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抗菌药物管理的依据是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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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管理的依据是篇1
xxx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卫计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黄卫生计生办通〔2018〕62 号)文件要求,我院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了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等相关制度。
二、临床科室都签订了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责任状。责任状经院长和科主任双方签字生效,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目录,严格限定抗菌药物品种数为35种,并严格执行“一品两规”,头霉素类2 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1个品规,注射剂型7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1个品规,氟喹诺酮类口服剂型1个品规,注射剂型2 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1个品种,均符合相关规定。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要而临时使用医院采购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严格按临时采购程序进行。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讨论通过后,由药剂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经严格控制,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次数未超过5次。
四、进一步落实了我院《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制度》。医务部定期对医师和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落实到每名医师。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落实到每名药师。
五、继续严格管理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碳青霉烯类及替加环素(我院只有亚胺培南/西司他丁)严格专档管理。
六、进一步落实了我院《抗菌药物处方医嘱点评考核制度》。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具体负责抗菌药物处方、医嘱点评工作,对不合理用药问题在医疗质量会议上进行通报。药剂科每季度编写一期药讯,公示全院各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
以上情况均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2017年我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为%,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为%,抗菌药物使用强度为。经医院严格管理,有效干预,2018年1-6月我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为%,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为%,抗菌药物使用强度为,各项指标均有所下降。
xxx医院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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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管理的依据是篇2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
(一)抗菌药物的应用及管理
1、医院药剂科及院感染科负责抗感染药物应用率的监测统计,并定期向全院公布。
2、负责全院抗菌药物应用的指导、咨询工作。
3、检验科和药剂科定期(每年1~2次)公布主要致病菌及其药敏试验结果,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提供依据。
4、临床医师应严格掌握适应证,合理选用药物。
5、护士应根据各种抗感染药物的药理作用、配伍禁忌和配制要求,准确执行医嘱,并观察患者用药后的反应,配合医师做好治疗。
6、医师在临床使用抗菌药物与本原则有冲突时,应在病程日志上注明原因。
7、药剂科对于细菌耐药性高的抗生素有权提出暂停使用的建议。
8、药剂科负责全院医护人员的有关知识的培训。
9、患者需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高一级抗生素时,需由上级医师签字方可使用。
(二)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指导原则
尽管有越来越多的强有力的抗生素问世,感染依然是治疗面临的重大难题之一,合理化、规范化利用抗生素,对延缓耐药细菌快速增长,延长抗生素的有效使用期限,减少术后并发症,肠道菌群失调及双重感染等有着深远的意义,在这一点上医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规定以下原则:
1、病毒性疾病不使用抗菌药物。
2、发热原因不明,且无其他可疑感染指征者,不宜使用抗菌药物。病情严重且细菌感染可能性大者,可针对性地选用抗菌药物,但要避免盲目使用广谱抗菌药物,在此期间要密切注意病情变化,一旦明确为非细菌性感染应立即停用抗菌药物。
3、凡细菌感染的病例,应尽可能在使用抗菌药物前多次按操作规程采集标本(血、痰、尿、脓、咽拭子等)进行体外药敏试验,根据细菌学结果,必须结合临床,选用敏感性抗菌药物或对原来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必要的调整。
4、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应有更严格的指征。一般适用于一种扰菌药物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包括败血症、细菌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等)、混合感染、难治性感染、二重感染以及需长期用药而细菌又容易产生耐药的病例,以两联为宜。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应能达到协同或相加的疗效,减少毒性,防止或延缓耐药菌株产生的目的。严格禁止无根据地随意联合用药。
5、外用抗菌药物尽量不用青霉素、头孢菌素,慎重使用氨基糖苷类抗菌药物,对眼科、耳鼻咽喉科、外科、妇产科及皮肤科使用的外用抗菌药物种类应严格管理,避免滥用。
