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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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吸取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坍塌等事故教训,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17号)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要求,现制订**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整治目标。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围绕控风险、除隐患、治灾害、防事故目标,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实现企业对标对表自查自改完成率100%;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深入开展矿山安全整治检查,实现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率100%;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处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100%;积极推进矿山先进装备工艺的应用,严格落实矿山整合、淘汰落后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二)整治范围。所有正常生产、建设、整改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启动复工复产、有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必须按照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进行综合整治。对无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由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单位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者联系盯守责任。
(三)整治时间。2023年3月至12月。
二、主要任务
聚焦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重大灾害治理、重大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县和重点企业整治攻坚、“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落实,重点抓好3个方面12项任务:
(一)全面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集中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各矿山企业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规定,迅速组织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聚焦关键岗位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整治、重大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确保不漏一个系统、不漏一个环节、不漏一个问题,并形成日常自查自改工作机制。
2.每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技术力量不足的矿山企业,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坚决防止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整改不到位。
3.集中开展全员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各矿山企业要组织对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1次全面自查。重点排查整治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制定并落实分管负责人、生产系统(车间)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它重要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工作清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照搬照抄、不符合企业实际、与现场脱节,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核等突出问题。发现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的,要立即纠正;发现安全生产责任悬空、不落实的,要及时堵塞漏洞,推动全员知责明责、履职尽责;发现难以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要主动停产或者整体托管给有能力的企业,确保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4.集中开展全员安全大培训。各矿山企业要围绕提升法规标准执行力,开展1次以学习《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等法规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大培训,做到不漏一岗、不漏一人。培训结束后要组织开展1次全员大考试和实操测试,严肃考试纪律,做到真考真测。考试结果要与岗位聘任、薪酬等级、年度考核等挂钩,主动清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五职矿长”,主动清退一批不合格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倒逼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提升,并形成企业内部培训考核奖惩机制。
5.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矿山企业要建立出现事故征兆立即停产撤人制度,立足于早、着眼于防,上下半年各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习、1次针对企业自身风险和灾害特点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重点检验全体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是否掌握事故征兆、具备自救互救能力,是否能熟练使用紧急避险设施。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对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关键时刻用得上、能应急、救得了。
6.重点开展一批专项排查整治。
(1)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各矿山企业要结合灾害特点组织开展1次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聚焦水、火、采空区塌陷、冒顶、粉尘、坠罐、跑车、尾矿库溃坝、尾矿泄露等重大灾害,重点整治灾害治理投入不到位,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压减灾害治理工程、降低灾害治理标准等突出问题。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发现存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要主动采取停产、限产等安全防范措施。
(2)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按照《**省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聚焦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边坡风险管控、边坡安全监测预警、钻爆管理、运输管理、矿山安全数字化建设等6个方面,重点整治违反设计规定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违规布置多作业点作业,边坡角超设计等突出问题。规范开展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估,按照分析评估结论及时采取边坡治理措施,确保边坡稳定;加强边坡监测预警、日常检查和视频监控,发现边坡失稳、存在垮塌风险的,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3)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按照《深化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应急基础〔2023〕17号)要求,聚焦地下矿山片帮冒顶、火灾、中毒和窒息、提升运输、采空区垮塌及透水(透泥)等主要风险隐患,强化工程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推进相邻矿山整合改造、淘汰关闭落后,全面提升矿山机械化、科学化和数字化水平。通过整治成效评分、排名晾晒与监督考核,全面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
(4)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排查整治,重点整治未依法履行露天转井工开采审批程序、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等突出问题。对不能保障作业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划定禁止作业区或者局部禁采禁掘禁建等安全措施。
(5)井工转露天开采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排查整治,重点整治未依法履行井工转露天开采审批程序、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或者设计不合理、存在采空区(废弃巷道)威胁露天开采未超前采取治理措施、违规开采保安矿柱等突出问题,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各矿山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生产作业、采掘工艺和提升运输等特点,组织开展1次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重点对动火、人员提升等高危作业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危险作业管控制度落实情况开展1次全面排查。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压实安全责任,落实管控措施,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7)地下矿山无轨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各矿山企业要组织对井下无轨胶轮车使用情况进行1次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设备设施和定期检测检验台账,严格执行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严禁使用干式制动的车辆运输人员、油料、爆破物品等,以及农用三轮车、拖拉机、“四不像”等车辆下井运输矿石。
(8)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有外包工程的矿山企业要组织开展1次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承包承租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等突出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外包单位,要坚决予以清退。
(二)压紧压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
7.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执法检查。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重点聚焦《矿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见附件)的15个方面、210项内容,对非煤矿山(含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其中省厅负责的检查范围为:采场边坡现状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单班下井30人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相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的检查范围为:单班下井29人及以下的地下矿山,采场边坡现状高度100米到150米的露天矿山,现状堆置高度5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以及井工转露天开采,可采储量不足3年的露天矿山,利用上部露天采坑排放尾砂的露天矿山,非“头顶库”的尾矿库;其它露天矿山、排土场以及未采取“电子封条”和物理封闭措施的长期停产停建地下矿山由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检查。
