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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职业病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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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计划和实施方案篇1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按照昌吉州煤炭工业管理局•转发卫生委等4部门关于开展201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201x年呼图壁县煤矿•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

一、活动主题

预防职业危害,幸福千万家

二、活动时间

2012年5月6日至12日。

三、宣传主要内容、对象(一)宣传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及标准 2.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和义务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责任 4.政府及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 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6.患职业病职工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 7.常见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8.•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9.典范案例分析。(二)宣传对象 主要针对煤矿企业和劳动者,特别是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农民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宣传形式、要求

(一)在宣传周期间悬挂宣传主题标语,张贴宣传画等。(二)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宣传活动,企业要充分利用内部广播电视、报刊、黑板报、宣传栏、展牌等多种手段,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

(三)县煤炭局设立投诉点,将对于群众反映的职业病问题,认真调查和处理。

(四)认真总结,按时上报。宣传周结束后,各煤矿要对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1x年5月13日前将宣传周活动情况总结及201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报送我局。

方案二: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推动我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宣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五部委•关于开展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268号)文件要求,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

二、宣传内容、对象和形式(一)宣传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 2.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

4.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5.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6.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二)宣传对象和形式。

主要面向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开展宣传教育。宣传形式包括召开研讨会、主题报告会、员工座谈会、知识讲座,举办知识竞赛、职业健康教育资料创作竞赛、专题培训,开展新闻报道、现场咨询、学者在线访谈,印发职业健康教育资料、张贴宣传公益广告、探望职业病人等。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如网站、公益短信、微博以及微信等进行专题宣传。

三、活动时间2015年4月25日至5月1日。四、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落实经费。各地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把•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统筹安排,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要结合2014年中央转移支付职业病防治项目安排,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确保宣传取得实效。

(二)广泛发动,形成合力。各地要主动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利用公益性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和使用推荐宣传用语(见附件1)。用人单位要结合创建“健康湖北”等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各地职业病防治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要主动参与宣传工作,将日常职业卫生服务工作与宣传活动有机结合。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本地区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企业、车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开展宣传活动。要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注重互动式宣传与参与式宣传相结合,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宣传格局。

(四)注意总结,积累经验。活动结束后,各地要从活动安排、经费保障、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经验、存在问题等方面认真梳理总结,及时整理先进经验和典范做法,并于2015年5月20日前将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和统计表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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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计划和实施方案篇2

2009年河南省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对象

(一)以行政区域内所有的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存在粉尘、金属冶炼、电池制造与回收、箱包制造、制鞋的中小企业为重点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上行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存在粉尘、铅、镉、金属冶炼、有机溶剂的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对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2008年度(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立项的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审核、审查、验收情况的检查。

(四)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甲级、乙级)、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情况检查,包括辖区内存在各种粉尘、铅、镉、金属冶炼、有机溶剂等职业病危害企业总数、检查企业数、职工总数、接害人数等。

(二)健康监护情况的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以及应急体检、现有职业病人数和健康档案建立情况,应急体检人数和实际体检人数,职业病人数和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对患有职业禁忌人员的调离情况,对职业病病人妥善处理情况等。

(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包括项目的名称、投资概算、所属行业、核准或审批的部门,建设项目总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数,应进行卫生审核、审查、验收项目数,已进行卫生审核、审查、验收项目数等。

(四)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的检查,包括是否按照资质范围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结论分析是否有针对性,技术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设备情况、工作质量控制系统是否持续有效的运行,有关档案是否健全、是否依法开展工作,有无超出认证范围开展工作等。

三、检查方法

(一)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及有害物质检测工作情况的检查,可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档案、填写调查表、询问劳动者等方式完成。

(二)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立项、职业病危害评价、卫生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可通过政府年度计划工作会议、经济计划部门、现场检查确认等途径进行收集统计。

(三)省卫生厅将在第三季度适时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重点督察。

四、组织分工

(一)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 的职业健康监护、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监测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的县级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省辖区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卫生系统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全省检查结果的汇总。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2009河南省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职业病危害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突出重点,保障工作经费,加强人员培训,认真组织实施。对2008年重点监督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抽查。

(二)无粉尘、铅、镉、有机溶剂企业的省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重点职业危害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各地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进行。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积极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防治知识。

