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范文 > 范文大全 >

经济法学论文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最新4篇】

网友发表时间 3086931

【导言】此例“经济法学论文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最新4篇】”的范文资料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第一篇】

弱势群体的存在,是由于不合理的社会分配造成的,并已成为实现社会正义、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障碍,值得公众关注。而经济法调整目标的确立,应当同时着眼于经济性与社会性,即在保障市场正当竞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同时,更需要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这同当代国家主要承担的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是一致的。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弱势群体”是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所出现的新词,它也被称为弱者群体、社会弱势群体,它主要是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不合理的一个概念。一般情况下,弱势群体是那些经济困难、社会地位低、生活质量差、生存性较差、不参与政治或享有更少的权利的人,他们的利益总是被大多数人忽略了,或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公平。其特点如下:

1.贫困化。弱势群体往往生活水平条件远远低于平均水平。80%~100%的恩格尔系数,食物消费占大部分或生活的所有收入。

2.脆弱化。弱势群体一般在社会和政治层面的竞争上地位低下,没有发言权。心里承受能力低,社会基础薄弱,难以承受风险,工作压力大等。

3.边缘化。与权力、金钱和流行的行业沾不上任何关系。弱势群体难以融入主流文化和生活的主要方式,甚至总是在社会的边缘。

二、形成弱势群体的主要因素

总体上来讲,弱势群体包括生理弱势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这两大类。其中,生理弱势群体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这些不幸者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并不直接和密切。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弱势与社会有着直接且密切的关系,从而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由于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因此,我们主要考察社会性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弱势群体不是无缘无故产生的,就我国现有弱势群体特点加以分析,其形成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1.自然环境因素。农村出现弱势群体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自然环境的制约。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资源分布不均,各种危害人民财产的自然灾害层出不穷,因而使得当地人民困苦不堪。

2.经济条件差。在市场经济中,由于自力更生、自我发展能力弱,难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在农村地区较为常见。愈演愈烈的市场竞争关系使得知识和技能并不丰富的农民工难以有效地经营自家经济,外出打工也难以找到合适的职位,而只能在家从事原始低效的种植业和养殖业,这更加使得人民贫困。

3.教育落后。造成农村弱势群体的根本原因是教育的落后,文化水平的低下。只有人民的文化水平提高了,才能保证国家的富强。因为知识的匮乏导致农村务农人员不能在钱财收益方面得到有效的竞争力,这成为了他们不能脱离贫困生活的主要原因,而这在当代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显得更加明显。

三、我国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

1.经济水平。平均收入差距不平衡,各个地区经济增长差距很大,人均收入不平衡。东部地区各个产业发达,交通顺畅,因此经济发展较快,人均收入较高。而在中西部地区,由于工业基础薄弱,交通闭塞,相对落后,收入增长相对缓慢。

2.生活质量。

(1)医疗健康。由于经济困难,导致许多贫困人民难以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只能在病情相当严重时进行轻微治疗,甚至使用“土方”进行治疗,这存在很大的风险,严重危害了自身的健康。农村合作医疗改革实施后,许多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农村医疗卫生,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经济的严重滞后性导致很多贫困地区的人民在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事件中,积极性并不高涨。很多农民因为常年疾病缠身使得自身更加贫困,而贫困又导致病情加重,因而导致弱势群体的恶性循环。

(2)消费水平。由于许多农村家庭的偏远,所以他们的食物主要来源是粮食和蔬菜生产。常年可能吃不到几次肉或者好的食物,因此虽然大部分时间都在体力劳动,但由于贫困的原因会去选择用最节约的方式选择最廉价的食物来补充一部分能量。由于经济上的不宽裕,很多贫困户并不能按照身体所需来选择自身需要的食物,而只能依靠自己种植的大米、小麦等富含热量的食物来补充营养。而在服装以及娱乐等方面,农村贫困人民显得更是严重匮乏,而仅仅是在孩子的成长发展阶段有一大笔费用支出。因为孩子正在长身体因此需要频繁的购买新衣服,同时还要考虑到他们面对学校以及同学的看法,因此家长为他们必须购买更多的合体服装。

