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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监察员发言材料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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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监察员发言材料篇1

开展“特邀监察员下基层”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根据安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开展以“关注民生、服务群众、转变作风、凝聚民心”为主题的“特邀监察员下基层”活动,以务实为民的良好作风赢得群众的支持和信赖。

二、目标任务

通过调研走访、明查暗访等方式深入基层,指导乡村纪检监察工作,解决乡村信访突出问题,检查乡村强民富民惠民政策落实情况,化解一户疑难信访问题,记录一本民情日记,了解民诉民求,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四、参加人员

五、活动时间及范围

“特邀监察员下基层”活动从2014年6月 日至2014年6月 日,为期 天,准备部署、组织实施两个阶段。

特邀监察员深入基层,做好民情记录,解决具体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实地调研,加强督促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检查上级党委政府富民惠民政策落实情况,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了解和掌握基层信访突出问题,与基层干部一道研究工作措施,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六、方式方法

(一)调研走访。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组建“特邀监察员下基层宣讲组”,赴各村集中开展反腐倡廉宣讲教育活动,并结合贯彻落实2014年上级

纪委全会精神,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开展走村入户活动,重点走访边远偏僻、问题较多、困难具体的地方,通过“乡村夜话”、“坝坝会”等形式,向基层干部群众大力宣传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宣传严惩腐败的态度、决心和工作成效,深入了解党的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听取人民群众对反腐侣廉建设的意见建议。

(二)明查暗访。乡纪检监察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间、不定地点开展暗访检查。既要开展面上的明查,又要深入普通群众中暗访,从而掌握真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属于错误行为的,要立刻纠正;属于一般性问题的,要着手研究解决。重点暗访检查上级党委政府重大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和执行情况、富民惠民政策落实情况、扶贫项目资金监管情况、基层党员干部作风状况、村纪检小组发挥作用情况等。分阶段制定暗访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对“特邀监察员下基层”活动期间信访问题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逐件检查、逐一核查,重点检查调查处理程序、办结时限和办理质量等情况。

七、问题处理

(一)能够现场解决处理的,在现场及时解决。

(二)需要乡镇党委、政府处理的,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转承其他分管领导或有关单位限期处理。

(三)对于现场无法解决、乡镇党委政府无法直接处理的,汇总上报县软建办。

八、工作要求

(一精心部署实施。结合实际,精心制定下基层活动的具体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搞好舆论宣传。围绕“特邀监察员下基层”开展的活动,强化信息上

报和舆论宣传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此次活动的内容多、要求高、任务重,参与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做到“六个不准”:一是不准接受基层的吃请,中午一律不准饮酒。二是一律不准进行娱乐活动。三是一律不准向基层提任何不合理的要求,四是一律不准同群众发生任何口角及肢体纠纷。五是一律不准做违背群众意愿、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情。六是一律不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做记录,不做反馈。如有违反,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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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监察员发言材料篇2

关于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及有关情况简介

特邀监察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监督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自1989年特邀监察员制度建立以来,在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邀监察员制度的历史背景

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是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具体体现,是实行行政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工作的有效方法,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政府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1989年12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指出,“聘请一批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1989年5月,监察部下发了《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几点意见》,建立并实行了特邀监察员制度。1989年12月9日,监察部与中央统战部联合召开聘请特邀监察员会议,聘请了首批21位特邀监察员。1991年11月,监察部印发了《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特邀监察员选聘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规范。1993年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这项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特邀监察员在更广阔的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自建立并实行特

邀监察员制度以来,特邀监察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和优势,积极投身于纪检监察事业,克服困难,无私奉献,各展所长,知情出力,加大了监督力度、拓展了监督渠道,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全县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成为行政监督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特邀监察员制度的地位

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是为了在行政监察中更好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体制。从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来看,特邀监

察员制度既是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整个现行行政监督体制的补充和完善。

(一)特邀监察员制度是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结合。行政监察是行政体系内部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制约机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但在现行的体制下,行政监督相对于行政体制之外的主体的监督,如立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较为封闭。而特邀监察员制度则通过向社会广泛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办法,将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引入到行政内部监察机制中来,从而实现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结合,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行政系统对社会的封闭。

(二)特邀监察员制度是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的结合。特邀监察员来自社会各界,同人民群众联系密切。一方面,通过他们实施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使广大群众较为充分地了解行政权力的整个运行过程。它不仅仅是对行政权力本身的监督,也是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制约,推动并促进阳光行政的实现;另一方面,通过他们可以使政府机关更方便、更广泛地倾听到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便于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情况向人民群众宣传,增进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聘请特邀监察员也是我国行政监察体制改革和完善的一项重大措施,它使行政监察与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改进和完善现行的行政监察体制,强化行政监察职能。

