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制度建设【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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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论文【第一篇】
一、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必要性
关于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投资者的心理比较复杂,一方面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也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股东地位,但是另一方面,投资者担心一旦庞大的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证券市场无法及时消化,会造成股市价格的大幅度回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可是,从社会资源配置角度看,庞大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变现流通,以至于长期沉淀,既不能有效地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不利于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国有资产结构,盘活和有效利用这些国有资产。
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不仅仅限于其所代表的国有资产不能盘活可能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它还带来一系列十分不利的社会经济后果。当初开放证券市场,目的是配合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希图通过证券市场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走出困境,实现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然而,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的规定将上市公司股权分为国有股和法人股,占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将近70%,这部分股权是封闭的,由政府或上市公司主要发起人集中掌握,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不但不会被削弱,反而会因为送配股而增强。上市公司真正可以上市流通的普通股总额一般只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左右,且高度分散于广大股民之手,这部分股权高度大众化。上市公司的这一股本结构削弱甚至完全摧毁了股份制的法人治理优势,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与改制上市前没有实质性区别,因为在股东大会里,无论是实行累积选举法(即不给予多数股票所有者对结果的完全控制权),还是实行直接选举法(即给予多数股票所有者完全控制权的“一股一票”,我国目前使用此法),都不可能动摇国有股、法人股的优势地位。众多分散的小股民既因为各自股本太少而没有联合起来行使监督制约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积极性,也因为联合的组织成本、监督成本等交易费用过于昂贵而不可能联手与国有股法人股相抗衡。
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股份制流于形式,一些企业并未真正转换经营机制,因此不可能达到股份制改造的目的,不可能真正取得好的经营绩效,以至设立证券市场的初衷落空。一些企业通过股票上市,从广大股民那里筹集了一大笔资金,企业财务状况暂时好转,长期积累的问题暂时被掩盖,但随着这笔资金的耗尽,企业很快会重新陷入困境。
有一种观点认为,造成我国上市公司效益逐年滑坡趋势的原因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流通时,过度包装,信息披露不真实。其实,纵然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比较严重的过度包装问题,但是,一旦企业上市成功,就会无一例外地从股市上圈到大笔资金,即使原来企业效益和实力(比如财务状况)并不如公开披露出来的好,也会因为平白无故地突然得到这么一大笔不需要还本付息的资金而彻底好转。所以,只要企业上市成功,应该说,无论上市前有多么差,上市以后从财务和管理会计的角度看,起点应该算得上是一个相当好的企业的起点。如果企业能够好好利用从股市上募集到的巨额资金,借着改制上市的机会转变经营机制。踏踏实实加强经营管理,那么即使当初是包装上市的,效益也没有理由出现普遍滑坡的趋势。上市公司效益出现逐年滑坡的趋势,根本原因仍然是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并没有丝毫改变企业的经营机制,并没有因为改制上市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只是单纯为了融资圈钱的需要。
实际上,绝大部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流通,只是凭空虚设一部分所谓流通股公开发行上市,并不是将已经存在的一部分实质性资产出让给(哪怕是溢价出让给)广大股民,企业原来的实质性资产则通过包装折合成庞大的国有股、法人股保留在原来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手中,其中的虚增部分数额十分巨大。企业包装上市,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本质上属于经济诈骗,是十分错误的行为,也可以说是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彻底予以纠正和惩处,不能因为上市的是国有企业,上市可能“有助于”国有企业脱贫解困就姑息养奸,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即使如此,倘若没有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的规定,国有股、法人股与现在的流通股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或出资方代表也不至于置市场规律于不顾,将计划经济的东西披上股份制的外衣。如果国有股、法人股可流通,那么其持有者必然会积极追求证券市场溢价的好处,即使为了控股,也会改变行为方式,而不仅仅是僵硬地控制企业,这样就不得不遵从市场规律,否则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吸引投资者,股价得不到追捧。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国有股、法人股能够上市流通,在市场特性上与现在的流通股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那么企业上市时的过度包装和虚假信息披露问题也会得到有效遏制,换句话说,正是因为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才产生或加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过度包装、虚假信息披露和过度的投机炒作问题。如果国有股、法人股能够上市流通,就会使我国的证券市场保持合理的股票供给和需求关系,不至于供需过于失衡,股票价格过于偏离其价值,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股市的过度投机和泡沫,规范投资者行为。而且,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会大大增加证券市场的竞争性,如果过度包装,信息披露虚假,即使一时得逞,欺骗了投资者,但是,一旦真相败露,企业股票价格就会跌落下来,原来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市场价值也回复到正常水平,甚至更低,从而使弄虚作假的企业遭到惩罚,其损失可能要大大高于从过度包装中一次性骗得的收益。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其市场价值也是虚拟的,当然也就不存在市场价值回落风险,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根本就没有这种担忧。
