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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国银行贷款细则 中国银行贷款通则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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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贷款细则 中国银行贷款通则篇1

中国银行贷款跟踪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银行关于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贷款跟踪管理是指贷款批准发放之后到贷款收回之前的各个环节及各个方面的贷款管理。

第三条 贷款跟踪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通过对中国银行贷款跟踪管理的组织形式、方法制度、人员配备及贷款本身、借款企业、担保等因素的跟踪检查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达到防范、控制和转化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的目的。

二、贷款跟踪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贷款的跟踪管理要坚持审贷分离的原则。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对贷款及借款企业进行日常和定期的监督检查,收集有关贷款信息并进行分析,对影响贷款安全和形态变化的重要事项进行报告,对贷款展期及贷款分类等进行初审与报批,做好贷款资产的保全及呆账贷款的申报,填写各种贷款业务统计报表等。

第五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全面监控借款企业信用的变化,适时调整借款企业的授信额度,协调各授信部门的授信行为,对信贷业务部门提交的有关贷款展期、贷款分类及呆账核销等事项进行审批,对信贷业务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非正常贷款及不良贷款提出跟踪管理的要求或建议,对辖内分支行及信贷业务部门的贷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等。

三、信贷人员配备

第六条 为保证贷款跟踪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各行要及时补充和调整信贷人员,保证信贷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与信贷业务的规模相适应、与有效开展贷款的跟踪管理工作相适应。信贷员人均分管的借款企业原则上不能超过10户,有特殊情况的,最多不能超过20户。

第七条 对在中国银行贷款余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外汇贷款按比价折算)的大型贷款客户,由一级分行配备处级住厂信贷组或处级专管信贷员(或客户经理)。一级分行可选择部分辖内贷款企业,配备科级住厂信贷组或副处级以下的专管信贷员(或客户经理)。有关人员在住厂期间享受相应职务待遇。调离本岗位时,职务重新任命。

第八条 为及时发现贷款跟踪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定期进行信贷人员的岗位轮换。各行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岗位轮换的规定,做好信贷人员的岗位轮换工作。信贷人员岗位轮换之前,信贷部门要对其在原岗位上发放的贷款进行认真检查,对有问题、有责任的贷款,要在离岗前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为提高贷款跟踪管理的质量,各行要加强信贷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业务考核。对新上岗人员要进行综合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对已经在岗的信贷人员要组织学习新业务、新知识,要定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半年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聘任制。

四、贷款使用与回收的跟踪检查

第十条 要密切跟踪贷款资金的流向,确保贷款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企业在使用贷款资金时,要由信贷员审查企业的用款计划、购货合同等,以保证贷款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当发现贷款用途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被挪作他用时,要暂停企业用款,限期纠正。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后,要转入该项目开设的存款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把好贷款支付关。

第十一条 要加强借款企业货款回笼的跟踪监督,适时分析借款企业资金运动特别是现金流量的变化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于中国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资金回流要密切跟踪,督促企业按时还贷,防止挪作他用,增大贷款的回收风险。

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信贷员要重点对借款企业的还款能力和还贷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在贷款按还款计划到期前三个月,信贷员要检查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能否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在此期间内对企业账户的变动情况进行严密监控,督促企业加强资金回笼。

第十三条 要加强对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在贷款到期前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即将到期通知书”。借款人与贷款人在同一城市的,“贷款即将到期通知书”在短期贷款到期一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发出;借款人与贷款人不在同一城市的,上述时间分别为两个星期和两个月。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不按期归还到期贷款的,要依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要每季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一次“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并留回执。对不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及其保证人,要注意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确保在诉讼时效期内提起诉讼或依法处理抵(质)押物。

五、借款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在贷款使用过程中,要对借款企业按照下列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1.企业领导班子的综合素质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能力、成本费用、特别是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如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

3.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等;

4.企业负债情况,如银行借款(其中中国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的使用与兑付情况、企业应付账款净值、或有负债等;