(四)监督检查工作要实行岗位责任制,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严防流于形式。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轨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案件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

(五)各省辖市卫生应于2009年10月30日前,将本辖区监督检 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及典型案件材料(含电子版)上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联系人:宋天才 0371—65924117 hnwsjdsong@

贾小芳 0371—65588726 zywsjd@

附表: 1、2009年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09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重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3、2008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重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4—

1、2009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处罚情况汇总表 4—

2、2009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处罚情况汇总表 5、2009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6、2009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表 7、2009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表

8、有害作业企业监测情况汇总表

职业病计划和实施方案篇3

2014年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各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及时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特制定本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规划

1.检查

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前、定期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在就业前的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宜从事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业禁忌征者,不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定期健康检查便于早期发现病人,及时处理,防止职业危害的发展、为制定预防对策提供依据。

2.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职业卫生和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是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的要求。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工作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监测结果与分析,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组织和检查结果及评价。劳动者个人健康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职业病的诊断、处理、治疗和疗养,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情况等。

3.消除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

(1)改进作业方式,改善作业环境,减少有害物质散发。

(2)加强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减少有毒物质的跑、冒、滴、漏。

(3)搞好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防止有害物质的2次污染。

4.合理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在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或因进行设备检修而不得不接触高浓(强)度有害物质时,必须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5.注意个人卫生,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注意劳逸结合。

6.对女工要给以特殊保护。

(1)不安排女工到不适合女性身体条件的岗位。

(2)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工作。

7.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护知识,制订职业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通过培训,使公司全员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和法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知识。提高对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重要性的认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8.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职业病危害产生的部位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9.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工作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能力受损程度应按照已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 b/t16180—1996)进行鉴定,并按劳动保险条例,给以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二.实施方案

1.车间进行安全值班制度,每天对车间进行检查;制造部每月定期对生产车间进行检查,保证车间环境问题早知道,并能早处理。公司在招聘每位员工时,要求应聘者出示一份近期的身体全面检查材料,做到招聘人员,身体健康在先,保证所有招聘来的员工身体适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同时便于对员工身体的跟踪监护。

2.为公司每位员工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档案具体记载了以往的职

业接触史,职工工作岗位的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职工进入该岗位的时间,在岗时间。职工的个人健康监护档案记载每位职工的以往病史。我们把每位职工的身体状况同职业结合起来,全面、具体的分析每位职工的健康状况,使职业性侵害早发现早治疗,保证每位职工的健康。

3.公司每年请具有监测资质的检测部门对空气、水进行检测;公司每月、每周对各个车间进行设备、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检查,保证职工工作环境的安全、卫生,给职工提供一个清新、干净的工作环境。

4.公司全年根据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特殊作业提供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给对易产生粉尘作业区员工配备防尘口罩;给产生噪声的员工发放防噪音式耳塞;加强可能产生职业性侵害岗位工作人员对职业病的防范,保证他们的身体健康。

5.为改善员工的住宿条件,建设了新的住宿楼,宿舍中连有网线,有线电视,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能够休息好、娱乐好;保证8小时工作制,尽量不安排加班,给员工安排规律的生活空间。

6.公司给女工的保护

(1)对于女工,一律安排到适合她们身体要求的岗位。

(2)对孕期、哺乳期的女工特殊照顾,不让其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工作;不安排夜班工作,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充足的产假。

7.公司对产生职业病的员工,由专业部门依《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 b/t16180—1996)进行鉴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具有工作能力的职工,公司结合职工的个人情况,重新安排适合本人的工作。对不具有工作能力的职工,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另外还可依劳动保险条例得到保险公司的工伤医疗赔偿。

职业病计划和实施方案篇4

职业病的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建立专门的职业病防治小组。

二、作好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工作。三月中旬进行新老员工 的职业卫生教育及培训工作与北京市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签订体检委托协议书,对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及在岗期间体检并 与劳动者签订职业病告知合同。

三、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 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委托北京市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我单位职业病 危害进行检测,并签定委托协议。

五、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 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管 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 任。

七、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职业病计划和实施方案篇5

职业病防治规划与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计划

为了搞好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公司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本公司2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公司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公司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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