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报告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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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报告【第一篇】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意见》(泰府办字〔20xx〕188号),进一步落实和压实全乡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下同)管养责任主体,促进全乡农村公路养护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通行能力,现结合本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部、省、市相关部署,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四好农村路”为总目标,牢固树立农村公路“建设是发展,养护是保证”可持续发展观念,基本实现全乡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目标,坚持“分级负责、乡村尽责、群众参与”的原则,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检查和考核,维护农村公路“畅、安、舒、美”的出行环境,为广大农村致富奔小康提供更好的.公路保障。
在乡交通运输站组织领导下,日常养护管理考核工作由乡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落实。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实行多样化的养护模式,主要采用专业化养护和群众养护,但要因地制宜,务求实效。乡、村养公路按路产路权属地养护,具体养护管理模式由乡政府、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备案,备案时应提供管辖内乡村公路年度日常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日常养护合同(协议)和养护人员花名册。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考核实行全覆盖,采取日常巡查考核和常规考核方式。日常巡查考核以不定期检查为主,常规考核按乡道季考、村道半年考的原则进行;实行百分制评分,综合考核分值(100分):日常巡查考核(30分)、常规考核(70分)。
(一)日常巡查考核。
1.加强日常巡查,以不定期检查为主,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每月巡查路线里程原则上不少于被检查单位养护总里程的20%,每次巡查后要签发养护巡查通知单(详见附件一),根据管养实际情况当场给予评分,养护责任人签字确认。
2.日常巡查考核内容(30分):养护管理(25分),其中:路基养护(5分)、路面养护(15分)、桥涵构造物养护(分)、沿线设施养护(分),组织管理(5分),其中:养护组织、人员(2分)、内业资料(2分)、路政巡查(1分)(详见附件二)。
(二)常规考核乡、村道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会同各乡镇交通管理站按照乡道季检、村道半年检负责考核。
1.养护考核分内、外业同时进行。内业以基础台账及日常管养工作资料为主,外业检查路域随机抽取确定检查里程不少于被检查单位养护总里程的10%。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
2.常规考核内容(70分)。
养护组织机构建立情况(8分);养护管理:路面(20分)、路基构造物(8分)、桥梁涵洞(3分)、交通工程(3分)、绿化(3分)、内业资料(5分);路政管理:内业(4分)、外业(6分);资金管理(5分);群众满意度(5分)(详见附件三、四)。
3.综合考核分值=日常巡查考核得分平均值+常规考核得分平均值。日常养护资金拨付以综合考核分值为依据。
1.资金标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安排不得少于以下标准:乡道每年每公里1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
2.资金拨付方法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根据综合考核结果每半年拨付一次。得分在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养护资金;得分在80分-89分之间的(含80分),拨付90%养护资金;得分在70分-79分之间的(含70分),拨付80%护资金;得分在70分以下的,暂缓拨付养护资金,待整改,验收达到70分以上的按80%拨付养护资金。年度考核结果与各村日常养护资金拨付、年度交通工作考核分值和次年建设计划挂钩。
农村公路养护报告【第二篇】
为了全面巩固全村通达工程养护,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长效管理责任,特签定本责任书。
一、工作范围:
通达工程管护路段:;甲方将红星路,长**350米,银杏树230棵委托乙方进行管护。
**、农村公路管理“十无”:(**)无路面、路边及桥下堆积;(2)无公路打谷晒场、焚烧秸杆;(3)无公路用地内的十边种植;(4)无损毁公路绿化;(5)无占道摆摊设点;(6)无违法建(构)筑物;(7)无擅自挖掘公路;(8)无未经批准的道口搭接;(9)无未经批准的非公路标志;(**0)无未经批准的架(埋)设杆(管)线和穿跨公路设施。
2、农村公路养护“十无”:(**)路基稳定无沉陷;(2)路面平整无坑槽;(3)路肩草坪无杂草;(4)边坡坚固无冲沟;(5)排水畅通无积水;(6)路树种植无缺棵;(7)构造物完好无隐患;(8)沿线设施无盲区;(9)安全畅通无危桥;(**0)路田分界无纠纷。
3、乙方思想觉悟高,有一定管理能力,工作积极肯干。
4、乙方每天保证到规定路段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早制止,早处理,早回报。
三、考核奖惩及报酬。
责任书项目的考核采取季度考核,年终总评的办法进行,甲方按有关文件规定的奖励标准,年终给予奖励,并根据考核结果作为乙方的管理报酬。
乙方考核总得分95分以上的,按**000无/公里付养护费;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按800元/公里付养护费;总得分在85分以上的,按600元/公里付养护费;总得分在84分以下的,不予付养护费。
四、乙方因本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该工作的,终止本协议执行,由甲方另行聘请管理人员。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新农村办公室一份。
六、本协议管理时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农村公路养护报告【第三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xx〕49号)、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xx〕36号)、《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均为乡、村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制路、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贯彻“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文明服务理念,积极改善、科学管理、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五条农村公路实行“管养分离、政企分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养机制。
第六条区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等资金;
(四)监督考核镇街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镇街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镇街具体职责如下:
(二)编制乡、村道养护计划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三)与村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确保道路的养护质量;
(四)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
(五)督促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六)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七)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九条村应多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组织村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配合镇街做好村道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镇街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村可以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
第十条乡、村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路政管理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镇街应及时向区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水毁工程月报表以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的其他报表,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
第十二条乡道、村道养护管理采取路长负责制,养护和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
第十三条应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长期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第十六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各镇街和村民委员会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要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一)小修保养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个人(农户)分段进行;
(三)路产路权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维护。
(一)养护主要内容:日常路基坑凼的.维修,加固路肩、边坡,疏通边沟,改善排水设施,维护修理各种防护构造物,清除坍方、检查险情,防治水毁等病害。
