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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际结算论题 国际结算论述题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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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论题 国际结算论述题篇1

1.汇票:是一人向另一人开出的,有开出人签字,要求收件人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即期或固定地,或在可以确定的未来某一日期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2.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开出的,由出票人签字,保证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即期或固定地,或在可以确定的未来某一日期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书面的无条件支付承诺。

3.支票:是银行客户向银行开出,有银行客户签字,授权银行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即期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书面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4.三种结算工具的区别:

 证券性质:支票属于委托证券、支付证券;汇票则为委托证券、信用证券和预约证

券;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信用证券和预约证券。

 基本当事人:汇票有3个;本票和支票只有2 个(由于支票中的银行是出票人的代理

付款人,因此,严格说,支票只有2个当事人)。

 付款人资格:汇票无特别规定;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银行和金融机构。

 资金关系:发行本票和汇票不必有资金关系;签发支票必须先有资金关系。 主债务人:本票和支票为出票人;汇票为出票人或承兑人。

 出票人的责任:支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汇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责

任;本票的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 背书人责任:支票和本票背书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汇票的背书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

责任。

 承兑行为:即期汇票、支票和本票无承兑行为;远期汇票有承兑行为。

 保证行为:支票无保证行为;本票和汇票有保证行为。

5.票据行为:

出票(issue):指出票人按照规定填写汇票并签字后,将汇票交给他人的行为。

背书(endorsement):是以转让票据权利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相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指示性抬头的票据必须通过背书完成转让,来人抬头的票据,持票人仅凭交付即完成转让,限制性抬头的票据无背书行为。

承兑(acceptance):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明确表示同意按汇票上的指令承担付款责任的行为。分普通承兑和限制性承兑。

6.汇款:

电汇(telegraphic /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电报、电传或电话等电讯方式通知汇入行请其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特点:(1)资金转移速度快,节约利息费用;(2)费用相对较高;(3)银行不易占用客户资金;(4)可以防范汇率风险; 信汇(mail /t)是汇出行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方式,通过邮局传递或航空邮递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特点:(1)资金转移速度较慢;(2)费用相对较低;(3)银行将在一定时间内无偿占用客户资金;(4)收款人将面临一定的汇率风险;

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由其自行寄给收款人或亲自携带至付款地取款的一种汇款方式。特点:(1)汇出行交给汇款人的是一张银行即期汇票;(2)汇入行无需通知收款人取款,由收款人上门自取;(3)最终收款人可能不是最初的收款人,安全性不如电汇、信汇;(4)资金转移慢,银行可以长期占用客户资金;(5)汇率风险。

7.信用证(letter of /c)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书面保证文件,保证当受益人在信用证规范的时间内提交符

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时,由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对受益人支付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或对受益人签发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作承兑及付款。

8.信用证中三个主要当事人及其基本权利和义务:

开证申请人:在国际贸易中,开证人为进口商,其权利义务依据合同和开证申请书。---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交付信用证保证金、承担开证费用;

---在开证行无力支付时,有义务向受益人付款;

---承认付款赎单前,单据及所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归开证行;

---对合格单据付款,对不符单据有权拒付或要求修改;

---对不符货物有拒收和追索权。

开证行:依据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开证行的责任包括:

---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并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对合格单据付款,付款后无追索权;

---不得利用受益人与开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受益人拒付或拒收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

---不能因开证人提交的保证金不足或因开证人无偿付能力向受益人拒付。

开证行的权利:

---有权向开证人收取信用证保证金和开证申请费;

---有审单权,对不符单据有权拒付和退单或要求修改;

---开证人无故拒付,开证行除有权没收信用证保证金外,对单据和货物有留置权,必要时可以处置货物以弥补损失,并拥有对开证人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受益人:在国际贸易中,受益人为出口商,其权利义务依据合同和信用证。

---按合同规定如期按质、按量发货;

---承担与价格条件相适应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按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合格单据;

---有权接受、拒绝或要求修改信用证;

---对合格单据有权要求开证行付款,对开证行、进口商的违约行为有权行使追索。

11.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c)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收到国外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近于原证的新证给另一受益人,由于第二张信用证以第一张信用证为保证和基础,故称为对背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一次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其他受益人使用的的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张,对背信用证有二张;

---信用证转让必须有开证行的授权,对背信用证则不需要开证行的授权;

---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对所有受益人负责,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分别各自对其受益人负责;

---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次交单议付,对背信用证有二次交单议付;

---可转让信用证在转让时,除允许修改的项目外,其他条款均应与原证完全相同;对背信用证中的第二张信用证可以不受原证内容的约束;

---对背信用证中新证的开证行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

---可转让信用证对第二受益人的保障性不够充分,对背信用证对实际供货商的保障比较充分。

12.银行保函(letter of /g)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以自身的信誉,应其客户(委托人)的要求或应其他人(指示方)的指示而开立的保证文件,就委托人关于某一基础合同的债务或责任向第三方当事人(债权人或受益人)作出保证。

13.国际保理factoring是指销售商以商业信用形式销售商品或劳务,并将其债权卖断给保理商收回全部或部分款项,取得资金融通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14.票据包买forfaiting是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出口商持有的并经进口方银行担保的债权凭证,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和结算方式。

票据包买与国际保理的比较:

票据包买和国际保理业务形成的是一种双重约束机制。

★票据包买和国际保理业务不但解决了结算的方便和融资问题,为出口商收款提供了银行信用保障,而且还减少了出口商处理应收账款的财务上的繁琐事务,减少了出口商资产负债表上的原有负债,改善了资产负债结构和财务状况。

★二者的区别:

---适用范围不同;

---融资期限不同;

---融资条件不同;

---融资成本不同;

---防范汇率、利率风险的效应不同;

---业务功效有所差异。

15.单据的作用(1)物权凭证(2)履约证明(3)付款依据(4)融资手段

16.商业发票的作用;

(1)是全部单据的中心。(2)是交易的证明(3)是记账凭证(4)是报关征税的依据

(5)可以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17.海运提单的作用:

(1)是货物依据(2)是运输合同证明(3)是物权证书

18.保险单的作用:是保险合同证明;是赔偿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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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论题 国际结算论述题篇2

国际结算(重点)题型:名词解释、判断、简答、案例分析

名词解释:

1.票据:广义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仓单、提单、债券等;狭义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的流通证券。

2.汇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成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背书:是指汇票背面的签字。背书最为票据行为,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在汇票背面签名或再加上受让人;二是交付给受让人。

6.承兑:指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同意按出票人支付票额的行为。7.保证:保证是为了担保已经存在的票据上的债务而为的票据行为。

