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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毕业论文设置专业【范例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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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毕业论文设置【第一篇】

汉语言文学专业,目前的本科层次有两种,一种是普招本科,4年学制;一种是专升本,2年学制。层次多,学生来源面广。再加上本科设立时间短、基础较薄弱。于此,专业教学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课程设置存在问题,专修课课时明显不够,实践课学时较少,学生职业技能培养不足;其次,考核制度和形式不规范;再次,学生专业认同感不强,认识的深度不够。同时,学生就业率低,就业水平不高。为此,多次组织本系老师对我国特别是本省的教育现状、社会需求、学生学情等开展较全面的调查。先后走访了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并和省外其他著名院校就中文教学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和交流,获得了大量的教改信息和宝贵的教改经验。通过与兄弟院校的交流与比较,使我们基本把握了新建院校中文专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大方向。科学思考之后,我们选择了目前国际上最新的教育理念———全纳教育来指导我们的教育改革。构建了“平台+模块”的人才培养模式。所谓的“平台”是指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基础素质平台,这是人才培养的基石和关键,侧重于基本知识和人文素质;“模块”更多的是侧重于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主要分为3种类型:研究型(考研深造)、教师型(教师职业)、应用型(文书、秘书、记者、编辑)。

我们的教学改革旨在吸取“全纳教育”思想理念和执着精神,让不同层次有着不同需要、不同个性、不同学业水平的学生都能获得最好的发展。为此,我们对传统的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课程体系进行了重新修订和调整。在课程结构的设置上,共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专业拓展课程、综合素质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等6大类。这里重点阐述后3类课程。

21专业拓展课程。

是在专业主干课程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专业发展方向和职业生涯设计的延续性课程。在专业拓展课程设置上,我们设置了3大模块。(1)考研深造类课程主要从语言和文学两大类别来设置,提供了现代汉语词汇研究、现代汉语语法理论研究、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研究、现代汉语虚词研究、修辞学研究、文字学……和中国文化概论、中国古代文学专题、《诗经》的文化阐释、唐诗宋词专题、明清小说研究、中国现代文学专题、“五四”文学思潮等课程。(2)教师教育类主要设置了语文教育思想研究、文学解读学、经典文学教育研究、教育研究方法、教师职业技能训练、现代职业礼仪和演讲与口才等课程。在教师教育类课程体系中,不仅要培养普通学校的教师,也努力向特殊教育领域拓展,力求培养全纳型教师。(3)文秘编辑类主要设置了应用写作、秘书学、行政法学、编辑与采访等课程。此类课程适合于将来从事文书和公务员等职业的需要。在3大模块中,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个人需求、职业生涯设计在一个或多个模块中自由选课。这样,学生既有专业发展方向,又有利于专业领域的深化与拓展。

22综合素质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

综合素质课程是拓宽学生知识面,实现多学科交叉融合,展现教师研究专长,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讲座型课程。包括人文素质、政治外语、教师教育、科学专题和艺术体育等5个类别,学生可以根据需要选修。实践教学课程是为了培养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应用能力、实践创新能力而开设的实践性课程。包括基础性实践、专业性实践和综合性实践等3个类别。除了常规性的军训、生产劳动、专业见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等实践课程外,还结合专业特点,探索活动课程体系。主要实践课程包括文学采风、学年论文、文化资源调查、非线性编辑、报刊排版和文书档案管理等。

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不能混同,有的人把运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当成一种方法,这是不科学的。方法更多的是指解决问题的思路、程序和步骤,而现代教学方法体现在“教”与“学”两个主体的互动之中。在不同的学习阶段、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运用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才能提高教学质量。

31运用“系统讲授法”,建立学科的知识结构。

大学低年级学生开始认识专业的概念,但尚未形成该专业的知识结构。因此,要对学生进行系统的讲授,使学生对汉语言文学主干课程的基本原理有一个整体认识。有人认为一开始就实施研究性教学法,提早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这对于多数学生来说是不切实际的。实践证明,在汉语言文学专业第一年打基础阶段,运用“认知—同化”学习理论,合理地使用系统讲授法或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学生建立系统的知识体系,便于学生打下牢固的知识基础。

32倡导“指导—探究”性教学法,培养学生的学科思维方式。

虽然第二学年的专业学习仍然是基础课程的学习,但是随着学生的专业理论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课程内容逐步深化,教学方法可以逐步由以接受性学习方法为主过渡到以“指导—探究性”学习方法为主。所谓“指导—探究性”学习,就是让学生在教师引导下,从学习中去主动地探索、发现,从而增强思考力和创造力,培养创新精神。这种课程形态的核心是要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强调一种主动探究式的学习,形成学生的自学能力。但这种教学法决不能忽略教师的作用。教师的指导更多地表现在组织上和服务上,空间由课堂延伸到课外。

33尝试“问题中心”教学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生到了高年级,主要是一些选修课和应用技能课。这个阶段主要采用建构主义的方法进行教学,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解决问题的各种活动,建构知识体系,创造性地形成自己的观点。通过这种教学方法,学生构建起以解决问题为核心的知识结构,也就是我们所提出的专业应用能力。但是,这种教学法的实施需要教师付出更多的精力,学校的教学评价机制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需要作适当的调整。

根据汉语言文学专业不同专业方向的要求,形成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教育实习和课外活动一体化的教学实践体系。

41适时组织专业见习,使学生体会汉语言文学原理与实践应用相结合的意义。

专业见习一般在第2学年进行。主要是结合课堂教学内容,让学生直接参加学校、机关、文化单位的实践活动。应用所学的理论和方法,见习课堂教学和班主任工作、机关文秘工作、文化产业管理工作。专业见习不仅能够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记忆,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且能够增进学生对于工作的理解和感情,增强其事业心,为专业实习奠定基础。专业见习以短期为宜,视情况可多次进行,也可按专题进行组织。

42组织“顶岗”专业实习,使部分学生能够实习和就业衔接。

高级文秘方向的学生,专业实习拟安排在第4学年的第2学期,时间是一个学期。跟汉语语言文学方向的学生不同,一个单位接收实习生数量不可能很多,实习地点分散,教师指导不方便。从以往实习接受单位的要求来看,他们往往把接受实习和考察用人结合在一起,顶岗实习成了专业实习的特殊方式。它的优点是实习生角色意识增强,因为这种实习是把实践活动与职业生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实习生的应用能力、现实表现决定了他的去留。它的不足是用人单位的不同要求与专业设计的科学标准有一定的差别。因此,专业实习必须制定统一的要求与考核程序,并与实习单位交流沟通,学生在毕业前必须完成专业实习的程序并考核及格方可毕业。

43开展丰富的课外活动,使其成为培养学生应用能力的载体。

重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制定相关的激励、扶持政策。鼓励学生在各种刊物上发表作品,资助少数学生出版学术专著和文学作品。积极发动学生参与教师的课题研究和专业建设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力争在竞赛中取得好的成绩。实践证明,将这四种途径有机结合,可以全方位地、有效地促进培养目标的实现。

合理配备师资,搭建优秀教师队伍。教师毕业于不同的院校和专业,个人的兴趣爱好也不一样。本着发挥每个人长处的原则,安排其在最合适的课程教学岗位之上。除此之外,把眼光放在全院,选聘有专业特长的系外老师担任相应的课程教学。这些教师的加盟,保证了“课程群”教学任务高质量的完成,拓宽了学生的视野,提高了办学效率。在提高教师认识的基础上,通过落实教学质量全过程督导,达到提高教学质量之目的。每位教师在接每门课程时要做好以下环节的案头工作:制定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拟订教学实施计划;编写讲稿、教案;期末出试卷、标准答案;写教学小结。在教学过程中,时时接受学院教学专家组的督导,期末每位学生还要给教师打分。同时,严格执行教师互听课制度和青年教师导师制度;制定科学的测评方案,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科学评价。经过近四年的建设和实践,洛阳理工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已步入健康发展的良性轨道。