(二)除特大型水毁工程以外,一般由日常保养维护人员操作实施,可以采用周期性养护与一般性养护相结合的办法,一般路段可在每年3—5月和9—10月进行周期性养护,集中进行路基整治工作,以提高路基质量,其他时间采用一般性养护,对小病害及时进行处理。
(一)路肩宽度一般应不小于米;
(五)路肩应严禁种植农作物、堆放建筑材料以及修建影响交通的建筑物;
(六)路肩绿化选择的草种、树种应适应本地气候,应不妨碍路肩排水功能,有路缘石的路段种植草皮,草高应保持低于路缘石,保持排水顺畅。
第二十条边坡养护。
(一)边坡坡度一般不陡于1:。
(二)边坡应保持坚实、平顺,对缺土、塌坡、冲沟应及时层层回填夯实,达到设计坡度、强度,靠近河塘、沟渠一侧的路段边坡较陡时,应考虑设置挡土墙、护坡或采用种植草皮等防护措施,以稳定边坡。
(三)边坡应保持一条顺畅的坡脚线,垃圾、杂草、塌方等杂物应及时清理,保持线条清晰、轮廓分明。
第二十一条边沟养护。
(一)边沟线应顺直、通畅,与路中线大致平行;
(二)边沟应与河流、沟渠、桥涵等排水设施相协调,形成合理水系;
(三)线路交叉口的路段边沟排水处理方式应埋设直径不小于米的砼圆管涵或石箱涵。
(一)水泥砼路面。
1、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丢弃物,保持路面清洁;
2、及时对路面进行排水、清理堆积物等;
3、每年应对缩缝、胀缝、裂缝定期灌缝,做好水泥路面防渗工作,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
4、对破碎、脱空、沉陷、断裂、拱起、坑洞的水泥砼板要及时翻修或压浆稳定;
5、对唧泥唧水板,应加设纵横向盲沟,排除基层顶面积水;
6、对水泥板麻面、露骨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具体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置;
7、对板边板角以及基层薄弱地段拆除维修应设置加强钢筋;
8、水泥板严重损坏、路况严重下降路段应进行大中修。
(二)沥青路面。
1、经常保持沥青路面清洁、完好;
2、定期对沥青路面裂缝灌缝,防止渗水;
4、路面出现早期网裂、松散,应用乳化沥青封面;
5、沥青路面出现坑槽、沉陷、严重网裂、波浪、啃边、松散等应挖除面层和松散基层,补强基层,面层用热沥青或冷补料修补,并做到小塘大补,圆塘方补,不凸起,不凹陷,标高与原路面平齐。
(三)碎(砾)石路面及其他粒料路面。
1、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坚实、清洁、完好;
2、防止和修复路面的破损和变形;
3、保持良好的排水;
5、平时应注意洒水养护和加土保养。
第二十三条桥梁养护。
(一)经常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桥涵技术档案和桥梁健康卡片,做好桥涵安全防护工作,及时对桥梁进行清扫保洁和维修加固。
(二)加强桥涵管理,对险桥危涵应设立限载、限行等危桥标志,并要加快改建步伐,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桥梁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警告标志、设施,栏杆定期刷白。
(三)每年应利用冬春枯水季节对桥梁进行全面检查,保证桥梁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满足车辆通行要求。
(四)桥头接线应保持通畅、平顺,无跳车、无隐患,出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五)桥梁栏杆撞断,混凝土剥落,桥面铺装损坏,u型台浆砌块石接缝出现裂缝、沉降、外倾应及时维修。
(六)桥面泄水孔积泥、冰块、积雪、杂物应及时清理、清扫,以保持桥面排水通畅、清洁。
(七)大梁底部裂缝或承载力不足时,采用粘贴钢板等措施进行加固或拆除更换。
(八)拱上竖墙开裂,主拱圈混凝土老化,截面变形,联系构件松动,拱座开裂,强度不够,可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应及时对桥梁基础四周青苔和杂草进行清理。
(九)桥梁基础被河水冲刷掏空,可采用围堰抽水,用砌石或现浇混凝土补充掏空部分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绿化养护。
(一)公路两侧如有绿化用地,要栽植乔木、灌木及花、草,合理覆盖宜绿化空地,以起到绿化、美化环境作用。农田路段绿化以经济林为主。
(二)绿化植树在土路肩、边坡上,品种、规格、间距,应根据自然条件确定,选择种植适合生长的绿化树种,保证成活率在95以上。
(三)绿化栽种不宜在较长路段内种植同一种树木,选择美化环境树种、花草和经济林树木相间,分品种种植。
(四)每年春天应对缺株段补植相同树种,选择规格大致与原树木相当胸径的树种补植。
(五)歪、斜树木应及时扶正,秋季或春季应治虫,冬季修剪、松土、施肥,经常性刷白。
(六)土路肩、边坡缺土时,应及时培土,满足绿化用地要求。
(七)在干旱季节,缺水树木应及时浇水,以防枯死。
(八)搞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加强绿化管理,路旁树木的砍伐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做好补植、更新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可实行联合执法、综合管理。区级交通、公安部门和镇街可按分工不同实行联合执法。镇街可负责本辖区内的乡、村道路政管理,区级交通部门可负责本辖区内的县道路政管理,公安部门可负责本辖区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同时区交通主管部门、区法制办对镇街的农村道路政管理进行业务上指导。
未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执法。
第二十六条路政管理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区、镇街两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其管辖道路上设置指路、警示、警告等安全标志及道路标线,维护好客运站、亭、牌,并定期进行公路巡查,保证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铁轮车和履带车上路行驶,确保上路车辆不损坏、不抛洒滴漏、不污染路面、不影响畅通。
(三)从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不少于5米的区域为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在此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取得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批准。跨越公路的低压电力线、通讯、广播电视线及管道净空一律不得低于5米。
(四)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因公路新建、改建或者建筑控制区调整等,被划入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内的,未经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扩建。
(五)公路两侧20米范围内,严禁取土、挖塘、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活动。
(六)严禁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倾倒垃圾、废渣、废液等有害的污染物质、焚烧各类废弃物、设置路障等。
(七)严禁在路肩及边坡任意耕翻种植,严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八)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语、企业名牌需经镇、街批准;增设平交道口应报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属经营性公路的,还应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沿线群众的思想工作,保护路产路权,确保道路畅通,同时坚决杜绝和防止“三乱”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应纳入镇街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维修经费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xx〕36号)的规定进行拨付,不足部分由镇街每年从财政支出中预留一定资金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一定资金,作为维修经费的基金存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用帐户,用于当年农村公路建设、日常保养和维修支出。
第三十条坚持树立建养并重的思想,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特点,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新机制,及时发现并大力推广以车养路、以名养路等农村公路养护新做法。
(一)以车养路,即农村公路建成通达小公交车后,通过公开拍卖线路经营权所得资金,作为基金存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用帐户。
(二)以名养路,即通过公开拍卖线路、桥涵名称所得资金,作为基金存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用帐户。
第三十一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差的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养护报告【第四篇】
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公路的大规模建设以及路面改造工程的实施,农村公路的数量和质量都有较大幅度地提高,农村运输条件和投资环境大为改善,有效地推动了农村城镇化进程,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由于我省农村公路量大面广、地区差异较大,加之养护管理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缺位”、养护资金不到位等问题日益突出。今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拟定了《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职责分工等进行了规范,为理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各种关系、健全养护管理机制奠定了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水平,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省厅将《关于我省农村公路管养模式的探讨研究》列为今年重点调研课题。为此,我们在前两年农村养护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有关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再次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和研究。通过对浦江、海盐、安吉等各具特色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践探索和分析,同时借鉴省外养护管理经验,对群众性养护、分段养护、道班养护、专业养护等养护模式进行了分析、研究和探讨,形成本调研报告。