5.企业债务偿付情况,如贷款是否逾期、欠息及质量分类情况;

6.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结算及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情况;

7.企业对外重大投资情况;

8.企业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9.企业改组、改制及贷款等债务落实情况;

10.贷款保证人保证能力变化(对担保企业也要按照本条内容进行检查)及贷款抵(质)押物的保管和价值变化情况11.企业上述变化是否导致企业信用等级及其授信额度发生变化及其对中国银行贷款安全的影响。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和房地产贷款还应增加以下检查内容:

1.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2.项目进展是否顺利,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计划,有无延长情况及延长原因,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原因及金额;

3.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数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等是否出现较大变化;

5.项目投产或项目建成后的效益情况和市场情况;

6.项目建成后设施和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是否达到预期的效益指标,住房销售计划进展情况;

7.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还要检查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是否按期支付住房款项以及职业、收入、品行的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对借款企业的检查要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主要是及时掌握企业的临时性、局部性变化,每次检查后要将检查情况在贷款管理台账上记录备查,遇有重大情况时要及时报告。定期检查则是对企业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上述各项内容,并在检查后10天内,写出检查报告报有关领导。由总行审批的贷款,其检查报告应报总行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的间隔期应不长于以下标准:aaa、aa级企业不超过180天;a、bbb级企业不超过90天;bb级以下企业一般为60天,没有参加评级的企业,其贷款检查间隔期由二级(含)以上分行确定。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检查间隔期不超过90天。当发生欠息、贷款逾期及银行因担保垫付资金时,要立即进行特别检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第十九条 在贷款跟踪检查中如发现借款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二级以上分行认定后,要将该企业列为有不良记录的企业:

1.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情况;

2.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

3.有意拖欠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

4.通过各种形式逃废银行债务。

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要向上级行报告,并通报有关行,对其贷款从严掌握,视情况给予贷款加息或罚息。

六、贷款风险预警与质量分类

第二十条 建立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及时预测和发现贷款风险。贷款风险预警设置以下主要指标:

1.财务方面,包括营业收入、存货、应收账款、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当这些指标中的任何一项在半年之内所发生的不利变化超过8%时。

2.非财务方面,包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行为异常或发生不利变动、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或不利消息增多、企业涉及大额不利诉讼、企业主要产品所在行业存在较多不利因素或出现重大投资失算。

3.与银行交易方面,包括账户存款持续减少、票据发生拒付、多头借贷或骗取贷款、银行索要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不能按时报送或回避与银行的接触等。

第二十一条 当发现上述诸因素中的任何一种出现时,应当立即对借款企业进行全面的检查,查清企业变化的真实情况及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当企业情况变化较大,可能影响中国银行贷款安全时,信贷业务部门要向信贷管理部门汇报或按规定程序转入相应的非正常贷款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前述贷款使用及回收检查、借款企业检查和风险预警的基础上,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对贷款进行质量分类。中国银行贷款按风险程度分为以下五类:

1.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严格履行贷款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继续存在,将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产生影响。

3.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4.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

5.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预计贷款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后四类称为非正常贷款,后三类贷款称为不良贷款。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分类的核心是贷款的风险程度,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划分,具体标准和程序参照中国银行关于贷款分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贷款质量分类实行不定期和定期分类两种制度。不定期分类是指在贷款日常检查和风险预警的基础上,对借款人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影响中国银行贷款安全的,适时进行分类,划入相应类别的贷款进行管理。定期分类则是在贷款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各类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重新评估,并划入相应的类别进行管理。对于正常类贷款、新的贷款户或在建项目每季检查分类一次,对于非正常贷款,要针对风险程度的不同,相应增加检查分类的频度。

七、非正常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贷款检查和质量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别非正常贷款的风险状况及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跟踪管理,并视贷款类别的不同,加大贷款检查的频度。

