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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侵权论文文献 论文侵权行为案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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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论文文献 论文侵权行为案例篇1

西南交通大学图书馆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办法

(试 行)

根据《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加强学术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图书馆负责学位论文检测的组织实施。图书馆使用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是以《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包括期刊、学位论文、报纸、会议论文、专利)为全文比对数据库,以“总文字复制比”为检测指标。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检测时间、地点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2:30—4:30(周四下午除外)地点:九里校区图书馆303、304室

联系电话:87600537

联系人:陈老师、何老师

二、检测范围与论文格式要求

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送审前,应向图书馆提交送审学位论文的全文,学位论文文档为word格式的电子文档。

命名方式为:,如“”。

最终检测提供的word文档应与送审的学位论文内容一致,提交检测的论文不再进行编辑处理,直接打包导入检测系统进行检测。

三、送审学位论文检测

1.申请人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libsite/zyxz/),请将学位论文电子文档发到图书馆专用论文检测邮箱mailto:xueshujiance@,发送邮件时请注明“论文题目、作者、硕(博)士、所在院系、年级、专业、导师”等关键信息(不接受自带u盘),本人持申请表和有效证件办理检测手续。(注:待学位论文检测管理系统完善后,申请人须在该系统中提交申请表及论文信息。系统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2.图书馆对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在一周内出具《检测报告单》的纸质文本(加盖“西南交通大学图书馆信息服务部”专用章)。

3.申请者本人持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领取检测结果。

四、收费与检测管理

1、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论文检测在学校补贴的基础上,将收取一定费用,收费标准:首次检测30元/篇.次,再次检测100元/篇.次。

2、图书馆负责学位论文的登记、检测、保密等工作,未经过检测申请人同意,第三方不得查阅检测结果。

图 书 馆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附录一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表》

本文地址:http:///zuowen/

侵权论文文献 论文侵权行为案例篇2

关于侵权和论文检测

论文抄袭和论文检测:非法复制?

你听说过一些教师说,它总是错误地复制别人的工作。他们无情地检查你的论文抄袭。其他教师说,这是只要所有的权利,为您提供信贷原作者。谁是正确的?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认为抄袭和侵权之间的差异。采取这些定义,从英语教师会纪事:抄袭别人的工作,没有给予适当的申明-未能明确引用出处。

著作权侵权使用别人的创造性的工作,包括歌曲,视频,电影剪辑,视觉艺术片,照片,和其他创作的作品,未经授权或赔偿,如果是适当的补偿。

学校执行抄袭检测。

法院强制执行版权侵犯。

什么?我刚刚从他们的网站中抄袭复制这些定义呢?事实上,我做到了。这是不是抄袭的例子,这不是侵犯版权的,无论是被允许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中的豁免。

剽窃

抄袭别人的工作,没有给予适当的申明。学校已经开始严格处理抄袭,对学术骗子的剽窃处理的后果是,有些人会做更多。当我在斯坦福大学的助教,一些学生被暂停在测试过程中复制的答案。

抄袭不包括侵犯版权。例如,莎士比亚的戏剧不受版权保护,因为他们太旧。即使它在技术上是合法的复制,为一项英语作业的戏剧之一,但如果你没有给予引用于信贷莎士比亚的标示,它仍然是抄袭。我们的法律未必能对你控告,但你的老师很可能因此而对你的论文提出批评并且扣分。即使从网站上复制一个句子是触犯不到现有的法律,但仍然可以算作抄袭的一种行为。侵犯版权

著作权侵权使用别人的工作,没有得到该人的许可。任何原创作品,包括书籍,文章,网页,歌曲,图片和视频的作者,将自动获得的该作品的版权,即使她不标注与版权的象征,她的名字。工作必须固定在有形,这意味着它必须在物理上的东西,如纸张,帆布,光盘,或硬盘,存储。这使得大学生的版权拥有人,因为他们已经写了许多学校的原创作品。

在版权拥有人得到来决定谁可以合法地使该作品的复制品。这是非法复制别人的大节,拥有版权的未经批准的工作,即使你给原作者申明。想象一下,有人要求未经批准的电影“海底总动员”的副本。他肯定不会得到它提供的dvd封面上的作者申明!

