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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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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央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按时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明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要求“到20_年底,全部完成农村不动产权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上,对宗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主体、面积等属性,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在此基础上建立集图形、属性及登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要全面查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为统筹推进农村深化改革,激发农村经济活力,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积极性,奠定产权基础。

(一)全面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以尚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对于已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开展补充房屋调查;

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对于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原有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发证的,应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充权籍调查,并做好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落宗。

(二)建立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数据库。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利用信息化技术,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数据信息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数据信息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并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主体、面积等属性,建立集图形、属性及登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三)依法依规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继续有效。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确权,规范登记。

(四)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管理。进一步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将农房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成果纳入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保障登记数据实时准确上传。确保于20_年11月底前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的汇交。

二、工作原则 (一)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土地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调查工作覆盖全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以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二)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以“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和“便民、利民、护民”为出发点,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申请材料缺失的,能不补办尽量不补办,必须补办的依法简化办,能批量办理的批量办,切实提高登记发证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承前启后、统筹安排。充分运用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调查成果,简化本次工作内容,衔接房屋和土地信息,保证权籍调查、产权登记的连续性。科学计划、统筹安排,妥善处理农村房屋情况复杂、数量较大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确保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四)加强研究、破解难题。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在实际工作中,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面积标准、房屋调查标准等方面疑难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要加强研究,在处理问题时既要依法依规,也要尊重村规民约,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保护权益、有利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妥善做好各项工作。

三、实施范围 (一)纳入登记范围的情况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具有合法权属来源,按时提供登记材料齐全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宗地内的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予以登记。

(二)不得纳入登记范围的情况 1.经批准纳入征收、拆迁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范围、集体建设用地整治范围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的;

3.无合法来源,未按时提供登记材料或提供登记材料不齐全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筹划准备阶段(20_年2月底前)。完成工作机构成立、工作方案编制、工作经费预算申请、宣传动员发动、项目招标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基础资料搜集等各项工作。

(二)工作实施阶段(20_年3月至20_年11月)。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行)》要求,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核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三)成果汇交及验收阶段(20_年11月)。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成果汇交,上报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梳理、汇总、抽检后报省自然资源厅。

五、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 (一)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应当提供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市、县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

7.市、县政府或者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8.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9.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10.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11.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等。

(二)办理农村房地一体首次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准备阶段 制定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开展试点,对作业队员和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农村房地一体登记骨干进行业务培训,统一标准。

2.申请登记阶段 镇(街道)、村(居)委会农村房地一体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作业技术单位共同对登记申请人身份、签字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3.受理审查阶段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受理、初审、复审的程序共同对申请材料进行逐级审查。

4.公告阶段 对复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的村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有异议的,异议人须提供相关的异议书面证明材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后可以终止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审核登簿阶段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制作相应的集体土地上的不动产权证书。

6.发证阶段 将已缮好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发放到权利人。

7.归档阶段 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将农村不动产登记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分门别类的整理归档。

(三)严把政策标准,依法依规登记 1.严格执行房地一体 按照房地不可分离的事实,以房地权利主体一致为原则,确定房地权属,调处纠纷,办理登记;

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时,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相对应后进行登记;

房地依法转移时,应当一并转移,确保房地权利主体相对应。

2.严格确认权利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合法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3.尊重历史,分类处理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属于翻建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宗地,以翻建时间为准)。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面积标准的,对已经补办相关用地手续的,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独立厕所、猪圈、牛栏、晒谷场等生活附属设施,现状通道、道路、排水沟等属公共设施,均不得纳入各户不动产登记范围。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在户主出具具结书后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镇(街道)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4.严格履行登记职责 严禁利用确权登记发证机会将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和违法建筑合法化。

(四)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来源,按以下要求分阶段、分类处理 _年1月1日《XX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的房屋,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由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出具审查意见。

_年1月1日《XX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的房屋,应提供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镇政府出具的规划许可手续。

3.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建房屋,20_年10月1日《XX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前,由权利人提交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的具结书。

20_年10月1日《XX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后,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即限额以下工程),还应提供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参与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限额以上工程应提供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六、明确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办要高度重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调,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选派业务精、能力强的同志参与此项工作。主要工作部门和镇、街道办职责如下: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核实或许可相关手续以及承担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具体实施,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整合建设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汇交工作成果。

2.县住建局:负责做好房屋建设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结合实际,确定农村房屋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材料。

3.县财政局:负责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并按进度拨付。

4.县公安局:负责核实农房一体登记申请人的户籍信息,配合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

