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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禁赌会章程(5篇)

网友发表时间 200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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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禁赌会章程【第一篇】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原平市禁毒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加大我乡禁毒工作力度,牢牢抓住“遏制毒x来源”、“遏制毒x危害”、“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三个关键环节,以实现现有吸毒成瘾人员“零增长”为目标,以严厉打击涉毒犯罪和巩固“零种植”为主攻方向,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扎实推进禁毒社会化进程,巩固并扩大“无毒社区”的覆盖面,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加强组织领导。禁毒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各支部、村委必须高度重视,把禁毒工作作为当前工作地重中之重,坚持“毒x全查、毒贩全抓、吸毒全戒”的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对禁毒工作地领导。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是本村禁毒工作地第一责任人,必须尽职尽责,对禁毒工作给予全方位的大力保障。各村要进一步充实完善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第一组长由村支部书记担任,组长由村委主任担任,要层层召开动员大会,逐户签订责任书,充分发挥禁毒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确保各村委禁毒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健全责任网络。各村要把禁毒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坚决贯彻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下大力气坚持不懈地开展禁毒斗争。乡、村、户都要签订责任书,要进一步完善村包户、户包地块、党员包重点户的责任制度,所有地块、所有荒坡、所有沟洼必须承包到每位村民头上,使目标任务层层落到实处。定详细周密的禁毒规划,坚决禁绝本辖区内出现新的种、制、贩、吸毒现象。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支部、村委都要专人负责,抓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要利用一切能够利用的时机、场合、开展大规模的禁毒宣传,本着春抓禁种、夏抓铲除、秋抓收缴、常年抓禁吸贩的精神,大力宣传种、制、贩、吸毒的危害性,宣传党和政府禁毒的方针、政策和决心,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深入到田间地头、村庄炕头、单位学校,面对面地向群众宣传,尤其是对可能形成死角和盲区的地方和单位,要派专门力量进行宣传发动,使宣传发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格局,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人民群众自觉远离毒x,积极主动地同毒x违法犯罪作斗争。

四、严格责任兑现。凡发现成片种植罂x在300株以上的村庄不采取措施主动铲除,又不报告有关部门的,支部书记第一责任人和村委主任就地免职,并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乡包片领导要向党委。政府交账,乡包点干部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凡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种植、贩卖、吸食毒x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理。

五、加强报告督查。各村要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在禁毒每一阶段结束后,要由支部村委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和收集禁毒工作情况,书面上报乡禁毒办公室。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乡禁毒领导组要分成三个督查组,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各村委未及时发现种植、吸食等毒x犯罪,经督察组发现或新闻部门曝光的,在全乡通报批评。

六、完善举报制度。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打击毒x犯罪,各村要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保证及时收集来自各方面的信息。对所有举报毒x线索的,都要专门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凡举报属实的,要给予重奖,一般案件奖励100元至1000元;重特大案件奖励不少于1000元。

七、进一步强化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力度。各支部、村委在积极抓好禁种工作地同时,也要把禁制、禁贩、禁吸工作抓好。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作为禁毒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和完善由乡、村、家庭和派出所相结合的四位一体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进行跟踪帮教,严防复吸。各级司法、民政、教育、卫生、工、青、妇、武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履行禁毒法定职责,并真正发挥作用,做好预防、控制等多方面工作。

八、强化群防群治,积极创建无毒社区。各支部、村委会都要行动起来,积极参与打击毒x犯罪斗争,大力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打击,抓捕等工作,尤其是对毒x犯罪在逃人员组织群众,积极检举提供线索,并做好违法犯罪人员家属的思想工作,规劝其投案自首。凡给侦查、抓捕工作设置障碍或通风报信的,除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九、严格奖惩措施。年底,乡禁毒领导小组要对各村的禁毒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验收,对本年度本村无非法种植罂x、无吸、贩、制毒x违法犯罪发生、禁毒工作档案齐全、对吸、贩毒人员底清数明、禁毒工作措施得力、成绩显著地村前三名给予奖励,对禁毒后三名的村,实行一票否决,凡因底数不清、群众反映强烈的,支部、村委第一责任人要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禁毒禁赌会章程【第二篇】