8.严厉打击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要把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聚焦近年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技术服务环节突出问题,重点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资质过期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出具虚假或者存在重大疏漏安全技术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情形严重的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通过开展综合整治,吊销不依法履职的安全技术人员资格,清除不依法落实安全责任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9.开展对重点县和重点企业帮扶督导。省厅对常山、青田、遂昌等3个重点县进行重点督导,对**紫晶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开小灶”、重点帮扶,推动落实“一县一策”、“一企一策”整治方案,深入开展整治攻坚。相关市应急管理局要对矿山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或乡镇进行重点督导,对风险较大、问题突出的矿山企业进行“开小灶”、重点帮扶。
10.全面开展监管能力自查自改。相关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矿山安全监管任务,聚焦履行核心职能职责,重点查摆责任体系、人员配备、装备保障、履职能力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积极推动整改落实。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需要上级统筹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书面报告。
11.组织开展综合整治专题培训。相关市应急管理局要聚焦综合整治任务和内容,组织对执法检查人员、专家、矿山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开展1次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专题培训或者学习,以解读《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中的内容为切入点,围绕怎么查、查什么、怎么处置,重点培训涉及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等业务知识,提高相关人员的能力水平,确保综合整治取得实效。省厅将择机举办一次全省矿山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提升监管干部的综合整治业务能力。
(三)推动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
12.切实推动地方政府领导责任落实。按照国家要求对有关市、县(市、区)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有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是否定期听取专题情况汇报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是否明确地方政府领导矿山联系包保责任并开展监督考核,是否及时研究解决专业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矿山建设项目核准、淘汰落后产能、打击超层越界开采、无证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及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建设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职责;分管负责人是否按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督导;新上任领导干部是否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3月底前)。有关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本方案和整治工作要求传达到每家矿山企业,并根据当地矿山实际进一步明确整治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确定本单位的整治工作责任人与责任分工;广泛宣传发动,全面动员部署,营造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良好的态势。
(二)企业全面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4月底前)。各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全面自查自改方案,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力量开展自查自改,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编制自查自改报告,填写《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矿山上级公司对所属矿山自查自改工作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查自改结束后,各矿山将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自查自改报告,连同保证自查自改真实性的承诺书一并报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三)综合整治执法检查阶段(2023年9月底前)。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第7点明确的职责分工,全面开展综合整治执法检查。对研判不放心的、风险较大、隐患严重的矿山优先安排检查,对受水害威胁严重和可能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矿山要在汛期到来前完成检查。对每处矿山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处置意见和针对性对策建议,并将检查报告及处置意见通报地方政府,建立“一矿一册”档案。
(四)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11月底前)。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日常检查计划,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推动企业认真自查自改。发现自查自改走过场、不认真、重大风险研判不准确、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重大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一律推倒重来。10月至11月,省厅将组成督导组,对各市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抽查检查,抽查矿山、尾矿库的比例不低于5%。
(五)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2月)。监督检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市应急管理局要对本地区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深入分析本地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健全完善一批治本制度并推动落实,进一步夯实矿山安全基础,全面提升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并形成总结报告,于2023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厅。总结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重点县(市、区)的“一县一策”、“一企一策”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销号清单等,形成完整的矿山综合整治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屡屡重蹈覆辙,坚决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将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办,推动压实各方责任,确保综合整治工作落地见效。要组织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强化对综合整治工作的全过程管控,做好文件解读、业务培训、进展调度、督查通报、总结分析等工作。
(三)强化问题处置。对矿山企业自查和综合整治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监管原则督促抓好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并督促企业深入分析查找产生问题隐患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制定落实治本措施。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区域性问题、老大难问题,要提请地方政府协调推动解决,明确分类处置意见。要推动矿山较多的县(市、区)政府年底前要制定辖区矿山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的“三个一批”工作方案,建立三类企业清单,明确“三个一批”工作牵头部门和任务期限。
(四)严格执法检查。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综合整治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发现的问题隐患且正在整改的,可依法从轻或不予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未发现但综合整治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由事见人逐一追查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发现冒险作业的,必须立即下达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指令。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发现超层越界开采等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帮扶指导。要坚持综合整治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发现超出矿山企业自身整改能力的问题隐患,开展“一对一”指导服务。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矿山,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把脉会诊,进行定向帮扶,重点从优化采场布置、强化重大灾害治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方面,指导推动企业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以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服务提升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水平。
(六)强化舆论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加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通过“12350”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兑现奖励。要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挖掘先进典型经验进行交流推广,坚决曝光反面典型案例,以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推动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