5.县信访局:负责涉及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等工作。

6.县司法局:研究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有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民增收、“三权分置”、不动产统一登记等法规政策,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8.各镇(街道办):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负责做好材料收集、审查、入户调查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配合出具规划许可手续、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并指派专人负责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本次工作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和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县政府成立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司法、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信访等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办)等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本次工作的实施推进。要充分发挥各镇、街道办和村委会在权属争议调处中的主导地位,由各镇(街道办)组织村、组干部,广泛吸纳村民代表参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协调解决基层土地权属争议。各镇(街道办)也参照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领导。

(二)落实工作经费。按照(国土资发﹝20_﹞101号)和(X土资发﹝20_﹞X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严格财政纪律,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县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办)要充分利用各类相关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农民认识和关注农房一体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窗口、各镇(街道办)综合服务大厅要摆放农房一体登记宣传材料和一次性告知明白纸,为农房一体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一、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

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_〕191 号)文件要求,对于已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开展补充房屋调查;

对于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原有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①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核实宗地和房屋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设置界标、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

②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a、宗地状况调查。应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要求,借助工作底图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

b、宗地权利人状况调查。包括调查核实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属于宅基地的,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

c、宗地权属状况调查。调查核实确定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

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等。

d、权利人和宗地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因不符合相关政策不能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的,可依实际使用情况记录实际使用人和实际使用范围,在《地籍调查表》说明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实际使用人,因不符合 XX 规定暂不予确权登记。”将调查成果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e、存在权属争议的,划为争议宗,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

③房屋权属状况调查

a、房屋权属来源调查。应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房屋建设批准手续、符合规划材料等,以及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

b、房屋状况调查。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调查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层数、墙体归属、建成年份等。主要建筑物指具有上述合法权属来源材料、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附属设施如仓库、圈舍、门房 等不用作权属界线但为永久建筑结构的,可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简要记录其相关信息,说明其位置、用途、数量等。

④界址调查

a、宗地界址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_)要求做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指界,实地设置宗地界标并丈量边长和关系距离,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界址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准确)。

b、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无需重新开展界址调查,只将相关信息记入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即可。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界址与实地有变化的宗地及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宗地,需进行现场指界,开展宗地界址调查。实地指界前,通过指界通知书、公告、广播、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指界人,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或双方合法代理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按时到现场指界。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及相邻 宗地指界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应同时到场,根据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点类型、位置。指界后,应及时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无论是解析法还是图解法测量界址点,都应釆用钢尺或测距仪实地丈量宗地的全部界址边长,及其临近界址点或明显地物点与本宗界址点的条件距离或相关距离,条件距离和相关距离无法丈量的,应在界址标示表中的说明栏说明原因。

c、房屋权属界线调查。房屋权属界线是指房屋所有权范围的界线,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界线。应实地采用钢尺或测距仪丈量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d、独立成幢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宅基地使用权为同一权利人的,无须开展房屋权属界线调查,只须测量房角点、丈量房屋边长并标绘在宗地草图上。

e、建筑物为共有的,如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有户型图的, 经核实与实地一致的,按户型图确定房屋权属界线;

无户型图或户型图经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须在房屋所有权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墙、共有墙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界,确认界址类型、位置,测量界址点和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⑤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房屋,则需填写房屋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⑥绘制草图

应根据宗地和房屋权属状况调查信息、指界与界址点设置情况、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丈量结果,按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根据需要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必须现场绘制(实地丈量边长)。有基础图件资料的地区,可持打印的相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和实际丈量边长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草图。

⑦权属核实

权属核实的内容应与权属调查的范围基本一致,经核实需要变更的,需进行变更调查登记,核实无误的,补充主要房屋的房屋信息后统一入库。

二、不动产测量

为满足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充分兼顾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需要,可统筹考虑本地区的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因地制宜地选取合适的测量方法。原则上,同一地区内可以釆用多种测量方法共同开展工作。

①控制测量

对土地及其房屋等定着物,控制测量的技术、方法和精度指标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_)执行。

②界址测量

解析法。对于工作基础和经济条件较好、技术力量较强的地区或调查精度影响土地产权人切身利益的,如各类农村改革试点、征地拆迁地区等,可釆用解析法测量,即利用测量仪器实地获取宗地界址点精确坐标,绘制权籍图,提取宗地面积等要素信息。

图解法。利用时相较新、分辨率优于 米的正射影像图,已有大比例尺(不小于 1:20_)地籍图、地形图等资料在图上釆集界址点坐标,实地丈量界址边长,形成权籍图,并计算宗地面积等要素信息。

