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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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篇1
黄平丽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用工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企业名称:姓名:性别:经济类型:身份证号:
公司地址:户籍地址:法人代表:居住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自用工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为年。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为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企业经营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在岗位上从事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或任务要求,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乙方工资由基础工资、日派遣费、奖金、效益提成等四部分组成。其中:试用期的基础工资标准为元/月,试用期满后的基础工资标准为元/月,日派遣费、奖金、效益提成按照公司员工星级评定办法计发。
第五条:甲方应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逐年调增工资标准。
第六条:由公司统一安排的且不属于乙方工作职责范围的业务项目,甲方应按照公司临时派遣项目效益提成办法的规定予以发放。
1第七条:甲方应按照公司员工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兑现有关奖金及福利。
第八条:甲方应以人民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原则上为每月的日,不得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九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作业工具和劳动保护。
第十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组织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一年一次)。
第十一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安全防护以及法律、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甲方应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属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养老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
六、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乙方应服从公司管理并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乙方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及数量的基础上,可自行调休,公司不得强制性要求乙方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需信守承诺,以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严禁无条件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确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
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凡无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另一方有依法追诉违约及赔偿的权益。
七、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诉乙方相应的责任。
1、乙方借公司之名在外私自揽活,或在没有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同时从事其他事务;
2、乙方自身素质和能力难以满足岗位职责的需要,又拒绝服从公司岗位及待遇调整的;
3、乙方多次或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或服务规范,给公司形象或经营带来损失后果的。
第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追诉甲方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
2、强迫乙方从事有损身心健康服务项目的;
3、有损乙方人格尊严,严重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条:甲方因经营原因合理裁员、解散、破产或乙方因工伤、患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该合同自动终止。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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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篇2
深圳市强流明光电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体职工(适用于临时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假期、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按照规定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条件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入职申请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隐瞒健康状况(患有或曾经患有慢性病、传染病的,患有或曾经患有过重大疾病,治愈的,需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故意隐瞒的,一经发现,企业有权即刻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和离职证明等,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企业有权即刻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 企业提供的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申请入职一周内签订,试用期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 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企业遇特殊情况需要职工改变工作岗位和环境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特殊情况指:
1、企业扩大或缩减需要搬迁新址的,2、职工原岗位因客观原因取消的、职工原岗位需减员的、企业内部调动的、职工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
职工到新岗位任职需接受企业的培训。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依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范围,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或由职工提出申请后,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 法定假日、年休假、婚丧假等,均按国家规定执行,职工休年假、婚假需提前30日向部门经理提出,年假不能跨年度,不得与法定假日连休;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计时计件均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标准均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非法定假期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可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实际损失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但扣除赔偿金后的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另议)。第五节 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自行从职工每月工资中扣除。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一经发现,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3)因事、因病请假的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遵医嘱,并附相关凭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没有病假证明的按事假处理,连续三天无请假记录的,视为旷工。(4)病假、事假工资发放:病假工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6)职工辞职应提前30日书面提出,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辞职不得当日提出,否则,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为: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20%。第二十四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爱企业、爱岗位,不得有诋毁企业的言行,对于企业内部的调整或整改负有保密义务,一经发现,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职工有权提出合理性建议;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后附具体表现),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玩手机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和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违反本条款1—7条的,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给予警告处分!违反本条款8-9条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
第二节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况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见具体方案):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职工相应报酬。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1)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病假、事假不申请擅自脱岗的;(2)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3)消极怠工的(1、指未按常规完成每日的工作任务,2、超出规定的残次品率达15%的,3、未按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4、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减少且有大量空余时间,又不服从调动的);(4)上班干私活、玩手机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节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得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1)无论何种理由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职工以骗取劳动报酬为目的,出具医疗机构虚假休假证明的;(5)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7日的;
