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与交通论文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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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与交通论文【第一篇】
摘要:道路交通发展至今,在满足人们对交通运输的实际需求,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无限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难以回避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虽然难以回避,却不是不可预防并避免的。对此,细分析导致交通事故的现实原因,并力图从中寻求有效规避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关键词:交通肇事道路安全意识立法与执法力度事故紧急救援系统。
(一)那么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最重要的原因。法律意识淡薄,不论是肇事者,还是被害人,因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违章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占事故发生率的50%以上;因对法律认识不足,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而擅自离开现场或破坏现场,未有效保护现场并设置安全提示标识等非法或不当行为导致量刑加重。
(二)驾驶员的驾驶技能的高低、驾驶员持续驾驶时间、行驶速度等因素的影响,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主因。
20xx年2月3日,付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沿西后线行驶时与行人霍某相撞,霍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注:无视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导致一人重伤即可构罪)。
20xx年1月15日9时30分许,陶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横过马路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年仅7岁的小学生赵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陶某弃车逃逸。(注:首先,肇事者对其逃逸行为的严肃后果认识不足,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虽未破坏现场,但在其应当且有机会报警的情况下而未报警,客观上形成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而认定逃逸,致使刑罚加重。且因其逃逸行为,投保的'商业险保险公司主张对其免责,从而加重了对被害人进行经济损失赔付的负担。另外,被害人属未成年,在监护人未尽职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下致使被害人脱离了监护人的控制,且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的不当行为,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诱因,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
根据上述真实的案例我们可以清查的认识到,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章行为,有的是因为驾驶员引起的,有的是行人引起的。如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章并道、盲目开快车对交通标志、标线视而不见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酿成重大事故,追悔莫及为时已晚。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见行人翻越防护栏杆、横穿马路的违章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更是导致事故频发的罪恶之源。
车辆的适行状态是保障行车安全的客观条件。车辆本身的安全设计、安全性能、制动系统以及在车辆投入行驶之前对车辆进行的必要安全保养与检查,都与安全行驶息息相关。
(一)在道路因素。道路的通畅适行,是安全驾驶、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前提。对道路进行必要的维护,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安全防护及监测,有保障安全驾驶,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义务与责任。
(二)在环境因素。环境因素包括的范围很广,既包括道路交通设施、通行条件的社会环境,也包括天气、气候、嗓音、废气污染等自然环境。据统计,雨天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比晴天要多20%以上,也就是说环境的好坏可以直接影响行车的安全。
(三)立法与执法方面。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正处于日趋完善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有些行为由于法律的空白而无法用法律进行评价的情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一些地区对安全影响比较大的交通违章事件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执法警力仍然不足,偏远以及落后地区交通活动处于乏人问津的自由状态。警力分配不合理,出现有的路段警力过于集中,而有的路段却疏于管理的情况。
(四)管理手段方面。专业交通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缺乏、信息化水平低下,对道路交通科技的投入远不能达到普遍覆盖所需的水平,存在许多盲点。
一、要加强道路安全教育、提高道路安全意识。
(一)要把交通安全教育要从小抓起,从学校抓起,要培养广大中小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形式,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普及道路安全知识,提供必要的现实案例,以案说法,使广大群众能够深刻地认识到交通事故的危害后果,进而提高道路安全意识及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对违章行为进行有效地抑制,是降低甚至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率的最有效的对策。
另外,驾驶员交通违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所以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对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行为进行及时的监督与约束极为重要。
二、保障道路适行安全,例如,在道路交叉口信号灯的设置时考虑交叉口交通量、交叉口安全度及相信路段安全度,使其设置更科学更实用更有效;定期维护及时清洁风险提示标识,使其有效发挥其安全行驶的提示作用等。此外,路面的强度稳定性、平整度和抗滑性也是影响道路安全行驶的原因。
三、加大对道路交通科技设施的投入,有效应用各种先进的通讯设备、视频监视系统,在各级交通警察系统建立事故数据管理系统,及相应的事故报警系统以及时、快速应对事故的处理,力图将事故的危害后果降至最低。
(一)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就相关交通法律法规漏洞及操作力较差的法律领域进行科学调研分析,尽快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时代对法律的需求,更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二)一定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当地的报废车辆标准,禁止不符合条件的破旧车辆上路,严格限制低速车进入高等级道路,加强对道路设施的管理,严禁违法占用道路、破坏道路附属设施建立驾驶员违章记分制度,对驾驶员的违章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加大对交通违章的惩罚力度,强化交通法规的威慑力,对严重违章、不接受处罚的事故责任者或者肇事者坚决予以法律制裁。
有关研究表明,40%死亡人员是因为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从美国交通安全实践经验中可以看出,缩短事故后时间,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过程中的伤亡以及伤害程度。在这个意义上,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半小时被称为“生命黄金半小时”,对挽救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生命至关重要。我国已有少数地区建立起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通道,但是多数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还没有建立起该救援通道,有关部门应尽快做好该项工作[2]。
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有效地预防、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由我做起,由不违章做起,为自己,为家人,珍爱生命,远离事故!