6、细菌性感染疾病,经抗菌药物治疗体温正常,症状好转3~4天即可停用抗菌药物,但败血症、骨髓炎、细菌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及结核病等可视情况决定。
7、明确诊断的急性感染在使用抗菌药物72小时后,临床效果不明显或病情加重者,应从多方面分析原因,确属抗菌药物使用问题的,应调整剂量、给药途径或改换其他敏感性药物。
8、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预防使用:
(1)禁止无针对性应用广谱抗菌药物作为预防感染的手段。(2)无感染根据的昏迷、脑血管意外、心血管疾病、非感染性休克、恶性肿瘤、糖尿病,不应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
(3)各类清洁手术,患者可于术前30分钟使用抗菌药物,有内置物可按专业规定标准实施。术中、术后抗菌药物使用视病情而定。i类切口手术前后使用时间≤72小时。
9、注意给药途径、方法、剂量。血药浓度及组织部位的浓度分配。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该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
1、抗菌药物选用原则
(1)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
(2)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局部感染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2、抗菌药物处方权的获得及处方权限
医务科按规定的培训内容对我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知识的培训。
(1)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3)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应当经我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定的会诊人员会诊同意签字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丰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抗菌药物专业的临床药师担任。(4)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并应做好相关记录。
3、临床各科室应根据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科室的分级管理措施,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医师。
(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根据卫生部公布的目录制定。附后。
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处方权限准入制度
(一)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知识的规范化培训
1、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和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
2、具有处方权限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与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3)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4)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二)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制度与程序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我院执业的,经抗菌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务科按照分线分级管理规定授予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2、职称晋升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的调整,医师自己提出申请,由所在科室根据其业务水平、工作情况,签署考核是否同意的意见后报医务科。
3、医师的抗菌药物使用处方权限由 医务科以文件形式通知执行。
4、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由医务科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7)调离原执业岗位的。(三)考核管理
1、医务科负责对全院医师进行培训组织,负责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处方权限的考核准入与临床抗菌药物应用监督管理;
2、药剂科要严格按照医师分线使用权限进行处方调剂、监督;
3、医务科(质控小组)负责情况通报并纳入当月科室的考核。
围手术期预防应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医院暂时不开展手术)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制度(医院不具备监测条件、日常属
于经验性用药制度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
(一)抗菌药物使用应符合卫生部制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本院制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
(二)严格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
(三)药事委员会每个季度应对本院消耗金额前十位的药品进行合理用药监控评价,并作好记录,监控记录在医院内公布。
(四)药事管理委员会对用量明显增加的品种,应在药讯上提出警示。特殊情况如,新进入的药品使用未满三个月的、药品价格调整引起的用量变化、特殊原因引起的病人数变化等除外。
(五)对门诊抗菌药物使用超过20%的、住院部超过50%的要及时干预。
本院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 监控记录在医院内公布。培训计划、内容 培训记录
每个季度检查及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记录 培训现场照片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申请、申批表表 抗菌药物培训资料、考试题 处方权留样表
抗菌药物管理的依据是篇3
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秦皇岛市第一医院开展合理用药工作总结
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的重要保障。我院自2005年开始了以抗菌药物为主线的合理用药工作,经过几年不断的摸索与实践,目前已形成了一种长效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1.医院成立了抗菌药物合理用药管理小组及专家评议组。管理小组由药学部、医务部、纪检科、感染科、质控科、护理部等职能科室人员组成,负责合理用药的指导工作;专家评议组成员包括药学部、院感科、细菌室和临床科室专家等,负责定期对合理用药问题进行讨论及权威性评议。根据今年卫生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医院又成立了抗菌药物合理用药领导小组、共组小组及三个督导检查组。
