季度实际使用额度给予补助。
5.服务券使用。
补助对象凭服务券向区县民政局确认的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券不能跨季度使用,超出服务券票面金额的由补助对象个人用现金支付。
6.服务券回收。
服务券使用完毕或因故终止,应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回收保存,进行造册登记履行有关签名手续,并与所支付资金凭证一并入帐备查。
(四)管理监督
1.社区服务中心每季度统计本辖区服务券的实际使用额。
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办事处, 经街道办事处核查无误汇总,报区县民政局作为继续拨付补助资金、服务券的依据。
2.为了保证服务的真实性和了解服务的质量,社区工作站每季度要派人员电话或上门回访补助对象,并抽查补助对象的服务协议、服务记录本、雇佣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查看服务券是否当季用完、是否有弄虚作假情况,每季度的回访或抽查补助对象人数不少于本辖区补助总人数的50%以上。
3.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申请、管理使用情况、服务机构的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
4.法律责任。
服务券只能由补助对象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或其它人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服务券或将服务券挪作他用的,应返还已被骗取或已挪用的金额,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同时被终身取消享受居家养老补助的资格。
服务机构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结算的,应返还已骗取的金额,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同时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
服务券印制单位违规印制、使用服务券的,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赔偿责任,同时取消其印制的资格。
其它单位或个人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伪造、变造或出售服务券的,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上述行为,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一)服务机构
1.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2.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3.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
4.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单位。
(二)服务机构的确认
1.区县民政局与经确认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项目。
接受委托的服务机构应与接受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按照与区县民政局协议约定的项目进行服务,接受服务对象在补助的金额范围内使用服务券结算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并定期向服务对象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兑换服务券。
确认服务机构的具体办法、委托服务协议、居家养老服务协议由各区县自行制定,并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2.各区县民政局列出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册及服务内容、价格,由社区服务中心将名册予以公布,供补助对象选择。
3.鼓励上述服务机构聘用社会工作、老年医学、护理学、心理学、营养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补助对象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三)服务方式
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心理咨询、临终关怀、家政等服务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补助对象在区县民政局确认的服务机构中自行选定服务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
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七、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居家养老服务是融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代表着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切实抓好落实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依托区县社会福利中心或专业养老机构,设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协调管理职能,社区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要及时收集老年人的相关信息,并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协调服务实体提供多种服务。
各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健全工作制度。
(二)加强管理力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长期发展的重要业务,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各区县要增加管理力量,配备人员,以保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精心组织,加强监督。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作用,要认真组织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要严格把好补助对象资格的审核关,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以确保补助对象的不错、不漏。
申报登记工作每年集中组织一次,一般于每年10月份由市民政局统一部署,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负责,社区协助,11月份报市民政局备案,次年组织实施。
20xx年申报登记工作于11月30日前全面结束,12月份开始实施。
因特殊情况漏掉登记的,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自行安排基层接受申报登记的时间,原则上每季度集中一次报市民政局备案。
各区县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及时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营造和谐文明的社区人文环境,更好的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社区内居家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的目的,特制订天后宫社区居家养老实施方案如下:
一 基本形式
按照七个坚持的原则,以街道牵头,社区负责承办的方法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其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
使区内老人既不需离开家,生活又能得到照顾,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的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
努力为老人提供最理想的养老选择。
二 、 运作规划
社区拟设立一个居家养老联络站,并指派专人负责居家养老计划的筹划,定期安排走访慰问活动。
在充分利用社区现有资源基础上,投入专项资金再添置完善设施,建立社区养老平台,精心为老人提供有偿及无偿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主要工作及职责:与周边商家签订送餐,家政服务等有偿服务,联系好社区医院对无法出门的老年人实行上门诊治,动员志愿者,义务为孤寡老人进行上门服务,服务项目包括精神慰藉,心里咨询,法律咨询等。
并依托社区原有设施,室内健身活动室、棋类牌类室、图书室,多媒体字,康复保健、文化娱乐、心里慰藉等功能室,以及入户、送餐、陪护等服务。
三 服务原则
1、无偿服务对象。
