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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岗竞聘稿优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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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岗竞聘稿【第一篇】

(一)农房改造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度》要求,纳入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实行委托代理,实行专款专用,无偿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二)农房改造专项资金只能直接用于指定村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村两委招待费、业务经费、办公经费和村干部的工资、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交通、通讯等费用开支,及其它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三)项目预决算和各项开支账目必须在村内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街道将不定期对农房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扣回专项资金。

1、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骗取专项资金的;

2、配套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3、财务账目不清,资金使用制度不健全,或虚报、瞒报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账目的;

4、有其它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要求问题的。

资金管理岗竞聘稿【第二篇】

(1)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到位。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严重后果的,项目财务负责人及有关财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各相关部门务必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所有款项,购买足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生产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充足,不得挤占安全生产费用。

(4)财务部门负责将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

(5)各生产部门不得因职工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

(6)实行奖惩机制,对在长期的安全生产中创建先进经验或在防止事故中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于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或班组进行经济处罚。

(7)公司及项目安全负责人员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按阶段考核,事故指标超过标准的,专业内所有人员风险抵押金归公司,并按原标准重新交纳。

(8)安全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检查各生产部门用于安全生产保证资金的使用情况。

资金管理岗竞聘稿【第三篇】

1、资金定义: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一切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2、库存现金的管理:原则上公司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实库存限额规定。现金的支出须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规定。出纳人员须将公司库存现金存放至公司保险柜处,并妥善保管其密码和钥匙。每日需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账实相符,财务经理应至少每月对库存现金进行一次盘点抽查。

3、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遵照银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每日需编制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月取回各银行对账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银行对账单作为会计档案进行装订存档保管。

1、财务部是货币资金收支信息集中、反馈的职能部门。其它职能部门凡涉及货币资金的收支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财务部。对外签署的涉及款项收付的合同或协议,应向财务部提交一份原件,以便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办理手续。无合同、协议的(或无有效合同、协议),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2、资金支出必须依据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中金额进行支付,严禁“无票”支出,严禁“白条”抵账。

3、各项资金支出原则上需根据预算进行拨付。同时,各部门对于资金支出应提前与财务部进行申请(1万元以内的资金支付,需至少提前一天申请,3万元以内的资金支付,需至少提前两天申请,3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需前三天申请),以便财务部备款。

3、各类支出相关细则管理如下:

(1)、个人借款支出。

a、公司员工因公干需要向公司借支款项,()由申请人填写借款单,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经理审核后由公司副总和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出纳人员根据上述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向借支人支付款项。

b、个人借款支付方式:原则上个人借款为1000元(含)以下,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个人借款为1000元以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转入员工工资卡内)。

(2)、零星费用报销支出。

a、操作流程根据公司费用报销制度执行,出纳人员根据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进行款项支付。

b、零星费用报销方式:原则上费用报销为1000元(含)以下,通过现金方式支付;费用报销金额为1000元以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3)、商品采购货款和大额行政采购支出。

a、由采购人员填写采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副总、总经理相关节点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款项支付。

b、应依据我司与供应商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原则上此类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4)内部转款及其他支出。

我司向关联单位转款,必须依据董事长、总经理审核的转款单,进行款项转出。

1、公司销售收入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收取,各部门应提前向财务部了解“转入户”具体详况。

2、对于少数客户以付现方式向我司支付货款情况,应至少由一名业务部人员陪同行政部销售后勤人员向其收取现金。销售后勤人员收取现金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交至财务部出纳处,出纳再向开具收款票据。对于个别客户需先行开具票据再付现情况下,由销售后勤人员向财务部领取已开票据,再由销售后勤人员持该票据去完成收款后,于一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交至财务部出纳处。

3、对于上述第“2”点关于收取客户现金情况重点说明如下要点:

a、至客户处收现,由销售后勤人员收取(但应至少有一名业务人员陪同),销售后勤人员对资金的安全性负责。

b、销售后勤人员收现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交至财务部出纳处。

c、对于收取的款项,任何人员不得侵占、挪用。

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资金管理岗竞聘稿【第四篇】

第一条。

为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的需要,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___、国务___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__通知》(中发〔___〕___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是指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用于为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以下简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和促进再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章。