第二十六条 对关注类贷款,要密切跟踪潜在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分析评价其对贷款安全的影响;对于未办理贷款担保措施的,要补办贷款担保或进一步强化原有的担保措施;在风险因素未好转之前,一般不增加贷款。

第二十七条 对次级类贷款,要加强贷款本息的催收,保证贷款的诉讼时效,密切注意贷款保证及抵(质)押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对债务实施重组,并尽可能地压缩贷款。

第二十八条 对可疑类贷款,要积极利用法律措施催收,依法追究担保责任和行使抵押权利,并加强对借款企业资产的监控,防止企业资产的非法流失。

第二十九条 对损失类贷款,在破产清盘之后,按照中国银行的呆、坏账核销程序进行核销。

第三十条 实施贷款评价制度,在贷款损失核销之后,要对贷款损失的形成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从中发现贷款管理的经验与教训,进而完善贷款管理机制及程序,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并对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不适应贷款管理的,要调出信贷部门,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加强非正常贷款及不良贷款的统计监测,按时统计上报非正常贷款及不良贷款的变化情况,并对变化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在对贷款按照质量分类统计的同时,还要对全部逾期贷款按90天、180天、270天、360天、720天的期限档次进行统计与监测。

第三十二条 各贷款行每季至少召开一次贷款风险状况及资产质量分析会。分析会要以贷款风险度为主线,以各类不良贷款增减变化为重点,对风险度加大、欠息增加、产品积压、货款拖欠、亏损加大或挤占挪用流动资金搞项目建设的,要逐户进行分析,并提出下一步不良贷款管理的具体目标和措施。每次分析会上要对前一次分析会所提出的管理目标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对照检查。

八、贷款台账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不同的借款人建立贷款管理台账,及时记录、整理日常贷款管理的具体情况,随时掌握贷款及贷款企业的动态,要利用贷款管理台账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提供翔实资料,对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较大的企业,对其信用等级应进行适时评定、调整;结合对企业的检查,定期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发展趋势,预测贷款风险;并为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种统计报表服务。各贷款行要统一贷款台账格式,提高贷款台账管理的自动化水平,逐步达到对企业信息资源的内部共享。

第三十四条 以借款人为单位建立统一的贷款档案,借款人在中国银行的各类贷款的原始资料都要在档案中进行登记和保存,实行集中管理。对已终止信贷关系的企业,其以前的贷款原始资料仍要保管5年。

第三十五条 贷款原始资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证明及签字样本、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的借款授权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2.企业借款申请书(报告),银行内部的调查、审查、审批意见书,借款合同、借据、放款通知书、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协议及其附件;

3.贷款检查分析报告,银行向企业发送的“贷款即将到期通知书”、“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及其回执,上级行有关贷款的文件及批复。

第三十六条 除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外,固定资产贷款原始资料还应包括: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及批复文件,项目概、预算审查报告,项目变更方案及其批复,工程竣工验收变更,项目贷款评估变更,经办行、审批行的推荐、审查意见及有关信贷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

2.项目跟踪检查情况记录及有关报表、资料,与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调查报告及对问题的处理意见,项目总结报告与后评价材料,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除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外,房地产贷款原始资料还应包括:住房建设开发计划及立项文件、建筑工程保险文件、房屋意外灾害保险合同、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售房许可证等复印件,意见项目工程决算报告等;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的身份证、具有偿债能力的证明及购房合同等复印件。

九、贷款管理的内部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为督促贷款跟踪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各行要定期组织贷款管理的内部检查。总行负责对全行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涉及全行性的重点问题及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对企业贷款余额的比例控制情况;中国银行授权、授信规定的执行情况;贷款资产风险分类情况;借款企业信用等级的变化情况;贷款担保情况;贷款利息清收和不良贷款压缩情况;对各信用等级企业的贷款情况;贷款的行业分布与风险情况;各行贷款跟踪管理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一级分行要重点检查所辖分支行在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报送资料的真实情况;新增贷款的投向及效果情况;对新建立信贷关系企业的首笔贷款的审批情况;审贷分离的运作情况;清户计划的完成情况。对经总行审贷委员会审批后发放的贷款,要每年向总行反馈贷款使用及风险情况。