(6)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的;
(7)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行为包括: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等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的;(8)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9)受到两次二次警告的处分的;(10)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可解除劳动合同不予补偿外,还应赔偿企业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系企业与职工双方共同约定,意思表示自愿,同时作为劳动合同附则,若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双方同意优先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已经向全体职工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职工签字之日起生效。
(单位公章)
职工签名: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篇3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章 员工制度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工作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录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6条 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7条 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必须是未与其他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就业失业证、职业技能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明材料,员工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任何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单位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8条 单位在正式录用员工前,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应聘员工接受健康检查。
员工被录用后,由单位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9条 单位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代办暂住证、工资卡等事项的,在代办完成后应及时归还员工的证件。
第10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1 1条 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技能水平。单位将职工教育经费的70%用于一线职工岗位培训。
单位鼓励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对实施就业准入的岗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员工只有取得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后才能上岗。
第12条 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要求员工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工作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4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视为己阅读并同意劳动合同内容。
第15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6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17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单位。
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本条前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8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凭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19条 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0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员工,发给员工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员工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单位;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21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办理好工作交接,交还相关资料、文件与物品;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失业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2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单位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安排员工作息时间。
员工用餐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时间内。
第23条 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24条 员工加班加点一般由单位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工作场所逗留。
第25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单位可以安排员工补休。
第26条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27条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由单位统一给予安排;员工需要单独安排休假的,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在单位认为工作许可的前提下给予安排。员工对单位跨休假安排无异议的,视为同意。
第28条 员工经批准可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可请病假、事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29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0条 单位根据岗位不同分别实行计件工资制、计时工资制、年薪制,具体由合同约定或者协商确定。
第31条 单位实行与单位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员工工资收入。
第32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并按国家规定的相应倍数计算。
第33条 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每月25日前发放,遇节假日顺延。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员工工资。
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支付。
单位因生产经营问题,经员工本人、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资。
第34条 单位直接发给员工工资的,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确认。
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员工在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同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确认。
实行保密工资的,允许查询本人工资情况。
第35条 因员工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惩罚的扣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扣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当年被扣款数额不超过全年奖金。
第3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瞻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单位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单位处罚的扣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在单位吃住产生的伙食费、水电费;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37条 单位在招用员工之月起,为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员工应当自觉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第38条 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39条 单位向全体员工公布全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40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己的情况下,应及早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41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工作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情合理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时间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原则上不会客,不打私人电话,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6)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7)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单位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拿走或故意损坏单位任何财物;
(8)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电、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9)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10)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42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上级报告;
(5)非机城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6)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7)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43条 员工如发生工伤或者其他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单位并协助单位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44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单位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单位秘密,更不准出卖单位秘密。