据统计,截止20xx年底止,全省农村公路总里程为85643公里。按目前行政等级标准分,其中:县道23097公里、乡道15873公里、村道46673公里;按技术等级分,其中:一级公路1019公里、二级公路3648公里、三级公路6935公里、四级公路43895公里、等外公路30146公里;按路面类型分,其中:水泥砼路面36329公里、沥青混凝土路面8965公里,简易铺装路面17089公里,未铺装路面23258公里。铺装路面公路里程合计62384公里,占农村公路总里程的,到20xx年底乡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完成后,铺装路面公路里程将增加5000多公里,达到67000多公里。
20xx年前我省各市、县均设有专业和县乡两个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国省道和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20xx年养护体制改革后,实现了两合并,即:所有市和绝大部县专业与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合并,国省道、县乡道公路养护管理职能统一由市、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部分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内相应增设了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内设机构。
目前,我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县道和乡道大部分已纳入交通公路部门管养范围,基本上实行“条块结合,以县为主”。村道公路的管养,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一直未纳入交通公路部门管理范围。在养护资金安排上,目前仍沿袭过去专业养护经费和县乡养护经费分别安排下达的方式。县乡养护经费由省汽车养路费切块补助一部分,不足部分由地方自筹解决。
目前,县道公路的养护生产基本上采用国省道的养护运行机制,走养护市场化的路子,主要由专业养护队伍进行养护,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行业管理。乡道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主要由乡镇政府负责,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行业指导和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我省乡村道的养护生产运行机制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模式:
模式一:由乡镇成立固定的专门养护队,负责乡村道的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养护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少量的机具设备;养护资金由交通部门补助一部分,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解决。这种模式一般在经济较发达的乡镇采用较多。
模式二:乡镇政府按行政区域将乡村道公路的路面保洁、巡查、行道树维护等日常管养工作分段包给沿线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将乡村公路养护工作承包给村里的农户。大中修工程通过招投标,由专业队伍施工;养护资金由交通部门补助一部分,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和村委会解决。
模式三:由村委会组织,一年对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集中进行二、三次季节性、不定期的突击养护。这种模式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采用较多。养护资金由交通部门补助一部分,不足部分主要通过投工投劳解决。这种模式养护成本相对较低,但缺乏长效的管理手段,而且养护质量较差。
农村公路路况总体水平较低,区域间差异较大。
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差异较大,加之长期养护管理“缺位”,致使农村公路基础薄弱,路况总体较差,公路等级普遍较低,绝大部分为准四级或等外公路。且绝大部分乡村道路的桥梁又是由民间桥梁改造利用,病危桥梁较多,道路安全设施、标志标线也不够齐全。
《公路法》对县道、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作了规定,但对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村道公路至今未有明确定义、管理主体不明确,养护管理严重”缺位”。虽然县道和部分乡道养护由县交通局或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养护责任归属乡镇,村道养护责任名义上也落实到乡镇,但因经费无着落,乡镇基本上不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缺位”现象仍普遍存在。在地方政府方面,由于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明确,部分乡镇认为乡、村道路建好以后,养管工作就是交通部门的事,没有把乡村公路的管养工作纳入正常的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个别地方还出现损坏或破坏乡、村道路的现象。而且,地方政府重建轻养现象也较为突出。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养护资金缺少来源,资金筹措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正常养护无法维持。
20xx年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后,县道和乡道养护经费主要由汽车养护费切块补助和地方手拖费、摩托车费补助解决。但由于长期以来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公路建设的投入,忽视养护管理的投入,使得县乡道公路养护经费不能足额到位,县乡道公路养护管理不能到位。
村道公路由于一直未纳入交通公路部门的管养范围,没有正常固定的养护经费来源,而多数村在修建村道公路时已负债累累,根本无法筹出资金来养护,导致村道失养情况普遍严重。加之农村费税改革后,财政支付转移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太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如,温岭市现有机动车保有量近26万辆,并将以35的速度快速增长。目前超限运输问题严重,公路养护成本大为增加,但养护资金投入甚少;仙居县每年通过支付转移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是100万元,其中40万元用于发放县道养路工工资,剩下的60万元由财政核发到各乡镇,用于2392公里乡村公路的养护,每公里年养护资金元。
养护管理机制不健全,养护质量难以保证,缺乏农村公路养管长效机制。由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机制无法建立,特别是县、乡、村三级养管体系未真正建立,缺乏农村公路养管长效机制。绝大多数乡镇没有固定的管养机构和专业的养护人员,无论是技术还是设备都无法承担农村公路管养任务,养护质量难以保证。
鉴于我省农村公路及其养护管理的现状,为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缺位”,改善并提高农村公路路况,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根据国办发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拟定了《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了我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建设的目标是: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新型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和“管养分离”的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农村公路路况良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的管理纳入管理工作的范畴。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乡级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切实认真履行上级政府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专职机构,并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生产专职人员。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政府执行部门,应将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范畴,加强指导、考核、监督。其所属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作为公路行业管理的实施部门,应落实人员、增设相应的内设机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增设农村公路养护科,市级增设农村公路养护科,县级相应增设农村公路养护科。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管理人员每个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增加15-25名,省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增加15-25名,切实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指导、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都应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积极组织筹措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建立由财政投入、养路费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筹措机制,建立健全养护资金的保障体系。由于农村公路量大面广,养护经费全部由国家承担目前尚不可能,应不断拓宽多种资金筹措渠道:即除手拖费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外,省、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争取补助一部分,县财政列出专项资金承担一部分,乡镇也自筹一部分,积极鼓励社会、个人捐资等。
