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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看法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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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看法篇1

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青春期被称为“最宝贵、最富特色的阶段”,青少年在生活上、心理上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认识与表现逐渐成熟。同时,这也是一个“危险期”或“暴风雨时期”。近几年来,青少年中耸人听闻的恶性事件和形形色色的违法乱纪现象呈上升趋势。对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必要性,春雷教育专家提出如下看法:

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较差,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意识不到。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時,他们无法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甚至会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的手段来讨回“公道”,导致了违法犯罪。因此,我们要改变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薄弱的不良现象。

二、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还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未形成,可塑性很大,抵御社会上不良风气侵袭、诱惑的能力还较弱,容易受到各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而一些青少年由于法律教育的缺失,法律意识薄弱,而身陷囹圄。在这一时期如果能够不断地进行法律素质、法制观念培养教育,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而且可以促使他们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促进他们健康快乐成长。

三、未成年人代表着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对青少年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当前法制社会建设的需要。对此,湖南春雷学校特聘法制讲师给学生开设法制教育课,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做到让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并善于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湖南春雷特训学校认为,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最重要的作用是让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学会自我保护,远离违法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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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看法篇2

青少年法制教育材料

勿让不良行为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

教学目标: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一般都是从不良行为开始的,有一个从劣迹→违纪→违法→犯罪的变化过程。不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大量的事实告诉人们,青少年健康成长,就要积极预防不良行为、克服不良行为、矫治不良行为。

教学方法:讲授,案例分析,小品,讨论

教学重难点:通过教育,让学生知法,懂法,依法办事,增强法制观念,学会 利用法制武器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导入:屏边一中921校园欺凌事件 一:分析欺凌事件的原因(学生讨论)

1、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是指违德、违纪、违法等越轨行为,也就是说,轻微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不良行为划为两类:一类是不良行为;一类是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与不良行为在反社会规范这一点上没有区别,但存在程度上的差别。前者,涉及的是道德问题;后者,涉及的是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严重不良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等行为;

(六)多次偷窃;

(七)多次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什么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过错的、对社会有危险性或有害的行为。

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其中,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是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三者不可分割。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行为违反刑事法律,当然是违法行为,但是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就不等于犯罪行为,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

3、未成年人犯罪始于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实际是一些不良习惯从轻到重的不断强化过程,若不注意用道德、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用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学生守则等来要求自己、管理自己、熏陶自己、养成良好的习惯,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法律意识,而沾染上不良习惯、不良行为,不加管束,任其发展,必然会严重危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这方面教训和事例枚不胜举,青少年朋友要注意啊!

俗话说,小洞不补大洞吃苦。这是一个最通俗的比喻,一个人不注意克服小毛小病,必然会变成大毛大病。不妨我们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事例加以剖析,看看不良行为的危害性,进而提高预防不良行为的自觉性。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矫治,很容易从不良行为逐步发展到违法犯罪行为。

现列举一些不良行为发展的轨迹,请青少年朋友注意: 吸烟——易伤害健康、诱发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之所以把吸烟作为不良行为加以预防,一是由于未成年人无经济来源,为了达到吸烟的目的,他们会想方设法弄钱。从司法实践看,少年因吸烟而诱发的盗窃、抢劫犯罪屡有发生;二是吸烟容易诱发不良交友。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恰恰是从吸第一支烟开始的。

另一个重要的倾向是,一些不法商贩和毒贩勾结,在烟卷中注入毒品,采取零卖、赊账等方式,向未成年人兜售,致使一些未成年人不知不觉染上了毒瘾,为弄钱吸毒走上犯罪。

旷课、夜不归宿——易受外界侵害

案例:因为和大声斥责自己的父母争论了几句,16岁的小朱一气之下,闷头冲出家门,整晚没回家。一周后,警察找上门来,小朱在夜不归宿的那天抢劫了6名学生。原来,小朱离家出走之后在网吧里通宵上网,但又没有钱,于是他就把手伸向了同学。

法官分析:不少例子表明,没有确切原因的夜不归宿,是临近或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征兆之一。据调查,在100个未成年犯中,绝大多数犯罪行为是利用夜晚的时间完成的,而且不少违法行为实施后,他们都没回家。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生活经验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擅自外出并夜不归宿,一旦发生问题,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监护,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

