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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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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整体方案1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局山东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号)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粮丰林茂·北国江南”生态建设的意见》(滨发〔200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村基本政策长久稳定,实现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依法享有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有利于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全社会造林、营林和护林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快发展现代林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实现森林资源总量有效增长、农民持续增收、生态明显改善、农村和谐安定的目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通过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努力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范围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原则。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先试点后展开。要及时化解影响农村发展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到以改革促发展,确保农村稳定和谐。要坚持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尊重历史,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不能打乱重来,不能重新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改革,确保改革规范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规范程序,依法操作,切实做到生态受保护、群众得实惠。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尚未确权到户的商品林、宜林地、荒山滩。适宜分户经营的按人均分到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可采取按人“分股不分山(滩)、分利不分林”的均股均利方式落实产权,并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优先权。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林木,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应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2.对已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获得的集体林地或划定的自留山、责任山。这类林地、林木且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合同不完善的予以完善;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并妥善处理。3.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未按规定完成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的林地,限期完成任务或依法收回重新落实经营主体。4.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保持稳定不变,落实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管护措施。

三、工作步骤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步实施,依次推进。2009年初在阳信县和博兴县启动改革试点,试点县到2009年底完成以明晰产权、明确经营主体、确权发证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任务。2010年初全市全面开展,2010年底基本完成改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服务,规范管理,初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体制。

(一)准备工作。

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滨发〔2009〕8号文件精神,建立县(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2.搞好动员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各县(区)政府要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会议,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扎实做好动员部署工作。乡(镇)要召开党员干部会议,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向群众讲明、讲透、讲清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方法步骤等,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认识改革,真心拥护改革,自觉参与改革。

3.加强业务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县、乡(镇)政府负责同志进行培训,各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和林业站进行培训。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可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班。各县(区)要抽调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参与改革工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确保参与改革工作的人员能够正确运用相关政策法规、熟练掌握操作规程、顺利开展工作。

4.认真调查摸底。各县(区)要以村为单位对林地、林木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特别是对已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改制、落实经营主体的林地、林木资源进行详细调查,对没有签订林地、林木经营合同的要依法补签,填写相应调查表;对已经签订合同的要审查认定;对合同不规范的要依法予以完善;对未经合法程序获得的林地、林木经营权,群众意见较大的,可通过法定程序修改合同,调整利益分配办法,也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和办法解决。

5.制定改革方案。各县(区)、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层层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县(区)级改革方案要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根据经批准的县(区)改革方案制定本乡(镇)改革方案,报县(区)政府批准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案要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县(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6.准备物资和技术资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大量的外业调查、内业整理和档案保存工作,各县(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准备好所需仪器设备、技术软件、地图表格、合同文本、登记台账、档案橱柜等物资和技术资料。

(二)勘界确权。

1.签订承包合同。经调查摸底尚未实行家庭承包的林地,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按法定程序制定承包方案,承包落实到户,与承包人签(补)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将《承包合同》和承包人的《林权登记申请表》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2.实地勘界确权。县(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组织专业人员对承包人申请登记的无异议的林权进行现场调查,确定林种、树种、面积和四至界线等,逐块调查登记、勾绘成图,并将林权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

3.争议纠纷调处。对林权存在争议的林地、林木资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进行调处。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并充分发挥农村威望高、能力强、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教师、老模范等人员的作用,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做到“户间问题不出村,村间问题不出乡,乡间问题不出县”,及时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县(区)之间的林权纠纷,各方要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依法协商解决。纠纷不解决的不能确权发证。

(三)建档发证。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政府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材料报县(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的要求,核实登记、微机录入后报县(区)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因林权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权属改变的,可进行变更登记;对旧版的林权证书,要登记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林权证》。

确权发证完成后,市、县、乡、村四级都要建立林权档案,其中县(区)级要建立健全纸质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两套档案。档案材料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建档,配有专门库房或专柜,有专人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和保管。

(五)总结验收。总结验收的主要内容是:1.权属明确情况。权属明确,合同完善,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

2.确权发证情况。应发证的林地、林木,发(换)证率达到95%以上。

3.林权流转及要素市场建立情况。县(区)范围内建立专门林业要素交易服务平台。

4.档案建立情况。改革文件、方案、林权登记材料等按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归档齐全,有固定存放地点;建立林改信息化管理系统,档案资料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建档,配有专门库房或专柜,有专人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和保管、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复杂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现代林业,作为保彰全市经济平稳增长、农民持续增收、生态明显改善的重要内容,抓住机遇,用好政策,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二)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明确工作机构并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深入基层,分片包干,指导开展改革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在保护森林资源、搞好政策引导、保护农民利益、提供技术服务中发挥应有作用。

(三)搞好舆论宣传和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宣传媒体,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等,原原本本交给农民,达到家喻户晓,人人尽知。充分利用舆论宣传的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检查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决不能违背民意,。对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处改革中出现的纠纷,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整体方案2

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的组织形态,由于员工身份的特殊性,使其具有相对独立的特点,因此,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因地制宜的采取相应的方法手段。国有企业的用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是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加快建设高素质经营队伍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更是激发企业生机与活力的必然途径。作为国家垄断的烟草行业,多年来一直存在着人员激励相对较弱、用人较死、分配平均主义等问题。如何在兼顾公平和效率,保持企业稳定发展的前提下,有效推进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是企业决策者面对的一个难题。洛阳卷烟厂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标准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要求,以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为指导,进行了改革探索实践。

一、顺应形势,推进发展,明确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方向

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是推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理顺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和人员动态管理机制,2007年,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烟草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分类管理、科学设岗、明确职责、严格考核、落实报酬”的总体要求,就行业用工分配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主要内容制定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和系统规划。 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要求要坚持“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原则,加强领导,搞好宣传,做好方案,认真实施,确保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成功。洛阳卷烟厂根据国家局和公司关于用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广泛调研、充分酝酿基础上,明确改革方向,积极推进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二、深入学习,充分调研,科学制定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企业领导班子对此工作始终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认真学习现代企业管理的相关要求,深入学习行业和企业有关文件精神,深刻理解并认真实践“早改早主动、早改早发展、早改早受益”的精神内涵,增强员工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本着“多沟通、多汇报、多协调”的原则,主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沟通汇报工作,坚持做到责任分工到位,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推行前期,企业领导班子多次召开用工分配制度改革专题会议,统一思想,分析问题,明确任务,研究对策,确保各个阶段的改革工作保质如期完成。为让职工充分认识到改革的意义,积极动用各种宣传手段,将用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及时宣传到每个职工。编印了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宣传材料,对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要点、原则、步骤、关键环节等知识进行逐级培训,使大家认识到改革既不是涨工资也不是要某些人下岗,而是理顺企业用工分配机制,建立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的用工分配制度,激发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发展。在岗位考核、方案设计、双选竞岗、工资套改等关键环节的实施过程中,召开专门会议,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提出要求,通过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保障改革顺利推进。总体坚持密切联系群众,收集职工各种意见建议,科学严密制定用工改革分配方案,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三、公正透明,科学规范,稳步推进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实践