8.票据权利:也称票据上的债权,是指持票人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目的而对票据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可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或称为第一请求权和第二请求权

8.电汇:简称t/t,是指汇出行以加押电信文件的方式将发送给汇入行,授权其借记我账,或声明已贷记他账,或告知其头寸已通过某一银行拨付,或要其自行向某银行索偿等,并指示将此款交付给上指定的收款人。9.信汇:简称m/t,是指汇出行以邮寄信函的方式将发给汇入行。

10.票汇:简称d/d,应汇款人申请,汇出行开出一张银行汇票交给个汇款人,由汇款人转交收款人以向汇入行提示付款。

11.托收:委托收款,卖方在装货后为了向国外买方收款,按发票货值开出汇票,或随发票及其他货运单据,委托当地银行向买方所在地的有关银行要求买方按期按额付款的行为。

12.付款交单:简称d/p,代收行在付款人付款后,再向其交付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前提条件。付款交单包括即期付款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由于付款后才交出货运单据.若汇票被拒绝,出口方对货物仍有所有权.所以风险相对较小,对出口商有利。

13.承兑交单: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以后,就向付款人交付货运单据.付款人在汇累到期时才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交单对买方有利.对卖方的风险较大。14.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商在委托托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项的同时,要求托收行对所提交的全套单据先预付部分或全部货款,等到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的预付款的方式。

15.信托收据:进口商在对托收未付款前,向代收行出具的一份书面担保文件。16.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对出口商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交来符合条款规定的汇款和单据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17.可撤消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在议付前可未经受益人同意,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18.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并经受益人接受后,开证行便承担了按照信用证上所规定的条件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除非得到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撤销或修改信用证

19.可转让信用证:如果一张信用证上有明确的transferable字样,则为可转让信用证。

1.预支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小部分,由开证行偿还并负担利息。

2.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可恢复原金额的信用证。3.对背信用证:一种中间商为保守商业秘密和中介人地位而使用的信用证。4.单据单据是办理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的一种依据。单据可以表明出口商是否履约,履约的程度。进口商品以单据作为提取货物的货权凭证,有了单据,就表明有了货物。

5.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保险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通常被用来集中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保险单据:既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也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在被保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单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根据 7.海运发票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certified invoice),进口商向进口国海关报关的证件之一。是根据某些国家海关的规定,由出口商填制的供进口商凭以报关用的特定格式的发票,要求国外出口商填写,供本国商人(进口商)随附商业发票和其他有关单据,凭以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8.清洁提单:是指货物装船时,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对提单上所印就的“外表状况明显良好”没有做相反的批注或附加条文的提单。问答:

1.票据特征与作用

流通性

票据所有权通过背书交付和无背书交付进行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2 无因性 票据的有效性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当事人间权利和义务完全独立于其他因素,不会因票据基本关系是否有缺陷而受影响。3 要式性 票据必须按法定方式做成,其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符合票据法。4 文义性 票据当事人的责任和权利,完全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解释。票据的作用:1 支付工具 票据最原始、最简单的作用是作为支付手段,代替现金使用。2 流通工具 票据经过背书转让,从而用一地府多方之间的债权债务。3 信用工具 个人之间的借贷、贸易双方之间的延期偿付,都可以利用票据这个信用工具。4 融资工具 通过票据的约期付款和向银行的贴现或再贴现,票据可以用于融资。

2.票据权利取得与丧失的条件

票据的取得所具备的条件:1 必须依据票据上的转让方法而取得,即以背书或交付而取得。2 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无重大过失。3 付对价 指广义的接受任何“足以支持一项简单合约”之物。丧失:1 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2 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

3.正当持票人的必备条件:1)他是善意的取得票据;(2)所持票据是完整而合格的;(3)在他成为持票人时票据没有过期;(4)如果票据曾遭退票,他不知悉; 4.汇票的必要项目 1 票据名称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 确定的金额 4 付款人名称 5 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7 出票人签章

5.汇票出票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应 出票对汇票的三个基本票据当事人均发生法律效应:1对出票人的效力:汇票属委托他人付款的证券,汇票的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自己不负付款责任,仅负担保责任。担保承兑和付款,是出票人法定的担保责任。2对付款人的效力:汇票是一项付款命令,汇票一经签发,出票对于付款人发生委托付款的效力,从而使付款人处于可为出票人付款的地位。3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因汇票的签发而获得以自己名义受领票款的权限,即当收款人接受汇票后,就已取得付款请求权

6.支票特征(1)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支票必须见票即付,所以不存在如远期汇票、远期本票的到期日问题。(2)支票是由银行付款的票据。支票的付款人只限于银行等可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收款人也可以是出票人,单付款人只能是银行。

7.汇票追索的原因及特征(1)原因:到期日不获付款;到期前不获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逃避或死亡使得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2)特点:

一、追索权具有选择性:追索人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款,并且可以实行选择追索或跳跃追索,即追索人可以不按票据前后手关系,而对票据债务人中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权。

二、追索权具有可变向性。受追索的人数没有限制,追索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权具有代位性。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凭追索人交出的汇票和拒绝证书对自己的前手行驶在追索权。8.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1)证券性质:支票属于委托证券、自付证券;汇票则为委托证券、信用证券和预约证券;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信用证券和预约证券(2)基本当事人:汇票有3个;本票和支票只有2 个(由于支票中的银行是出票人的代理付款人,因此,严格说,支票只有2个当事人)。

(3)付款人:汇票无特别规定;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银行和金融机构。

(4)资金关系:发行本票和汇票不必有资金关系;签发支票必须先有资金关系。(5)主债务人:本票和支票为出票人;汇票为出票人或承兑人。

(6)出票人的责任:支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汇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责任;本票的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7)背书人责任:支票和本票背书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汇票的背书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责任。

(8)承兑行为:即期汇票、支票和本票无承兑行为;远期汇票有承兑行为。(9)保证行为:支票无保证行为;本票和汇票有保证行为。

8.保付、保证、承兑的区别 保付与承兑的区别:(1)支票保付后不再受提示期限的约束,而汇票承兑后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做付款提示(2)支票保付与是否付款人的自由,持票人不得以付款人拒绝保付而行驶追索权,而若汇票付款人拒绝承兑,持票人即可行驶追索权(3)保付支票若遭拒付,持票人不能对保付人以外的其他追索,而汇票承兑人若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此为由而转向其他前手追索(4)支票的保付是建立在出票人与付款人已有的资金关系之上,而汇票的承兑不需以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是否存在现实的资金关系为前提。支票保付与票据的保证的区别:(1)支票的保付只能由付款人做成,而票据的保证一般是有票据关系以外的第三者做成(2)支票一经由保付人支付,支票关系不再存在,而票据的保证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保证人仍然可以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驶追索权(3)支票保付必须是全额保付,而票据可以就其部分金额保证(4)保付是支票的特有行为,而保证对所有票据均适用。p70 9.电汇、信汇、票汇的业务程序及特点电汇的程序:(1)汇票人填写并呈交汇款申请书(2)汇出行给汇款人汇款回执(3)汇出行向汇入行发出,往账为请借记保单,来账为已贷记保单(4)如汇入行有收款人账户则直接收账,无账户则通知收款人前来领取(5)收款人接到通知去汇入行领取汇款(6)汇入行告知汇出行,往账为已借记保单,来账则寄回收款人收据(7)汇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关于这笔款项的债权债务得到清偿。