主要包括年满70周岁城镇“三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老人、生活不能自理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百岁老人等。
2、低偿服务对象。
主要包括生活不能自理的“空巢”老人(指子女不在本辖区居住生活的老年人)、未享受民政各种救助的80岁以上高龄“空巢”老人和有一定经济来源但生活仍很困难的老年人。
3、有偿服务对象。
有一定经济能力、需要上门照料等服务的老年人,以自费的形式购买服务。
4、志愿服务对象。
由志愿者服务队伍上门为社区老年人,重点是孤寡老人、高龄空巢老人,病残失能老人提供服务。
四、服务内容
以老人的生活需求为重点,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护理等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精神慰藉和法律咨询等服务,服务内容可先易后难,逐步拓展。
安全保障服务。
主要通过相应的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助老服务员、社区工作者、邻里和志愿者的作用,
生活照料服务。
主要包括日间托老、购物、配餐、送餐、陪护等特别照料的服务和洗衣、打扫卫生、家电维修等一般家政服务。
医疗保健服务。
主要通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社区老人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治理、心理卫生、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
五、服务方式
日间照料。
社区设立日间照料服务室,为老人提供托管照顾、午休餐饮、康复娱乐等日间照料服务。
上门服务。
服务对象是社区全体老人,重点是年龄超过70周岁的老人、身患残疾的残障老人、患有多种慢性疾病的体弱老人。
志愿服务。
社区老年服务社充分挖掘社区现有资源、整合义工、志愿者等社会人力资源建立助老志愿服务队伍,义务为老年人提供照料、精神慰藉、法律援助、政策宣传等服务。
邻里互助。
以社区老年服务社为纽带,在邻里之间开展为空巢老人当管家的活动,“生活管家”负责老人日常生活服务,与老人聊天,陪送看病,打扫卫生等等。
六、政府购买服务
(一)享受条件
70周岁以上且被政府列入低保(或边缘户)救助对象的空巢老人可享受政府购买的服务。
(二)享受标准
无偿服务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20小时的上门服务;低偿服务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10小时的的上门服务。
无偿、低偿服务对象的服务费用由政府按每小时8元的标准负担。
(三)实现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统一凭“居家养老服务券”免费享受每月10-20小时的上门服务;政府按月将服务券发放给无偿(或低偿)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使用该券支付上门服务人员服务费;服务人员凭该券到街道结算兑现服务费用。
该券由市民政局统一格式、各区民政局自行印制和组织发放,服务券可在同一年度转结使用。
七、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
符合无偿、低偿服务对象条件的老人,由其本人或代理人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安庆市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评审表》。
申请时需提交《安庆市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评审表》(一式三份)、3张2寸免冠照片;同时交验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低保证(符合低偿服务对象条件的老人出具由原工作单位或劳动部门开具的低收入证明)等原件。
2.初评。
社区要及时受理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申请,严格按照享受条件进行初评并签署社区意见,然后将有关材料上报所在街道。
3.审核、审批。
所在街道负责组织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的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在社区公示并签署街道评审意见,对《申请评审表》进行编号后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备案。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的推广【第五篇】
为认真贯彻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和xx《关于实施改善民生十大工程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开展村(社区)居家养老工作,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立足村(社区)实际状况,以保障社区老年人为重点,以满足社区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康复医疗、体育健身、精神慰藉和法律援助等需求为出发点,组织发动各方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为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20xx年,已经建成的14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要继续按既定职能正常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并且不断扩大服务对象,创新服务内容、方式和机制;20xx年在全市所有的村和社区都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为社区的老年人及老年人家庭开展福利服务,并适当兼顾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努力建成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一)建立组织网络。
每个村(社区)都成立由村(居)委会主任任站长,负责民政或老龄工作的村(居)委会成员、村(社区)居民小组长、义工代表为成员的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领导小组,负责村(社区)的居家养老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服务站及时发放招募倡议书,组建居家养老义工服务队和社区志愿者服务队,并根据队员的特长、职业、年龄等分类登记造册。
(二)调查服务需求。
居民小组长对居民小组内的各类老年人发放《社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调查表》,对老年人的需求进行调查,并按照年龄分类汇总(如60周岁至69周岁、70周岁至79周岁、80周岁至89周岁、90周岁以上不同类型),对不同类型老人的基本需求有大致了解。同时将空巢独居老人、困难老人、残疾老人、百岁老人的服务需求单独汇总。
(三)广泛宣传发动。
各居家养老服务站要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向居民发放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公开信和招募志愿者义工倡议书等形式,使广大居民了解开展居家养老的目的和意义。发动居民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健全管理制度。
各服务站要根据实际制定《社区居家养老工作实施方案》、《社区居家养老工作计划》、《社区居家养老工作职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承诺》、《社区居家养老考核制度》等各项制度,确保居家养老工作有章可循,有条不紊,运行规范。
来自
(五)明确服务对象和内容。
各服务站必须根据老年人需求合理确定服务内容,与参加居家养老服务的单位、个人签订服务协议书。义工、志愿者服务队员认领服务对象后,要签订服务承诺书。居家养老服务站要及时向村(社区)公示结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方式和服务电话等。每次服务后填写服务情况反馈表。
(六)加强指导和监管。
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服务站正常、规范开展服务。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管理水平和养老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通过走访调查、电话询问等多种形式了解服务站开展服务的情况,确保资助资金全部用于设施改造和养老服务等方面。建立年检制度,对符合受助条件的继续完成资助,对不符合受助条件的,停止资助或追回已资助的资金。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的推广【第六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xx市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方案》(xx号)文件要求,推动整合我区优质养老服务资源,稳步推进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打造智能化、便捷化、高品质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支持、家庭参与”的基本原则,有序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质量。
