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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劳动的合同无效办【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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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的合同无效办【第一篇】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劳动者自始至终都无须履行无效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费水)

来源:北京人才市场报

劳动的合同无效办【第二篇】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自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是与劳动合同有效相对而言的概念,劳动合同依法拟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由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无效劳动合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者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是利用劳动者求职时的弱势地位进行欺诈或做出显失公平的约定。劳动合同的各个条款之间在效力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他机构如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等机构都不具有认定劳动合同效力的权力。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以及其他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同时可要求对其给予相应的制裁。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无效,也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财产损失。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用人单位一般可参照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在实际工作中,一般认定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4.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5.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6.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劳动合同是否全部或部分无效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或决定,应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风险规避措施

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告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书面向其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

2、劳动者基本信息登记要求劳动者亲自填写《入职登记表》,如实告知其承诺自己所提供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学历状况、工作经历、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兼职情况等。并可让其授权用人单位对其提供信息予以核查的权利。

3、职业信用调查在员工入职时,根据其提供的离职证明及相关信息,作入职前的调查。针对重要的岗位,必要时须进行背景调查。

4、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撰写避免存在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等。

[无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的合同无效办【第三篇】

劳动合同的无效

蒋某诉某私营鞋厂案

[案情]

申诉人:蒋某,男,26岁,某私营鞋厂工人。

被诉人:某私营鞋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私营鞋厂厂长。

1994年10月27日,蒋某与被诉人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乙方(蒋某)每天工作14小时,每小时工资元;工作期间乙方因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均自行承担,公司不负责;合同期5年,乙方每提前一年解除劳动合同,均要支付5000元/月违约赔偿金。另外,蒋某系临时性合同工,正式合同工待遇是每日工作10小时,每小时工资元。公司加班从不征求工人意见,该公司亦未组建工会组织。

1995年8月27日,申诉人蒋某以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和工资太低为由要求终止双方劳动合同。被诉人拒不同意,以要求蒋某支付2万余元违约金阻拦。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处理结果]

仲裁庭认为,劳动者享有休息权利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是我国一项基本劳动法律制度。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的规定,亦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劳动者有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应认定无效,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劳动者蒋某可不受合同限制。相反,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延长工时,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的规定,该厂并应按每小时元支付工资和计发加班工资。

仲裁庭依法作出如下裁决:(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补付工资及加班工资3360元;(3)被诉人要求予以驳回。

编辑

劳动的合同无效办【第四篇】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用人单位(章): 员工(签名):签收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收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注:

1、此证明书壹式贰份,单位留存备档壹份、员工个人留取壹份。

劳动的合同无效办【第五篇】

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概念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依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一般有三种方式:

(1)撤销合同。对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应予以撤销

(2)修改合同。对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应依法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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