第45条 单位商业秘密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事项。单位商业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单位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管理诀窍;
(7)董事会确定应当保守的单位其他秘密事项。
第46条 接触单位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单位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单位秘密。
记载有单位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47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和其他文书、音像资料,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48条 未经单位同意,员工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单位同类的营业。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49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单位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颁发一次性奖金五种。
第50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单位,服从安排,成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51条 对有下列业绩之一的员工,除给予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一次性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害,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有损单位利益的行为,使单位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单位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着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52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单位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扣款、警告、记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53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扣款5至50元,并可以警告1次;每警告2次视为记过1次;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故旷工或虽打卡却未正常上班的;
(3)无正当理由多次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4)不戴工作证或不穿工作服进入工作区的;
(5)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6)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7)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8)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9)工作时间在网上聊天、炒股、玩游戏的;
(10)工作时间未经同意会客,或多次打私人电话的;
(11)对客户的态度较恶劣的;
(12)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电、水、气及关窗、锁门的;
(13)浪费单位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14)非设备操作者,随意操作设备的;
(15)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工作区参观的;
(16)违反单位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7)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8)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单位的;
(19)在禁烟区吸烟的;
(20)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21)在宿舍留宿外人的;
(22)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扣款50至100元,并可以记过1次: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正常调动或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安排的;
(2)工作期间擅离岗位,给正常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
(3)浏览不良网站,导致病毒感染,给正常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4)在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
(6)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守则,给单位造成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7)将单位内部的重要文件、帐本给单位外的人阅读的;
(8)对抗上司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造成较坏影响的;
(9)无理或闹,打架斗殴,影响单位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10)无事生非,挑拨离间,人为制造员工之间、员工与管理人员之间矛盾的;
(11)擅自撕毁或者涂改单位张贴的各类公告信息和通知的;
(12)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
(13)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5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视为劳动合同法所指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1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日的;
(2)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3)违反单位保密制度,泄露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者故意损坏单位财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与本单位管理人员及员工发生冲突被治安拘留的;
(6)1年内被记过2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经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第56条 员工违纪违规,认识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动机不良,认识态度恶劣,可以加重处理。
第57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惩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58条 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意见,报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或者备案,作出处理时一般应昕取员工本人申辩意见,处理决定须告知员工。
工会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单位提出建议。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篇4
劳动用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员工招聘
1、录用条件的设计
(1)避免出现带有身高、性别、疾病等歧视的内容;
(2)设置明确的录用条件,作为员工实用期是否合格的的考核标准,决定是否正式聘用。
2、员工背景的调查
(1)入职体检,确认其身体是否健康,尤其要防范其先前单位导致的职业病带入本单位;
(2)核对身份证与本人情况,防止盗用他人身份证,导致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动机不良人员;
(3)了解应聘人员在前一单位离职的原因,方便单位将其安排在不稳定工种或长期稳定工种工作,甚至为今后选择专业培训对象作铺垫。
二、合同签订及续签
1、签订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应在员工正式上班后的一个月内签订,否则需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仍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不能以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继续留用。否则,同样需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2、聘用期限
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设置一定的试用期,但是试用期的长短与聘用期限有关。在考虑试用期的同时,还要注意到已经续签二次劳动合同的员工,第三次续签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非员工不愿意。因此,单位应根据不同的工种及录用员工的稳定情况确定聘用期限的长短。
3、工作报酬
工资计算方式应当明确具体,如计件和单价、计时与单价、固定工资金额等。无论何种计算方式的工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试用期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及转正后工资的80%,也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工资。
4、工作职责
根据员工的岗位确定相应的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作为单位对员工作的考核标准,避免员工出现违规违纪或工作称职的情况时无考核依据。同时,将工作职责放入劳动合同中,也可以避免单位制定规章制度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所带来的麻烦。
5、员工联系方式
单位应当准确的掌握员工的联系方式,尤其是通信地址,因为很多情况下,许多文件需要通过邮件的方式才能送达到对方,例如员工出现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能及时送达可能会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合同中应当留下员工的具体联系地址,并注明“如发
生变化应于三日内书面告知单位,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承担”等类似条款。
6、合同续签
注意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或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员工续签合同时,即使员工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也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非员工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间的劳动合同,作为单位,此时应当让员工留下书面证明,证明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本人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求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规章制度制定与修改
1、制定主体