10.汇款资金/头寸、偿付类型,如何偿付

资金偿付类型:账户行直接入账;共同账户行转账;账户行的共同账户行转账.11.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

托收当事人的权责义务托收当事人的权责义务托收当事人依据法律关系,各自应承担如下主要责任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责(1)明确指示,银行接受的托收指示源于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银行只是按托收指示和urc522规定办理托收业务(2)及时指示,委托人在接到银行有关拒付或发生意外情况的通知时,应及时指示银行有关单据的处理办法(3)负担费用,委托人应负担受托银行办理托收的手续费和代垫的各项费用和开支。

2托收行的权责(1)执行委托人的暗示具体体现为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指示书(2)核实单据,托收行必须核实委托人所交来的单据种类和份数是否与托收申请书所列相符(3)承担过失损失,银行办理业务应谨慎从事,凡是应该做的而未做成或未做好,银行就有过失,应承担过失责任

3代收行的权责(1)对托收行指示的处理有:代收行没有处理托收或执行托收指示或其后相关指示的义务;代收行仅依照托收指示行事,不从审核单据中获取托收指示;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对来自委托方之外的任何一方的指示将不予理会(2)对单据的处理:代制单据。有时托收行指示由代收行或付款人代制托收中未包括的单据;确认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书所列的是否一致;对货物的处理。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处理单据,而与货物或买卖合同无关;无延误的付款。代收行必须将收妥的金额按托收指示无延误地拨交托收行;通知代收情况,承兑/付款通知,再付款通知中详列收妥的金额,扣减的手续费和/或支出和/或费用及处理款项的方法,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通知,并说明拒付的理由; 4付款人的权责,托收指示书中应注明付款人采取行动(付款或承兑)的确切期限,如果付款人在规定期限内不采取行动,必须向提示行说明理由,否则便构成违约。但付款人有权按照贸易合同审核单据,如有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付。1.信托收据下,代收行与进口商的权利与义务(1)代收行对信托收据下的货物拥有所有权,他有如下权利:a可以随时取消信托,收回借出的货物b如货物已被出售,可以随时收回货款c如进口商倒闭清理,信托人对货物或货款有优先权

(2)进口商对信托收据下的货物无物权,他只处于保管地位,有如下义务:a将信托收据项下的货物和其他货物分仓保管,分开保险,货物保险利益归代收行b由于物权在未付款前不属于进口商,故进口商不得将该货物抵押他人c货物售出后,所得贷款属于代收行,在付款到期日前,该款由代收行保管或另立账户与进口商自有资金分开,或赎回信托收据并办理远期付款的提前付款,利息由进口商与代收行协商解决。

托收业务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两种:信用风险与货物风险 防范:(1)从出口商角度而言,为了防范风险,应a考察进口商的条件,资信与经营作风,必须选择资信比较好的,有多年合作历史的,证明有付款能力的客户使用托收方式b明确各种托收方式的操作要点与分析控制的关键点c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发货和制作单据,保证单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防进口商从审单中找到拒付的借口甚至提出索赔d每笔托收的金额不宜太大,远期托收的期限不要太长,一般不要超过90天,签订合同时,对价格计算要将远期的利息考虑在内e了解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f了解进口国的法律和惯例g争取以cif(或cip)价格条件成交,由出口商办理保险h在应用光票托收方式时,要了解进口国有关光票托收业务的具体规定,习惯做法与运作规则。

(1)从进口商角度而言:a必须事先对出口商的资信与经营作风有深入全面的了解b对进口货物的销售趋势和市价趋势要进行预测和了解c严格审单,单据与合同,单据与单据必须严格一致才能接受单据d订立贸易合同时视对方的资信,财力,以及进口货物的市场销售预测形势而选择对已有利的交单条件和价格条件

(3)从银行角度:a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各项要求办理b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必须争取时效,加强复核及业务全过程的监管c作为托收行,只有对出口商的资信情况了解清楚并认为满意时,才为其提供出口托收的融资便利。作为代收行,要根据进口商的资信决定是否接受其提交的信托收据,在借出单据后,应加强对货物存仓,保险,出售,收款直到赎回信托收据的一系列的监控手段,决不能放任自流,以免造成货款两空的后果。

12.信用证特点第一,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贵任:第二,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第三,信用证业务中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13.信用证基本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义务:根据合同开证;向银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时付款赎单 权利:验、退赎单;验、退货(均以信用证为依据)说明:开证申请书有两部分即对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和对开证行的声明和保证(申明赎单付款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开证行及其代理行只付单据表面是否合格之责;开证行对单据传递中的差错不负责;对“不可抗力”不负责;保证到期付款赎单;保证支付各项费用;开证行有权随时追加押金;有权决定货物代办保险和增加保险级别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义务:正确、及时开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权利:收取手续费和押金;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是出口地所在银行。还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转递行只负责照转。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义务: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如接受则发货并通知收货人,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行开证行改单指示并仍在信用证规定期限交单。权利:被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权在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绝信用证;交单后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可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收款前若开证申请人破产可停止货物装运并自行处理;若开证行倒闭时信用证还未使用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另开。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又称购票行、押汇行和贴现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议付和自由议付)。义务:严格审单;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背批信用证;

权利:可议付也可不议付;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垫款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行)。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一经付款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善意持有人追索

(7)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

(8)承兑行(accepting bank)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9)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

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

12.跟单信用证的业务程序1.申请人和受益人订立销售合同,订明采用商业跟单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是依据销售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不受销售合同的约束。