城市道路与交通论文【第二篇】
城市交通是衡量城市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城市生活的命脉。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家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交通需求迅速的增长,交通问题俨然已成为困扰着城市发展的重大难题,它所带来的时间浪费、运营成本上升、交通事故、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使得交通拥堵成为制约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调查统计表明[1]:在拥挤状态下的能耗是最优状态的2倍。如果一辆汽车在7km/h和88km/h之间加减速1000次,那么其燃料消耗比匀速运行时多消耗60升,对于货车则多消耗114升,因此,如何避免和减少交通拥堵造成的影响,保持道路通行的高速、安全和舒适的特性,已成为我国交通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从国内和国外两个方面总结了目前城市交通拥堵的研究现状,对该领域的研究动态进行分析总结,并通过对我国大城市的交通拥堵现状的分析,对城市交通拥堵的进一步研究提出展望。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交通拥堵,现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目前对交通拥堵的界定主要包括如下几种[2]:
(3)我国公安部则对拥堵路口和拥堵路段分别给出了定义:车辆在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外车行道上受阻且排队长度超过250m,或车辆在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三次绿灯显示未通过路口的状态定义为拥堵路口;拥堵路段则定义为车辆在车行道上受阻且排队长度超过1km的状态。我国公安部对拥堵路口和拥堵路段给出的定义就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国人的心理感受。
对于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研究,很多专家学者主要从交通拥堵形成的原因与危害以及对交通拥堵问题的对策方面对城市交通拥堵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从宏观层面,城市交通拥堵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交通供给与交通需求之间的不平衡关系。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日益扩大,但相对的道路基本设施等的发展相对缓慢,且受地域等的影响,道路的扩张不能无限继续。当斯定律表明:新道路的建设降低了出行时间,但同时吸引了其他道路以及其他方式的交通量转移,经过一段时间后最终将恢复到原来的拥挤水平。
从中观层面,城市交通拥堵源于交通管理水平与城市交通快速发展间的不匹配关系。交通拥堵是世界各国城市面临的严重问题,发达国家对城市交通拥堵的研究较早,基础理论也更为成熟,然而也没有能从根本上解决交通拥堵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很多大城市也先后出现了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对交通拥堵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对而言交通管理水平滞后,城市交通拥堵情况严重。
从微观层面,城市交通拥堵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车流量突然增大,形成交通瓶颈,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上下班节假日高峰时段;二是道路突发事件造成道路交通容量的减小或吸引过多的交通容量引起的交通拥堵,如交通事故或大型活动等事件的发生。
城市交通拥堵所带来最直接的危害是使出行交通延误增大,行车速度降低,从而造成时间损失和燃料费用的增加。汽车的低速行驶增加了尾气排放量,加重了对环境的污染。此外城市交通拥堵使得交通事故增多,而交通事故的发生又会引发交通拥堵,如此下去,造成恶性循环,给大家的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影响,交通拥堵已逐渐成为城市发展的瓶颈问题。总的来说,交通拥堵所带来的危害包括三个方面:
(3)城市交通拥堵增加了社会经济成本。据我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估计,北京市交通拥堵造成的社会损失为每天4000多万元,每年高达146亿元,就全国范围而言,损失大约为每年1700亿元,降低了社会总体经济福利水平,每个人在拥堵期间由于拥堵所花费的额外时间和费用增加。
为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其根本途径有两条:一是控制城市交通需求量,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由此,各国政府部门与众多学者提出了多种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对策和控制方法。
(1)国内外治堵政策。
欧美等发达国家大城市对城市交通的研究较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应用中都取得了优秀的成果,其中以美国纽约、英国伦敦、日本东京、瑞士等地交通拥堵治理经验由为丰富,总结国外拥堵治理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一是鼓励和发展公共交通,如东京的城市轨道交通网四通八达极为便利,降低了私家车出行量;二是加快城市交通基础配套建设,建立智能交通系统,提高交通管理水平;三是合理规划城市布局,从根本上降低出行率。
根据国外的治堵经验,结合我国自身的交通情况,针对城市交通拥堵,制定了一系列治堵措施,并通过实践检验,获得部分成效。首先以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为代表的在交通拥堵治理研究中起到领先带头作用,上海早在1994年开始实施中心城区非营业性客车牌照额度竞拍制度,北京、广州相继在和开始实施小客车限购,控制交通需求的过度膨胀;其次,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倡导绿色通行。厦门市快速公交系统(brt)投入运营,是我国首个采取高架桥式的快速公交系统,20广州brt正式投入使用,仅一年时间,就达到了国家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至底二氧化碳人均减排27%的目标,效果显著;最后,国内一些学者认为,道路拥挤收费是解决城市交通拥挤的有效手段,通过征收道路拥挤收费能促使一些在高峰时间行驶的车辆转入非高峰时间行驶[4]。
