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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经济仲裁申请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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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申请书【第一篇】

申请单位:××市清滨企业公司直属建筑工程施工队。

法定代表人:姜厂长。

地址及电话:××区。

电话:63543号。

被申请单位:黑龙江省某厂。

法定代表人杨厂长。

地址:××区。

电话:33406号。

一、请求事项:

履行合同。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1985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一份基本建设承包合同。主要内容:

2.原三楼的电器维修为元;。

3.土建工程维修为元;。

4.新建四楼增墙工程为元;这一项目是××市一商局设计室1985年11月15日"技术变更通知单"增加决定的。

5.木屋面改变为平屋顶水泥面,造价差为人民币元。此项改变工程是依据省建委标准化设计室(1986年1月15日文件)和省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决定的。

以上各项工程造价合计人民币元。

证明文件:(1)建设承发包合同复制件一份。(2)市一商局设计室技术通知单复制件一份,(3)省建委对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复制件一份。

上记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所有建筑工程造价,都是按实际工、料计算出来的。但依×市建工局、市建行联合文件×建工字(1986)第78号关于贯彻执行省建委、建行黑建经(1986)第18号文件的补充规定中:

一、关于建筑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二)调整办法中"6"之规定执行。"差"为材料调差金额元;人工费调差为元;管理费增调为元;增加现金元。

以上总记:元。申请方除收到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外,被申请方尚欠陆万伍仟捌百零捌元肆角玖分,拒不清偿。

对此,我方认为:在建设承包合同中凡属国家颁布的法令和有关机关下达的规定,一切被法律承认的.经济权利主体都有无条件遵照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本案申请方的请求,均有文件规定,因此被申请方的拒付款额是无理的。为此,提起仲裁申请,希望给予仲裁解决。

此致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

经济仲裁申请书【第二篇】

被诉方:××县××厂,地址:××县城关镇东方红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南××,厂长。

案由:被诉方单方终止合同。

请求事项:

(一)继续履行协议;。

(二)赔偿申诉方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年5月5日,申诉方与被诉方签订“联办淀粉厂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厂。申诉方投资为三分之一,被诉方投资为三分之二,投产后利润也按投资比例分成。协议书第12条规定:“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信守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终止。任何一方终止协议,一切后果由提出终止协议方负责。”(见附件2)。

双方于20××年5月筹建施工。申诉方与被诉方各投资10万元,计划20××年元月底建成投产。不料被诉方20××年8月突然提出:“经请示县经计委,不再给淀粉厂投资”(见附件3),为此,申诉方数次找被诉方协商,同时主动向县经计委申明情况,希望督促被诉方履约。但被诉方竟不予理会,公然单方终止协议,不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还无理要求申诉方承担被诉方全部投资款项。不仅如此,被诉方还背着申诉方函告县电力局,要求停止使用用电补贴,故意给筹建工作设置障碍。申诉方多次规劝其继续履行协议,但被诉方却根本听不进去,置经济合同法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于不顾,一直奉行违法行为。申诉方在做出多方努力毫不见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仲裁委员会。

申诉方:××镇××村民委员会(印)。

20××年4月1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一份。

2.协议书一份(复印件)。

3.被诉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函件一份。

范文2:

申请人:××市钢窗厂。住所地:××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厂长,电话:××××××。

委托代理人:王××,××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仲裁要求:

一、立即支付货款×××元。

二、赔偿损失费×××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13月2日,被申请人××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厂在××市签订销合同一份,采购我厂生产的钢窗××××副。合同对钢窗的质料、规格、数量和单价都作了明确约定,交货日期为19××年6月份。我厂按期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钢窗并经过合格验收,但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货款,后又称有部分钢窗不符合合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一时难于支付货款。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货款,我厂几次到××省××市往返交涉,给我厂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上述情况,根据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市钢窗厂。

经济仲裁申请书【第三篇】

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y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申请撤销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仲裁委员会(2006)京仲裁字第08xx号裁决书。

申请人中扶公司因不服xx仲裁委员会(2006)京仲裁字第08xx号裁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xx仲裁委员会(2006)京仲裁字第08xx号裁决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首先,xx仲裁委员会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3条规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另,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9条规定:“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本会将组庭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006年3月28日xx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仲裁案件后,申请人代理人陈律师多次询问仲裁庭组成情况,xx市仲裁委员会不告知,申请人直到2006年5月24日开庭时才知道仲裁庭组成人员姓名,领到裁决书时才知道仲裁庭早在2006年4月份即组成。

仲裁庭组成后,xx市仲裁委员会连口头通知也没有,更别说书面通知申请人仲裁庭组成情况。

由于xx仲裁委员没有向申请人通知仲裁庭组成人员基本情况,也没有依据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0条披露仲裁员信息,导致申请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专业背景、执业经验、执业操守、仲裁员独立性等情况一无所知,进而导致申请人不能有效行使回避申请权,不能根据仲裁员专业背景、执业经验通俗易懂的答辩和辩论,严重影响申请人庭审效果。

其次,xx市仲裁委员会提前不到半天时间通知申请人开庭,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7条第1项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本案2006年5月24日上午9点开庭,申请人2006年5月23日下午5点才接到xx仲裁委秘书的电话通知,申请人代理人陈律师当即提出根据仲裁规则应该提前10天通知开庭,仲裁委秘书表示歉意说,由于工作忙忘了提前10天通知我方了。