3.文化教育状况。

(1)文化水平。常年忙于工作,忽视了孩子的教育。农村弱势群体的自身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而且还整天忙碌地工作,容易忽略孩子的教育。有些人由于生活困难,还会导致家庭矛盾,甚至离婚,从而危及孩子。据教育部门反映,一些贫困家庭、单亲家庭的孩子们其性格更加孤僻。

(2)子女受教育机会。国家大力发展推行的“两免一补”政策,使得很多贫困家庭摆脱了沉重的教育负担,很多贫困的学子也因此得到了更好的受教育的机会。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家庭条件稍微优越的家庭就会将自己的子女送到比较有名的学校进行学习。而在孩子就读过程中,父母陪同租赁房屋等会产生一系列的花销。所以,这就降低了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也使得那些生活非常贫困的弱势家庭的儿童教育处于两难的地步。如果你没有为孩子提供上学的机会,那么就意味着你白白放弃了国家为普及义务教育所给的优惠政策。但是,如果你可以继续供养孩子,就会出现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租金费和其他费用,使自己的孩子能够在师资力量更好的学校学习生活,得到更好的教育的情况。

四、经济法在对弱势群体保护中所暴露的问题

1.不完全自由公正的竞争环境。就业能力差,竞争无优势。弱势群体中有相当多的老年人,文化和技术水平较低,缺乏就业竞争力,导致就业困难。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并且不希望依法雇用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障金,让失业的工作者更加困难和不稳定。这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发展。在住房问题上,往往会出现弱势群体遭遇不公的待遇的现象,甚至有的为此献出生命,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秩序。

2.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存在问题。

(1)社会保障无法保障方方面面。企业承载着职工的养老医疗以及失业后的'各个问题,甚至保险金的发放以及下岗工人的管理也由企业独自承担。这势必造成某些困难企业难以支撑,从而无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就算是在城市之中,社会保障范围也有待扩大。

(2)成本高昂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我国老龄化加重,养老金等方面的支出越来越大,但是目前的社会保障却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保障。同时,养老保险的普及率低,加之企业效益低下使得养老保险金难以收缴,大量资金没有统一管理。

(3)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不规范。首先,由于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相对分散的管理,职能相互交叉,因此,掌握资金的各部门之间容易处在相互竞争、相互推诿责任的矛盾中。其次,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资金的规范性弱,分散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目前,一些地区仍实行差额缴拨的方式,企业要转移养老保险欠费等。最后,由于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各省区之间的资金转移有显著的局限性。企业和政府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社会保障也是职责分工不明确。

(4)社会保障执行成本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支持,成本很高,因此社会保障资金中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成本高。由于其收费强制力不足,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福利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所得到的资金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难以提供足够多的社会保障,再加上群众基础薄弱,很难获得被征收机构和个人平台的支持。

五、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对策

法律应当采取社会的利益为标准,以达到利益平衡与和谐。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提高经济立法与有效系统的开发,切实加强弱势群体的保护,其主要对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法律依旧有着或多或少的漏洞,虽然短时间内无法出台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但是,可以依据当前社会所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来制定相应的法律。其基本内容应该包括:范围和实施对象的保险项目,相关的系统和操作,以提高保险资金的保险金,享受条件和待遇,相关的法律权威和处理监管机构的责任。在制定法律时,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注重城乡之间的差别,分别措辞。

2.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度。一方面,要使得城市中的弱势群体的生活得到相应保障,要以社会发展的标准制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科学计算最低工资的合理调整,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需求,并结合自己企业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政府要尽快解决农村低保人群的问题。目前,我国还有着相当大基数的一批贫困者,要根据我国经济总量不断增高的比例,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建立城乡低保一体化体系。

最后,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对象,以供审查意见严格的最低目标,公众的意见,并保证及时接纳新的贫困人员进入保障范围;同时还要对原有的低保对象建立起切实有效的联系制度。

