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参考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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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的岗位职责要求【第一篇】
2、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3、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加强防盗活动,及进发现可疑人和事,并逐出。
4、监督员工遵守安全守则工其他规则。
5、加强防火活动,及进发现火灾苗头,并消除之。
6、对违反治安条例的行为,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向公司或公安机关报告。
7、配合领导做好下班后值班工作,检查公司办公场所留宿情况。
8、支持、协助门卫履行了责。
9、妥善保管配发的安保器械,不得丢失和擅自使用。
10、正确记录值班日志和案件笔录,及进提出专案报告。
11、安保人员应做到:
1)服务领导,听从指挥。加强组织纪律性,遇事勤请示、报告。
2)坚守岗位、克尽职守,不脱离睡岗、不闲聊。
3)明辨是非,保持警惕,遇到复杂问题,多思多想,对周边情况仔细观察。
4)遵守制度,文明服务。注意工作方法,着装整洁、态度和气。
5)坚持原则,机智灵活,做到反映情况快,解决问题快。
6)不得超越法律私设公堂、打骂、搜身、体罚、拘留,不能触犯个人隐私权。
12、完成安保部部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保安员的岗位职责要求【第二篇】
学校门卫隶属总务处领导,同时接受人保干事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1、提高警锡,坚守工作岗位,善于观察出入人员动态。对推销产品等闲杂人员禁止进入校内,与学校有相关业务联系的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准许后,方能进入学校。
2、指挥机动车辆按指定的位置放好,严禁乱摆乱放。
3、上课期间禁止校外车辆进人学校。与学校有工作或业务联系的车辆,必须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才能进人,并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4、上课期间禁止在校学生离开学校,特殊情况必须凭班主任写条批准方能离开学校。
5、门卫电话是值班电话,原则上不对外。教师或学生如有急事需要打电话的,通话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
6、负责报纸、杂志、文件、函件、电报等邮件的收发保管,要做到:发送及时、准确、不丢失、无差错,并做好保密。
7、下午放学和晚自习后,要检查教室、琴房、办公室空调机、风扇、电灯是否熄灭,各处门窗是否关好、锁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做好登记,及时反映。
8、对校内异常动态和不安全因素,要仔细观察,随时记载,及时反映。如遇突发事件,立即与辖区派出所取得联系或打110报警电话,取得他们的支援和及时解决问题。
9、晚上10点锁校门,无特殊情况不开门。
10、超过10点回校的住校学生,必须进行登记,并在次日向学生科反映。
保安员的岗位职责要求【第三篇】
1.负责公司费用单据的审核及凭证编制,纳税申报。
2.负责公司财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
3.做好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对账工作,并完成相关汇总报表。
4.负责公司生产销售成本核算、控制及相关报表。
5.监督执行、维护公司财务管理程序和政策,参与制定年度、季度财务计划;。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保安员的岗位职责要求【第四篇】
1、着装整齐,按规定上岗交接班,忠于职守,在岗时不得与其他无关人员聊天。
2、熟悉并掌握小区业主情况,做好岗亭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
3、疏通车辆和人员进出,维护-交通秩序,保证车辆及行人安全,使门前畅通无阻。
4、负责外来人员和外来车辆的检查,严格按规定登记。对不符合要求进入小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礼貌劝阻,对可疑情况提高警惕,及时报告,确保安全。
5、严格制止闲杂人员、小商贩、推销人员进入辖区及装修人员擅自进入小区自找“生意”。
6、负责对运出小区的物品进行查验,做好回收放行条和登记工作。
7、熟悉辖区内区域地形、单元户数、楼座排序、物业范围道路走向,各种设备、设施的分布位置及全面的物业情况及装修状态。
8、坚持执行用户大宗及贵重物品平整出入制度,确保用户财产安全。
9、认真履行值班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值班中所发生、处理的各种情况。
10、为业主(住户)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简单咨询服务,及来访客人行走路线,树立公司形象。
11、禁止3吨以上货车进入小区,严禁危险品进入小区。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操作要求:
(一)出入管理规定:
1、人员出入管理:
(1)阻止各类推销人员、摊贩等非业主进入。
(2)装修施人员应到管理处办理临时出入手续,统一佩带施工临时出入证。
(3)参观人员、抄表、送水、快递、送奶工等外来人员,一律至管理处办理手续,佩带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辖区。
(4)有陌生人进入辖区:
起立、敬礼、礼貌询问;
当来人说明是住户时,礼貌要求对方出示业主证或临时出入证;
当来人说明是来访者,问清到哪一幢哪一户找谁,如来人准确说明,严格履行访客登记手续;如来人无法说明,请其联系好后,再来访。
(5)遇公司主任级以上(含主任)领导和业委会委员进出时,须敬军礼。
2、物品出入管理:
(1)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进放辖区。
(2)施工用具、材料进出及时做好登记。
(3)凡携带家电、用具、电脑设备等大件物品出门,应填写《物品出门单》,业主签字,经验证核对无误后,方可许行。
(4)装修施工人员携带物品离开辖区,门岗安保应有礼貌地检查,履行放行手续。
(二)门岗作业标准:
1、根据管理处规定,在指定位置、指定方面立岗、严禁脱岗。
2、立岗姿势端正,身体挺直,双方背后,两脚呈跨立状,不准稍息、呈倚状或其它不雅姿势,面带微笑。
3、按管理处规定的立岗时间立岗。
4、对进入辖区的机动车实行进出登记制度。
5、特重物、特长物不得从电梯上楼,必须向业主或施工人员讲解清楚。
6、交接岗按规范操作。
(三)门岗作业规程:
1、对出入辖区的陌生人员进行查询,礼貌用语、态度好、并认真解答、登记(来访客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填写访客登记表,说明来访事由,被访人姓名、住址、电话等);对熟悉的业主进出,须点头微笑,主动问候。
2、装修人员进出时,需请其出示出入证;短时间维修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维修房号、天数;对刚进场装修人员进入时,应填写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并由安保将其带至管理处办理出入证。
3、遇车辆进出时要立正、敬礼、问候、作交通指挥手势地,车开走后,登记车牌号、卡号、进出时间。
4、陌生车辆进出时,要查询、登记,有疑问的车辆拒绝进入小区,请其电话联系,由被访人来接,方可进入。
保安员的岗位职责要求【第五篇】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全民族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负责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的征集、收藏、保管、陈列、展示,充实博物馆展品的内容,提高展品的内涵。
三、对馆藏文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火、防盗,确保文物安全。
四、对全县范围内的历史、民俗文物进行普查、征集和保护。
五、举办文物展出,发挥宣传窗口作用,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推动我县旅游业发展。
六、对各个时期遗址、历史建筑物进行保护,防止文物非法流通,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创造健康有序的文物保护环境。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第三条本规定由博物馆的行政领导组织实施,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领导职责。
第四条博物馆行政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公安机关有关的规定和部署。
二、加强对保卫工作的领导。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全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三、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发动并依靠全馆职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四、定期听取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组织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执行情况。每逢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全馆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认真整改,及早消除。
五、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和案件,应及时果断处置,查明原因。对保护文物有功人员和失职人员给予奖、惩。
第三章保卫组织。
第五条中央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博物馆和藏品较多的地、市博物馆,应设立保卫处、科;其他地方的博物馆,应设保卫股或专职保卫干部。
博物馆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含技术安全设备管理人员和巡逻人员)总数应占全馆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百人以下的或地点分散的博物馆可超过百分之十的比例。配备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必须保证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根据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六条博物馆保卫组织要认真招待国家有关保卫处、科任务的规定。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报请馆领导统一部署。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有关规定部署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危险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对违章作业,有权当场制止。
三、经常检查整顿包括开放路线在内的各重要部位的治安管理情况,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重要内外宾客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制订防盗、灭火的应急方案,半年组织一次演习。发生案件、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查原因,组织侦破,对失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单位负责人对失职人员包庇姑息的,保卫干部有权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
五、积极参与对新建、扩建、改建施工项目设计方案中安全防范部份的审查,并监督实施和竣工的验收。
六、经常了解要害部位人员的情况,发现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要建议领导妥善调整。
第四章重点要害部位。
第七条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博物馆应研究确定本馆的重要要害部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重点要害部位是指:
一、文物存放部位,如库房、展厅、修复室等。
二、容易发生火灾部位,如化验室、配电室等。
三、机要部位,如人事档案室、控制室、文献资料室等。
第八条确定重点要害部位由馆领导批准,并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重点要害部位确定后,有关主管部门要发动职工讨论制订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审查。保卫组织协助实施,检查落实,建立要害部位档案。
第五章防盗。
第九条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防盗措施。各级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督落实。