为切实增强乔克塔木村禁毒工作,保障村民安居乐业,社会大局稳定、祥和,按照上级统一安排部署,在全村范围内开展禁毒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禁毒工作要从青少年抓起,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追求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执行辟展镇综治办文件通知,持续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重点抓好“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理念倡导,号召全民秉健康人生理念、创建绿色无毒生活。真正做到广大群众学百分之百知晓,百分之百参与,因而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手段和新形式方泛开展辖区禁毒人员管控工作及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二、组织领导

成立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村禁毒工作,对禁毒进行统一部署和督促检查。

组长:张伟村党总支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长

副组长:贺强政法综治组组长

成员:警务室、村务委员会各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法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和部署,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整理、报送相关的信息材料。

三、工作重点及目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牢固树立“健康人生,无毒社会”新理念

全面开展学校毒品宣传预防教育工作,使每个村民都能认识到毒品的严重危害性,认识到一旦沾上毒品就丧失前途,葬送健康,毁灭生命,祸及家庭、社会乃至国家。要“防患于未然”总比“亡羊补牢”好。我村把禁毒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列为村民德育工作计划中重要的一项,将禁毒教育与吸毒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与涉毒品人员日常行为规范结合起来;与学校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与培养树立良好的道德观结合起来。把禁毒教育作为班主任一项常规工作,使我校的禁毒教育工作常抓不懈

(二)加强领导,确保实效

一是方泛动员,全员参与。村干部、联户长、学校、幼儿园、要紧紧围绕“五个一”的内容及要求,加强领导、创新策划、广泛动员、统筹推进。围绕禁毒计划及实施案,做好全体师生的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全民百分之百参与,实现毒品预防教育全覆盖。

二是健全机制,开成合力。为全面推进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提供坚实保障,建立和完善毒品预防教育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落实书记负责制,将毒品预防教育落实到相应的岗位职责,纳入工作计划,纳入联户长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要统筹家庭、社会、学校等多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对有不良行为开展毒品预防教育。

三是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各村民小区要把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有机地纳入法治教育的体系中,将涉毒品人员教育管理、预防教育作为我村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工作要求

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继续深化禁毒工作的责任感,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建设平安、和谐乔克塔木。

乔克塔木村党支部

2021年1月7日

禁毒禁赌会章程【第三篇】

一、深入开展禁毒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1、摸清毒情,夯实基础。我村严格按照筑禁毒委(2021)3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吸毒人员基本情况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区、乡禁毒委的有关安排部署,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禁毒工作。切实掌握情报信息资料,认真落实各项监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2、组织开展重点整治和专项禁毒统一行动,严防毒品违法犯罪。认真调查研究,找出本区域的毒品易发生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禁毒工作措施和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以“路上堵、公开查”、“破大案、打团伙、摧网络、抓毒枭”、“打零包、端毒窝”和“强制戒、抓帮教”、“严禁种、广宣教”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中“扫毒”专项行动。

3、加大禁种铲毒工作力度,严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活动出现反弹。认真组织力量深入偏远山地和自然村寨(组)、城乡结合部以及各院落等重点部位,开展春冬两季禁种,地毯式大搜查,杜绝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发生。

二、牢固树立预防为本的思想,大力开展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民的拒毒、防毒意识。

抓好面向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把全村区域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运用多种形式,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继续加强面向城乡社会面的禁毒巡回宣传活动,强化对无业人员、流动人口、外出务工人员和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等高危人群的禁毒宣传力度,不断增强禁毒舆论氛围。(班主任工作计划)

三、积极推进禁吸戒毒和“无毒村寨”创建工作,全力遏制毒品危害。

要把巩固“无毒村寨”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前开展的创建“平安白云”、“平安牛场”以及“安全村寨”、“文明村寨”,“全乡青少年远离毒品”和“不让毒品进我家”等活动,将创建“无毒村寨”工作的责任落实到村寨等基层组织。