吴敬琏等教授批评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其实,问题的根源依然是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对这部分股票的管理只能继续使用计划经济的行政手段,而国有股、法人股又在证券市场上居于绝对优势地位,流通股的市场表现在很大程度上也依附于国有股和法人股,所以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只能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以至出现我国目前这种用计划经济的行政控制手段来管理在市场经济各类要素市场中市场因素最为活跃的证券市场的怪现象,当然也就不能完全避免不当干预的不良后果,甚至出现政策市的“松紧”恶性循环。如果不是因为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股票供给和需求失衡,投资者对企业上市融资就不会是被动的接受者,企业上市融资时就不会不担心甚至撇开证券市场上可能存在的发行风险,而将主要精力放在争取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批和上市额度上,不得不苦练内功,尽力提高自身价值。现在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虽然已经开始朝市场化方向发展,但是,只要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等待上市的企业和券商就有激励继续冒险,过度包装,披露虚假信息,上市成功以后得到的高收益足以填补包装中留下的缺陷,支撑一年以上的会计业绩。
在二级市场上,因为股票供需失衡,泡沫本来就很严重,对国家相关政策和管理层监管的松严变动自然会很敏感,政策市的状况也就不奇怪了,加上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法人治理结构无效,投资者不可能对企业经营真正产生影响,长期持有一个企业的股票风险很大,不得不以追求股票价格的短期溢价为主要目标,追逐收益最大化的机构投资者同样也不能免俗。相对于股票内在价值的变动而言,股票价格的短期波动对信息更为敏感。在获取和利用信息(特别是内部信息)方面,机构投资者和所谓的大户股民天然具有相对的优势,券商和上市公司都更愿意为他们服务,他们也更有能力获取和利用政策层面的信息。这样就形成了今天的二级市场混乱局面,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都十分显著,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为了生存和发展,也没有像原来设想的那样以中长期投资为主,发挥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
二、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客观需要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保险型制度,社会保险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从1986年起开展了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基本的做法是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将“企业养老”过渡到“社会养老”。1995年“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思路被提出。1997年统一了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规模,我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起来。
一般论者,特别是证券业和部分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人士,在讨论我国养老金制度时,都认为我国对养老金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并且对现收现付制大加挞伐。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可以看出,1997年以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际并非单纯的现收现付制,而是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的混合形态,其中基础养老金部分属于现收现付模式,而个人账户部分则属于基金积累模式。在养老金给付构成中,基础养老金的收入替代率为20%,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收入替代率为20%~30%,可见,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甚至有些稍微偏重基金积累模式。
之所以有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以至有些方面呈现出现收现付制的假象。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带有明显的制度转轨特征,当初设计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时,并没有对旧体制下的养老保险欠账采取专门措施,而是寄希望于暂时挪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满足已经退休和即将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支付需求。这就造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当我们谈到我国养老保险金收入和支出的平衡时,一般也没有将个人账户和基本养老金账户区分开来,而是笼统地说是收大于支还是支大于收,本质上是将个人账户和基本养老金账户混为一体,用个人账户的积累弥补基本养老账户的亏空,忽视了个人账户的基金积累性质,暂时掩盖了基本养老金账户的巨额赤字现状。
这种筹资模式符合我国社会保险(主要是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现实条件,有其合理性。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已经退休和即将退休的人来不及建立个人账户,甚至也没有积累起能够保证基本养老金发放所需的资金,这部分养老金给付只能由国家包下来,但是实践中国家并没有这样做,而是指望依靠现有的社会保险缴费,加上少量财政拨款加以解决。至于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则指望将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时间推移,等到纳入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老人”养老金给付问题自然消失,再腾出力量充实个人账户,实际就是想利用代际之间的时间差来解决问题。但是,这种改革思路和做法危机重重,很难实现,而且负面影响很大。