1.政府主导。坚持政府保基本、兜底线作用,综合考虑我区老年人实际需求,聚焦基本养老服务,合理确定试点建设床位数量与规模,遴选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组织,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2.专业支持。坚持社会力量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有效发挥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养老服务组织的优势和积极性,规范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提升服务质量。
3.家庭参与。加强宣传倡导,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积极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发挥家庭成员照护者作用,共同提升居家养老的功能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愿望及需求。
通过整合社区医疗、康养、家政、助餐、文化、教育等优质资源,深度运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推动实现“原居养老”的服务目标和“居家机构化”服务场景,老年人足不出户即可获得居家监护、衰弱干预、长期照护等专业化的机构养老服务,满足老年期全龄段照护需求,形成可推广的运营模式和成功经验。
结合同安区实际情况,遴选具备较好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区级试点。以拓展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为主要试点工作内容,到20xx年底前建设200张以上家庭养老床位。
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为2个片区,大同街道、汀溪镇、五显镇、莲花镇为一个片区,祥平街道、新民镇、西柯镇、洪塘镇为一个片区,开展2个试点服务项目。每个项目在20xx年底前,需完成100张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家庭养老床位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居家养老且有生活照护需求的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含失智,下同)老年人。重点优先保障好本区户籍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中有生活照护需求的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老年人(以下简称“政府兜底保障对象”),在此基础上根据机构服务能力范围,为其他有服务需求的服务对象老年人提供社会化服务。老年人的失能等级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等级标准规范开展评估确定。服务机构需协助各街(镇)、村(居)开展前期筛查摸底工作,建立服务对象数据库。
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老年人应当具有共同生活的家庭照护者,并由服务机构进行必要的照护培训。孤寡、独居等没有家庭照护者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暂不列入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服务对象,鼓励其入住机构养老。鼓励服务机构在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过程中,同步为更多有需求的活力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活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不纳入家庭养老床位的补贴范围,符合其他财政优惠政策的,依据相应政策执行。
服务机构应当参照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的配比标准,为设立的家庭养老床位配备必要的养老护理员。服务人员以服务机构(含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医师、护士、康复师及社工为主,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和社区助老员协助配合。服务机构应当与其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为所有上门服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机构可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整合资源、强化合作、形成合力。
1.家居改造。由服务机构根据对老年人的评估情况,对老年人居住的卧室、卫生间、浴室、客厅、走廊等关键位置进行必要的适老化和智能化家居改造。安装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包括紧急呼叫、语音或视频通话、生命体征监测、感应报警等设备,以及居住环境适老化设施(附件2-3),服务机构对安装的适老化智能化设施设备提供不少于一年质保期并负责维保。服务流程详见附件4。
2.远程监测。服务机构依托信息化系统和智能化设备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通过无感式监测实时掌握老年人身体变化和上门服务情况,并提供紧急援助。经老年人及其家属同意之后,可根据需要安装联网视频通话设备。
3.服务项目。家庭养老床位参照养老机构的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照顾服务。主要服务内容涵盖生活照料、个人护理、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附件1)。其中生活照料服务为必备项目(至少提供3种),其他项目由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需求定制个性化服务清单。每天上门服务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月累计不少于30小时。原则上服务半径在中心城区不超过15分钟路程,偏远农村地区不超过30分钟路程,确保及时响应与服务可及。
涉及个人护理、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医疗诊疗活动的服务项目,要求服务机构(含内设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护士、康复等专业人员,并按照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相关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备审核手续之后方可开展,其服务对象和居所环境也应当符合家庭病床收治条件。
收费标准在参照当前养老服务市场同类服务价格的基础上,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自主协商定价,按月收取费用,并约定好超出服务套餐(包)之外的单次服务收费方式。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服务需求,结合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收费价格等设置个性化、阶梯式的服务套餐(包)。服务收费应当做到明码标价、主动公示,并在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报区民政局备案。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服务对象老年人,由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报财政补贴,并相应扣减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一)准备阶段(20xx年x月)。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平台、组建人员队伍并进行培训、采购相关设备。
(二)试运行阶段(20xx年x月-20xx年x月)。2个示范点开展试运行,结合实际运营反馈情况,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与社区各方的融合,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三)经验推广(20xx年x月-20xx年x月)。完成试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阶段性任务,适时总结试点成功经验,进行经验交流和模式推广。