完整毕业论文设置【第二篇】

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公正的双重内涵。

司法,是国家权力通过法律适用形式在社会纠纷解决领域进行的活动,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1]在法制社会中,司法被视为救治社会冲突的最终、最彻底方式,社会成员间的任何冲突在其他方式难以解决的情形下均可诉诸法院通过司法审判裁决。合法的裁决以国家暴力为后盾,具有显著的强制性。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要求司法必须是公正的。司法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任何社会冲突,都包含着对某一社会公正原则的扭曲,因此,矫正这种现象必须有公正的意识、公正的评价和公正的力量。[2]普鲁士国王弗里得里克二世在历史上虽然不是一个尊重法律的典范,但他也曾说过,如果非正义找到了扰乱事务的手段,那么正义就应当有排除这种扰乱的艺术。[3]从诉讼主体的角度看,任何冲突的主体都必然在形式上强调自身行为和要求的正当性,对这种对立的正当作出裁判,必须有真正公正的标准。因此,司法公正,实质上有两层涵义:一是程序公正,二是实体公正。

在适用法律解决社会冲突的活动中,司法程序具有重要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说:司法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紧密,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历史表明,司法程序模式的内容及其公正与否,与法律的实施效果密切相关。然而,程序公正又是一个历史范畴的概念,具有相对性,不同时期或不同阶级对程序公正有不同理解和要求。西方学者认为,程序公正主要包含如下两层意思;一是法官不能自己审理自己,不能审理与自己利益有关系的案件,法官应该是公正无私的:

二是应该平等地通知当事人各方,让他们准备陈述或答辩,允许被告为自己辩护,给当事人以同等机会和权利接受司法。[4]有的法学家则把程序公正概括为;法院公开司法:当事人有权聘请律师;原告负举证责任;陪审团参加裁定,判决书要写判决理由;判决公开,当事人有上诉权利:控制可能发生的藐视法庭的行为,等等。一般来说,不公正的程序是难以实现实体公正的,因此,程序本身是否公正是当事人、执法者以及社会主体普遍关心的问题。我们认为,程序公正,即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公正地对待作为当事人的冲突主体,保证冲突主体能足够和充分地表述自己的愿望、主张和请求的手段及其行为的空间。从司法程序的历史演进过程考察,程序正的含义包括下述几方面:

(一)程序的独立性。

程序的独立性是指诉讼程序的开启和运作应当以实现法律目的为依归,免受其他法外程序的干扰和影响。法官在审判中,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构及其官员的干预。程序独立性是程序公正的首要保障,它使程序具备了自身的理性,从而可以对抗其他国家机构的法外干涉。

(二)程序的民主性。

程序的民主性是程序公正的要义,它包括;程序设置是否以大多数人利益为重,是否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程序设置是否便利大多数人;程序能否体现和保障公民权益在实体上的实现:程序性义务是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等等。古代专制社会的程序法是树立君主专制个人淫威的工具,与民主无缘。民主的程序法生成于民主政体和社会之中。

(三)程序的控权性。

程序的目的和功能之一是制约权力的运行。权力失控将导致不公正,因此,程序公正要求法官的行为不应当是反复无常或专横武断的。现代程序法与古代程序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于:前者可以通过法定时限、时序、原则和制度来制约权力行为,防止法官主观臆断和偏听偏信。诉讼程序,一般来说,不过是法律对于法官弱点和私欲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而巳。

(四)程序的平等性。

古代程序法确认公开的程序特权,不同身份的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是有别的。现代程序法坚持诉讼双方无差别对待的平等原则。程序的平等性主要指法官是中立者,与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无利害关系;冲突和纠纷的双方有平等陈述意见的机会;双方所举的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程序的公开性。

程序公开指司法过程和结果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程序公开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在于,公开司法可以发挥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以防止偏私的可能变为现实,和促进当事人以及社会对司法结果的信赖。18世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司法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在专制社会的程序法中,秘密审讯是其特征。正如马克思说:有人把怕见天日的私人利益运进我们的法里,就必须赋予这种内容以相应的形式,即秘密的诉讼程序的形式。

(六)程序的科学性。

程序的科学性是指程序法中彻底废除了刑讯逼供、神明裁判等野蛮、落后的作风和习惯,现代社会的精神文明成果和要求在程序中得以体现。程序的设计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客观要求,充分体现和服务于其设置和存在的目的。科学的程序在注重实效的同时,应当有足够的防错和纠错功能。国家司法机关享有和行使司法权的目的,是在准确地查明社会主体间的冲突和纠纷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运用统治阶意志的法律规范救治业已被侵害的法律权利,恢复被扭曲的社会秩序。因此,实体真实或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不论刑事司法,民事司法抑或行政司法,都要以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和公正处理为价值目标。从根本上说,离开实体公正,司法活动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查明冲突和纠纷事实的实际发生过程,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内容。如果司法活动不能揭示冲突和纠纷事实的真实状况,司法公正就失去了事实前提和基础,也就谈不上准确无误地适用法律。

准确再现案件的真实情况,为法律适用确立必需的相应事实情境,不是一件筒单容易的事情。因为;首先,从社会冲突的产生来看,任何纠纷往往都缘自于社会主体对冲突事实的不同认识和主张,都是以自身的理由为基础的,且社会主体都能为这种理由提供或多或少法律上或道德、舆论等方面的说明。

其次,实现案件的实体真实,是一个对历史性事实作回溯证明的过程,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了任何事实都难以完全恢复其原始面目。事实表明,这种回朔证明是相当困难的。再次,强烈的利已动机常常会使得社会冲突的主体在司法中自觉或不自觉地用虚假的陈述来掩饰事实的真实过程,冲突主体所描绘出的事实图像往往是虚假的或彼此矛盾的,这给回复案件真实情况的司法活动增加了难度。然而,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世界上没有不可认知的事物。任何事物都是可以为人们所认识的,案件的客观事实也是如此。虽然回溯证明在过去时空中发生的案件事实是一个困难过程,但在司法权力的作用下,通过收集和审查事实过程在特定环境下所遗留的痕迹、物品和其它证据,回复案件真实,达成实体公正、是可以实现的。一般说来,实体公正的达成有赖于:第一,证明案件事实过程的证据确实可靠,且达到了一定的量,具有实在的证明力。

第二,双方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所进行的陈述、辩解以及相互辩论是在法律允准的范围和环境中展开的,不受威胁,引诱、欺骗甚至刑讯的影响;而且,双方当事人在司法中所享有的进攻和防御手段及机会是平等的。第三,司法者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对证据的审查与取舍,对双方当事人所主张内容的认可与否定以及其它一切判断正确。可以说,裁判书中所认定的事实,是司法者对证据审查后所形成的心证,是一种主观感觉,因而司法者的业务素质、道德修养、司法经验等对于案件真实的回复和实体公正的达成有重要影响和作用。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追求实体公正的手段,不公正的程序是难以实现实体公正的。从另一方面讲,程序公正并不意味着必然会有实体公正,在正当程序下仍有出现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因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不可偏废的,两者统一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根据国家和法的原理,司法权是国家统治权的重要表现形态,是国家权力在解决纠纷领域的运用。国家职能发达的标志,是排斥纠纷的私力救助,而由权益争端的双方当事人或法定机关依法提请国家司法机关解决。法院行使司法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证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免受任何侵害;社会主体接受司法,是为了实现和保护自己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公正司法,对于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维护国家法律秩序。国家司法权是基于保护社会主体的权益不致受到侵害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如果社会主体的权益处于正常的法律状态,没有受到侵害,也就不存在请求通过司法方式保护的问题。国家司法保护手段的运用与社会主体保护实体权益的要求是相适应的。当社会主体的权益受到行政、民事或刑事侵害时,就会借助国家司法力量予以保护,制裁违法,恢复权益的正常状态。而社会主体权益的正常秩序,是国家机器赖以存续的重要基础,如果侵权行为泛滥,法律秩序混乱,国家统治就会动摇。因此,任何统治阶级要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安全,就必须建立起自身的法律秩序;要建立法律秩序,就必须借助司法手段干预社会冲突和纠纷,制裁侵权,保护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历史表明,不公正的司法,不仅不能维护和建立健康的法律秩序,而且会加重对法律秩序的扭曲和破坏。