按照控制区域划分,可将城市交通控制策略分为局部控制和系统控制两类[5]。局部控制是通过优化局部交通资源提高该区域的交通性能,但局部控制可能会导致其他区域交通性能的降低。troutbeck等[6]、harwood等[7]、al-madani等[8]提出的控制方法就属于此类。而系统控制方法将交通网络看成一个整体,注重整体交通性能的提升,然而交通系统内部的拥堵交通流演变具有随机性和不稳定性,且随交通区域的增大,交通系统内的变量增加,使得控制难度增加。yang等[9]、lo等[10]、gao等[11]提出的控制方法就属于系统控制方法。
按照控制时间划分,可将城市交通控制策略分为静态交通控制策略和动态控制策略两类[5]。静态控制策略主要通过对道路的渠化,降低交通拥堵传播的速率、延缓拥堵传播。静态控制策略的缺陷在于缺乏灵活性,而交通流具有时变的动态特性,因此单一的使用静态控制策略对控制交通拥堵是不够的。动态控制策略则是通过人工干预进行实时性、临时性交通控制,常见方式包括交叉口信号控制、转弯禁限和交通诱导等。动态交通控制与路网交通流时变动态性相符,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拥堵状况。但是就目前对动态交通控制的研究仍然缺乏前瞻性的理论研究,国内一些学者在分析交通拥堵传播消散规律的前提下,提出了菱形控制策略来实现交通拥堵的消散控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发展迅速。相比于世界其他国家大城市,我国城市具有人口多、密度大、路网密度低及混合交通严重等特点。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在城市交通拥堵治理上不可盲目硬搬他国经验,需结合我国大城市交通拥堵现状制定切合的拥堵疏导方式。我国大城市的交通拥堵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拥堵范围扩大,拥堵交叉口及路段日益增多,拥堵程度越来越严重。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区主要路口白天12h交通量超过10万辆,道路负荷重,交通阻塞时有发生,高峰时段延长。中心区东西向东风、中山路交通走廊,白天12h交通量为万辆,比万辆增长了19%。南北向过江桥隧2031万辆,比万辆增长了35%。
(2)行驶速度越来越慢,拥堵时间延长。在我国特大城市市区,机动车平均速度已经下降到12km/h,在市中心,机动车时速更是只有(8~10)km/h。交通拥堵发生的高峰时段在于上下班时段和节假日出行,上下班的高峰时间为早上7:00-9:00以及下午17:00-19:00,这段时间交通出行量大,交通拥堵严重。而据有关资料统计,日前北京的早高峰已从早上7点提前到早6点40左右,并一直持续到9点30分左右。
(3)中心城区拥堵最为严重。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区道路交通的紧张局面主要出现在中心区,尤其以内环线以内和内环线边缘外侧地区的道路交通问题最为突出,而城市外围地区道路交通情况较为稳定,运行秩序较好。其他大城市区中心城区拥堵也较其他区域更为严重。
4.结语与展望。
笔者通过对城市交通拥堵界定、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的综述,总结了现阶段对城市交通拥堵的研究现状。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交通拥堵这一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问题必将引起广泛重视。现阶段针对城市交通拥堵的理论研究仍然不足以支撑城市交通的需求,未来城市交通拥堵不仅需要政府采取必要的政策,同时对城市交通拥堵的治理更倾向于精细化研究,从微观层面研究道路交通流的拥堵规律,以路网要素为研究对象,分析拥堵交通流的疏导策略。
参考文献:
[1]重庆市主城区综合交通调查报告(版).
[2]朱灿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
[5]袁绍欣.城市交通拥堵传播机理及其控制策略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
城市道路与交通论文【第三篇】
摘要:文章在分析城市交通节能减排需求基础上,通过对交通综合信息平台、智能化红绿灯等技术应用进行研究,并以节能减排规划体系为例,简单介绍其在交通规划中的应用,为城市交通规划提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交通规划;智能化技术;节能减排。
在我国经济发展转型期,政府提出低碳经济。为实现节能减排,国家采取试点城市开展。而在我国能源消耗产业中,交通运输业占到很大比例,低碳交通是交通领域必然发展趋势,节能减排形势非常严峻,分析城市交通规划节能减排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有重要现实意义。
当前城市交通规划中提倡低碳交通,以“低能耗、低排放”为目标,实现交通可持续发展。以上海交通能耗监测数据为例,2005年交通能耗为1786万吨,到2015年已经上升到3200万吨,年均增长率约为%,节能减排形式非常严峻。随着民众环保意识的提高,节能减排在交通规划中的重要性更加明显。在交通规划中,宏观和微观方面都需要实现合理、科学的监测统计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宏观方面为实现发展目标,控制能源消耗及碳排放量;微观方面校正司机个人驾驶行为,实行绿色出行导向。但是,在城市交通规划中,还有很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首先,交通数据量庞大,想要得到具体能耗排放量难度较大,数据无法为宏观设计提供支持。其次现有检测体系虽然重视环保,但是缺失关键算法和参数,难以为交通规划提供数据支持。最后没有建立符合需求的本土化数据体系。
城市想要实现低碳交通,需要从政策支持、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等多方面角度进行分析,文中重点分析智能化技术的应用,例如城市交通规划中常采用的智能化技术包括智能化红绿灯技术、能耗感知技术、高分辨率仿真技术等。
(一)常见智能化技术的应用。