第四十条 二级分行要重点检查贷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贷款手续是否合法、完备;贷款台账的登记使用情况;对所辖借款企业的贷后管理情况,尤其是对上级行审批的贷款的管理情况;贷款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一条 总行和一级分行每年不定期地安排对下级行的检查,二级分行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对下级行的检查。检查可采取自查或互查、抽查或全面检查等方式。各级行、信贷部门以及信贷员要经常进行自我检查,信贷部门负责人对信贷员的贷后检查记录要进行核查。各级行、各部门要将检查情况向上级行、上级部门汇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进行通报,对好的做法要宣传推广。

十、奖罚

第四十二条 贷款跟踪管理实行行长总负责和部门、个人分工负责制。各行行长对本行审批发放的贷款和本行上报、上级行审批后发放的贷款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各信贷部门及信贷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担相应的贷款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下述情况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1.没有按照要求配备信贷管理人员,造成贷款管理滞后,不良贷款居高不下;

2.没有按照要求对贷款及借款企业进行跟踪检查;

3.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

4.提供虚假的检查情况;

5.不及时催收贷款本息,致使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或借款合同超过诉讼时效;

6.由于监管不力,导致抵(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损失;

7.贷款分类严重不实;

8.遗失贷款原始资料;

9.没有特别理由而连续两年没有完成降低不良贷款比例任务;

10.贷款内部检查不力。

对出现上述情况的行、部门,要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顿、上收或暂停贷款审批权限、控制存贷比例等处理措施;对责任人采取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调离岗位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给银行造成较大损失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下列情况要核准事实,酌情奖励:

1.收回拖欠一年(含)以上的贷款利息;

2.连续两年超额完成不良贷款压缩任务;

3.严格执行贷后管理规定并取得突出成绩。

对有上述情况的行、部门和有关人员,可通报表彰,并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1、2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可酌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十一、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一级分行系指总行直接授予贷款权限的分行,二级分行系指地区及地级市的管辖分行。

第四十六条 请各行在此规定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总行信贷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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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贷款细则 中国银行贷款通则篇2

中国xx银行贷款合同样本

借款人(全称):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

1、借款种类:流动资金贷款

2、借款用途:经营投产

3、借款币种及金额(大写)人民币:

4、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见下表: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电话: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__%,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第五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1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1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或由贷款方(银行)开出汇票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汇票),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中国银行贷款细则 中国银行贷款通则篇3

中国银行贷款所需材料

一、个人购房按揭贷款

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利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一手住房的商业性贷款。

(一)、相关贷款政策

1、贷款期限

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男性申请人借款年限加年龄不得大于65岁,女性申请人借款年限加年龄不得大于60岁.2、贷款成数

对于居民首次购房的贷款需求,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对于居民非首次购买住房的贷款需求,即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

对于居民申请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但可在办理房产抵押后,申请办理信用卡。

3、贷款利率

对于居民首次购买自住房的贷款需求,贷款利率下限扩大为基准利率的倍;对于居民首次购买非自住房的贷款需求,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倍。

(二)借款人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个人信用循环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新版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3、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薄复印件(包括户口本首页)

4、借款人结婚证复印件(单身的须提供民政局开具的单身证明,28岁以下的单位开具也可)

5、跟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6、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收入证明

7、支付所购住房首付款收据复印件

8、借款人开立中国银行个人借记卡,并提供卡的复印件、购房人首套房证明

中国银行贷款细则 中国银行贷款通则篇4

农银企字[1990]第13号

颁布时间:1990-2-28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性质、任务及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通则。

第二条 贷款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遵循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方针、政策、计划、促进社会主义

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三条 办理贷款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