一是明确改革指导原则。在科学制定用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的基础上,企业决策层提出以现代企业管理的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以六个明确为工作准则的整体工作思路:即确保各岗位在整个企业组织架构中的位置明确、职责明确、权力明确、任职要求明确、考核内容明确、奖惩办法明确。在推进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中,重点把握了岗位设置、细化方案设计、岗位评价、中层竞聘、岗位考核、双选竞岗、落聘人员安置、工资套改等七个环节,且每个环节都及时公开方案,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自始至终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增加改革的透明度,使整个改革始终在阳光下操作,得到了广大员工的拥护和支持。

二是科学制定组织架构。用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是组织结构的变革,在进行组织设计时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兼顾公平和效率的问题。为了高效地实现组织的整体目标,组织设计应该能够保证纵横两个方向上指令和信息贯通,通过纵向的沟通和控制来保证效率,通过横向的沟通和协作来保证公平。针对“定岗、定编、定责”工作, 配合咨询公司全面开展“三定”工作,理顺工作流程,力争做到职能不交叉,工作无盲区,力争达到精简、高效、规范的目的。

三是严密制定分项实施方案。在整个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期间,洛阳厂制定了严密紧凑的工作计划,遵循严、细、实、快的原则,分层递进,分阶段落实,根据现代企业管理标准和行业发展指导思想,结合企业实际,多方征求意见,制定完成了《厂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厂绩效考评实施方案》、《车间绩效工资二次分配考评办法》 、《厂员工岗位考评实施方案》、《厂员工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厂工资套改实施细则》、《厂员工待岗管理办法》、《厂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等基础方案,并经洛阳厂一届五次职工暨会员代表大会一致表决通过。这些改革配套制度的出台,为洛阳厂搭建了用工分配制度改革的框架,初步建立了一整套科学的考核薪酬体系。

四是严格过程实施监控。《韩非子》主张:“言赏则不与,言罚则不行,赏罚不信,故士民不死”。绩效考评和奖惩制度的落实是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根本保障。洛阳卷烟厂努力通过科学、规范的考评制度,践行“言赏则与,言罚则行,赏罚有信”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通过改革使员工考核和奖惩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快速开展绩效考评和岗位考评,为员工设计了更加客观量化的全方位考核内容,不同类型的岗位制定有不同的考核内容和指标。考核结果按照岗位分类和层级设置进行分类排序,并按照强制比例分布进行结果应用。

五是突出抓好改革重点。中层管理者是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企业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各种政策都要由他们具体执行,如何有效发挥中层管理者的作用,提高中层人员的执行能力,已经成为关系到改革成败的关键。为切实发挥中层人员的重要职能,在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积极有效地德、能培养的同时,研究出台了《洛阳卷烟厂关键岗位人才储备培养制度》等多项制度,对中层干部调整后的空缺干部岗位进行公开竞聘,通过笔试、测评、面试、考察、公示等几个环节,加强了对他们的监督和考核,实施了中层管理人员储备制度和落后淘汰制度两项动态管理体制。

六是做好改革稳定保障。改革必须在稳定的前提下推进。企业改革进入具体操作阶段后,进行综合考试和民主测评,对全厂中层以下员工进行了综合考评,对总成绩排名后3位的一般管理人员从管理岗位上退出。按照《洛阳厂员工竞聘上岗实施方案》依次组织开展了一般管理类、业务类及生产操作类岗位人员的选聘工作,通过公开竞聘,管理人员落聘后分别安排到服务类岗位。同时按照稳定为主、区别对待、合理安置的原则,对服务类岗位和落聘人员进行了稳妥安置,使他们愉快地配合、支持了改革工作。

四、联系实际,系统规划,不断优化用工分配改革体制机制

“欲上民,必以言下之;欲先民,必以身后之。是以圣人处上而民不重,处前而民不害。是以天下乐推而不厌”(《老子》)。洛阳烟厂的决策者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不但对企业的整体进行宏观把握,而且把变革的目光也投向了自身。”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在改革的过程中律己垂范并对各项工作进行优化。2009年以来,洛阳厂继续积极稳妥深化改革工作,不断创新,确保管理水平和工作业绩的新提升。从企业实际出发,又修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积极探索了新的考核办法,不断完善激励机制。

一是强化领导班子作风。围绕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出台了《领导班子成员业绩考核办法》,成立了领导业绩考核小组,对领导班子的目标任务完成率、工作职责履行率、领导能力、企业发展贡献率、一岗双责示范率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月度绩效工资挂钩。每周将考核情况在班子例会上通报,并定期在厂内予以公布,使领导班子成员也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至此企业管理做到了人人有考核指标,真正实现了“按贡献定薪酬”。这一办法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企业考核制度的落实,领导的以身作则,使得职工能够正确地对待业绩考核,更加愉快地接受考核结果,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是完善员工评价机制。在严格执行领导班子业绩管理的基础上,出台了《“3J”量化考核法》,即《员工业绩档案考核办法》,对各层次人员根据不同的考核内容建立业绩档案,实行动态考核、量化记录。全员业绩档案化管理和月度绩效考核相辅相成,并有所区别。月度绩效考核是对员工当月工作完成质量的考核,而业绩档案管理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员工进行考核,对工作持续做优者进行业绩档案加分;对厂临时性、突发性工作做优者实施业绩档案加分;对职责不清而主动工作者实施加分;对在管理创新方面有突出业绩者实施加分。同时对工作出现失误及工作效率持续低下及工作推诿扯皮等情况进行业绩档案扣分。此项措施大大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员工树立了更高的工作标准,工作态度和执行力得到有效提升,营造了共同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是深入实施企业人才工程建设。将“213”人才储备库中七个模块的人员分类划分出来,利用各种资源,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积极实施后备干部职业生涯设计,不断提升储备库员工的领导能力、执行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并对人才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年末对其业绩进行综合考评,考核测评不过关的员工退出储备库,表现优秀的员工及时进行补充,使企业优秀人才始终具备机会,始终保持人才储备库的活力,逐步实现各个关键岗位人员的梯队化、专业化,一个“招之即来、来之能用”人才储备机制正在形成,充分激发出企业内部发展潜能。

