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
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
为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我乡实际情况,制定集体经济运行机制。
第一章组织机制
第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产生办法由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章财产经营管理机制
第五条集体财产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第六条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也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村集体经济。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财务情况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章收益分配机制
第十三条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越好、效益越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就越多、服务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就越好的良好局面。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可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科学合理合法原则。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第十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配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染指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切实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公正严明、公开监督,经得起检验和审计。
第十六条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与奖励村干部挂钩,可以极大地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引导村干部积极主动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壮大,努力形成推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
第四章集体经济支出机制
村集体经济支出范围主要有:村干部工资、五保户供养、办公费、固定资产购置、公益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七条坚持实行村财务支出“五签字”制度。支出票据报账时,经手人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后报村助理会计,经助理会计审核通过后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单”,将原始凭证附在“审批单”背面,村助理会计在“审批单”上签字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后,监督委员会主任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民主理财组审核专章”,同时在“审批单”上签字;由助理会计提交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审批签字,同时由1名村“两委”成员参与签字。
第十八条村级民主理财的支出票据上报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后,中心审核人员要认真审核,审核签字后交由记账会计记账,并开具现金付出凭证,同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已报销”专章。对缺少发生时间、详细的事由摘要、经手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章等要素的原始票据或缺少相关审核人签字的“财务支出审批单”,不得报账开支;经责令纠正后方可入账处理。对冒名代签字等其他违规支出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及时上报乡纪委处理。
第十九条村大额支出必须经“四议两公开”决定后方可开支。
第二十条加强项目工程建设的管理。工程项目支出严格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进行。严格做到制定资金预算和施工方案,报农经中心备案后实施,完工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凭原始凭证和结算单报账,并将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定为不合理或不同意开支的财务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经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票据,要加盖“不准报销印章”子以退回,并将此不合理开支事项记录在《不合理开支登记薄上》。
第二十二条坚持“量入为出”原则,严禁村级高负债发展,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在落实偿还措施,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乡镇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报乡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监管机制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发展运营情况,应主动接受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村民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任何人无权私自对村集体经济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拍卖等。
第二十四条各村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村(组)集体经济的收入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所有收入资金必须纳入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为各村设立的专门账户,现金收入必须当日存入村级账户。村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顶库,不得公款私存。收缴大额款项时,村助理会计要及时报告村委会,村委会要派出专人协助村助理会计保管、缴存大额款项。村所有收入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收入的收取,必须统一使用加盖乡会计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的运城市农业局经管站监管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收据统一由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管理,不得发放到村,村级使用时申请领取,所余票据如数归还。
第二十七条乡会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银行存款的管理,每半年和银行、村助理会计核对一次账目。村助理会计和乡会计服务中心不准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套取银行信用。村集体资金不得对外出借或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十八条村级组织因急需资金需要借(贷)款时,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借款付息一般不得超过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个人私事一律不得借(贷)款,村级组织召开的会议必须有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参加,全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召开会议对村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督促公示。乡纪委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召开会议对村里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并督促村里将支出情况进行公示。乡纪委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一条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要建立农村财务公开影像档案,各村(公开影像要交乡会计服务中心备案存档。
第三十二条村级财务每月公开一次,组级财务没半年公开一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热点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当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对不及时在村公开栏里公示财务的行为和不全面公开财务收支的行为要及时提醒,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本组织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各项经济合同发包、执行兑现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有权对各项开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有权查阅会计账目。任何人不得妨碍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上述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