比较理想的情况是,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和给付彻底分开,真正做到专户管理,不要相互挪用,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应该真正积累起来,保值增值。可是,这样做的前提条件是妥善解决养老保险金的欠账问题(或者说是养老保险制度中“老人”的全部养老保险金筹措问题,以及“中人”的部分养老保险金筹措问题),放弃动用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错误做法。依靠财政拨款解决养老金欠账问题不太现实,财政不可能有那么多资金,而且因此而增加财政收入同样是增加在职人员的负担,在性质上与挪用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什么区别。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动用存量国有资产。我国存量国有资产超过9万亿元,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盘活。从社会保险金对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要求出发,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出发,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将所得充实社会养老保险金,特别是满足应该由国家包下来的“老人”养老保险金需求,以及“中人”养老保险金中应该由国家承担的部分对资金的需求,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所需资金既主要应由国家负担,同时又不能依靠国家财政,那么资金来源只能是庞大的存量国有资产了。非经营性国有资本和非竞争性领域的国家投资积累要承担带有公共品性质的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职责,一般不能进行变现流通,适于变现的国有资本是国家在竞争性领域的大量投资积累。如果国有企业改革成功,则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会带有很强的保值增值能力,并且因此有条件具备比较强的流动性,很容易通过一部分国有资本变现筹集到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所需资金。即使只考虑由1000来家国有企业(只占国有企业的极小部分)改制而成的A股上市公司,其中不能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目前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7.8%,如果将这一比重降低到51%,那么就有478亿股可以上市变现,以每股平均价格2.1元计算,则可筹集1003.8亿元资金,如果将这一比重进一步降低到30%,那么就有597.5亿股可以上市变现,以每股平均价格2元计算,则可筹资1195.32亿元,两者合计超过2000亿元,加上其他配套措施,基本可以满足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资金需要。
三、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和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结合模式
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解决社会保险金资金筹措问题应该和拓宽社会保险金投资渠道,解决社会保险金资金保值增值问题一并考虑。可以考虑将准备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折股之后划入专门成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作为保险基金财产,然后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或券商经营,实现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和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具体的做法是逐年划拨一部分国有股、法人股进入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成为社会保险基金的资产,这种特殊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营运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选择合适的时机对基金持有的国有股、法人股进行变现流通,满足迫在眉睫的养老保险金给付需要,解决应该由国家负担的“老人”全部社会养老保险负担和“中人”的部分社会养老保险负担,并将挪用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填平补齐,解决个人账户空账问题。
至于国有股、法人股的价格和折算问题,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不完善的实际,国有企业在改制上市的时候,往往有一定程度的包装,加上二级市场投机气氛比较重,存在一定的股市泡沫,完全按照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划入社会保险基金和变现流通显然不合理,也会给证券市场带来太大的冲击。比较现实可行的办法是根据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再综合考虑市盈率因素,在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适当溢价,最后形成国有股、法人股划拨到社会保险基金时的划拨价格。当前我国股市市盈率平均在70倍左右,显然偏高,为了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划入社会保险基金的国有股、法人股应该虚设一个用以计价的市盈率,比如10倍以内,最高不能超过该支股票上市时的发行市盈率。这样,国有股、法人股的划拨价格就等于每股净资产乘以虚设的市盈率。
这样确定的价格与二级市场上的现行价格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会诱使社会保险基金托管人和受托的证券经营机构急于将基金持有的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对证券市场造成太大冲击。为了防止这种可能的市场风险,可以在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步骤上定出严格的时间表,并且在证券市场逐步规范的同时,对划拨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国有股、法人股进行折股处理。比如按照划拨价格与证券市场现行股价的百分比对国有股、法人股进行折股计算。当然,这只是一个思路,实际怎样折股,需要考虑很多因素,特别是要在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和证券市场稳定发展之间取得平衡。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维护养老保险金领取者的利益,完全以市盈率很高的二级市场现行价格为基数折股可能就不合适,也许需要稍稍缩小这个基数。这种价格确定方法应该说是经得起我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考验的。如果完全按照部分人的设想,给国有股、法人股定价特别低,比如不到流通股价的1/10,不但有违公道,管理层难以接受,而且不利于尽快筹集养老保险金,对证券市场未来发展也不利;如果完全按照另外一部分人的主张,国有股、法人股与流通股同股同价,既会严重打击股市,又不具备现实可行性。
国有股、法人股划拨社会保险基金的流量和时间的选择,可以一次性划拨完成,也可以根据养老保险金给付需要分期分批划拨,从筹集资金,解决养老保险历史欠账角度看并无太大的区别,可是,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角度出发,分期分批划拨可能就不如一次性或较快地完成全部划拨工作好。因为国有股、法人股一旦划拨到由专业人士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虽然一时没有上市流通,也十分有利于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有利于国有企业尽快建立起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变目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流于形式的弊端,推动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成功。
社会上还有一种先变现后划拨的方案,即直接变现方案。这种方案主张直接将国有股、法人股在证券二级市场上变现,所得资金补充养老保险金。与我们这里设计的方案相比,虽然这种方案也考虑通过逐步分批上市来减缓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对证券市场的冲击,但是,相比之下对证券市场的冲击仍然要大一些,而且,这种方案也没有充分考虑利用证券市场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因而付出的代价要高一些,需要更多的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才能满足社会保险的需要。