四是科学设计员工职业发展通道。研究出台了《员工自学成才激励办法》,把员工学历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考评、技能等级鉴定等纳入其中,从制度上鼓励员工岗位成才。针对专业技术岗位,出台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打通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晋升通道。针对生产操作类岗位,出台了《车间部分岗位操作证认证实施方案》,通过培训学习、笔试、实操考试,每名员工都有机会掌握车间一项或多项关键技术岗位的技能,实现了员工一人多证、一专多能。为企业培养大批复合型人才,进一步做好了关键技术岗位的人才储备。

五是改进中层干部考核办法。在中层干部考评工作中,洛阳厂总结以往经验,运用民主测评、绩效考核、业绩档案和同类部门评比“四把标尺”较客观公正地完成了中层干部考评,取得了满意的效果。在实际应用中,既充分尊重民主测评,又不过分依赖测评,使敢于管理、善于管理的中层能够得到全面、客观的评价;加大月度绩效考核得分权重,把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干部考评的主要尺度;首次将中层管理人员日常业绩档案得分纳入考评,充分体现对平时有突出表现及工作持续做优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部门职能不同,将全体中层分为综合管理、生产技术、生产车间、洛烟服务中心和中层非领导职务五个序列进行同类评比,确保考评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不断优化了企业中层骨干力量。

五、总结思考,深入探索,不断巩固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成果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整体方案3

(华北理工大学体育部,河北唐山063009)

摘 要:《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反响,深入学习研究蕴含其中的国家战略思想,对于领悟政策精神,凝聚行动共识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推进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战略思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战略思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思想。

关键词:中国足球改革;国家战略;体育治理;举国体制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8X(2015)02-0034-0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CTYO01)。

由党中央、国务院重点推进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出台,明确指出了中国足球未来发展目标方向和宏观政策安排,注定成为中国足球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方案》中有关“把发展足球运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三步走’战略”的主要目标阐述,广大媒体积极响应并提炼为“足球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阐释解读,赋予了《方案》耀目的政策光环和更高的实践期待。深入学习研究《方案》中的国家战略思想,不仅是洞察领悟国家意志、改革方向、政策导向的必要环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深化全民行动共识,更是社会各行各业响应国家号召并全面深化足球改革发展的行动指南。

1 推进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战略思想

中国在经历长期粗放型经济高速增长,承接全球产业链低端环节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代工生产”模式难以为继,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危机全面爆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步人震荡调整与平稳过渡的“新常态”,惟有加快转变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走向可持续发展、结构性调整、包容性增长的转型升级道路。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亦是国家战略与政策调整的对象。长期以来,中国竞技体育发展践行“长尾”法则,战略投入大部分处于较低国际竞争力层次的软金牌项目,也是诸如跳水、举重、乒乓球、羽毛球、射击等中国竞技体育发展的优势项目,拖出的单项“长尾”成就了奥运金牌榜的整体业绩,业绩结构趋于较高资源消耗及必然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诸如运动员知识学习匮乏、成材率低、就业难等问题,资源投入与产出效率间的矛盾突出。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处于国际高竞争力层次的“三大球”运动成绩持续下滑,很大程度上代表国家体育科技发展水平的田径、游泳两大奥运基础项目难有重大突破,唯一的亮点是伦敦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在游泳项目中获得5枚金牌,成为中国竞技体育发展的结构化转型和均衡可持续发展的亮点。

践行“长尾”法则吸“金”快,也更容易出成绩,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发展要素禀赋条件的局限性。伴随中国模式、中国道路取得的伟大成就,党和国家站在新的历史高度和起点上,以更大的政治魄力,“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对可持续、包容性、高质量的未来经济增长进行了战略布局和工作部署。实质上,随着社会高度分化发展以及生活成本的不断攀升,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作为一个传统发展体制的缩影和历史性概念,已经丧失了举国动员参与的要素禀赋条件。但是,作为一项社会文化系统工程建设的足球运动倒是更接近于“举国体制”的要素禀赋特征。随着中国竞技体育优势项目的专业资源积累和要素整合提升,凭借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力和行业内部资源的高效配置,完全有能力实现优势项目体育人才的“垂直培养”。“尽全力获取优胜”是竞技体育的主要特征,国人不是批评奥运金牌拿得太多,而是批评奥运基础大项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团体项目金牌拿得太少。

毋庸讳言,高竞争力项目具有巨大的国际影响力,广大人民对高竞争力项目的期待比较强烈。党和国家明辨新形势下体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和可能性,下大力气推进国际高竞争力项目的战略布局和可持续发展,这不仅是对新常态下体育工作迈上新台阶的必然要求,也是努力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必要举措。《方案》中对发展振兴足球运动有明确的认识,将足球运动定位于国际高竞争力项目的“龙头”与重点突破口,做好“顶层设计”,付诸实际行动,转型发展和攻坚克难“高精尖”的足球运动,对于中国竞技体育发展结构转型升级的意义,乃至对于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示范作用,提升至新的战略认识高度。《方案》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振兴足球作为发展体育运动、建设体育强国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足球运动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深受广大群众喜爱……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振兴足球……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提升中国体育大国形象,实现体育强国梦的实际行动。”《方案》绝非政策先行的“放空炮”,而是抱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发展振兴足球运动的内外部环境有清醒的认识,深刻认识到重点推进发展世界第一运动存在的多方阻力和巨大难度,展望了未来,点明了问题,看到了差距,《方案》中指出:“我国足球改革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对足球的价值和规律认识不足,急功近利的思想行为严重……相对于迅速发展的世界和亚洲足球,我国足球仍全方位落后。”

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战略思想还突出体现在部委政策与行动配合上,例如,为切实支持国家体育战略转型与布局,教育部将“三大球”项目(足球、篮球、排球)、基础项目(田径、游泳、体操)、民族体育项目(武术)列为七大重点项目,强调足球运动的改革“龙头”和示范引领作用,具有明确的针对性。这并不是说跳水、举重等中国竞技体育优势项目的发展不重要,而是这些优势项目已经在国家体育总局的正确领导下,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现实的发展道路,凭借体育行业的内部力量已经完全可以实现。诚然,对于优势项目的发展也要注重低投入、低消耗与高效率、高质量的转型升级,在体育行业资源紧缩和外部环境约束不断强化的背景下,无论从人力资源储备和资源成本投入,还是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都必须推进中国竞技体育优势项目的资源高效配置与可持续发展。《方案》的出台蕴含了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国家战略思想,经济结构调整势必引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和社会转型的持续阵痛,党和国家对体育强国梦有了新的认识和想法,敢于打攻坚战、持久战,敢于啃“硬骨头”,以实际行动完成了大尺度的改革设计,吹响了中国体育挑战新高度、攀登新高峰的前进号角。

