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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工作报告汇报汇聚【推荐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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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工作报告【第一篇】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安全管理,根据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公务用车安全管理专项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21〕42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局开展公务用车安全管理专项教育整顿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我局专门召开了公务用车安全管理专项教育工作部署会,会上传达了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务用车安全管理专项整顿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学习了《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安排部署了公务用车安全管理专项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各单位要将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位干部职工,及时开展教育警示,同时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严格落实《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加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管理,将安全教育管理摆在突出位置,并常态化开展驾驶人员安全教育管理。

目前我局及下属单位共有各类公务用车共计22辆,其中区地方海事处有执法车1辆;公路路政管理各类公务用用车7辆,公路管理所各类公务用车12辆,汽车站公务用车2辆。经自查,我局及下属各单位单位无超编车、超标车、换车等违规配备车辆情况,购车审批文件、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等资料完整,公务油卡管理使用规范、车辆维修等审批程序到位。各单位均制定了公务用车管理制度,除公路管理所公务用车由办公室和机料养护股统一管理外,各单位公务用车均由其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务用卡由办公室和财务室统一管理。我局及下属单位无专职驾驶员,因此只要使用公务用车的人员都纳入了安全教育管理范围,并签订了区公务用车驾驶员安全行车承诺书。

存在的问题:

二是由于单位人员混岗,存在公务用车使用有交叉混坐的现象。

三是由于运管所属于执法单位,因无执勤执法用车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共用了路政所1辆执勤执法用车,但借用手续不齐全。

四是由于路政所在编人员少,工作经费少,导致无法负担全部车辆的运行费用,由公管所帮助支列解决了川fbq185车辆的维修费用和油费。

要求各单位在7月底之前完善车辆使用台账,要求一车一使用台账;要求运管所和路政所完善借用执法车辆的借用手续;要求各单位车辆使用费用均由各单位自行支付,停止公管所帮助解决路政所车辆川fbq185的所有费用。同时一再强调公务及执法用车使用人,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在行为上要严格遵守,坚持实事求是,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不要有任何特权思想,不要有不负责任的态度,严格遵守公务及执法用车管理制度,不搞变相公车私用,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决不允许酒后开车,不准违章驾驶,不带故障行车,不准以车谋私。在车辆维修方面,履行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消耗,节省车辆费用开支。

加强公务及执法用车使用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的用车行为,不但是个人廉洁自律的体现,也关乎到整个单位的形象,要求各位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加强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的重要性,带头执行好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为干部职工做好榜样。

一是公务用车购置时间均在十年以上,车辆使用性能以及安全性能下降,车辆使用压力较大。

二是随着工程项目陆续铺开,工作节奏加快,规划设计以及现场协调任务增多,安全巡查、护路、环保督查等各项任务繁重,目前的公务用车配备情况无法满足日常用车需求。

三是由于人员混岗严重,导致用车需求与实际管理不好协调。

四是由于机关事务中心为我局分配的车辆川fwk579车况较差,导致无法驶入工地。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公款擅自购买公务用车,不向下属单位、企业调换、借用车辆,不公车私用。在公务用车管理方面,严格执行公车定点停放、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由专人负责管理、领导审批、统一派车等制度。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不定期监督检查各下属单位车辆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置。

车管工作报告【第二篇】

调查时间:20xx年3月1日——4月22日。

调查地点:第二高级中学。

调查方式:座谈。

调查人:许玲。

调查对象:第二高级中学个别校领导和部分年级的班主任。

我是从事一线教育工作近9年的一位青年教师,但是还未做过班主任。这一学期在学校领导的安排下我中途接手了一个刚刚组建的42人的新的班级体。当“后妈”与我来说是一个很好锻炼自己能力的一个机会,也更是一个挑战。班级是教学活动的基本单元,学生的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及教育教学各项任务的完成都是以它为坐标的。班级工作能不能有序运转,关键靠的是班主任。满腔热情的我想把这件事做好,想让我带的班级成为学校优秀班级的代表。在带领这个班一个学期后,我发现了一些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就这些问题我在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和班主任工作会上积极向我校部分校领导和部分年级的优秀班主任对平常班务工作进行了调查,现整理报告如下:

一、李老师(高一年级优秀班主任)你好,您认为班级管理的基本方法应注意哪些方面?

李老师:说实话吧,我也是刚参加工作才开始带班主任的,我只能说做起来较难。既要在学生面前树立威信又要和学生把握好关系,还要能够理解他们、融入他们的生活,这就要掌握一个尺度。孩子们也有可爱的时候虽有时会叛逆,他们还是会喜欢那些真心对他们好的老师,所以,尽自己的一份力,让他们健康成长。

管理学生的第一步要有一个得力的班长和班委成员。这里不是指学习好,而是要能够为班级奉献服务精神,聪明,大胆,敢说敢为,加上你的指导和帮助,可以基本保证班级大体平稳。第二步做到问心无愧。永远不要让学生知道你下一步要干什么。因为你也不可能让每一个学生对你满意。第三步严格要求学生行为习惯,但是对问题学生没必要要求太严格,要给他们一个缓冲的时间,留一个底线。让他们去坚持。

二、茹老师(高三年级优秀班主任)你好,您对班级中的调皮学生会怎么管理?