3.倾斜性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利益的体现并不是一个人所能决定的,只有整个群体都能够得到保障,才能实现社会的利益。所以,必须要为大多数人谋幸福。我们要将社会中那些形式上的平等,逐渐转变为实质上的平等,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要进行倾斜性的保护。法律应更贴近现实生活,更贴近具体的人与事。考虑到法律主体有着各个方面的差异,因此需要特别对弱势群体进行更多的保障。中国目前的《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污染环境防治法》《妇女和儿童权利的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都是专门针对这些特定的弱势群体制订的法律,其立法技术的精神演示和立法理念,标准语言已经成为一个明显的趋势,进一步落实和扩大实施工作。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第二篇】

现代经济社会中,企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很多社会主体都开始意识到企业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不只是作为一个经济团体。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中不单单要求企业需要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而且应该承担部分社会责任。经济法视野下,应该保证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基础上不会对社会其他主体利益造成损害。为此下面笔者针对经济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讨论准绳,全面、深入分析经济法规制的企业社会责任。

一、经济法规制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内容

(一)内部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的内部社会责任也就是企业对于员工的责任,员工是企业中活跃度最高的劳动力因素,是支持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最为重要的利益相关方。而且,员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中流砥柱,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为企业发展奉献自己最大的力量,因此企业也应该自觉承担为员工进行职业规划,促进员工自身发展的社会责任。比如,企业应该为员工提供一些专业技术能力培训,为员工多提供一些发展平台和机会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

(二)外部社会责任。经济法视域下,企业外部社会责任通常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对消费群体的社会责任。企业发展和消费群体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消费群体是现代企业非常重要的利益相关体,同时也是最终接受企业服务或者企业产品的人,是企业最终的经济效益来源。然而因为个体的力量较为薄弱,而且分布较为分散,因此在社会经济链条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②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一般企业对债权人的责任通常包括恪守诚实信用、确保交易安全以及履行债务责任等方面。不管是企业,还是债权人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系中都是平等地位。交易相对方或者银行作为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单单会直接关系到自身效益,同时对于经济市场的稳定以及诚实信用都会造成很大影响。

(三)泛社会责任。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会不断消耗各种社会公共环境资源,在这个过程中很可能会破坏环境资源,因此企业一定要承担起保护环境资源的社会责任。因为保护自然环境及资源会直接关系到炎黄子孙后代的事业,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范及标准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自然环境,不断提高企业环保水平,将企业发展对于环境资源带来的额外负担尽量降至最低。

二、经济法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统一性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及其本质特征,也就是说企业社会责任和经济法的实质价值其实是相同的。法的基本价值定义就是满足人们对于法律客观属性的需要,法的价值是研究法的重要基础,法的价值目标是人的需求,而法律是重要载体。因此价值具备一定的主观色彩。同时,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和企业社会责任保持相同,经济法主要是立足于经济发展角度上调整、干预、管理各种社会公共性经济活动的所有法律法规总称。经济法中凡事都立足于公众利益,以社会本位为主要核心思想,最大限度的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进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促进社会进步。企业作为一个营利组织,虽然最先考虑的是自身的生存以及发展,然而如果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一定要站在社会本位的角度上来思考。其次,经济法是企业落实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途径,企业社会责任体现了道德义务以及法律义务,经济法作为法律义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企业社会责任兴起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依据。

三、经济法下不断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健全的诚信体系,鼓励企业自觉、主动承担责任。不管是制定什么政策,一定要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尽可能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而且应该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尽量做到将微观经济管理理念转变成宏观经济管理理念,引导企业社会责任慢慢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其次,相关的经济立法应该进一步整合市场监督管理体制,适当提高企业做出违规、违纪等行为的法律成本,而且应该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之一,如果企业能够自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给予减税、优惠贷款等相关奖励政策,进而营造出一种有序、诚信的市场运行环境。

(二)将政府职能具体化,大力推广信息披露机制。政府部门、立法部门是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部门。在《经济法》立法原则下,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积极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而且应该严格按照标准求职简历中查找合适的,浪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简历共享平台模式却能弥补这一弊端。

第一、在人数上就占了很大优势,我们只是针对大学生们的简历,减少了大量的社会人士投放简历带来的简历堆压这一困境。

第二、大学们将自己的简历投放到共享平台上,可以自行设定想要去的行业,并且管理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将合适的简历推送给企业,这样就避免了大学生们求职处于被动状态。当然如果没有收到面试通知的大学生求职者们,系统管理员都会在一个周期之后给予回复。

