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铁路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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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篇1
铁路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铁路技术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其他有关科研、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科研经费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铁路建设项目投资资金、铁道部和铁路企业研究开发费(以下简称企业资金),以及部属单位承担科研课题的自筹资金等。
(一)中央财政拨款进行科研的项目,按相关款源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依托某一铁路工程项目进行的全路性、前瞻性、基础性科研项目,其经费纳入铁道部研究开发费,形成建设工程实体或固定资产的部分纳入所依托项目的工程概算。
为工程特有技术问题进行的科研项目,其经费纳入相关工程项目概算。
(三)铁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因科研开发需要购臵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购臵审批权限、程序和相应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其中:企业因科研开发需要购臵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关于“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铁路科研经费要逐步建立追踪问效考核机制,按以下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主要应集中用于铁路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试验,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方面。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臵。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三)专款专用,分项核算。科研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会部门统一管理,按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铁路科研经费按课题实行预算管理。
(一)铁路各级财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制度。
(二)铁路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对购臵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项目,以及纳入建设项目的科研项目,纳入相关的投资计划。
(三)铁路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科研课题预算管理数据库,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五条 铁路科研经费由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组成。计划管理费是指科研管理部门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发生的课题遴选、评审、招标、监理、跟踪检查、预算评估、验收、鉴定等费用;课题研究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科研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 课题研究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人员费:是指课题组成员支出的工资性支出及其附加、劳务费。工资性支出可按扣除设备费后课题经费总预算的不超过15%比例内控制,纳入应付工资管理;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属于工资性支出。
(二)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不构成或不新增固定资产的,或者符合国务院国发[2006]6号文件规定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固定资产,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构成固定资产的通用设备不得用科研经费购臵。
(三)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六)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按国家和铁道部规定标准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
(七)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九)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印刷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59号)等规定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科研项目总经费预算扣除设备费后分段超额累进比例法核定,实行总额控制, 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在批复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不得直接提取。核定方法如下:
1.课题(项目)总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预算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以内的比例核支;
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以内的比例核支;
3.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以内的比例核支;
4.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以内的比例核支。第七条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提供相关资料,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铁路科研计划管理费由铁路各级科技成果办公室按规定每年向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预算草案,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财务部门核定。
第九条 铁路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研究提出年度重大和重点研究课题以及提出课题立项建议时,应当同时提出经费预算建议。
第十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预算评审评估的,由财务主管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铁道部立项的科研课题中,单项课题经费预算铁道部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重大课题,经费列入建设工程的课题由部鉴定中心按建设程序审查评估;经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的课题由财务司商有关部门评估。
第十一条 铁道部课题预算由铁道部科技司初审汇总,商财务司、计划司确定款源,报铁道部科技研究计划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纳入铁道部运输支出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第十二条 铁道部科研计划管理委员会确定年度重大工程科研和重大试验后,由科技司会同计划司、财务司、鉴定中心审核预算。
第十三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铁道部课题,按•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课题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课题招标投标工作程序‣确定承担单位,并按铁路科研课题经费预算项目制度执行。铁路所属单位科研课题的招投标工作,按本单位的课题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执行。
第十四 经批准的重大和重点课题立项后在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建议时,应当包含课题经费预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科技主管部门在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后,应当按下列要求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课题实施预算。
(一)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中,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其他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声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成果及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提出铁路企业共享方案。
第十六条 铁路科研课题合同中应包括课题预算,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其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 铁道部管理的科研课题,由铁道部财务司、科技司根据批准的课题经费预算、年度工作进度,下发年度科研项目文件,财务司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或结算课题经费。其中:年度科研项目文件下发后、收到有关单位发票后一个月内拨付相应经费;采用结算经费方式的,年度决算前完成当年经费结算工作。第一承担单位每次收款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根据分项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承担单位转拨经费。
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科研经费,由建设单位按建设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经费。
第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核批:(一)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原审批渠道报经批准后执行。
(二)课题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下达课题的科技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务部门核定发文。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之间预算调整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按程序报课题审批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核算科研项目支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监督和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规范使用课题经费。严禁以下行为:
(一)以课题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在课题经费中列支工资性支出,或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
(二)从课题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课题成本。(三)挤占、挪用课题经费,超预算开支。(四)违反规定自行调整课题经费预算。(五)编制虚假预算套取课题经费。(六)从课题经费中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对外投资等。