在城市交通规划中引入智能化技术引导出行,能够减少能源能耗[1],不少城市已经在交通规划中引入智能化技术。车辆能耗排放感知技术是当前大力发展技术之一,主要监测交通运行数据、车辆基础数据、污染物排放数据等。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些监测数据还存在数据孤岛情况,并不能实现质量监控。多维感知技术以海量数据为结构基础,交叉融合各类数据,测定能耗、污染物排放等。上海从2005年开始,在城市交通规划中引入智能化技术,建设交通综合信息平台,已经初步完成阶段目标。所有公交车和出租车安装车载信息系统,同时在中心城区安装车辆检测设备,采集饱和度、车辆以及其他数据,提高交通信息化服务水平。智能化红绿灯是很多城市交通规划中重点设计环节,对缓解交通拥堵、实现节能减排有重要意义。以交叉路口为例,常用四相位方式放行,不同相位按照顺序切换,减少缓冲警告,右转车流与人流分开设计。在设置红绿灯时,安装传感器,采集相关参数,调整放行时间周期,采用固定周期调整和时间比例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自动调整交通参数开放道路。采用智能化红绿灯技术能够减少车辆延误/辆[2],大大缩短车辆延误时间。高分辨率仿真技术解决节能减排中的微观规划和评估问题,以基础设施为基础,建立仿真模型,评估一定范围内环境变化,在使用中还需要提高辨识度和真实性。鉴于交通数据量庞大,节能减排分析难度较大,海量数据分析挖掘技术开始应用其中,实现微观监测数据的评估。交通规划监测体系设计中,应用此技术能够实现数据监控。如云技术,提高了监测时效性和扩展性。北京城市交通规划中,已经利用该技术设计监测平台,采集和处理数据。城市交通规划节能减排设计中单独依靠智能化技术仍不足以达成目标,政府还需要重视低碳化运营,执行一系列排放管理政策,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应用的扶持,同时贯彻低碳交通战略,解决供需矛盾。
(二)交通统计监测体系设计应用分析。
交通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实现交通系统预测和预警,达到节能减排目的,为城市交通节能减排做出巨大贡献。规划设计中引入智能化分析技术,编制年度能源类型,并划分能耗清单,监测不同时间能耗排放变化,为重大交通政策开展提供数据支持。如北京设计了海量数据分析挖掘技术框架,分布式采集数据,动态接收数据,对数据进行流失计算。单一的智能化技术的作用有限,规划中,需要全方位考虑,设计其他数据监测系统。北京节能减排统计和监测平台数据设计包括数据采集平台、处理平台、数据共享平台和数据支撑平台,并根据车型设计不同检测系统,如公交检测分析、旅游车辆检测系统等。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考虑车辆结构、排放强度和车辆数量等,提出不同的规划方案,对数据进行有效分析和预测,得到节能减排相关指标。同时提出发展策略,控制能耗总量。在国外驾驶行为监测基础上,设计监测-诊断-评估体系,持续监测汽车能耗,得出不同车型能耗,并根据此设计整体培训体系,应用实践发现培训后车辆百公里能耗下降7%。
总之,城市交通规划中引入智能化技术能够逐渐实现节能减排,在后续研究中,还需要不断建立符合本地需求的智能化监测体系,不断提高交通网络信息化建设,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作者:蔡蕾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参考文献:
城市道路与交通论文【第四篇】
第五条 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一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但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载一名陪护人员。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上道路行
驶。?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明、证件及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可使用记分卡等记分载体。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应当将记分卡与驾驶证、行驶证一同携带。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有权调用其车辆,因此造成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建设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实施。 第十七条 在交通事故多发或存在严重交通隐患的危险路段,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警告标志、减速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划有掉头车道的路口设置掉头指示信号灯。绿色回转箭头灯亮时,车辆按方向所示掉头行驶;红色箭头灯亮时,不准车辆掉头。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必要时可以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禁止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确需在交通隔离护栏上临时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并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二)施工完毕及时清除余土、遗留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
非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停放的,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标线内停放。?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就某一区域或者道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 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 ?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 ?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意停车。 ?
