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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司法调解资料【参考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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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调解资料【第一篇】

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掌握城区法院司法调解工作情况,按照城区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计划,城区人大法制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城区人大代表共12人组成调查组,于9月上旬对城区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开展调研。现将调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要求,坚持一手抓审判质量提高,一手抓调解体系建设,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构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将民商事案件调解率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推进司法调解工作的开展,有效化解了大量民事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安定稳定。

2、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式。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将调解作为实现“息诉止争”的重要手段,细化工作措施,提升诉讼调解成功率。一是坚持把握调解原则开展工作,案件从立案送达始到庭前、庭中、庭后各阶段加强调解工作,把调解贯穿到诉讼的全过程。发挥人民调解根植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创造性地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通过在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利用诉讼服务窗口和交通巡回法庭开展诉前调解和诉前联动调解,积极开展立案调解、诉前调解等先行调解工作;二是完善民商事诉讼调解机制,针对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复杂的社会矛盾,运用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做好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工作,将调解切合发展实际,创新家事审判与调解工作方式,突出关怀的理念,通过“劝、批、谈、教”相结合,努力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案件的调解上取得良好的效果;三是充分发挥派出法庭在各镇、村开展基层调解作用,通过广泛设立便民司法联络点、打造“家门口的巡回法庭”、“法官进村”、“周四下乡”等活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法律咨询;四是及时探索和总结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径,提炼出不少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既解当事人的“法结”,又解当事人的“心结”。

3、拓展调解范围,注重调解效果。结合新形势下诉讼调解工作的特点,拓宽调解适用领域,把诉讼调解从民商事审判延伸到刑事附带民事、行政协调等领域,通过调解缓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协调行政关系、“执行难”等问题,有效整合资源,指导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与村、社区基层组织、工会、妇联的联系协调,开展对社区工作人员、基层妇女工作者、工会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发动人民陪审员、社区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等人员共同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全社会齐动员、共参与的'联动调解。

二、存在问题。

1、城区法院长期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一些新任审判人员工作经验和生活阅历经验相对不足,调解的效率和调解能力有待提高。

2、对人民调解的指导有待深入,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还存在着薄弱环节,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接的工作开展得还不够深入。

3、外部环境有待改善,个别律师、法律工作者出于代理收益原因抵触调解,不积极协助当事人促成调解,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

4、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调解实施规定的细则不够明确,容易造成调解时操作不规范。

三、几点建议。

1、要进一步明确司法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强化“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法院与社会各阶层充分理解、共同支持调解工作的社会氛围。

2、要坚持公平公正调解、双方自愿调解的原则,注重发挥灵活多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办案人员要深入实际,认真了解案情,拿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在加强调解工作的同时,规范调解,防止因片面强调调解带来的久调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

3、要创新机制和整合资源,完善和总结诉讼调解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经验,把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起来,一是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参与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如何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二是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密切配合,采用协调、协商方式做好调解工作;三是建立和探索法院与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联调机制,在依法开展审判活动的前提下,与代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加强协调,共同做好诉讼调解工作。

4、健全客观、公正的绩效考评机制,加大调解指标在各项指标中的考评比重,把调解工作作为考评审判工作和评价审判人员的重要内容。

5、是要加强办案人员自身素质建设,采取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形式,努力提高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调解能力,确保司法调解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最新司法调解资料【第二篇】

司法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实践中,它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参与司法调解的过程中,我获得了不少经验和心得,以此来分享。

司法调解是在司法人员的协助下,由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司法调解有很多优势,它不仅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还可以帮助当事人更有效地解决争议,减少争议的社会成本,同时也可以增加当事人之间的信任。

在我的经历中,我发现,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是达成协议的关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信任,他们可以更加愿意妥协和解决争议。而如果双方的信任被破坏了,合作将变得更加困难。因此,作为调解人员,我要花时间了解双方的需求和痛点,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以便更容易达成协议。

调解中,要从多个方面促进双方合作。让双方了解对方的情况和立场,给各方留下足够的时间考虑和商议,以及为双方提出中立和公正的意见等,这些方法可以促进双方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更大。如果双方在调解中同意达成协议,调解结果可以被立即执行,让当事人更快地结束纷争。

第五段:总结。

司法调解是一种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具有优势,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帮助当事人更有效地解决争议,减少争议的社会成本,同时也可以增加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作为调解人员,我们要花时间了解双方的需求和痛点,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以便更容易达成协议。最重要的是,我们要促进双方之间的合作,以便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在调解中同意达成协议,调解结果可以被立即执行,让当事人更快地结束纷争。