(七)利用课题经费以各种方式谋取私利。
(八)将课题占用的房屋、通用仪器设备原值等列入配套,加大配套资金额度套取科研经费。
(九)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十)课题经费脱离课题承担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监管。(十一)课题结题后不及时进行经费结算。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反映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单独编制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报课题经费下达单位财务、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第二十二条 铁路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科研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科研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按无形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合同约定执行。课题承担单位对科研经费形成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实行课题间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跨年度研究、尚未结题的科研课题,年度按实际成本清算;非铁路运输企业尚未结题的课题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其结余经费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科研课题,在预算内按实际成本清算。
(二)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承担的科研课题,按合同约定进行结题验收和费用结算。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科研任务的,按未完成比例相应扣减科研经费。
(三)建设项目安排的科研课题或试验项目,概算内按实清算。
第二十五条 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组织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报送下达课题的科技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经核实后收回相关经费。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铁道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按照•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执行。铁路所属单位科研课题预算执行过程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本单位的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铁路各级财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科研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铁道部财务司对重大科研项目或认为有必要的科研项目,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在工程项目概算中安排的科研经费,课题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安排科研经费的单位财务、科技主管部门核备。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科研资金;
(二)未对科研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课题验收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正确计算课题的实际成本。第三十二条 课题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科技主管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课题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按违纪金额收回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课题。同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部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有关科研课题的立项、课题实施、结题与成果管理、监督与检查,按照•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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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篇2
云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并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高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和运行体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的合理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2〕7号)、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学校财务有关规定的要求,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的资金,包括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学校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科研经费及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国际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ngo)、国内外民间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学校科技服务地方所承担的各类项目(包括技术合同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实行学校统一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在管理中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分级管理体制。
(一)强化学校主体责任。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领导责任,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以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合规和有效使用。科研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分类、项目经费使用卡的发放、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和检查,及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遵照有关财经法规合理使用科研经费;监审处负责对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不定期或专项审计。
(二)明确院系监管责任。学院、部门、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课题)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各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三)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和院系要协调科研项目申请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的列支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由学校统一核定。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项目(课题)统一核定,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五条 项目(课题)申请者应在认真学习理解《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项目(课题)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项目(课题)申请者应当结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劳务费及招待费预算;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六条 纵向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学校科研处和计财处的指导下,按照与任务下达部门或单位正式签订的合同(任务书)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第七条 横向项目应从保证项目如期完成和实际需要出发,做好开支预算。具体开支范围按项目负责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和协议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包括项目配套费),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编制预算,预算中不包括管理费、人员经费及招待费用。
第九条 科研项目应按科研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科研管理制度完整编制支出预算表,各类科研支出预算表按财务核算要求形成支出分类模板化规范格式,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科研处审核备案,并交由财务用于核算控制。
第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预算一经核准进入财务支出预算模板后,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开支范围和费用项执行。核准后的支出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重新编制支出预算,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科研处审核批准后交由财务进行支出预算模板调整。
