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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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篇1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第六条公司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七条公司每月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并提供工资清单,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条公司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征得工会同意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公司若发生生产经营困难,暂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职工,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㈠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㈡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㈢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第十一条职工试用期工资支付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公司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㈠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㈡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㈢超过医疗期的,由于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公司上职工月均工资。
第十三条职工请事假的,公司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集体合同的意义 ·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集体合同的期限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公司依法执行《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每日时至时(包括午间小时休息)工作制;每周和周为周休息日。
第十七条公司有责任不(转载自本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说明情况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工会及职工应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八条公司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工会同意,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九条公司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假期期间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第四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一条公司必须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二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公司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公司职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第二十七条公司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各项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公司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工、职工亲属福利待遇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工会应协助公司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会应协助公司定期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政策。
第三十四条公司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公司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第三十八条公司每年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章职业培训和教育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实际,有计划地、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第四十条公司对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必须在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公司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对于在自学中有突出成绩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工会应会同公司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组织职工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严格执行《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经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订立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四十九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满10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一条公司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公司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
予支持和帮助。
第九章奖惩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五十四条工会应根据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公司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章经济性裁员
第五十六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公司裁减人员应提出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转载自本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法规规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将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将裁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公司正式公布裁员方案时,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十一章合同的期限、终止和续订
第六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第十二章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二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本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本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㈠公司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㈢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十三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处理及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条依法签订的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条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七十一条本合同若需中、外文文本,应各一式三份。中、外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两种文本如出现矛盾,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合同签订或变更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公司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七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日内,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方:(盖章)职工方:(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
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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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篇2
集 体 合 同
(注:本合同系参考文本,可根据单位实际调整、补充)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
工会名称:
经济类型:
员工总数: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法定代表人
首席代表职务:工会主席 其他代表:
其他代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员工,下同)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程序,促进企业发展和三个文明建设,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集体合同是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受法律保护,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依法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四条
企业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和地位,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按月(季)如数转拨工会经费。企业制定和修改各项规章制度,讨论或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依法参加签订生效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甲方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权依法招聘员工。招聘员工应按照“先企业内调剂、后企业外招聘”和“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办理。甲方向社会招工的计划、条件与实施情况应及时向乙方通报。
第七条
甲方与员工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甲、乙方都有责任指导员工明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
第八条
甲方与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 2 规定执行。甲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提前征求工会意见。
第九条
甲方经济性裁员须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执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九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
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的,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甲方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乙方协商代表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协商代表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未满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任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按照“企业确保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经济增长率,员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在年初根据国家有关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和上工资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及其他相关因素,通 3 过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四条
企业本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分配制度上的同工同酬。甲方在讨论劳动报酬标准及其分配方式时,应有乙方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向员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六条
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嘉兴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在试用期的劳动报酬:。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
甲方执行
的工时制度。
第十八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九条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与乙方和员工本人同意后进行,4 并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
由于加班加点有可能损害员工身体健康的,或者无视职工正当理由、违背职工意愿、强令职工延长劳动时间的,乙方应当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交涉或抵制。
第二十一条
以下部门和岗位(工种)根据其工作特点,经乙方同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二条
甲、乙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职工有依法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甲方应依照政府规定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
(2)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参加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4)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甲方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医疗期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退出劳动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 5 方不得无故解除或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5)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甲方不得无故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该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经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甲方除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外,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在财力许可得情况下,对职工实行下列补充保险: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有权对甲方依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休假)制度。职工病假、工伤治疗期间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有关待遇,依照政府规定执行。乙方有权实施监督。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七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 6 生环境、设施、条件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岗位员工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和乙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法》要求,乙方应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行政的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九条