我们的方案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而是与整个社会保险体制改革和完善连在一起,并且通盘考虑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初步解决了养老保险历史欠账以后,就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着手解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空账问题和保值增值问题。现有的养老金领取者资金给付以10年期计算,由国有股、法人股组成的特殊的社会保险基金可以分10年从容地完成国有股、法人股的变现流通和养老保险资金筹措任务。在这10年期间,这种特殊的社会保险基金所持有的国有股、法人股数量逐年减少,直至基本消失,即使最后仍然持有一部分股票资产,那也纯粹是为了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实施的正常的资产组合策略的结果,已经与特殊的国有股、法人股减持没有关系了。在进行国有股、法人股变现的同时,可以考虑为个人账户养老保险提取一部分资金,归还原来的挪用亏空,解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的空账问题,然后进一步将原本是为了解决养老保险历史欠账和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而成立的特殊的社会保险基金转变为专门为个人账户保险基金服务的养老保险基金。利用证券市场实现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为将来的退休人员(即现在的社会保险体制中的所谓“新人”)分享社会经济发展好处创造条件。
对于养老保险金进人证券市场,目前社会上存在若干十分流行的错误看法。为了论证养老保险金进入证券市场的必要性,有的人提出养老保险金入市不但可以实现保值增值,而且可以利用证券市场筹资,即通过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运作解决社会保险金的历史欠账问题。这种想法是根本行不通的。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很不完善,系统性风险很大,容量也有限,根本无力满足庞大的社会保险金的筹资需求,将养老保险负担转嫁给股民也不公平。每年抽出大笔资金满足养老金给付需要也是不现实的,即使将来我国证券市场比较成熟了,也只能作为基金积累式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场所。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是依靠证券市场为社会保险事业筹资的。我国养老保险中属于现收现付性质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如果走上健康发展轨道,本来就不应该有太多的结余资金,否则就失去了现收现付性质,增加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负担,而且,即使有少量资金结余,也应该以安全性和流动性都十分强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库券形式持有,以满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需要。真正能够投入证券市场的只有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因为它属于基金积累式的,而且资金筹集与给付之间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差,不但有条件进行各种投资组合,客观上也需要保值增值,但是现在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处于空账状态,严格地说养老保险是没有多余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
当然,一旦解决了社会保障资金的历史欠账问题和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个人养老保险基金真正积累起来,那么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将十分庞大,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人口与劳动力状况,恐怕要形成能够与银行存款和证券市场资金相提并论的第三股资金力量。那时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也会十分显著。解决社会保险金保值增值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实现社会保险金的商业化运营,其中社会保险金进入证券市场是重要内容。目前在社会保险金积累比较少,证券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社会保险金进入证券市场应以间接方式为主,可以考虑允许社会保险金以一定比例投资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将来也可以允许社会保险金以一定比例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等产业投资基金,甚至少量进入房地产市场。随着社会保险金的积累,特别是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充实和积累,需要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从效率角度考虑,没有必要专门成立新的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社会保险金进入证券市场应该以委托给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为主,投资实物资产应该以委托给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为主。
在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解决社会保险金资金筹措问题上,也可以首先借助国有投资公司的力量,在通盘解决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的大背景下考虑养老保险金的筹措问题。国有股、法人股规模十分庞大,除了满足社会保险金筹资需要之外可能仍然绰绰有余。将国有股、法人股交由国有投资公司经营,由国有投资公司选择受托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国有股、法人股的变现流通,未尝不是一种可行的办法。
四、结论性评论
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涉及面很广,既关系到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又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分配问题。如果不将国有股、法人股的上市流通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结合起来,单纯考虑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就没有多大意义了,而且实际也很难行得通。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工作应该加紧进行,并且要优先保证社会保险金的需要,不能挪用。要将这件事做好,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与配合,采取许多配套措施。
制度建设计划【第二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紧扣为民务实清廉主题,认真落实强化正风肃纪、加强制度建设的具体要求,坚持边查找问题、边专项治理、边完善制度,切实把解决“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体制机制贯穿活动始终,逐步健全完善促进党员、干部自觉贯彻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的长效机制,努力强化教育实践活动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聚焦“四风”。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要求为切入点,紧扣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找准症结,抓紧修订完善已有制度,建立健全新的制度,通过对关键性制度的完善和突破,最大限度地堵塞滋生“四风”的漏洞。
