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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如何处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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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如何处理篇1

静宁县人民政府第六次

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文件

静人普组发[2010]07号

关于开展静宁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我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期准备阶段的各项工作已经完成,目前已转入正式登记及复查阶段。为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人口普查任务,静宁县人民政府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成立组织督查组,下设6个小组,深入到各乡镇、街道办开展人口普查指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系单位

第一组 组长:国土局副局长李向阳

组员: 建设局统计局李娅玲

督导单位:城关镇城川乡司桥乡威戎镇

第二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牛满川

组员: 发改局财政局苏 佩

督导单位:曹务乡 古城乡双岘乡雷大乡 余湾乡

第三组 组长:公安局副局长贾向辉

组员:监察局民政局杨 斌

督导单位:仁大乡 贾河乡 李店镇 深沟乡 治平乡

第四组 组长:卫生局副局长陈芳萍

组员: 工商局武装部陈宁

督导单位:新店乡 甘沟乡 四河乡红寺乡 细巷乡

第五组 组长:人口局副局长王小龙

组员:农牧局劳保局朱琨

督导单位:界石铺 三合乡 原安乡 灵芝乡 八里镇

第六组 组长:教育局副局长孙辉

组员:司法局宗教局黄金堂

督导单位:街道办事处

二、督查时间:

(一)登记阶段(11月1日至10日)

重点检查各普查小区普查表长表、普查表短表登记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长表抽样户是否按规定抽取;户编号、页码编号是否连续;文字书写、数字书写是否规范;表内填报是否卡住了年龄段大项以及性别进行填报;周岁推算是否准确;改错是否按规定要求执行;出生、死亡人口有无漏报现象;表内是否有逻辑错误;死亡人口是否以小区为单位填报。

(二)复查、快速汇总阶段(11月15日前完成)

1、检查各普查小区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复查工作即自查、互查、议查。

2、重点检查各普查小区的快速过录汇总表表内逻辑平衡关系(差错率为0);登记人口是否大于等于户籍人口,登记人口小于户籍人口的,一定要查明原因。

快速过录汇总11月20日前上报县人普查办(包括纸质和电子版)。

三、督查内容:

(一)领导重视情况。召开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会议和普查工作会议,出台文件部署人口普查工作的情况。

(二)机构组建情况。按要求组建各级人口普查机构的情况:普查机构所需办公用房及设备配置到位情况。

(三)人员配备情况。按要求配备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明确各自工作职责的情况。

(四)经费落实情况。

(五)业务及物质准备情况。按要求开展人口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图绘制工作的情况;各类人员选调及培训情况、所需各种物质准备情况。

(六)宣传动员情况。人口普查工作的宣传计划制定情况、宣传物质准备情况和宣传活动开展情况。

(七)工作机制建立情况。各项人口普查工作规程的制定情况,目标责任书的签订情况,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

四、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由各乡镇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介绍本地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交书面汇报材料。

(二)座谈讨论。召集相关人员座谈,了解各乡镇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实地查看。实地查看各乡镇人口普查机构、人员、经

费、制度、办公场地等具体落实情况,深入到普查小区进行询问。

五、督查要求

1、各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对照以上督查内容、按照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工作进度,扎实抓好各项工作,做好准备。

2、要求准备一个汇报材料。

3、做好各项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归档工作,并装订成册。

4、各乡镇人普办要有专门的办公室,办公室要宽敞、明亮、整洁,要有人普上墙版面及档案柜等物质物品。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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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如何处理篇2

汉滨区第一医院关于医务活动中 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行业的作风建设,保证医务人员廉洁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陕西省医德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院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回扣”的行为

1、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准收受“回扣”。所谓“回扣”是指在医务活动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试剂、材料生产经营企业或其经销人员,为了扩大其产品的销售量,谋取本企业的利益,在帐外暗中向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非法、变相送予的临床促进费、处方费、劳务费、统方费、宣传费、临床观察费、以及医疗机构为提高其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利用率,向开出检查、检验单的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非法送予的开单费等。如因特殊原因收到“回扣”,必须在48小时之内交到医疗财务入账。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按照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2、收受“回扣”金额不满5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金额在500元以上(包含本数,下同)不满1000元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医院给予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科室收受“回扣”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金额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索要“回扣”或收受“回扣”屡犯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处罚。