第三章 经费到账管理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科研经费预算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立卡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计财处通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和合同对项目编码,同时把入账说明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模板报送计财处,由计财处开立经费卡、办理入账手续。科研处负责通知课题负责人并领取项目经费卡。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进入学校账户后统一由计财处财务科按规定开具发票(收据)。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横向科研经费一般需开具税务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国家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合同经省科技厅和税务机关认定后可免征营业税,可根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免税申请办理5%的营业税退税手续。科研项目的税务管理有学校财务协同项目负责人共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提取到款纵向项目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提取到款横向项目经费的4%作为管理费作为校科研发展基金。单位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代扣代转。管理费提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继续使用。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经费开支必须审批手续完整,票据合法,对科研实验用品不能取得对方正式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开具规范的证明,经科研处批示后才能准予报销(注:如向农户购买实验用品等)。在取得报销凭证三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经费结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助研津贴和勤工助学金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其他劳务费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购买货物或劳务,按《云南师范大学货物采购管理办法》办理。第十九条 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项目组有违反有关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学校有权采取措施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冻结经费,中止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如遇项目负责人短期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课题组经费使用签字人时,项目负责人需到科研处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病休、死亡另行办理)。经批准后,由科研处通知计财处变更项目经费使用人。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研处将通知计财处冻结该项目经费的使用;科研项目出国的须参照有关公务出国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科研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云南师范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资助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但所提管理费不再退回),其经费的使用采取委托课题组主要成员经办的形式办理,但经办人必须为本校在职人员。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如下方式使用及审核。
(一)经费使用范围按项目合同批准的经费预算及下达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经费的借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办理借用和报销手续时,必须携带科研处核发的经费使用卡。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与校外协作需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符合项目合同批准的经费预算,按相关程序审核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项目负责人要保证转出经费的开支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外拨经费,不提管理费,也不计校内工作量,同时须调减财务支出预算。
(三)在项目预算范围内的经费,财务系统按确定的各预算栏目,进行限额报销。具体审核权限为:
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
金额在5000~10000元,由项目负责人及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核;
单项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的,先由项目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科研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核;单项支出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除遵循以上程序外还须校长审核。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如下方式使用及审核。
(一)在符合国家财务制度的条件下,具体开支范围按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之间的合同或协议约定或预算计划执行。经费的借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办理借用和报销手续时,必须携带科研处核发的经费使用卡。
(二)根据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外拨的合作研究经费和仪器设备购置费,不提管理费,也不计校内工作量。
(三)在项目预算范围内的经费,财务系统严格按支出预算确定的金额范围内报销。具体审核权限为:
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
金额在5000~10000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 单项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的,先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科研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核;单项支出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除遵循以上程序外还须校长审核。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指明,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出现违约责任或经费使用不当,根据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进行认定,属项目组主观原因造成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经费结算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结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处、计财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重大、重点项目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先行财务审计的计划项目,应在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结题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以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结余经费的管理。各类课题研究工作结束后,经费结算后剩余经费,按上级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没有明确要求收回经费的,可作为后续的项目研究继续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以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 年 月 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云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师大通字[2006]6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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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防[2008]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审批、下达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
(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
(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提出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
(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
(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
(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编报和执行科研经费预算;
(二)督促所属单位科研项目配套自筹资金到位;
(三)检查、监督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四)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研制单位对本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负责下列工作:
(一)编报和执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二)确保配套自筹资金与中央财政拨款同比例到位;
(三)对实行总承包的科研项目,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当按照签订的合同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
(四)严格核定科研项目成本开支范围,进行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
(五)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计价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构成包括项目成本、项目收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本,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开展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第十三条 设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费、论证费、分析费等。
第十四条 专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专用软件和采取零星技术措施等发生的费用。
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工艺装备发生的费用,是指为项目研制进行工艺组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产品设计定型前的工艺装备费直接列入项目成本,科研产品试生产阶段的工艺装备费在项目成本和生产成本中各负担50%。
采取零星技术措施发生的费用,是指为完成研制任务必须对现有设施条件进行零星技术改造或零星土建而发生的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费用。
第十五条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元器件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以及专用新材料和专用电子元器件的研制、试验费。
第十六条 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
第十七条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项目使用的科研设备仪器原值的5%和厂房建筑物原值的2%之和计算,并按照项目所占的全年工时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规定计提。
第十九条 工资及劳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以及支付给项目参与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没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单位根据直接从事该项目研制的“人员工作量(人年)”和“年人均计划工资费标准”计列工资费和劳务费。