(四)扩大成果(20xx年x月-20xx年x月)。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措施,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一)密切协作配合,加强风险评估。
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开展业务指导和政策指引,指导探索开展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经济实用、个性多样的家庭照护服务。区财政局负责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区卫健局负责协调提供有关医疗支持。参与试点镇街按照试点方案相关要求,负责抓好试点工作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在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服务中严格按照机构养老服务标准开展服务,服务完成后及时听取老年人及家属的反馈意见。
(二)定期跟踪质量,开展评估验收。
区民政局和参与试点的镇(街)要加强对试点项目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估,对试点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监督、检查、考核,对服务对象老年人及其家属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区民政局配合市民政局适时组织开展全区试点成果评估验收。
经阶段性综合评估,对试点成效显著,且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5%以上的区试点养老服务机构,由市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截至20xx年x月x日,试点服务机构建设运营不少于80张家庭养老床位的,予以xx万元奖励;建设运营不少于100张家庭养老床位的,予以xx万元奖励。建设运营家庭养老床位的数量,以试点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并实际开展服务、通过厦门市养老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实时上传服务数据为准。服务对象满意率由区民政局通过随机抽查服务对象、询问了解实际情况确定。
(三)强化财政支持,推进试点工作。
对纳入区试点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区财政予以下列补贴:
1.建设补贴。本区户籍政府兜底保障对象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根据实际建床费用,按照每张床位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适老化改造补贴不超过3000元、智能化改造补贴不超过2000元。此前已享受我区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的老年人家庭,经评估无需进行二次适老化改造的,不再享受适老化改造补贴;确有必要进行二次改造的,合计享受的适老化改造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00元。
2.运营补贴。本区户籍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按照每人每月25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3.护理补贴。本区户籍政府兜底保障对象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标准不低于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定服务对象护理补贴标准。按照全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2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补贴。已经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再重复享受家庭养老床位的护理补贴。
在试点期结束后,家庭养老床位相关补贴政策可以继续执行。有新补贴政策的,依据新政策执行。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的推广【第七篇】
为构建协调发展的社会化养老助残服务体系,促进老年人和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石景山区制定居家养老办法。
一是建立石景山区“孝星”评选表彰制度。为弘扬孝敬父母、关爱老人的传统美德,促进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在全区开展“孝星”评选表彰活动,推选出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孝老的“孝星”,对既能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又能体现关爱老人、共建和谐时代精神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推广,用心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是建立居家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和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制度。为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求,向贴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发放养老(助残)券。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贴经费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16至79周岁残疾人补贴经费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三是建立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制度。为进一步提高百岁老人的医疗福利待遇,由区民政局向具有石景山户籍的100周岁及以上人员发放市老龄办统一印制的《北京市百岁老人津贴和医疗补助领取证》,老年人凭证享受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待遇。
四是建立社区养老(助残)餐桌。为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的用餐困难,利用社区公益性用房、单位内部设施、居民空闲房屋等社会资源建立养老(助残)餐桌。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带给安全的配餐、就餐服务,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带给家庭送餐服务。
五是建立社区托老(残)所。为解决老年人、残疾人日间生活照料困难,利用现有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站)、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中心等服务场所和社会空闲房屋及家庭空间建立社区托老(残)所,带给老年人、残疾人的日间托管服务。
六是招聘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为推进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街道聘用5至7名养老(助残)员,社区至少聘用1名,宣传居家养老(助残)政策;对老年人、残疾人进行巡视探访,了解服务需求,收集、汇总、整理、反馈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需求信息及对服务质量的评价信息;组织、监督服务工作;负责养老(助残)券的发放、回收、结算;负责老年人优待卡、高龄津贴的发放。
七是配备养老(助残)无障碍服务车。为方便组织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社会活动,统一为街道配发一辆具有无障碍功能、带有全市统一标识的养老(助残)无障碍服务车,主要用于社区托老(残)所、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站)、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机构和扶贫助残基地开展活动。
八是开展养老(助残)关怀服务。为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精神慰藉需求,开展精神关怀服务,整合和开发辖区心理咨询服务资源,依托“96156”社区服务热线,发挥各类心理咨询专业组织和社区市民校园、老年校园的作用,组织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带给心理咨询服务和相关知识培训。