二、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的行为

1、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红包”,更不准索要“红包”。所谓“红包”是指在医务活动中,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信用卡等。医务人员一旦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给患者,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退还的,必须在 24小时内报告医院办公室,由医院办公室在5日内告知并退还患者。如仍不能退还的,上交医院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也不上交的,按照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2、收受“红包”金额不满500元的,医院给予通报批评;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医院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凡对检举揭发收受“回扣”和“红包”行为,为查处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人员,医院将予以表扬和奖励。

举报电话:3265729 3293905

汉滨区第一医院 2016年1月3日

红包如何处理篇3

龙中医发[2010]22号

关于转发“以病人为中心,以发挥中医药特

色优势为主题”的中医医院管理年

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更好保持中医药特色优势,发展中医药事业,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中医药诊疗服务,现将《以病人为中心,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主题的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下发给你们,请科室组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活动宗旨,落实各项方案措施,提高服务及管理水平,同打造品牌中医院,提升医院中医服务水平。

龙山县中医院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红包如何处理篇4

中共海口市秀英区委督查室

对海口市政协第十二届五次会议

委员提案第219号的建议

市委督查室: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青年工作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党建带团建,加大对青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力度近年来,区委高度重视共青团工作,从宏观上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安排一名常委分管共青团工作,并要求全区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围绕党政中心开展团的各项工作,将各项工作抓实、抓好。团区委积极响应区委工作部署,于年初召开全区共青团工作推进会,同时要求各级团组织要积极向党靠拢,积极向党组织汇报工作,紧跟上党的步伐。在今年8月份开展的团的组织格局创新工作中,区委组织部联合团区委下发了《关于加强乡镇团组织格局创新工作的通知》,此外,区财政还给予团区委4万元的换届工作经费保障,加大了党建带团建的工作力度。我区于9月29日完成了全区所有乡镇的团的组织格局创新工作,在海口市

四个区中率先完成了团的组织格局创新工作。

二、重视团干部的培养,加大对团干部的培训力度

区委非常重视团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将干部培训经费列入区专项,统一拨付到团区委。今年五四期间,经区委同意,团区委组织了40个团干部前往湖南、杭州、上海学习考察,与当地青年进行学习交流,扩大了视野,开阔了团干部的工作思路。今年8月底,区财政划拨 2万元的村居团干部培训专项经费,并举办了一期针对全区新任村居团干部的培训班,提高了村居团干部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财政支持,大力推进基层团组织工作

区委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团组织的财政支持力度,村(居)委会团支书补贴已由原来的500元/人.月提高到930元/人.月,基层组织工作经费由原来的6000元/年提高到50000元/年。

此复

联 系 人:常晓玉

联系电话:68636116

中共海口市秀英区委督查室

2011年10月19日

红包如何处理篇5

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和设立审核要点》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设立和

变更申请材料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

在各级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要件不规范、审核标准不具体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和各地提出的意见建议,为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标准和程序,规范审核,提高效率,现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和设立审核要点》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设立和变更申请材料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审核工作,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发起人正确填报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要坚持从严把关,重点抓好资本金安全、资金运用、高管人员等关键环节的审核。要严格落实经办初审、领导复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审核工作质量。

二、要督促和引导担保公司抓紧进行自查整改,为重新确认创造条件。对于现有担保公司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要 1 客观对待,分清问题性质,重在规范发展,加快自查整改,使符合条件的公司尽快获得重新确认。对有意掩盖问题、逃避整改责任,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蓄意或合谋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会计报表和虚假审计报告的担保机构和中介机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作出处理。

三、已批准确认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依照规定,按季向监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会计表、资金运用和重大事项报告等文件资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变更登记后,于10日内将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金融办备案。对于已确认并给予整改期的公司,由市金融办下达整改通知,并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由监管部门暂停其融资性担保业务,或按规定予以撤销。

四、严格按规定履行有关变更事项报批手续。未经省金融办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擅自变更《暂行办法》规定的须批准变更的事项。已变更的,要限期整改。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确认、设立和变更事项,除符合《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6号)、《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鲁金办发[2010]1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外,还应符合本通知要求。已获准确认公司 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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