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利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公路养护资源,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公路养护运行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可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养护”的管养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政府监督、行业管理、主体负责、承包人实干”的四级农村公路管养保证体系。推行招标养护、委托养护、合同养护、承包等模式,建立健全养护市场。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养护施工单位;日常小修保养由行政村落实农民养护工具体负责养护。养护形式可多样化:平原地区乡镇可在养护里程较多的区域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站,集中负责该片区的农村公路养护;山区养护里程短的或路线比较偏的农村公路养护,可承包给个人或家庭养护,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实行弹性养护制,忙时干农活,闲时养村道,不拘形式养好路。农民养护工按照养路的好坏或达标率,从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领取劳动报酬。公路部门负责做好监管和技术指导,并负责培训农民养护工,真正做到:责任在乡镇,实施在村组,受益在群众。
建立和完善县、乡、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机制。省里应抓紧出台农村公路养护标准和管理办法,为养护工作监督考核提供依据。县级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对乡镇考核的内容,乡镇政府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专职负责此项工作。乡政府要建立对村的养护管理考核机制。建立养护经费拨付激励机制,将拨付的资金与农村公路养护路况直接挂钩,行业部门与乡镇签订合同,实行定期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示,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养护资金和奖励经费,确保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金华市浦江县就是通过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由于我省农村公路总量和增量很大,地区差异也比较大,其养护管理的模式不应搞全省“一刀切”,要区别发达县市和欠发达县市、平原地区和山区、低等级公路和高等级公路的差异,走专业管理和乡村基础管理相结合、专业养护和乡村养护相结合的新路子,充分发挥公路站、交调站、村级组织等基层单位的作用,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适宜当地情况的管理方式。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xx〕49号文精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交通行业管理,县、乡政府、村或交通部门分级实施的管养体制。农村公路管养的多方参与已成为突出的特点。农村公路的管养既有直接实施者,又有多个间接参与者,既有行业管理者,又有具体组织实施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生产的机械化和专业化程度不同,基本可以分为四种,即:群众突击季节性养护、道班养护、专业公司养护。
1、群众突击季节性养护。这曾经是农村公路养护中采用最多、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费税改革前,许多地方都规定农村居民必须承担法定公路建勤义务工和车辆建勤工,利用农闲季节集中养护农村公路。该方式组织者一般是乡级政府或者村委会,群众出劳动力,市交通部门或乡级政府补助部分砂石材料费。主要适用于道路等级低、交通量小、专业机械化难以开展的乡道和村道,尤其是路线长、人口密度低、地形条件相对恶劣的山区公路。该方式最大优点是充分发挥了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长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相对缺乏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但随着费税改革的实行,“两工”逐渐取消,从政策上讲,村民已经没有进行农村道路养护的义务,其适用范围缩小到通过“一事一议”的村道养护。
2、分段承包。分段承包到户的农村公路养护方式,一般是根据路段等级、交通量大小、养护材料远近等测定每公里所需养护经费,然后以招投标的方法承包给农户并签订承包责任书。组织者一般为市县级公路养护部门或者乡级政府。该方式是专业化、市场化养护公司的雏形或者低级形式,主要用于交通量小、等级较低的一般农村道路。养护内容也仅限于路基、路肩、边坡和低等级路面的日常性养护。优点在于易于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引进竞争降低了养护成本,且小规模零星作业方式,比较符合农村公路分布广的特点。
3、道班养护。这是目前农村道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由县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以道班的形式在重要农村道路沿线布设;另一类是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领导,在乡级政府成立派出机构,如交管所或者交管站,从事养护生产;第三类由乡政府领导的机构对乡道进行养护。该方式优点是具备一定的养护机械和相对固定的人员,道路养护质量较高,基本能够完成除大中修外的农村公路和桥涵的养护工程。缺点在于养护生产与养护管理没有分开,上述这些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管理职能,养护生产的效率较低,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养人不养路”的现象。且乡级政府领导的`养护机构多属临时性机构,常常面临资金困难,养护队伍也不够稳定。
4、专业公司养护。养护公司是拥有独立注册资金、相应设备及技术人员和施工资格,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资金调配和人事权利,在法律上与公路管理部门处于独立平等地位,真正面向市场的经济实体。按照性质可分两类:一类是适应市场要求,由社会性资金投资建立起来的股份制公司;另一类是由原来的公路管理机构剥离管理职能后,经过改制建立起来的股份制公司。专业公司养护真正实现了养护的管理与生产分离,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养护资金的使用效果,同时养护公司从具体的事务管理脱离出来,转向合同管理,公路养护质量高、效率高。其缺点在于,由于农村公路分布相对分散,对于农村公路养护市场不够大的地区,尚难以全面推广。且农村公路养护采取专业公司养护的方式,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村公路养护市场主体较少,投标不具备竞争性;二是资金问题;三是目前对承包商的有效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根据上述四种养护管理方式的分析,我们认为抓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将群众突击季节性养护、道班养护、专业公司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机构精干、体系完整、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管理顺畅、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有效监督、办事高效”的养护管养体制。
1、实现养护管理和养护生产的分离或部分分离。把公路养护生产从管理机构中分离出来,组建农村公路养护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明确公路管理部门与养护公司为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对公司养护机构的人事、用工等问题由企业自主进行。对于难以实现管养分离的,可以通过人员分类管理实现部分分离。
2、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不够成熟或难以发挥市场作用的时候,根据各地的特点和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和健全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流动性养护相结合制度,建立完善各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包括分段到户、道班承包等,全面推进定额养护和计量支付。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生产的管理要逐步实现合同管理。
3、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路面结构型式等特点,制定相应的养护技术标准,推广应用公路养护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降低养护成本,发挥养护资金效益。在一定的管理体制条件下,充分实现养护方式的多样性,保证其足够的灵活性,以最大程度利用养护资金。
4、积极培育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首先要积极培育县级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并逐步融入整个公路养护市场中。改变原有养护在较为封闭的行业内部进行的方式,以提高养护生产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将养护生产逐步推向社会,适应市场化要求。
5、积极筹措包括养路费、财政转移支付和手拖费等各方面资金,逐步实行公示、招标和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农村公路养护供给效率。在养护资金有限的条件下,实行公开招标和引入竞争机制,实现业主、养护施工、养护监理三方面相互监督、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新体制。