2.成立了临床药学科。为了更好地开展合理用药工作,我院借鉴其他先进医院的经验,于2010年在药学部下成立了临床药学科,科室目前有人员5人,其中主任药师2名,副主任药师2名,药师1人,学历构成为博士1人,硕士2人,本科2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临床药学科作为相对独立的药学部的二级科室,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合理用药的日常管理工作及药学部质量管理工作。临床药学科的成立,使工作职责更加明确,明显提高了管理的效果。
二、建章立制,努力构建促进合理用药的长效机制:
医院建立了一系列合理用药相关的管理制度,并根据卫生部要求及医院的发展随时修订。如《处方点评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2005年、2009年)、《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规定》(2008版)、(2010版),《抗菌药物分级目录》(第1-5版)、《清洁手术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规范》(2011年)、《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暂行方案》等,为落实合理用药管理的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
三、加强教育培训,营造合理用药的良好氛围
医院一直重视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采取外请专家举办讲座、本院专 1
家进行小讲座及下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要求所有不值班的临床医师必须参加学习,由主管院长亲自主持会议并监督考勤,大大加强了临床科室对合理用药工作的重视程度。临床药学科人员负责在全院的医师培训及新职工的岗前培训中,对我院抗菌药物、处方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等有关规定进行宣教,并走向临床科室进行针对性的专题小讲座。今年将抗菌药物使用的知识培训增加到每月一次,每个相同内容授课三次,并在授课后进行考试,进一步强化了全员培训的目的。
四、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多种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1.药师进临床:
2010年我院正式开展药师进临床工作,现有3名专职临床药师,分别在肾内科、消化内科、肿瘤科跟随医师查房,面对面地为医生护士和病人提供用药服务。
2.处方点评:
此项工作是我们最早开展的一项工作,从开始时的每月100张到目前的每月抽查门、急诊处方450张,对处方进行全面的分析点评,其中重点是抗菌药物的临床使用,并提交一份分析报告,上交医务科、主管院长,由医务科在每月的《医疗质量分析报告》上予以公示,并记入临床科室的医疗质量考核体系中。
3.抗菌药物的专项管理:
①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控及超常预警:每月提交一份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用量、用药金额及用药频度排序前10位抗菌药物,用量前10位科室及医师,出现超常使用的品种及使用超常药品的科室及医师的用药流向分析。
②终末病历分析:每月按约10%的比例抽取住院病历,对其中使用抗菌药物的病历进行分析,参考卫生部监测网的方法,从适应症、病原学检查、药品选择、用法用量、更换药品、联合用药、用药疗程、围手术期用药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价,提交一份合理用药分析报告,在全院医疗质量分析会上进行通报,并将病历中抗菌药物使用的整体情况及存在的主要不合理用药情况,以科室联系卡的形式反馈给各临床科室。
4.药品用量动态监控:
每月将全院抗菌药物用量、用药金额进行排序,对前10位的注射剂型抗菌药物,规定全院月用量波动幅度>30%,单品种科室用量波动幅度>50%、单种个人用量波动幅度>100%,为“警戒线”。监控中如发现有超过“警戒线”的药品、科室及医师,提出预警。
5.开展多种形式的用药督导工作:
临床药学科每月进行全院的日常督导,根据日常督导结果,我们先后采取对不合理用药病历的当事医师及主任进行当面质询、专家督导组对重点科室进行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督导工作。
五、强化监督管理,深化合理用药工作
为了保证合理用药的长效化,我们对出现不合理用药的情况,分医师、科室及药品经销商三个层面进行督导改进,对临床科室及医师主要采取公示、上交整改报告、全院内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止处方权、不能参加先进集体(个人)评选等处罚。对药品经销商主要采取由医院纪检部门进行口头警告、限量采购或降价、记录不诚信记录、取消新药引进资格直至取消药品购销合同等处理。
六、取得的成效
1.提高了合理用药水平,有效地控制了滥用现象:
通过持续的监督管理,用药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目前我院住院抗菌药物用药金额构成比、住院患者抗菌药物用药强度、抗菌药物使用率、ⅰ类切口预防用药比例均明显下降;病原学送检率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30%以上,术后用药时间明显缩短,预防用药单剂量也明显下降。
2.强化了医师合理用药的意识
经过强有力的干预,我院医师抗菌药物应用观念有了明显的转变,从不规范、不自觉逐步提升到规范自觉的行为,合理用药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全院形成了合理用药的良好氛围。
3.促进了临床用药安全
经过持续的工作,临床上一些不恰当的用药方法得到了改善,如将短半衰期抗菌药物由一日量一次给予改为了每日2-3次用药,在全院范围内统一了头孢菌素类过敏试验的方法,强调对抗菌药物药物热的重视,限制
高剂量用药等,规避了临床用药风险。
目前,医院合理用药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在今后的工作中,医院将进一步完善抗菌药物使用规范,尝试开展针对病种制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加大对抗菌药物的奖惩力度,对积极配合医院开展合理用药工作的科室及个人予以及奖励,对表现不好的科室及个人予以相应的处罚。我们深切的体会到,要真正实现合理用药的长效机制,信息化手段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医院正在致力开发合理用药监控程序,通过技术手段对医师用药实施更有效的监控。医院将进一步完善合理用药工作的各项制度,努力提高合理用药应用与管理水平,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的目标。
秦皇岛市第一医院王娜
2011-11-1
抗菌药物管理的依据是篇4
铜陵县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考核奖惩制度