九是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为给居家生活的老年残疾人带给在洗澡、如厕、做饭、户内活动等方面的便利,逐步对有需求的老年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该项工作纳入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工程,所需经费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十是为老年人(残疾人)配备“小帮手”电子服务器。为使老年人和残疾人享受生活、就医、交通、购物、社交等电子信息服务,在个人自愿申请、购买的基础上,采取政府前端价格适度补贴方式,有计划地向具有石景山区户籍、有使用需求并具备使用潜力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6至64周岁重度残疾人带给便携式“小帮手”电子服务器。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的推广【第八篇】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xx市人民政府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全国老龄办会同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xx省民政厅《xx省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推进实际情况,为完善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修订本实施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我市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以保障老人群体中的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为重点,坚持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改革发展方向,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区参与,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引入社会资源,鼓励养老服务市场竞争,从而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服务,不断提高我市社会福利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原则;
(五)实行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原则。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向深圳所有居家老人。政府对xx户籍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给予补助。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服务”为特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载体实行多元化,政府不直接提供服务,鼓励、推动民间化市场的发展,由市场根据老人需求提供服务。
对具有xx户籍老人群体中的失能老人、特殊群体老人(以下简称“受助人”),政府实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享受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60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需xx市、区直属医院的诊断证明。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各区也可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普惠的原则,对本区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老人制定补助标准更高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其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列支。
(一)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老人或其亲友,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并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交:
(2)《xx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xx市、区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2.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交:
(2)xx市、区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60岁以上的“三无”老人提交:
(2)户籍所在社区工作站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4.60岁以上享受低保老人提交:
(2)《xx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5.60岁以上重点优抚老人提交:
(2)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所有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并真实可靠。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工作站初审。社区工作站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社区工作站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工作站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复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核准。区民政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复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同意补助的,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服务补助资金拨付。
市民政局根据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情况(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金额等),按季度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通过市财政局拨付给区民政部门,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补助资金的结算、兑换工作。
(四)服务补助发放。
为了保证专款专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以居家养老消费券(以下简称“消费券”)形式发放给受助人,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消费券的发放和管理。具体管理按《xx市居家养老消费券管理暂行规定》。
(五)管理监督。
1.社区工作站每季度统计本辖区补助的实际使用额。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办事处,经街道办事处核查无误汇总,报区民政部门作为继续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
2.为了保证服务的真实性和了解服务的质量,社区工作站每季度要派员电话或上门回访服务机构、受助人,并抽查服务协议、服务记录本等相关证明材料,以查看是否有弄虚作假情况,每季度的回访或抽查受助人人数不少于本辖区补助总人数的5%以上,并作书面回访记录。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服务补助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发放工作质量。
3.市、区民政部门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申请、管理使用情况、服务机构的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
(一)服务机构的类别。
1.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2.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3.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