幸运的是,合理使用引用豁免,允许你合法少量复制别人的工作。只要确保给笔者引用标示,这样你就不会是犯剽窃!

法院如认定版权侵权的后果是,这意味着有人可能会与律师交涉,如果你违反了作者的版权进行论文抄袭。你的学校可以报告侵犯版权的人带你到法庭诉诸于法律。学生已被起诉侵犯版权。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要求您支付律师和版权拥有人的律师费。

篡改别人的原文,可以作为我的文章吗?

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改变它,创建一个东西被称为衍生作品。因为你所做的更改,创建衍生作品,你分享它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版权。既然你不拥有整个衍生作品的版权,你还必须请求许可副本。

正因为如此,别人的工作,改变一些的话,只有创建衍生作品,不给你的版权全部所有权。即使没有人决定接管你告上法庭,你的老师可能仍然使用软件对你的论文检测决定你是抄袭。相反转述别人的纸张和调用它自己,尝试从其他人的工作学习,然后再从头开始编写自己的文章。结论

抄袭和侵权的后果,它只是不值得复制其他人的工作。如果你需要使用从其他来源获取几句话,采取一些预防措施:

 这些话放在引号或缩进他们清楚地表明,表明他们是不是你自己的话。

 添加脚注给予标示表明引用自原作者。

 在最后的参考文献中保持明确和完整的出处,这样就不会被判做侵犯著作权罪。如果你非常担心,并希望作出额外的肯定你没有抄袭,检测过你的文章。希望你永远也不会说出现,剽窃只是一个意外,无论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确保你们的辛勤工作是得到奖励而不是惩罚。

侵权论文文献 论文侵权行为案例篇3

[摘要]行政不作为并非必然违法,合法的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因而,对行政不作为是否构成侵权,不能只依据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的事实状态,还应当对其作出是否违法的价值判断。行政不作为侵权以行政不作为违法 为前提,因为不存在不当的行政不作为侵权。抽象行政不作为应当纳入行政侵权法调整的范围,其归责原则应以过错原则为补充。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违法、抽象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侵权

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而言的,对行政不作为的认识由于划分标准不同而各异。根据行为方式标准,以行政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存在状态为依据,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系指具有消极动作的行政行为,如不履行法定义务等。(参见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274页。)有学者按照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认定为行政主体维持现有法律状态,或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为,如不予答复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等。(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79页。)有学者从行政程序方面的认定标准出发,认为,行政不作为即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参见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载于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15页。)根据这一观点,行政不作为的基本特征为违法性,即从法律后果上来说,行政作为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的,而行政不作为则只能是违法的。笔者认为,应当完全按照行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形式来划分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只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消极的未有意思表示或未实施行政行为,即可视为行政不作为。

一、违法的行政不作为

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可以构成行政侵权。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此定义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