酗酒----未成年人犯罪的促发因素

案例:暑假时,三名职业高中男生在一起玩耍,又找了一家小饭馆吃饭喝酒。等吃完晚饭已经夜里11点多,没有公共汽车了,可他们身上的钱又不够打出租车的。怎么办呢?借着酒精的作用,有人提议:“干脆截辆出租车回家,不给司机钱。”其余两人随声附和,还提出可以跟司机“要点儿钱”。于是三人打了一辆出租车到僻静处,抢了司机的400元钱。但却被巡警发现,三人当场被抓。

法官分析:据公安人员讲,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近30%的群殴、抢劫、强奸都与酗酒有关,很多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前还喝酒壮胆。另外,近5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酒精直接诱发的。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远离酗酒是全社会的责任,家长要转变对这种行为的宽容态度,把孩子的兴趣转移到健康的活动上。同时,自己要以身作则,减少社会不良风气对学生的影响。

毒品---将青少年引向毁灭

案例:张华今年16岁,父母忙于生计,对他从小就缺乏教育。12岁那年,读完小学的张华便辍学在家,开始了流浪生活。在社会上游荡的张华被贩毒分子盯上了。为了引诱他贩毒,他们居然采用欺骗手段,让张华染上毒瘾。为了能卖“烟”,张华不得不为毒贩子跑腿“送东西”。在一次送货途中,张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法官分析:尽管加强禁毒教育、重视对青少年的心理辅导等都能帮孩子远离毒品,但众多的教训却告诉我们,帮助孩子终生远离毒品的最好方法,是父母给孩子一个温馨的家,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培养孩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而且要从小抓起,对孩子的不良行为要及时预防和矫治。

打架斗殴——易产生违法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有的不良行为“打架斗殴、辱骂他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有一些未成年人性格好斗、脾气暴躁,遇到不顺心的事,可能大打出手,持刀害人。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自己的孩子不能随身携带有伤他人的器具,这是对孩子的关爱。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易发展成抢劫

有的孩子养成一种不良习惯,想要什么就非得到不可。如果家长不答应,他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就不择手段向他人索取,甚至进行敲诈勒索。遇到被索取对象的抵制或反抗,极易使用暴力,这样性质也就变成了抢劫犯罪了。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易诱发性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减少色情、暴力等黄色文化污染。据北京海淀区法院对在押100名未成年犯进行问卷调查,发现经常看色情内容书刊、音像制品并受影响的占32%;经常进入录像厅的占39%,曾进入过的占51%。据犯罪心理学分析,少年性机能渐渐发育成熟,但往往性道德观念的形成却落后于性机能发育的成熟,色情文化的污染最容易使这个时期的少年放肆地追求性刺激。色情文化污染,是未成年人性犯罪的直接原因。

与品行不良的人交友——易近墨者黑

案例:15岁的魏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是交友不慎导致他走上了邪路。据魏明自述,他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认识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王大哥经常请他去餐馆吃喝,带他去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机。工作繁忙的父母没时间陪她,王大哥成了魏明的好朋友和崇拜偶像。一天,王大哥突然对魏明说:“有一个小子总跟我过不去,我不便出面,你替我教训教训他,反正他也不认识你。”被王大哥这么一蛊惑,原本老实听话的魏明手拿木棒,朝那个人的头上猛击一棒,导致其头部受了重伤。

法官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团伙化趋向,共同作案的比例较高,近年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高达60%以上。这与不良交友有密切关系。因为,青少年阶段是逐步走向成熟的阶段,这一阶段其模仿性极强,周围环境对他们的影响很大。由于在他们周围同他们长期来往的都是一些有各种不良习气的人,所以容易染上好吃懒做、贪图享受的不良习气,从而使之逐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赌博---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