1、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组织形式,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会同乡人民政府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确定。一般应通过招标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选择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单位实施。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和县道日常养护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自然条件特殊,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选择养护单位的乡道、村道公路,应充分发挥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委托、个人分段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养护方式,同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也可以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的村民,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同时,鼓励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捆绑招标,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充分发挥专业管理、施工、监理队伍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中的作用。鼓励通过竞争方式,将油路挖补和水泥路修补等小型养护工程捆绑承包给专业化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
2、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体制后,要加强对新体制的研究、指导工作,努力探索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日常养护管理、桥梁隧道管理和养护市场化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因地制宜、大胆试验”的原则,指导总结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模式。特别是要加快对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模式的研究,充分鼓励、发挥乡、村两级组织在养护管理中的积极性。对各地探索的“分管分养、统管分养、乡管乡养、乡管村养、乡管民养、乡管市场养”的模式加以总结提升,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管养模式。
农村公路养护报告【第五篇】
乙方:村民委员会。
为加强全镇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建设效益,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使农村公路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以下责任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所有通达行政村或自然村且能行驶车辆的道路,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及其他附属设施。其用地范围包括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
一、甲方的责任与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全镇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三)对全镇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四)总结、推广公路养护管理经验;
(五)指导各村成立公路养护协会,并督促落实好相关管理体制和考核办法。
二、各村民委员会是本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二)负责领导辖区内公路养护协会实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
(三)协助辖区内路政管理工作;
(四)协助辖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养护工作的考核、评比工作。
各村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交通局的业务指导下,各村委会对农村公路按“谁受益、谁养护”的原则,实行以民养为主,民养与专业养护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养护。
三、养护管理。
(一)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达到以下要求: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整洁,边沟、桥梁、涵洞排水畅通,公路构造物完好,逐步达到“有路必养、通路必畅”的目的。
(二)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结合各自实际,可采取经常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义务分段养护和专业性养护相结合、流动养护、村民承包养护、委托养护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日常养护工作包括:定期和不定期清扫路面、清沟排水,保持边沟涵洞畅通;清除杂草、堆积物和小型塌方(30方以内),及时修补砂石路面坑槽,确保公路无积水;发现危险路段的情况,及时上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三)通村沥青(水泥)路的季节性养护,以镇集中专业养护队伍为主,采取社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负责全镇范围内通村沥青(水泥)路的养护工作,每年7月为集中养护月,养护专班按实际养护面积计取报酬。
专业养护实行合同管理,推行养护工程监理制度,严格交工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四)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等应由各村(居)委会协调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五)各村委会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公路用地点的树木需要采伐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
四、资金筹措和使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应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采取多渠道筹措的方式,在珍惜民力、尊重民意的基础上,不搞强行摊派,实行专款专用。
(一)上级转移支付专项资金;
(二)上级专项拨款;
(三)镇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养护资金;
(四)争取其他部门帮扶资金及捐赠物资;
(五)受益单位和群众采取“一事一议”所包括的资金和劳力;
(七)协会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
(一)所筹集的资金实行以协会小组为单位,交村养护协会统一管理。
(二)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严禁平调、挪用、截留、挤占,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三)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必须凭养护方案报村协会审核;其使用必须由各村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审核,使用情况每半年向群众和会员张榜公布一次,接受会员和群众监督。
六、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村、组、户公路的建设、日常养护、管涵清理、路面保洁、边沟清畅等工程费用;。
(三)季节性养护人员报酬。
七、检查考核与奖惩。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以村民每月采取不记名的方式进行评定,镇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每个季度组织一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情况检查,对检查结果在全乡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对养护工作达到优良的单位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镇人民政府对养护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并在全镇范围内予以通报。
甲方法人(或委托代表):乙方责任人:二00七年十月二十日。
农村公路养护报告【第六篇】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进一步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使用效益,延长使用寿命,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以及《泰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因地制宜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建立完善市、镇(园区、办事处)、村三级管养体系,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培育竞争有序、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保证农村公路路况完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修建,符合省、市农村公路规划,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并纳入统计里程的县道、乡道、村道等级公路的管理和养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是指为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预防修复灾害性损坏,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善工程,以及为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而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体制职能。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镇村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领导小组,由市委农工办、市交通、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水利、公安、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交通局局长任主任,分管副局长和公路管理站站长任副主任。
第七条。
市交通局是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
(三)制定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考核细则和各项制度;
(四)审批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考核计划执行情况,评定养护质量;