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的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有学者认为,作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前提的义务是行政作为义务,它是法律义务,而且这种义务是现实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一种泛泛的、抽象的法律义务。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五个方面:第一,法律直接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这种法律正面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只能来自狭义的义务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或授权性法律规范都不能正面体现行政作为义务。第二,法律间接体现的行政作为义务。所有授权性法律规范均隐含相应的行政职责,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行政作为义务。另外,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规范也隐含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从而包容着行政作为义务。第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第四,先行行为引起的行政作为义务。它指由于行政主体先前实施的行为,使相对人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行政主体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作为义务。第五,合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行政主体因订立行政合同所产生的作为义务。(参见朱新力:《行政不作为违法之国家赔偿责任》,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上述五个方面的行政作为义务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其精髓是义务法定。因为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其义务即是其职责,而行政主体的职责必须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这是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相对于行政法责任,如果行政职责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行政主体就不能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然后,现实中行政主体职责因行政行为形式的不同而变化多样,如行政附随义务即是先行行为引起的行政作为义务,从表现上看,只是因行政行为的发生而随机产生的另外一种义务。但实质上这一附随义务也是存在着法律依据的,也就是必须以先行行政行为的法定作为义务为根据。又如行政契约的作为义务。从表面上看,契约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当然合同的义务也是双方约定的结果。但行政契约的最高原则不是意思自治而是法治原则,这与民事契约有本质的区别。也就是说,行政契约的成立,是以行政主体法定职责为根据和内容,行政契约的订立过程也是就行政主体以职责范围的内容向行政对方发出要约,而相对方据此决定是否作出承诺。可见,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不是合同主体双方约定的结果,而是先定于行政主体法定职责而存在。因此,尽管形式各异,行政作为义务贯彻的仍然是义务法定原则。

其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除此以外,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可否视为行政不作为。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的职责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就应严格依法履行,而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条件;然而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职责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对方权益的保护,存在着相对方未请求行政主体也知悉的可能,此时,相对方是否提出申请,不影响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法定义务的履行。如当某公民遭受歹徒抢劫时被治安民警看见,此时,即使该公民未向该民警申请保护,该民警也应当履行保护职责。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对方不申请,行政主体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职责。此时,相对方是否申请决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成立。因此,不能在原则意义上将相对方的申请一般地作为行政不作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行政不作为的侵权

从理论上,行政不作为可以构成行政侵权,并应当承担行政侵权责任。但是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中,并未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造成相对方损害的行政赔偿责任。由于行政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法律规定,在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可否构成行政侵权责任便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法律规定看,《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完全排除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赔偿责任。可以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了行政不作为违法。从立法原则可以推定,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导致行政侵权的重要的行为方式,不应当也不可能将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排除于行政侵权责任之外。确认违法的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责任,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体系。如果对行政不作为侵权行为不给予否定评价,不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的话,就会出现有违法行为,而无有力监督;有实际损害,而无有效救济的现象。如果将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排除于行政侵权责任的范围以外,无异于纵容行政主体可以任意的不履行职责。但《国家赔偿法》未明文规定,不得不说是其立法上的疏漏,当然国家赔偿法立法的缺失,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加以弥补。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这一司法解释虽然针对公安机关,但一定程度地弥补了《国家赔偿法》立法上的不足。从国外情况看,凡是建立了行政赔偿制度的国家,没有完全排除不作为违法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如根据美国的《联邦侵权赔偿法》规定,美国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不仅及于政府官员的违法作为行为,而且包括其不作为行为。例如,在公共场所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警察在场不加制止,警察局对其造成的伤害或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的基本区别在于,其不具有行为的实在性。从某种角度说,行政不作为只是法律上拟制的行政行为的存在。因此,对违法的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追究,也应当有别于普通的行政行为的侵权责任。关于行政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与行政行为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根本区别在于:由于行政作为有合法与违法之分,行政作为的侵权首先要认定行政作为的违法性质;而行政不作为只有违法一种情况,因而,对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只要确定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而没有必要分析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参见石佑启:《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遵循一般行政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原则性要求,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形式,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也表现为一定的特殊的规律性。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包括其工作人员、被行政主体委托的个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第二,行政不作为违法客观存在。第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失无法得到其他赔偿,如果已经得到赔偿,国家就不再承担赔偿义务。第四,行政不作为违法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际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参见王鉴辉:《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

