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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报名考试诚信承诺书精编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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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考试诚信承诺书【第一篇】

本人郑重承诺:

1、本人网上填报得信息、所提供得报名材料及享受政策性照顾得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由于网上报名漏报、错报信息而又未在信息确认时提出更正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得,所产生得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2、认真学习《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得有关内容,在考试中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相关规定。若有违规行为,愿接受处理。

3、网上报名学历审核不通过时,本人将到学历管理部门进行学历认证,并于11月20日前向当地市招办提供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未提供,愿接受取消报考或录取资格处理。

4、享受苏区县、山区县(市)、贫困县照顾政策得考生须在苏区县、山区县(市)、贫困县报考,以现场确认提供得二代正式身份证进行认定。持异地二代正式居民身份证在苏区县、山区县(市)、贫困县报考,且需享受照顾政策得,必须提供其在当地工作单位开具得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须提供其相应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其中一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特此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应处理,违规事实记入本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承诺人:xx

日期:xx

诚信考试报名承诺书【第二篇】

我是报名参加20xx年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我已阅读并知悉了《医师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xx〕32号)等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经认真考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一、保证报名时按要求提交的报考信息和证件真实、完整、准确。

二、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三、保证在考试过程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四、同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医师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和《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所做的修改。

五、如违反上述承诺,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xx〕32号),自愿接受处罚,并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签名:

20xx年x月x日。

诚信考试报名承诺书【第三篇】

我是一名参加20xx年xx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我已了解我省招生相关政策、规定及招生进程中考生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并阅读了《考生须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法规,经认真考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1.保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考时提供的所有信息及证件资料准确、真实、有效,不弄虚作假。如有任何虚假信息,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在考试招生过程中,自觉服从招生考试部门的`安排与管理,主动接受考试入场安全检查,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考试舞弊,诚信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生守则。如有违反,愿意接受有关部门做出的相应处罚。

3.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所有志愿,并对自己填报的志愿负责。承担因志愿填报错误和按志愿录取后未报到造成的后果。

承诺人:(签名)。

日期:

四川2017高考艺术体育类招生考生报名考试诚信承诺书【第四篇】

我报名所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民族等所有信息和相关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参加体检时我将提供真实的既往病史等信息;如果申请享受录取政策照顾,我将提供客观、翔实、准确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我将主动阅读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在考试前公布的专业考试《考场规则》和《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考考试规则》,愿意在考试中严格遵守。

如果在考试中有违规违纪及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我自愿接受和服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相关法规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姓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考生号:____________。

2016年10月日。

诚信考试报名承诺书【第五篇】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实现自我价值的基本条件。为了增强自身的诚信意识,提高诚信素质,树立大学生的良好诚信形象,努力使自己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诚信人才,争做一名合格的道德公民。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我们庄严地做出如下承诺:

一、考生必须按时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把本人考试证或学生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验核。考试开始后15分钟仍未进入考场或考试进行中擅自离开考场者,作自动放弃考试论处。

二、考生进入考场后,应保持肃静,不得随意走动。有问题时,应向监考教师举手示意。有特殊情况,要离开考场时,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

三、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不将纸张、书、书包和通信工具等物品带入考场。

四、答卷必须独立完成,严禁相互讨论、抄袭等。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勒令其退出考场,并报告有关部门,该考生本次本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录,注明“作弊”字样,不予正常补考,并视情节严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考生所有答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本人承诺:不请他人代理,在考试过程中严于律己,自觉遵守以上考试规则,诚信考试。

同学们,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塑诚信人生,共筑诚信校园。

承诺人:

日期:

考试报名诚信承诺书【第六篇】

我已仔细阅读《xx县20xx年第一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xx县公开招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及条件况一览表》、《xx县公开招聘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及条件一览表》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对照自身情况,符合报考条件。我郑重承诺如下:

本人所填写(提供)的个人基本情况、学历、专业等各类报考信息均真实有效。本人自觉遵守招聘的各项规定,诚实守信,严守纪律,认真履行报考人员的义务。

对因个人报名填写信息和本人真实情况不一致造成资格审查不合格,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真实,所学专业和应聘岗位专业要求不相符,不属于《简章》招聘范围或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等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责任。同时接受《简章》规定的“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恶意注册干扰正常报名秩序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本次招聘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报考xx县机关事业单位。”

承诺人:

日期:

四川2017高考艺术体育类招生考生报名考试诚信承诺书【第七篇】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诚信考试报名承诺书【第八篇】

我是xxx中学学生,在学校的各类考试中,本人作如下郑重承诺:

1、我已认真阅读了《诚信考试承诺条款》,我对以下内容知晓、认可,并在考试过程中自觉遵守。

2、保证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所填写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

3、自觉维护考纪考风,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学校处理。

承诺人:

日期: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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