(二)增进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

司法结果在人们的心目中是十分重要的。无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人们普遍关注的是:司法结果即判决、裁定是否符合自己的良知、信念、道德水准和法律理性。司法结果成为人们最直观地判定司法公正的标准。实际表明,公正的司法结果会得到人们普遍的接受和认同,反之,则会导致人们的愤慨和唾弃。在司法公正的情境下,人们可以从司法结果中判断和认识法律允准的行为范围,从而约束自身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对于具有违法动机的人来说,公正的裁决结果会使其感知到:如果实施违法行为,将会受到足够的惩罚。

因此,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司法公正的印象和现实会促使其诉诸法院,请求通过司法手段给予最有效的最彻底的保护。同时,公正司法,会在人们心目中树立起法院的良好形象和司法工作的尊严,这又会大大增加诉讼的感召力,使人们依赖诉讼、利用诉讼。

实践还证明,在社会冲突或纠纷发生时,社会主体不知、不敢、不愿利用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甚至对诉讼感到厌倦、私了倾向严重等,大都与司法不公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有密切关系。因此,宙判公正的意义远不只体现在个案上,它对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普遍的。司法公正能够消除社会主体在冲突发生时对诉讼的不良预期,抑制寻衅滥讼现象的发生:同时,司法公正也可以减少被诉主体应诉的心理障碍,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抑制和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一切制度都以其所具有的一定作用为其赖以存在的前提,作为社会法律制度的司法也不例外。司法是以侵权行为或社会冲突的存在为基础的,司法的任务是查清案件真实情况,运用法律裁制违法,恢复被破坏的法律权益秩序。因此,公正的司法便有下述三项重要作用:

第一,对于违法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而言,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可以抑制其再次进行违法侵权行为的心理和能力,起到个别预防作用。从违法、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律看,如果违法,侵权人在初次违法、侵权后没有受到一定控制,便有继续违法、侵权的可能。通过司法,给予违法、侵权人公正的惩罚和制裁,便可以抑制其再次违法、侵权的冲动和欲望。

第二,对于潜在的违法、侵权人而言,公正的司法可以起到一般预防作用。法律责任,既是国家对违法、侵权行为的评价,也是社会对违法、侵权严厉谴责的体现。

法律责任,尤其是刑罚,必然会给承受者造成一次权益的剥夺或限制,并使之遭受名誉、地位等非物质性损失,因此,公正的司法自然会使潜在的违法、侵权人明了自己的行为将在法律禁止之列,面对法律责任的存在,潜在的违法、侵权人可能会回避法律责任所带来的损失而放弃违法、侵权。

第三,对于守法者而言,公正的司法可以加深其对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认识,对违法、侵权形成本能的厌恶感,从而长期地不实施违法、侵权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使人们在个人欲求与社会欲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时,作出服从社会共同欲求与共同利益的选择。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对法律的遵守意味着对自身行为和利益的控制。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是自觉守法的价值所在。因此,可以说,公正司法的裁决结果,有助于社会成员建立恰当的行为预期,消除实施违法、犯罪而又能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从而正确地控制和选择自己的行为。

(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司法公正对于当事人的意义是重大的。当事人是社会冲突或纠纷的直接实施者或损失的承担者,与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国家司法手段的运用与社会成员保护实体权益的要求是相适应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存在,表明当事人在实体上可能遭受了某种不利,或者是原有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或者是因非法请求而承担了不应承担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国家运用司法权干预冲突和纠纷,用强制手段保护与争议法律关系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对于当事人而言,提起诉讼、介入诉讼和进行诉讼活动的心理基础,是其对相关实体权益的切实关注;相关实体权益是激发当事人开展诉讼、接受司法的动因。

因此,司法活动是否公正,即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息息相关。司法结果,是法院根据法律关系的客观状况而作出的法律评价,并由此引起权利的强制实现和义务的强制承担。因此,公正的司法,无疑是对当事人不法利益的否定和对合法利益的保护:不公正的司法,则必然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错误的法律的评价。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公正,也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主观公正,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感受和自认为正当的权益要求与司法的裁决结果相统一。否则,司法结果就难以为当事人所接受。而主观公正的实现,又离不开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当事人对司法结果的主观感受如何,取决于司法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这正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

二、公正的缺失:中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结构性缺陷。

应当承认,司法首先是作为一项国家职能而存在的,这就决定了司法权的配置和司法制度的设计必定相关于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国家制度、民族传统、社会心理等社会大系统。程序的基本价值和精神在于以程序制约权力。现代社会日益精细、复杂的诉讼程序实际上是个人权利保障机制日益完善的表征。而这种权利保障机制的生成必然要求相应的社会、文化环境与之相协调。

从传统上看,中国历来是一个重权力、轻权利的国家。在历史上,这种国家权力本位的观念早在青铜时代就有了相当的发展,秦、汉以后更是有增无减,专制主义集权日趋加强,家国一体、融家于国的情形可谓举世罕见。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格局必然形成一种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最高价值的国家权力本位观念,而与这种国家权力和观念的高度发达相对应的,是个人独立存在的价值与个人权益的基本丧失。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从政治体制上废除了封建专制制度,但是传统观念的惯性作用却使重权力、轻权利的权力本位观念对现实的社会环境发挥着持续的影响和作用。加上我国在建国以后,长期以来又实行以高度集中、统一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所有制模式赋予政府(在一定意义也就是国家)无限的权力,将政府推到社会结构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使国家有可能凭借所控制的全部社会资源在非经济领域实行全面和直接的控制,使经济领域之外其他程度上的社会结构深深地烙上了这种所有制模式的印迹。

[5]这就使传统的国家权力本位主义观念,在新的社会结构形态下得以延续。在国家权力本位主义观念的关照下,只可能生成一种集权式的传统社会结构,而不可能产生以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以法治主义和以程序制约权力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结构。作为国家制度的一部分,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正是在这样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下成型的,由此导致司法制度在制度设计和权力配置上的强国家主义色彩。显然,在这样的文化和政治体制背景下,是难以生成以程序制约权力的权利保障型司法体制的。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体制对程序的权力制约功能重视不够,程序的公正性遭到轻视乃至根本就忽视。这突出表现在:

(一)程序独立性受损。

在现代法治国家的理论建构和实践运作中,程序独立是相当重要的一环。司法程序的独立性被视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程序独立性的受损或弱化,必然滞碍司法公正的实现。然而,尽管中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而在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上肯定了司法独立作为我国司法活动与组织原则的地位,但是,由于在现行司法体制格局下,法院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不能自治,司法活动多方受制,从而导致司法独立性受损,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司法权地方化。由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资源(包括人、财、物力)的配置上受制于同级地方党委和政府,因而导致司法权地方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狭隘的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形成所谓地方司法保护主义或部门司法保护主义。

二是司法权行政化。一方面,在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上,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它与同级党委、政府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已,司法权及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极度弱化;另一方面,就法院内部管理体制而言,由于在观念上强调人民法院作为整体的独立性而忽视了法官个体的独立,法官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必须经由所在法院的院长、庭长审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经司法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法官必须绝对服从、遵照执行,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地进行审理,法官的判决也并非完全是自身内心确信的反映,往往演变为长官意志的体现。