案例:17岁的赵佳在假期结识了一些社会上的不良分子,并在他们的诱惑下多次参与赌博,还欠下500多元赌债。为了偿还赌债,赵佳多次手持三棱刮刀,强行劫取9名小学生的财物,得赃款人民币400余元。人民法院认定赵佳犯了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法官分析:中学生赌博是百害而无一利。一方面大量占用学习和休息时间,影响学习成绩和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也让未成年人产生贪欲。同时,赌博一上瘾,一旦形成习惯就难以改正,所以赌博是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发因素。未成年人由于争强好胜的心理比较强烈,在许多事情上喜欢占上风;又由于社会经验少,情绪容易冲动,所以往往容易受到隐忧和怂恿而参加赌博,一旦学会方法尝到刺激就可能形成赌瘾,成为参加赌博活动的常客。

偷拿家中钱财也是不良行为

案例:中学生小林趁邻居家没人,连续几次翻墙入院撬门盗窃,偷走邻居的现金5000余元,最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小林有期徒刑。开庭审理前,法官召来被告人的母亲谈话,想了解到被告人犯罪的原因。这位母亲说,小林从小时候起就经常偷偷从家里拿钱,少则几十元,多则数百元。

法官分析:偷拿家中钱财虽然属于个别现象,但也不能够放任不管,否则家贼就发展成了盗窃犯。一家儿童心理咨询门诊的资料显示,44名有不同程度“偷窃”行为的孩子中,%是在四五岁时拿家里的钱,%发生在小学阶段,%是12岁以后才有“偷窃”行为。

携带管制刀具——易导致严重违法犯罪

什么是管制刀具?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进行管制的规定》,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刀具,只有法律规定的人员如解放军、武警、专业狩猎人员才能持有、携带上述刀具。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应受到拘留或者罚款处罚。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遇到情况可能伤害别人,也可能被他人伤害,导致严重违法犯罪后果的发生。

二、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原因,也有客观方面原因。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均在生长发育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成熟,对是与非、美与丑、善与恶的辨别能力不强,易受各种不良环境因素的污染,产生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产生的主观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主要概括以下几点:

1、厌学,滋生不良行为。

厌学是所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旷课等不良行为是厌学心理的外在表现。厌学是指学生厌恶学习或学业的心理,包括厌学情绪、厌学态度和厌学行为。以学习为主的未成年人的严重厌学后患无穷,为了逃避学校生活,轻则旷课逃学,重则中途离开学校,浪迹社会,被社会上不法分子腐蚀、利用,做坏事,甚至走上犯罪。青少年朋友,尤其是未成年人朋友,要端正学习态度,珍惜青春年华,克服厌学情绪,立志读书,报效祖国,服务人民。

2、好奇心的试探,引发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精力旺盛,好奇心强,求知欲强,探索事物奥秘的好胜心强,但对事物本质认识能力差,甚至不计后果去试探。如有的未成年人看到成年人抽烟,吐着一串串圆圈飞扬蛮有品位,就偷着学抽烟、学着吐圆圈玩,慢慢变成小烟民;有的未成年人认为喝酒潇洒,蛮刺激,自己试着喝,甚至不顾健康一醉方休,以体验生活,后来变成小酒鬼;有的看大人搓麻将赌钱,蛮好玩,从看着搓,学着赌,结果变成小赌棍,等等。青少年朋友应该把旺盛的精力、好奇心、求知欲,用于学习上、探索科学技术上、创造发明上,不应该浪费青春去试探那些有害健康、有害成长、有害社会的恶习上。

3、放纵不良习气,产生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天真活泼,敢想敢干,但缺乏克制力,加之对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缺乏正确的认识,如果以为恶小而为之,认为:“能打敢拼是英雄,能挣会花是豪杰。”而不加以制约,任其发展。有的未成年人从嘴馋,到贪吃喝,讲排场;有的从嫌土气到追求时尚爱打扮,穿名牌讲气派;有的从贪玩到结伙滋事讲帮派等等,结果由不良习气逐步发展成为不良行为、严重的不良行为,最后走上犯罪道路。青少年朋友,应该把天真活泼,敢想敢拼,用在攻克学习难点上,用在准备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贡献上。

