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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电子版 汽车租赁合同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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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电子版【第一篇】

贷款人(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当票(编号: ),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机动车抵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当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

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

抵押机动车的品牌、型号、数量、车辆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详见附件1:抵押机动车清单。

抵押机动车暂估价值总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质押支票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止。

借款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1、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期限和息费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双方确认:依当票及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展期时,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

3、提前到期:双方特别约定,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

借款月利率为 ‰,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月综合费率为 ‰,月综合费为人民(大写) 元整 。

2、乙方须于每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向甲方交纳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负责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其他各方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息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

2、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抵押权利证明原件。

3、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借款和抵押的决议。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

1、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机动车,或做出任何不利于甲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出借、出租、抵偿债务、分割等);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确需转让抵押机动车的,应经甲方事先同意,且另行提供等值担保。甲方在取得担保后,指派工作人员办理撤销抵押手续。

2、如甲方要求乙方为抵押机动车办理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及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抵押期间如抵押财产价值显著减少(抵押机动车的市场价值减至合同暂估价值的80%及以下)的,或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与乙方发生权属争议的,或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申请保全或强制执行的,或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合并、被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歇业、停业整顿、被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另行提供担保。

4、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抵押机动车上另行设定抵押权等其他担保或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机动车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

5、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按机动车登记用途合理使用抵押车辆,并尽维修、保养义务。

5、如甲方要求乙方更换所质押的支票时,乙方应无条件更换。

1、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机动车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乙方签订、履行当票及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的同意。

2、各方签署当票及本合同时,该抵押机动车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限制,以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或抵押权实现的其他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抵押、留置、已出售、出租、借用、托管、继承、遗赠、赠与、被查封、行政限制、存在权属争议、涉及该机动车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机动车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乙方已与第三方签订抵押机动车转让合同等)。

3、乙方及时交纳抵押期间机动车的交强险、商业保险等费用,依法按时检验机动车。

1、双方特别约定: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宣布当票(包括续当凭证)项下的借款(当金)提前到期:

(1)乙方违反其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的。

(2)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发生可能造成抵押机动车毁损、灭失、价值下降的 ,或抵押机动车发生权属争议的,或抵押机动车上存在其他担保或优先权利的,或抵押机动车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3)在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情况后,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偿措施的;或乙方在收到相关付费通知后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付费的,或乙方未履行支付有关抵押机动车的相关费用或未履行有关抵押机动车的相关义务,导致甲方的抵押权可能遭到损害的。

(4)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

2、在当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依本合同之约定视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当结清全部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3、甲方可通过自行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如甲方自行拍卖抵押机动车的,甲方有权自行选定评估及拍卖机构。

4、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各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方办理。

1、乙方未按当票及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综合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违约金。

(按上述标准支付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

2、乙方未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结清当金、息费、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的,自第6日起,每日须按未结清前述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质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或由于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致抵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及综合费用,并另向甲方支付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

4、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1、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当票、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当票、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无效时,上述担保条款仍然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与当票、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债权、实现抵押权),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当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且已履行当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时,本合同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办理机动车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2、乙方、丙方等在当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

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

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

附件:

1、抵押机动车清单

2、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 授权代表: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 签订

汽车租赁合同电子版【第二篇】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本着互愿互利的原则,就租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租用车辆内容如下:

车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座_______加座_______;数量 _______辆; 暂定租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使用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预计_____天,共计人民币_____元。

备注:司机食、宿由_____负担外,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由_____负担。

二.甲乙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a. 甲方保证提供证件齐全的车辆,并对所租车辆的司机进行统一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司机应保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符合准驾型号。

b. 甲方应在出车前进行检查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状态,保持车容整洁。

c. 租车期间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且甲方不得无故中途撤回所出租车辆,如撤回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全部租车费用作为违约金。

d. 甲方车辆应具备第三者保险,若甲方司机驾驶车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此与乙方无关,甲方须自行解决,并调配相同车型继续为乙方提供服务,对乙方车上的人和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e. 甲方车辆司机要积极配合乙方旅游行程安排,遵守旅游各项制度,相互团结,不得酗酒打闹,保证做好服务接待工作,对客人要热情服务,保证安全行驶。

f. 行车途中司机要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引起的乘客和财物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g. 如车辆不能通过的路段甲方应予早通知乙方(如遇到自然灾害、政府修路及其他特殊原因等另议)。