2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战略思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时代命题。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班子高屋建瓴、审时度势的智慧体现,是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概念话语创新的切实需要,也是中国应对国内国际两个迅速变化的背景环境做出的战略选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力避“外科手术式”改革,选择符合中国现实的渐进式改革发展模式,获得了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和突出成效。《方案》中提出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的五大基本原则,即“立足国情与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着眼长远与夯实基础相结合,创新重建与问题治理相结合,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展足球运动与推动全民健身相结合”,很好地处理了国内与国际、当下与未来、宏观与微观、传统与革新、普及与提高的二元关系。尤其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常态,面临新的经济增长、社会转型、平稳过渡的局势和压力,《方案》充分肯定了中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的积极作用和独特贡献,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的优越性不动摇,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的协调发展,《方案》指出:“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活力,创造公平诚信环境,鼓励保护平等竞争。”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战略思想,即新常态下对政府作用和职能的理性转变,对市场作用和地位的重新定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新型发展关系,也就是《决定》中指出的“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战略思想充分体现在《方案》中有关政府职能定位和市场主体地位、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的二元结构设计上。《方案》一方面坚持强化政府的引导与监督角色,在调整改革中国足协的制度设计中,进一步突出与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各级足球协会党的组织机构,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和人才政策,加强协会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日常管理。”并在推进足球协会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过程中,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越性,更好发挥党和政府的作用。应充分肯定《方案》中提出“加强党的领导”对于中国足协真正意义上实现实体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保障,这也充分体现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大战略思想。

《方案》另一方面十分注重引入市场机制盘活足球改革发展大局。中国足球在早期职业化过程中未能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对足球市场和足球消费的规律认识不足,媒体与社会舆论对足球发展“顶层设计”、体制机制改革、释放市场活力等问题反映强烈,《方案》的出台有力回应了社会关切,其改革尺度、高度和力度前所未有,提出了“完善俱乐部法人治理结构”、“调整组建职业联赛理事会”、“成立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加大公益金支持足球发展的力度”、“建立足球赛事电视转播权市场竞争机制”等一系列市场化运营思路,以及发挥政策工具的调适功能和促进作用,解决了《决一定》中提出的“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的政策设计与具体落实问题,这也充分体现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重大战略思想。

3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思想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逐步深入,全球贫困、生态恶化、艾滋病、恐怖主义等全球重大问题的涌现,这些国际政治经济危机绝非某国政府或某国际组织所能控制与化解。冷战后国际体育发展过程中愈演愈烈的兴奋剂、暴力、(互联网转向)、腐败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同样属于全球性体育问题,是国际奥委会、国际足联等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有限权力规制所无法解决的。面对急剧变化的国内国际复杂形势,党和国家审时度势,转变思考,超越了“社会的归社会,体育界的归体育界”的二元割裂思维,将学生体质健康、全民健身、体育产业、体育消费、足球发展等体育界的重大问题,也是体育系统推进缓慢的“疑难杂症”问题,放在国家层面和全社会的高度来重新思考布局。

《方案》中提出把发展足球运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三步走”战略,一方面充分考虑了足球改革与发展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一方面突出强调了社会系统要素参与的广泛性和协商性。足球改革动作大,涉及面广,诸如足协体制、竞赛体系、职业联赛理事会、企业、教育、土地、税收、金融、足球基金会、公益金、社会力量、法治保障、新闻宣传等全方位共治共管和联动发展,也是中国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缩影。《方案》打破了凭借体育界的单一力量和单维思路来发展足球的传统体制机制设计,实现由“体育界的足球”向“全社会的足球”的思维转变,围绕足球运动这一社会文化系统工程的战略思想和功能定位,明确利益共同体,打造责任共同体,迈向命运共同体,开创社会各行各业共同参与促进足球大发展大繁荣的局面。

作为行动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的社会文化系统工程建设,必须以协调各方利益和互利共赢为价值旨归,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制度根基。既要看到社会高度分化的事实,又要聚首足球发展“同一条道路”的高度协调统一,建立符合中国现实的足球发展领导协调体制机制。由于中国职业足球发展状况不尽如人意,作为中国足球运动发展管理机构的中国足协,很难借助职业足球发展利益共同体的影响力来保障管理机构的权威和领导力,也就很难扮演类似于国际足联在管理发展世界足球运动中表现出强大领导力和政策推进力的中心角色。由于中国足协的社会公信力和管理绩效偏低,管办不分,赛事经营混乱,缺乏必要监督,利益关系复杂(依据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向国家体育总局反馈巡视意见),协会组织长期处于权力与权威分离的状态,中国足协的号召力和组织协调社会各行各业的能力十分有限,这就很难扮演类似于国际奥委会在治理与推进世界体育发展过程中表现出协商民主的卓越能力的中心角色。

基于行动主体多元化的足球发展格局,必须创造一个与国际足联、欧洲足联功能相似,并且能够统摄全局、高效运行的足球领导协调机构,建立一套符合中国现实的足球治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方案》中指出:“为持续推动足球改革发展,确保本方案落实,建立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两大部门在推动足球发展中的主体责任,并要求“各方面应当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协同配合,共同推动足球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很大程度上沿袭了中国政治组织体系和政治体制改革中的“领导小组”特色化模式,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也是在新常态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方案》中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加强对足球工作的领导”意见,在“建立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这一制度保障之外,完善了一揽子制度设计与配套政策,为政策落地及下一步实施方案的具体设计指明了目标方向,具体包括“把足球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足球行业作风和法治建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方案》坚决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思想,将足球发展作为国家与社会的重大问题,跨部联动,齐抓共管,跨界整合,综合治理,预期达到良好成效。

4 社会高度分化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思想

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呈现出高度分化的趋势,赋予了全面深化各领域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决定》中共计137次提到“改革”一词,基于人民的根本利益推动寻找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充分表明了“全面深化改革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全面深化各领域改革的战略思想,首先必须对各领域实际情况有比较宏观的把握,对突出问题有比较深入的认识,这就需要在社会高度分化的背景中把握好政策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使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思想和政策精神平稳落地。面对广大人民对体育领域改革的迫切要求,党和国家制定出台了一揽子政策文件和工作部署。长期以来,体育行业、学界、全社会对体育的作用、功能与价值理解不透彻,对体育工作的多元目标理解不到位。