第十条文物库房、展厅和其它存放文物场所的建筑必须坚固,门窗尤须保险可靠,并安装报警器。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禁止存放文物。技术安全设备不够完善的展厅,不得陈列一级品文物。
第十一条凡收购、登记、鉴定、编目、入库、使用、出库和调拨、交换文物,必须制定严格,手续完备。文物保管人员应相对稳定。管理文物总帐人员不得兼管文物。
每年六月、十二月应对一、二级文物进行清理查核。
第十二条凡文物库房搬迁、修整,文物巡回展出,馆内展览布陈、撤陈期间等均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保障安全。
第十三条新设展室或文物巡回展出,事先须经保卫组织(重要的展出须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无保证的,不准展出。
文物巡回展出和提取文物到馆外鉴定或调拨、交换,应派专人护送,提高使用交通工具的级别。特别重要的,应请求当地公安机关派干警押送。
第十四条展厅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值勤时,必须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发现可疑迹象,立即报告领导。
认真做好开馆前和闭馆后的文物检查和清馆净场工作,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交接班登记。切实加强闭馆期间的警卫巡逻和干部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对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登高工具和有利地形、建筑,要及时处理,并重点加强警戒。
第六章消防。
第十六条博物馆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文化部颁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建立由馆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防火安全组织,全面负责全馆的消防安全工作。按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组织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八条在防火安全组织领导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博物馆保卫组织要根据本馆具体情况,明确消防重点,制订防火制度和灭火方案,配备灭火器具和报警设施,进行安全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追查发生火灾的原因,并加强对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和训练。
第十九条增设、更新文物库房和展厅的陈列柜、架,要逐步改用金属柜、架。
第七章技术预防。
第二十条博物馆要对文物库房和陈列室安装必要的防盗报警设备,并要因地制宜,制订技术防范规划。
第二十一条选择技术安全设备,应经过公安部门鉴定或经其它单位使用证明性能良好,并根据本馆的自然环境和具体条件,选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一般应使用两种或多种报警设备,形成点、线、面、空间综合报警系统控制网,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视摄影、录像装置。
第二十二条技术安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安装的部位,电缆的走向,信号的使用及值班人员的工作规律等,均属机密,不得泄露,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控制室应尽可能选在控制设备的中心,必须隐蔽保密,不得兼做它用。控制室应注意防火、防尘、防潮、通风。设专线供电。应有备用电源和专用通讯工具。
第二十四条技术安全设备较多的控制室,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安装、检查、维修和使用。值班员必须熟悉机器性能、信号使用和对紧急情况的鼾。要坚持双人值班,建立严格的值班登记制度。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注意培训专门的技术人才。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对在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成绩显蓍,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扬、奖状、奖金、晋级、提职和记功:
一、安全措施落实,忠于职守,全年未发生案件、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二、主动发现防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发生案件、事故者;
三、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案,有显著贡献者;
四、为保护国家财产,与犯罪分子和自然灾害斗争中奋不顾身的有功人员;
五、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对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负责,全年未发生较大的案件、事故者。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政纪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章不循,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文物被盗或发生事故者;
三、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不坚持原则,发现重大问题不请示汇报,造成案件、事故者;
四、对文物被盗、损坏、丢失等情况,隐匿不报者;
五、以权谋私、倒卖文物者;监守自盗者;内外勾结作案者;
六、知情不举,窝赃、销赃者。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博物馆。文物店及其它文物收藏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原有规章制度如与本规定相违背的,即行废止。
保安员的岗位职责要求【第六篇】
工作目标。
负责公司物资设备装卸搬运岗位要求。
1、身体健康强壮;
2、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
3、能与同事合作并能服从安排。岗位职责。
1、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2、负责物资的装车卸货工作;
3、有拒绝野蛮装卸的权力;