第二天庭审时申请人代理人陈律师对开庭通知再次提出异议并提出延期开庭申请,但是仲裁庭没有受理异议,庭审照常进行,由于申请人只有不到半天时间准备开庭,致使申请人庭审质证和辩论限于被动,申请人庭审效果很差。

就本次仲裁而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这是xx仲裁委违反仲裁规则所致。

xx仲裁委上述做法同样违反了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3条第3项规定:“无论采取何种审理方式,仲裁庭均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会”。

第三,xx仲裁委裁决超期,违反仲裁程序。

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0条规定:“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四个月(不包括鉴定期间)内作出裁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本案2006年4月27日仲裁庭组成,根据上述规则应该在2006年8月27日之前做出裁决,如果不能在8月27日之前做出裁决,那么应该在8月27日之前由首席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延期。

可是一直到9月29日仲裁庭才报秘书长批准延期。

也就是说仲裁庭实际延期一个多月后才报秘书长批准延期,这明显违背了仲裁规则。

二、xx仲裁委员会(2006)京仲裁字第08xx号裁决第3项第2部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饲料车间屋面板和现场存料款180000元”超越仲裁范围。

首先,现场存料没有任何合格证、进场证明,也未经过申请人或监理方的检验,该材料并不是用于履行该专业分包合同,其现场存放的材料只不过是占用申请人的场地而已。

该材料至今由被申请人派人看管,也就是说该材料所有权是被申请人的,至今实际控制权也是被申请人的,而且该材料是动产,被申请人随时可以将材料移到其他工地施工,申请人未实际取得现场存料使用权或所有权,又怎能为此付出对价呢?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仲裁范围显然不包括属于被申请人所有并且至今由被申请人实际控制的现场存料折价返还。

其次,仲裁庭的裁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范围。

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并没有提出对于饲料车间屋面板和现场存料折价返还的请求,而仲裁庭却对此做出了裁决。

第三,仲裁庭酌情确定的饲料车间屋面板和现场存料价值180000元没有任何依据。

三、xx仲裁委员会(2006)京仲裁字第08xx号裁决在实体处理上严重违法。

仲裁庭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有效,并且认定被申请人在工期和工程质量上违约,但是仲裁庭对于该合同约定的如果被申请人违约,只能按已合格工程60%结算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弃而不用。

仲裁庭的`做法显然违背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也导致申请人几十万元人民币损失。

综上所述,xx仲裁委员会(2006)京仲裁字第08xx号裁决程序违法,实体处理也违法,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法撤销该裁决。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证据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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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申请书【第四篇】

被诉方:××县××厂,地址:××县城关镇东方红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南××,厂长。

案由:被诉方单方终止合同。

请求事项:

(一)继续履行协议;。

(二)赔偿申诉方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年5月5日,申诉方与被诉方签订“联办淀粉厂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厂。申诉方投资为三分之一,被诉方投资为三分之二,投产后利润也按投资比例分成。协议书第12条规定:“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信守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终止。任何一方终止协议,一切后果由提出终止协议方负责。”(见附件2)。

双方于20××年5月筹建施工。申诉方与被诉方各投资10万元,计划20××年元月底建成投产。不料被诉方20××年8月突然提出:“经请示县经计委,不再给淀粉厂投资”(见附件3),为此,申诉方数次找被诉方协商,同时主动向县经计委申明情况,希望督促被诉方履约。但被诉方竟不予理会,公然单方终止协议,不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还无理要求申诉方承担被诉方全部投资款项。不仅如此,被诉方还背着申诉方函告县电力局,要求停止使用用电补贴,故意给筹建工作设置障碍。申诉方多次规劝其继续履行协议,但被诉方却根本听不进去,置经济合同法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于不顾,一直奉行违法行为。申诉方在做出多方努力毫不见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申诉方:××镇××村民委员会(印)。

20××年4月1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一份。

2.协议书一份(复印件)。

3.被诉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函件一份。

写法:

(一)标题。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等。

(三)案由。

概括写明因为何事申请仲裁。

写明申请仲裁的具体事项、要求达到的最终目的。

(五)事实和理由。

要求概括叙述经济纠纷的事实经过,说明请求仲裁的法律依据,指出有关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

(六)尾部。

附件包括:(1)本仲裁申请书×份;(2)书证×份;(3)物证×份;(4)证人姓名、住址。

相关阅读:

1.申述性。即经济仲裁申请书具有陈述经济纠纷事实、申述理由的特性。

2.参证性。经济仲裁申请书提供的事实和理由,能为仲裁机构开展协商、调解,提供参考依据。

3.启动仲裁程式性。递交仲裁申请书本身就是对仲裁程式的启动,是产生仲裁程式的条件。

经济仲裁申请书【第五篇】

今天,本站网友就给大家详细的介绍关于经济仲裁。

申请书。

申诉人名称: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被诉人名称: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此,特向你会申请仲裁。

此致

_________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_份。

合同副本______份。

仲裁。

协议书。

_____份。

其它有关文件____份。

经济纠纷仲裁的法定程序有哪些步骤?当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

通知书。

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什么?以下就由法帮网网友为您一一详解,并详细介绍经济仲裁中的仲裁员确定程序、简易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3、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

6、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2、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

2、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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