三是司法非专业化。由于在传统观念中,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具有同质性和相似性,因此承担司法职能的法官与承担行政职能的行政官员相比,在任职资格上并未设定相应的专业标准,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较低,这就抹煞了司法职业本身的技术化、专门化特征。法院门槛的降低,使得大量从未受过系统、正规法律教育和司法训练的社会人员得以进入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从而产生司法非专业化问题。法官职业的非专业化,直接导致法官在法律素养的和司法技术能力上的先天不足,难以为法官独立、公正地司法独立提供资质保障。

(二)程序民主性有缺。

作为程序公正的要义,程序的民主性要求程序的设置必须切实体现和保障公民权益在实体上的实现;而程序性义务的强加也不应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而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难以充分保障程序民主性的实现,这主要源于涉讼公民普遍关心的诉讼费用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在制度设计上的诸多缺陷。

当前过高的诉讼费用分担模式导致权益受到侵害的普通公民难以接近法院、接近正义,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原则,而各地法院在诉讼费用收取上的不同规定,更难以使当事人产生公平、公正感;而法律援助制度在设计上的不足则导致存在实际困难的被告人难以及时获得私人法律专家律师的帮助,从而在权利救济和实现方面留下瑕疵。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虽然扩大了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但是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援助仍然只限于法庭审判阶段,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仍不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进行刑事司法援助。这就违背了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中关于法律援助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的普适性要求。

(三)程序控权性失灵。

程序的目的和功能之一是制约权力的运行。而程序虚置无疑将导致权力失控,进而引致程序主体行为的反复无常或专横武断,致使司法不公现象的普遍产生。程序的控权性要求程序主体的行为应当受到程序法的严格规制。但在我国目前体制下,由于程序法定原则并未得到遵行,程序主体法外立法、法外执法的现象较为突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程序主体尤其是国家专门机关权力的放任和恣意。刑事诉讼中的监听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根据程序控权性的要求,基于权力控制和制约的需要,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必须贯彻程序法定原则,即凡是涉及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大权益保障的事项,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就监听而言,在侦查中采用监听将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和通讯自由等重要权益,根据程序法定的要求,采用监听的程序必须由刑事诉讼法作出明确规定。但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制定内部性文件的形式来规范监听的启动与实施,导致监听的启动和执行缺乏相应的程序制约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启动和实施监听措施的随意性极大,根本不受国际通行的相应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救济原则等程序原则的制约。这些程序制约机制的缺位,使监听的采用处于脱轨、失控的边缘,给公民的隐私权和通讯自由造成某种威胁和隐患。

(四)程序平等性失衡。

在我国,由于传统的国家主义观念的影响,诉讼程序的平等性体现得并不充分,在诉讼领域还存在着程序平等性失衡的现象,如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领域,由于作为被告的国家行政机关自持身份特殊往往不愿主动配合诉讼的进行,从而导致行政诉讼案件审理难、执行难问题的普遍存在。如何保障原被告双方的实质平等,一直是行政诉讼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据有关方面的统计,在2000年里,全国各级法院结案的行政案件8万余件,老百姓胜诉率不到50%.在民告官的案件中,不仅仅是公民一般不敢告、不愿告,在某种意义上说,法院也不敢审、不愿审。

[6]而在刑事诉讼领域,作为程序平等性体现的控辩平等原则未能得到真正贯彻,作为国家代表的检察机关与作为个人的被告人并不视为刑事诉讼中地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并不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国家专门机关。据此,一方面检察院对法院拥有审判监督权,导致检察院对法院的纵向制约,破坏法院的审判中立性。基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现实顾虑,法院在审判中可能更趋向于采纳作为控诉方的检察院的意见,这就使被告方的意见得不到法院的平等关注与重视;另一方面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也同样指向被告人。按照常识,一个由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所构成的对话机制中,是难以实现双方的平等对话的。面对处于上位的控诉方,被告人受到更多的束缚,难以从心理上和能力上展开有效的防御。

这说明立法者在观念上并未真正将控辩双方置于平等地位上来加以对待。更为重要的是,我国至今仍崇尚国家本位主义诉讼观,因而缺乏控辩平等的观念基础。控辩平等要求在观念上将检察院与被告视同为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即原被告双方,只有将检察院与被告人同列为当事人,才能实现两者的真正平等。这是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国外,检察机关不是法官而是诉讼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原告。[11]而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并不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更不是刑事诉讼中的原告,而是和人民法院一样的国家专门机关。在理论上也一直认为,作为国家专门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与作为公民的被告人之间是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的。例如我国有学者至今仍然认为,刑事诉讼结构是一种倒三角结构,其特点是公诉即关于审判机关同处于一条水平线上;被告处于被控诉和被审判的位置,因此,控辩双方之间是不可能实现平等的。显然,这是一种国家本位主义的诉讼观念,违背了强调国家与个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理念。这已成为控辩平等实现的最大观念障碍。这种状况表明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平等地位并未能得到根本性扭转,控辩平等未能真正得以实现,控辩失衡仍然是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特征。

(五)程序公开性受限。

程序公开要求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然而在我国诉讼实践中,程序的公开性仍然受到诸多限制。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过程公开化不足。现实中除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内程序之外,还存在诸多法外程序,如在现实司法管理体制下,法院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审批程序,这种内部程序显然是缺乏公开性制约的;另一方面司法结果的公开化也不够,这主要表现在判决书说理制度的缺乏。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结果的公开化不仅要求判决公开进行,而且要求判决理由的公开化,判决书说理制度的设立实质上就是要求主审法官在判决书尽可能详尽地陈述本案的判决理由,以此寻求当事人尤其是败诉一方的心理认同,争取纠纷在心理上真正得到解决;同时,判决理由的公开化也使法官的判决理由暴露于公众场域,为公众舆论所知、所感,有利于形成司法权的社会制约机制。

(六)程序科学性不足。

程序的科学性要求程序的设计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客观要求,充分体现和服务于其设置和存在的目的。而在我们现行的诉讼制度中,对程序科学性的认识仍然存在不足,这一点在证据制度领域体现得尤为突出。例如经实践证明是防范刑讯逼供的有效举措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长期得不到立法上的肯认。虽然现行刑诉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在法律上是否应当予以排除。从实践效果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乏是我国刑讯逼供长期禁而不绝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对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拒斥态度也是非科学性的表现。从世界各主要的做法来看,都确立了在法定情形下,证人可以拒绝作证的制度。例如当证人提供证言可能使自己或近亲属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有罪判决时,或者当证人基于特定职业而拥有特定身份,如证人身为律师、医生、宗教神职人员等时,对于他们因自己的职业原因而了解到的情况,均可以拒绝向法庭作证。对于拒绝作证权,我国在立法上明确予以否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有知情人都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应有拒绝作证的例外。在诉讼理论上,对拒绝作证权也基本上持否定态度,传统观点认为拒绝作证制度不利于与犯罪作斗争也与大义灭亲的传统相悖。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拒绝作证制度的缺位却引发了极端的司法悖论:一方面是父母因顾念亲情拒不揭发子女的罪行,构成窝藏、包庇罪而被定罪处罚,引发人民批评法律不人道;另一面则是司法机关只能对大量的公民拒不作证的违法行为,假装视而不见,法律的权威因此遭到极大破坏。现代法治理念要求良法之治、否定恶法亦法。作为良法,就不能要求人们去履行无法履行的不正当义务,或是去禁止完全不应被禁止的正当行为。

就拒绝作证权的设置而言,虽然基于查明案情,特别是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考虑,法律希望每个证人都能大义灭亲出庭作证,但这往往只是法律的一厢情愿,因为就人类目前的政治觉悟而言,大义灭亲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一项较高的道德要求或标准,不是每个公民都能达到的。如果法律违背这一社会现实,强行将此作为公民的法定义务,就将导致法律在执行中被虚置或遭到抵触。明智的做法是建立拒绝作证制度,将是否大义灭亲交由证人自己决定;法律可以作此期望,但却不能作此要求。