4、加强装卸自我保护意识,严防装卸事故的发生;
6、确保物资装车牢固,避免运输途中发生意外;。
7、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违者交司法机关制裁;。
8、严禁偷盗,违者交司法机关制裁,并赔偿公司损失,予以开除;。
本作业文件适用于本公司从事搬运装卸岗位的人员。3、操作规程。
认真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应完好和适用。
搬运特大重物时,必须先了解物件的重量、形状及所需搬运的方法,防止因搬运不当造成人身事故。
在装卸重物时,必须检视道路是否平坦,有无障碍物。夜间工作时,应备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搬运重物必须有人统一指挥。
装卸结束,必须检查车辆上各种物资是否搬完。
必须在汽车停稳时再上下车,汽车行驶中严禁吸烟、打闹。坐车时应坐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严禁坐在车的后槽板上。
搬运危险品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装卸产品及各种材料时,应先检查跳板的牢固性,然后才能工作。
装卸时,应先清理周围的多余物资。若跳板坡度大应铺设防滑材料或钉板条,以保证操作者安全。
各种工具使用后,应放到指定的地方,不得任意乱放,以防造成丢失。
搬运装卸气瓶或火工品时,必须遵守气瓶和火工品的搬运规定。
搬运重物时,重物下面严禁站人,易摇晃的工件要拴上绳子,以防事故。
跟随汽车搬运机床或畸形物体时,应注意垫平、塞牢,栓绑牢固,防止在运行中窜动挤压伤。
由于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责任自负。造成公司物质损失,给予赔偿。
保安员的岗位职责要求【第七篇】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保卫条例,规范遵守公司、工地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车辆及人员进出管理。
3、负责设施设备、建筑材料等物资看管,防止偷窃及维护区域安全。
4、负责检查和监督防火、防盗措施的落实。
5、负责监控员工、访客和其他人员出入。
保安员的岗位职责要求【第八篇】
一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全民族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负责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的征集、收藏、保管、陈列、展示,充实博物馆展品的内容,提高展品的内涵。
三、对馆藏文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火、防盗,确保文物安全。
四、对全县范围内的历史、民俗文物进行普查、征集和保护。
五、举办文物展出,发挥宣传窗口作用,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推动我县旅游业发展。
六、对各个时期遗址、历史建筑物进行保护,防止文物非法流通,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创造健康有序的文物保护环境。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规定由博物馆的行政领导组织实施,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博物馆行政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 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公安机关有关的规定和部署。
二、 加强对保卫工作的领导。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全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三、 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发动并依靠全馆职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四、 定期听取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组织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执行情况。每逢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全馆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认真整改,及早消除。
五、 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和案件,应及时果断处置,查明原因。对保护文物有功人员和失职人员给予奖、惩。
第三章 保卫组织
第五条 中央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博物馆和藏品较多的地、市博物馆,应设立保卫处、科;其他地方的博物馆,应设保卫股或专职保卫干部。
博物馆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含技术安全设备管理人员和巡逻人员)总数应占全馆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百人以下的或地点分散的博物馆可超过百分之十的比例。配备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必须保证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根据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六条 博物馆保卫组织要认真招待国家有关保卫处、科任务的规定。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 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报请馆领导统一部署。
二、 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有关规定部署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危险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对违章作业,有权当场制止。
三、 经常检查整顿包括开放路线在内的各重要部位的治安管理情况,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重要内外宾客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 制订防盗、灭火的应急方案,半年组织一次演习。发生案件、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查原因,组织侦破,对失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单位负责人对失职人员包庇姑息的,保卫干部有权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