第三、很多企业都会有简历浪费,大学生们的简历不能重复的利用等现象。而我们共享平台最大的特色就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共享一份简历,而在在实际中大学生们则必须要投递两份简历才行。目前,许多企业发布招聘通告,企业都会收到来自各地的求职者的信息和简历。然而现实是残酷的,通过多重的考核,最终企业只会留下几个符合企业自身的特性的求职者。但我们又不得不面对一个问题,企业筛选下来的那些求职失败的简历,又该怎么处理。虽然有些求职者这次求职是失败的,但不代表这些求职者一无是处。他们有可能只是不符合该企业的企业文化、价值观等各种因素。在他们当中,仍然有很多符合其他企业的人才。因此,简历共享平台提供了这个服务,将企业筛选下来的“废才”共享给其他企业,进行“废才”多用的处理。

简历共享平台实际上也扮演了猎头功能说到猎头,大家应该很熟悉。意为物色人才的人,是帮助优秀的企业找到需要的人才,这个词另外的说法叫做高级人才寻访。此共享平台就是给企业筛选出合适的求职者,然后将简历推送给企业。这样就减少了企业在众多的求职者简历中筛选所花费的人力和时间,提高了企业的'招聘效率。例如企业要求大学生求职者必须要有实习经历,我们可以通过筛选,将没有实习经历的求职者简历直接屏蔽,然后简历内容丰富并且含有实习经历的学生简历就共享给所需企业。

为合作企业建立人才储备库

调查得知,有58。45%大学生们都会遇到这样的一个现象,当面试或者最终没被录取的时候都会收到这样的一条信息。主要是你的简历已经收录到了我们公司的人才储备库。但是无论从企业还是求职者,大家都明白这只是拒绝你的一个理由。现实中的企业也不会真的去建立这样一个人才储备库,因为人才是需要实时更新的,并且企业没有那个精力去打理这样的一个储备库。简历共享平台就可以为合作企业建立一个短暂并且流动性的人才储备库。根据企业的要求,保留符合企业要求的求职者的简历,但是在短时间内又没有招聘指标的计划,一般保留的期限在1 个月到六个月之间。流动性就是人才储备库一个周期内进行更新,避免企业筛选的人才陈旧。

四、简历共享平台模式建立初期的潜在问题

(一)企业与学生的来源问题

无论是从企业还是学生的角度来看,要获得对方的信任。这也是平台构建初期最担心的最为困难的一个问题。简历共享平台只是一个桥梁,如果没有他们两者或者两者其中的一个,最后导致平台只是一个摆设,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作用。所以提高平台的知名度以及信任感也是重中之重。

(二)初期平台竞争力比较弱

平台模式的目标客户只是大学生,相比较其他的大型的求职网,知名度低,成熟期晚,后台运作力量比较弱,社会认可度不高也是我们创建初期的困境之一。初期建立时规模比较小,团队力量有限,不能很快地满足后台运行的需求。

五、总结

从各方面来看,此模式的特色和创新势必会给简历共享平台带来很大的优势。虽然在创业初期也会遇到各方面问题,但是无论从政府的支持还是从项目模式的可行性以及前景而言,都是可观的。在团队建设方面,成员都是富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探索创新的能力,可以完成简历获取、统计、筛选、分类、反馈等一系列工作。本平台是一个服务于大学生的求职共享平台,为了提高企业获取人才和大学生们求职的机率,加强求职者与企业之间的联系。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第三篇】

近年来,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法律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经济法中常被提及。毫无疑问,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一种自觉义务的承担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巨大的效力,但是同时众多弊端也暴露无遗,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对环境的严重破坏等问题都充分体现了部分企业对社会责任意识的高度缺乏。

笔者看来,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企业对消费者、对职工、对环境、对社会公益及精神文明的责任等六大主体。而由于不同的主体对企业诉求的不同,致使企业在社会责任的实现上出现了众多问题。本文拟从具体责任对象的立法探究为切入点,探究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最早在20世纪为美国学者所提出,英语中被称为“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20世纪80年代伊始,美国发生了著名的伯利与多德的论战,伴随着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以宾夕法尼亚州为首的各州相继在公司法中制定了“利益相关者条款”,使得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定化。