(五)与市财政局共同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管理养护资金;
第八条。
市公路管理站受市交通局的委托具体承担我市农村公路县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对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实施行业管理。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依法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害;
(三)编制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镇(园区、办事处)承担本区域的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工作,拟定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乡道、村道并协助做好县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各镇(园区、办事处)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各镇(园区、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配备协管人员2—3人,人员在各镇(园区、办事处)现有工作人员中调整,原则上不再另增人员。
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人员按县道4—5公里/人,乡道5—6公里/人,村道6—8公里/人配备。
第十条。
各交管所增挂路政中队牌子,配备3—4名路政管理专职人员,具体承担辖区内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各路政中队配备的路政管理专职人员原则上选用交管所现有人员。
第十一条。
市农工办、交通、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水利、公安、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因地制宜、确保安全与畅通、专业养护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绿化及沿线设施,要达到“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完整、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的公路养护标准,力争构成畅、洁、绿、美、安的公路交通环境。
农村公路应完善安保设施,由市交通局统一制作标志、标牌、警示装臵、防护栏等,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专项工程三类。日常养护主要指路面保洁、路肩及边坡维护、边沟清理、桥涵及沿线设施的日常维护、绿化护管、除雪防滑等非专业养护管理工作。养护工程按其性质、规模、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善工程。专项工程主要指由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道路损坏必须进行的抢修和修复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由各镇(园区、办事处)组织实施,可采取经常性、突击性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常性养护采用承包制或招投标等形式确定养护人员来完成;突击性和季节性养护可采取发动群众和雇工等形式完成。滨江公路的日常养护由市水利局负责;大、中修和专项、改善工程编制专项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遵循“先急后缓,因地制宜,防治结合,规模适当”的原则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县道由市政府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由各镇(园区、办事处)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专项工程,根据其成因和规模,按原建设渠道由市政府或各镇(园区、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根据工程规模应逐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专业养护资质的单位承担,培育竞争有序、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视规模大小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和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要根据本地农村公路状况,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要在市、镇(园区、办事处)统一组织下,协调社会力量积极抢修,及时恢复、保证公路的正常通行。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市交通局、各镇(园区、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在相应路段设立明显标志,公示绕行路线或者组织修建临时道路。
第十九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养护人员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因路制宜、因地制宜,并与绿色通道建设相结合,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确保“栽、管、护”职责明确。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局、各镇(园区、办事处)及各相关单位应切实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及专用料场等相关事宜,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及《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市公路管理站(路政大队)受市交通局委托具体负责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依法处理路政案件;指导路政中队做好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
各交管所(路政中队)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协助路政大队做好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以公路边沟外缘起(无边沟的以坡脚外米)最小间距县道、乡道不小于10米,专用公路不小于15米。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原则上不小于5米,根据村镇建设规划等有关规定划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臵交通以外的其它标志,不得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臵障碍,挖沟引水或挖坑取土。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县道、乡道应经市交通局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臵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确保路肩、边坡、边沟的完整。
第二十五条。
禁止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农村公路。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由市公路管理站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积极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加强公路巡查,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发现公路损坏严重影响安全畅通的,要及时设臵警示标志牌,并及时处臵。要及时制止擅自占用公路、破坏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控制区内搭建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应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需要,按照“市镇为主、省级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筹集,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专项工程,实施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解决。
第二十八条。
管理养护经费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市交通局、各镇(园区、办事处)分别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严格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二)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配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市交通局征收留成的“五小”车辆养路费原则上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六)专用公路根据受益原则采用由使用单位捐助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管养资金;
(七)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第三十条。
(四)农村公路遇到突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时,市财政专项列支农村公路受灾抢修工程资金,由市交通局编制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计划拨款。
第三十一条。
省补资金及市、镇筹措资金统一拨付至市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帐户,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根据年度计划、管养合同及检查考核结果将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分批支付(拨付)到各养护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首先满足日常管理养护和水毁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抢修和修复工程的需要,然后视资金情况安排必要的养护工程。
第三十三条。