第四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

(三)企业自筹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资金;。

(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上级财政补助收入;。

(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

(八)其他资金。

第五条。

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原则上采取“二三制”的办法筹集:

(一)财政(含预算内、外资金)安排三分之一,其中,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解决。

对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款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905”)中列支;财政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在相关的预算外支出科目中列支。

(二)企业负担三分之一。

(三)社会筹集三分之一,其中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部分和社会捐赠资金等。

失业保险缴费率提高后,增加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资金的具体负担比例。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全部由企业负担。

第六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行组织的用于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企业自行安排,并在原渠道列支。

第七条。

原有的帮困解困等资金纳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第三章。

第八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为下岗职工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其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救济,不再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救济。

第十条。

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职工平均工资的___%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第十一条。

为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上述经费不得在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由企业按原列支渠道列支,不得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应通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科目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同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对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财政承担的预算内资金由预算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科目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财政承担的预算外资金由相关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社会筹集的资金从相关帐户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

第十五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财政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收支情况和本的收支预测,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计划,经劳动保障部门汇审、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监督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每季度终了和终了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分别编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季报和财务决算,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汇审,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季报和决算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结余结转下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十九条。

按规定应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企业自筹资金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向企业申请。企业应按支出进度将资金及时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中,并按季向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划款凭证。

企业自筹和财政拨付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资金应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数按月直接发放给下岗职工本人。企业自筹的用于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资金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财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资金时,应根据本企业再就业工作计划按季提出用款计划,填写的用款申请书应分别列明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附银行开出的企业自筹资金划款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用款申请经核准后,为下岗职工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由财政部门按季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直接划拨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单独开设的帐户,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使用;为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财政部门根据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数按季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健全内部约束机制。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定期对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___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

(二)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途的;。

(四)擅自改变有关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资金拨付程序及使用、管理按《___〈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__通知》(财工字〔___〕___号)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__通知》(劳社部发〔___〕___号)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资金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劳动保障厅(局)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岗竞聘稿【第五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大家好!

非常感谢办事处党委给我提供这次公平、公正、公开参加竞聘的机会,也有幸与在座的几十位同事一起参与竞聘感到非常高兴。

首先,向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志们作一下自我介绍,我叫xxx,来自xx县联社,今年35周岁,党员,大专学历,经济师,先后担任过信用社出纳员、记账员、联社秘书、人秘科副科长、信用社主任等职务,现在担任联社个人业务部经理。

受父亲的熏陶,自参加信用社工作的第一天起,就一头扎进了热爱信合、奉献一切的工作历程。在担任联社秘书、人秘科副科长期间,参与制定了、20xx年和20xx年三次较大规模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方案的起草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20xx年主持起草的'改革方案经市办批复在全市系统内推广;联社档案管理实现从无到省二级先进单位的跨越式发展;在担任基层信用社主任期间,通过信贷制裁和理顺社会关系,全面推行了信用工程建设,优化了当地信用环境,实质性地提高了本社信贷质量,所在乡镇成为首批信用乡镇,成功经验多次在全县信用社交流学习,当地银监部门也给予了充分肯定。

9年基层信用社工作的经验,给自己积累了宝贵财富。今年6月,联社党委再次为我提供了一个施展自我、发挥自我的机会,担任了联社个人业务部经理。上任后,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等一切因素,利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重新修订规范了7大类、31个分类的档案建设工作,主持制定实施了《新贷款合同文本》,简化了贷款手续,规范了操作流程,此项工作得到联社党委的充分肯定;同时,主持落实了客户经理质询座谈制度,客户经理队伍素质得到较大提高。成绩仅仅代表过去。但它也渗透着我自己具备以下几点竞聘优势:

一、孜孜不倦追求进步的思想优势。自参加工作以来,自己从未间断学习,更新知识,转变观念。通过个人努力,先后取得金融专业大专学历、经济师专业资格、计算机中等专业技术资格和三大模块确认资格。现在读xx大学会计学本科。