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对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参与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按人数和相关标准计列劳务费,但不得列支工资费。
工资费和劳务费均按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数量、工作量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
第二十条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购置费、计量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第二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国内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国外专家咨询费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1200美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800美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800美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400美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国内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国外专家咨询费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300美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100美元)/人次执行。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费是指科研项目应分摊的研制单位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管理费按不超过项目成本总额的8%计列,并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掌握和使用。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计提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对技术复杂、研制周期长、难度大的科研项目,在核定经费时针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而预先考虑的预备费用。
不可预见费根据科研项目的大小、研制周期的长短和技术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适当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费用之和的5%。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收益是指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按除不可预见费以外的项目成本总和扣除外购成品附件费、样品样机费、专用设备仪器费后的5%计列。
对研制周期两年以上的项目,按进行项目经费考核。通过考核的项目,可预提不超过该项目经费总额3%的项目收益;未通过考核的项目,不得预提项目收益。项目完成且经财务验收后,按规定统一结算项目总收益。
第二十七条 重大科研项目,经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委商定后,可计列系统协调费。
第二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含拨款)中开支的费用,以及基本建设或专项贷款
利息;
(二)按规定应在自有资金中开支的各项费用;
(三)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四)研制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对外投资以及在规定比例以外增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
(五)未经财政部、国防科工委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预算和拨款
第二十九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科研经费性质和科研经费管理渠道编报科研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包括项目研制时间、承担单位、总经费预算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复后,方可列编预算。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编制:
(一)项目研制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项目经费支出建议,上报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
(二)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汇总后,按部门预算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提出下一的经费预算建议(“一上”),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三)国防科工委审查和综合平衡后,按财政部预算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安排意见。财政部综合平衡后向国防科工委下达下一各项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
(四)国防科工委在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或合同执行情况,提出分研制单位、分项目经费安排意见送财政部。
(五)财政部审核后向各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分研制单位、分项目经费预算控制指标(“一下”)。各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据此编制本部门(单位)预算报财政部审批(“二上”),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六)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草案)后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二下”)。
(七)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自财政部批复项目预算后15日内,将项目
预算批复到研制单位。
第三十二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科研项目,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研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和投资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来源中,由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依法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决 算
第三十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科研经费决算分为决算和项目决算。
第三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决算按财政部部门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上报部门决算时,投入超过5000万元的科研项目,应说明科研经费的使用、结余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对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决算进行审核,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中央决算后20日内,将部门决算批复有关部门(单位)。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研制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研制计划和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决算管理的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或检查。评估或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抵拨和收受回扣。同时加强对所属项目研制单位的监管,督促项目研制单位合理合规使用科研经费。
第四十一条 项目研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国防科工委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军工科研事业财务制度,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验收,并做出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未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的;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的;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研制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项目结余经费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科研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当建立承诺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项目研制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国防科工委应当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等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诚信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不及时编报科研经费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外,视情况予以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
科研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责任以外,暂停审批其科研项目申请,责令改正;情节较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不得批准其项目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包括教育部、信息产业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有关中央管理企业。项目研制单位是指承担研制任务的中央和地方科研及试验单位、研究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
第五十条 通过补助、贴息方式支持的科研项目的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铁路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篇4
吉林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及吉林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分为来源于财政资金的项目经费和来源于非财政资金的项目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的项目经费按照立项单位批复预算的内容及开支范围执行,并实行预算指标控制管理。来源于非财政资金的项目经费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按经费来源单位批准的预算进行支出管理。