上述对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特别是将“必须是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同“行政不作为违法客观存在”分别作为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两个要件,似乎属于同义重复。因此,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第一,行政不作为违法。一般行政侵权行为既包括违法也包括不适当,而行政不作为不存在不适当的问题,只存在违法的问题。这是由行政不作为这种行为的特殊形式所决定的。由于行政不作为是消极不作出某一行为,是法律上所拟制的一种行为形态,不具有具体的可感性和具像性。所以,对于行政不作为只有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不存在客观形态的事实判断。因此,只有行政不作为的违法侵权,而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不当侵权。第二,行政不作为已经造成了对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损害。这一损害只要是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即可要求行政赔偿,而不论这一损害是否可能获得其他方面救济。同行政作为一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偿也不应采用损益相抵的原则。行政相对方权益的损害程度决定着行政赔偿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的过程中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第三,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政不作为是由于行政主体不履行对相对人所负的作为义务而构成行政侵权的,因此它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就可以认为存在行政侵权的因果关系。对行政不作为引起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只要行政主体的义务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置的,而行政主体不履行义务并造成特定行政相对人损害,该行政主体不作为即构成行政侵权行为,它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这样认定行政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才有利于行政相对方权益,才有利于促使行政主体积极地履行法定职责。对行政不作为引起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不能简单从“外部条件”与“直接原因”来分析。(参见石佑启:《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探讨》,《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第四,应当具有对作为的行政职责的法律规定。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对作为的行政职责的不履行,如果没有法定的行政职责,就不会有行政不作为。在这一点上,违法的不作为与违法的作为是一致的。

三、抽象行政不作为的侵权

在行政不作为中,还有一种抽象行政不作为。所谓抽象行政不作为是指具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职权的行政机关,没有或者没有适时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没有对不适合现实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废止。行政不作为本身即具有虚拟性,抽象行政行为的不作为更具有隐蔽性。因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往往只是政府部门单方面的事,缺乏民众的广泛参与,因而,普通民众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往往知之甚少。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立法起草者、制定者,更多的是考虑如何扩大行政权的范围,强化相对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或者行政主体从部门利益出发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常常发生冲突,使得行政机关各部门之间法定职责不清,从而导致抽象行政不作为的大量发生。

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特别是入世以后,迫切要求对我国现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政府机关没有适时地履行立法职责,便是抽象行政不作为。不作为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也可以构成行政侵权呢?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立法的职责或者对现有的不适应现实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及时地进行调整,会对行政相对方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2003年3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美亭化工厂厂长杨春庭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书,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的行政不作为。这是我国公民首次以诉讼形式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美亭化工厂位于江宁区东山镇。2002年5月,杨春庭接到江宁区建设局下属部门-科学园发展公司的拆迁通知,双方就拆迁安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适用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终因分歧太大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杨春庭只好依法向区建设局提起行政裁决申请。同年7月31日,江宁区建设局依据1996年制定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裁决科学园发展公司给予美亭化工厂拆迁补偿安置费用135万余元。杨春庭表示不能接受,因为根据他委托南京华盛兴伟评估公司对自己被拆迁资产进行的评估,并参照2001年《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测算,补偿安置费应为447万元。两者相差三百多万元,原因是双方所依据的法规不同,因此补偿标准也就不一样。区建设局依据的暂行办法,是在1996年依据南京市的拆迁办法制定的。2000年3月,南京市已制定了新的拆迁办法,同时废止1996年的拆迁办法。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个月后,南京市据此再一次制定了新的拆迁办法并颁布实施,而江宁区政府却一直坚持延用7年前的暂行办法。由于南京市对旧的房屋拆迁办法进行了很大改动,两个文件(指南京市2001年的拆迁办法和江宁区的暂行办法)的差别很大,有关执行程序、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人的界定范围都有明显差距。制定暂行办法所依据的南京市1996年拆迁办法已废止了7年,江宁区的这个暂行办法是否还有存在的法律基础;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呢?有观点认为:南京市杨春庭的这个起诉,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是没有先例的。作为一级地方政府,根据上位法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是其法定职责。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政府不及时按上位法规修改规范性文件的懈怠行为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起诉。但起诉的不是政府的抽象行为,而是与其相关的行政行为-要求政府履行其法定职责,这完全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原则。(参见薛子进:《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载《法制日报》2003年3月25日。)应当说,这是一起典型的抽象行政不作为的侵权案件,但政府怠于适时地制定规范文件或者疏于及时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从而造成行政相对方法益损害的,政府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既然在法治国家保证法制的统一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那么,政府对抽象行政不作为肯定应当承担责任。但这一责任的性质是什么?笔者认为,这一责任首先是宪法责任,因为这是一种重大的违宪行为。这是政府对国家的责任。同时,对于行政相对方而言,政府如果由于行政抽象不作为致其损害,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我国正在处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转轨时期,且同时面临着经济全球化的巨大冲击,过去多如牛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大多已经陈旧,如何清理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目前紧迫任务。入世前后,国务院已经几次对其曾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而地方政府对其规章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尚未普遍开展。目前抽象行政不作为带来的社会矛盾异常尖锐,但遗憾的是,这一问题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由于抽象行政不作为本身具有隐蔽性,一般不会引起人们的关注。使现实中大量的抽象行政不作为得不到法律的追究,政府机关也对抽象行政不作为处之泰然。特别是在理论上,对抽象行政不作为责任问题缺乏深入研究,抽象行政不作为可否作为一种行政侵权行为,而作为行政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是什么?有些问题似乎至今尚未进入行政法学者的视野。