如今,伴随体育行业与学界的深入反思,以及全民体育话题的讨论和社会舆论力量的促动,“大一统”体育概念的分化乃大势所趋。也就是说,对于身体教育、职业体育、精英体育、大众体育、休闲、游戏、健康等体育核心概念或“家族相似”概念,要有明确的区分,不能用一个无所不包的“大体育观”敷衍,更不能用敷衍的“大体育观”指导具体的体育工作。“大体育观”什么都是,怎样都行,在体育实践中就会找不到工作抓手,理不清工作头绪,聚不起行动合力,最后可能流于形式,效果欠佳。党和国家决策高层、学界和业界已经深入认识到社会高度分化和体育概念分化的必然趋势,在体育政策实践中设定多元目标,区别对待,统分结合,凝聚共识。国家主席指出:“我们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思想在《方案》中表现得更突出,更彻底。

《方案》打破了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二元认知边界,迎合足球改革发展规律和社会关切,“顶层设计”注重落实到更为具体的足球工作领域。具体划分为职业足球(职业足球俱乐部、体育产业与体育消费层面)、校园足球(青少年足球普及与后备力量培养、体教结合层面)、精英足球(国家代表队层面)、社会足球(全民健身与社会娱乐层面)等不同的体育概念表现形态和体育实践发展形式,以及完善与建立“改进足球专业人才培养发展方式;加强足球场地建设管理;完善投入机制;加强对足球工作的领导”等一揽子配套政策措施。

此外,《方案》中针对足球改革发展的各方面,相应提出完善与建立符合足球改革发展规律的体制机制和法治保障,积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竞争秩序,这也充分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思想。应该说,全面深化体育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体”为全面建成足球强国提供动力和保障,也是努力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必然要求。国家主席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强调指出:“深刻把握全面深化改革关键地位,自觉运用改革精神谋划推动工作。”惟有将《方案》中的国家战略思想和政策文件精神读懂、吃透,才能将足球改革发展具体工作干好、做实。

参考文献:

[1]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N].人民日报,2015-03-17( 6).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整体方案4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主要误区

在新中国成立近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国家法治已经上升为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而且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各方面的迅速发展也积极推动了国家法制建设继而为司法改革的顺利启动准备了条件。随着党的十四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以来,从法学理论界到司法实务界,从中央到地方,全国各地都掀起了依法治国的建设高潮,同时也启动了司法改革理论探讨与实践探索。学术界系统疏理了西方法治的发展源流、国家法治的特征与内涵,中国法治建设主要内容及阶段步骤等问题。但如何将成熟的法治经验与中国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既要参考借鉴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又要顾及我国特定历史阶段的具体国情,从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受地理阻隔及多种因素影响,东西方制度文化的交流对话一直存在诸多障碍,改革开放扩大了对外交流但受语言文字所限,我国理论界翻译介绍了大量英美法国家的法典及著述,当然通过英语也转译编著了一些大陆法国家的法学著作,但学术界明显倾向于赞同借鉴英美法国家法律制度的改革思路。同样,部分刑事诉讼法学者对英美法国家刑事诉讼领域若干制度安排与程序设置趋之若鹜,过度强调了引进英美法国家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必要性而对大陆法国家职权式诉讼制度研究重视不够。继而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大陆法国家的职权式诉讼十分近似,提出必须借鉴英美法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来全面改造我国刑事司法的具体设想。实际上,客观理性认识世界各国法治发展主流趋势,正确处理本土与域外的关系,确保移植后的法律制度在本土生根和成活才是司法改革必须优先考虑的重要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具体实践“穿新鞋、走老路”现象证明此次修改并没有完全取得成功。实践证明,“只有内生于本国深厚土壤的司法改革,才能体现时展的要求,才能真正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我们必须立足国情条件,探索符合本国司法国情条件的司法发展道路。”[1]在探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及刑事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应当摒弃那种不顾现实国情的过分理想化的改革思路,一味强调某些法治国家的做法好就主张全面照搬而不考虑该制度需要相应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环境条件,不考虑制度的本土适应性而片面奉行拿来主义,从而导致改革后的制度运行不畅甚至阻塞现象出现。

与片面钟情于英美法制度的极端论调相比较,另一种更为极端的观点不仅在刑事诉讼法学界,而且在其他社会科学领域持续发酵和广泛蔓延,那就是认为中国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文化传统,制度文明远远超过世界任何国家,没有必要向其他地域文明学习而只需要总结历史经验就足以解决当今中国面临的各种问题。特别是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取得巨大成功带来的整体国力提升而产生的盲目自大情绪正在逐渐扩展,有关“中国模式与中国道路”的争执正在影响甚至冲淡早先确定的法治理想,国家法治的具体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衰减态势。有人曾断言,世界不存在普遍的法律模式,中国法治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2](P55)其中预设的理论推断便是西方法治经验对于中国指导十分有限,制度设计需要根据中国情况结合自身历史加以总结和创新。应当明确的是,制度创新固然需要从本国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更需要吸收和借鉴。唯有如此,制度创新与文化进步才有可能。英国哲学家罗素曾指出,“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过去已被多次证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里程碑。希腊学习埃及,罗马借鉴希腊,阿拉伯参照罗马帝国,中世纪欧洲又模仿阿拉伯,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则仿效拜占庭帝国。”[3](P271)那种认为西方法治经验不具有普遍意义的论断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现实情况,因为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经或者正在朝着民主法治方向建构本国的社会制度体系。上述思维投射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中,便是过分强调中国本土经验的合理性而否认改革的必要性。诸如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大优越性,检察监督具有完全正当性,刑事司法权力配置与制度安排有充分的宪法依据而不需要体制改革,只需要进行具体工作机制的改革完善等等。目前,随着司法大众化命题被热烈研讨并付诸具体实践,产生了一股否定“司法职业化与精英化道路”的改革思潮。而司法的职业化过程早已被西方法治国家证明是必须坚持的法治化根本立场和基本路径。当然司法本身不可能远离民众,应当坚持二者的协调统一,反对人为割裂。刑事诉讼法学实证研究正全面取代价值研究与比较研究而成为主流研究范式,但其过分注重本土经验的思维方式与理论学说反映出研究领域中存在相当程度的关门主义情绪。