由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实际上是辩证统一的:程序的公正是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从而也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公正的程序本身就意味着它具有一套能够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并且由此能够形成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常规机制。[7]也就是说,公正的程序往往具有致成公正结果的内在品性,不遵循公正的程序则很难期望达至公正的结果,诉讼结果的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因此,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在丧失了程序公正性的同时,实体公正性也失去依凭和保障,从而造成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双重失却。

三、公正的重塑: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步略。

如果说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现行司法制度的诸多缺陷尚能为普遍的社会公众所承受,而不致对社会公正造成强势冲击,那么一旦面临社会转型,在社会原有价值规范整体失灵的情势下,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必定就会凸显出来。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开始实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体制改革。由于市场经济自身的逻辑,必然要求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实现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传统的集权式社会结构面临着全面转型,作为生发于其中的现行司法制度也面临着变革。同时,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法治经济,它对社会法治环境的依赖程度相对较高,它既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来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也要求在参与市场竞争的理性经济人的权利遭受侵害时,能够有公正的裁判者来提供权利救济,而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显然难以承担这样的职能。相反,在市场经济的语境下,现行司法制度容易滋生司法腐败、诉讼效率极其低下的弊端却暴露无遗。从现实情况来看,司法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已经极大地破坏了司法权威、损害了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并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回应,司法体制改革的命题也就随之而被提出。

(一)司法改革的目标定位。

改革目标的设定应当是基于对现存问题的回应,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在于公正的缺失,因此,司法改革的目标应当定位为公正的重塑。应当注意的是,囿于传统观念,对于司法公正的理解,我国更多的是强调实体的公正性,而对程序的公正性则相对忽略,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中,已经出台的一些改革措施已经充分体现出了这一点,例如作为遏制司法腐败对策的错案追究制,虽然有利于增强法官责任的落实,但其对程序公正尤其是程序独立性妨碍极大。显然,从更为宏观的角度考察,这种改革措施的科学性是值得质疑的。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司法公正应当兼顾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层面;在改革方案的选择上则应通过对程序公正的保障来致成实体公正的结果。具体而言:

首先,保障程序独立性。鉴于目前严重的司法信任危机(社会公众的观念中,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中立、公正形象受到极度贬损),必须进一步推进司法管理体制的改革,通过彻底实现司法独立来重塑人民法院中立、公正的形象。在具体作法上: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独立于地方,目前可行的方案有二:一是对现行司法体制作大的调整,建立人民法院系统的中央垂直领导制度,使司法权彻底脱离地方;二是在现行司法体制的框架内,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域的大司法管辖区域或设立各级巡回法院的方式,使司法对地方形成有限超越。2、加强保障法官个人独立的制度建设。改革法院内部管理模式,合理界定法院院长和庭长等司法行政事务领导与法官的关系,废除案件审理院长、庭长审批制;改造审判委员会的功能,逐步淡化其实质审理的功能,加强其经验总结与交流的内外协调功能;同时还应提高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条件来看,从有经验的律师中选拔法官是较为可行的方案,应当成为制度变革的突破口;另外法官的服务条件也应得到改善,至少要做到与法官的特殊公务员的身份相适应,确保法官职业的尊严。

其次,增强程序的民主性。作为现代社会的结构特征和制度优势,民主已经深入人心,在这样的背景下,增强程序的民主性也构成了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考虑到新的控辩式诉讼模式的确立大大增强了被告人对辩护律师的依赖性,因此,为了保障被告人能够获得律师的帮助,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公平,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新的审判方式能够有效运行,我国刑事司法援助制度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应当考虑从侦查阶段起就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律师进行司法援助,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目前争议较大的诉讼费用制度也应有所改革,不但应在总体上降低诉讼费用的标准,消除普通公民接近法院、接近正义的障碍;而且应当统一目前各自为阵的收费标准,增强公民对司法公平、公正的认同感。

再次,加强程序的控权性。首先,应当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以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具体而言,应当扩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允许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其次,在刑事诉讼领域,应当强化司法权对侦查权和公诉权的制约。具体而言,在侦查程序中,应当确立司法审查原则,侦查机关采用逮捕、拘留、监听、诱捕等强制侦查措施,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由法院审查批准后才能执行。

还次,增进程序的平等性。在观念上必须突破国家本位主义的桎梏,强调在法治国家背景下,法律应当平等地对待政府和公民(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国家与个人),在法律的规范体系之内,个人与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主体资格;政府不应当在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在制度设置上,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必须留意涉讼公民与代表国家起诉的检察机关在诉讼地位上的平等性,确保控辩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具体而言:1、应当强化辩护权。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会见交流权;确立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等。2、逐渐弱化直至完全取消检察院对法院的法律监督权。更为重要的是,应当摒弃国家本位主义观念,塑立起检察院就是刑事诉讼中的原告当事人的观念,由此奠定控辩平等的观念基础。另一方面,在行政诉讼领域,应当增强程序的刚性,对于行政机关消极应诉、拒不应诉甚至阻挠、妨碍诉讼进行的,司法机关应当有权加以制裁。

又次,实现程序的公开化。一方面,应当坚持程序法定原则,对于目前无法公开的法外程序,应当通过深化法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以杜绝。当前,法院正在进行审判长选任制的审判方式改革,检察机关也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制,这些改革措施有利于保障司法人员的主体性,增强其独立办案的权限,也有利于排斥法外程序的出现;同时,应当尽快确立判决书说理制度,法官在判决书中必须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以及法律的适用给出明确的说法,以增强判决的理性。

最后,完善程序的科学性。应以更为开放的态度对待先进诉讼制度的采纳和建立。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制度,可在司法实践中先行试点,如证明可行,则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加以采纳。如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已经规定:凡经查证确是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实际上就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适用。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不足,有利于约束侦查机关的权力,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并有效地遏制了刑讯逼供的泛滥。在今后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可以考虑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典之中。

(二)司法改革的动力资源。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展国家而言,法治的实现必须借助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作为司法改革这一系统工程的宏观目标,司法公正的实现也依赖于国家与社会两方的合力支持。在考察司法改革进行的动力资源时,不仅应重视作为国家代表的司法机关的推动作用,也应对作为民间力量代表的律师界和理论界倾注更多的关注与信任。

作为国家职能的组成部分,司法的本质在于公正地裁断社会纠纷,消饵社会冲突,回复社会秩序。可以说,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生命基础,也是其不可退却的行为底线,丧失了公正性的司法活动是难以实现自身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的。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机关本能地会将司法公正作为自身追求的理想与目标,而当现实与这一目标存在明显差距时,它们会本能地启动司法体制改革来作出调适。

可以说,国家司法机关拥有自发启动司法改革的原初动力,也构成司法改革的首要动力资源。从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考察,系统的司法改革首先是由法院从刑事司法方式的改革开始启动的。这是因为原有的职权式审判方式对法院依赖过重,降低了法院的司法效率,同时司法的公正性也难以得到保障。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开庭司法程序的意见》着手推行庭审改革试点,对公诉机关起诉材料的移送、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员与司法人员讯问、询问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庭审中被告人的权利等问题作出了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不尽一致的规定,如要求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承担对被告人的讯问和对证人的询问工作,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书面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等,从而以刑事司法方式改革为契机启动了司法制度的改革。

其后,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在党的十五大上的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成为党的司法工作的重点。对此,司法机关积极予以回应,在审判和检察两个领域规划、推行了更加系统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在机构设置和内部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如推行审判长选任制,公开招考高级法官等。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和检务公开,实行机关干部竞争上岗等。2001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考试等等。可见,在现行政治、经济体制背景下,司法机关在推动司法改革的进行、致力实现司法公正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