第三条 我校在职人员利用学校条件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立项核算,专款专用。科研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的,学校对其立项资格不予承认,不作为考核、聘任的依据。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经费支出的审批,按照《吉林财经大学借款与报销管理规定》(吉财大发201477号)和《吉林财经大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管理规定》(吉财大发201420号)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处负责科研管理政策的制定、科研项目的总体规划、预算审核、组织指导、宣传培训、遴选申报、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考核与评估。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的项目提供到款通知、经费分配、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经费使用建议、预算调整、结题经费审核、决算编制、税费缴纳及减免等指导和服务。
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审核、登记、监管和核销。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按规定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的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纪检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及处罚。
第五条 各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承担监管责任。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制订本部门科研经费管理细则,明确院长、主管科研副院长、科研秘书及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科研经费管理绩效将纳入学院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学院及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或委托方的要求,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 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经审核批复的经费预算,将作为支出依据,实行预算指标管理,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或委托方签字确认,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履行相关调整程序。在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学院及学校科研处审核同意,财务处予以调整。超出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的,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条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应按照项目预算科目金额,提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根据批复的意见办理,对于允许自购的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付款方式及期限。采购完成后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财务结算付款。
第十一条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第十二条 测试、实验、化验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单位的检验、测试、实验、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第十三条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燃料动力费支出应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标准、测算依据等)。
第十四条 信息费是指计算机录入、软件设计及有关测试、计算、分析、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等费用。
第十五条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报销会议费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决算表、会议签到簿、会议纪要等资料。举办会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严禁借会议名义铺张浪费、发放礼品、公款旅游等。
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组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国际往返旅费、食宿费、市内交通费及其他费用。报销来华专家费用要提供专家护照复印件、机票等资料。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出国费用,需提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签章材料。具体按照国家因公出国出境人员和外国专家来华费用报销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会务费等。差旅费的报销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外出调研的应有调研说明并有项目负责人和经手人签字;报销飞机票需提供登机牌;因参加会议报销差旅费的应有会议通知、往返的交通费、异地住宿费等。项目组学生参加调研报销差旅费与公职人员标准相同。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与其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 2 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印刷费是指打印、复印、誊写、印刷和装订等费用。培训费指项目组成员的业务培训支出。
第十九条 出版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版面费、出版费、专利申请、翻译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第二十条 印刷费、出版费、保险费、租赁费、维护费、服务费等报销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要附有双方签订的协议,报销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要提供符合学校要求的合同。属于政府采购的还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研究生资助经费是指将导师科研经费部分用于资助研究生进行科研活动的费用。劳务费和研究生资助经费以零现金方式支付,采取银行卡形式发放,按工薪计税,发至本人银行账户。劳务费和研究生资助经费预算标准,来源于财政资金的科研经费,立项单位对劳务费有明确规定的按立项单位管理办法执行,立项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劳务费和研究生资助经费预算不超过总经费的20%;来源于非财政资金的科研经费,劳务费和研究生资助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40%,其中,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可以提取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半。
第二十二条 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预算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二十三条 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被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报销没有正式发票的这类费用要按财务制度的规定,事先有预算,有项目负责人和收款人的签名或手印并附有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四条 成果鉴定费是指项目完成后进行成果鉴定的费用。支付成果鉴定费事先要有预算,支付标准按立项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改装费是指为顺利完成研究项目,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小规模的改装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资料费是指为项目研究所购买的图书资料以及档案、文献等费用。图书采购完成后需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七条 协作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由于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项目参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协费,需事先有预算,并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书、学校与接收经费单位的科研协作合同或协议,以及协作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票据,经学院(部门)主管领导、科研处和财务处联签审批后支付,只对任务合同书中列示的合作单位和金额办理经费转拨。
第二十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第二十九条 管理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了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除项目立项单位有特殊规定外,学校统一按到帐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由学校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批方可报销。单笔票据或向同一单位付款超5千元(含5千元)的,需学院(部门)主管领导签批;单笔票据或向同一单位付款超2万元(含2万元)的,需学院(部门)主管领导及财务处长签批;单笔票据或向同一单位付款超5万元(含5万元)的,需学院(部门)主管领导、财务处长、科研处长及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长、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签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报告,学院应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科研处和财务处,财务处停止该项目经费使用。项目组在一个月内提交经费结算的书面报告,结余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项目来源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有明文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要求的,按本办法执行。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铁路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篇5
铁总财[2015]2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 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铁路技术创新, 参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 20 14] 11 号)要求, 结合国家主管部门和总公司科研、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总公司科研经费主要包括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自有资金为经费来源用于科技研究开发的资金。
第四条总公司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一)科研计划课题研究(包括总公司科研计划重大、重点课题以及软科学研究课题)。(二)科研试验(包括总公司立项的试验计划项目和总公司科研课题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试验项目)。