按照《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效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提高,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铜陵县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从通知之日起开始施行,以往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考核:
一、各临床科室每月结合本科室的医嘱和处方点评,组织对本科室内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进行总体自查考核,考核结果有分析、评价,找出存在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
二、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考核工作,由院感科、药剂科、医务科和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组等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共同完成。
三、各部门要根据《2013年铜陵县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中的责任分工,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次月十日前报医务科,医务科负责汇总后报给核算室对线奖惩。
(二)奖惩
一、临床科室每月没有进行医嘱和处方点评和对本科室内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进行总体自查考核,考核结果没有分析、评价,制定整改措施的,扣除科主任当月津贴。
一、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按该抗菌药物的处方的金额予以2倍处罚;经查实医师存有滥用抗菌药物行为的,按该抗菌药物的处方的金额予以5-10倍处罚。
二、根据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的使用率指标,抗菌药物使用率每升高1个百分点,予以责任科室以50元为基数累计处罚。
三、使用三线药物、联合三种抗菌药物用药及以上而没有药敏检测报告,或未经科主任批准的,责任人按200-500元/每例次处罚;科负责人在没有药敏监测依据的情况下批准使用三线药物的,审批者也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没有依据更换抗菌药物及病历中没记载使用理由的,责任人按100元/每例次处罚。
五、门、急诊患者使用抗菌药物,经治医师在处方上不注明诊断或与门诊病历记载不符的,责任人按50元/每例次处罚。当月累计超过10张,累计按处方抗菌药物的金额予以等额处罚。
六、药师不认真审核处方,不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予以登记的,责任人按处方50元处罚,当月累计超过10张,累计按处方抗菌药物总额的10%予以处罚。
七、经核查,对存在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或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累计达三次的医师提出警告、诫勉谈话,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三个月,恢复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一年。
八、根据各临床科室ⅰ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及病原学检测送检率指标,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每升高1个百分点、病原学检测送检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予以责任科室以50元为基数累计处罚。
九、为了鼓励各级医护人员合理规范使用和管理抗菌药物,医院将当月处罚金所得全部作为抗菌药物使用和管理取得良好成绩的科室奖励金。抗菌药物使用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以50元为基数累计,予以当事科室1-3倍的奖励;病原学检测送检每上升1个百分点以50元为基数累计,予以当事科室1-3倍的奖励。
十、凡在抗菌药物使用和管理中因销售商介入,导致药品使用混乱或经检测分析出耐药性和临床无疗效的抗菌药物,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予以淘汰。
十一、临床常见不合使用抗菌药物有以下现象:
1、指征不严;
2、未按分级或分线使用;
3、预防用药不合理;
4、药物剂量、疗程、给药途径不合理;
5、联合用药不合理;
6、调整用药不及时、无记录或记录不全;
7、不良反应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
8、不参照药敏用药或能送检而不送;
9、无理由单张处方超过限量。上述不合理现象每查实1例扣罚责任医师50元,以医务科、药剂科、感染科、护理部等科室检查统计数据为准。
十二、医务人员违反抗菌药物相关规定,侵害患者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所增加的医药费由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承担。同一内发生2次或2次以上严重违规行为的,停止责任人处方权3至6个月。
抗菌药物管理的依据是篇5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9〕38号)精神,要求医疗机构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原则和卫办医发〔2009〕38号)的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
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发感染。
三、督导、考核办法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及医务科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二)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三)检查、考核办法:定期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包括外科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1、门诊、急诊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患者基本情况书写,包括年龄、性别、诊断;
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用药等。
2、住院病人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1)抗菌药物开始使用、停止使用、更换品种和超越说明书范围使用时是否分析说明理由,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2)抗菌药物使用必须符合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当越级使用时,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使用或履行相应的手续,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