第四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 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 ?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 ?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
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第四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城市道路与交通论文【第五篇】
自20__年5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我局从上到下认真学习,坚决履行。
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与每一个行人、驾驶员和家庭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对交通执法人滥用职权的惩戒。《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些规定否定了“撞了白撞”,体现了对行人的充分尊重,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同时,为了敦促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更好地遵守交通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幅提高了相关处罚标准。
为体现对生命的尊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将用于抢救车祸中的伤者。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些条文都充分体现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这一交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了保障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客的生命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高速公路行驶的汽车驾乘人必须系安全带,否则罚款二百。守法的驾驶人将受到奖励。一年内没有违章,无累计积分的司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驾照的审验期。
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以人为本”,驾驶员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年检不需要出示泊位证,从法律上废除了一些地方限制私人汽车的“土政策”。为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停车难,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筹划停车泊位。
对于一些地方存在的警察乱罚款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各地不得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依法收取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从根子上解决乱罚款,维护了广大司机的合法权益。法律还规定了交警执法中的15项“禁令”,否则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给老百姓带来了诸多好处。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好好学习领会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让它走上街头,更重要的是让它深入人心。
城市道路与交通论文【第六篇】
摘要:在本科安全专业的学习中,《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门选修课程,也是培养安全工程人才的专业课程。本文简要分析了该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然后从理论、实践、考试制度这三个层面着手,进行了本课程教学改革的途径探索,以期为广大师生提供参考。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课程教学;改革途径。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到安全系统工程的应用,主要包含了系统安全分析、安全评估以及安全管理等内容。学生学习这一课程,需要掌握交通事故的含义、道路交通安全的重点内容、人的因素与道路因素之间的关系、车辆和交通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系统等知识。所以,要提升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对本课程实施教学改革显得十分关键。
1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
能够提高交通安全技术水平。
技术人员的实践操作水平,决定了交通安全的技术水平。所以,对《道路交通安全》课程实施教学改革,能够促进学生和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创新,从而提升道路交通的技术与装备水准。本专业学生走上社会,来到工作岗位后,便能采取科学的安全技术措施,使得社会交通环境与条件得到改善,进而使交通事故得到抑制和减少。所以,道路交通安全的课程教学改革能够使学生掌握系统而全面的知识,提升交通安全整体技术水平。
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在当前,创新精神的培养已经成为了人才培育的重大问题之一。创新能力不仅包含了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同时还包含了观察、思维及实践操作能力。要培养本专业学生的创新精神,就必须要对课程教学进行改革,实施创新教育。学校和教师应当解放思想,采用新的思维方式了解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并鼓励学生想出适合的应对策略。只有在学习和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分析问题,才能找到行之有效的方法。所以,加强课程改革,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使得交通安全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
能够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交通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核心产业,而交通安全则是该产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从目前情况看,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了国民经济与人民的人身安全,并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了一定阻碍。从有关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概率仍在上升,伤亡人数也在不断上涨。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的财产直接达到了亿元。因此,面对如此严峻的局势,若要促进道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强相关课程的教学。广大科学工作者要重点探究我国交通环境特征,找出有效的解决对策,并对道路交通安全课程进行改革。这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课程教学改革的途径探索。
从理论方面进行改革。
从理论层面着手,教师可以将课堂讲授与学生的自主学习联系起来,采用多媒体等新式教学方法,取代传统的板书教学。要全面发挥出多元化教学的优势,提升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及效率。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这门课程而言,其理论知识相对枯燥,学生学习起来可能感到乏味。因此,教师更应当采取启发式教学法或讨论式教学法,让学生更加扎实地掌握丰富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并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要让学生学会自主思考、积极创新,在夯实理论基础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专业知识。比如,教师可以结合一些交通事故案例,实施案例教学。然后把理论和实际联系起来,采用课堂辩论、学生讨论等方法,利用案例进行理论讲解。或是组织交通安全月等活动,让学生参与其中,培养学生的兴趣和思维。
从实践方面进行改革。
所谓实践教学,不仅要让学生把理论和实践结合到一起,还要帮助学生养成科学思维的习惯,并提高学生的工程实践水平以及创新水平。实践教学包含了两个部分,即专业实验与专业实习。前者的主要目的就是养成学生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认知与实践能力;而后者的目标则是帮助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交通安全工作的意义和规律,让学生对安全设施、监测方式、防治手段等有较为明确的理解。
最终目的就是让学生把握好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比如,教师可以鼓励学生多和外界交流,学校可以邀请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来到校内展开学术研讨和交流,向学生传达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专业性问题。同时也可以安排学生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考察与学习,充分了解这些单位在安全管理、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情况,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此外,还可以带领学生参加科技活动,研究科学课题,让学生撰写学术论文,培养学生的探索能力与问题处理能力。
制定科学有效的考试制度。
以往的道路交通安全教学大多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使学生不得不对理论知识死记硬背,因此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同时无益于学生创造力的激发。因此,必须要构建起科学有效的考试制度,提升考试检测的有效性。例如,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课程而言,可以采用过程考核与项目任务联合考核的办法,将具体的评价体系分成三大部分。其中期末考试的分数占据70%,实践课程分数占据20%,平时表现则占据10%。
在期末考试时,允许学生开卷考试,学生可以自主整理好理论知识点。考试内容应把应用题型作为主体,并提高题目的灵活性,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对于实践课程,则要注重考查学生的合作意识,教师依据学生的表现和书面报告,对学生进行评分。平时成绩则包含了出勤、课堂提问等。将这几点综合进行考察,能够更为准确地作出评估。
3结语。
要提升教学水准,实施教学改革便是极为重要的任务。学校和教师要能够认识到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并从理论、实践、考试制度等方面进行教学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使《道路交通安全》课程的教学方式得到科学改善,从而优化教学效果,使学生取得更好的成绩。
参考文献:
[1]张素丽.《道路交通安全》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新西部,,11:221+256.