2.申请人按照销售合同制作开证申请书,指示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3.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和要求位于受益人所在国家的银行去通知或保兑银行,开证行以信开或电开方式将信用证的内容发送给出口商所在的联行货保兑行(通知行),通过它们通知或转递信用证给受益人4.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密押无误后,按自己的通知书格式照录全文,通知受益人。5.受益人审证发货并制作单据。6.受益人人将要求的单据提交指定银行。7.指定银行凭信用证按照《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合理小心地审单,在最多5个银行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定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指定银行就应按照授权办理即期付款,或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或承兑远期汇票,或议付/远期汇票。如按ucp600规定,周一交单,从周二起算第五个工作日为下周一。8.指定银行寄单给开证行要求开证行偿付。9.开证行收到单据,在最多5个银行工作日内审单完毕,确定单证相符后,就向指定银行偿付。10.开证行接受单据后,按照它与开证申请人顶先订立的偿付协议交单给开证申请人。11.申请人按照预先订立的协议,偿付单据款项给开证行。12.开证申请人把运输单据提交当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13.信用证下,银行对进出口商的融资方式有哪些

对进口商:进口押汇、进口代付、提货担保 ;对出口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信用证打包贷款、福费廷 14.信用证常用软条款

① 信用证必须获得外汇当局批准后才生效。

有时候我们收到的信用证规定:该信用证必须获得外汇主管当局的核准才能生效。

受益人必须等到开证银行或者申请人另外通知后才能使该证。

有些信用证中附加了限制条件

③ 信用证规定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或经过检验才能获得付款。有时候买家为了保证货物按时运抵目的港,或为了保证货物的只来年感,经常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在抵达目的港后。或经过检验后才能获得货款。

④ 信用证规定的某些单据必须由进口商或者代理人签署才能办理押汇的(大家经常碰到的)有时信用证规定,某些单据必须由进口商等出具或签字,我们出口商才能办理信用证下的押汇。

⑤ 信用证下的付款时间不确定

有的信用证虽然承诺向出口商付款,但是到底什么时候付款,他又不说。

⑥ 信用证要求出口商提交不一定能取得到的单据(大家经常碰到的)⑦ 虚假的保兑条款

有的银行虽然自称为保兑银行,但是该银行不承担真实的保兑责任

⑧ 货运保险

⑨ 货物运输(出现较多的)⑩ 信用证的有效期(常见的)11 寄送单据(谨慎

14.银行出口信用证、押汇条件

(1)开证行不在外汇短缺或有严重经济危机的国家和地区,且开证行资信良好。(2)信用证条款符合国际惯例。(3)能控制物权。

(4)出口商的资信良好。(5)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

15.单据作用

1、单据是国际贸易结算的基本工具;在国际结算中,单据是基础和依据。单据代表了物权,单据的转移就代表了物权的转移。

2、单据是履行合同的证明;卖方用单据来证明他是否履行了合约的义务,单据就是他提供的履行证明

16.海运提单的功能类型 提单从不同角度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分类 已装提单(是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的特点是提单上面有载货船舶名称和装货日期。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运人收到托运人的货物待装船其间,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上面没有装船日期,也无载货的具体船名。(2)根据货物表面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类 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入在签发提单时末加上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之后,在提单上加注了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货物存在缺陷或包装破损的提单。(3)根据收货入抬头分类 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它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具体写明了收货人的名称。不记名提单(open b/l),又称空白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填明具体的收货人或指示人的名称而留空的提单。指示提单(order b/l),是在提单收货人栏中填“凭指示”(to order)。有的信用证要求填“凭某某人的指示”或凭发货人指示,也属于指示提单。(4)按运输过程中是否转船分类 直达提单(direct b/l),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而直接驶达目的港卸货,按照这种条件所签发的提单,称为直达提单或直运提单。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船舶从装运港装货后,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在中途的港口换船把货物转往目的港。凡按此条件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的提单,称为“转船提单”。转船提单内一般注有“在××港转船”字样。联运提单,须经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如海陆、海河、海空等)联合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并交纳全程运费之后,由第一程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并能凭以在目的港提取货物的提单,称为联运提单。(5)按提单内容的繁简分类 全式提单,亦称繁式提单,它是指通常应用的,既有正面内容又在提单背面列有承运人和托运入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略式提单,亦称简式提单,它是仅保留全式提单正面的必要项目,如船名、货名、标志、件数、重量或体积、装运港、目的港、托运人名称等记载,而略去提单背面全部条款的提单。(6)多式联运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是近年来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为了适应成组化运输,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广泛发展的需要,而采用的一种新的运输单据。(7)其他分类 过期提单,是指卖方向当地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相距太久,以致银行按正常邮程寄单预计收货人不能在船到达目的港前收到的提单。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提单,以符合信用证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便于在该信用证下结汇。

提单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证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货款。(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另外,提单还可作为收取运费的证明,以及在运输过程中起到办理货物的装卸、发运和交付等方面的作用。

17.保险单据的形式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是完整独立的保险文件。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险凭证是表示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件,又称为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合同。它包括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但不附有保险条款全文。这种保险凭证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联合凭证是更为简化的保险凭证(仅仅在中资银行和华商中使用)又称为承保证明(msknote)。保险公司仅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及保险编号加注在我国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并正式签章即作为已经保险的证据。

4.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预约保险单是进口贸易中,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订立这种合同既可以简化保险手续,又可以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5.保险声明(insurance declaration)预约保险单项下的货物一经确定装船,要求被保险人立即以保险声明书的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船名、起讫港口、航次、开航日期等通知保险人,银行可将保险声明书当做一项单据予以接受。

6.批单 保险单出立后,如需变更其内容,可由保险公司另出的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称为批单。批单须粘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还有一种暂保单(cover note),是由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即投保人的代理人出具的非正式保单。除非信用证特别要求,银行不接受暂保单。20.商业发票作用1)可供进口商了解和掌握装运货物的全面情况。发票是一笔交易的全面叙述,他详细列明了该装运货物的货物名称,商品规格,装运数量,价格条款,商品单价,商品总值等全面情况,为进口商提供识别该批货物属于哪一批订单项下的。进口商可以依据出口商提供的发票,核对签订合同的项目,了解和掌握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作为进口商记账,进口报关,海关统计和报关纳税的依据。发票是销售货物的凭证,对进口商来说,需要根据发票逐笔登记记账,按时结算货款。同时进口商在清关时需要向当地海关当局递交出口商发票,海关凭以核算税金,验关放行和统计的凭证之一。(3)出口商凭以发票的内容,逐笔登记入账。在货物装运前,出口商需要向海关递交商业发票,作为报关发票,海关凭以核算税金,并作为验关放行和统计的凭证之一。(4)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发票可以代替汇票作为付款依据。在即期付款不出具汇票的情况下,发票可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根据,替代汇票进行核算。光票付款的方式下,因为没有货运单据跟随,也经常跟随发票,商业发票起着证实装运货物和交易情况的作用。另外,一旦发生保险索赔时,发票可以作为货物价值的证明等。总论篇