4.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单位。
(二)服务机构的管理。
1.各区民政部门根据《xx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服务机构进行申请受理、评估、签约等管理工作。
2.鼓励服务机构聘用社会工作、老年医学、护理学、心理学、营养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受助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三)服务方式。
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心理咨询、临终关怀、家政等服务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受助人可在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中自行选定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并签订服务协议。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资金来源按“三个一点”的方式筹集,即市福彩公益金出一点,区财政出一点,社会和个人出一点。具体资金渠道如下: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
(二)各区财政可对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进行配套资助。同时,承担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经费。
(三)受助人超出补助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受助人个人支付。
(四)动员和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居家养老事业,鼓励单位、个人对养老服务业的慈善捐助,促进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发展。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居家养老服务是融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代表着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市民政局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做好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整体发展规划;区民政部门要制定具体推进措施,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等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做好具体组织、审核把关、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把该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管理力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长期发展的重要业务,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任务都很繁重。各区必须增加管理力量,配备人员,以保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精心组织,加强监督。区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作用,要认真组织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严格把好受助人资格的审核关,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以确保受助人的不错、不漏。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对服务质量进行适时评估,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和质量。市民政局将适时组织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检查,以保证该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动态调整,实现信息化管理。要建立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受助人的动态管理机制,随时调整受助人,以实现应补尽补。要加快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逐步实现全市网络化覆盖,建立全市老人信息档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为老人服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和理论研究。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敬老、社区助老、家庭养老的良好风气;加强理论研究,重点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立、服务的产业化发展、服务质量评估体系的建立、服务管理和运行机制、社区服务资源整合等问题的研究探讨,为实际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六)总结经验,创新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是我市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的一种新探索,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有效对策和措施,以推进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消费券券只能由受助人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受助人或其他人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消费券或将消费券挪作他用的,应返还已被骗取或已挪用的金额,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同时被终身取消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资格。
(二)服务机构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结算的,应返还已骗取的金额,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同时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
(三)消费券印制单位违规印制、使用消费券的,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赔偿责任,同时取消其印制的资格。
(四)其它单位或个人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伪造、变造或出售消费券的,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上述行为,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xx年x月x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的xx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xx号)同时作废。
2.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取消80岁以上的xx户籍老人按人均200元/月标准给予补助(消费券)的规定,变更为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具体规定按《xx市高龄老人津贴实施方案》执行。
3.为了工作的顺利衔接,保护老人的权益免受侵害。各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区高龄老人津贴的受理、发放情况,适当延期对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停止发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具体日期,最长延期可至本方案颁布日满3个月止。
4.各区须加大工作和宣传力度,在本实施方案公布一个月内,通过小区公告栏及其它公开方式告知相关群众相关政策的改变,同时,尽快开展高龄老人津贴的受理、发放程序。
5.各区民政部门须以书面公告形式告知辖区群众高龄老人津贴开始受理、发放时间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停止发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具体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