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字]农村环境保护论文 农村环境保护论文【参考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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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保护论文【第一篇】
一、荷兰环境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
荷兰的环境合作社(EnvironmentalCoGoperGatives,EC),可被描述为农场主的地方组织,通常与农场主有着密切合作关系的非农场主以及地方的、地区的和国家的机构也参与其中,它们采用基于地区观点的积极行动的方法来将自然管理结合进农业活动中。
(一)荷兰环境合作社建立的背景
荷兰最早的环境合作社建立于1991年。荷兰环境合作社是在国内面临着巨大的环境压力的背景下,在欧盟环境保护政策的框架内,出台了相关的环境管制规则,农场主们为了应对这些问题而组织建立起来的。作为最早工业化的地区,西欧深受环境污染之害。在欧盟成立后,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不断加强。1992年的欧洲联盟条约把“关于环境领域的政策”列为共同政策之一,而欧盟的环境政策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共同农业政策,它在很多场合都强调将两者一体化的重要性,共同农业政策与环境政策相互倚重,并通过“辅原则”首先由各国来加以实施的。作为欧盟成员的荷兰,在狭小的国土面积上创造了发达的集约型农业,但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在所有的欧盟成员国中,荷兰也许是集约化农业与环境之间冲突最明显的国家。”[2]205“荷兰的东部和南部的一些地区好像一个巨大的污水处理厂。”[2]205G206为此,荷兰在欧盟政策框架下,从20世纪80年代起逐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工作力度,制定了很多相关的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给农场主们以传统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与环境政策相配套的补贴也带来了机遇。如弗里斯兰省的弗里斯兰林地,是一个有着1.2万公顷风景优美土地的贫困地区,奶牛农场是主要的农场类型。根据政府的规定,该地区为酸雨敏感区,禁止在地表使用粪肥,奶牛的粪尿要强制注入土壤中。该规定并不符合当地情况:小农场、春季高地下水水位并不适合使用注入粪肥的重型机器。因此,该地区农场主们利用他们之间合作的传统,成立环境合作社同政府谈判,希望通过适应地方实际的方法来保护环境,以免除政府的强制性规定。在另外一些地方,农场主们通过成立环境合作社,集体同政府签约,通过保护环境来获得政府的相应的环境补贴。
(二)荷兰农业环境合作社的成立与发展
正是在以上的背景下,弗里斯兰林地的农场主们组织起来,“在1991年和1992年成立了VEL和VANLA”[3]18.参与的农场主们承诺他们将维持并进一步提高保护自然和风景的努力,作为回报,他们要求适用于全国的酸雨敏感目标不在当地适用。通过与政府的谈判,该建议被采纳。“VEL和VANLA两个合作社代表了荷兰农村历史的一个新的转折点:从1992年至今,超过300个类似的合作社由农场主或其他农村居民建立起来了。”[3]35其中代表性有1994年建立的DenHaneker,1994年建立的DePeel(后改名为PIGON),1996年建立的KollumerGrien,2002年建立的Zwartemeerdijk,2001年建立的DeLinGgestreek,2004年建立的Meander[1].“根据2004年的估计,EC有近10000名成员,占所有农场主的10%和农业用地的55%.”[4]而最早建立的VEL/VANLA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其地区有4个新的合作社建立起来了,两者合并为一个大的环境合作社(NFW)是一个新的发展NFW涵盖了5万公顷的土地和五个自治市,这一地区大约有1000个农场,超过3/4的农场是这一大合作社的成员[3]的建立并没有使单个的合作社解散,每个合作社还是在其领域内积极活动,但是一些行政事务交给了也由最先的50~60个成员[1],经过18年的发展,目前有300名农场主成员和700名市民成员,其农场主成员占其所在地区农场主数量的44%[5].总体来看,当地环境合作社的成员占该地域内的农场主的比例,从KolGlumerGrien和DeLingestreek的15%到Zwartemeerdijk的100%[6].