1.国际结算的概念、研究对象

答:国际结算是指对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进行了结和清算的一种经济行为。国际结算就是运用一定的金融工具(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一定的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渠道(通信网,计算机网等),通过一定的媒介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进行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支行为,从而使国际间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国际结算的研究对象:研究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形式和方法,以及有关信用,资金融通理论和方法一般规律的学科。

(2)旧国际结算工具。(2)国际结算方式。(3)国际结算中的票据。(4)以银行为中心的支付体系。

2.国际结算演变过程(几个阶段)

大致可以归纳为五个发展阶段:早期的现金结算;支付票据化的兴起(起源于11世纪地中海沿岸,发展于16世纪-17世纪);交易单据化的兴起(18世纪以后);银行信用加入(19世纪末20世纪初);新型国际融资服务业务的兴起(近二十年来)

1.从现金结算发展到票据结算 2.从凭实物结算发展到凭单据结算

3.从买卖双方直接结算发展到通过银行进行结算,真正实现了非现金结算 四大变革:现金结算变为票据结算;货物买卖变为单据买卖;直接结算变为银行结算;人工结算变为电子结算。

3.什么是代理行,建立代理行的步骤 代理行是指代理承做与本国银行之间的国际金融业务,并与本国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国外银行。(本国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过程中主动寻找的外籍银行,他们之间是彼此合作,相互委托的关系)

代理行关系建立的步骤:1.考察了解对方银行的资信

2.签订代理协议并互换控制文件;3.双方银行确认控制文件

国际结算论题 国际结算论述题篇3

《国际结算重点总结》

一、名词解释

1、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征得持票人的同意下,加入到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的承兑中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参加承兑者称作参加承兑人,被担保到期付款的汇票债务人称被参加承兑人。

2、保理: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保理商factor为国际贸易赊销方式(sell on credit)或称记账赊销方式(open account)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户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买方信用担保合为一体的金融服务。

3、福费廷:福费廷(forfaiting)业务也称为买断或包买票据,是基于进出口贸易的一种融资方式,指银行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买断通常由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在开证行因当地法院止付令而未能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时,银行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

4、水单(bank bill):国际贸易中常指的水单,是指收货人在银行付款后拿到的回执。

5、清洁提单:指不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

6、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在实际装货前签发的那种提单,就是说,提单签发在前,实际装货在后。因此,货主或银行凡发现提单签发日早于货物装船日者,货主拒收货物,银行拒绝承办此类业务。

7、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由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8、形式发票:又叫预开发票,是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前向进口商开立的供其申请进口许可证和外汇的发票。

9、重量单:(磅码单)

用来补充商业发票内容的不足,便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每件包装物毛重净重、整批货毛重净重;有的还须皮重;按公量的须提供干量和标准含水量的数据;有重量单一般不须装箱单

10、顺汇:它是汇款人(通常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通过结算工具,转托国外银行将汇款付给国外收款人(通常为债权人)的一种汇款方法。

11、拨头寸:汇款的偿付俗称拨头寸,是指汇出行在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时,应及时将汇款金额拨交给其委托解付汇款的汇入行的行为。

12、寄售(consignment):是指出口方将货物运往国外,委托国外商人按照事先商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上代为销售,待货物售出以后,国外商人将扣除佣金和有关费用的货款再汇给出口商的结算方法。

13、凭单付汇:凭单付汇是进口商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汇入行),并指示该行凭出口商提供的某些商业单据或某种装运证明即可付款给出口商。

14、直接托收:银行办理的托收也包括卖方/委托人使用自己银行的托收格式,以此作为向买方银行寄单的托收指示,同时向自己的银行提交一份副本。这就是直接托收。

15、沉默保兑:沉默保兑指的是虽然开证行并未授权指定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而指定银行加具了它的保兑的情况。

16、绿条款信用证(green clause credit)

比红条款信用证严格一些,要求卖方在装运前把货物以开证行名义存放仓库,取得仓单(warehouse receipts)等,与汇票(收据)一起交指定行,才可取得预支金。

17、对开信用证:对开信用证是以交易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金额大致相等的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是由两张相互依存的信用证组成,一般是在买卖双方有买有卖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同时互相开出信用证,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另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而另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行是第二张信用证的通知行,而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则是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

18、寄单面函:bp通知(bill of purchase):

又称寄单面函(covering letter/ documentary remittance),是指定银行致开证行,向它凭单索偿,或者寄单给开证行,向偿付行索偿。正确制作bp通知书是维护安全、及时收汇的一项重要工作。

19、承担费: 20、swift开证:

即为电子化开证,swift是国际银行同业间的现代化通讯系统,是利用其高度尖端的通讯系统在会员间转递信息、帐单和同业间的头寸划拨。由于 swift的通讯是电脑化,会员间的资金转移便大大地加速。

21、dptr凭信托收据借单: 即远期付款交单,以开立信托收据换取单据。银行对进口商的融通允许进口商在付款前开立信托收据(t/r)交给代收行,凭以借出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以便出售,待售得货款后偿还代收行,换回信托收据。是d/p的变通。

22、需要时代理p80: 如果发生拒付的情况,委托人就可能需要有一个代理人为其办理在货物运出目的港时所有有关货物存仓、保险、重新议价、转售或运回等事宜。这个代理人必须由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写明,称作“需要时的代理”

23、留置金保函: 机械设备交易合同,常常规定支付合同金额的90%-95%,其余5%--10%等设备安装完毕运转良好,经买方验收后再支付。这一小部分余额称作保留金或留置金,如发现机械设备、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双方洽商减价,便从保留金扣抵。

24、票汇: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开立以其在付款地的联行或代理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自带到付款地去凭票付款。

25、保险凭证: 是简化了的保险单,只列明保险单正面的主要内容,背面没有印就保险合同条款,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作用。

26、领事发票: 是由进口国驻出口国领事认证或出具的发票。

二、简答题和论述题

1、多式运输单据和联运提单的比较 p192 答:⒈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⒉单据签发人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⒊ 单据的性质和作用不同  对多式运输单据的审核

如果信用证要求的是联运提单,而受益人提交的是多式联运单据,在不违背信用证其他条款情况下,只要联合运输单据是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且注明“货已装船”,银行可以接受这种单据。

2、完全背书和空白背书的比较 p48 答:(1)相同之处:均是经背书人签章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

(2)区别:两种背书所要求的转让方式不同

a、完全背书必须依背书(完全背书或空白背书)而转让; b、空白背书可以:依交付而转让、依空白背书而转让、依完全背书而转让、补充为完全背书后再背书转让。

3、融通汇票

答:融通汇票是指被融通人开出融通汇票,没有付给对价,要求融通人承兑汇票,再交给贴现人予以贴现,把净款立即付给被融通人使用,等到汇票到期日,被融通人把应该还款的票面金额交给承兑人(即融通人),此时贴现人向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承兑人使用被融通人交来资金付款给贴现人,结清这笔融资业务。

