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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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篇1
各镇(区)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
根据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财政局(盐人社〔2010〕9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苏人社发〔2010〕13号)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信访工作人员津贴发放范围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与对象:各镇(区)、县有关部门专职负责信访工作并执行*****制度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具体人员的确定由县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县人社局、财政局研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不含各单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
二、发放津贴标准:从事信访一线业务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35元,其他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
三、发放方法: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调离信访工作岗位或退休后的人员,从次月起停发津贴。
四、发放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支出渠道不变。
五、调整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六、上述人员,如已享受其他岗位津贴的,按照就高原则选择一种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篇2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说明和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一线信访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各级信访部门和各单位信访部门专职从事直接接访工作的人员。
二、其他信访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各级信访部门和各单位信访部门内部辅助从事与信访工作有关的人员。
三、各级信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明确提出一线信访工作岗位和其他信访工作岗位的具体意见,严格岗位管理,杜绝平均发放,并将岗位审核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省本级一线信访工作岗位和其他信访工作岗位的人员名单经省信访局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定纳入工资统发。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擅自扩大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更名为“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各级信访部门和各单位信访部门执行*****制度的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三、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从事信访一线业务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35 元,其他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 元。
四、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列入工资统发,按月发放。调离信访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五、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各级信访部门要提出一线信访工作岗位和其他信访工作岗位的具体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七、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从 2010 年1 月1 日起执行。2004 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2004]33 号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