本着有侵权就有救济的法治理念,抽象行政不作为应纳入到行政救济范围。在法国,发生在行政立法领域中的行政不作为是可以受诉讼救济的,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立法者意图某个法律得到实施的时候,可以在法律或上级机关的条例中规定下级机关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法律或上级条例的执行。即使法律和上级条例没有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由于所担负的职务而必须制定某种条例才能有效地执行职务时,行政机关也有制定条例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主动制定必要的条例,否则,公民可以请求行政机关采取行动,并可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由于法律、上级条例的出现,而使下级行政机关某项既存的条例丧失继续存在的合法基础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法律和上级条例公布后2个月内,请求行政机关废除或修改不符合法律、上级条例的条例。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废除或修改不符合法律、上级条例的条例,否则就构成不作为,相对方可对此向法院起诉。第三,由于事实情况的重大变迁,因而使某项既存的条例丧失继续存在的合法基础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行政机关废除或修改丧失存在根据的条例,并可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向法院起诉。(参见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载 于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67—268页。)在我国,从理论上,应当允许受到抽象行政不作为侵害的行政相对方向国家请求赔偿。作为上述法律措施的前提,应首先将抽象行政不作为认定为行政侵权行为。但目前在我国确认抽象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还是有些不切实际,它有待于通过立法将行政立法责任的法治化、规范化,有待于行政法制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侵权论文文献 论文侵权行为案例篇4

老师问您点事之——论文检测

1.论文检测分为哪几个阶段呢?

答:论文检测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自愿付费检测阶段(只能检测一次)

时间:11月15日-11月25日

费用:每次50元(研究生学院不鼓励提前付费检测)

方式:采用电子邮件在线提交的方式,提交邮箱vinson211984@

第二个阶段为正式检测阶段

时间:11月26日-12月5日

费用:免费

方式:由二级学院(部)统一收齐后将论文电子最终稿上交研究生学院

2.检测率是如何界定的?

答:设正式检测阶段抄袭率为x

x>50%延期半年毕业

30%<x≤50%现期整改一次

x≤30%通过检测,合格论文

3.保密论文、暂不公开论文可以检测吗?

答:保密论文不能进行检测,因为一上网就泄密了,抄袭率由二级学院,导师来把关。暂不公开论文需要进行正常检测

4.检测结果有三种按哪种计算抄袭率呢?