二、荷兰环境合作社的运作
(一)环境合作社的组成人员与法律地位
荷兰环境合作社的创立者通常以农业经营为生的年轻农场主,他们组建合作社的初衷有的是维护小农场的生存,有的是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有的出于虔诚的基督徒奉主之命来管理自然的信仰[6].环境合作社向该地区全体农场主敞开。随着合作社成员不断增多,产生了非农场主能否成为成员的问题。农场主与非农场主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甚至有时是冲突的。有些农场主成员担心非农场主成员会施展他们的影响进而控制他们的经营活动。同时,有些环境合作社所在的地区很少有非农场主,或其主要项目与非农场主不相关。这些导致不同的合作社其成员资格是不同的,有些合作社没有非农场主成员,如PIGON、Meander、Zwartemeerdijk等;有些环境合作社的成员来源是多样的,如VEL/VANLA、DenHaneker、KollumerGrien、DeLingestreek等,其成员除了农场主外,还包括公民个人、环境组织、地方政府、动物福利组织等乡村利益相关者。这些有着多样化成员的合作社,通常“在EC起步阶段排除非农场主成员,允许农场主开始环境保护合作社的相关活动,然后逐渐开放成员资格”[1].非农场主成员经常给环境合作社的发展带来一些益处,如组织经验、扩展网络等。有更多的非农场主成员也使合作社更易获得政府的信任。环境合作社都有相似的法律地位,大多数都登记为协会[6].它们在地方 政府登记并采纳“协会条款”来管理其行为。有些环境合作社,通常是那些想购买土地或其他资产的,登记为基金会,因为基金会适合于拥有资产。
(二)环境合作社的活动环境
合作社的活动通常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组织学习交流,提供环境保护活动实践技巧的建议及培训。第二,指导完成申请政府环境计划的相关表格的填写。第三,代表成员联合提交申请,特别是那些允许联合提交的农业环境计划。第四,需要大量人员努力才能成功的发展项目,如Zwartemeerdijk协调其成员共同加固了堤岸,DeLingestreek在其6个农场的地域内修建了5公里步道,KollumerGrien组织土地集约项目,并从国家森林组织那集体租了500公顷的林地。第五,提供专家支持成员的活动,如VEL/VANLA和瓦赫宁根大学合作,就农场主们关心的土壤养料管理提供研究和建议[7].一些环境合作社也参与其他活动,如项目研究、游说活动。项目研究包括教育和技术推广事务,确定能够产生环境益处的技术。在游说活动方面,很多环境合作社在农场主和相关机构中充当重要的中介角色,在个体农场主和政府组织中充当调停者角色。
(三)环境合作社的管理结构和经费来源
所有的环境合作社都采用了相似的管理结构。每个合作社有一个管理董事会(有的叫执行委员会),有选举出来的主席、秘书、司库、分委员会的主席和成员。管理董事会每月开会一次。分委员会通常在大的环境合作社中形成管理合同及倡议。正式成员大会一般一年两次,所有的合作社都会举行一次年度大会[6].所有的环境合作社都给予了非农场主成员在选举管理人员方面以与农场主成员同样的权利和机会。环境合作社建立初期的工作大多是由成员志愿完成的。但随着规模的扩大,合作社也开始雇用专门的管理人员。如DenHaneker由于成员数目多,活动领域较广,它有两名全职人员和两名业余人员。有时,环境合作社能够获得由省政府提供的职员,能够获得荷兰农场主协会、外部组织、发展机构和教育机构的支持[6].环境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费和政府资金。大多数环境合作社都会向其成员收取会费,一般是固定收费—25欧元每年。政府每年给每个获得行政地位的EC投资1万欧元,并额外给予55000欧元的共同储金以用于发展新的有关传播技术的知识。另外的55000欧元的拨款用于支付服从风景和环境维护的津贴。1996年,第二部分拨款,数目达到200万欧元,用于对将农场经营与环境管理更好结合的更广更深的研究项目[4].DenHaneker、DeLingestreek、Meander在它们的启动阶段分别得到了省政府10万、1.35万和0.8万欧元的支持[4].政府的财政支持和项目资金是合作社的重要的资金来源。
三、荷兰环境合作社所取得的成绩
荷兰环境合作社被视为是一个成功的边界组织,它“关注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中的合作与理解的创立,它是在科学家、政策制定者、执行者的不同的边界内建立沟通的桥梁来进行治理的边界组织”[4].它帮助形成问题框架,降低政府和农场主之间的交易成本,帮助在成员间以及在成员和政府间建立信任关系,以此来减少由不完全契约所造成的不确定性[8].其运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一)提出适合实际的方法,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环境