与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两种极端倾向不同,司法实务部门不太关注学界中的理论争执。在党和国家还没有就司法改革进行总体布置和统筹安排的情况下,司法专门机关已经如火如荼在各自辖区展开了大规模的刑事司法改革探索行动。有的地区和部门比较注重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改革具体目标,如有效打击犯罪以维护治安问题、具体办案工作机制问题以及刑事司法如何尊重民意、关注民生、反映民情等问题;有的地区和部门则紧跟刑事诉讼法学前沿研究步伐,急切尝试引进陪审团、沉默权、辩诉交易、先例判决等英美法国家刑事司法的具体程序制度而不考虑可能产生超越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规定的违法后果。各个地区的司法改革与各个部门的司法改革甚至同一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司法改革在目的、内容、阶段与具体步骤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使得司法改革呈现出眼花缭乱的景象。有学者批评指出,我国司法改革的透明度不高,国民的参与主体性严重缺失,与人民当家做主的要求相差甚远。[4]我们认为,国家司法改革本身是一项制度建设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理论论证,更需要对司法改革的目的、内容、阶段、实施步骤及相关配套措施做出全面系统的谋划和科学理性的设计。前述那些各行其是与遍地开花式的司法改革实践完全依靠摸索,不仅具有浓重的感性色彩与探索尝试性质,而且其做法往往前后矛盾、上下抵触甚至左右冲突。[5]这种改革本身是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恣意破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与司法公信力,将会带来普遍的司法信任危机。刑事司法改革理应经过严密而充分的理论论证,并将改革举措作用于具体实践,然后再对实践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并上升为制度规则,最后回到实践中加以验证和正式实施的过程。自行其是与遍地开花式的刑事司法改革,其结果只能使改革裹足不前与徘徊反复。既不可能促进改革取得成功,甚至可能使国家司法制度陷入十分混乱的格局。#p#分页标题#e#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误区反映出的认识论与方法论谬误

深刻反思上述改革不良倾向,不难发现其中存在诸多认识论和方法论谬误,这些谬误如果不及时检讨就会对刑事司法改革进程带来严重危害,研究这些错误并适时加以校正是保证刑事司法改革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因为任何改革实践既不能离开基本理论的科学指导,更不能违背认识论和方法论原则。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与方法论作为指导人们实践的理论体系与科学方法是展开司法改革实践探索的关键钥匙,刑事司法改革同样需要切实遵循。只有掌握司法制度理论的普遍规律与基本的方法论工具并确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理性的价值观,才能展开切实有效的刑事司法改革路径探索。具体来说,刑事司法改革中存在的认识谬误主要有以下表现:

全面引入对抗式诉讼制度与过分强调程序优先是刑事法治一蹴而就速成论的典型表现,其错误在于对法治产生发展的复杂性作了简约的历史解读,低估了通过法治模式治理社会需要的各种条件,尤其是忽略了英美法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独特背景。众所周知,现代法治文明发源于古老的希腊罗马时代而成熟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之后,而且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演进才发展到今天的成熟形态。早在希腊城邦时代人们就已经形成了崇尚正义与法律的文化传统,罗马更是将形成于希腊时代的法治思想发展到简单商品经济时代极致。中世纪时代神灵崇拜取代了法治信仰,但是神学家对神法、自然法与人为法的注释和阐发使得神学思想成为了孕育近代法治思想的母体,神权与王权的竞争和较量最终成就了法律至上的思想传统。经过罗马法注释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加之地理大发现与工业革命,最终推动了影响世界的资产阶级革命总爆发。经过几百年新旧制度的猛烈冲撞与反复竞争,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最终趋于稳定,现代法治思想文化也逐渐成形。西方文明之所以发展为高度发达的法治文明形态,与其开放的地理环境、发达的商品经济形态、松散的政治体制与多元思想文化激烈碰撞交锋密切相关。古老中国处于极其特殊的内陆地区,封闭的地理环境、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较为发达的水利和农耕技术孕育出了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与十分浓厚的宗法思想文化,二者结合使得其文明形态自成一体。在缺乏与异质文明交流碰撞的背景下独自形成了超稳定的专制集权体制,也最终成就了经久不衰的人治传统。中国近现代百年法治追求及政治法律制度变革与社会转型的艰难历程证明在短时间内建成法治国家简直就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唯有坚持渐进而持续的制度改革与文化更新方可成就共和国的法治大业。但是,理想主义者们却一直做着一蹴而就速成论的美梦。具体到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一味强调制度全面引进甚至原样照搬,缺乏对西方法治尤其是英美法制度发展的历史考察,缺少对本土制度现状的深入分析与制度引进的可行性论证,加之观念培育与配套制度建设还未跟上改革的步伐,刑事司法改革就可能遭遇重重困难甚至可能半途而废。

刑事司法过分强调“中国特色”和突显“中国模式”的做法是刑事法治形而上学机械论的典型表现,其错误就在于将中国法治建设的过渡性或应急性举措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涵,坚持把诸多权宜性制度安排看做是永远不变的真理加以固守,在社会整体转型背景下,刑事司法领域所累积下来的问题越加复杂化与严峻化。例如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现代司法场景中得以高调复出,审判委员会定案模式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法院行政化与法官等级化趋势未能得到 有效遏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着力区域未能匡正,现行权力约束机制对于比较强势的公安机关来说无以奏效,刑事审判受到地方党政干预及媒体影响越加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体地位与程序权利呈恶化态势,刑事诉讼中的法官、检察官及警察相互关系与法治国家成相反设置,称为流水作业式的诉讼结构。[8](P231)这些问题显示出刑事程序浓郁的中国特色。当然,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现状和未来发展的认识与当前人们对于中国经济政治社会总体认识和判断直接相关。当今中国无论在经济总量,还是整体国力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欢欣鼓舞于取得辉煌成就的时候人们容易失去理性。如今,大国崛起与中华复兴的声音不绝于耳。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强盛与民族复兴都是现代化建设阶段性目标而非终极目的,人民生活的富足安康才是所有社会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民的幸福指数才是恒量制度先进的真正标志。众所周知,中国经历过异常久远的封建时期,在漫长的封建专制制度下,只有少数统治者过着骄奢淫逸与腐化堕落的生活,绝大多数被压迫人民却被封建专制压制得喘不过气来。即使在汉唐盛世,古老帝国的专制色彩依然没有丝毫减弱,对人民的残暴统治与重重压迫也没有丝毫放松。作为一个封建专制传统特别深厚,等级观念、宗法意识根深蒂固的国家,近代中国刑事诉讼生态依然呈现出高度纠问化、等级秩序化特征。尽管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旧的制度体系被废除,旧的思想观念被改造,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奉行法治路线的当代中国政府极大推进了刑事诉讼现代化发展进程。但现行刑事诉讼运行机制仍然存在着结构失衡、权力恣意、权利救济渠道不畅以及一定程度的刑事司法政治化现象。[9](P149)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传统宗法伦理文化的强势影响与传统政治权术化思想遗留。在今天人们欢呼雀跃于中国崛起的同时,研究者专注实证以说明刑事司法本土制度安排具有现实合理性,进而认为可以开拓出不同于法治国家的独特发展道路。这是一叶障目机械论思维的典型表现。这些论者只看到中国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只看到国民生产总值的大幅度增长,却对经济建设的严重不平衡与环境的持续恶化视而不见;对我国长时段封建专制体制施加于法律制度上的巨大影响以及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缺乏认识,对我国现阶段国家法治发展程度与法治国家存在的巨大差距缺乏认识;对刑事司法的普遍性规律与我国刑事司法的特殊性与权宜性制度安排缺乏理性对待与辩证分析。如果任由这些形而上学思维发展蔓延,那么,尊重历史和现实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就可能被遮蔽。