之后,美国法协会在《公司治理准则——分析与建议》中明确规定:“公司在从事其经营行为时:①承担与自然人同等的、在法律设定的框架下行为的义务;②可以考虑可合理被视为与负责任的经营行为相适应的道德因素;③可以把合理的资源投入到公共利益、人权、教育和慈善事业。”

我国在法律法规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明确规定最早见于《公司法》的第五条第一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此外,我国在《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诸多法律也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企业的社会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

(一)企业对职工的责任

90年代初期,美国劳工及人权组织针对成衣业和制鞋业所发动“反血汗工厂运动”使得消费者的关注点由单一关心产品质量,转向关心职工的权益保障。2000年的《全球契约》将改善工人工作环境、提高环保水平以法律形式确定。我国企业对雇员的责任的法律约束集中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从历史角度看,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首先起源于外部社会对企业内部保护劳工合法权益的要求和压力。企业与职工具有天然的依附关系,职工对于企业有着经济上的依附和人身依附,企业的经营与发展,达成经济目标,取得经济利益也必须依靠职工。

由此决定企业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和休息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尊重职工的人格尊严。职工权益就其本质而言,属于生存权,它与企业的财产权相比,应当具有优先地位。因此,在企业财产权与职工生存权发生冲突时,企业必须执行和实施有关的劳动标准以实现在劳动过程中对于劳动者的保护。

(二)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

“人本主义”的经济法基本理念是贯彻经济法的典例,也是企业管理和法律调整两者共同追求的目标。随着企业欺诈行为的频繁出现,消费者作为法律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出于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补救,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约束与规范,我国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一条指出企业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准则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第49条规定的双倍赔偿制度,第35条的追偿制度都是基于整体主义考虑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生产安全法》等多部法律表明,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消费者负有保证期产品可靠,不作虚假广告,抑制通货膨胀,接受消费者监督等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

(三)企业对政府的责任

就笔者看来,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更多意义上指的是税收。对政府来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降低了政府监管成本,促进了经济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企业形象往往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呈正比,企业为政府公共利益作的贡献越大,企业形象越好,越有利于保持长期竞争优势。汶川地震后,王老吉(加多宝集团)以一亿元人民币的捐款,成功树立了“中国饮料第一罐”的良好形象。由此可见,企业积极履行对政府的责任是必不可缺的。

(四)企业对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

企业首要的责任是维护股东的利益,承担起代理人的角色,保证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以,这是最基本的东西。按照契约论的说法,企业是利益相关者之间各种契约交易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实体。在所有的契约关系中,最核心的就是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再者,企业作为整体债权人负有合法经营、善意交易、切实履行等义务以保证债权人预期利益的实现,因而具有相应的社会责任。

中国目前很多企业所谓的社会负担过重,实际上就在于企业把最基础的东西丢掉了,它在承担外围的,所谓的对政府、对社区、对整个社会的责任的时候,忽略了对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股东利益最大化受到损害以后,企业就根本无法长久地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比如,企业圈钱后破产,雇员失业、无法向银行还贷、无法向政府纳税等等,这是一个连环的效应。同时,企业利益的受损也使得债权关系也因此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

(五)企业对环境资源的责任

企业在追逐利润的过程中,极易造成对环境的破坏。因此,企业对环境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协调好与资源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创建企业的商誉。这一社会责任主要包含了污染防治责任和能源节约责任两方面。

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应该主动学习并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要把遵纪守法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道德底线。《环境保护法》第25条强调企业对资源的高度利用以及对环境的保护。法律的正义价值在环境保护上体现为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正义,即每个主体在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利用上都是平等的。企业不应以获得利润最大化为理由强行剥夺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这对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单位皆缺乏公正性。

因此,企业应自觉承担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社会责任。《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针对不同领域对企业社会责任规定了要求,并规定了企业违反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六)企业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公益的责任

