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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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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关于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整治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等部署,县局决定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整治,着力解决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行政拘留人员未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努力实现“三提升三下降”:行政案件质量效率显著提升,行政复议被纠错、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明显下降;行政执法效果显著提升,违规违纪问题和有责涉法案件明显下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的信访投诉案件明显下降。

二、组织领导及任务分工

县局成立由局党委副书记、政委任组长、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专班,由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开展公安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法制大队负责专项活动的安排部署、工作推进和阶段性情况通报等;同时负责排查梳理并提供当事人信访投诉、案事件核查等工作发现的问题线索。

行政许可科负责组织开展政务服务领域工作。

办公室负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领域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开展技术监控设备管理领域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督察大队负责组织开展综合督察,协助提供上级交办、群众投诉、案件办理中涉及的问题线索。

政治处、网安大队等部门协助提供新闻媒体曝光、110报警、网络舆情等反映的执法问题线索。

各科所队按照《X省公安机关业务警种执法监督管理责任规定》(X〔2021〕X号),加强条线指导,负责本警种部门执法问题的自查自纠与集中整治,对本警种部门执法活动中普遍性突出问题,有针对性进行制度建设和源头治理。

三、整治内容

根据《全省公安机关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X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X市公安机关刑事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X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近年来行政复议诉讼、群众信访投诉等反映的突出问题,重点整治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行政案件办理方面

1.行政立案环节。不如实立案或立案超期限;对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先行调查处理的案件违规立案调查;立案后未按规定将立案情况告知相关人员。

2.调查取证环节。调查取证不规范,嫌疑人首次传唤到案的笔录制作时间早于传唤到案时间、警务辅助人员违规担任见证人、办案民警在相同时间制作不同笔录;伤害类案件被害人伤势未及时固定,未及时委托伤势鉴定。

3.行政处理环节。嫌疑人明确的案件无法定事由超过办案期限未办结,已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处理通知书的交通违法案件未及时办结;应当行政处罚的刑事下行人员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降格处理;行政处罚裁量不当,畸轻畸重、小过重罚、大过轻罚;对符合“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情形的未依法不予处罚。

4.审核审批环节。案件审核审批人员不履行层级把关职责,长期委托他人审核审批或审核审批不认真查阅案件证据材料。

5.行政执行环节。行政拘留无故未执行或暂缓执行,对逾期未缴罚款的未依法催告;应当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未作出或仅作出社区戒毒决定,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无故未及时投送执行或直接变更为社区戒毒。

责任单位:法制大队,刑侦大队、治安大队、食药环知侦查大队、出入境大队、交警大队、网安大队、禁毒大队、政保大队、巡特警大队、看守所、警务保障室、各派出所

(二)政务服务、行政检查方面

6.政务服务环节。涉企窗口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市场主体准入退出职责,拖延不办、刁难企业;违规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责任单位:行政许可科,法制大队、治安大队、交警大队、禁毒大队、网安大队、各派出所

7.涉企行政检查环节。行政检查事项未按规定录入、未按规定与处罚事项关联;监管对象未按规定标注标签。对同一市场主体的相同事项反复进行检查,对同一家企业的多个检查任务未按规定合并实施;未按规定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抽查类企业。

责任单位:法制大队,治安大队、交警大队、禁毒大队、网安大队、各派出所

(三)行政执法管理方面

8.涉案人员管理环节。对醉酒人员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性措施;在办案区询问违法嫌疑人期间未经安全风险评估,违规使用专用座椅上固定手脚的约束措施。

9.案卷材料管理环节。未按规定在执法办案系统生成行政案件电子卷宗;非因工作需要等正当事由违规查看他人办理的案件材料。

10.技术监控设备管理环节。违规设置“断崖式”限速、“隐蔽式”移动测速等监控设备;设置或重新启用监控设备未按规定审核、固定式监控设备启用前未按要求接入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并备案相关信息。

责任单位:法制大队,督察大队、交警大队、各执法办案单位

(四)政务信息公开方面

1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环节。信息公开未答复或答复不及时、不准确;违规公开国家秘密信息、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三安全一稳定”等信息;违规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责任单位:办公室,政治处、法制大队

12.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环节。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开处罚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的处罚结果违规公开;违规公开当事人、第三人等姓名、身份号码、地址信息、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法律法规名称援引错误;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后未及时撤回已公开信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与警情通报内容不一致。

责任单位:法制大队,政治处、各执法办案单位

四、工作方法

自查自纠阶段,重点排查2023年1月1日以来的问题线索,主要通过以下方法进行:

(一)通过案卷或执法办案相关系统查找问题

1.通过多系统数据比对查询或数据建模排查问题;

2.通过日常案件审核排查问题;

3.市级或县局日常各种抽考、考评排查问题;

4.从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案件管理室日常网上警情案件巡查或巡查通报中发现问题线索;

5.从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民警现场执法中查找问题线索。

(二)通过纪检监察、督察、信访等渠道查找问题

1.从纪检监察、督察、信访等部门反馈的投诉举报案件中发现问题线索;

2.从“警务督察一体化平台”案件核查子系统或12389投诉热线发现问题线索。

(三)通过核查行政复议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查找问题

通过行政复议撤销案件、行政败诉案件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等分析梳理问题线索。

(四)通过外部监督渠道查找问题

1.对群众电话举报投诉(“民呼我为”平台、12345热线)、新闻网络舆论曝光案件排查问题线索;

2.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机制发现问题线索;

3.通过走访检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发现问题线索;

4.其他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7月)。各相关科所队要组织本单位、本警种条线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深入细致排查,坚持边排查边整改、动态清零,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立行立改;对需要集中整治的,要指定专人负责,逐一列明问题清单,分类建立问题整治台账,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

7月26日前,各警种和执法办案单位将清理排查出的执法问题清单以及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县局工作专班。

(二)督导整治阶段(8月-9月)。各相关科所队要抓住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集中整治力量和措施,实行挂图作战、对账销号;对阶段性工作效果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县局将通过网上巡查、交叉检查、重点抽查等措施,指导帮助办案单位厘清问题症结,商定整改措施,督导问题整改。

9月27日前,各相关科所队将阶段性整治排查情况书面报县局工作专班。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11月底)。各相关科所队要加强对普遍性、深层次问题的调查研究,坚持边纠边建,从制度机制建设上查漏洞、补不足。执法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与年度执法质量考评挂钩。

11月29日前,各相关科所队将整治排查总结情况书面报县局工作专班。

六、工作要求

(一)形成工作合力。各科所队要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坚持条块结合、警种联动的原则,推动排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督察、法制(信访)等部门和其他警种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聚焦排查整治的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线索通报、联合核查、整改纠错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整治合力。县局将对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开展综合督察。

(二)突出整治成效。要紧盯群众、社会关切的执法突出问题,加强专项整治措施和成效的宣传,让群众感到变化、看到成效。要坚持举一反三,着力推动个性问题与共性问题、显性问题与深层次问题一并解决,做到整改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要全面加强与行政复议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协调联动,着力解决公安行政执法疑难复杂问题和执法司法分歧。

(三)推动长效常治。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认真做好完善机制、建章立制等工作,尽快补齐短板,实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把专项整治成果转化为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常态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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