答:检测结果分为三种:

1.检测总结果

2.去掉参考文献结果

3.去掉本人文献结果

设:抄袭别人文章的百分比为x

正常参考文献百分比为y

抄袭自己发表的论文文章的百分比为z

检测总结果为:x+y+z

去掉参考文献结果为:x+z

去掉本人文献结果为:x+y

为了实现公平和控制合理的引用率,我们以第三种结果为检测最终结果,即去掉本人文献结果

5.到底连续多少字才算抄袭呢?它类比了哪些数据库呢?

答:这个是中国知网开发的系统,研究生学院只是一个使用单位,具体技术问题是不清楚的,所以类似问题都无法解答

paper等网上类似的检测软件和我们检测的软件是一样的吗?它们的数据可以作为我们检测的依据吗?

答:是完全不同的,网上类似的检测软件只能作为一个参考,研究生学院将不会作为检测依据。

7.检测论文文件有什么要求吗?

答:为了统计方便,待检测论文word文件名应以姓名+学号+专业命名,word文件最好是2003及以下版本,2007版或wps曾出现过检测失败的情况,是2007版word文件的请自行转换一下。

由于检测人员很多,请大家尽可能的把图片全部删除,从而加快检测速度,避免上传失败,因为目前检测系统无法检测图片,且占用内存巨大。文件大小原则上没有限制,但以5m以内为宜。

8.检测结果如何拿到?

9.可以采用以下三种形式:

在线传送

2.邮箱回复

3.拿u盘到a515领取(请自觉将u盘查杀一遍病毒)

但建议大家尽量采用前两种形式,避免频繁使用u盘导致计算机中毒

10.检测结果是什么形式的呢?

答:检测结果为网页格式的文件,直接双击打开即可,红色字部分为抄袭部分,黄色字部分为部分抄袭篡改文字部分,大家应把整改的重点放在红色字部分,它是决定整体复制比的关键部分

11.如果我通过了盲审论文检测,还需要再次检测吗?

答:需要,我们最后还要进行一次全体最终检测,并以此作为论文通过的依据,但系统还是一个系统,如果不更改论文的话,检测数据不会有太大变化。

12.为什么我自己抄自己的小论文也出现引用字样呢,算不算抄袭率呢?

答:检测报告中出现:是否引用显示是,那就说明没有计算你抄的小论文,如果显示为否,就说明计算在内了,一般出现计算在内的情况,是因为你的小论文和大论文的作者没有一一对应,所以也计算抄袭率,一定要保证大小论文都是第一作者才能对应上信息,才能不算抄袭率。

13.引用图书、专著能检测出来吗?

答:由于现在绝大部分的图书都已上网,所以基本上图书、专著都能检测到

14.用特殊方法规避论文检测如何处理?

答:采用一票否绝制,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延期半年至一年处理,希望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严肃对待检测,就目前来看有以下几种违规方法:

1.将文字文本转换成图片

2.将未上网的小说加杂在论文中

3.正式论文稿与检测稿不是同一文件(我们会将最终检测版作为你提交论文的唯一依据)

再次强调一经发现有上述违规行为,将直接作延期毕业处理

侵权论文文献 论文侵权行为案例篇5

一、查重原理

1、知网学位论文检测为整篇上传,格式对检测结果可能会造成影响,需要将最终交稿格式提交检测,将影响降到最小,此影响为几十字的小段可能检测不出。对于3万字符以上文字较多的论文是可以忽略的。

对比数据库为: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专利全文数据库,个人比对库,其他比对库。部分书籍不在知网库,检测不到。

2、上传论文后,系统会自动检测该论文的章节信息,如果有自动生成的目录信息,那么系统会将论文按章节分段检测,否则会自动分段检测。

3、有部分同学反映说自己在段落中明明引用或者抄袭了其他文献的段落或句子,为什么没有检测出来,这是正常的。中国知网对该套检测系统的灵敏度设置了一个阀值,该阀值为5%,以段落计,低于5%的抄袭或引用是检测不出来的,这种情况常见于大段落中的小句或者小概念。举个例子:假如检测段落1有10000字,那么引用单篇文献500字以下,是不会被检测出来的。实际上这里也告诉同学们一个修改的方法,就是对段落抄袭千万不要选1篇文章来引用,尽可能多的选择多篇文献,1篇截取几句,这样是不会被检测出来的。