最新司法调解资料【第三篇】

2003―2004年,是我县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的两年,也是工会工作在服务大局和服务职工方面成效显著的两年。两年来,我县各级工会在县委和上级工会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紧抓住职工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和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工会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突破,在推进我县改革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扶贫帮困和促进再就业成效显著。两年来,各级工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扶贫帮困和促进再就业作为服务大局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头等大事来抓,尽其所能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一是深入开展“送温暖”活动。两年来,在春节期间全县各级工会组织走访慰问特困劳模、特困职工4500多户,投入资金90余万元。其中,县总机关筹措资金11万多元,走访慰问特困职工、特困劳模520多户,帮助他们解决了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二是开展了“爱心助学”活动。今年,全县有85名应届和往届的大学生得到了资助,金额达12万元。三是扎实开展促进再就业“十大帮扶行动”。现已建立职介所1个,培训基地2个(供销大厦、盘山汽校),安置基地3个(兴达公司、天缘建筑公司、大荒石蜡总厂),培养选树创业到带头人13人。两年来,培训下岗失业人员1500余人,安置下岗职工1200余人。四是成立了困难职工援助中心。该中心自2004年5月份成立以来,已救助特困职工30多人。六是建立了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共980户,2653人。七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推进了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通过不懈努力的工作,2003年县总工会被省总工会授予“送温暖”先进单位。

――群众技术创新工程取得新成果。两年来,全县各级工会组织紧紧围绕中心,主动服务大局,积极构建载体,始终坚持把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广大职工的素质,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统一起来,组织动员全县职工积极开展立新功、创伟业活动,为我县经济发展献技出力。一是积极开展“立新功、创伟业”活动。两年来,全县各级工会组织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组织广大职工深入开展“立新功、创伟业”活动,通过开展“献良策、创记录、提素质、作主人”劳动竞赛与技术创新等活动,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全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据统计,全县职工提合理化建议43783条,被采纳11400条;职工人均增节460元;技术攻关5万元以上129项,10万元以上61项;实现技术革新1348项;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110项,共创经济效益万元。职工技术培训299次,参加人员61264人(次);岗位练兵900次,参加人员15284人(次),计算机培训人数达3890人(次)。二是组织全县职工积极参加盘锦市第三、四届“蟹文化”活动和全市职工技能大赛活动。在“蟹文化”活动中,我县代表队连续两年取得了较好成绩,这对加快河蟹产业发展,加快对外开放步伐起着积极地推动作用。在2004年职工技能大赛上,我县代表队获得个人和团体两个第一名的好成绩。通过开展这些活动,激发了广大职工学知识、练技能的积极性,提高了职工队伍素质。三是加强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两年来,我县有1人被评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4人评为省劳动模范,1人被评为省“五一”奖章,5人被评为市“五一”奖章,2人被评为市特等劳动模范,19人被评为市劳动模范,1个单位被评为省先进集体,5个单位被评为市先进集体。

――依法维权工作有较大突破。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县总工会把维权工作作为工会发挥职能作用的首要任务来抓。一是积极推进厂务公开工作。全县有81家企事业单位实行了厂务公开,公开率达82。厂务公开的单位共召开职代会53次;民主议事会132次,提出问题323件,解决问题233件,清漏挖潜1200万元;公开招投标12件,公开招标节约资金180万元;设公开栏114个,公开次数346期,企业节约招待费80万元。二是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全县有135个基层工会,其中有92个基层工会建立职代会制度,年内都召开了职代会。有88家实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制度。全县有56个企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全面完成了市总下达的任务。36家签订了工资协议。会同市、县人大、市总工会及有关部门对《工会法》落实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大检查,推进了《工会法》更好的贯彻实施。三是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有进展。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县总工会与县直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上街集中宣传了《安全生产法》。并举办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培训班,培训人员100余人。有56个生产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督。

组织。两年来,县总工会开展了4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109个,整改率达100。四是组织开展评选尊重职工民主权利优秀厂长(经理)活动,有25个企业法人代表参加此项活动。通过开展这项活动,增强了法人代表与职工的联系,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广大职工为企业发展和企业增效做出了积极贡献。五是依法调解和法律援助工作有新突破。全县有91家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建率达72。全年共接待来信来访75件,调解率达100,结案率达95。

――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按照全总提出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盘山县总工会把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摆在了工会整体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各级工会以新建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两年来,全县新建企业组建工会20个,新配备4个乡镇的工会主席,有35个基层工会进行按时换届。我们为使私企建会工作顺利进行,2004年6月召开了私企建会经验交流会,推进了私企建会工作。开展了“建家、达标、升级、创优”活动。两年来,全县基层工会组织全部达标,升级60个,创优14个,建成全国模范职工之家1个,省级模范职工之家1个,市级模范职工之家3个,先进职工之家4个,模范职工小家3个。对县直和乡镇工会主席实行了目标管理,实行百分考核制度,经过考核达到优秀的有11家。举办了各级工会干部、新建企业工会干部培训班,有近140余人参加了培训。基层工会干部队伍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全县工会工作整体水平上了一个台阶。

――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新提高。按照省、市总的要求,我们大力实施开展了“知识武装工程”活动,加强了职工思想教育工作。一是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为庆祝“三八”节,举办了“情系姐妹,奉献爱心”演讲比赛;在“五一”前夕,举办了盘山县“兴达杯”庆五一职工卡拉ok比赛,进一步丰富了广大职工的业余生活。二是在企业中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班组,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进一步调动了广大职工学知识、练技能的积极性。如农电局、电信、农行等单位活动开展比较好,农电局陆家农电所被省总工会评为“学习型班组”。三是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了向新时期当代工人许振超、李斌的学习活动,在全县广大职工中开展了“辽宁大振兴、盘锦当尖兵、盘山要先行、职工立新功”的大讨论活动,开展了“树信心、强本领、做贡献、促振兴”的主题教育,进一步把广大职工的`思想统一起来,精神振奋起来,为建设宽裕型小康县做出了新贡献。