环境合作社将农场主及其他环境、发展利益相关者聚在一起,商讨本地区所面临的环境问题,适合本地情况的解决方法,如何和政府协商并签订环保合同,如何将提高收入,推动地方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等问题,形成新的生态管理方法,保护及改善当地环境。如VEL/VANLA将研究者和农场主聚在一起,研究养分管理系统,降低化肥使用量,创造了一个更好的肥料、土壤、饲料的循环,减少对肥料的依赖,并发明了适应当地条件的施肥机。“2004年参与提高环境质量项目的60个农场主中的90%实现了预期目标(施肥低于180kgN/ha),一些还超过了预期目标,这在荷兰是例外的。同时还增加了生物多样性以及更好的风景。”
(二)提高了农场主的收入,促进了农村发展环境
合作社的运行,通过多种渠道提高了参与农场主的收入。第一,政府的环境支付。EC通过与政府集体签约保护环境,而政府给予合作社的农场主们以环境管理的财政支付。例如,在VEL/VANLA,“估计约有10%的农场主的收入来自于欧盟和荷兰中央政府给予的自然管理项目补贴。”[3]29第二,降低经营投入、提高农产品质量并获得较高价格。如有的成员降低了化肥的使用量;有的成员通过环境质量的提高,使得牛奶的品质提升而价格提高,一些地方生物多样性的增加和动物福利的提升,间接地增加了农场主的收入。第三,发展相关的涉农产业。很多环境合作社,由于环境质量提高,乡村旅游得到发展,进而提高居民收入。如在VEL/VANLA地域内,农村旅游的发展,“这使得当地居民特别是小店主、餐饮服务和参与奶酪制作或农业旅游的农场主家庭能够获得益处。”[3]22环境合作社的运行也推动了地区发展。农场主们通过合作社提供的培训、参观、讨论、参与管理及与政府协商等活动,增强了自身的人力资本存量,扩大了社会网络,强化了合作与信任,增强了所在地区的社会资本存量。合作社挑选出的地方领导人获得了在陈述、倡议、游说、协商、合作等不同领域的培训,会见了来自不同地区、国家和文化的人们,扩大了自己的社会网络并提升了才能,而地方领导人的才能对于农村地区发展来说是极其重要的。
(三)降低了政府环境政策的实施成本,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效率
欧盟和荷兰在实施环境政策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实施成本问题。如果同数量巨大的小农场主签约并监督实施,其成本无疑是巨大的。而环境合作社将农场主组织起来,集体同政府谈判,传播政府的信息,并建立了“监督委员会”来监督农场主的行为,这极大地降低了政府政策的实施成本,提高了政府环境支持资金的利用效率。而环境合作社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环境保护政策、实施方法。同时,环境合作社成员能够施展同伴压力,避免了“搭便车”现象,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效率。也正因为这样,环境合作社在荷兰的环境政治中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参与者。(四)推动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知识、组织的发展环境合作社使用不同的方法和工具来进行学习和产生新知识,如由合作社和专家(诸如自然组织的专家等)合作设计在自然保护和风景管理方面的课程;与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举行定期会议,如VEL/VANLA和瓦赫宁根大学的专家的合作,发展适合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方法;“做中学”的方法也得到采用,科学家们和农场主们共同开展“田野试验”[7],发展相关的环境保护的方法与组织形式。所有这些推动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知识、组织的发展,为其他国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总之,在政府和相关研究机构、公民社会等的支持下,环境合作社已经成为环境管理的一个有价值的工具,它将不同集团凝聚到一块,确认环境问题并寻求多赢的解决方法[6].环境合作社是农村发展模式的一个例证,是一种新的在地方、地区、国家当局和农场主之间的合约的标志及实践[9].