企业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公益的责任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义务,在社会责任中处于最高阶段。这一责任以高于法律的标准对企业做出要求,且必须处于企业自愿。企业承担这一责任有利于企业目的的实现,其本质仍是企业的利己行为。企业的公益行为应具有一定限度,应维持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由于“社会伦理进入法律”,私法超越了保障个人自决的目标,其服务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企业的社会公益和精神文明责任体现在多部法律中。美国法律研究元通过并颁布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中规定“企业应适当考虑与商业行为相适应的道德因素”。又如,我国《公益职业捐赠法》鼓励企业捐赠,同时也防止假捐款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面临的问题

(一)企业经营利益高于社会责任

《公司法》中充斥着股东优先主义,其中有许多制度都是依照股东优先主义而构建,强调的是公司所具有的财产权。然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确立妨碍了企业的营利性目标,它着重于对人权的维护。在资本和生存的双重压力下,很多中小企业根本无暇顾及社会责任,他们片面的认为承担社会责任会降低企业的当前利益,忽视了社会责任的承担能够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的事实。

(二)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上存在诸多问题

1.立法过于分散

虽然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数量多,规模庞大,但是这些规定分散在很多法律中。从《劳动法》到《公司法》,各个规定的法律效力不同,缺乏统一的标准,无法形成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分散立法影响企业社会责任有效履行实施。

2.立法原则性过强

目前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内容笼统,操作困难。如新公司法第5条第1款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只是停留在宣示层面,而没有规定惩罚性条款。法律过强的原则性为社会责任的实践增加了难度。

(三)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不足

在我国,企业对于社会责任认知程度处于较低水平。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大多企业于2007年才公开提倡社会责任的承担。与此同时,我们社会中的企业所承担社会责任的严重不均衡,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社会责任制度的推行。而在西方国家,这一认知已成为一种本能,受到道德与法律的双重保护,企业对这一责任的认知时间更久也更为深刻。

(四)社会诚信体系受到严重伤害

诚信是社会道德在企业经营中的体现。应该承认,由于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普遍下滑,我国企业在经营中也出现了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很多企业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出现了道德错位,这些企业为了追逐利益不惜损人利己、见利忘义,在经营活动中坑蒙拐骗、尔虞我诈、抢注商标、偷税漏税,所有这些都大大突破了应有的道德防线,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消费者的利益。

四、如何解决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

对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解决是一个长久的过程,并非一朝一夕即可完成;同时这也是一个全面的过程,只注重单方面关系的调节必定会引发其他的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以解决该难题。

首先,应提倡企业目标二元化的普遍认知。虽然说对于社会责任的履行会使企业丧失一部分经济利益,但实质上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企业的目标应是二元的,除实现利润外,还应尽可能地维护和推进社会利益。良好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商誉的实现,不失为长远的经营规划。因此,应加深对企业目标二元化的认识,对企业进行相应的思想培训,鼓励企业对社会负责。

其次,需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体系。针对我国分散立法,原则性立法的弊端,相应机关有必要对其进行整合,以打造一个完整的体系。正如税法就规定对企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实行扣减所得税,在体系中建立企业责任激励机制有利于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同时将企业责任纳入企业规章制度中,则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最后,企业应将法律规定与企业自觉相结合。法律从外部强制性规定企业“应该做”和“不应该做”,而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从内部下手,通过内在机制自动地约束企业的行为,只有这两者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五、结语

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企业社会责任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在法律领域,它体现了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以及如何解决现实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坚信,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不断深化,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会跟进美国等先进西方国家的步伐。

但我国企业在责任实施中仍存在诸多问题,社会责任的实施仅为其中一部分。政府应加大对企业责任的监督,社会应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若要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仍是一场长期战役。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第四篇】

摘 要:

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实施是实现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是只依靠社会力量保障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落实。

作为经济法实施的一种新形式,它在保障经济法贯彻落实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仅从行业协会的视角,再分析行业协会基本理论基础上,阐述了行业协会自律机制是实现经济法价值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经济法;社会实施;行业协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负担越来越重,这就迫使它不得不将一部分国家权力“下放”给线管的民间社会组织行使。

这样就开始了国家权力向社会逐渐转移或权力社会化的渐进过程。

经济法的产生与这一权力社会化过程相随,经济法的实施由此也有了社会实施这一种新的形式,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经济性社会自治组织是经济法社会实施的主要力量。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分析

