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诺书的法律效力专业【精编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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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书的法律效力【第一篇】
2004年6月张某应聘到某星级酒店担任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合同签订之前,张某提出不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酒店考虑到聘请厨师不容易,所以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并当即要求张某书面写了一份承诺书,明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张某本人的意愿,与酒店无关,今后不得因此事发生争议。2005年11月,张某与酒店总经理发生争执,酒店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张某对此事非常不满,经过咨询了解到酒店除应支付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为其补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酒店为其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庭审过程中,酒店递交了张某的承诺书作为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后裁定该酒店为张某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评析。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可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张某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强调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还让其个人立一份承诺书,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双方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不能因此而免除酒店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据笔者了解,由于劳动者还不是很清楚缴纳社会保险的真正意义,一些用人单位也就顺水推舟,还美其名曰“职工本人不愿意,我们也是没有办法”。之词推脱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过了解,该酒店虽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但是没有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做法也是非常错误的。
即使张某不申请仲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也可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不管是什么情况,该酒店都应当为张某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承诺书的法律效力【第二篇】
2004年6月张某应聘到某星级酒店担任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合同签订之前,张某提出不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酒店考虑到聘请厨师不容易,所以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并当即要求张某书面写了一份承诺书,明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张某本人的意愿,与酒店无关,今后不得因此事发生争议。2005年11月,张某与酒店总经理发生争执,酒店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张某对此事非常不满,经过咨询了解到酒店除应支付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为其补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酒店为其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庭审过程中,酒店递交了张某的承诺书作为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后裁定该酒店为张某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评析。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可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张某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强调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还让其个人立一份承诺书,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双方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不能因此而免除酒店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据笔者了解,由于劳动者还不是很清楚缴纳社会保险的真正意义,一些用人单位也就顺水推舟,还美其名曰“职工本人不愿意,我们也是没有办法”。之词推脱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过了解,该酒店虽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但是没有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做法也是非常错误的。
即使张某不申请仲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也可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不管是什么情况,该酒店都应当为张某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承诺书的法律效力【第三篇】
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 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 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 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证行 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 22 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 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
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 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 14 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并签订 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 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
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
根据《担保法》第 13 条和《担 保法》司法解释第 22 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以 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 “保证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 章”等。
第二,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定内容。
根据《担保法》第 15 条的规定, 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 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 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依照《担 保法》司法解释第 22 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 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22 条 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 安慰函是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 件之一,其是指发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 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
安慰函在国际经济 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 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
有学 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 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 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 也由于其条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 义务。
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部分法院的意见是倾向于认定安慰函 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 银行在审核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时的倾向意见和观点。
鉴于此,商业银行在接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注意该承诺函措辞不 能含糊不清,而应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 必须具备的内容要素。
案例启示日常信贷业务中, 银行常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 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理业务,如不愿意 和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证担保函等等。
对于这样的情况, 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按照银行的常规做法操作。
另一方面也需要 站在客户立场思考问题,如确系客户合理要求,应在做到满足客户需要的 同时,避免风险。
承诺书法律性质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 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
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 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 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
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 全的自由处分权。
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 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 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
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 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 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 所以说, 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 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 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 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 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 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 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 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 效。