同时,要加强对已荣获“无毒村寨”和“创建无毒村寨先进单位”称号村寨检查和督导,促使其在巩固中创新,以创新谋发展,确保全乡“无毒乡”工作稳步前进,无毒覆盖面不断扩大。

四、进一步加强禁毒队伍和禁毒基础业务建设,努力提高禁毒执法水平。

1、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本着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原则,严格毒品、毒资和罚没收入的管理,不断加大对禁毒执法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力度,使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2、加强禁毒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向乡党委、乡政府、乡禁毒办汇报禁毒工作,当好村两委的参谋和助手。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准确收集传递信息,建立健全各级禁毒委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毒情形势,研究制定禁毒工作方案和措施,督促和指导对毒情较重地区的重点整治工作。

禁毒禁赌会章程【第四篇】

为加强村禁毒赌博工作,防止毒品进入村和赌博活动的传播,增强村民抵御毒品赌博危害的意识。制定以下制度:

1、成立禁赌禁毒领导小组,掌握村内赌博、毒品违法犯罪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加击赌博、毒品违法犯罪。

二、鼓励群众举报赌博、毒品违法犯罪,建立禁毒举报箱。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村居民禁毒、防毒、禁赌意识,每年举办一至二次禁毒、禁赌知识讲座。

四、利用广播、微信平台、宣传栏、黑板报、发布宣传材料等形式,定期开展禁赌禁毒教育,增强居民禁赌禁毒意识,使居民树立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抛弃赌博习惯的概念。

五、建立吸毒人员和重大赌博人员的教育小组,由村干部、镇干部、吸毒人员、重大赌博人员亲属和村民警组成。

六、积极开展无毒村"创建活动,对村内涉毒人员实行一帮到底"配合综合治理中心、派出所做好尿检工作。

总则

禁毒会是为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杜绝吸毒、贩毒、种毒、制毒人员在本村滋生。广泛深入发动各家各户广大村民积极参与禁毒的村级民间组织。旨在有效开展村级禁毒工作,减少和预防毒品违法犯罪,扎实抓好村民禁毒自治工作。

主要职责

一、积极向村民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让村民学法、懂法。

二、加强法制教育,教育村民了解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都是违法行为,都必须严厉禁止。协会定期对村民进行禁止赌博的教育,制订禁止赌博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遵纪守法,拒绝赌博。

三、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和支持亲属、亲人、村民对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制止,孤立赌博。

四、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让村民对赌博没有兴趣。

五、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参与赌博的人和事,让赌博者无处藏身。

六、认真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各种赌博行为。

禁毒禁赌会章程【第五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以及禁毒工作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吗啡、大麻、可卡因、芬太尼类物质,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先,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作为法治建设、平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负总责,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

(二)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估毒品问题现状和变化趋势;

(三)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督促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禁毒工作任务;

(五)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承担。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禁毒工作,并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禁毒工作情况。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禁毒工作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禁种铲毒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加强禁毒宣传教育。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等禁毒社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助禁毒事业,并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制度,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公民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毒品预防知识,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禁毒宣传教育社会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对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禁毒委员会应当加强指导,推动学校社会家庭联动,重点针对青少年等群体,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或者确定固定的禁毒教育场所,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禁毒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学龄阶段的学生特点,利用校园广播、视频系统、网站、宣传栏等载体开展毒品预防专题教育。

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帮教,督促戒毒。对戒除毒瘾后返校的学生应当加强监督教育,防止其再次吸毒,并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常态化公益禁毒宣传,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节目。

图书馆、科技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提供禁毒宣传教育读物。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禁毒文化建设,加强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中规定禁毒的内容。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家庭应当树立良好家风,倡导健康生活,远离毒品。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家庭其他成员应当进行制止和教育,并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其戒除毒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对旅客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网吧、会所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牌,公布举报电话,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协作机制,加强区域交流合作,落实禁毒信息通报制度,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互联网信息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动态管理、滥用物质监测、流向追溯、责任倒查等制度,提高管理效能。