四、荷兰环境合作社对中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启示
在党的十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的背景下,荷兰环境合作社的做法,对中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着诸多启示。
(一)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在中国当前的社会快速转型过程中,沿海和内地、城乡之间、农村内部的发展不平衡使得农村环境承担了过重的压力,农村环境劣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影响比当初的荷兰还要严重。在环境劣化的情况下,大气质量、水质量、农民的身体状况、食品安全等问题不断突显。正是因为如此,要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乡村”,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考核纳入到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中。
(二)支持农民环境组织的发展
在当前的农村经济家庭承包制下,农村环境政策缺少实施的抓手。借鉴荷兰环境合作社的做法,政府应该积极鼓励、扶持农民组织特别是环境组织的发展,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努力利用本土知识和农民固有的地方知识,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环境保护办法,并通过这一途径增加已在逐步减少的农村社会资本,为农村发展服务。为此,政府在进一步加强对农业合作组织支持的同时,可以将政府支农资金向环境保护方向倾斜,资助保护环境的行为及组织。
(三)政社互动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荷兰环境保护合作社能够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得到了政府、社会等多方支持,是一个科学家、政策制定者、执行者的不同的边界内建立沟通的桥梁来进行治理的边界组织,能够利用多方资源来进行环境治理。在中国农村环境保护过程中,在加强支持农民环境组织发展的同时,要通过政社互动为这些组织加强外部联系和互动创造条件,如同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科研院所等建立联系,以利于更好地利用多方资源,来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农村环境问题论文【第二篇】
[关键词]新农村;农民环境权
[作者简介]徐丽媛(1978―),女,江西临川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江西南昌330013)
200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这份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显示,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新农村就是要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其中“村容整洁”意味着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秸秆气化、小水电、太阳能、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技术;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引导和帮助农民切实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搞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说到底“村容整洁”的宗旨就是保护农村环境,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存质量。
一、环境权与农民环境权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利面临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公众发出了呐喊――要求环境权。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上环境权首次被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提出。《人类环境宣言》申明,“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不是某些人的财富和私人财产,它属于全人类,属于地球上每一个人。在环境面前,人人都有享受良好生态环境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环境权作为环境法的理论基础,一直都是环境法学界关注的重点。环境权的研究成果根据周训芳教授的统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短短20年间,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杂志和文集上发表的,当在百篇以上。②此外,在近几年出版的环境法个人专著中,也常涉及到环境权问题。基本上都认同环境权为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但农民环境权③问题长期以来在环境法学界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作为环境权子系统的农民环境权,它的研究将会更加完善环境权理论。而且,近年来,学界对弱势群体保护问题十分关注,如此,对于环境资源权益的弱势群体――农民,其环境权益的讨论将于之有补充作用。
二、我国农民环境权的正当性评论
由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度等很多方面都处于不利的景况,农民受到过或正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许多法定的权利缺失或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他们的环境权益常常被忽视和侵犯。
(一)我国的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十分严峻。
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表明,中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等等。由于环境恶化导致癌症病人猛增, 1991年至2000年,我国农村居民中死亡率上升了11.03%。其中,尤以肺癌的上升最为迅速,上升了47.73%,上升了17.12%,都远远高于城市上升的比例。“癌症村”,一个如幽灵般的名字频繁见于报纸中,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曾播放的《河流与村庄》就讲述了一个癌症村的案例。河南省沈丘县周营乡这个美丽的村庄大约从十几年前开始就逐渐被癌症的阴影所笼罩。这个村是个以癌症多而闻名遐迩的,2005年就新增了17个癌症病人,其中8人已经死亡。癌症死亡年龄大多为50岁左右,最小的只有1岁。该村的残疾及其他疑难病症也很多,村里失明、聋哑、残疾的有41人。
(二)城市工业污染的转移严重侵犯了农民环境权益。