个人承诺书的法律效力【第四篇】
承诺书,顾名思义是承诺人就某某事对相对人所做的书面承诺。那么,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现在,下面请阅读网友为大家分享的“个人承诺书的法律效力专业【精编8篇】”,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承诺书,顾名思义是承诺人就某某事对相对人所做的书面承诺。那么,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承诺书受法律保护的承诺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呢?现在,我们将在下文对以上问题进行细致解答,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我们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因为承诺书属于合同中的一种,所以我们更加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果您如何书写承诺书、个人还款承诺书,以及承诺书和合同有哪些区别等问题还有不清楚、明白的地方,请您及时联系我们律师365,我们将尽快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专业地法律服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承诺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合同成立,探讨承诺的法律效力,实际上也就是探讨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有形式拘束力与实质效力之分,前者意指当事人不能任意撤销、变更甚至解除合同的效力,后者是指基于合同本身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源于合同的成立,实质效力源于合同的生效, 所以,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是产生合同的形式拘束力即通常所说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是产生合同的实质效力即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是对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对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效力的内容,却未见有规定。
于是,学界对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之间的'关系,就有了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约束力。合同效力不仅指合同能够对当事人产生效力,还包括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特殊情况下所产生的效力。而合同的拘束力主要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要求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据合同履行义务。合同效力包括束己和涉他效力,合同的约束力仅指束己效力。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效力等同于合同的约束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的约束力是指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外,不容一方反悔请求解约或无故撤销,而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经过法律评析所反映出的效果,即有效合同的效力。从上述几种观点来看,学界对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差异,差异的实质在于对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与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尚没有作出严格的区别。
从内容上讲,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之“力”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确定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即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意。合同成立,表明合同的内容,即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已经具体、明确和确定,合同具有确定力。合同确定力的来源,主要因合同条款而产生,有些则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某些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合同确定力的内容包括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而合同权利包括合同债权及形成权、抗辩权等权利,其中,合同债权是主要权利,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2、保持力。指债权人依债权取得之利益,为有法律上之原因,得永久保持。 合同成立后的保持力,实质上是指自合同成立至合同履行完毕这个时间段里,当事人负有的保持上述合同确定力的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不作为义务,包括: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变更和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不得任意处分合同特定的标的物。3、协作力。协作力因合同的附随义务而产生。对于成立与生效分离的合同,如须经行政审批凡能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负有促使合同生效的准备义务,对须批准、登记生效的合同,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充分准备材料,及时报请批准或登记,又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不得对条件的成就与否施加不正当的影响。此外,协作力还表现为当事人应履行相应的保密、通知、协作和保护等附随义务。
而合同的效力之“力”,主要表现为请求力、执行力、处分力和受领力。请求力又称履行力,指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或者向法院诉请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只有成立且已生效的合同产生请求力。执行力又称强制执行力,指债权人在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生效判决之后,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处分力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抵消、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受领力是指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受领该给付的效力。
上述分析表明,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效力的内容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合同法虽然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但合同法第八条又在实质上将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生效后的效力混为一谈。
就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的内容来讲,应该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成立即生效的合同。这类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该类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同时存在,完全契合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此时的合同既产生确定力、保持力和协作力,也同时产生请求力、执行力、处分力和受领力。第二种情况是,成立后还需一定条件的成就才能生效的合同。
这类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及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由于合同未生效,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也不能诉请法院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该类合同仅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后果而不发生合同效力的后果,即仅发生确定力、保持力和协作力,而不发生履行力、执行力、处分力和受领力,所以,该类合同并不产生合同法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诉北京育科联大学生公寓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外国语大学借款、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质押合同虽然依法成立,但在大学生公寓经营收益权既未办理出质登记亦未转移占有的情形下,以之出质的质押合同未生效,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诉请北京育科联大学生公寓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质押合同的请求尚不能得到支持,北京育科联大学生公寓开发有限公司无须按照约定履行质押义务,承担质押责任。该案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尚未生效,并不产生“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后果。
所以,合同法第八条关于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并不能完全产生“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后果。未来修订合同法时,可以将其修改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个人承诺书的法律效力【第五篇】
张某(女)与王某(男)于2008年3月结婚,2009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为照顾小孩张某从单位辞职,张某担心自己辞职后以后生活没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中写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孩的抚养权,王某考虑后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承诺书,2014年7月因为王某外遇,张某要求离婚并按照承诺书中的要求净身出户,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王某同意离婚,但不承认承诺书的效力,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承诺书的效力予以认可。
评析。