然而,司法公正不仅是国家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也是市民社会认同的基本价值观念。因此,司法公正的实现不能仅仅依赖国家司法机关的单向推动,也需要来自市民社会的动力支援。在考察中国司法改革的动力机制时,不应忽视作为民间力量代表的律师界和学术界对于司法改革的推动作用。民间力量也是推动司法改革的重要动力资源。出于改善自身执业环境的考虑,律师界是启动司法改革的较早呼吁者和参与者,在提高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增强程序民主性和平等性方面,律师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学术理论界对于司法改革进程的广泛参与,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和目标导向。1996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集中体现了国家与民间良性互动的独特作用和优势所在。96年的修法一方面是作为国家代表的司法机关前期司法改革经验的累积,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术界对司法改革的理论准备状况。这次修法的结果使原有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得到根本改造,一种带有当事人主义特征的新型诉讼模式控辩式诉讼模式得以塑成。较之原有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新的控辩式诉讼模式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刑事程序的民主性和平等性得到提升,程序的公正性明显增强。由此可见,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国家机关与民间力量的双向互动、共同合力。

(三)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

现代司法制度对于许多西方国家来说是内生型的,是伴随着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生和发展而自然而然地演进和生成的,因此,在西方国家不存在司法制度现代化的路径选择问题。然而,就中国等后发展国家而言,问题就要复杂得多,因为这些国家本身有着生命力极强的本土文化,而现代化基本上又是一个全面向西方学习、进行制度移植的过程。在这些后发展国家司法制度现代化的进程中,由于文化的异质性,其传统文化土壤或曰本土资源必将与其所移植的制度形成激烈的碰撞和交锋,从而使司法制度的改革者面临着本土化还是国际化的道路选择。

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进程来看,在改革路径的选择上也曾经有过反复。在改革初期,囿于传统观念,改革措施过多地顾及本土资源,而对国外先进制度的关注、移植不够,导致改革的路径过于狭窄,前瞻性不足。如当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方式改革、引入控辩式司法方式之初,检察机关即以控辩式诉讼不适合中国国情为由大力反对,这主要就是因为对中国本土资源过于偏重,而忽视了诉讼机制内在法理的普适性以及诉讼制度的可移植性。而在改革中后期,随着改革的深入,在矫正前期失误的同时,则又步入另一个误区,即过分重视国外经验,一味强调制度的借鉴和移植,而忽略了对本土资源的应有关注。这一点在学术界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论证和制度设计上趋势尤其明显。

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可能照搬德国或日本的制度而获得成功,也不可能囿于传统而固步自封,中国的司法改革应当选择一条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立足于本土资源进行制度移植的创新型制度移植的道路;既要体现现代司法制度本身的发展规律,又要强调该制度与中国本土资源环境的深度契合性。例如在关于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探讨中,我们既要注意到这一制度在国外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现实和内在依据,同时也要认识到中国古代即有亲亲相隐不为罪的乡土传统,这样就可以为在中国引进该制度寻找到本土资源的强力支撑。

中国的司法改革在总体上遵循着这样的发展道路,从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引入当事人主义诉讼对抗制因素的同时,又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法官的职权因素,到对在中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谨慎态度等,近期司法改革注重所移植制度与中国社会环境相契合的趋势是相当明显的。这是值得欣慰的。

在司法理论界,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关注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这一问题,尤其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追求两种效果的统一已成为一项基本的理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司法的法律效果。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开启了研究两种效果相统一的热潮,各司法机关都以实现两种效果的统一作为其司法工作的目标,做到公正合理。

什么是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呢本文认为司法的法律效果就是立法所期待法律应有的功能与作用;而司法的社会效果,即是在运用司法的程序审理案件后,所起到的社会评价,社会舆论的反映是否良好的效果。一个国家法律的制定是体现这一时期政治、经济、公民教育情况的,法律具有封闭性,不可能预测到未来社会的发展,故立法便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的封闭性与社会的不断的发展之间便会出现矛盾,彼一时的法律不能体现此一时期的社会实际情况,因此常会出现司法的两种效果不能统一,而出现这种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导致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立法技术与司法技术的完善程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分析。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纠纷多样化,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迅速变动之间便会出现矛盾,传统的司法理念与当今提倡能动司法之间出现矛盾,法院审判不公开与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之间出现矛盾等等,具体如下:

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是公民遵纪守法行为产生的依据,树立法制观念与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要求相吻合。要想全面了解法制观念,首先要清楚,什么是法制,根据宪法的规定,法制,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基本制度和方法,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从静态上看,是指一国的法律和制度;从动态上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严格执行和遵守的法律制度,依法对国家进行治理的一种方式和原则。而法制观念则是指人们对法制的看法和态度,关键是对依法办事的态度,我国是具有自己发展特色的国家,我国的法制进程发展较慢,封建文化对社会公众的影响较深,人们接受的文化教育水平比较低,许多人对法制并不了解。

树立法制观念,首先要在制度层面上加强法制建设,实现法的统一性,完整性,从而强化法制观念的基础。其次,在意识层面上,要吸收先进文化教育,积极参考国外先进法制经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研究。最后,在实践层面上,要坚定依法治国,确立公正、严明的法律秩序,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为我国向法治社会转型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可靠的思想保证。

完整毕业论文设置【第三篇】

在大学的学习过程中,毕业设计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是我们步入社会参与实际项目的规划建设的一次极好的演示。毕业设计是四年学习的总结和提高,和做科研开发工作一样,要有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毕业设计有必须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能反映出作者所具有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本事。此次毕业设计是我们从大学毕业生走向未来工作重要的一步。从最初的选题,开题到分析调查、绘图直到完成设计。其间,查找资料,教师指导,与同学交流,反复修改图纸,每一个过程都是对自我本事的一次检验和充实。在毕业设计期间,尽可能多的阅读文献资料是很重要的,一方面是为毕业设计做技术准备,另一方面是学习做毕业设计的方法。一次优秀的设计对启发我们的思维,掌握设计的规范、流程、具体操作都很有帮忙。

可是毕业设计也暴露出自我专业基础的很多不足之处。比如缺乏综合应用专业知识的本事,对材料的不了解,对具体设计涉及到的规范要求的不熟悉等等,需要在做的过程中需要去不断的翻阅相关的资料和书籍,这降低了自我的速度和设计的进程,但这个过程对我来说是对自我知识的不足处的一个很好的补充和对已学过知识的一个巩固。这个过程虽然是有必须的难度但还是经过自我的慢慢的摸索和教师的指导下从熟悉到上手,经过这次努力对自我的信心很好的提高。经过这样的一个自我从开始到结束全程自我参与的设计来说对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是纯理论的学习远远达不到的效果。这次实践是对自我大学四年所学的一次大检阅,使我明白自我知识还很浅薄,虽然立刻要毕业了,可是自我的求学之路还很长,以后更应当在工作中学习,努力使自我成为一个能够参与工作能独立完成设计的人。

这次毕业设计我做的六洞山风景区旅游度假村详细规划的项目。虽然没有去过风景区现状的调查,可是经过明白教师的给我的资料和现状地形的基本概况,再加自我找相关的资料和网络上资料对本度假村规划地块有了必须的了解。然后用了一个星期对总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删选,选择对自我规划设计有用的资料汇编成册作为后期设计的辅助资料参考和借鉴。接下来的几个星期指导教师给了我们具体的规划地形和设计任务,并指导我们具体的设计工作流程。经过对前期地块详细的分析使自我蛮快的有了自我设计的思路,规划设计出了度假村的总平面,然后和教师的交流进行改善自我的设计方案和设计的不足。经过几轮的修改以及教师的交流使自我慢慢的完善自我的设计方案。接下去的几周是对分析图的设计和绘制,经过总平面后在分析图的绘制上还是比较简便,掌握起来比较自如。最终一周是对以前绘制的图和设计进行整理。经过这规划也让自我明白了以前做的设计过于梦想化,在设计过程中对现状和现实的根据太少,很多都是按照自我的梦想去做,而实际的设计更多的是从现状和现实出发使规划更合理、更实用、更有发展。