2. 乙方责任:

a.在出发后乙方应合理调配车辆,确保车辆在安全及可能行驶的路段行驶,避免司机疲劳驾驶。

b. 甲方不允许乙方任何人员擅自驾驶甲方车辆,如因此造成责任事故及经济损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三.其它

1. 本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自签协议之日起,自行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直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裁定执行。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联系电话及传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汽车租赁合同电子版【第三篇】

乙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合理使用、安全运行,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台数出厂日期技术状况

2、租赁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

3、使用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4、进场时间: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设备运抵甲方指定地点。

甲方向乙方租赁机械设备,合同期限按日历天数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工程结束。

1、租赁费根据实际开工日期和停工日期,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2、机械每月租赁费元整(每月按30天计)。甲方实际使用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日历天数以元/日计租赁费。

3、租赁费结算:乙方根据甲方签发的机械设备结算单为结算凭证;乙方必须在收到结算单15个工作日内提供合格的增值税发票(税率%),待甲方向税务部门验证合格后支付相关款项。如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发票,则不能付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租赁费正常按月结算,但因业主拨款不及时,造成租赁费延期支付,租赁方不得停机,以免影响施工。

4、机械进场后至正式开工前不计租金。

5、因天气原因不能施工连续3天以上或月累计10天以上,停机期间每天按租赁价格的50%计租赁费。

6、因业主原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长期停工,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停机,停机期间不计租金,乙方可选择待工或退场。

7、每次支付时,乙方应提供等额发票,如果不能提供发票,甲方暂扣结算金额的10%作为发票保证金,全部租金结算支付前,乙方应提供全部结算金额的发票,如不能足额提供,甲方按未提供发票金额的10%预留作为保证金,待乙方提供足额发票时一并结清。

8、租赁机械设备的进场调遣费由甲方承担。

9、机械设备操作手由乙方委派,工资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10、按月租赁的机械设备的主燃料费用(主油)由甲方负责,该机械设备耗油量应小于kg/h,使用过程中甲乙双方再次核定该机械设备的油耗量,如果乙方机械设备在使用时油耗超出核定油耗,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费用。

1、乙方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投入使用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检验,并填写《机械设备检查验收记录》(见附表),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才可以投入使用。

3、乙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上岗资格(提供有效的特种机械设备操作证)。

4、有以下情况的机械设备拒绝进入施工现场投入使用:

(1)、非合同标的设备和检验不合格的设备;

(2)、特种设备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检验合格证;

(3)、操作人员无上岗证;

(4)、机械设备的施工质量不符合业主要求的。

甲方:

1、提供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食宿。

2、按乙方要求提供合格的主燃油料。

3、甲方应设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机械调配及操作人员的管理。

4、在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造成机械设备的毁损,甲方有责任向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并经相关部门核实鉴定,甲方不负修理或赔偿责任。

乙方:

1、机械设备进、出场运输过程的安全责任由乙方及运输方承担。

2、乙方机械设备每月完好天数不少于二十八日,如少于二十八日按少于天数折减月租金,每日元整。若机械设备的故障率高,每月因故障停机7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乙方确保进入现场的机械设备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4、乙方操作人员对作业中不安全因素、无《安全技术交底》、现场施工人员违章指挥有权及时提出,并可按规定拒绝作业。除上述情形,乙方发生的人员、机械设备事故责任自负。

5、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的路基、结构层、路面、桥涵等设施、物品损失,由乙方赔偿。