4、托收项下对于出口商的融资有哪些?p89(1)托收出口押汇(collection bills purchased),又称议付(negotiation),出口商向银行融资的主要方式。(2)托收项下贷款.出口商可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要求托收行发放低于托收金额的贷款

(3)使用融通汇票贴现对出口商融资(融通汇票的金额低于跟单汇票;期限长于跟单汇票。)

5、如何识别软条款p138

6、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比较p115 答:(1)开证行不同。可转让信用证,原证与新证的开证行是同一家银行;背对背信用证,原证与新证的开证行是两家不同的银行(2)背景不同。可转让信用证,明确规定“可转让”,开证行、进口商和中间商均知道信用证可转让;背对背信用证,原证开证行、申请人和新证受益人一般不知道新证的存在。

(3)新证受益人在信用证中地位不同。可转让信用证,与原证受益人处同一地位地位,可获原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背对背信用证,只获新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通知行地位不同。可转让信用证,只是受原证开证行的委托,对第2受益人不付保证付款责任;背对背信用证,新证开证行,独立承担对新证受益人的付款责任。

(5)与原证关系不同。可转让信用证,直接发生关系;背对背信用证,不可能发生直接关系。

7、包买票据和一般贴现业务的比较

答:

1、包买票据的主要特征在于包买商以无追索方式贴入票据,当付款人拒付票款时,包买商虽具有对付款人的优先债权或向担保人提出赔偿的权利,却惟独没有向出口商追还所付贴现净额的权利。但一般贴现业务的贴现公司贴入票据后,仍享有向票据出让人追索票款的权利。

2、包买业务的融资对象为大型资本货物交易,通常需使用固定间隔期.的多张等值票据。而一般贴现的票据主要用于普遍商品交易,一次交易只涉及一张体现交易金额的票据。

3、包买业务中的票据须经担保人担保后,包买商才子以贴现融资;而一般贴现只需付款人对票据(指汇票)进行承兑,持票人对票据进行背书即可,无须担保。

4、包买票据的费用除贴现利息及手续费外,还包括选择费、承担费及罚金;而一般贴现业务中,贴现公司只按当时市场利率扣收贴现息及手续费,故包买票据的费用负担高于一般贴现。

8、保险业务与出口信用保险的比较

 答:首先,出口信用保险一般要求出口商将全部销售投保(即无论采用哪种付款方式都要投保),而保理业务中出口商可以根据风险情况有选择性地进行货物出口的保理。

 其次,出口信用保险费用较高,在国际上,最高保险费可达全部出口金额的4%,比保理服务佣金高得多。

 再次,信用保险中,进口商的信用风险一般由保险公司和出口商共同分担,保险公司一般只承保并赔偿信用额度内70%--90%的坏账,而且索赔手续繁琐、耗时,一般赔付期为货款到期日后120-150天。而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公司承担信用额度内全部的坏账风险,而且索赔手续简单、便捷,保理公司的赔付期最长不超过90天。

 最重要的是,出口商利用保理服务,除了能够实现买方信用风险的有效转移,还能够获得信用保险所不能够提供的诸如融资、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其他服务。

9、真假远期信用证的比较

 答:(1)开证基础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真远期信用证是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

(2)信用证的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中有买卖双方的合同原定为即期付款,但来证要求出口人做远期汇票。同时在信用证上又说明该远期汇票可即期议付,付款人负责贴现费用及贴现利息由开证申请人负担。而真远期信用证中只有利息由谁负担条款。

(3)利息的负担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进口商负担,真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出口商负担。

(4)收汇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即期收汇,真远期的信用证要汇票到期才能收汇。

10、信用证的三个特点p96(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信用证一经开立就不再受到贸易合同的牵制。

(2)信用证结算方式仅以单据为处理对象。(3)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国际结算论题 国际结算论述题篇4

第二章 国际结算工具——票据

一、票据

1、含义:票据是由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2、基本特征:

(1)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义务便随之而确立。(2)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一旦作成,票据上的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不受先前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3)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4)票据是一种流通手段。凡未标明“禁止转让”字样者,持票人以正当手段取得票据后,有权将其转让他人。

(5)票据是一种可追索的证券。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3.功能:

(1)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传统功能。(2)支付功能是票据的基本功能。(3)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

附:了解各种票据各有哪些功能?

二、几个名词

1、出票人(drawer),是作成票据、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

2、持票人(holder),是持有票据并享受票据权利的人。

3、背书人(endorser),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盖章,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即为背书人。

4、被背书人(transferee),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盖章,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受让人即为被背书人。

三、汇票

1、含义:汇票(bill)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内容的填写:见习题册

3、汇票的三种抬头及其流通转让性

(1)限制性抬头。即收款人只限于某一具体人或某一单位或某一金融机构,这类汇票不能流通转让。

(2)指示性抬头。这类汇票的特征是可以在付款到期日前,经收款人在汇票的背面“背书“后提前从第三方之手取得款项,即背书转让。

(3)持票来人抬头。其特点在于无需背书,仅凭交出即可转让。

4、汇票的付款日期:即付款到期日,是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汇票的付款期限有四种。

⑴即期(at sight/on demand)付款。指见票即付,在持票人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时,付款人应马上付款。

⑵固定日(at a fixed date)付款。规定确切的付款日,付款人按期付款。

⑶出票后定期(at a fixed period after date)付款。又称出票远期付款,此种汇票是以出票日为基础,一段时期后付款。

⑷见票后定期(at a fixed period after sight)付款。又称见票远期付款,须首先由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以承兑日为起点,推算到期日。

5、汇票的任意记载项目:

免作拒绝证书:拒绝证书(protest)是由付款人当地的公证机构等在汇票被拒付时制作的书面证明。在通常情况下,持票人追索时要持此证书,如果汇票载有免作拒绝证书(protest waived)的内容,则持票人在被拒付时无需申请此证书,追索时也不需出示此证书。

免作拒付通知: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ur)是持票人在汇票被拒付时,按规定制作的通知前手作偿还准备的书面文件。如果汇票载有免作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r excused)的文句,持票人在汇票被拒付时就不必作此通知。

6、汇票的类型:按付款时间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⑴即期汇票(sight draft,demand draft):是注明付款人在见票或持票人提示时,立即付款的汇票。未载明具体付款日期的汇票一般视为即期汇票。

⑵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载明一定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根据付款期限的表示或确定方法不同,远期汇票有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三种形式。

