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破解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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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自开展以来如火如荼,但不少市民反映,已经分类好的生活垃圾在后期收运过程中,却经常出现“混装混运”的现象,长期以来使得居民前期的分类成果付诸东流。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梗阻”,都会导致整项工程相互制肘、难以推进。前端垃圾分类不到位,致使中端无法分类清运,末端处理设施更是无法充分发挥其功效,这不仅挫伤了广大群众的分类热情,也使得生活垃圾无法及时得到资源化利用,因此,解决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难题已刻不容缓。如来写作网
一、造成“混装混运”的原因
(一)前端分类投放质量不够高。从实际来看,居民长期以来养成的投放习惯一时难以改变,尤其在前端投放中,大多居民仍未将厨余垃圾单独分出,由此导致在末端焚烧处理时,混合垃圾水分多,热值低,炉温难以控制,污染物排放增多。同理,可回收物的混投则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有害垃圾的混投不仅增大了回收难度,甚至污染环境。前端居民的参与不够,分类不准,后续的分类收运、处理工作就无法展开。
(二)物业服务企业履职不到位。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生活垃圾前端分类责任人,大多并未切实担负起所属小区分类宣传、引导、监督等责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未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和要求,未组织相关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保洁人员等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训,对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认知不强,无法督促所在小区将垃圾分类真正落到实处。
(三)中端分类收运缺口比较大。目前,部分物业小区、单位等仍与未通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资质审核的企业签订垃圾收运合同,这些企业收运机制不完善,未能较好的履行分类收运原则;其次,厨余垃圾处理运行保障不足,一方面,厨余垃圾运输车辆数量不足,另一方面,部分厨余垃圾处理站建设地点较为偏远,在前端厨余垃圾收集量不多的情况下,部分企业为压缩运输成本,选择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混装,一同运往焚烧发电厂进行处理。
二、部分城市破解“混装混运”的做法
(一)分类收运专车专用。部分城市推行“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的厨余垃圾密闭式运输模式;部分城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配足配齐分类收运车辆,严格分类装运,专车专用;部分城市精心设计分类运输车辆车身,使其外观醒目,深入人心,潜移默化的引导市民垃圾分类;还有部分城市采取定点收运、箱房分类直运等模式;采用桶装电动运输垃圾桶模式,避免了混收混运、跑冒滴漏等二次污染的情况出现。为确保分类运输有序规范,不少城市还重新规划了运输路线,统筹调度各类运输力量,有效提升了分类运输整体效能。
(二)全程监管依法处罚。部分城市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构建一体化信息监管综合管理平台,对分类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部分城市为分类运输车辆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将分类运输信息纳入智慧化管理平台;部分城市通过公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责任单位等,“亮出身份”,统一接受全社会监督;还有城市严打混装混运,对违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对情节严重、据不整改的收运企业,依法吊销其运营资质。
三、关于解决对策的几点思考
(一)持续加大宣传,提高前端分类质量。发动各界力量,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形成垃圾分类的社会共识,提高前端分类投放的准确率。要定期开展大型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抖音、直播等新媒体传播方式进行重点宣传;要建立垃圾分类生态文明长效教育机制,实现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要有效整合全市志愿服务资源,引导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各类垃圾分类活动;培养一批垃圾分类宣讲员队伍,常态化开展“面对面”宣讲活动,让广大居民自觉提升垃圾分类的意识,正确分类。
(二)强化卡口管理,压实物业主体责任。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落实垃圾分类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维护分类设施,按要求分类收集,及时制止混投和混运行为;各级住建部门要牵头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训,提高其分类意识;新建居民小区入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必须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职责;已入驻的,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职责。
(三)弥补运输缺口,提升中端收运能力。要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业的相关企业强化批后监管,实行逐一走访,对其是否具备法定经营条件、承诺内容是否落实等进行核查,实行动态管理;要强化厨余垃圾收运管理,科学配备收运车辆、明确收运路线、合理确定收运点位、明晰收运时间、建立收运台账,确保厨余垃圾日产日清,逐月提升收集量;要制定并出台厨余垃圾收运处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兜底保障,保障中端收运到位。
(四)建立追责制度,加强执法监管力度。要抓住混装混运的关键环节,围绕“类别不同”落实“四不同”。加强对分类收运环节的监管,不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对在监督中发现,或公众举报投诉属实的分类责任管理单位或收运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媒体曝光、市民投诉等问题,一经查实要追究收运企业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