6、乙方对机械设备保养应根据甲方施工生产计划合理安排,尽量利用非施工时间或雨休时间进行,出现机械故障应抓紧时间修复。

7、乙方机械设备的附属机具、零散部件、修理工具下班后要及时收回,否则丢失自负。

8、乙方应妥善保管安装好的安全操作规程牌、标识牌,掉失照价赔偿。

9、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给第三方施工,一经发现,按所施工产值扣除租金。

10、保密义务:本合同的相关价格、数量、工作内容、结付款方式等条款,乙方均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透漏。

一)甲方安全责任

1、甲方根据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配合乙方机械设备进场安装调试工作。应配合乙方作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机械维修人工费用,乙方自理)。

2、甲方为乙方机械设备提供安全操作规程牌、标识牌。

3、甲方对乙方机械设备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时,有权责令停止施工作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对不符合施工要求或限期不整改者,甲方有权清退设备。

二)乙方安全责任

1、必须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机械设备,满足合同约定的各项性能指标,配备有资格的熟练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驾驶人员及操作人员证件齐全有效,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机车技术性能及机车状况必须完好。

2、乙方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违章和疲劳及酒后驾驶机车;不得带病运输作业,;进入作业现场不得超速行驶,行驶中注意观察和瞭望;遇到作业区及有作业人员必须减速慢行,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启动车辆前进或倒车及装卸料时,必须观察、瞭望周边无作业人员且鸣笛后方可启动车辆作业。

3、乙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服从甲方现场人员安排,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章制度、作息、作业时间,机车禁止驾驶室外乘坐人员。

4、乙方应妥善保管安装好的安全操作规程牌、标识牌,掉失照价赔偿。

5、乙方操作人员应严格按保养规程保养好机械设备,使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6、乙方在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地上管线和设施给予保护,发现地下不明物应告知甲方,并进行有效的保护,不得损坏。

7、乙方机械设备在施工中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全力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同时上报甲方,并尽全力自行妥善处理。

8、乙方操作手应遵重施工所在地的民俗民风,不寻衅滋事。发生一切纠纷后果由操作手及乙方自行负责。

9、乙方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并赔偿因乙方安全责任事故所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损失。

由于工程项目增减,工期提前或推迟,需提前停止或延期使用机械设备,甲方应提前五日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除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外,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对方赔偿月租金的20%违约金。

2、机械设备进场,双方共同检定,非合同标的机械设备和检验不合格的机械设备,特种机械设备安装调试后不能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并签发验收合格证,视为违约,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月租金的20%违约金及运费。

3、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特种机械设备无上岗证,应清退,影响项目施工造成损失应向甲方赔偿月租金的20%违约金。

4、由于乙方未按时提供合格机械设备影响项目施工造成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月租金的20%违约金。

5、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相关内容,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额50—100%的违约责任。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诉讼要求,并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农垦人民法院管辖。

1、乙方签字代表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附于合同后。

2、操作手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复印件附于合同后。

3、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每页由双方签字(盖章),无双方签字(盖章)页无效。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汽车租赁合同电子版【第四篇】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立如下协议。

一: 乙方自备车壹辆,车型: , 座,车号:沪 客车一辆,挂靠甲方

二: 甲方按乙方营业额开具发票,乙方按开票金额的 %由甲方代缴营业税和每月向甲方缴纳车辆挂靠费 元,在甲方支付乙方租车款时扣缴.

三: 乙方在次月五号前告知甲方开票金额,租车款到帐后,甲方(十天内)支付乙方租车款。

五:乙方自备车辆的相关手续,(例保险,验车,审照等业务,)均由乙方自行按时办理,乙方的交通责任违章处理和索赔事宜等均由乙方自已负责;乙方班车业务上的服务工作{或发生矛盾。投诉等)由乙方自行与乘客和业主单位协调解决。

五:乙方班车遇有故隔等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解决顶替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页责。

六:本协议有效期与甲方与业主单位租车协议有效期—致。

甲方:

签订时间:

乙方: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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