还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计划,依据信贷资金力量安排贷款,发挥信贷促进农村经济发

展的作用。

第五条 坚持贷款自主经营,并承担贷款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贷款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贷款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

第七条 贷款是农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信贷管理实行各级行长负责制。

第二章 贷款范围、对象、条件

第八条 贷款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计划制定

贷款的产业、产品序列,并依此管理贷款投向。

一、农业贷款。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支持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技术改造,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二、工业贷款。重点支持发展农副产品和当地原材料的加工,支持农用工业、能源和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

三、商业贷款。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农业生产资料与日用工业品的供应。

第九条 办理下列对象的贷款:

一、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和私营企业;

六、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

七、农村信用合作社;

八、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 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和计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并有相关的经营业务计划;

二、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三、借款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

五、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私营企业,都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农业、工业、商业企业,都要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向开户银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各种贷款对象,都要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条件。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供了借款用途计划,借款用途符合规定,有适用,适销的物资;

二、签订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款合同(包括借款契约,下同);

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合理,或对不合理运用的资金,落实了改善运用的切实可行措施;

四、不合理占用的贷款得到纠正,或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

五、自有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得到了补充。或落实了切实可行的补充计划。

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项目完成了开工前期准备工作;

二、在开户行存入了规定比例的贷款资金;

三、贷款项目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了开工通知;

四、签订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款合同;

五、落实了项目竣工投产所需的自有流动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违背或降低条件发放贷款。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方式、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分为本币贷款和外汇贷款两类。

一、本币贷款分为下列五种:

(一)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解决生产和经营中流动资金合理需要的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按合理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固定资产贷款。按生产建设项目性质分为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而购置技术改造

项目生产设备和必要的配套土建工程的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基本建设贷款。企业购置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的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的贷款。

基本建设贷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最长不超过八年。

(三)专项贷款。总行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计划而确定专项用途的贷款,包括特种贷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土地开发贷款等。用于流动资金的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用于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贷款管

理。

(四)贴现。对持有未到期承兑汇票的企业,因生产周转急需资金,依据其票面金额而给予的贴现资

金。

贴现期限根据票面交易期限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九个月。

(五)委托贷款。农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要求,而代理发放的贷款。

二、外汇贷款:用于解决对直接、间接有创汇收入的企业或项目购入进口原材料和引进技术设备所需

外币资金不足的需要。

第十三条 贷款方式。分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三种。

一、抵押贷款方式。借款人以抵押物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相应的设定条件,银行对

借款抵押物拥有处置权,并优先受偿。

二、担保贷款方式。借款人采取第三方担保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贷款担保人要符合法定条件,借款人不履行债务,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

三、信用贷款方式。借款人以其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对信用程度高、经济效益好、借款期

限短等风险性小的借款人办理信用贷款。

以上三种贷款方式,一个借款人,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并按规定及时计收利息。

一、实行差别贷款利率,固定资产贷款利率高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期限长的贷款利率高于期限短的贷款利率,风险大的贷款利率高于风险较小的贷款利率。

二、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即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对不同的产业、对象、用途、期限,在基准利

率上浮动。

三、对借款人按规定计收利息。贷款贴息,坚持谁决定,谁贴息的原则。除国家专项核准者外,其他贷款利息的贴补办法,一般由利息贴补单位直接补偿给借款者。

第四章 贷款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办理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受理借款申请。各种贷款,都要有借款人按照贷款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开户银行提出书面借款

申请,并附有关资料。

二、贷款审查。开户银行受理借款申请后,对借款进行可行性全面审查。审查人员要签注审查意见。

三、贷款审批。对经过审查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按照贷款审批权限规定进行贷款决策,并

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四、签订借款合同。对业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

款合同。

五、贷款发放。根据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生产经营、建设的合理资金需要,办理借贷手续。