二、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团结奋进的性格优势。参加信用社工作来,自己不断调整、修正自己,实现了由成长到成熟的过程。在工作中,基本做到了主动不盲动、认真不较真、到位不越位、补台不拆台,不争功,不诿过。在联社机关,时时刻刻、事事处处为领导出谋划策,做好参谋;在基层,实事求是,脚踏实地,团结一致,带头苦干,努力把自己打造成了一个合格的、适应当今金融改革要求的优秀信合员工。

三、多年基层与联社工作的经验优势。自己的成长经历基本上就是由基层员工到联社,然后再由联社到基层,今年再回到联社的过程。在岗位不断变化的过程中,自己实现了从经营到管理,再由管理到经营的换位思考,实现了从实践到理论、用理论指导工作,提高个人素质的过程,既懂得如何管理,又懂得如何经营。

能过积极参与,顺应改革,要求进步,实现自我,也是今天参与竞聘的各位同事,包括我在内的第四点优势。

在我的讲演结束之前,我期待各位评委、各位领导给我一次展现自我的机会,也希望你们能够支持我。

谢谢大家!

资金管理岗竞聘稿【第六篇】

11月25日,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赵亚峰在郑州市公路局六楼办公室召开局财务管理专题会,研究部署我局近期财务管理工作。现将会议确定的主要事项纪要如下:

一、即日起涉及资金支付的工作任务实行提前呈批制。凡涉及项目支出、业务招待费、其他临时性项目支出,由相关处室填制郑州市公路局经费(项目)支出呈批表,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交通委常务副主任赵亚峰签字,签字后相关处室予以执行。事毕,由经办处室整理、粘贴好报销单据,由财务处进行验票,票据合格予以确认后,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总会计师王春元签字。金额在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财务处予以报销;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由交通委常务副主任赵亚峰予以签字后财务处报销。

二、政策规定的支出,经手人填制报销凭证,财务处进行验票,票据合格予以确认后,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总会计师王春元签字。金额在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财务处予以报销;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由交通委常务副主任赵亚峰予以签字后财务处报销。报销实行一事一票制,凡一事开具一张以上票据的(定额票据除外),财务处禁止办理,需交通委常务副主任赵亚峰予以签字后财务处报销。

三、即日起局财务报销日改为每周三全天。

与会人员:

资金管理岗竞聘稿【第七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城市住房保障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xx)95号)、(省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综(xx)115号)、(省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综(xx)11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

第三条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来源。

1.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2.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3.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4.出租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

5.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补助资金;

6.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购建、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及发放租赁补贴支出;

2.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面的支出;

3.用于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方面的支出;

4.用于农村危房改造方面的支出;

5.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第六条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降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成本,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幅度、年限等按照省规定。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拆迁补偿等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投资补助等支出。

第九条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按照“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在完成此任务前提下,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购买、新建、改建、租赁,贷款贴息和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和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二条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中回迁安置以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的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应当严格按文件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档为doc格式。

资金管理岗竞聘稿【第八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保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低保金和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

合理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提高低保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

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切实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

(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

加强低保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低保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实现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资金管理规范安全。

规范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城乡低保资金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第二章。

第四条。

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收入等。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城乡低保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城乡低保资金。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低保对象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认真测算下城乡低保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上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下达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指标,以提高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规范城乡低保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城乡低保资金预算的编制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应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

城乡低保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继续使用。城市低保资金和农村低保资金年终滚存结余一般均不得超过其当年支出总额的___%。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城乡低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综合考虑城乡低保工作量等因素予以合理安排。基层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第九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因素分配等方法,科学合理地分配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强化“以奖代补”机制,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因素分配方法主要依据城乡低保对象数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城乡低保资金安排情况等因素;以奖代补主要依据城乡低保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中央财政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第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应当于每年___月___日前按当年扣除一次性补助之外的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不低于___%、不超过当年预算数),将下一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通知地方。中央财政提前通知地方预算指标后的剩余部分,应当在次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___日内尽快下达。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相应建立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通知制度。在接到中央财政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的___日内,连同本级安排的下一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通知部分一并下达各地市县,提前通知文件同时报送财政部、民政部。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低保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

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___日前发放到户。

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地方的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于每季度初___日前发放到户。

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第十五条终了,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城乡低保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乡低保资金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城乡低保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对资金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使用情况等,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的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城乡低保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民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___日后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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