(二)科学管用、简便易行。注重制度建设的实体性规范与保障性规范相结合,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统一要求,紧密结合具体问题实际,提出务实管用的措施和办法,防止内容繁杂、空洞无物,确保建立的制度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能长期管用。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从解决具体问题入手,需要什么制度就建立什么制度,什么制度紧要就抓紧建立什么制度,切实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盼,形成促进党员干部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的长效机制。
三、具体措施
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围绕解决“四风”方面突出问题,把握制度建设工作重点,修订完善已有制度,建立健全新的制度。
(一)认真梳理已有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对已有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列出清单,认真做好废、改、立工作。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群众认可的制度,要予以重申,着力抓好落实;对于不适应密切联系群众、加强作风建设要求,与现行法规制度相抵触、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对于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要予以修订完善;对于制度缺位的,要抓紧研究建立新制度,切实形成便于遵循、便于落实、便于检查的制度体系。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结合中央和省、市委部署的“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任务,从反对形式主义、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享乐主义、反对奢靡之风、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游客“最后一公里”问题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要求制度建设要做到成熟一项,出台一项,实施一项。各项制度在今年8月底前制定出台。
(三)加大制度执行力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自查、抽查、督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制度执行中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进一步畅通信访、新闻、网络、电话等监督渠道,落实群众监督。把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严查违规行为,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顶风违纪的,从严从快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各科室、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责,抓紧抓实,对照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加强规章制度的梳理和建立完善,并按照内容要求与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制度制定工作。分管领导要严格把关,督促抓好工作落实。
制度建设工作总结【第三篇】
天筑集团一统房产公司 2014年“平安建设”工作总结
在集团社会管理综治委的正确领导和带领下,认真贯彻集团公司党委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精神,按照一统房产公司年初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全面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健全综治维稳工作机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工作,进—步加大排查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力度,大力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基层工作,较好完成全年社会管理综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切实加强领导,狠抓措施落实 为使本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抓出成效,调整充实了以经理、书记为组长,副经理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一统房产公司工作实际,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工作目标,加强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思想认识,加强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形成层层抓落实,一级抓一级的格局,切实承担起“谁主管、谁负责”的综治责任。
(二)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科室及个人责任,对照与集团公司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和要求,一统房产公司按科室的职能分工要求,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进行细化分解和落实。公司与各科室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科室设臵专人负责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日常工作,保证该项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
全年一统房产公司无_分子、_人员,无上访,无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加大创安工作宣传力度,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发展 加大创安工作力度,积极营造创建“平安单位”良好氛围。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平安单位”宣传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争创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群策群力开展法制安全教育,干部职工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形成了创建“平安单位”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有力推动了创建活动的不断深入发展。同时,按集团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把建设工作和综治工作宣传好。
二、加强内部防范,主动参与整体联防防范工作