整个毕业设计期间,指导教师认真严格的要求我们,我们因为是独立的完成一个方案,需要教师的指导,我们认真的听取教师的意见,同时也发表自我对方案的见解,每一个星期我与指导教师都会见一次面,这样我们能够很好的交换意见,更好的完善方案。我们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毕业设计资料及工作量进行讨论并确定,指导来时十分并注重对我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本事、独立查阅文献本事、计算机及软件应用本事等的培养。指导教师平时加强毕业设计的辅导,我们还可随时找教师进行答疑,教师为方便我们联系,把电话号码和email地址留给了我们,如果有什么事就能够及时得到解决,这样问题不致堆积、也不会所以拖了进度。在毕业设计期间,如果没有教师的细心指导,而是自我一个人独自做设计,也不与任何人交流,这是完全不行的,设计其实也是一个团队的工作,如果不能与他人进行良好的沟通与交流,做出的设计也只是仅有自我一个人会欣赏,而别人却不必须会认可你的设计,所以在这次毕业设计过程中,我懂得了一个道理,团结得力量,仅有更好得与他人,进行沟通与交流,吸取别人的提议,工作才会更加的顺利。

我们全部学生对毕业设计都是十分重视的,也不会因为有要找工作而拖延进度的,教师对我能认真对待毕业设计的态度也较满意。设计期间,我们自觉独立进行设计,有问题时学生之间会进行讨论、争论,师生之间也常进行研讨,经过这种方式,我们觉得收获很大。我们经常能够主动走进图书馆查阅有关资料,与其他同学进行资料的讨论。我经过毕业设计,普遍感到自我应用基础知识及专业知识解决问题的本事有了很大的提高,以前所学的许多课程觉得很零散,也不明白有什么用及怎样用,此刻也都找到了用武之地。今后走上社会,我主要还是靠在学校学到的只是技能来养活自我,并回报社会,回报父母,所以经过这次的毕业设计,我也了解到了自我的很多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与学习中,我会不断的提高与改善。

经过这次毕业设计我收获良多,获得了许多珍贵的知识,学到了在许多书本上不可能收录的东西。例如一些设计的具体的规范,和一些设计的要求。如何把规范里的明文规定运用到实际上去,以及运用过程中的把握上。也学到了如何独立思考,如何自我查阅资料,如何与人相处融洽等实际经验。

完整毕业论文设置【第四篇】

日本的生态文学始于上个世纪四十年代,从“原爆文学”出发,发展到“公害文学”,其创作被认为深受美国的《寂静的春天》等生态文学作品的影响。日本生态文学的发展,对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推动环保事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日本环境;文学;污染公害。

当代日本生态文学始于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原民喜、太田洋子、林京子、井伏鳟二、大江健三郎等作家把经历原子能爆炸的体验写成文学作品,即“原爆文学”。从六十年代开始,日本经济高度增长带来的环境污染、公害等问题得到了关注,水上勉、石牟礼道子、有吉佐和子等针对各种环境问题进行采访、调查等,写下了不少纪实文学、小说等文学作品。

广岛出身的作家原民喜,亲身经历了广岛的“原爆”,将其写成文学作品,其代表作为《夏之花》(1947)。《夏之花》用写实文体,叙述了“我”在遭受原子弹袭击、逃难过程中的所见所闻所感。原民喜其后自杀身亡。

林京子在小说《祭奠之地》(1975)中描写了参加兵工厂生产的“我”在长崎受到原子弹伤害的经历。小说的开头和结尾颇具匠心,主人公的母亲和妹妹在长崎以外的另外一个城市,从远处目击到原子弹爆炸的亮光,使小说与原民喜、太田洋子的近似报告文学的作品不同,更具有艺术性。

在井伏鳟二的小说《黑雨》(1965)中,描述了一位饱受原子弹爆炸放射病折磨的姑娘,其叔父(监护人)焦躁不安、顾虑重重,只好从养鱼等自然循环中寻找慰籍。

大江健三郎被誉为日本原爆文学主体升华的代表作家。他对原子弹爆炸与核武器带来的灾难等问题的思考和认识,在当代作家中是最为深刻的。其代表作有《广岛札记》、《核时代的森林隐遁者》、《核时代的想象力》、以及《洪水漫上我的灵魂》等。其中,《广岛札记》(1965)是大江健三郎原爆文学的开山之作,也是其最具代表性的作品。在这部长篇随笔中,大江记录了所见所闻广岛原子弹爆炸给当地民众带来巨大的身心创伤,歌颂了幸存者对生活的勇气和不屈的精神,赞扬了救死扶伤的医务人员给人们带来生存的希望,作品最后表达了作家强烈反对核武器,支持世界和平的主张。

二战以后,日本大力发展经济,先后经历了“神武景气”(1955―1957),“岩户景气”(1959―1961),“奥运景气”等持续经济繁荣时期。高速的经济发展给日本的自然环境的造成重度的污染和破坏。城市的大气污染与水质污染等问题浮出水面始于1955年。大气污染、地壳下沉、大气污染、噪音、石油企业排放废气、工厂废水、放射性污染等公害问题日趋严重。由此引发了著名的“四大公害事件”,即水俣病(熊本县)、阿贺川有机水银事件(新a县)、哮喘病(四日市)、疼痛病(富山县)。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作家开始关注公害问题。水上勉在推理小说《海牙》(1960)中,最早涉及了水俣病。水俣病是指熊本县水俣市化工厂排入水俣湾的工业废水含有水银,当地渔民吃了被污染的海产品后,出现了死亡和罹患怪病的现象。在这部小说中,水上认为水俣病的罪魁祸首是化工厂,并提出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他的观点在此后经历了漫长的岁月,才得到日本政府的正式认可,赔偿问题更是滞后。水上勉作为作家,以其敏锐的思维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海牙》虽然是以推理小说的体裁创作的,但是对唤起当时民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另一位关注水俣病的作家是石牟礼道子,她创作的《苦海净土――我们的水俣病》(1969),是一部纪实作品。作品由对受害者的采访,对排污企业的应对措施以及受害者的抗议活动的记录两大部分。在她的叙述中,她把自己亲身经历、与患者的交谈、报纸、来自医院的患者病历等医疗资料,以及大量的其他资料巧妙地编织在一起。

每当我沿着不知火海海岸散步,看到鱼、贝、及树和芦苇,就被它们所感动,它们仿佛吸入了这里的海潮。这些树和灯芯草使我想起我们的生活,很久很久以前的生活,那时我们初次浮出海面。虽然海吸入了毒药,但仍然是生命之源。如我们像照镜子一样看这片海,就会发现这家公司的形象,耐人寻味。那些能为我们解释这个现象的人是已故的人和那些仍承受着煎熬、试图恢复生命的人。

石牟礼道子在《苦海净土》中记录了一位得水俣病的渔家妇女坂上由纪的诊断报告。坂上由纪曾经是一个身体强健的渔民,但是得病后的她却是十分可怜。

石牟礼道子把历史、医疗报告,尤其是受害者的声音有力地融合在一起,使《苦海净土》成为水俣病斗争和日本自然环境保护运动至关重要的'部分。

美国生物学家雷切尔.卡森于1962年出版了小说《寂静的春天》(silentspring)。《寂静的春天》引发了美国乃至全世界的环境保护事业。卡森的作品揭示了杀虫剂对生物以及人类的危害,引起了全世界范围的强烈反响。