六、建立贷款登记簿。基层营业单位在贷款业务发生后,应逐户建立贷款登记簿,记载、反映贷款发放、收回的日期、数额,遇有占用形态变化时,应及时调整。

七、建立贷款档案。档案按借款人分别设立。档案要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信用制载、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八、贷款监督检查。贷款放出后,对借款人贷款政策、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

策和违约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

九、按期收回贷款。要坚持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借款本息的奖金。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偿还的贷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归还,经银行审

查同意后,按照新约定的期限收回。

十、非正常占用贷款的处理。对非正常占用的贷款,要进行监测考核;要采取有效措施,分别不同情

况予以处理。

十一、经济活动分析。经营贷款业务要注重经济活动分析,掌握信贷资金运用状况和影响信贷资金运转的因素,研究改善管理的任务目标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政策与措施。

十二、总结报告。要经常地或定期地总结贷款管理工作经验,并向上级报告。实行项目管理的贷款,要在项目建成和收回全部固定资产贷款后按项目分别进行竣工总结和项目总结。

第五章 贷款管理基本方式

第十六条 计划管理。按照国家信贷计划确定贷款计划。不得超计划发放贷款。贷款计划要体现经济

政策和生产、建设的需要,要与信贷资金衔接。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

一、各种贷款都要按照国家发布的《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由借贷

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依法管理。

二、借款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程序,明确借贷双方权利义务,手续完备,依法成立。容易引起纠纷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三、依法业经收回的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索。

第十八条 期限管理。

一、借贷双方要根据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种贷款的基本期限,商定合理的具体还款日期。

二、借款延期归还只限一次,延还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

三、按期收回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银行收回贷款。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管理。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按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管理。

一、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条件,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计划、市场需要;资金信用,即按信贷政策、制度运用信贷资金及企业债务清偿能力;经营管理,即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状况。

二、对借款人,每年按照信用等级标准的内容,以科学公平的分析方法,评定一次信用等级。

三、区别不同信用等级,实行不同的贷款管理政策。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某些专项贷款,以项目为单位,全过程实行程序化、规范

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目标管理。贷款要根据客观经济规律和农村建设特点,实行宏观与微观、经济与信贷相

结合的目标管理。

一、实行以最佳效益目标为中心的目标管理。

(一)最佳效益目标,主要指贷款使用有最佳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

(二)适度规模目标,主要指贷款投放量要适度,促进生产、经营、建设稳定发展;

(三)合理结构目标,主要指贷款投向符合国家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和地区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信贷资金占用形态正常。

二、各级行要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国家信贷计划、信贷资金力量和各地资源、市场、技术等条件,制定短期、中期信贷计划,以促进当地经济稳定发展。

第二十二条 限额管理。合理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

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限额,按照不同产业、生产经营合理资金需要和贷款安全保障、信贷资金力量确定。工商企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定额资产或库存商品及其包装物总额的70%;农业生产企业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个生产周期产品销售收入的40%至60%。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个生产周期产品销售收入的50%。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30%,最高

不得超过50%。

第六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借款人实行信贷监督。主要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国家计划;

二、执行借款合同;

三、遵守信贷政策和规章。

对违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依据情况给予下列贷款制裁:

一、加息或罚息;

二、停止新贷款;

三、扣收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对一个借款人可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贷款制裁。

第二十四条 贷款内部监督。主要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国家经济和金融的方针、政策和计划;

二、执行贷款管理规章;

三、贷款的经济效益,安全保障和周转运用。

贷款内部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行长和上级行贷款管理机构,对下级行、基层营业单位和贷款管理人员的贷款管理进行监督。同时,下级行、基层营业单位和贷款管理人员,对上级行和贷款管理机构的贷款决策进行监督。

二、实行贷款全面稽核审计制度。

三、实行贷款公开制度。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的方针、政策、管理规章和贷款投向、投量、经济效益。主要是公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贷款。主要农产品收购贷款和军工生产贷款不得公开。