4、1篇论文的抄袭怎么才会被检测出来?知网论文检测的条件是连续13个字相似或抄袭都会被红字标注,但是必须满足3里面的前提条件:即你所引用或抄袭的a文献文字总和在你的各个检测段落中要达到5%。

二、快速通过论文查重的七大方法

方法一:外文文献翻译法

查阅研究领域外文文献,特别是高水平期刊的文献,比如science,nature,waterres等,将其中的理论讲解翻译成中文,放在自己的论文中。

优点:1、每个人语言习惯不同,翻译成的汉语必然不同。因此即使是同一段文字,不同人翻译了之后,也 不会出现抄袭的情况。2、外文文献的阅读,可以提升自身英语水平,拓展专业领域视野。

缺点:英文不好特别是专业英文不好的同学实施起来比较费劲。

方法二:变化措辞法

将别人论文里的文字,或按照意思重写,或变换句式结构,更改主被动语态,或更换关键词,或通过增减。当然如果却属于经典名句,还是按照经典的方法加以引用。

优点:1.将文字修改之后,按照知网程序和算法,只要不出现连续13个字重复,以及关键词的重复,就不会被标红。2.对论文的每字每句都了如指掌,烂熟于心,答辩时亦会如鱼得水。

缺点:逐字逐句的改,费时费力。

方法三:google等翻译工具翻译法

将别人论文里的文字,用google翻译成英文,再翻译回来,句式和结构就会发生改变,再自行修改下语病后,即可顺利躲过查重。

优点:方便快捷,可以一大段一大段的修改。

缺点:有时候需要多翻译几遍,必须先由中文翻译成英文,再翻译成阿尔及利亚语,再翻译成中文。

方法四:转换图片法

将别人论文里的文字,截成图片,放在自己的论文里。因为知网查重系统目前只能查文字,而不能查图片和表格,因此可以躲过查重。

优点:比google翻译法更加方便快捷。

缺点:用顺手了容易出现整页都是图片的情况,会影响整个论文的字数统计。方法五:插入文档法

将某些参考引用来的文字通过word文档的形式插入到论文中。

优点:此法比方法四更甚一筹,因为该方法日后还可以在所插入的文档里进行重新编辑,而图片转换法以后就不便于再修改了。

缺点:还没发现。

方法六:插入空格法

将文章中所有的字间插入空格,然后将空 格 字 间距调到最小。因为查重的根据是以词为基础的,空格切断了词语,自然略过了查重系统。

优点:从查重系统的原理出发,可靠性高。

缺点:工作量极大,课可以考虑通过宏完成,但宏的编制需要研究。

方法七:自己原创法

自己动手写论文,在写作时,要么不原文复制粘贴;要么正确的加上引用。优点:基本上绝对不会担心查重不通过,哪怕这个查重系统的阈值调的再低。缺点:如果说优缺点的话,就是写完1篇毕业论文,可能会死掉更多的脑细胞。呵呵。。

三、几个查重网站与软件

一般来讲,这个查重系统如果按照初衷来讲的话,只允许在答辩前又一次查重机会,这样会起到一个警示作用。但实际上,很多高校由于与中国知网的合作关系,每年都会有超过毕业生人数的查重次数。如此一来,每个毕业生可能会有1–n次不等的机会,学术不端系统也就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情化了。但对于那些执行严格的少数高校来说,在通过学校的查重

之前,自己尽量能够通过某种方式先查重一次。有需求就会有商机,下面介绍几个这样的网站,基本上是10元/万字。

查重网站:paperpass、copycheck、paper119

查重软件:rost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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