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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家访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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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家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风家教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准确把握新时代清廉家庭的新内涵、新要求,不断推进廉政家访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精准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xx部党委、xxx局党委有关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家访对象,是指全省xxx队伍各级党员干部。

第三条全省xxx队伍廉政家访工作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从严管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坚持把纪律监督由八小时内向八小时外延伸,由体制监督向家庭监督拓展,不断筑牢反腐倡廉的家庭防线,切实为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圆满完成提供纪律保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廉政家访工作由全省xxx队伍各级党组织统一领导,各级纪委牵头组织,队伍各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纪委主要领导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廉政家访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组织、全覆盖常态化”的原则。

(一)总队党委正、副书记对总队党委班子成员、总队机关二级专员以上职级干部、联系点单位主官,总队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战线处室负责人、联系点单位主官进行廉政家访。

(二)支队党委正、副书记对支队党委班子成员、支队机关一级督导员以上职级干部、联系点单位主官,支队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战线处(科)室负责人、联系点单位主官进行廉政家访。

(三)大队党委正、副书记负责对所属干部进行廉政家访。

(四)总队和支队机关处(科)室负责人负责对本处(科)室干部进行廉政家访,各级应急通信和车辆勤务站、指挥中心所属人员的廉政家访工作由对口负责的机关处(科)室负责人实施。

第六条廉政家访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开展,发现重要事项、重要问题的,家访人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委、纪委汇报。

第三章内容方法

第七条各单位应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廉政家访摸排情况、排忧解难、增进联系,形成监督合力。

(一)摸排情况。通过廉政家访,全面了解掌握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朋友圈、社交圈、家庭情况以及个人品行等方面情况。

(二)排忧解难。通过廉政家访,及时了解干部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主要困难,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关注焦点,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困难,彰显组织关怀。

(三)增进联系。通过廉政家访,建立家访人员和受访干部及家属全面沟通联系机制,增进其对单位和组织的感情,引导家属当好“廉内助”,营造廉洁文明家风。

(四)形成合力。通过廉政家访,推动干部家属明晰制度、掌握情况、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形成单位和家庭并行的纪律监督合力。

第八条对廉政家访中了解到的各类问题,现场能解决的,要及时给予明确答复;需要协调解决的,限期解决;对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解决的,由家访人员及时会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对不属于政策范围内的,做好解释引导工作。

第九条廉政家访采取上门家访、重点访谈、不定期回访等方式进行。

(一)上门家访。按照廉政家访计划,家访人员提前与家访对象及家属进行沟通,深入干部家中,与干部及家属面对面沟通交流。

(二)重点访谈。对因违规违纪受到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群众反映有倾向性或苗头性问题的干部进行重点访谈,详细了解有关事项进展情况,做好政策引导、教育转化、矛盾化解、心理疏导、情况报告等工作。

(三)不定期回访。根据廉政家访的具体情况,结合干部现实表现和组织掌握有关情况,不定期对家访对象进行回访,向干部家属进一步了解干部及家庭现阶段情况,听取干部及其家属对解决困难和有关问题的意见建议,帮助其消除顾虑、减轻压力、解决困难。

(四)其他形式。因不具备上述三种家访条件,也可视情采取电话连线或网络视频的方式进行访谈交流。

第十条廉政家访的具体内容包括政策宣讲、情况通报、了解询问、勘察家风、表达问候、赠送书刊等。

(一)政策宣讲。向受访干部及其家属宣传解读上级纪检机构有关精神,xxx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政策、具体要求。

(二)通报情况。向受访干部家属通报党委、纪委的主要工作方向,介绍受访干部在单位的现实表现,听取干部家属对本单位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了解询问。向受访干部家属了解询问受访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生活圈、朋友圈、社交圈和家庭情况,有效防范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帮助受访干部家庭解决现实困难。

(四)勘察家风。观察了解受访干部家风情况,了解生活条件是否与工资收入相匹配,了解是否家庭和睦、是否夫妻恩爱、是否父慈子孝、是否廉洁持家、是否公私分明。

(五)表达问候。家访人员及时转达本级党委、纪委对干部家庭的关心问候,感谢干部家属对工作的大力支持。

(六)赠送书刊。向受访家庭赠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家综合性xxx队伍处分条令(试行)》等廉政书刊或制度规定,确保干部家属知廉倡廉促廉。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廉政家访是落实党内监督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队伍各级应坚持廉政家访常态长效,建立常态联络、动态落实、档案管理、工作报告等机制。

(一)建立常态联络机制。家访人员在家访时应将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微信等联络方式提供给干部家属,或以联络卡形式发放给家属,方便随时联系,确保单位和家属间保持常态联络。

(二)建立动态落实机制。家访人员开展廉政家访时要认真填写《辽宁省xxx队伍廉政家访情况记录表》,全面记录家访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收集的意见建议、干部家庭存在的实际困难等有关情况,并及时向上级和本级党委、纪委报告。总队、支队纪委和大队级党委每半年至少专门研究一次廉政家访事宜,集中协调解决廉政家访中发现的情况问题。

(三)建立档案管理机制。总队和支队级纪委要将《辽宁省xxx队伍廉政家访情况记录表》存入干部廉政档案,以机关处(科)室和大队为单位建立廉政家访工作登记台账,支队级副职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家访记录由本级纪委负责登记留存,并将相关资料汇总整理,归档备查。

(四)建立工作报告机制。各支队、大队每半年向上级纪委书面报告本单位廉政家访开展情况和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在廉政家访工作中发现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其中涉及干部个人和家庭隐私的,要注意保密。

第五章考核及奖惩

第十二条总队和支队纪委应将廉政家访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纪委书记单独考核、领导干部考评范畴,作为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廉政家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半年依据检查情况编发工作通报。

第十三条全省xxx队伍各级因及时有效开展廉政家访工作,避免违规违纪、信访举报、恶性案件等重大问题发生,有效防范化解干部廉政风险、家庭问题、矛盾纠纷等重要事项的,要在个人的考核评定、立功受奖、评先选优中给予优先考虑,在单位年度考核中予以加分。

第十四条全省xxx队伍各级未按本规定开展廉政家访工作的;廉政家访工作中出现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问题的;因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有关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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