所有管理养护资金都必须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率和安全。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验收和监督制度,按省交通厅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进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镇(园区、办事处)三个文明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计划安排、养护资金的拨付及补助标准挂钩。
第三十六条。
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一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奖惩各镇(园区、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和拨付省补管理养护经费的主要依据。各镇(园区、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每月必须考核评比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自评,必须建立管理养护责任人档案,并在醒目位臵设立管护责任牌。
第三十七条。
因养护管理不善,造成路况质量下降影响交通的,扣减责任单位的养护资金;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的,由市交通局或公路管理站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等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站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村公路养护报告【第七篇】
公路现状
xx区人民通过几十年艰苦不懈的奋斗,使公路从无到有,不断延伸,公路技术等级不断提高,公路交通事业不断发展,交通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十五”期,全区多渠道筹措资金亿元投入到公路和基础设施建设上,对主要县道、重要乡道、旅游通道、开发区道路进行了全面硬化,实现了乡乡通水泥路的目标。何市三级客运站建成投入使用,xx二级客运站,也即将投入运营。公路交通建设取得的成绩是十分显著的。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xx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欠帐过多,目前交通环境的改善还是低水平的,全区远郊乡镇公路大循环和近郊乡镇公路小循环的目标还未实现,公路网化程度还较低。据统计,在全区公里公路中,除国、省道5条38公里已全部硬化,8条县道公里还有公里未硬化,29条乡道162公里只硬化了9条公里;64条村道公里硬化了11条公里;xx区境内自井管养道路总里程23条公里,其中省道4条公里,县道3条公里,盐道16条公里。公路主干道虽已建成,但“毛细血管”还不畅通,农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公路技术等级普遍偏低,多数乡村公路不仅是低级路面,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断头路,乡村公路不畅仍然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优势
一是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十一五期间,国家将投入1000亿元资金加大对全国乡村公路的改造和升级。交通部表示,今后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全面改造农村公路,让农民兄弟走上水泥路或油路;四川将从今年起,每年安排1亿元对完成县通乡、乡通村油路或水泥路的地区给予“以奖代补”。这些新的措施和政策出台,都为进一步搞好农村公路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机遇。
二是当前农民群众建设乡村公路的热情高涨,要求建设改造乡村道路的呼声迫切。因此引导好村民“一事一议”,辅之以政策和适量资金支持,就能掀起农村公路建设的高潮,使“星星之火”达到燎原之势。
我区公路隐含着的问题
一是目前农村公路技术等级普遍偏低,交通环境的改善还不够高。以大安区为例,在全区391公里公路中,硬化率仅占。据统计,多数乡村公路不仅是低级路面,而且还有相当一部份是断头路,乡村公路不畅仍然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二是由于公路重建轻管的观念较为突出,长期以来对乡村公路路面养护投入极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加之少数群众整体利益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致使乡、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乡村公路的路状极差,车辆通达程度低。尽管公路修到了家门前,车辆也很难行至家门口,一些群众仍然要步行几里或几十里的山路才能乘上班车,公路的运输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未真正发挥出来。
三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公路建设欠帐过多,交通部门和乡镇均相应背上了较为沉重的债务袍袱。目前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还未真正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对交通建设项目都是采取的“以奖代补”政策,因此,要妥善处理好公路建设的负债问题已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大力筹资继续投入农村公路建设,更是难上加难。
20xx年—20xx年农村公路建设的规划目标
国家要求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各地计划和公路建设部门必须做好乡、村油路的改造和道路升级的前期勘察设计、规划工作,争取在20xx年初进入全面建设阶段。我区早规划、早部署,就能获得比较优势,能够最大限度地争取中央、省、市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从而促进农村公路建设。
一是指导思想:抓住中央、省、市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的历史机遇,加快交通事业发展,努力提高通达深度,提升公路等级,强化公路养护,构建农村公路体系目标,促农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二是基本原则:采取因地制宜、分类实施、量力而行、适度超前、先通后畅再联网,着重提高通达深度,逐步提高路面等级,逐年完善,升级上档。
三是主要目标:乡道以改建油路和水泥路为主、村道以新建土路、改建泥结碎石路为主。20xx-20xx年,规划改造县际和农村公路共公里,总投资13405万元。其中改建县道4条公里、乡道30条公里,村道250公里。全区实现通乡公路全面硬化,基本实现组组通公路,农村的交通环境将会得到根本改善。具体任务是:
县、乡道建设:
总长公里,总投资10605万元,其中水泥砼路面公里,沥青路面公里,按技术等级分三级及以上的公里,四级的公里。分年实施规划为:
1、20xx年,计划投资3977万元。其中改造县道公里,改造乡道公里,共计公里。
3、20xx年,计划投资1635万元。改造乡道里。
4、20xx年,计划投资1861万元。改造乡道公里。
5、20xx年,计划投资1389万元。其中改造县道公里,改造乡道公里,共计公里。
村道建设:
投资2800万元,建设农村公路250公里。其中新建土路100公里、改建泥碎路250公里。分年实施规划为:
20xx年,投资430万元,新建泥土路10公里,改建泥碎路40公里,共计40公里。
努力筹措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实现农村公路近期发展目标关键是要解决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问题,目前的筹资渠道一是结合中央、省、市有关公路建设精神,区应出台《大安区农村公路建设村民自治、一事一议实施意见》,发动群众集资建路;二是充分利用省、市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政策,努力争取公路建设补助资金;三是以农村客运线路经营权拍卖、转让形式,向经营单位收取公路建设维护费;四是全区除农田基本建设义务工应抽一部分用于公路建设外,还应把土地出让、建筑工程、公路两旁的开发和向生产企业、流通企业、文化娱乐业征集的交通建设资金纳入倾斜政策之内;五是区财政应将农村公路建设补助固定纳入预算安排;六是农村公路渡改桥资金可争取省、市补助和乡镇群众自筹。
建立健全公路建设领导机构。组织领导是搞好公路交通的根本保障,区应建立大安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交通、乡镇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以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领导。
认真搞好“村民自治、一事一议”工作,在农村公路的'建设中,要充分发杨民主,对农村公路建设等级、投资规模、建设方案等应在充分征求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来定,公路建设的资金使用应在乡、村的政务公开栏上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坚持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保证工程质量。在认真审查施工单位建筑资质的基础上进行公路建设的招标工作,区纪委、监察局要始终介入到公路工程招标工作的全过程,交通局和水利农机局要进一步完善公路工程质量监理制,搞好公路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理,继续发动沿线群众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全方位严把工程质量关,保证工程质量。
乡镇党委、政府要搞好公路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认真解决好公路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占地、青苗、附着物和杆管线搬迁等具体问题。
是要处理好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的关系。
公路建成后,要取得预期效果,主要靠养护管理。一是全市应建立将养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机制,确保养护经费的落实;二是全面进行养护体制改革,从深层次解决养护机制问题,将养护逐步推向市场,化解包袱,轻装上阵;三是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层层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落实养护资金和人员,积极推行村民自治养护公路的办法,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另外,市区公路交通主管部门还应把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纳入技术指导和服务范围之内,开展检查评比,督促乡、村养好、管好公路,使公路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其发挥应有的运输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服好务。