4、无序张扬自我意识,发展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的自我意识随着年龄的增长不断发展是正常现象,但是,“以我为中心”不顾一切地无序地张扬自我意识,目空一切,漠视社会道德、法律、法规的约束,以身试法。有的未成年人不听劝告,上网成瘾,玩物丧志,荒废学业,甚至走上歧途或者盗窃、抢劫等犯罪道路;有的不顾违法,不珍惜生命、不计后果吸食毒品,甚至走上贩运毒品的犯罪道路;有的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思想受污染,进行模仿,最后走向淫乱或强奸等犯罪道路。

总之,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的原因,主要是自我放纵和法律观念淡薄。一般来说,人们行为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也是一些不良习惯从轻到重的不断强化的过程,聪明的人就是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的侵蚀。青少年朋友必须明白要克服不良行为,抵御各种不良影响的侵蚀,要从提高自身的素质开始,平时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要增强法律观念。唯有如此,才能提高抵御不良行为的免疫能力。

三、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

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要从源头抓起,要实行家庭、学校、社会的综合治理。这里,仅说我们青少年自身如何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问题,没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主要是预防,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既要预防也要矫治。

1、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是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基础。美德与罪恶,道德上的善与恶,都是对社会有利或有害的行为;在任何地点,任何时代,为公益作出最大牺牲的人,都是人们会称为最道德的人。人不应当像走兽一般地活着,应当追求知识和美德。我们要做一个真正的人,就要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中共中央倡导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就是做人的基本准则。要将基本道德规范作为自己言行的标准,在日常的行为举止中培养,逐步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在思想上牢固地树立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意识,进而构筑起抵御不良行为的防线。

品格能决定人生,养成良好的品格要不懈地努力,良好的品格是在战胜不良习惯,抵御各种污染、诱惑中养成的。如果“知而不行,只是未知”,我们一定要知而行之,将家庭、学校、社会的各种场所作为自己养成良好品质的好机会、好地方,在真善美与假恶丑的较量中,检验自己每一个言行,锻炼成长。

2、增强法律意识,是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保障。

法律和道德,从实质上来说,都是人的行为准则,但它们的产生和实行方式不一样,表现形式不一样,调整范畴不一样。许多未成年人犯罪,当他们被司法拘留还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刑律。有的在看守所面对提审的警官求饶地说:“警察叔叔,放了我吧,我要回去过年。”“人是我捅的,不知道会死,今后我不做了。”根本不晓得打架斗殴的危害,伤害他人生命、健康是犯罪行为。有的未成年人被成年犯罪分子利用参与贩运毒品被审判时,问他为什么贩运毒品?他说:“人家给我钱花,给我饭吃,玩得也开心,叫我送点东西,不好意思推诿,谁知道这就是贩运毒品。”

这些教训是深刻的,我们一定要学法、知法、守法,只有认识到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仅仅是一步之遥,如果让不良行为任其发展,必然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要实施每一个行为时,一定要冷静思考,想想是不是违法?若违法即止步。法律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保护神。

3、坚持防微杜渐,是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有效措施。

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同时,也都是螺旋式发展的。青少年的不良行为也是这样的。有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是自觉或不自觉形成的,有的经家长、老师教育及时改正;有的不听教育甚至把不良行为当成“能耐”“本领”,最后发展到难以自拔的地步。

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不可能没有缺点、错误,人的成长、成熟也是在不断克服缺点、错误中成长、成熟的。这里关键的奥秘是:防微杜渐,正确对待自己的缺点、错误,不让缺点、错误蔓延,形成不良行为、严重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

4、学会拒绝,是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良策。

当今信息时代,国内的国外的各种信息广泛传播,尤其是一些腐朽思想、没落的丑恶现象,陈渣泛滥,充斥着社会,侵蚀人们的思想,腐蚀人们的灵魂,严重毒害着青少年。一方面,青少年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法制意识,提高自身的免疫能力;一方面,要分清是与非、分清善与恶,分清美与丑,学会拒绝非法的、丑恶的、不健康的东西,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聪明的人不是不犯错误,而是不犯大错误。要想不犯大错误,就要学会自我保护,学会拒绝,不被不健康的东西所左右,不随波逐流瞎盲闯,不受黄色、灰色、黑色污染,把培养自己的良好教养作为思考行为的目标!这是因为,良好教养是一个人理智、本能、自制力和包容心共同作用的结果。

最后,请记住:恶习伤害你,品德扶正你,法律规范你;父母养育你,老师教导你,国家关怀你。关键是一句,路在脚下,成长进步,要靠你自己去努力!