承诺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1、承诺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3、承诺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承诺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承诺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承诺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承诺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笔者赞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种说法。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笔者认为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承诺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中对承诺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定,对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定不予认定,不过该约定可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个人承诺书的法律效力【第六篇】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承诺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合同成立,探讨承诺的法律效力,实际上也就是探讨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有形式拘束力与实质效力之分,前者意指当事人不能任意撤销、变更甚至解除合同的效力,后者是指基于合同本身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源于合同的成立,实质效力源于合同的生效,所以,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是产生合同的形式拘束力即通常所说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是产生合同的实质效力即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是对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对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效力的内容,却未见有规定。
于是,学界对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之间的关系,就有了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约束力。合同效力不仅指合同能够对当事人产生效力,还包括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特殊情况下所产生的效力。而合同的拘束力主要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要求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据合同履行义务。合同效力包括束己和涉他效力,合同的约束力仅指束己效力。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效力等同于合同的约束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的约束力是指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外,不容一方反悔请求解约或无故撤销,而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经过法律评析所反映出的效果,即有效合同的效力。从上述几种观点来看,学界对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差异,差异的实质在于对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与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尚没有作出严格的区别。
从内容上讲,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之“力”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确定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即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意。合同成立,表明合同的内容,即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已经具体、明确和确定,合同具有确定力。合同确定力的来源,主要因合同条款而产生,有些则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某些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合同确定力的内容包括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而合同权利包括合同债权及形成权、抗辩权等权利,其中,合同债权是主要权利,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2、保持力。指债权人依债权取得之利益,为有法律上之原因,得永久保持。合同成立后的保持力,实质上是指自合同成立至合同履行完毕这个时间段里,当事人负有的保持上述合同确定力的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不作为义务,包括: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变更和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不得任意处分合同特定的标的物。3、协作力。协作力因合同的附随义务而产生。对于成立与生效分离的合同,如须经行政审批凡能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负有促使合同生效的准备义务,对须批准、登记生效的合同,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充分准备材料,及时报请批准或登记,又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不得对条件的成就与否施加不正当的影响。此外,协作力还表现为当事人应履行相应的保密、通知、协作和保护等附随义务。
而合同的效力之“力”,主要表现为请求力、执行力、处分力和受领力。请求力又称履行力,指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或者向法院诉请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只有成立且已生效的合同产生请求力。执行力又称强制执行力,指债权人在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生效判决之后,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处分力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抵消、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受领力是指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受领该给付的效力。
上述分析表明,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效力的内容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合同法虽然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但合同法第八条又在实质上将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生效后的效力混为一谈。
就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的内容来讲,应该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成立即生效的合同。这类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该类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同时存在,完全契合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此时的合同既产生确定力、保持力和协作力,也同时产生请求力、执行力、处分力和受领力。第二种情况是,成立后还需一定条件的成就才能生效的合同。
这类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及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由于合同未生效,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也不能诉请法院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该类合同仅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后果而不发生合同效力的后果,即仅发生确定力、保持力和协作力,而不发生履行力、执行力、处分力和受领力,所以,该类合同并不产生合同法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诉北京育科联大学生公寓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外国语大学借款、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质押合同虽然依法成立,但在大学生公寓经营收益权既未办理出质登记亦未转移占有的情形下,以之出质的质押合同未生效,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诉请北京育科联大学生公寓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质押合同的请求尚不能得到支持,北京育科联大学生公寓开发有限公司无须按照约定履行质押义务,承担质押责任。该案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尚未生效,并不产生“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后果。
所以,合同法第八条关于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并不能完全产生“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后果。未来修订合同法时,可以将其修改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个人承诺书的法律效力【第七篇】
何谓婚前协议书?就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针对夫妻冠姓、住所、家务如何分工、生活费给付、夫妻财产制、自由处分金、子女姓氏及抚养、家暴等事项,在彼此认可之下,所签立的协议书。
当然除了契约中所规定的事项外,双方也可以增减其条文内容,可以从这份婚姻契约模板中挑选双方皆同意的条款签订,但是另行增加条款的内容就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个人承诺书的法律效力【第八篇】
自愿、协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金额较大,建议委托律师代为起草,审核。
2019年6月张某应聘到某星级酒店担任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
劳动合同。
月工资5000元。合同签订之前张某提出不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酒店考虑到聘请厨师不容易所以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并当即要求张某书面写了一份。
承诺书。
明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张某本人的意愿与酒店无关今后不得因此事发生争议。2019年11月张某与酒店总经理发生争执酒店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张某对此事非常不满,经过咨询了解到酒店除应支付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为其补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酒店为其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庭审过程中,酒店递交了张某的承诺书作为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后裁定该酒店为张某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可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张某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强调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还让其个人立一份承诺书,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双方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不能因此而免除酒店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据笔者了解,由于劳动者还不是很清楚缴纳社会保险的真正意义,一些用人单位也就顺水推舟,还美其名曰“职工本人不愿意,我们也是没有办法”。之词推脱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过了解,该酒店虽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但是没有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做法也是非常错误的。
即使张某不申请仲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也可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不管是什么情况,该酒店都应当为张某补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