(三)特邀监察员制度是对强制性监督制度的补充。我国现存的监督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即强制性监督和非强制性监督。强制性监督,主要来自人民代表大会、共产党内纪律检查委员会、司法机关、监察部门的监督;非强制性监督,主要来自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爱国民主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现实表明,强制性监督最具影响力,而非强制性监督往往不具有纪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力。如何将非强制性监督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变为具有一定强制性的监督,特邀监察员制度就是一种有益的尝试。特邀监察员制度的实践证明,非强制性监督有时也可以产生非同一般的影响力和

社会约束力。它通过建议、协商的形式,促进政府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有助于党和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有助于梳理和协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在和谐稳定中顺利前进。

三、特邀监察员的特点及作用

政府特邀监察员,是以政府名义从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的本人自愿应聘的兼职监察工作人员,顺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充分发挥着双重监督、参谋咨询和桥梁纽带作用。

(一)特邀监察员的特点

特邀监察员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无爵不在位”,“无级不是官”,又联系社会各界群众,信息灵通,代表广泛。

一是广泛性。首先,作为监督主体的特邀监察员其构成是广泛的。即受聘的特邀监察员大多数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来自各行各业和社会各界,具有广泛代表性。其次,由于受聘于政府,还体现在他们履行职责中监督的对象和过程也是广泛的,因为凡是属于行政监察部门所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凡是需要进行监督的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等,都是特邀监察员的监督范围。

二是经常性。特邀监察员的监督是一种兼职监督,他们都有各自的工作,因此特邀监察员监督权力的行使除由监察机关专门组织参加一些监督活动外,主要还是渗透在日常生

活中,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和接触群众广泛的特点,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于日常监督的状态。一旦发现或者接收到人民群众反映监督对象的行为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等有关情况,就可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和举报。

三是权威性。特邀监察员虽不是专门的监察人员,但由于正式受聘于政府部门,并根据《禄丰县监察局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等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授予了特邀监察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在对监督对象执行行政监察任务时,具有

与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同样的检查、调查和建议等多项权力。因此,他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特邀监察员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同时,从实践来看,他们在履行监督职责和为监察部门提建议、意见时都较为合理和科学,具有较高的认同度,从而进一步增强了特邀监察员的权威性。

四是专业性。特邀监察员队伍人才汇集,大都来自各行业和各个领域的权威人士,其中很多是专家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他们拥有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具有明显的智力优势。一般来说,他们不仅具有强烈的参政热情、敬业的工作态度,同时还具有专业化的知识优势。但由于形势的发展和社会分工越来越专业化,部门的专业性也给监察工作增加了越来越大的难度。比如,工作中涉及金融、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拍卖、对外投资以及社会保障、中介机构等部门,其专业化程度高,增加了监察部门的监察难度。而特邀监察员作为一支特殊的力量介入到监督行列中,在一定程度

上弥补了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一些特殊行业和群体的空白。

(二)特邀监察员的作用 通过特邀监察员的工作,既可以解惑释疑、沟通理解、增进共识,又可以表民意、听呼声、讲实情,直接快速反映 对政府的意见和要求,把党、政府和人民群众联系起来,从 而在开展反腐败斗争和改进政府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 作用。一是双重监督作用。特邀监察员参与行政监察工作,一方面,代表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以及国家行 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另一方面又代表人民群众 和社会各界承担对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二是参谋咨询作 用。围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通过参与监察机关组织的各 项执法监察、纠风治理、民主评议、效能监察、廉政监察和 专项检查等活动,切实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 困难和问题,优化和改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勤政 廉政建设建言献策,为工作决策提供依据。三是桥梁纽带作 用。围绕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深入基 层掌握社情民意和热点难点问题,把人民群众最具体、最真 切的要求和呼声,及时向政府和行政监察机关反映,在政府 与人民群众之间搭起桥梁。四是宣传引导作用。围绕学习贯 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 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在不同岗位,采取不同

方式宣传党的 反腐倡廉工作方针和政策,宣传反腐倡廉的工作成效。

四、特邀监察员的工作职责 6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监察工作的发展,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和任务也必然随形势的发展而变化,随任务的需要或增减或 调整。结合我县特邀监察员工作开展的实际,其主要职责是:

1、了解并反映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和县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和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2、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和县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 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由县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3、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建设和执法情况的意见和 要求;

4、参与讨论研究和起草与行政监察有关的法规、政策,对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5、应邀参加有关执法监察或案件调查工作,或参与案 情的分析研究,可针对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 议和法律、政策依据;

6、办理县监察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特邀监察员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禄丰县监察局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规定,特邀 监察员的权利有 6 项:

1、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7

2、参加或列席县监察局召开的有关会议,了解监察工 作的安排和部署,听取县监察局关于工作情况的通报;

3、了解所反映和传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4、参加全县行政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5、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县监察局的工作提出批评与建 议;

6、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特邀监察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特邀监察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办事;

2、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4、遵守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保守秘密;

5、参与办理的行政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益关 系的,应当回避;

6、积极参加县监察局组织的有关活动;

六、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 特邀监察员在市监察局的组织领导下,按照量力、适度 的原则开展工作。其主要形式有:明查暗访、调查研究、巡 视检查、接待群众来访、参加有关会议等,在工作安排上有 集中,也有分散。8

特约监察员发言材料篇3

特邀监察员工作要点

2013年全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中、省、市纪委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纪检监察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双重监督、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宣传引导作用,加强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收集渠道,凝聚社会积极力量,共同推进全市反腐倡廉建设。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发挥特邀监察员职能作用

(一)组织参与监督检查。围绕市纪委监察局确定的2013年监督检查工作重点,以纪检监察片组为单位,积极组织特邀监察员参与明察暗访及监督检查。重点组织参与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督检查:一是参与邓小平同志诞辰110周年纪念活动推进情况的督检查;二是参与川渝合作示范区建设任务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参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培育现代产业体系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四是参与教育领域、扶贫资金项目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涉及民生民权民利方面的监督检查;五是参与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体制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六是参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相关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参与专项活动。一是列席相关会议。组织特邀监察员列席纪委全会、政府廉政工作会、纪委常委会和相关业务工作会,了解掌握反腐倡廉工作形势及要求,提升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二是参与群众接访工作。组织特邀监察员与纪检监察干部一道,定期在群众接待中心开展接访活动,受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诉求。结合“纪委书记下基层”、“大走访”活动,组织特邀监察员深入农村、基层一线,开展主动走访、定点接访、带案下访等工作。三是参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组织特邀监察员参与对公共服务行业的民主评议活动,帮助查找和解决评议对象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参与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组织特邀监察员结合岗位或职业实际,广泛开展反腐倡廉政策宣讲和形势宣传,参与各类廉政教育活动。五是参与具体业务办理。结合“纪委开放日”活动,组织特邀监察员参与调查研究、信访办理、重要法规制度起草、行政纪律案件审理、典型案例剖析等业务工作。

二、健全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

(一)修订完善工作制度。根据中、省即将印发的《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相关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建立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运行及保障机制,促进特邀监察员发挥作用。

(二)完善“双向”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向特邀监察员通报行政监察工作部署及反腐倡廉进展情况,让其及时了解行政监察中心工作,便于履行职责。通过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主动听取特邀监察员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吸纳,促进改进工作。

(三)建立定点联系制度。为特邀监察员分别确定教育、卫生、环保、食品药品、扶贫、民政、交通、住建、国土、农业等社会关注度高的定点联系行业和单位,组织特邀监察员开展专题调研和行政监察,对改进工作向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提升行政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建立业绩档案制度。建立特邀监察员业绩档案,认真记载特邀监察员参与监督检查、建言献策、走访调研等情况,客观评价特邀监察员的工作,定期向其所在单位和统战部门通报。

三、强化特邀监察员工作保障

(一)抓好学习培训。为特邀监察员订阅纪检监察刊物,向其发放相关工作资料,组织学习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监察工作政策、规定等,组织参与纪检监察机关举办的业务培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二)抓好联系沟通。注重对特邀监察员的综合服务和联系沟通,定期听取特邀监察员对开展工作的意见建议并认真落实。继续抓好片组联系特邀监察员制度的落实,片组在开展各项工作时,应充分吸纳特邀监察员参与。

特约监察员发言材料篇4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维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参加县局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研究和熟悉税务行政监察业务,对税务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参加政务公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参加行政执法监察和行政监察调研工作。

(四)广泛联系群众,宣传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监察工作。

(五)监督和反映税务部门和税务行政人员遵纪守法、执行规章,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情况。

(六)接待群众来访投诉,收集、转递群众的举报、控告材料,向群众反馈意见,应邀参加对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

(七)遵守行政监察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兼职监察员的职责

(一)协助单位“一把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县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结合单位实际向班子提出贯彻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班子的决定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二)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县局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三)协助单位“一把手”组织开展反腐倡廉、政风行风等方面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

(四)加强建章立制工作,研究和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及治理腐败的制度和措施,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五)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涉及服务方面的投诉,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及时报县局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涉及其他方面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件受理后应及时移交县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加强与社会特邀监察员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征求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七)完成纪检监察部门和单位“一把手”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了解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以及 社会的呼声和群众的意见,及时反映.(二)向社会宣传税务部门的廉政纪律

(三)配合税务机关对有关工作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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