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集体年度总结报告 集体户外年度活动总结【精编4篇】
总结过去一年工作成果与不足,明确未来发展方向,强化团队协作,提升整体效率,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展望新目标,持续创新与进步。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优秀范文“集体年度总结报告”,希望您喜欢。
集体年度总结报告【第一篇】
感控科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质量考核表》定期在院内(包括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自查。现对本季度院感工作情况作出总结,如下。
1、明确医院感染管理由医务科负责。医院招聘1名执业医师作为院感专责人员,最近参加了广东省医院协会举办的《广东省医院感染基本理论及实用技能岗位培训班暨20xx年医院感染管理岭南春季论坛》,经考试合格领取了医院感染管理岗位培训证书。
2、重新调整医院感染管理组织,进一步明确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院感专责人员和各科室院感管理小组的职责;明确各职能科室,包括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药剂科、检验科和防保科的职责。
3、制定医院感染管理质量考核表,每周对各科医院感染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1、自查情况
(1)组织机构建设。综合科落实比较好,已作出本科室控制医院感染工作计划与职责分工。
(2)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与操作规程。手术室的无菌观念较强。门急诊、综合科、妇产科普遍存在棉签开封后未标注开启日期、酒精、碘伏、生理盐水未标注开启日期,过期未作更换等问题,但经过自查反馈后,都得到改正。医护人员及保洁公司清洁人员未穿隔离衣、戴口罩、帽子进入产房的问题,经妇产科科主任及护士长的督促和教育,均得到较好的解决。
(3)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方面。各个科室治疗车上均配备有速干手消毒剂,落实一人一针一管一带一洗手制度。各治疗室、换药室等每日紫外线消毒2次、每2周用95%酒精擦拭,记录完善。
(4)消毒效果监测。各科室均符合要求,使用中含氯消毒剂每天进行浓度监测并有记录,使用中戊二醛灭菌剂每周进行浓度监测并有记录。
(5)医疗废物管理。防保科、妇产科、门急诊的生活垃圾桶内混有医疗垃圾,经自查反馈后,已改正。
2、住院病例监测
已监测45份住院病例,其中综合内科16份、综合外科9份、妇产科20份,未发现院感漏报。
3、院感病例个案调查
本季度发生4例感院感病例,其中妇产科1例,综合内科3例,均为呼吸道感染。医务科院感专职人员立即开展个案调查,核实情况。
4、医务人员职业暴露
本季度发生3起医务人员暴露,其中综合科2名护士、防保科1名护士。医务科已对职业暴露人员做出相应的处理,做好个案调查登记,并追踪监测。
5、院感培训
做到每季度培训一次。
6、医疗垃圾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各科室均做好医疗垃圾的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存放较整齐,无污、血水外流;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医疗废物有交接记录。医疗废物运出后,能及时对暂存间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7、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供应室工作间干净整洁,有紫外线消毒记录及擦拭记录,记录规范。每一锅高温蒸汽灭菌都有记录,并有试纸监测。
1、门急诊、妇产科、儿保科均未作出本科室院感小组人员的分工及院感小组工作计划。
建议:未做出院感小组的职责、明确分工、制定出工作计划的科室,请尽快落实。
2、各科室有时会出现棉签、酒精、碘伏、生理盐水未标注开启日期,过期未作更换的情况。
建议:各科室应随时注意棉签、酒精、碘伏、生理盐水是否标注开启日期,过期的是否已作更换。
3、医疗垃圾包装物、容器上无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特别说明等。
建议:医疗垃圾包装物、容器上应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特别说明等。
4、盛装的医疗废物超过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不够紧实、严密。
建议:盛装的医疗废物不要超过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应紧实、严密。
5、各科室未能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未能做到合理应用,按指征用药。医务科对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监管不到位。
建议:各科室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做到合理应用,按指征用药。医务科应加大对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监管力度。
6、每月的环境监测未有很好地落实。
集体年度总结报告【第二篇】
感谢幼儿园组织的这次活动,给了我这样一个机会,抽出时间带着孩子去他没去过的地方游玩,体验他没接触过的事物,这就是最珍贵的时刻,给孩子带来欢乐的时光和心灵上的满足,这是多少钱也买不来的!通过这次旅游,我也看到了儿子的成长,儿子的进步。已经出乎我所料,他比我想象的更坚强,适应力更强!天热、人多、路远。我都累得不行,儿子和他的小伙伴拉着手,兴致勃勃的一路小跑,大概一下子看到好多见过与没见过的动物,既好奇又高兴,心中的喜悦,全显示在脸上。儿子兴奋的是看到了一群熟知,但从未近距离接触过的小动物,有机灵的猴子,凶猛的老虎,温顺的长颈鹿。美丽的孔雀,憨厚的小熊,还有可爱的羊驼等。儿子很好奇地问我这是什么,那是什么。我耐心的一一地把我知道的告诉他,不知道的赶紧找牌子的介绍。孩子的世界总有那么多的问题,那么多的为什么,真是书到用时方恨少。所以为了孩子,充实自己,丰富自己,完善自己。你越优秀,孩子就会越自信。争做孩子心目中的偶像,让他崇拜你,你也就成功了一大半。连续几个小时的行走,虽然很累,但我孩子坚持陪他度过每一分钟,因为这是一种幸福的疲倦。
回来的路上,儿子在怀里睡得香香的,搂着儿子,抚摸着儿子的额头。此刻,我是幸福的。我想所有的家长都一样,这一刻他们忘记了自己的疲倦,只为自己的孩子过得开心快乐,这就是父母无私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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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年度总结报告【第三篇】
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怎样写出一份汇报总结,以下由阿拉文库提供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年度总结相关阅读。
为更好地加强农村财务及资产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农村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和谐发展,按上级政府开展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合格要求,回顾前一段工作,作如下工作总结:
1、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通过修订补充,完善了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村帐镇代理制度,集体资产台帐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监管制度,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制度,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电算化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使农村财务管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2、加强规章制度宣传、学习,确保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广大农村干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掌握,熟识农村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
3、检查督促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
1、规范财务工作流程,当业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村会计审核并登记现金,日记账,月末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签字盖章,经镇农经部门审核,交代理记账员记账。
2、规范帐务处理,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帐务处理,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手续齐全、用途清楚前提下,账务处理达到规范,明细、清晰,同时全面实行电算化操作管理。
1、民主理财有效。对重大的村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和五件实事的`实施等,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村民代表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每月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做好理财工作,对理财中涉及的有关内容及时向经办人提出,并在活动记载簿中详细记载每次的理财过程。
四、有效管理债权债务公开方面
1、努力化解村级债务,我村严格执行新增债务申报制度,严格控制随意借贷举债,控制债务规模。目前,全村无新的不良债务的发生,能保持在零债务的水平。
2、规范票据管理,村级组织在收款时统一使用省级农经部门监制的结算凭证,实行票据领用,使用登记,核销制度,杜绝了收款不入帐现象,确保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使干群关系更加密切融洽,有力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集体年度总结报告【第四篇】
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巩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民主管理、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第四条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财务计划;进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金和资产;指导、监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做好收益分配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经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管理村集体财务的具体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制定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三)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
(五)管理村有乡存的资金;
(六)受财政部门的委托对村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职称评定和任职资格审查;