四、本票(promissory note):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1、本票和汇票的主要区别:

⑴汇票是委托式票据,它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于规定时间无条件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所以,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而本票是允诺式票据,它是由出票人允诺于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无条件地由他本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所以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自己。

⑵远期汇票一般均须经付款人承兑。具体规定付款日期的汇票,经承兑后,可使付款人的付款责任得以明确;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只有经承兑方能把付款日期定下来;而本票的付款人即是出票人本身,出票人签发本票就等于承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付款,因此无须承兑。至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本票,持票人也只需向出票人提示“签见”。⑶汇票在承兑前由出票人负责,承兑后承兑人负主要责任,出票人退居次要责任;而本票则始终由出票人负责。

⑶汇票通常需签发一式两份或多份(银行汇票除外);而本票只能一式一份,不能多开。

2、支票和汇票的区别:

支票和汇票虽同是委托式票据,与汇票一样,也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也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但是,支票必须以银行为付款人,而汇票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不以银行为付款人。此外,尚有一下差别:

⑴功能不同。汇票的功能可作汇兑和支付工具,也可以作为信用工具。而支票只能用作汇兑和支付。

⑵付款期限不同。就付款期限而言,汇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而支票则只能是即期的。支票一经提示,付款人就应按照票面金额支付票款。因此,支票无须承兑,而远期汇票通常需经承兑。

⑵提示期限不同。由于支票必须在短期内结束使用,而汇票却可以在较长时期内流通,所以两者提示的期限是不同的。按《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若在同一国内,其提示期限只有8天,而汇票的提示期限可以长达1年。按我国《票据法》,支票的提示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0天;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期限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五、背书(endorsement):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背书的目的是为了转让票据权利。

1、背书的种类:

(1)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又称为特别背书、正式背书、完全背书。记名背书的特点是背书内容完整、全面,包括背书人签名、被背书人或其指定人。背书日期可有可无,如果没有记载背书日期,则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经过记名背书的票据,被背书人可以再作背书转让给他人,这种背书可以是记名的,也可以是无记名的。(2)无记名背书(blank endorsement):又称空白背书、略式背书。它是指仅在票据背面签名而不注明被背书人的背书。经过无记名背书的票据,受让人可以继续转让。(3)限制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指定某人为被背书人或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

六、承兑(acceptance):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保留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是指付款人在承兑时,对汇票的到期付款加上了某些保留条件或对票据文义的修改意见的承兑。

七、提示(presentation):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提示是持票人要求票据权利的行为。

八、拒付(dishonour):又叫退票,它是指付款人在持票人按票据去规定作提示时,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行为。

九、追索(recourse):是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的权利。

第三章 国际结算基本方式——汇付和托收

一、顺汇(remittance):又称汇付法,是由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交付一定金额给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法。

二、逆汇(reserve remittance):又称出票法,是由债权人以开出汇票的方式,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索取一定金额的接的结算方式。

三、汇款业务基本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即汇出款项的人。在进出口贸易中,汇款人通常是进出口人,即买方。

2受款人(payer or beneficiary):即收取款项的人。在进出口贸易中通常是出口人,即卖方。

3汇出行(remitting bank):即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汇出行办理的汇款业务叫做汇出汇款(outward remittance)。在进出口贸易中汇出行通常是进口方所在地的银行。

4汇入行(paying bank):即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又称解付行。解付行办理的汇款业务叫做汇入汇款(inward remittance)。在进出口贸易中,汇入行通常是出口方所在地银行。

四、电汇汇款(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是汇款人(付款人或债务人)委托银行以电报(cable)、电传(telex)、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swift)方式,指示出口地某一银行(其分行或代理行)作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电汇业务的基本流程:

1汇款人填写汇款申请书,交款付费给汇出行,申请书上说明实用电汇方式 2汇款人从汇出行取得电汇回执

3汇出行发出加密押电报或电传给汇入行,委托汇入行解付汇款给收款人,发电后,不寄电报实证书

4汇入行收到电报或电传,核对密押无误后,缮制电汇通知书,通知收款人收款 5受款人收到通知书后,在收据联上盖章,交汇入行 6汇入行借记汇出行帐户,取出头寸,解付汇款给收款人

7汇入行将付讫借记通知书寄给汇出行,通知它汇款解付完毕。资金从债务人流向债权人,完成一笔电汇汇款

五、swift电汇方式: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简称swift)是一个国际银行同业间非营利性的国际合作组织。其具有明显特点:安全可靠;高速度低费用;自动加核密押,他为客户提供快捷、标准化、自动化的通讯服务。

六、从进口商的角度,将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种基本方式相比较,可以归纳出回复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风险大小很不平衡

2资金负担很不平衡且缺乏相关的融资手段 3手续简便,费用低

七、托收(collection):是指出口人于货物装船后,开具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有关单据(主要指提单、发票和保险单等)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它的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的方式。托收的当事人:

1客户委托人signor pincipal):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客户,通常为出口商。2托收行(remitting bank):指客户委托人委托其办理托收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指托收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业务的所有其他银行。4提示行(presenting bank)负责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代收行,提示行是代收行之一 5付款人/受票人(drawee):只根据托收指示书向其提示单据的人,通产为进口商。

八、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装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装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托收方式支付程序如图:

1出口人按合同规定装运后,填写委托申请书,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交托收行,请求代为收款

2托收行根据委托申请书缮制托收书连同汇票和装运单据寄交进口地代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3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人提示汇票与单据,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后交回代收行

4进口人在远期汇票到期时向代收行付款 5代收行向进口人交单

6代收行办理转账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 7托收行向委托人转账付款

九、承兑交单(d/a)托收方式支付程序:

1出口人按合同规定装运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交托收行,请求代收货款

2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书连同汇票和装运单据寄交进口地代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3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人提示汇票与单据,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同时将装运单据交给进口人 4进口人到期付款

5代收行办理转账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 6托收行向委托人转账付款

十、托收结算方式特点:1卖方承担了较大的风险

2卖方的资金负担较重但买卖双方都有了一些基于交易的融资手段

3手续比较繁杂,费用较高

十一、ucr522:国际商会为给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与委托人提供可遵循的共同规则,以利于商会和金融的发展1958年拟定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后经过多次修订,现行的《托收统一规则》是1995年5月由国际商会银行委托会一直通过的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于1996年1月1日实行。

十二、怎样填写托收指示书(练习册操作题)

第四章 国际结算基本方式——信用证

1、信用证的特点

根据ucp600信用证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根据ucp600第二条规定,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因此,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即使开证申请人未能尽其应尽义务或是受益人未能履行合约中的责任,只要受益人相符提示,即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管理中所使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提示,开证行就必须履行第一性的、独立的兑付责任,除非开证申请人涉嫌欺诈等特定原因,法院下令要求银行止付。)