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应采取的保障措施:
1、在实施“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的工作中,市、区应出台相关的“以奖代补”政策给予引导,调动乡镇、村组修建农村公路的积极性;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在道路的日常维护管理上明确具体的管理办法,落实专人养护道路,建立长效管养机制;区交通和水利农机部门要将农村公路纳入技术指导和养护管理的工作范围,开展检查、总结、评比,对农村公路管养搞得好的乡镇给予奖励,激励乡镇更好地管养农村公路。
2、区交通局要进一步扩大交通管理职能,积极争取对农村客运市场的经营管理权,对有条件通客车的农村公路开展客运优质化服务,实行客运线路经营权拍卖转让,收回部分公路建设投资。同时要求经营单位与相关乡镇签定好《公路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资金和人员,区交通局与相关部门一起坚决打击非法营运的机动车辆,取缔非法营运,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依照《公路法》规范有序地搞好公路两旁的土地开发,搞好招商引资,使公路两旁的国有划拨土地能得到合理利用,区交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在土地出让中获得收益,用于公路交通建设和偿还公路建设债务。
4、按照《公路发展规划》和路政管理要求,严格路政管理审批制度,分级负责。明确区管县道、重要乡道和旅游通道,乡管乡道和重要村道,防止乱修乱建。
上述规划实现后,使我区农村等级公路在20xx年的基础上净增公里,达到公里,农村公路铺装率将达到,特别是农村渡改桥16道完成后,区内基本消灭断头路,农村公路将实现网络化,农村的交通环境将会得到根本改善。公路修通后,最终受益的还是广大村民,促使农村的产业结构发生变化,农村经济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近郊团结镇在20xx年公路未改造之前,生姜年产量6000吨、产值900万元,萝卜5000吨、产值75万元,20xx年公路整治修通后,生姜年产量10000吨、产值3000万元,萝卜12019吨、产值180万元,这两项蔬菜已成为该镇两大品牌支柱产业;远郊永嘉乡20xx年因道路不通,全乡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2380元,20xx年冬至20xx年春全乡采取“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的办法实现了组组通公路后,全乡的经济发生了可喜的变化。据统计,全乡农业资料运进每年可节约50多万元,农副产品运出每年可节约50多万元,农产品解决了销售难后,价格提高了,每年还可多卖出50多万元,农村建房的材料运费每户可节约5000元,特别是养殖业形成了规模,经营走向了集约化,20xx年与20xx年比,生猪可增加3000头、增加值300万元,羊增加5000只、增加值50万元,家禽家畜也成倍增加。20xx年底全乡人均收入达到了2780元。广大人民群众得到了实惠。界牌客运站建成后,大安的农村客运将形成以大安二级客运站为枢扭,向何市、界牌两边辐射,再以何市、界牌为始发站点将客运班车发往村头、组里的格局。那时农村客运繁荣,老百姓出行便捷,对提高农村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将起积极的作用,也为经营农村公路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农村公路养护报告【第八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等。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建制村与建制村连接、建制村与自然村连接、建制村与外部连接的不属于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规划审批权限认定,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依法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努力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推动将其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快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投入机制,落实乡(镇)、建制村工作机构和人员。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开展。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逐步向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绿色高效方向发展,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金。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坚持“政府为主、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除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外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
(四)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五)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六)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七)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管理,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第九条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大中修和应急抢险,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标准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已高于上述标准的不得降低。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养护资金应首先满足桥梁、隧道等构造物的养护需要。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监督检查。
第三章养护。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要以质量、安全和耐久性为中心,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优先安排小修保养和大中修。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组织有关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养护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
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二十条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
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加强质量监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构建质量为本、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将有实力、守信用和有责任心的养护企业、农民群众留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鼓励将从事养护生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引导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建立养护工程科学决策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决策科学化和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其中:。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在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建立桥隧养护工程师制度,加快完善桥隧技术档案,组织开展桥隧检查和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加强监测,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确保车辆安全通行。必要时,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努力减少施工干扰,为过往车辆提供安全的通行环境。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和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九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进行修复或赔偿。具体办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职责,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公路法制和执法机构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依法管理和保护农村公路。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依据相关法规和职责,按照县统一执法、乡村协助执法的工作方式,做好本辖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结合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通过引导建立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作用,共同做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公路超限车辆治理,利用移动检测设备,采取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不得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除公路保护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努力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确需更新砍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存在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