城市道路与交通论文【第七篇】
(2008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计划。
第四条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六条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并落实交通安全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未经许可进口的机动车,不予登记。
第九条第九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后规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倒置、折叠、重叠、遮挡、涂改、污损或有其他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机动车临时号牌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玻璃内侧右上角。
第十条第十条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中小学生的客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载人数,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喷涂校车字样,并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
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中小学生的客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与准驾车型相符的安全驾驶经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幼儿园及中小学校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中小学生的客车数量、驾驶人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并无偿提供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情况等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及其本人的交通安全记录。聘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要求被聘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等交通信号,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涂改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
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时,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一)在交叉路口、单行道、学校周边道路上施工作业的;
(二)在高架路、城市快速路或者立交桥封闭的机动车道上施工作业的;
(三)在交通流量高峰期施工作业的;
(四)需要中断交通施工作业的;
因紧急抢修地下设施影响道路交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路段和限定的时间内施工、完工;
(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五)施工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六)作业完毕,及时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
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车辆应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不得擅自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速装置或者实施其他影响限速行为。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驾驶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不得用于营运。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人员,应当是下肢残疾、身体其他部位正常,并持有残疾证。
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推销商品、散发宣传品及其他物品,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一至五人。
乘坐载货汽车时,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生产时已装备安全带的机动车在行驶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机动车在高架路和立交桥上通行。
禁止拖拉机、摩托车(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人力架子车、畜力车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
通行证件,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借、转让、作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在城市禁鸣区内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禁鸣区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并设置禁鸣标志。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驾驶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竞逐或者故意围堵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五章停车场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市政、交通、建设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停车场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建设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停车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现有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未按照规定配建停车场或配建的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限期补建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建。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停车场的出入口、停车带、通行道等符合设计要求;
(二)停车场的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齐全;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有与停车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五)按规定设置安全指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地、资金补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立体、地下停车场等公共停车场。
住宅小区、单位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小区、单位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并可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设立临时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市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泛征求公众意见。
单行道、宽度超过十一米且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未设置隔离设施的道路、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周边区域,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规划。
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
行政机关办事大厅、行政服务中心门前应当施划免费停车泊位。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施划的停车泊位内。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停放机动车:
(一)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和区域;
(二)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
(三)人行道(按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四)人行横道和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停的其他路段和区域。
装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和住宅小区、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三)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出租车上下客的临时停靠站(点)及其前后三十米以内的路段停放。