日本作家小林秀雄受其启发,发表了1篇反映化学物污染环境的文章《滴滴涕》。小林秀雄揭示了滴滴涕这样的化学药品对生物的不良影响如同原子能爆炸带来的放射能。

1971年,西村京太郎完成环保主题的推理小说《污染海域》,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一位在化工厂工作,因石油废汽造成气喘病的少女,在哭诉无门的绝望下自杀身亡。一开始接过少女的求救信,却因大案在身,未予受理的中原律师,基于内疚及义愤,决定挺身而出,为深受其害,孤立无援的居民争回公道。作品揭示了海洋污染给周边民众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

随后,有吉佐和子发表了《复合污染》(1975)。《复合污染》原本在一份报纸上连载,拥有大量的读者。作家针对各种环境问题进行采访、调查、整理成综合报告。它涉及到化肥、汽车尾气、杀虫剂、有机水银、甲醛、合成洗涤剂、蔬菜残留农药等污染问题。有吉佐和子用普通民众易懂的措辞解释相关术语,讲述了化学污染物对地球、人类、大地的影响。

复合污染,技术术语,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它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的算术或乘数效应为前提。简言之,复合污染指的是下列物质的相互作用:被农药污染的大米;可能喷了化学药品的进口小麦和豆类,尽管我们不知道是哪种化学药品;用这种小麦和豆类制成的味噌,我们在味噌里加了防腐剂;然后加入调味品,我们把味噌放入汤中;用酱油熬浓后保存的食物含有食物色素。在这种情况下,仅就添加剂而论,我们每天摄入大约八十中不同的化学物质。(如果加上农药和大气污染物,这个数字是数百种。)。

随着日本生态文学的日益发展壮大,日本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关于生态文学的作品,燃起了日本人对环境保护的热情和兴趣。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日本生态批评的发展,涌现了野田研一、结城正美、山城新等一批在国际生态批评界享有盛名的著名生态批评家,使日本的生态文学以及生态批评研究日益成为全球的焦点。

完整毕业论文设置【第五篇】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法律本科论文格式。

1、符合规定字数要求,本科毕业论文一般5000字左右。

2、切忌抄袭。

3、题名、摘要与关键词:题名、摘要与关键词。摘要应反映文章的主要观点。关键词一般不超过5个。

4、章、条:章、条标题一般不超过15个字。章、条的划分编号和排列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即一级标题的编号1,2二级标题的编号为1、1,1、22、1,2、2三级标题的编号为1、1、1,1、1、2如此类推。

5、正文:可以是计算机打印稿,仿宋体,正文为四号字体,用a4纸打印,文件采用word格式。

文章中有表格的,应使表格科学、简洁、自明。表头不允许有斜线,必须做成三线表。正文中引用参考文献的,序号应按先后顺序连续编码,并置于方括号中作为右上角注出。

6、参考文献:按正文顺序依次列出。

文献类型代码:专著[m]、期刊[j]、报纸[n]、论文集[g]、会议录[c]、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

完整毕业论文设置【第六篇】

有可能是页面内的图片小于你所设置的图片最小值,将图片最小值设小一点便可保存成功了。

2.想下载优酷视频但没有提示可以下载?

3.“图片另存为”后的省略号是什么意思?

此处的“...”就是快捷文件夹路径,你只需要设置好一个类别的文件夹,以后保存图片时就可以快速地保存到这个文件夹内了。

4.能将高级模式查看下图片进行保存吗?

可以的,在查看图片的同时你还可以对图片进行编辑,如添加文字、涂鸦、加相框等,编辑好后即可保存图片。

5.如何将网页保存为加密模式?

在网页空白处右击,在保存网页时将网页保存为。piez格式就可以将网页加密保存了。

完整毕业论文设置【第七篇】

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各行各业对创新型人才都有非常大的需求。但当前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仍缺少一定的创新能力,需要对其创新能力进行培养。因此,需要对当前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在创新方面的问题进行改正,从而提升其创新能力。

当前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基本状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第一,教学内容缺乏时代性。当前一些大学不能根据时代发展变化,及时对教材进行调整,致使教学内容老套;第二,缺乏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意识。当前一些大学教师仍是上完课就走,缺乏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不利于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增强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汉语言文学的利用与开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汉语言文学专业具有较为悠久的历史,但随着时间的推进,汉语言文学专业在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式等方面,都呈现出一定的问题,需要对其进行调整和改进。提高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无异于为汉语言文学的发展添加了生机,给汉语言的利用与开发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第二,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学生在养成创新意识以后,会有增强其实践的动力,进而在此过程中,使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得到锻炼。

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创新能力的提高,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对教学内容的丰富与完善,对教学环节的改进,以及增强学生创新意识,关注学生的感受三个方面着手,只有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养成了自主创新的意识,才能有效推动学生的实际行动,使其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

完善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教学内容。

汉语言专业学生需要具备的基本素养之一就是拥有审美能力,尤其是体现学生人文素养的文学审美。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审美能力,不仅关系到其对专业知识学习的敏感度,对其未来的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高级文秘需要具备的特质之一就有审美能力,因此加强对学生审美能力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而在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专业课中,文学理论课是培养学生审美能力的主要课程之一,对于学生对于文学作品的鉴赏能力和创造能力具有重要影响。这就要求教师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根据班级学生的兴趣爱好,选择恰当的文学作品对作品中的语言运用、技巧的使用等进行鉴赏分析,进而增强学生的审美能力。此外,教师还可以通过在班级组建讨论小组等形式,增强学生对该方面内容的兴趣,促使学生有意识的增强自身的审美能力。

丰富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教学环节。

助理、教师等是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将来主要从事的职位,这就要求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然而在实际的汉语言文学教学中,对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却缺乏一定的重视,因此要求对其进行一定的改革创新,强化对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能力的培养,使其能够得到一定的重视,促使其具备工作中应具备的能力。例如,现代汉语教师在上课时,不要仅仅局限在教材之上,而是应该在立足教材的基础上,超越教材。由于大学中通常都会有来自于全国各地的学生,因此在发音上也会存在差异。教师就可以利用这种情况,在将中国七大方言时,分别选取代表,让学生自己体会感受,各地方语言的不同,从而加深学生对该知识点的理解。或者教师可以在班级组织一次作文比赛,针对学生中的病句等问题进行讲解,从而帮助学生增强对学生语言交际等能力的培养。

关注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感受。

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需要较高的写作能力,写作能力不仅是学生专业能力的体现,更是对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反映。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的专业素养,从其写作水平就可以体现。因此,学校在培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写作方面的力度一定要加强,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第一,提升学生的理论修养。在培养学生的理论修养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丰富学生的阅读量等方式,增强学生的思想深度与高度,使其在阅读分析以后,理解文章的内涵;第二,加强学生的用词的准确度。当前很多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存在词汇量贫乏,并且不能正确使用使用的现象,教师应该根据学生的这种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训练,从而改善当前这种状况,使学生在写作时可以做到用词精准简洁;第三,加强对学生语法的掌握。当前很多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语法的过程中,仍不能有效的掌握其中的使用方法,需要教师根据班级学生对语法掌握的实际状况,采取有效地措施与方法,加强对语法的学习,从而使学生在进行写作的过程中,能够灵活使用语句,降低出错率,进而增强学生的写作水平,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综上所述,汉语言文学专业是各大高校都有的专业,其在高校中所占的比重也是不容小觑的。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汉语言文学专业在教学中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需要不断对其进行改进。为此,各大高校应该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对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教学进行调整,通过对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的改变,增强学生的创新的能力,使其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为国家发展做出贡献。

完整毕业论文设置【第八篇】

方法/步骤1。

1

毕业论文页码怎么设置:在菜单栏选择插入,进入页脚选项,在弹出的窗口点击编辑页脚。

2

3

word2007毕业论文页码设置:点击普通数字2选项后,出现如图效果。

4

5

word2007怎么设置毕业论文页码:在页码格式窗口,选择编号格式,起始页码,点击确定.

6

word2007生成毕业论文页码:最后在页脚就出现如图所示数字。

注意事项。

此文章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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