――县总机关建设水平迈上了新台阶。县总机关各部门相互协作、紧密配合,在各自的工作领域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是班子建设有所增强。按照县委提出的建设“为民务实清廉”领导班子要求,加强了中心组学习,强化了廉洁自律教育。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了团结协作、互相支持的良好氛围,班子战斗力、凝聚力不断增强。二是机关干部队伍素质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了学习制度,严肃了学习纪律,构建了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学习体系,加强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坚持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相结合。两年来,机关干部人均记学习笔记达6万多字,写体会文章10篇以上,理论文章和调查报告各2篇以上。通过加强学习,机关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有了一定提高,工作效率大大提升。三是机关作风建设明显转变。按照建设“四型机关”的要求,县总结合实际,制定了8条规定,并健全和完善了15项规章制度。两年来,县总机关干部严格执行了各项规章制度,机关建设取得新成效。以职工为本的理念明显增强,机关干部的纪律观念明显加强,文明办公程度明显提高,机关作风明显好转。在机关中开展了“五个一”活动(即每名机关干部联系1个私营企业、联系1名劳模、联系1名困难职工、提一项创新方案、写1篇理论文章或调查报告)。机关干部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为广大职工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两年来,到目前,机关干部联系私营企业13个,联系劳模13名,联系困难职工13名,提出创新方案13项,写理论文章或调查报告27篇。机关干部为包扶户捐衣捐物100多件,为包扶对象解决生产、生活资金达11000多元。开展了“争先创优”活动,即在县直机关开展争创“四个一流”(一流班子、一流队伍、一流工作、一流作风)活动,在机关部室之间开展了争创先进部室活动,在机关干部中开展了争当先进工作者活动。通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充分调动了机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2003――2004县总工会连续两年被省、市总工会评为先进工会,被县委、县政府授予建设“四型机关”先进单位、文明机关,2004年党支部被县机关工委评为“红旗支部”。

最新司法调解资料【第四篇】

一、协助民警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

二、负责对辖区内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处理意见。

三、及时向村委会和警务室(站)民警汇报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的纠纷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

四、协助民警处理跨地区的矛盾纠纷调解。

五、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解决纠纷的协议,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协助民警劝导当事人提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

六、通过调解矛盾纠纷,开展普法教育与法制宣传。

最新司法调解资料【第五篇】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新公司法赋予公司经营的灵活性,承认公司形式间可以依法转化。

因为公司自身情况导致注册资本、股东人数等等达不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般都是被动变更的。也有这样的情况,有的公司没有上市计划,或者不想把过多的财务状况展示出来所以就不想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公司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尽职调查过程中的重要文件,虽然大多情况下里面都是套话,但有些细节性的规定如果没注意到的话,日后会造成很大的麻烦,很多法律条文中的规定后面都会加一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照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是分支机构的一种具体形式;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与母公司之前是被控股或被控制经营管理的关系,除此之外,子公司与其他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没有区别,是独立的公司法人。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公司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保障其他股东的权益)。

新公司法规定的投资对象不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扩展至“其他企业”,这里的其他企业具体还指那些?现实中的例子?连带责任是相对于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是根据投资额承担的责任,连带责任是无限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新公司有明确的意向限制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如何理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股东大会好比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有投资人的意见。董事会好比常务委员会,它是执行股东大会权利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实中已经存在了很多公司实际只有一个大股东或主要出资人的情况,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很多时候都混在一起了,出现很多纠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新公司法特别增加的内容,是法律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趋势。这里要明确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有且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证明哪些是公司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有争议。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包括股东之间的转让和股东向公司外的人转让。前者对于公司的影响较小,法律不予强制规范;后者涉及公司外的人加入公司,可能与已有股东的利益形成冲突,法律严格规定了转让程序。

要其他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理解。

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是指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不得高于变更前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一般情况是净资产额直接转入股本数,一股一块钱。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取得自己的股份,但是由于其为独立法人,其股东应为独立的第三人,否则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人格难以区分。

公司一般在什么情况下会持有本公司股份,什么途径?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即选举时,每一股份拥有者与应选者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应选几个每一股就有多少表决权,股东可以集中表决权向其中一名候选人投票。这是本法为了防止处于控制地位的股东凭借其优势把持董事、监事选举。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容易使公司的董事等人员,通过其实际掌握的公司拥有的本公司股份影响公司决策,还可能利用其掌握的内部消息进行股票操作。以此新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减资、合并、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时,又不得不允许其收购。

除了股东依法行使回购请求权外均需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

质押权是以第三人可以取得质押物所有权为前提的担保形式,基于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公司的股票是不能作为质押物用来对公司债权进行担保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清算,使公司法人资格消失的法律行为,一般有自愿和被迫两种情况。

区分破产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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