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尾灯。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公共电车、公共汽车进出停靠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
(二)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
(三)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
(四)驶离停靠站时,依次单排顺序行驶。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机动车在经营性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停放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发给停放凭证,并履行车辆看管义务。
机动车停车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占用市政公用设施或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收取的停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停放,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城市道路上未施划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特大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涉及营运车辆的,应当同时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依法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的情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现场,恢复道路交通,并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一)机动车两方之间发生的不涉及第三方的;
(二)机动车能够驾驶行走的;
(三)机动车均在河南省内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没有人员伤亡,且基本事实清楚,任何一方财产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
事故现场。
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如实填写《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记录书》,并共同签名确认。
理定损、理赔手续。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依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无法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共同请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五)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七)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元以下罚款;
(十)伪造、变造、买卖、转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借、转让、作废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的,收缴证件,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二十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城市禁鸣区内鸣喇叭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施工的;
(二)超越批准的路段或时间占用道路施工的;
(三)道路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的;
(四)道路施工有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施工单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交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恢复交通,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发放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三)违法扣留车辆及其行驶证、号牌或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五)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六)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
(十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际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向社会公告后,按照城市道路管理。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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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与交通论文【第八篇】
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与国外相比有很大差别。如何提高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水平是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重点描述了国内外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全面分析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现状。希望国家从一些实际出发,提高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水平。
关键词:国内外道路;交通安全;对比;分析;形势引言。
专门机构负责安全宣传。
许多国家都设有专门机构负责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美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属政府行为,警察局设有专门从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积极开展行人安全、自行车安全、禁止酒后驾车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日本每年召开“交通安全国民运动中央大会”,建立了全国综合性机动车安全驾驶教育培训基地,供学员学习交通安全知识,模拟驾驶,提高回避危险、安全驾驶的技能,还有200多家规模稍小的交通安全教育机构,开展群众性交通安全学习活动;新加坡交管部门与驾驶学校、安全理事会及传媒等密切合作,常年开展各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瑞典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现了国家、地方行政单位、汽车生产企业、汽车驾驶者协会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齐抓共管。
发挥媒体安全宣传作用。
媒体是交通安全宣传最直接、有效的手段。美国采用类似市场营销的方式,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交通事故死亡率、恶性事故现场等及时向社会报道,同时穿插专家演讲,甚至让交通事故中的逃生者现场解说,增强宣传效果;日本的电台、电视台在每晚的黄金时段都要播报当天的交通要闻和交通安全信息,每年举办春秋季交通安全活动,首相亲自任主席;澳大利亚非常重视电视宣传广告片和宣传口号的作用,电视上出现的交通安全宣传广告,都是针对某个问题设定一个主题,每个主题都有一句相应的口号,出现在宣传广告的末尾。
重视少年儿童安全宣传。
美国一些学校将交通安全知识与课程结合起来,如地理课老师会让学生画出一张由家到学校的路线图,历史课老师会讲解交通工具的发展史等;法国在小学三年级就开设道路安全课程,让学生循序渐进地掌握交通安全知识和法规,了解法规、危险与事故三者之间的关系;瑞典幼儿2周岁时就开始对他们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使他们掌握交通法规最初步、最基本的知识;日本少年儿童从小就接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每月有一天为“交通安全指导日”,每年的春秋两季,学校都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澳大利亚小学设有“如何骑自行车”和“如何过马路”两项交通安全教育课程,中学则将交通安全知识引入教学课本中,进一步强化中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多年来,我国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也是非常重视的。早在60年代,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就设立了交通安全宣传机构,专门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80年代以来进一步明确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主体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90年代以来司法部把交通法规纳入全民性普法教育,推动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化;2004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写入法律,专门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但是我国的道路安全教育宣传仍然存在一下现状。