勘丈法。对于经济条件较差、偏远地区或分散、独立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或不动产生命周期较短,建筑物、构筑物更新速度较快,且调查精度不影响权利人切身利益的,在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准确的前提下,可采用更为简便易行的方法,如通过实地设置宗地界标,确定界址点位置,钢尺丈量界址边长并计算宗地面积。

③房屋测量

a、对于已颁发房屋产权证的,经核实权利人未发生变化,房屋未进行翻改建的,只需将房屋登记的相关信息与宗地权籍调查成果一并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中,无需重新开展测量。

b、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已有户型图经核实无变化的,通过户型图获取房屋内部边长,没有户型图的需实地测量。

c、房屋测量可结合实际需求,选用解析法、图解法测量房角点坐标,也可釆用勘丈法钢尺丈量房屋边长。

d、无法丈量房屋边长的,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角点与界址点或房角点与相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和房屋面积。

④宗地图和房屋分户图测制

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地籍图、海籍图及不动产单元图等,不动产单元图包括宗地图、宗海图和房产分户图等。

a、宗地图的测制。以已有地籍图为工作底图测绘宗地内部及周围变化的不动产权籍空间要素和地物地貌要素,并编制宗地图。测绘方法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_)执行。

b、房产分户图的编制。以地籍图、宗地图等为工作底图绘制房产分户图。房产分户图的编制要求和内容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_) 的规定。

⑤面积计算

a、可釆用坐标法或几何要素法计算面积:

坐标法。釆用解析法获取宗地界址点和房角点坐标的,可通过坐标法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

几何要素法。采用图解法获取界址点坐标或其它简易方法的,可以通过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和房屋占地范围的几何图形计算面积,如简单的矩形房屋可以根据量取的长和宽直接计算出其面积。

b、宅基地范围内只对其主要建筑物计算建筑面积。可以按《房产测量规范》要求计算面积,也可以釆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如以一层建筑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对于主要建筑物的门廊、阳台、楼梯等设施面积可根据地方规定或当地习惯计算。集体建设用地内的所有房屋及建(构)筑物均应计算面积。

c、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可直接利用已有的户面积成果。无户面积成果的可通过户型图(经核实无变化的)或实地丈量的成果计算面积。

d、应在地籍调查表和房屋调查表中说明宗地和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和过程。

三、调查结果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权籍调查的,应将权籍调查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籍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公示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建库归档。

四、数据库建设及管理系统搭建

在农村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五、确权登记发证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与不动产数据库衔接

实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与现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衔接,相互融合。建设农村房地一体信息管理系统。主要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汇总、整合、标准化,为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入库规范的数据,进行建库和数据管理。此项工作宅基地部分应该已通过不动产数据整合项目完成,该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

七、形成三维不动产管理系统

通过三维不动产管理系统的建设,实现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二三维一体化管理,满足不动产信息的立体管理需求,提高办理效率,树立政府公众形象,实现不动产信息的便民、利民之效果。

八、资料成果归档、汇交及验收

以宗地为单位形成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档案资料,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及其他文字成果;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屋调查表、界址点成果表等各类表格成果;

地籍图、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及其他图件的纸质版和电子图件;

以省市政策及方案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成果。并做好归档、汇交、应用工作。整理验收所需资料。

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_〕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_〕84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_〕18号)文件要求,为加快我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步伐,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引导村镇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和有效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积极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县的农房登记制度,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缓解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开创我县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局面。

二、工作原则

(一)自愿申请原则。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采取农户自愿申请、不申请不登记原则,农房所有权人首先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动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所在地自然资源所依法对申请登记资料进行初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复核,依法报县自然资源局批准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依照申请进行房地一体调查,并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二)依法登记原则。房地一体调查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程序进行,做到权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三)公开公正原则。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将登记发证的有关内容及时公告,争取和调动群众的广泛参与。

(四)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社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一体调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

(五)房地合一原则。即集体土地上农房所有权与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相一致。

(六)便民利民原则。在各乡(镇、社区)设立办理农房登记发证点或便民服务点,简化登记程序,促进农房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目标及任务

(一)工作目标。到20_年底,全县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记尽登记”。以尚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完成权籍调查,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主要房屋所有权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工作任务。以“两权”成果为基础,对全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完成权籍调查,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建立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数据库,形成调查成果,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

1.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成果复核。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成果为基础,复核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核对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对新增宗地特征、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地籍要素测量,补充填写权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更新权籍调查数据库。