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自愿组成的,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非营利组织。

虽然我国尚未出台行业协会的专门立法,但许多地方性法规对行业协会都做了详细的界定。

如《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依法由本市同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自律性的具有产业性质的经济类社团法人”;《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统称为行业协会)。”

从以上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行业协会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一个社会团体。

其次,行业协会的主体构成主要是企业、个体商业者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最后,行业协会是一定地域内的同一行业的组合。

行业协会是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19C中后期以来,市场经济运行中“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现象同时存在,使得人们开始寻找第三种机制或“第三只手”平衡政府和市场,以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

行业协会由此走上了历史舞台,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者重要作用。

但在两大法系中,行业协会所处的地位和其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业组织多被认为是政府的组成部门或者延伸机构,其主要功能体现在与政府一起完成对社会的管理,而不是对政府的制约与监督。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行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自治组织。

它虽然也有公共管理职能,但重点在于通过联合的行动对政府公共政策发生影响,维护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行业协会自律机制是实现经济法价值的有效途径

虽然政府是专门的公共管理机构,但却不是唯一的。机构。

在它之外,还有一些自治的、半自治的机构承担公共管理的职能。

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异化,必须对行政权的行驶依法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对于经济活动的微观管理领域和社会成员的自助活动领域,政府应该有序退出,让渡一部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

自律职能是行业协会最为突出的功能,主要是指行业协会通过其内部组织机制的运行,规范其成员的行为,实现其行业内的秩序,并使其行业内秩序与法律秩序相协调,补充的职能。

在市场经济中,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得到企业的认可和密切配合才能得到有效实施,经济法作为协调各种市场结构利益关系的法律,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市场经济运行中各个市场主体的利益,对市场资源的配置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行业协会熟悉本地区、本行业的事务,代表本地区、本行业成员的集体利益,是全行业成员自愿接受有约束的自律组织,其意思表示更容易为其成员所接受,通过行业协会的积极作为能够使经济法的精神得到贯彻执行。

相对于政府的行政权直接介入来实践法律而言,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的运行在保障和落实经济法精神上更具有优势。

三、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内容

行业协会自治权是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协会成员的授权制定行规并将其在成员内部强制实施的权力,它是行业协会实现价值功能不可或缺的手段。

其对协会内部成员的规制和约束,有效地实践了经济法理念和制度构建的价值追求。

具体应包括规章制订权、监管权、非法律惩罚权和争端解决权。

1、规章制定权

为了进行正常的活动,行业协会就必须制定一定的规章制度,促进其规范、有序的运作。

在公共秩序紊乱时,为社会提供必要的秩序控制。

在现行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下,经过全体会员大会的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禁止性的法律规定的行业协会规章可以成为制定法的替代物;而在制定法存在的情况下,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制定法的缺陷,为制定法颁行提供一种试错机制。

2、监督权

行业协会是由成员自发组成的,其目的在于团结集体力量,争取共同利益和应对共同风险。

因此,为了保证其有效运行,行业协会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力用以规制和约束成员企业。

通过行使以下权利来达到对协会成员经济行为的有效监管和控制。

如许可批准权、认证权、日常管理权和标准制定和实施全等。

3、非法律惩罚权

行业协会需构建相应的惩罚机制用以保障规章制定与行业监管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在章程授权的范围内,行业协会行使自治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协会会员有遵守的义务。

也就是说,行业协会成员必须依照行业协会的规章行事,服从行业协会统一行动的决议,在会员违反行业自治规范时,行业协会可依据行业自治规范对违反行业自治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4、争端解决权

争端解决权是行业协会对有关行业协会内部事务或行业事务进行仲裁裁决或调节的权立。

行业自治规范在执行机制上主要依据会员自觉遵守,当会员间发生纠纷时,行业协会可以依据行业自治规范进行调解或裁决。

法院在内部争端解决机制运作中所达成的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原则上应当支持,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除非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违反宪法秩序和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邱本、梁代军:《经济法实施研究》,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

[3] 汪莉:“论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

相关推荐

热门文档

48 3086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