政府重视程度不够。许多有关部门的“决策者”一般组织专题研究各自职能范围内工作的多,专题研究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少。常常是会议结束之前,作为补充内容对宣传工作顺便提及,草草了事。有的甚至不管不闻不问,更何况交通安全只是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部分。
宣传队伍薄弱。基层交警大队专职宣传人员少,兼职多,有的只确定几名信息联络员后就消无声息,有些根本就没有专职人员,宣传队伍名存实亡,更有甚者,因工作繁忙,领导分身乏术,无暇顾及宣传工作,只是例行公事般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宣传任务便无下文。
宣传主体单一。目前,基层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几乎全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操作,即使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通信、网络等大众媒体作一些交通安全方面的宣传和发布有关交通安全信息,也必须由交通管理机关动用有限的人力和资金予以协调,没有形成义务单位联动齐抓的良好局面。因此,受警力、经费的制约,宣传工作难以奏效。
新加坡:遵循管理教育执法三原则。
据统计,新加坡全国公路干线总长度已超过3000公里,其中以泛岛高速、中央高速和淡滨尼高速为主的9条高速公路的总长已达140多公里。每天,奔驰在大街小巷上的机动车约有80多万辆,其中私家车有50多万辆,尽管如此,人们却很难看到交通警察的身影,因为许多交通路口都配有监视器,高速干道上也设有照相监控设备,几乎所有的交通疏导工作都是由信号灯及路牌来指示完成的。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加坡的多数路口都标划出醒目的黄色方格,表示“车辆不可停留在黄格内阻碍其他方向出入的车辆通行”,有效地制止了交叉路口出现“我走不了,你也别想通过”的行为。近几年,在诸如学校及过往行人比较多的地方,陆交局还在路边竖起了一些醒目的牌子,提醒司机注意,同时会在路面设置减速坎,并用黄漆画出长型隔离带,使车辆在这种地段保持适度的间距。
近来,新加坡还开始限制行人在公共汽车转换站及终点站乱穿马路,违规者最高处以500新元的罚款,严重者将实行长达3个月的监禁。同时,交警还增添了新型便携式数码摄像机,加大对超速驾驶等违章行为的治理;在一些重要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点,严控酒后驾车及车辆的非法改装,从而有效保障人们的出行安全。
除交通设施完善、处罚严格外,新加坡交管部门还十分重视驾驶员素质的培养,重视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行人优先、直行车优先。在新加坡的路口,经常可以见到虽然是绿灯通行标识,但是转弯车辆仍然放缓速度、让路人先行的情景。多年来,新加坡陆交局经常与驾驶学校、全国安全理事会及媒体等密切合作,开展各种交通安全宣传,培养民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此外,陆交局还与酒吧、夜总会及酒店等娱乐场所合作,让这些场所为醉酒的驾车者安排出租车,将他们安全送回家中,以体贴的方式提醒人们应安全行车。
法国: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
从限制车速入手,降低交通事故隐患。法国的交通事故多源于超速行驶。近年来,法国将超速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在高速公路、国家公路和省级公路上增加了电子警察———雷达测速器,自动测速并拍下违章超速行驶的车辆,并按车牌号对车主实行罚款。
开展交通法规教育活动。近几年来,法国每年举办道路安全周活动,主题各不相同。期间,在城市主要街道张贴有关标语,电视台专门播放宣传片,请酒后驾车的司机讲述车祸给家庭带来的不幸,以增强人们对交通安全的观念。今年的安全周活动将在10月16日至22日举行,城市道路安全作为主题,重点宣传城区行车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
完善法规,强制实行。按规定,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司机,每天最多驾驶8小时,且驾驶4小时必须休息45分钟,违反者要受到处罚并强制休息;如果出现疲劳驾驶,车主也要负相应责任,并受到处罚。驾车人不准在行驶时打手机,以分散精力,避免事故;儿童乘坐小轿车必须使用专门座椅固定;驾车人和乘客在车辆行驶时必须带上安全带,包括在后排座上的乘客,否则将被罚款90欧元。为了避免在法国境内违章的外国游客逃脱处罚,增加交通法规对外国车辆的约束力,法国政府还与外国政府签订合作协议。
发布交通实时动态信息,提醒驾车人注意安全。在法国的高速公路上,经常可以看见道路中间的电子显示牌“交通畅通”、“堵车x公里”、“前方施工”等。交通信息电台播放交通信息,互联网刊登各大公路交通流量、气候、行驶条件、事故、安全建议等。每逢周末或度假,名为“聪明的野牛”的公路交通信息机构会按绿色(畅通)、橙色(车辆较多)、红色(行驶困难)和黑色(严重拥堵)四个等级,发布道路车流量预测,为准备出行的驾车人提供路线选择。
完善道路设施,避免事故发生。法国政府除了兴建新的公路外,还为改善道路状况投入了巨资。法国从2000年至2006年投入330亿法郎(约合50亿欧元)用于现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道路路面状况,尤其是事故频发地段;减少铁路与公路平面交叉或对交叉点增设现代化设备;在小城镇和人口居住区增加一些设施,使驾车人减速行驶;增设路旁各种交通指示和限速标牌,提醒驾车人注意安全。
美国:重罚酒后驾车。
美国全国的人口不到中国的四分之一,汽油的消耗却是中国的3倍,可以想象假如没有严格、有效的交通管理,车祸、堵车会严重到何等地步。
美国对酒后开车的处罚极为严厉。在绝大多数地区,喝一杯啤酒或半杯红酒后开车都在可允许的范围之内。但在美国华盛顿市区,任何程度的酒后驾车都是违法的。一般情况下,任何人如果体内酒精浓度超标时驾车被逮住,处罚的方式是立即被警察带走,拘留2—3天不等。之后要被吊销驾照半年,期间还必须强制违章者参加相关学习班等。美国之所以对酒后驾车的处罚极为严厉,是因为考虑到酒后驾车对别人或自己的杀伤力极大,最终结果几乎与杀人雷同,因此要严惩不贷。
在美国只要开车上路,到处都可看到交通警车,不是在公路边闪着警灯罚款,就是在四处巡逻。由于美国人爱超速开车,而一看见警车就立即减速,所以也有警车不显示警察标记在公路上执法,以期对违规驾车者形成威慑。对超速者同样形成威慑的还有,警车往往藏匿在高速公路容易超速的路段,如下坡等处测速,一旦发现超速者,立即打亮警灯追赶超速者进行处罚。
一是道路等级低,质量差。以泸州市江阳区江南片区交通布局为例,整个片区共有道路60多条,通车里程达490多公里。没有国道,有s308(合珙路)、s219(隆渠路)两条省道,一条绕城线(还没竣工验收),一条法定县道(玉龙路),一条实际意义的县道(泰二路),其余均为乡村道路。其中,除省道宽度达到12米,绕城线宽度达到20米之外,其余道路宽度均在4—米之间,且因受地理位置和资金的影响,多呈弯多(弯道半径小)、坡陡、一面临崖(或高坎)、道路交通标志少,安全设施差、抗灾能力弱、公路养护维修资金不足等特点。
二是车辆规避法律监管现象严重。一些偏远乡镇,存在着无牌无证车辆行驶现象,这些车辆不进城,不办牌照,不办营运执照,也不考驾驶证。虽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其他部门在全国实行了汽车(摩托车)下乡等惠民、利民政策,大幅度降低了车辆入户、驾驶员考试等门槛,减免了很多费用,但由于受警力、职权、村社民素质等方面的限制,以上现象还大肆存在。
三是车辆性能较差,安全隐患大。农村车辆发展迅猛,种类繁杂,安全技术状况令人堪忧。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村机动车有了大幅度增长,原先以交通运输为致富门路的格局被打破,大量的机动车辆被用作生产和生活工具而进入农村家庭。其中以摩托车为主体的“五小”车辆又占了车辆拥有量的绝大部分,由于农村车辆变更交易频繁,且部分车辆存在二、三手车经营使用现象,并很少办理法定手续,购买保险少(或根本不买),保值低。因车主、驾驶员认识不够,维修费用高,维修不便捷等原因,有相当部分车外观陈旧,车内座套、垫子破烂,灯光、制动、手刹、转向都存在严重安全问题。一旦肇事,极难查究,不但给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而且这些车辆变成了农村道路上的一颗“滚动的炸弹”。
四是交通违法现象十分突出。存在非法载客,人货混装,超高,超重,驾驶报废车、套牌车、超员车上路行驶,虽然公安交通民警每天都派人上路巡查和防控,但由于受纪律和驾驶员不愿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处罚的影响,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五是多头管理,车辆源头混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车辆的管理主体。但介于我国国情的原因,农机部门以农用运输车系农用机械为由也参与了农用运输车的办牌上户和驾驶证的办理,致使交通管理机关不能对农用运输车的上户、年检、驾驶员的审验以及安全教育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客运车辆的资格审查、线路核定、安全检验又划归交通运管部门管理等等。形成了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
六是道路安全监管力量簿弱。农村道路线长面广,安全管理工作难度很大,作为交警部门或派出所协管交通的警力严重不足,管理工作往往是力不从心,鞭长莫及,导致部分路段处于失管、失控状态。
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进行建设的过程中,还是在发达国家面临的维持发展过程中,保证道路交通安全一直是人们追求的目标。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交通安全形势严峻,交通安全管理任重而道远,开展交通事故研究更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结合国内外交通安全管理方法的基础之上,应推广交通安全新技术,并大力推广改变用户行为的执法措施和交通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