甲方在酷暑和严寒季节应分别采取降温和保暖措施,保证员工在良好环境下工作。
第三十条
甲方按照《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执行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类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培训并遵循“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甲方应建立各类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提高员工科学文化水平及专业技术素质。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甲方有计划的职业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第三十二条
甲方与脱产培训员工应当在培训前签订《脱产培训合同》,明确培训时间、专业、费用支出、为企业服务最低 7 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不脱产经过甲方职业培训的员工,当依法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当事人赔偿培训费。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与员工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员工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八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合同期满前90日内双方可协商续订新合同。
第三十六条
对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无规定的,须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七条
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7日内进行商谈。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修订的合同应在修订后的10日内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发生破产、兼并、解散等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解除集体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1、甲、乙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双方各推荐
名代表成立联合监督小组,并订立监督检查制度,以监督检查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2、甲方应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经常性地监督检查本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各单位履行各自义务;各单位应将履行情况,不能履行义务的原因,及时向甲方领导汇报,甲方以适当的形式及时通知乙方,以及时协商处理。
3、乙方亦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建议通知甲方。
4、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实行民主监督。甲方应定期向职工(代表)通报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5、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在集体合同履行中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6、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甲方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以及赔偿。
乙方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由有关责任的职工承担一定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工会按工会章程和工会内部规章制度承担有关道义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行为,企业应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应在10日内由甲方将本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等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乙方应同时将本合同(包括附件)及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 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五条
生效的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副本报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工会各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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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有哪些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法律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涉及的地域和人员、合同终止时间等力。下面是律伴网的网友为您详细阐述的集体律效力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国《》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二)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问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三)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
二、集体合同
(一)就约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9条的规定,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二)就法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集体合同与劳动者签订的一般合同的主要区别就是签订主体是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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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篇4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规定,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双方应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共商共决。
第三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签字后,报劳动部门审查备案。
第四条 本合同经第三条规定程序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工作岗位
第五条 企业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时,应采取调减工资、工时、班次以及轮休、培训等方式,尽最大努力保留职工就业岗位。
第六条 企业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计划、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根据生产实际,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上岗、转岗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综合技能。
第七条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 同后,仍需裁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确需经济性裁员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 行。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同时按规定支付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职工:
(一)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三章 职工工资
第九条 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000元。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和补贴。
第十条 企业每月25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如遇到节假日可以提前3日,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 企业扣除职工工资应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职工因扣除和接受企业经济处罚减发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当月工资的20%;减发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本职工收入调整,本着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水平同步的原则,参照市政府工资指导线、cpi(物价上涨指数)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
(一)企业利润总额比上增加10%,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增加5%;
(二)企业利润总额与上持平,职工平均工资与上持平;
(三)企业利润总额比上下降10%,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减少5%;
(四)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职工放假的,放假期间企业应发放生活费,月生活费350元(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第十三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执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四章 保险及福利
第十四条 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应以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为职工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职工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时,企业应当协助职工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为职工提供相应待遇。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 企业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每周平均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和综合工作时间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确需安排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待遇,休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场所和环境,向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每2年应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条 对于损害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劳动,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予以抵制。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工会应及时协助处理,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其医疗费、生活补贴、死亡丧葬费、家属抚恤费,以及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疾病医疗期和相关待遇均按国家、省、市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待遇。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强度标准的工作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与女职工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由企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履行情况年内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
第二十七条 企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应主动协商变更本合同:
(一)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二)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导致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时;
(三)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时。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章 工会促进企业发展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方针,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开展“职工与企业风雨同舟”活动,积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的实现。
第三十条 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组织动员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我与企业共命运”为主题的技术攻坚、突击会战等岗位建功活动,帮助职工提高职业道德和劳动技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第三十一条 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稳定。引导职工以自尊自信、理性平和、健康向上的心态参与企业事务,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应充分发挥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与企业行政方协调、协商,反映职工合理诉求,提出争议调解意见,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三十二条 与企业行政方一道,积极对困难职工进行帮扶救助,以凝聚职工,发展企业。企业发生严重困难时,应主动与市、区(县)两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合作,为困难职工提供有效帮助。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应在签字后7日内,由企业行政方将本合同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一式三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企业工会同 时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双方应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期限为1年。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平等协商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企业(公章)工会(公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