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理论是行动的指南,没有科学的理论,就没有真正的实践;而实践又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检验理论是否科学可靠的试金石。因此,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与协调统一。刑事司法改革本身是针对刑事司法制度运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而展开的改革探索,推进改革首先必须明确刑事司法中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分析之后才能确定相应的改革目标和任务;而刑事司法改革目标又必须运用刑事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的一般理论对特定制度进行全面考察和实证分析之后才能确定。故而,刑事司法改革不能离开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理论的一般指导而直接通过实践验证实践,继而指导实践的盲目而感性的做法。此方面存在两个主要问题:理论上,有人总认为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一般理论属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形态,社会主义法治应当与其划清界限;实践中,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在达成改革普遍共识的基础上整体推进的,而是由中央高层做出指示,由主要司法部门主导并着力实施的。理论界参与十分有限,而社会其他部门乃至普通公民大都置身事外。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主持推行的刑事司法改革举措大多局限于工作机制层面,自然使得改革有些不着边际甚至隔靴搔痒。有学者批评指出,目前的改革还限于法院、检察院自身的研讨,属内部协调性的改革,没有超脱自我治病的逻辑。[10]实际上,刑事司法改革的根本点不在于对制度规则本身进行技术修正而在于对不合理的刑事司法权力配置进行重新调整。刑事司法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组成部分对于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具有强大的维护功能,但也具有天生的侵犯性与攻击性,其扩张与滥用只能在触及其边界的地方才可能休止。由刑事司法权力主体自己提出改革主张,规范甚至削弱自己权力的幼稚做法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不通的。①权力主体自己改革自己的模式在理论上不能成立,在实践中具有极大误导性而且危害巨大。在国家宏观层面没有对刑事司法改革确定总体目标与具体实施步骤的情况下由各个司法机关自己进行,通过局部试点而展开的做法容易陷入严重的功利化误区,可能将刑事司法改革带入歧途。有学者就指出,如果我们不站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来看待司法改革,不对司法改革进行全面规划、整体推进,注意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仅在司法的范围内来进行司法改革,肯定会走进死胡同。[11]#p#分页标题#e#

刑事司法改革需要进行工作机制调整,但最根本的是体制改革。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司法改革本身与国家政治体制密切相关,涉及政治民主化运作与国家权力调整配置等高风险性作业,进行审慎思考与全局考量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但关键的问题在于:进行多年的刑事司法改革在刑事司法体制方面没有大的进展,体制改革难度大并不等于可以无限期搁置改革进程。有学者指出,司法改革进行到现在,似乎存在着对学者所关注的司法改革主题即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的消减。[13](P47)司法体制改革长期搁置与无限期拖延,国家权力不合理配置所产生的严重负面效应就会逐渐显现,权力滥用与权力腐败就会越来越严重,就会逐渐腐蚀党和国家的健康机体。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中出现的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案件、赵作海案件、聂树斌案件反映出刑事司法权力对于公民权益可能带来损害的危险程度与各地职务犯罪及黑社会组织犯罪等案件反映出司法腐败触目惊心的严重性与复杂性已经对刑事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带来了严重冲击,甚至可能动摇国家法治的根基。这些现象尽管与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存在的利益调整与制度缺失息息相关,但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国家权力配置不合理与监督制约机制缺失所致。听取民意,关注和改善民生尽管重要,但遏制腐败却是紧要工作。而遏制腐败不仅仅在于对官员进行良心的说教与信仰的塑造而更在于从制度上防止权力滥用。刑事司法作为国家权力运作的核心枢纽事关每个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保障,社会良好秩序的切实维护与国家权力规范行使,必须不失时机进行大刀阔斧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从而为其他领域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支撑。制度改革尽管需要全社会成员的献计献策,各个执法部门的身体力行,更需要领导者与决策者的高瞻远瞩与临机决断,因为政治家与最高决策者更具得天独厚的条件、优势和能力,而且他们还担负着国家安危与民众幸福的神圣使命与无比巨大的历史责任,只有他们的有所作为才可能真正推进国家制度的持续完善与社会文明的快速进步。如果让社会制度自生自发地缓慢演进或者消极无为地一味等待一切条件和时机完全成熟之后再来改革,恐怕历史永远不会给我们机会。纵观人类社会制度发展历程,那些雄才大略的政治家与领导者开拓性的创举使得国家制度发展取得突破性的标志成就,从而推动社会迅速发展进步的先例举不胜举。中国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司法改革要想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最根本的环节在于国家最高决策者能够以无畏的勇气与超人的智慧全面开启关系到中国能否发展为强大的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之门。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价值匡正

纵观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进程,平衡与协调的价值观与方法论一直伴随着人类文明的持续进步而逐步深化,直到生态科学与系统科学的诞生,最终形成完整的生态系统活态共生、动态衡生、网络整生的生态平衡思想、理论和方法。这是人类社会最伟大的成就之一。从古代中国提出的中庸思想到现代社会的和谐理论;从古代西方的均衡政治到当代的民主无不渗透着丰富而深邃的平衡协调价值观和方法论的思想浸润,可以说平衡协调的理论思维是贯通古今,汇聚中外的哲学智慧。对于平衡理论的深度挖掘并结合现代系统科学与生态科学的最新成就加以全面阐释,再将其作为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工具以指导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既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画地为牢,既不能全面照搬,更不能消极无为。而应当坚持普遍经验与本国国情的有机结合,坚持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通过从上而下和逐步推进的方式渐次展开。亦即,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应当坚持本土与域外制度的兼容与平衡,从而匡正其价值取向。