2.农村房屋调查与测量。全面调查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丈量房屋边长,绘制房产分户图,量算房屋面积,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3.建立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数据库。充分利用已有的农村权籍调查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参照城镇权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将农村房屋调查成果导入已有的权籍空间数据库,建设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对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图形、属性、档案等成果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4.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证书继续有效,暂不重新登记。在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基础上,逐步换发不动产权证书。依法确认房屋产权人主体资格,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经依法审批后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在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前,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意愿的,可由申请人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工作程序与步骤

(一)申请。由农房所有权人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书由所在地自然资源所统一受理。农房所有权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用地证明;

(4)其他必要材料。

(二)审核。由自然资源所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包括核实权利人的姓名、收集身份证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权源材料,同时指导填写不动产申请表,申请人签字并按指印。对申请登记材料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或不能登记的原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

(三)权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根据农户申请,以村为单位,由技术单位入户测量,形成调查成果。对已有“两权”成果资料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使用权的宗地只进行农村房屋调查,包括测量房屋的房角点,丈量房屋边长,绘制房产分户图,量算房屋面积,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房屋调查表》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对无“两权”成果资料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使用权的宗地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地籍要素测量,补充填写权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更新权籍调查数据库。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建立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数据库,整合权籍调查、房屋调查成果,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提供集中、统一、完整的不动产基础数据支持。

(四)公告。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地一体调查成果,由乡(镇、社区)以村为单位在村委会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应拍照并予以存档。

(五)登记。农村房地一体调查成果经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初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复核、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方可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缮制不动产权证书。

(六)发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后,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七)归档。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资料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分类整理,妥善管理,统一保存。

五、时间安排

从20_年6月开始,到20_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建立我县农房登记制度。

(一)前期准备阶段(20_年6月—20_年7月)

1.宣传动员。通过各种媒体,全面宣传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政策要求,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2.经费预算。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我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预算工作经费,严格按照资金使用和招投标程序推进。

3.确定技术队伍。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技术能力强、信誉高、业绩突出的技术单位开展。

4.制定技术设计书。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技术单位在充分考虑我县社会经济条件和地理条件的情况下,按照总体技术路线要求,认真编制技术设计书,做到针对性强、步骤清楚、可操作性强。

5.开展业务培训。对乡(镇、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及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进行土地权属调查、房屋调查相关专业知识和调查方法培训。

(二)试点阶段(20_年7月—20_年8月)

选取一个乡(镇、社区)先行开展试点,组织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成果复核、农村房屋调查与测量工作,研究登记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发证。根据试点情况,制定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技术方案和实施细则,对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遗留问题提交县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为开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全面实施阶段(20_年9月—20_年11月)

1.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村干部等的配合下,完成权属调查、房地测绘以及收集各农户的确权登记资料,逐户逐栋明确权属界址,做到界址清晰、产权明确,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2.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对已形成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参照城镇地籍房产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涉及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进行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相衔接。

(四)检查验收阶段(20_年12月)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全面完成后,要及时申请省、市以及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进行验收;对全县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统一的宅基地和农房不动产登记证书;将登记发证资料进行分类存档,实现信息化管理;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制度,同时把新增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纳入正常发证轨道。

六、工作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是牵头负责方案编制;二是牵头负责任务分解、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三是对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条件的,要及时指导各乡(镇、社区)予以办理;四是负责调查成果审核、确权登记发证和档案整理、装订、入库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经费预算与保障,并进行资金使用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拟定分户条件、具体分户、发放户口簿等工作;负责出具家庭成员证明、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等。

县民政局:负责出具婚姻证明。

县司法局:负责继承、分家析产法律文书的指导,通过公证程序或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出具调解意见书,明确统一登记权利主体。

各乡(镇、社区):负责辖区内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对辖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并协助做好处理(处罚)工作;组织人员配合测绘机构工作人员入户测绘;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予以校验、初审;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房屋权属来源等证明;不动产登记资料统一上报。

七、工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由政府副县长解利新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等部门及各乡(镇)长为成员的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及相关部门的联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领导机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确定一名副职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负责组织所辖各村民委员会配合农房一体化权籍调查,完成权属界线的确认和争议调处工作,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申请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二)宣传保障

各乡(镇、社区)及相关部门要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契机,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提高农民依法用地、依规建设和依法保护财产的意识,争取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三)协作保障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乡(镇、社区)、相关部门务必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协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技术保障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要坚持政策导向,加强业务培训,切实保证权属调查真实、准确。对需进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房屋,在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确权登记;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利用隐瞒、欺骗手段获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确认的,一经发现,不予登记并依法予以查处。

(五)经费保障

按照上级要求,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测绘、现场调查、证书制作等工作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县自然资源局应会商县财政局,按工作进度及时将工作经费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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