(一)公司办公室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是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狠抓落实。重点完善了《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等。二是提高一统房产公司干部职工和家属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克服麻痹思想,保持头脑清醒。三是加强对办公楼的监督检查力度,消除一切治安和消防隐患。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一年来,始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一统房产公司都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加强对施工工地安全监管力度,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消除存在安全隐患,杜绝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坚持召开安全生产月例会制度,在全单位实行隐违排查周报告和工伤事故月零报告制度。
对重大节日、“十八大”期间开展了安全督查。
(三)严格履行职责,确保经营秩序规范运行。各科室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规范工作行为。
三、结合实际,努力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普法宣传工作
(一)深入研究,做好信访工作,为认真做好建设系统信访工作,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开展认真细致的政治工作,稳定群众思想,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化解各种热点、难点问题矛盾,把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
(二)重点做好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工作。同时,在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管理不够规范的情况下,为了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稳定施工队伍,我们公司的领导和管理人员采取先垫付,待该项目工程款到后,在扣回。但由于许多工程的工程款不同程度的拖欠,也使我们的先行垫付的金额逐年增多,从2010年到现在,一统房产公司为解决147项目、148项目、西热电电厂项目工资,领导和管理人员11次共垫付万元;张裕酒庄4次垫付万元,恒河高层及酒店3次垫付万元,以上几项工程合计垫付万元。其中,黎雅青经理垫付金额最大为万元,至今还有万元未还,权国民副科长垫付万元,至今还有万元未还。
(三)进一步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一统房产公司严格按照“六五”普法规划和安全质量的要求,本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及知法守法的思想,狠抓年度普法工作的落实。
结合“六五”普法宣传活动,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深入开展依法治建工作,在一统房产公司形成人人学法,自觉学法,严格执法的新局面。
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全面提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水平,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
开展遵纪守法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预防、减少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干部职工及家庭未出现一起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治安处罚情况。
四是积极完成集团公司综治办临时安排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如:今年“七〃五”前后,领导带队进行治安巡逻,确保了各项施工的安全。
五、下一步工作。一统房产公司在今后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将继续加大社会治安防范体系、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力度,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同时,结合建筑行业的特点和实际,坚持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纳入与其它各项工作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做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工作,有计划,有人管,有措施,有落实,按照发展有新思路,改革有新突破,开放有新局面,各项工作有新举措的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开创一统房产公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稳工作新局面。
天筑集团一统房产公司
2014年11月9日
制度建设工作总结【第四篇】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通俗来说就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章或行动准则。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规章制度所含资料丰富,大体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主要分为岗位性制度和法规性制度两种类型,本文主要论述岗位性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一、岗位性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俗话说“树挪死人挪活”,职场精英们都期望每一次工作变动都能更上一个台阶;刚从大学里出来的毕业生也盼能进入知名甚至五百强企业。这些“又好又强”的企业都有一整套成熟的企业制度,制度一旦制定,就对某一岗位进行了规范,对某一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有了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试想如果一个单位或者部门没有制度,那就如同一盘散沙,所以一个单位或者部门的管理归根结底是制度化的建设完善与规范管理。同时制度的制定也要具备较高的水准,因为人性格的特点有勤奋和懒惰、进取和消极、主动和被动等不一样,对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取向不一样,导致制度在不一样的人看来有不一样的认知度,所以制度必须是带有刚性的,是执行力的体现,是维护企业生存是第一要素,企业仅有稳健和长期发展,才能体现社会价值;仅有企业强大了,才能改善员工物质和精神生活,才能让员工有发挥的平台,所以期望加入知名企业也是能够理解的,毕竟这类企业供给了更成熟和完善的平台和上升通道。
二、制度建设的优点
制度的设计必须结合单位部门实际,要兼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制度执行的全面细致与否,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是否能始终如一执行都是衡量一项制度优劣的标准。岗位性制度适用于某一岗位上的长期性工作,所以有时制度也叫“岗位职责制”,如《考勤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可能很多同事不太理解制度建设,认为就是条条框框,剥夺了自由,更甚者认为是为了抓小辫子为了处罚,就是让职工老老实实的干活,事实上制度建设与管理存在五大优势:
(一)搭建了一个公平的平台。每位员工在单位内都按照统一尺度执行,都有标尺能够参照,奖惩一致,避免了随意性;
(二)根据不一样岗位需求制定的制度能够整合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团队作用,扬长避短,构成统一系统的管理体系;
(三)有利于加强员工对单位的了解,能够更好的按照单位的工作流程工作,让员工能够更快进入主角,使工作更顺畅;
(四)因为有统一标准能够参考,员工能根据自身情景制定相应培训计划,提升自我价值;
(五)对单位而言,制度化建设不仅仅能保证机构持续稳健的运行,还能根据个体差异及时做出调整,让优秀人才思想转化为单位优势,促进整体发展提高。
三、加强制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