茹老师:我认为,视各自班级情况看问题再下手吧。之前我们班也有这样的学生,因为是体育班,调皮的学生基本上都有,甚至有些根本不服从管教,与家长沟通联系一起进行教育都不成,给机会的情况下仍旧会我行我素。面对这样的学生只能采取强硬态度,让其回家。因为这不是放弃他们,而是要知道一个班级无规矩不成方圆;还有一部分调皮学生,不要一开始就用压的方法,那样会适得其反,不能对他们有丝毫歧视,因为关心少了。最好的方法是与他们多交流,成为生活中的朋友,找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多关心他们,多鼓励他们。人都是有感情的,相信你只要与他们交流一些时间,他们自会有很大转变的。

1、有一个优秀的班主任。班主任是班级的灵魂,在班级当中起到直接的关键作用,直接影响班级管理的质量。

2、营造一个良好的班风与学风。班风是班级成员共同具有的思想和行为方面的体现,也是班级整体形象的概括和所有班级成员共同精神面貌的体现。

3、有一帮得力的班干部。学生干部是班主任的左膀右臂,是建设一个优秀班级的必备条件,也是创建优秀班级的核心和推动力量。

4、明确的班级奋斗目标。班级目标是全班学生经过团结奋斗达到所期望的理想结果。它能不断地把全班学生引向正确的方向;调动全班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能衡量学生的进步速度,检测班级的质量高低。

5、有一套适合班情、学情的工作制度。优秀班集体必须要有一套健全的完善的符合本班班情和学情的规章制度。赏罚分明。

6、师生关系和谐,家校关系紧密。班级人际关系就是学生与班主任之间的关系、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生与老师之间的关系;班主任与科任老师之间的关系;班主任与家长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学生与班主任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孙校长:首先,必须要让学生清楚来学校是做什么的?!是来学习知识,是来成才的。我校的宗旨就是:让每一个学生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但是鉴于我校校情,我们必须做到先规范好学生德育教育,小的不良习惯不改就会酿成大错。我们教育的是孩子,是人,是人就有自己的思想,我们有些老师常常说:“我们班学生特老实,可听话了。”听者觉得带了一个听话的班级真好,说者常常是沾沾自喜。这就是认为学生听话的班级就等于好班级。这其实是我们在班级管理上的一大误区。

我们知道,现在的高中生无论是物质上还是思想方面早已经超越了我们曾经的那个时期。他们思想活跃,能够独立思考,可塑性强,即使在行为习惯方面不太令人满意,但是不可忽视的是,他们才是未来世界的主人,如果我们用刻板的管理方法,学生不能胡思乱想,乱说乱动。那样就会束缚学生的思想,学生的独立性,灵活性就得不到培养。不能让班级成为一潭死水,这是不足取的。

……。

车管工作报告【第三篇】

本年度认真贯彻了市、区宣教部门《20xx年交通安全工作要点》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了交通安全责任制。认真对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全学习等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和存档。

定期组织安全员、驾驶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以树立驾驶员的交通道德规范,提高驾驶员素质,要求驾驶员做到不开带病车,不酒后驾驶,不开斗气车,遵章守法,礼让行车,把交通事故消灭在萌芽中。

驾驶员要严格按照责任要求,坚持三检制度。针对我校的车辆具

体要求,对驾驶员要求:在车质上严格把关。在使用车辆前,一定要先检查车辆状况,保障出车安全;在行车中,随时关注车质状况,确保行车安全;在收车后,及时对车质进行保养整修,使车辆处于完好状态。

除此之外,根据不同季节对驾驶员进行雨雪及大雾等恶劣天气的针对性行车教育,提高驾驶技能,确保行车安全。

我校学生数量多,放学时间校门口易堵塞,在区队交警们的大力帮助和校相关人员的努力下,做到疏通有力,无安全事故。

总之,在交管部门、区队、区工作站的正确引导和校领导的重视下,本年的交通安全工作完成较好,做到全年安全无事故,我们应再接再厉,确保全校师生员工开开心心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力争达到市级安全学校的标准。

xxx

20xx年12月

车管工作报告【第四篇】

第二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依法办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四)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建立单车技术档案,按时接受车辆审验和车辆检测;。

(五)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营运安全和规范;。

(六)收取承包费、日收班费等费用执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礼貌待客、文明服务、安全行车,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四)按照乘客合理要求使用空调、音响,按规定使用对讲通信设施;。

(六)不得拒绝载客,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方式招揽他人同乘;。

(七)遵守停车场(站)、乘降点、返程搭载站点秩序,服从调度管理;。

(八)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接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岗位培训;。

(十)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客运服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交通主管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反映和投诉,交通主管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对反映或者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优先为老、弱、病、残和孕妇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提供服务,遇有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等情形时,应当按照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承担疏运任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承担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重大活动疏运任务造成损失的,政府或者活动主办方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或者出租汽车计价器失灵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本次车费发票的;。