就环境而言,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随着环境问题的广泛关注,国家除了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更新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外,还斥巨资将一些污染严重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诸如钢铁厂、纺织厂,转移到人口密度小,环境质量好的郊区、农村,数年来的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城市环境污染得到有效的控制。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城市环境的改善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通过截污,城区水质改善了,农村水质却恶化了;通过转二产促三产,城区空气质量改善了,近郊污染加重了;通过简单填埋生活垃圾,城区面貌改善了,城乡结合部的垃圾二次污染加重了。农村在为城市装满“米袋子”、“菜篮子”的同时,出现了地力衰竭、生态退化和农业面源污染。在这一过程中,和生存权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农民环境权受到了侵犯。
(三)农村环境治理缺乏应有的重视和资金投入,农民环境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的,对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加之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目前,我国的农村环境管理体系呈现以下特点: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例如,目前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的总量控制制度只对点源污染的控制有效,对解决面源污染问题的意义不大;对诸多小型企业的污染监控,也由于成本过高而难以实现。
如前所述,长期以来,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由于农村土地等资源产权关系不明晰,致使农村的环境资源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造成几乎没有有效的经济手段,对农业生产中社会收益大于私人收益的部分给予一定补偿,对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的部分收取一定费用,实际上鼓励了农村居民采用掠夺式生产方式。2003年后执行的新的排污费制度在集中使用上仍然没有考虑农村污染的治理。
(四)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要求更好地保护农民环境权。
农村生态环境更应受到重视,其原因如下:一是我国80%左右的人口和土地在农村,农村对生态环境影响更大。二是食物源在农村。如果农村的环境得不到有效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食物、水、空气就会受到污染。三是农村承受治污能力比城市更差。四是农村生态环境得不到保护,城市环境就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现在,随着新农村建设口号的提出,发展农村生产力又必将放在第一位,农村环境问题又将面临一次严峻的考验。考虑到农村环境的现实情况,我们应未雨绸缪,在推进农村发展同时,改善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努力提高农民收入,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双赢”的最佳模式,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而其理论基础则是农民环境权的实现。
三、我国农民环境权的制度保障
农民在我国现行制度下成为弱势群体,当然有其主观方面的原因,诸如其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等等,但更重要的是制度因素,是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了我国农民在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处于不利情况。在环境保护制度与体系日益建立和完善的今天,农民不能再次被摒弃于我们的制度之外了。农民作为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法律主体,必须平等地享有各项法律权利。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农民是这一权利的当然主体。因此,我们需要重视农民环境权保护问题,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生存质量。
(一)完善环境立法,确立农民环境权。
法律上的确认,是实现公民环境权的最强有力的保护措施。目前,在我国,宪法与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一定程度上其只是一个理论概念。因此,首先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把公民的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加以保护。其次,在环境基本法中,明确环境权的权利内容,采取列举式规定公民享有,诸如宁静权,日照权,眺望权,通风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优美环境享受权,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控告的权利等。第三,在其他环境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操作程序,便于权利的实现。
(二)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农民产生环境权的自觉。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渠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将农村生态环境的现状和环境治理的相关内容编成小品、快板、顺口溜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通过举办文艺演出、“三下乡”等活动,寓教于乐,潜移默化,以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自觉参与环保行动。在中小学校广泛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教育,通过学生带动家长影响社会。加强对农民等生产者的科技文化教育,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系列标准和生产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基本知识作为农技培训、“绿色证书”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农民逐步从传统的耕作方式向现代高效农业转变。
(三)在相关环境制度安排中,以参与机制为核心,以确保农民对环境的“自治权”。③
农民对环境的“自治权”的需求,依据于农村环境的特点。农村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自然生态系统,有其自然性、整体性和独特性。农村生态环境与城市生态环境有很大不同,这里人口较为稀疏,就组成生态系统的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三大生物部分来说,生产者是足够充分的,多余的生产量也有足够的分解者进行分解,除了太阳能外,它不需要得到外界系统的能量、物质的输入与输出,即可维护自身的平衡与运作,因此,在农村生态系统中不会产生象城市生态系统中那样的交通紊乱、废物堆积、污染严重,需要从外界大量引入能量、物质流等问题。因而对于环境制度的安排,需考虑到农村环境的特征,以农民自身参与机制为核心,确保农民环境权的实现。