规章制度应当由单位制定,单位制定的制度对单位内的所有员工有效。但单位中的部门制定的制度,只对本部门有效,对其他部门无效。相应制度应由其制定部门进行修改。同时,单位制定的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相冲突,部门制定的制度除此之外,还不能与单位制度的制度相冲突。否则视为制度,甚至导致员工可以此为由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2、制定程序
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涉及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程度违法不能适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由其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且单位应与其协商确定最后的制度。
建议:单位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选出职工代表,但应当确保选出的职工代表会服从单位的安排,然后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公司制定的制度。通过的制度必须要告知员工,如通过在公告栏公告、分别告知员工或对员工进行制度培训并签名的方式告知。
四、休息、加班、考勤与请假制度
1、休息
(1)每日工作为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其它休息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2)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应按法律规定的加班标准支付工资。但是,单位可以安排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员工在其他时间调休,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但应以员工愿意为前提。否则,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设计严格的书面申报制度
制定明确且易于操作的请假度。明确规定各项条件,设定不同的假期最高请假时间,并根据请假时间长短设定不同的审批手续。甚至可要求请假员工在请假前、后提供请假所需要的相关材料,防止员工无端请假,影响公司生产。
五、员工考核制度
1、考核制度的设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应当在制度中尽可能详细地列举哪些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重大损害的情形。便于员工在出现该情形时,公司能够按照该规定处理员工。
考核制度中除设计客观的考评项目之外(如工作完成的数量、质量、请假、迟到、早
退、旷工等),同时还要设计部分主观考评标准(服从领导安排、同事间的合作、工作主动性等),便于公司在员工考核过程中掌握主动权。
2、考核制度的制度定与通过
考核制度属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通过。
3、考核制度的实施
设计易于操作的考核项目,是确保考核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另外,具体的考核应责任到人,并且该负责人应当是会服从领导安排的员工。采取多种考核方式并行(如月考核、季考核、年终考核等),强调定期进行,并确保考核结果客观真实,针对虚假考核结果进行责任追究。
4、考核结果的应用
将考核结果作为工资计算的依据之一,同时明确那种考核几次不合格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一年内三次以上月考核不合格、二次季考核不合格或年终考核不合格等。考核结果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作为单位依法依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的依据。
六、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1、办理离职的条件
双方协商或任何一方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但特殊岗位和签定服务期协议的员工,应当在公司聘到接岗人员或服务期届满时劳动关系解除。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收到申请后,及时向该员工了解离职原因,听取其意见,以帮助公司改进管理中的不足之处,同时,进行有选择地挽留对公司发展有用处的员工。
2、办理离职的程序
员工可以在无条件的情况下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合同解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否则,要承担支付双方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建议:在单位不同意员工辞职时,单位相关人员不要在员工的辞职申请书上签字,否则,30天届满后,双方劳动合同就已解除。辞退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时,应由被辞退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员工拒绝签字的,通过邮寄方式寄至其先前预留的住所地。
3、办理离职的手续
物品和财物移交应采取书面形式,由移交人、接受人及人事部见证人三方签字认可,各执一份。既体现公司管理的规范性,也方便公司财物遗失后能明确具体的责任人。
同时,为了避免员工在办理完移交手续至工资发放期间出现变故,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如未按规定足额交纳全部社会保险等原因。因此,财物移交完毕后,应当立即与员工进行工资结算并及时发放,同时让员工出具收条,注明所有财务结算完毕,其它无争议。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篇5
一、人员的聘用、培训制度
(一)人员的聘用
1、人力资源部及用人部门根据公司组织结构进行岗位分析,实现定岗定编,报总经理室研究决定后实行。
2、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实行一年聘用制,公司各部门正职由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业绩考核任命,中层副职由正职提名,经考核考评通过后聘用。
3、各部门员工根据部门核定人员名额,采用自荐、推荐、竞争上岗、招聘等方式经考核后聘用。
4、因业务需要增加人员的由部门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由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组织招聘与考核。
5、考核分为面试和技能测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不低于3人的测试小组进行考核,人力资源部主要考察个人品行及简历,相关岗位负责人主要考核个人工作能力及技能。
6、被聘用员工报到时必须提供、学历及职称证明复印件(要核对原件)、近期1寸彩照3张、身份证复印件(要核对原件)、个人简历、外地人员的暂住证(查看)等,填写公司统一格式的《员工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7、被招聘员工试用前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其体检,体检合格后参加试用。
8、被录用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开出工作联系函,安排到指定部门及岗位报到。并函报其他部门。
9、新员工试用期期间由人力资源部与所在部门共同考核,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如有品行欠佳或无故旷工者,给予随时解聘,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也可主动提出离职。
10、经考核合格者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缴纳社会保险。
11、被正式聘用后的员工,若发现隐瞒或虚报个人简历或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资料,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辞退。
(二)员工培训
1、新员工上岗前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对公司企业文化、规章制度、相关业务流程进行学习,上岗后由部门委派专人对其业务指导、强化流程管理。
2、人力资源部配合部门每季度举行一次岗位业务知识培训与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员工个人岗位等级考核成绩。
3、人力资源部有针对性对不同岗位员工组织相关管理知识、业务知识、日常礼仪、员工激励等培训。
4、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提出相关培训申请,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二、试用期、转正
新到公司工作的员工一律参加试岗,应届毕业生及本岗位工作经验不足的员工试用期为二个月;具有中级(包含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一定专长并以技能工资为主的岗位没有试用期,其它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期间工资标准为本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额。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公司同意录用且员工愿意留在公司工作的由本人申请转正,转正后员工享受本公司相同岗位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
试用期间经考核表现一般,部门负责人评价不高,公司将给予辞退。
三、员工待岗管理制度
(一)待岗员工
1、因为公司经营结构调整,部门或者岗位被撤消的无岗员工;
2、竞聘岗位未被聘用的员工;
3、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管理的员工;
4、连续3个月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待岗员工的管理
1、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待岗员工的具体学习及工作事项;
3、接受人力资源部安排的转岗培训;
4、经培训合格后,竞聘上岗。
(三)待岗员工的考核
出满勤的待岗员工,享受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四、员工离职制度
员工离职分为本人辞职、自动离职、公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
(一)员工辞职程序
1、员工在需辞职一月前向所在部门递交统一格式的辞职申请;
2、部门同意后通知人力资源部,员工将申请表递交总经理审批;
3、总经理批准;
4、员工在所在部门办理工作交接,交还相关资料文件;
5、员工到财务部门结清欠款;
6、员工到人力资源部归还领用的办公物品,领取《离职手续审批表》到相
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7、人力资源部出具离职通知函,财务部结算薪资;
8、人力资源部停缴其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档案转移手续。
(二)公司解聘条件及程序
1、解聘条件
(1)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再续签的员工;
(2)符合《员工手册》规定解除条件的员工;
(3)因公司经营结构调整的无岗人员;
(4)工作不力被部门退回,经培训学习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没有业务部门接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解聘程序
(1)人力资源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离职手续审批表》;
(2)办理完工作交接后到计划财务部结算薪资;
(3)人力资源部停缴其社会保险,办理相关档案转移手续。
(三)自动离职的确认及管理
1、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连续旷工达两天的。
2、已提出辞职申请在一个月内未获批准,无故累计旷工达两天的。
3、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连续旷工达三天的。
4、自动离职人员,由人力资源部从自动离职日起停缴其社会保险。
5、自动离职人员,扣除其所有未发工资,属销售人员的扣除其当年销售奖励。
五、本制度如与国家、地方政府机关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后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