其一,刑事司法制度作为解决严重争端的法律机制构成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部分,必然与整个社会结构及其制度产生密切的交互作用并使得刑事司法系统与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互动整合与有机协调的状态。刑事司法改革研究需要揭示蕴含于制度系统内部的生态平衡规律性,并用于指导我国刑事诉讼系统要素、环境及其作用方式的具体改造,促使系统生成并保持生态平衡特性。具体来说,刑事司法作为法律制度系统领域的重要子系统必然受制于特定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伦理道德体系、文化传统与社会结构等系统环境的深刻制约。当然,特定的刑事司法系统同时也作用于其外部环境,使得系统与环境产生互动整合,最终促使其共同演化更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生成及运行构成了中国社会结构和制度整体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中国社会全面转型与整体变迁的宏观背景下,刑事司法制度应当主动调整其系统要素及要素作用方式从而生成合理结构。并与外部环境相适应,促成刑事司法系统与外部环境保持稳定而协调的生态平衡。为此,刑事司法改革必须与社会整体环境变化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分析,制定出符合时代要求的,并与中国社会整体环境相适应的改革具体举措。既不能对西方法治国家的制度直接原样照搬,也不应采取简单片面的孤立主义与关门主义行动,就事论事地为技术性的刑事司法规则谁是谁非而争执不休。故而,一蹴而就的速成论、一叶障目的机械论、实践万能的试点论等改革思想与行动都是极其错误的,必须深刻反思与着力校正。

其二,刑事司法改革不仅需要考虑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特征及其变化趋势,还必须关注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制度特征及其变化趋势。当然,还必须关注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总体特征及其变化趋势。世界范围内的刑事司法现代化改革与生态化发展进程赋予了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诸多重大启示。[14]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民主政治全球化浪潮正深刻地影响着各个国家的政治运作,全球范围内的文化趋同与多元化发展特别是以平等正义为核心的道德原则,以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价值观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扩展,促进了人权保护价值标准的趋同化与人权保护机制的一体化发展,从而直接影响并全面指导着涉及公民人权保护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与刑事诉讼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执行改革开放路线使得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深度和广度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势必要求中国法律制度与世界各国法律制度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相互交流并取得更多共识,同时也给中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带来了巨大的动力和压力。如何在发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借鉴其他优秀文明成果以促进文化的自我更新在当前的国际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本身就体现着文明的和谐共存、协调发展与携手共进。有学者为此指出,国际规则本土化应当为当代中国法制变革的范式选择。[15](P445)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为解决严重争端的程序法律制度体系更多体现为普遍的共识与公认的规则,民族性或地区性的差异应当逐渐减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践行与实施实际已经体现了程序正义理念的普遍意义与对最低限度道德尺度的切实坚守。对此,我们应当牢记中央提出的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的战略方针,善于从大处与高处着眼,审慎分析与牢牢抓住当今世界制度文化发展的时代脉搏,准确把握刑事司法制度变革的契机与节奏,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刑事司法改革实施方略,努力推进国家刑事程序法治建设进程。自生自发的无为论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错误思想观念,必须予以彻底肃清。#p#分页标题#e#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整体方案5

关键词:三明医改;改革机制;扩散机制

新一轮医改开展以来,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一直是备受瞩目的焦点。虽然各试点城市都在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改革的新模式,但是都没有取得显著的改革成效。而自发启动医改的三明通过开展综合改革形成了独特的“三明模式”,成为了医改中的一匹“黑马”。

一、“三明医改”的改革机制

(1)“三医联动”机制

“三明医改”采用了医药、医疗、医保改革联动的方式进行综合改革。首先从医药入手,通过压缩药品流通环节的利润来降低药价,并且运用“限价采购、低价入围、医管中心做中介者与监督者”等手段规范了药品和耗材采购机制,使药品价格得到大幅度的下降。其次,在医疗方面,“三明医改”通过提高医务收费来真正实现医生“劳有所得”,规避过度医疗现象的发生。在医保方面,三明采用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一到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方式,来提高对医保经费的使用效率和监管力度。“三医联动”机制也最终使得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质,医生回归看病本色,药品回归治病功能成为现实。

(2)管理机制

按照以往的政府分工来说,三明市的公立医院事务应该由两到三名的分管领导来管理,并且公立医院还要接受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这样的管理体制违背了法约尔提出的一般组织管理的“十四项原则”中的统一指挥、统一领导原则,会造成多重领导的混乱现象。因此,“三明医改”对公立医院的管理机制进行了改革,将有关于公立医院事务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归为一个副市长管理,加大了管理权力的集中度,形成了直线型管理结构,使管理的效率得到了提升。

(3)激励机制

“三明医改”的激励机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医生目标年薪制,医生的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并且按照“全员目标年薪制,年薪计算工分制”的指导原则实行目标制与工分制。2这样就使医生由药品的回扣转向由医疗服务费用来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另一部分是院长绩效考核制,公立医院的院长工资全部由政府财政支付,院长的绩效考核分值对于整个医院的绩效考核会产生影响,甚至会影响医生的年薪分配,所以院长就不再以医院创收为最终目标,而是以医院内部管理为己任。

二、“三明医改”的扩散机制

(1)“三明医改”的可复制性

从“三明医改”的改革机制可以看出,“三明医改”的成功离不开全面的改革方案、彻底的改革执行等因素。但是,在我国其他的地区,“三明模式”的适应性仍值得实践的检验,首先,在三明市适用的医改方案在大城市地区使用需要进行调整指标、标准;再者,“三明医改”的方案中仍有过多的行政化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所以,对于“三明医改”的复制应该是复制其改革的总体思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配机制、考评机制、药品采购等方面的综合改革而不是照本宣科地复制“三明模式”。

(2)“三明医改”的模仿机制

模仿被认为是最经济的管理方法,在推广“三明模式”时,如果使用模仿机制,则可以大大降低经济成本。因为我国各地方政府的层级机构和组织结构有着高度的相似性,所以“三明医改”成为“医改明星”之后,全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培训班就成立了,专门学习“三明路径”。这明显是地方政府采用模仿机制的体现,因为自身缺乏对医改路径的创新,所以需要模仿来推动自身地方政府对公立医院医改的进程,但是模仿并不等同于复制,通过创新性调整性的模仿,可以减少改革路途中遇到的排斥与摩擦,降低医改成本,也有可能使地方政府收获创新性医改效益。这也是“三明医改”能够持续推广的原因之一。

(3)学习型扩散的“三明医改”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 2016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在部分综合医改试点省推广福建省三明市医改做法和经验”,这也是政府在国家层面第一次提出对于“三明医改”的态度。3这种态度也体现了国家层面对于“三明医改”是实行学习型扩散机制。国家层面希望其他地方政府通过学习的方式对“三明医改”进行复制、模仿与创新。学习型扩散不同于简单的复制,由于地方政府理性的分析与判断,他们也会对除核心改革内容之外的细节展开调整,使改革方案与本地的具体内外部环境更相适应,以实现更好的实施结果。因此,在学习型扩散中,国家希望最终的医改结果是不同的地区采用了相似的“三明医改”政策,而非相同的医改方案。

参考文献:

[1]徐书贤。[J].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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