(七)检查纠正违反村集体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村集体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村集体财务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编制财务计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十一条财务计划应当经乡农经管理机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
年度财务计划需要作部分变更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村实际情况组织收入。其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原有积累;
(二)发包收入;
(三)直接经营收入;
(四)资产、设施租赁收入;
(五)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收入;
(六)国家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收入;
(七)变卖集体财产收入;
(八)国家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
(九)借入资金;
(十)外来投资;
(十一)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应当实行帐、款分管;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各项收款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并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无据收款。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资金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实行村有乡存,由乡农经管理机构代管,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代管资金。乡农经管理机构对代管的资金可以在金融机构专户储存,并保证及时支付。村留有一定数额的备用现金,其数额由乡农经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各村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开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制度审批。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支出现金,应当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存入银行款项的帐目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当由会计员、出纳员分别保管。会计员应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帐目,出纳员按月填写现金、存款交接单。
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资金、有价证券应当详细记载并纳入会计帐内核算,由出纳员保管或者委托银行代管,其他人员不得存放。
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用村集体所有的资金、有价证券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各种应付款项应当按期支付;对各种欠款应当按期收回,逾期欠款有合同约定的,从合同约定,无合同约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资金占用费。对无法收回的欠款,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乡农经管理机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大牲畜、林木、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及其他劳动资料、文化设施、公益福利设施,单位价值三百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然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村集体所有的农工副产品、半成品、种子、化肥、农药、燃料、原材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为产品物资。
第二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破坏、侵吞、私分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
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用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应当折旧的按规定提取折旧费,提取的折旧费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农经管理机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制度,定期盘点,做到帐实相符,保障集体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财会人员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会计员、出纳员,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保管员。会计员、出纳员不得相互兼职。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本村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担任财会人员;个别人口少的行政村需由主要负责人担任财会人员时,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会人员,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农经管理机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主管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经乡农经管理机构考核、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参加本村与财务有关的会议;管理本村资金筹集、使用和资产保管;指导监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会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依法办理会计事务,抵制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拒绝办理违反财经制度的收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违反财经制度的问题;不得超越职权,不得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保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帐目和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财务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选举关心集体、办事公道、懂得财会业务的人员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负责,接受乡农经管理机构的指导。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管理的监督,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执行职务。
第三十四条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活动;
(二)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各项收支并否决不合理的开支;
(四)协助农经管理机构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
(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应当公开,收支帐目至少每半年逐笔张榜公布一次,涉及向农户收费、罚款的项目,应当分户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由农经管理机构负责。乡农经管理机构对所辖村的财务每年至少审计一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进行抽查审计;专项审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
第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时,民主理财小组协助乡农经管理机构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在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经管理机构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编制财务计划或者编制财务计划及财务计划的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未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或者折旧费未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的;
(四)对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的安全、完整无保障措施的;
(五)未能及时支付代管资金的。
(一)未执行帐、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
(二)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
(三)未按制度规定批准开支的;
(四)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的;
(五)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帐务处理的;
(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八)主管会计的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九)未建立会计帐目的;
(十)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帐目的;
(十一)对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进行抵制的;
(十二)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支出现金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侵占、挪用代管资金;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归还,并责令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责任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担保、抵押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员赔偿。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村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财会人员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财物的,应当限期归还;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