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邮寄、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或者使用证明。

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大麻籽、大麻苗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及其非法制品。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以及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市场有异常销售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发现异常购买情形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册登记、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大量、多次购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的,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或者个人将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记录承租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租人或者受让人个人信息、出租期限、转让时间以及出租或者转让设施设备的主要用途等情况,并自出租或者转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核磁共振波谱仪持有者接受委托检测的,应当对委托人进行实名登记,并在检测后将委托人信息及检测结果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和邮政、快递、物流、仓储等单位应当实行毒品安全查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依法查验或者登记客户身份信息,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收寄验视。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仓储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仓储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停止运输、寄递,不予仓储,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邮政、快递、物流和仓储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末端网点的监管,防止违法运输、寄递、仓储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文化、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网吧、会所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管理人员、有关人员进行禁毒知识教育。

前款所列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

对前款所列场所,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禁毒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闲置厂房、仓库、养殖场等场所的日常巡查,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土地的出租人、管理人发现承租人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有关种毒、制毒、贩毒、吸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信息。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利用网络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传播涉毒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删除违法信息、防止信息扩散、留存后台日志等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

互联网信息管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网络涉毒违法犯罪信息的监测、处置。网络运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并协助调查取证。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

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吸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驾驶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被注销驾驶证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心理矫治、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分类评估、分级管理、综合干预,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愿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及时向戒毒医疗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报告。

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强戒毒医疗机构建设,为吸毒人员提供医疗、护理、康复等戒毒医疗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戒毒医疗机构开展的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科学设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和延伸服务点,方便吸毒人员就近治疗。

戒毒人员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经该机构审核后,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的个人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七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自愿接受强制戒毒的人员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签订协议。

第三十九条  吸毒人员被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交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相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依法予以接收。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至六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对转出人员作出戒治情况书面评估意见,并随转出人员移交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第四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建设,完善场所设备设施,健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各项功能。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提升戒毒医疗服务能力。

卫生健康部门等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利用当地医疗卫生资源,协助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做好戒毒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开辟专门区域,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第四十二条  对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变更强制隔离戒毒为社区戒毒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接到意见或者建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依法所外就医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将所外就医情况告知戒毒人员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四条  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家属、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其领回。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四十六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针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种类、吸毒成瘾程度等情况制定帮教和戒毒计划,实行动态管控;

(二)督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对其进行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劝导和心理辅导,给予帮扶;

(三)协助公安机关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是否吸毒进行检测;

(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毒情形势相适应、职能配置完善、岗位设置科学的禁毒机构和队伍,加强禁毒专业力量建设,定期进行人员培训,保障禁毒工作需要。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加强毒品检查站、毒品实验室等禁毒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有关标准配备禁毒装备。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指导、吸毒人员心理干预等专业服务。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中的职业风险。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安置帮扶力度,鼓励各类企业安置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禁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毒品问题严重地区,明确整治任务。

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确定的毒品问题严重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综合治理,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纳入以地区为单位的文明创建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参加以地区为单位的平安建设等评比表彰活动。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应当推进禁毒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禁毒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毒品监测评估和毒情预警通报制度。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与禁毒工作有关的数据和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和信息除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禁毒委员会或者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期限内完成重点整治地区的整治工作目标的;

(二)泄露举报人或者戒毒人员身份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导致发生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聚众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案件的;

(四)违反规定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对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作出决定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禁毒工作保障措施的;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网吧、会所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牌,公布举报电话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异常购买情形,未立即暂停销售并按照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大量、多次购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或者个人将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未按照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其场所内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经营场所予以处罚:

(一)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五人以下(含五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五人以上十人以下(含十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含二十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二十人以上的,或者一年内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被查获二次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未建立驾驶人员吸毒筛查制度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按照规定停止其驾驶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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