1.农民有选择符合其本身的生活方式的权利。由于农民的生活方式已与农村特有的自然环境融为一体,其有权选择符合自身的生活方式,任何政府都不能不依实际情况改变它。但是有些地方出现了农民拿着镰刀、锄头坐电梯上下楼,很不方便的情况。因此农民的生活方式要体现农业特色、农村特色,要方便农民生产生活。
2.农民有知道与其有关的环境信息的权利。如对于城市工业污染搬迁,乡镇企业的创办等有可能影响农村环境的活动,我们的环保部门有责任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农民了解该活动会对环境造成什么样的污染,村民受到污染后应当如何救济等环境信息。
3.对于所有涉及农民家园的建设开发活动,农民有最后的否决权。
注:
②可参考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5页。②有学者提出农民生态权的说法,如陆福兴著的《论农民的生态权与农村生态建设》,见光明网交流中心。③这一说词借鉴郑少华《试论土著民的环境权》,《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参考文献]
农村环境保护论文【第三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城镇化;建设;环境问题
一、城镇化过程中的环境问题
我国的城镇化进程目前己进入高速发展阶段,而且这种势头仍在加强,但是随着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大量的环境问题开始凸显出来。笔者通过对调查,总结出环境问题大体表现为:
(一)土壤污染问题
在为小城镇提供农副产品的土壤中,中金属污染、有机农药污染、化肥污染较为突出。调查发现,市郊区的菜农普遍使用农药化肥及农膜。大量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杀草剂,这些剧毒农药的滥用或过量使用,农副产品和土壤中残存了大量的有机氯、有机磷,容易引起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化肥的过当使用,造成土壤有机质含量低,土壤肥力下降、土壤板结和土质恶化。在农膜的使用上,降解膜因价格较高使用率较低,非降解膜因价格较低利用率较高但回收利用率较低。大量废旧农膜遗留在土壤中,破坏土壤结构,引起土壤板结,严重影响农业生产。
(二)生活垃圾随意堆放问题
近年来伴随着农村城镇化的进程,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的垃圾也越来越多,组成成分日趋复杂,以往分散式的就地消纳方式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需要。生活垃圾的随意倾倒,已对农村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几乎没有农村垃圾处理系统,普遍缺乏完整的排污系统。除个别村庄外,大都没有垃圾存放点和处理点,垃圾多被随意倾到在门前屋后、村道两旁以及田间地头或废置水塘沟渠之中,不仅影响村容村貌,还容易造成疾病的传播。
(三)禽畜粪便和养殖业污染问题
禽畜养殖是农民致富的一个重要途径。调查发现农村分散型家庭养殖比较普遍,而其多数是散养。也存在规模养殖场建于村内,没有进行人畜分离,有的养殖场建于水源地附近,对引用水安全造成威胁。养殖业粪便处理不当引起的恶臭对所在农村环境影响较大。部分庭院式小规模养殖,人畜共处,人畜粪便在房屋旁、道路上晾晒或堆肥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为蚊虫、细菌的繁殖和病疫传播埋下了隐患。
二、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粗放型的经济增长
低效率、低产出、高能耗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和粗放型掠夺式的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是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和贫困恶性循环的经济根源。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以高开采、高消耗、高排放、低利用、难循环和粗放经营为特征,消耗大量的资源取得暂时的经济增长,这既是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也是经济效益低下,导致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持续的关键因素。长期以来,人们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效益,重眼前利益而轻视长远利益。另外,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生产方式落后,生产资料利用效率低,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业污染。
(二)环境保护法制不完善
环境保护法规不健全,导致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协调,环境保护没有落到实处。我国环境法律法规虽已成体系,但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不严,没有引入刑事责任,基层环保部门监管手段落后,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企业的偷排、漏排和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环保执法成本高、环境治理成本更高的不良现象。而且没有建立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核算制度,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不明确。
三、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保护的对策
笔者认为,要加快农村城镇化发展的步伐,推动其健康发展,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农村环保法律法规
1、完善《环境保护法》,淡化污染防治色彩、增加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增加有关生态保育与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明确环境保护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环境保护基本政策;2、补充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欠缺的单行法,如农村清洁生产促进法、农村环境保护评价法、农药使用环境污染法与国土整治、农业区域规划、村镇规划、农业植物资源及新品种的保护等;3、明确农业资源权属,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与集约型经营,在法制创新的同时,发挥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作用,改变其对农业资源的掠夺式粗放经营方式;4、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增加综合性的农业环境管理法律,规定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明确环境管理机构的权责,克服农村环境立法、执法、守法中的薄弱因素,推进生态城镇、城乡一体化环境管理进程。