(三)经总公司批准的其他科技开发专项(包括标准制修订专项、铁路产品质量抽查专项、铁科院研发中心专项、经规院科研专项、科研基础工作专项、知识产权专项等)。
(四)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包括科研管理部门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发生的专家咨询、指南编制、申报立项组织、招投标组织、课题执行和结题验收、技术评审、科技成果统计等费用)。
上述四项以下统称科研项目。
第五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研经费按以下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分级管理, 逐级负责。科研经费应根据经费来源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总公司科研经费由总公司负责立项和管理, 所属企业科研经费由所属企业负责立项和管理。总公司科研项目,由总公司所属单位安排的配套经费, 应纳入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
(二)依法合规, 科学安排。科研资金管理、申请和使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财务制度, 严格按照课题的目标和任务, 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 杜绝随意性。
(三)科学决策, 突出重点。科研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服从、服务于公司总体发展战略, 基于全局, 整体推进, 同时又集中财力 , 有所侧重, 既重点支持能够提高总公司技术创新能力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研项目, 为铁路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又重点支持能够加强企业管理, 提升效益提供支持的科研项目。
(四)专款专用, 注重绩效。科研经费应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实行单独核算, 确保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加强科研资金运用各环节的管理、监督, 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的有效性。逐步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 促进科研经费发挥最大效益。第六条科研经费按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一)各级财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科研项目总预算。科主管部门应当在科研项目立项前,会同财务主管部门组织科研项目需求部门编制建议预算, 根据科研项目总预算审核建议预算。科技主管部门应督促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 在科研项目立项基础上,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实施预算, 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二)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对购置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项目, 纳入相关的投资计划。
(三)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 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七条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研合同时, 应当在科研合同中体现本办法对科研经费管理的要求。
第二章科研经费预算内容
第八条科研经费的预算内容由直接费、间接费、外委支出费和税金组成。(一)直接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包括: 1.人工费: 指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及其附加, 以及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 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λ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对于重大和重点项目,人工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5 %;对于软科学研究项目, 人工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0 %。2.设备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不构成或不新增固定资产的, 或者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6] 6 号)文件规定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固定资产,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构成固定资产的通用设备不得用科研经费购置。3.材料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测试化验加工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燃料动力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6.差旅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在国家和总公司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差旅费。7.会议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会议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8.国际合作交流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 需要支付出版印刷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权事务等费用。
10.专家咨询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不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 2006] 159 号)等规定执行。(二)间接费是指承担科研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包括科研项目管理人员人工费、公用办公费、公用设施使用费等。间接费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10% , 实行分段超额累进比例法核定, 其中: 1.科研项目总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预算总额在1 0 万元及以下的部分, 按照10 % 以内的比例核支;2.超过1 00万元至2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5 % 以内的比例核支;3.超过200 万元至5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3 % 以内的比例核支;4.超过500 万元至1 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2 % 以内的比例核支;5.超过10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1 % 以内的比例核支。
(三)外委支出费是指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将研究、试验等工作以合同或协议形式, 委托给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外委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科研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30 %。
(四)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技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应规范执行申报科研项目立项、经费预算编制、预算审核工作程序 , 充分发挥评估、评审对科研项目预算决策的咨询作用, 从预算源头保障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研究提出科研项目立项建议时, 应当同时商计统、财务主管部门按预算内容提出经费建议预算。经批准的重大、重点项目和科学试验应当包含项目分经费预算。
(二)总公司科研计划管理委员会及所属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科研计划项目和重大试验后, 按规定需要进行预算评审评估的, 由财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总公司立项的科研项目中, 单项经费预算总公司投资超过200 万元, 经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的科研项目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评估审核。所属企业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其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费由总公司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及所属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每年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预算草案, 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财务部门核定。
第十条科研项目预算由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务主管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初审汇总、确定款源, 报总公司科研计划管理委员会及所属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后, 纳入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支出预算并按程序报批;能够事先直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 纳入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无形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科研项目, 根据国家招投标法、总公司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流程确定承担单位, 并按科研经费预算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合同中应包括项目实施预算, 按程序报经批准后,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其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四章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总公司管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下达后,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应明确分经费预算、按履行进度支付款项、监督检查条款等内容。办理费用结算时, 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执行单位提供合同、预算执行文件、工作进度验收材料、合法票据并填写科研经费拨款申请表(见下表), 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向财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费拨付。