第七章 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实行贷款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贷款管理岗位责任制范围。以贷款管理人员为主,包括行长(含基层处、所主任,下同),信贷

处长(含科、股长,下同)。

二、明确规定各级行长、处长、贷款管理人员的贷款管理岗位责任制的权限、责任和任务。

三、贷款管理人员调离工作,要认真办理贷款业务接交手续。

四、实行责任效果与奖惩挂钩。对尽职尽责和效果好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表扬奖励;对违章、失职、违纪等行为和给贷款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人员,要追究责任,予以处罚。

确认责任效果要实事求是。确系由于客观原因而不是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包括贷款呆滞、贷款呆帐等,不确认责任行为,不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贷款审批制度。贷款发放、延期偿还、贷款呆帐处理和实行贷款制裁等,都要建立

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

一、贷款发放的审批范围,包括第十二条所列各项贷款。

二、审批贷款的限额,一般依据一个借款人或一个建设项目的贷款最高余额确定,贷款呆帐依据一笔贷款数额确定。在某种情况下,可视需要对一个借款人的某种性质贷款确定审批权限。

三、对借款人实行贷款制裁,原则上由县级支行审批。

四、合理确定各级行审批贷款的权限。明确申报行及其贷款管理机构与有关贷款管理人员应负事实和组织实施的责任,审批行及其贷款管理机构与有关管理人员负决策和检查考核的责任。

五、各级行都要建立贷款批审组织,在权限内实行集体审查,主管负责人审定。

第八章 贷款管理机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的贷款管理机构,要根据贷款管理的需要,本着高效能、专业化的原则设置,并

按农业、工业、商业贷款归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的贷款管理机构,是在行长领导下主管贷款管理的职能机构,履行下列基本职能: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贷款基本规章,提出贷款管理办法、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家经济和金融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任务,提出贷款的方针、政策和任务目标,并组织

执行;

三、按照权限审批贷款和贷款项目;

四、根据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制贷款企业的流动资金,协助有关部门管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流动资

金;

五、培训贷款管理人员;

六、检查贷款管理情况,总结交流贷款管理经验。

第二十九条 根据贷款管理的需要,配备素质相适应的贷款管理人员。贷款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水平,懂得党和国家发展经济的方针、政策 ;

二、懂得信贷基本原理和贷款方针、政策,熟悉贷款规章;

三、掌握有关专业的生产经营和建设的管理知识;

四、秉公办事,廉洁奉公;

五、有一定的文字、综合、分析能力。

各级贷款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一定的贷款管理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 根据贷款管理的需要,确定不同层次贷款管理人员的职责。贷款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经济和金融的方针、政策和贷款管理规章;

二、根据确定的贷款计划,办理贷款发放、收回;

三、建议或在权限范围内决定对借款人的贷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对借款人实行贷款监督;

五、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全民所有制贷款企业流动资金,协助有关部门管理集体所有制企业流动资金。

第三十一条 根据贷款规模、贷款对象和服务领域等情况,配备数量相适应的贷款管理人员。贷款管

理专职人员应占全行职工总人数的20%以上。

一、贷款数额较大的企业,必须派驻有相应管理能力和职称的驻厂(公司、商店、农场)专职贷款管

理人员。

二、缺少贷款管理人员的基层营业单位,上级行应对其从严控制贷款规模,从严控制固定资产贷款项

目。

三、无专职贷款管理人员的基层营业单位,无权审批贷款,并停止扩大贷款规模或压缩原有贷款规模,停止审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第三十二条 贷款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试行等级管理。

一、对贷款管理人员试行等级制。贷款管理人员等级要根据条件,逐级严格考核评定报上级审查核定,并发给相应等级的证书。

二、对不同等级的贷款管理人员规定不同的权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通则,制定各种贷款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根据本《通则》和总行制定的各种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通则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三十五条 本通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农业银行在此以前印发的各种贷款管理办法,与本通则

有抵触的,以本通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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