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看法篇3

广饶路社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材料

广饶路社区以这次创建市普法办、市教体局、市司法局联合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示范点契机,这既是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又是我们认真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全国“青少年维权工程”工作会议精神的探索与实践,同时也是我们社区为教育教学工作热情服务的具体措施。

近年来,广饶路社区以创建法制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社区教育职能,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不断创新举措,积极探索加强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有效开展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更好的发挥社区教育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作用,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制度,创新工作机制

继续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检查和法制教育工作,按照“机制创新求实效,重铸品牌创一流”的社区教育工作目标和“创新工作机制,落实三个结合,实现最佳效果”的社区法制教育工作思路,今年二月份,我社区在办公室特开辟专门区域预防未成年犯罪矫正窗口,并先后制定、修订了《未年人犯罪检查工作职责》、《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工作纲要》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此类制度,以有力地保障我社区未成年人犯罪检查及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维权水平

如何有力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初步摸索出了“12345”工作法。一是坚持一个方针,即“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二是做到“两个确保”,培训未成年法,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确保本社区未成年人犯罪逐步减少;三是进行“三个访谈”,父母访谈、当事人访谈,做好心理沟通;四是实行“四个见面”,在得知案发人信息后,及时与被告人家长见面,与所在楼院自治组织领导见面,与所就读的学校见面,与所在单位领导见面;五是办案做到“五个查清”,查清嫌疑人的出生年月和作案时间,查清犯罪动机和原因,查清犯罪事实和证据,查清有无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查清其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几年来,通过实行“12345”工作法,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主动参与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

近年来,我社区周围的一些学校在校学生犯罪案件比较突出,尤其是伤害、盗窃案件时有发生,对社会和家庭造成了较大危害。对此,我们将进一步从重点打击入手,让法律在威严在校园形成震慑力。同时,我们将启动实施的“校园蓝天”活动计划推向深入,联合市北区法院的法官继续开展检察官送法进校园活动,完善与家长联系制度,进一步开展暑假青少年法制实践活动,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打防并举,依法育人,用真情和汗水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蔚蓝的天空。我们将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定期研究我社区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成原因、特点和发展趋势,共同探讨对策,以有力地保证 “校园蓝天”计划活动的顺利开展。

四、进一步发挥社区网格管理的作用,做到青少年法制教育无缝隙

学生都是生活在社会中的,因此做好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三结合必须充分发挥社区教育的作用,而社区拥有完善的组织网络,通过对楼长、网格员的培

训让他们将社区教育融入到学生心中,还可以适当、定期的发放一些宣传教育材料,这样学生在放学后还可以在社区中受到教育,做到无缝隙管理。同时社区干部定期进行集中讨论会,共同协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计策,为下一步工作做好计划。

五、进一步推动社会资源整合,切实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教育

为了进一步加大我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力度,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青少年的教育工作,努力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我们还积极争取街道党工委、妇联等部门的互动,把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向社会延伸,整合社会力量,进行合力预防和教育。使司法保护与社会教育接轨,给司法保护体系注入新内容。

六、进一步加强宣传,使青少年法制教育走向深入

“六五”期间,我社区普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五年来,在社区普法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我社区青少年累计接受普法宣传教育200多人次;共刊出法制宣传墙报5期;开展现场法律咨询、资料派发10次;派发与居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资料5000多份;建设和修缮法制宣传橱窗(栏)25个;举办法制讲座、培训10次;青少年学法参学率100%,参考率100%,并全部以优异的成绩通过了考核,及格率达100%。

我们决心立足本职,充分履行社区青少年法制教育职能,进一步实现创建活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为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作出新的探索,为服务我辖区经济发展、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看法篇4

“法律进校园”宣传资料之一

一《预防未成人犯罪法》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犯罪的意识。

2、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哪些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

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和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育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当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申请法律援助,免费咨询电话: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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