(3)抗菌药物联用或局部应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4)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是否做病原学检测及药敏试验,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对于无法送检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记录上说明理由。
(四)对违规滥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降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直至停止处方权。
分类 一线抗菌药物 二线抗菌药物 三级抗菌药物 青霉素类 青霉素、青霉素v钾、苯唑西林、氯唑西林、氨苄青霉素、卞星青霉素、呋布西林、阿莫西林、美洛西林、奈夫西林
美罗培南 头孢菌素类 头孢氨苄、头孢替安、头孢羟氨苄、头孢西丁、头孢唑啉、头孢拉定、头孢克洛、头孢呋辛、头孢匹胺、头孢硫脒 头孢丙烯、头孢曲松、头孢克肟、头孢米诺、头孢他啶、头孢地尼、头孢拉氧、头孢替唑、头孢美唑、头孢噻肟、头孢哌酮、头孢孟多 头孢匹罗、头孢吡肟、头孢唑南 其他b-内酰胺类酶抑制剂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阿莫西林舒巴坦 头孢哌酮舒巴坦、派拉西林舒巴坦、头孢哌酮他唑巴坦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氨基糖苷类 丁胺卡那、庆大霉素、阿米卡星、链霉素 奈替米星、妥布霉素、依替米星、大观霉素、异帕米星
酰胺类
氯霉素
糖肽类
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 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琥乙红霉素、吉他霉素、乙酰吉他霉素、罗红霉素、克拉霉素、阿奇霉素
四环素 四环素、多西环素 米诺环素
磺胺类 磺胺甲恶唑、甲氧苄啶
喹诺酮类 环丙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左氧氟沙星 氟罗沙星、依诺沙星、洛美沙星、加替沙星、司帕沙星、莫西沙星 帕珠沙星 呋喃类 呋喃妥因、呋喃唑酮
抗真菌药 制霉菌素、克霉唑、联苯苄唑、特比奈酚、酮康唑、氟胞嘧啶 氟康唑、咪康唑 伊曲康唑、两性霉素b 硝咪唑类 甲硝唑、苯酰甲硝唑、替硝唑 奥硝唑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
用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十九条
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经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感染患者的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
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第二十六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其他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调剂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
(四)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二十九条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三十条
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天用量。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当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内,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第二十条 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进行处方、医嘱点评,并将点评结果纳入医院评审评价指标体系,和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九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 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
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进行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负责人任用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混乱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或者奖金分配挂钩的,或者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将效考核依据。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医师提出警告、限止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止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四十四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第四十五条
药师连续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抗菌药物的;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促销活动的监管,对违规促销的企业和抗菌药物,应当及时采取警告、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企业购入抗菌药物的;
(三)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给患者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四十九条
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形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四)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条
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形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四)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
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 7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