财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经费预算, 按科技主管部门提供的科研经费拨款申请表(汇总)、合同、合法票据向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的银行账户拨付或结算经费。当科研项目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时, 应在合同中明确各承担单位的任务、具体分工、责任和经费预算。总公司财务主管部门收到上述付款材料后, 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各参研单位财务部门的银行账户直接拨付或结算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为促进科研项目按期按质量要求完成, 对重大、重点项目和科研试验项目设置启动经费, 在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的2个月内完成, 拨款以经费开支计划和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开具的发票为凭;以后各次续拨款于检查结束时进行, 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填报《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 经逐级审核, 确认研究工作的进度、质量、经费使用等符合规定后拨付经费;预留重大、重点项目(软科学除外)和科研试验经费总额的10% 作为尾款, 该部分经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垫付, 在验收合格后补拨, 拨款以项目验收意见为凭。如未能通过验收, 尾款不予拨付。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须按要求及时开具发票寄送总公司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分为研究支出与开发支出, 对于单位价值在100 万元以上能形成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 具有可用性和获得经济效益可能性的科研支出, 以及能够进行知识产权登记的科研开发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认定为开发支出并予以资本化, 将第十条纳入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支出预算调整为总公司所属企业无形资产投资计划。
第五章总公司所属单位承担总公司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实施预算。
(一)根据科研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 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二)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中, 有自筹经费来源的, 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研项目的, 应当同时编列其他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科研项目预算书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编制。
(五)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时, 应当提出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成果及知识产权与科研项目立项单位共有以及收益分配的方案。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科研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时,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核批, 并规范执行:(一)科研经费预算总额调整, 应当按原审批渠道报经批准后执行。
(二)科研项目预算总额不变, 费用项目问预算、科研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 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协助该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 按程序报下达项目的科技部, 科技部提出审核意见, 财务部核定发文。
(三)科研经费预算总额不变, 预算科目调整须按以下原则办理: 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如需调整, 科研项目组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提出申请, 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需调整科目核定预算的10% , 或超过10% 但科目调整企额不超过5 万元;设备费、人工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 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间接费用和外委支出费不得调整。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核算科研项目支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规范使用科研经费。严禁以下行为:(一)以项目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 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工资性支出, 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或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二)从科研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科研项目成本。(三)挤占、挪用科研经费, 超预算开支。(四)违反规定自行调整科研经费预算。(五)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六)从科研经费中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对外投资等。(七)利用科研经费以各种方式谋取私利。(八)将科研项目占用的房屋、通用仪器设备原值等列入配套, 加大配套资金额度套取科研经费。
(九)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十)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十一)科研经费未在单位财务部门账上核算。
(十二)科研经费脱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监管。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十三)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十四)科研项目结题后不及时进行经费结算。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反映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并单独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告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 报项目经费下达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 一般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和使用, 科研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科研合同中应当约定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经费形成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成果, 要规范实行项目间共享,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因故终止, 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组织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 报送下达科研项目的科技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 经核实后收回相关经费。第二十三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总司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出现科研项目计划任务调整、科研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 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铁总科技[ 20 13] 129 号)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务、审计、科技部门应对科研经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计统、企法、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上述部门, 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科技部、财务部认为有必要的且由总公司所属企业承担的科研项目, 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第二十六条项目完成后, 重大、重点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合同约定形成专利及专有技术;软科学项目须根据合同约定发表论文、专著或取得由立项建议单位出具的应用证明。项目成果要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对科研经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如下:(一)编报虚假预算, 套取科研资金;(二)未对科研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科研项目验收后应在提交支付所需单据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第二十九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绩效评价制度, 并纳入总公司科研信用系统管理。
第三十条科研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信用管理机制。科技主管部门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 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建立“ 黑名单” 制度, 并纳入总公司科研信用系统管理。对提供虚假信息、滥用和挪用科研经费的项目单位或负责人, 纳入“ 黑名单” , 取消其今后申报铁路项目资格。
第三十一条加强科技资金监管工作,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财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按违纪金额收回经费, 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构成违纪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投资资金作为科研项目经费的,由铁路建设项目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使用中央财政拨款作为科研经费来源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各控股合资铁路公司通过内部程序决策后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有关科研项目的立项、项目实施、结题与成果管理、监督与检查, 按照铁总科技[ 20 13] 129号文执行。
第三十五条总公司所属企业承担科研项目有关差旅费、会议费、出国经费、外宾接待费等管理, 按照总公司所属企业相关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办法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铁财[ 2008] 162号)同时停止执行。前发其他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5年11月13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