(二)增强环境执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的
公众参与制度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规范政府综合决策与执法监督行为,坚持政务公开,提高执法透明度。重视环境民主与公众参与,在环境立法中对公众参与的方式、获取信息的途径等做出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决策、环境执法监督活动,在环境立法、环境标准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民众、社会团体的意见,对公众利益影 响重大的环境措施出台前,还应举行听证会;在环境基本法和其他单行法规中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原则、程序、基本内容等;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具体规定实施公众参与的途径或方式等,同时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知情权加以明确规定,并且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提供便利渠道,以及充足的信息来源;增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识,对我国农村环境的保护起到公众监督与参与的作用。
(三)提高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农村环境保护论文【第四篇】
关键词农村环境 规划指标体系 规划方法 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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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前言
农村目前仍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1]。国内学者多是从农村某一方面或某一环境要素开展研究,针对特定问题,研究特定问题,解决特定问题[2],在综合性和区域性农村指导规划方面研究甚少。郑州市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在《全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纲要》(环发〔2007〕192号)的指导下,同时依照国家、河南省和郑州市相关规划及计划要求,首次尝试对郑州市整个农村范围的生态和环境问题进行系统、长规划期限的研究,构建了区域性、综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划指标体系,并将公众参与贯穿和指导规划编制全过程。规划对预防和治理郑州市农村生态环境污染、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统筹城乡环境保护、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进农村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解决农田面源污染和建设环境优美社会主义新农村,均有较强指导意义。
1 郑州市农村环境概况
规划界定农村为除城市建成区以外,人类集居并以农业(包括农、林、牧、副、 渔业)或乡镇工业生产为主体的地域。郑州市规划重点区域为除其建成区和县(市)建制镇以外的农村区域。
2规划编制思路
针对郑州市农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特点,同时结合其社会经济实际情况,规划本着协调发展、互惠共赢,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科技先行、多方筹资的原则开展编制工作。规划范围涉及整个郑州市农村区域,规划以2007年为基准年,分为近(2010年)、中(2015年)、远(2020年)三期。
规划在综合考虑郑州市空间和时间因素前提下,将规划分为前期准备、基础研究和规划编制三个阶段,其中公众参与贯穿规划全过程。
3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河南省和郑州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小康环保行动等相关规划和计划要求,综合郑州市相关公众意愿,同时在咨询和访谈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及农业局等相关局委专家基础上,借助层次分析法,构建了规划指标体系,明确了各阶段的规划重点、难点和目标。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及指标体系见表1。
表1郑州市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主要编制内容及指标体系一览表
注:(1)表示农村水质和土壤质量监测体系不完善,无法获取准确数据,其阶段目标值根据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等确定;
(2)上表中部分指标具体解释及计算见《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 和《郑州市生态文明村考核指标解释》相应内容。
4规划编制中的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公众个人或组织依法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直接或间接地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及效果表达个人或集体的利益、意愿和主张,从而影响政策制定、执行与完善的行为[3]。基于农村环境问题成因复杂、污染类型和特征多样,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较弱,以及农村综合性的环境规划研究缺乏[4],对郑州市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开展较大范围的公众参与尝试具有现实意义。
5结论
郑州市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开展了农村区域较大范围、模式多样的公众参与活动尝试,并将公众参与结果及时反哺于规划编制、修改及完善过程,构建了综合性、区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划指标体系,应用了针对性的规划方法,制定了因地制宜、易于实施的重点工程任务,是对农村生态和环境综合性规划编制的有益实践。同时,由于农村生态和环境统计数据有限、管理职能交叉或管理空白等客观因素影响,下一步在完善规划定量预测、综合分析生态和环境系统内外部影响、规划实施保障等方面有待加强。
参考文献:
[1]朱跃龙。京郊平原区生态农村发展模式研究[D]。中国农业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
[2] 张雪花。在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体现资源价值与环境的成本探讨[C].中国环境保护优秀论文集,2005.
[3] 杜蕾,宋国君。论环境规划中公众参与的一般模式[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2):4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