(三)租乘的汽车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第三十二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劝阻并拒绝为其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二)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无人陪同的;。

(三)离开城区不按照规定配合驾驶员到公安机关设立的检查处登记的。

第三十三条乘客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因收费、服务等发生争议时,可以当即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请求处理,所需车费由责任者承担。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营者的经营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的服务记分考核制度。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经营者的经营信誉考核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并设立投诉、举报接待室,配备相关工作人员。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属实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投诉、举报违反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行为,应当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据。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能够提供有关证据的,应当受理;对未提供有关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告知其提供或者补齐。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理投诉、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十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并应当将延期的理由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被投诉、被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逾期不接受调查的,视为投诉属实。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被投诉、举报的,经营者应当指派人员陪同协助接受调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或者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和准运标志的车辆投入营运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营运,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转让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或者出租、出借、涂改、伪造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准运标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转让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的,可以并处暂扣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五日至十日。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营运的;。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停业或者歇业未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

(六)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出租汽车计价器失灵的车辆投入营运的;。

(七)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协助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理投诉、举报的;。

(九)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

(十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和车载收费设施的;。

(十三)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九项规定,不接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岗位培训的;。

(十四)违反第三十条规定,遇有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活动不服从政府统一指挥、调度的。

实施前款第六项、第十二项罚款处罚时,可以并处暂扣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五日至十日;实施前款第八项罚款处罚后,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和准运标志。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设置车体广告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出租汽车行业营运安全和服务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不遵守停车场(站)、乘降点、返程搭载站点秩序,不服从调度管理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使用票据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一个月内出现未按照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拒绝载客、不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日常检查的违法车辆台次达到其营运车辆总数百分之二十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三日至七日。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年内出现单车未按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拒绝载客累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该车营运号牌。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内出现未按照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拒绝载客累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记分考核未达到标准的,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参加培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当场处理的行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签发待理证作为其继续营运的凭证,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对拒不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以及未取得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准运标志从事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并出具暂扣凭证。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车辆被暂扣之日起七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当事人。违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手续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的;。

(四)违法暂扣客运出租汽车的;。

(五)违法暂扣、吊销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的;。

(六)未按照规定受理、处理投诉或者举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拒绝载客,是指客运出租汽车显示空车待租标志,驾驶员得知乘客需到达的目的地后拒绝服务,或者在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行为。

第五十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月1日起施行。

车管工作报告【第五篇】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车管工作报告【第六篇】

在注重素质教育的今天,学生假期社会实践作为促进学生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青年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作为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创新和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一直来深受学校的高度重视。社会实践活动一直被视为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跨世纪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寒假期间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校教育向课堂外的一种延伸,也是推进素质教育进程的重要手段。它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同时,实践也是学生学习知识、锻炼才干的有效途径,更是学生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一种良好形式。多年来,社会实践活动已在我校蔚然成风。

学校是一个小社会,我们不再是象牙塔里不能受风吹雨打的花朵,通过社会实践的磨练,我们深深地认识到社会实践是一笔财富。社会是一所更能锻炼人的综合性大学,只有正确的引导我们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于社会,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才能使我们发现自身的不足,为今后走出校门,踏进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才能使我们学有所用,在实践中成才,在服务中成长,并有效的为社会服务,体现大学生的自身价值。今后的工作中,是在过去社会实践活动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拓展社会实践活动范围,挖掘实践活动培养人才的潜力,坚持社会实践与了解国情,服务社会相结合,为国家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出谋划策。坚持社会实践与专业特点相结合,为地方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为社会创造了新的财富。

实习真的是一种经历,只有亲身体验才知其中滋味。课本上学的知识都是最基本的知识,不管现实情况怎样变化,抓住了最基本的就可以以不变应万变。如今有不少学生实习时都觉得课堂上学的知识用不上,出现挫折感,但我觉得,要是没有书本知识作铺垫,又哪能应付这瞬息万变的社会呢?经过这次实习,虽然时间很短。可我学到的却是我两年大学中难以学习到的。就像如何与同事们相处,相信人际关系是现今不少大学生刚踏出社会遇到的一大难题,于是在实习时我便有意观察前辈们是如何和同事以及上级相处的,而自己也尽量虚心求教,不耻下问。要搞好人际。要搞好人际关系并不仅仅限于本部门,还要跟别的部门例如市场部等其他部的同事相处好,那样工作起来的效率才会更高,人们所说的“和气生财”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也是不无道理的。而且在工高,人们所说的“和气生财”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也是不无道理的。而且在工作中常与前辈们聊聊天不仅可以放松一下神经,而且可以学到不少工作以外的事情,尽管许多情况我们不一定能遇到,可有所了解做到心中有数,也算是此次实习的目的了。实习虽然结束了,有许多让我回味的思绪,在这个春意盎然的季节,伴随着和煦的春风一起飞扬,飞向远方,去追逐我的梦!

车管工作报告【第七篇】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规定执行。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注册。

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八条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

车管工作报告【第八篇】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式:

(一)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二)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一)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

(二)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

(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五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载;。

(二)议价;。

(三)途中甩客;。

(四)故意绕道行驶。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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