2)信用证是一份自足的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立必须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是一经开立,信用证即构成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一份自足契约。信用证项下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仅以本信用证的条款为依据,与原依据的贸易合同无关,不受其约束。)3)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根据ucp600第五条的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应该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2、信用证的作用(书p128、129)

信用证方式在国际结算中可以起到以下两个主要作用:(1)提供付款保证

信用证使用的前提,即贸易双方缺乏一种双方互相满意的信任基础,因此需要借助第三者即银行信用使国际间的贸易结算行为得以实施。银行以自身的信用为贸易双方的结算奠定基础,所以商业信誉加上银行信用的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已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信用证的开立纪委开证银行向契约各方保证,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履行其对外付款的义务。

(2)提供融资手段

进口商在偿付全部货款之前,只需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银行就能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有了开证行的融资,进口商可以扩大进口,并得到较低的货价和较长的付款期限。

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可安心组织货源和及时装运。为加速资金的周转,出口商也可于装货前凭信用证向银行要求打包货款,货物出运后通过议付单据取得资金。

信用证方式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使用信用证方式在具体业务操作上一般手续繁杂、费用较多,业务成本较高,稍有不慎,极容易造成错漏,以致引起损失。

3、即期不可撤销跟单议付信用证收付程序

4、议付(negotiation)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议付实际上是议付行在受益人向议付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的前提下,对受益人的垫付。所以,议付也是银行叙做的“出口押汇”,在我国俗称“买单”。议付行办理议付后成为汇票的善意持有人,如遇到开证行拒付,有向受益人追索的权利。

5.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信用证。这里的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经装运的货运单据,即运输单据以及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商业证书、产地证书、包装单据等。

6.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信用证业务处理题目,详见练习册p156 例题

7、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有权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8.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c)也称背对背信用证、转开信用证、从属信用证或桥式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个信用证为基础和保证,要求一家银行(通常为原证的通知行,也可以是其他银行)开立以该银行为开证行,以原证受益人为申请人的一份内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证。

9.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以交易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金额大致相等 的信用证。

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现行版本《ucp600》,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正文中明确声明或标注采用本统一惯例开立的一切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在信用证上另有明确规定,其条文对有关的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五章 国际结算辅助方式

1、银行保函(bank letter of guarantee l/g)商业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保证,是银行有条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契约文件。

2、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是指担保银行应投标人(申请人)的委托向招标人(受益人)开出书面保证文件,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前不中途撤标,不片面修改投标条件,中标后不拒绝交付履约的保证金,不拒绝签约,并承诺当投标人出现上述违约行为时,由担保人赔偿招标人的全部损失。

3、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是担保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申请人按合同条款履行各项义务,否则由担保人赔偿受益人一定金额损失的保证文件。

4、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sl/c)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光票信用证。(1)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比较 a遵循的规则不同

备用信用证适用于ucp500,而银行保函则参照《合约保函统一规则》或《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惯例。b所要求的单据有所不同

备用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及其汇票和证明申请人违约的书面文件。保函一般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但对于表明申请人违约的证明材料的要求要复杂一点,受益人除了提交证明申请人违约的文件外,还要提交证明自己履约的文件,否则担保行有权拒付。c付款依据不同

备用信用证与单据联系,只要受益人能够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或单据,开证行即验单付款,不用理会合同的履行情况。银行保函则与履约相联系,其付款依据是有关合同或某县承诺是否被履行,因此保函赔付的审查较为严格。(2)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比较 a要求的单据有所不同

跟单信用证一般都要凭符合行雍正规定的代表物所有权的单据付款,备用信用证则要凭受益人证明申请违约的申明或单据付款

b适用范围不同

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贸易结算,而备用信用证适用范围则比跟单信用证大得多,在多种经济活动都可使用,用途与银行保函几乎相同。

5、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商业银行或其附属机构通过收购货物出口债权而向出口商提供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管理,贸易融资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国际保理的服务主要内容: a贸易融资

保理业务的最大特点是可以提供无追索权或有追索权的贸易融资 b风险担保

保理商通过无追索权地购买出口商所拥有的出口债权而提供风险担保 c进口商额度的核定

保理商对出口商的风险担保只限于核准的信用额度以内,因此保理商开展业务时须核准进口商的信用额度 d销售账户管理

由于保理商一般是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它们一般都拥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新进的技术,丰富的经验和优秀的人才,因此保理商一般都有能力向客户提供高效率的账务管理服务。f债款催收

借助保理服务,保理商可以提供债款催收方面的业务,保理商拥有债款回收和追讨方面的优势。

第六章 国际贸易融资

1.短期国际贸易融资的分类

第一种:信用证项下和托收项下

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出口押汇,信用证项下远期票据贴现,开证授信额度,进口押汇,买方远期信用证,信托收据,提货担保。

托收项下:托收出口押汇,托收项下远期票据贴现,进口托收押汇,托收项下提货担保。

第二种:出口商和进口商

出口商: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票据贴现,为出口商承兑信用额度。进口商:为进口商承兑信用额度,进口押汇,进口托收押汇,买方远期信用证,信托收据,提货担保

2.打包贷款(packing loan),是出口商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以“致受益人的信用证”正本和“销售合同”作为抵押品,申请此项贷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

3、出口押汇(outward documentary bills purchased),是以出口商的汇票及/或单据作为押汇行的抵押品,由押汇行垫款(按票面金额扣减利息的净款),付给出口商,然后将抵押品的汇票及/或单据寄至开证行向其收取货款归垫。

4、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是指市场经济国家为支持和推动本国商品特别是大中型机电设备或成套设备等资本类商品的出口贸易,在出口国政府的支持下,由该国的出口信贷管理机构、专业银行及商业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尚或进口商银行提供的各种中长期优惠性贸易专项贷款。

5、包买票据(forfaiting)又称“福费廷”,是一种特殊的中长期票据融资方式,即包买商(forfaiter,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本国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买断经过外国进口商银行承兑或担保的中长期汇票、本票或其他应收帐款债权凭证的金融交易。

第七章 国际结算单据

1.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s)是承运人收到托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或其证明,也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卖方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很重要单据。

2.海运提单(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货物收据,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并且承运人保证据此交付货物的单证。

3.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表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了货物。(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证明。4.名词解释:

a.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提单上必须载明装货船名和装货日期。

b.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交运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有关货损或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于结汇批注的提单。5.如何从备用提单转化成已装船提单?

答:备运提单如经承运人加注“已装船”字样,注明装船名称、装船日期并签字证明,也可转化为已装船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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