五、 积极参与对新建、扩建、改建施工项目设计方案中安全防范部份的审查,并监督实施和竣工的验收。
六、 经常了解要害部位人员的情况,发现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要建议领导妥善调整。
第四章 重点要害部位
第七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博物馆应研究确定本馆的.重要要害部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重点要害部位是指:
一、 文物存放部位,如库房、展厅、修复室等。
二、 容易发生火灾部位,如化验室、配电室等。
三、 机要部位,如人事档案室、控制室、文献资料室等。
第八条 确定重点要害部位由馆领导批准,并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重点要害部位确定后,有关主管部门要发动职工讨论制订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审查。保卫组织协助实施,检查落实,建立要害部位档案。
第五章 防盗
第九条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防盗措施。各级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督落实。
第十条 文物库房、展厅和其它存放文物场所的建筑必须坚固,门窗尤须保险可靠,并安装报警器。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禁止存放文物。技术安全设备不够完善的展厅,不得陈列一级品文物。
第十一条 凡收购、登记、鉴定、编目、入库、使用、出库和调拨、交换文物,必须制定严格,手续完备。文物保管人员应相对稳定。管理文物总帐人员不得兼管文物。
每年六月、十二月应对一、二级文物进行清理查核。
第十二条 凡文物库房搬迁、修整,文物巡回展出,馆内展览布陈、撤陈期间等均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保障安全。
第十三条 新设展室或文物巡回展出,事先须经保卫组织(重要的展出须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无保证的,不准展出。
文物巡回展出和提取文物到馆外鉴定或调拨、交换,应派专人护送,提高使用交通工具的级别。特别重要的,应请求当地公安机关派干警押送。
第十四条 展厅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值勤时,必须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发现可疑迹象,立即报告领导。
认真做好开馆前和闭馆后的文物检查和清馆净场工作,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交接班登记。切实加强闭馆期间的警卫巡逻和干部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 对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登高工具和有利地形、建筑,要及时处理,并重点加强警戒。
第六章 消防
第十六条 博物馆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文化部颁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 博物馆应建立由馆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防火安全组织,全面负责全馆的消防安全工作。按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组织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八条 在防火安全组织领导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博物馆保卫组织要根据本馆具体情况,明确消防重点,制订防火制度和灭火方案,配备灭火器具和报警设施,进行安全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追查发生火灾的原因,并加强对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和训练。
第十九条 增设、更新文物库房和展厅的陈列柜、架,要逐步改用金属柜、架。
第七章 技术预防
第二十条 博物馆要对文物库房和陈列室安装必要的防盗报警设备,并要因地制宜,制订技术防范规划。
第二十一条 选择技术安全设备,应经过公安部门鉴定或经其它单位使用证明性能良好,并根据本馆的自然环境和具体条件,选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一般应使用两种或多种报警设备,形成点、线、面、空间综合报警系统控制网,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视摄影、录像装置。
第二十二条 技术安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安装的部位,电缆的走向,信号的使用及值班人员的工作规律等,均属机密,不得泄露,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 控制室应尽可能选在控制设备的中心,必须隐蔽保密,不得兼做它用。控制室应注意防火、防尘、防潮、通风。设专线供电。应有备用电源和专用通讯工具。
第二十四条 技术安全设备较多的控制室,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安装、检查、维修和使用。值班员必须熟悉机器性能、信号使用和对紧急情况的鼾。要坚持双人值班,建立严格的值班登记制度。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注意培训专门的技术人才。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在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成绩显蓍,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扬、奖状、奖金、晋级、提职和记功:
一、 安全措施落实,忠于职守,全年未发生案件、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二、 主动发现防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发生案件、事故者;
三、 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案,有显著贡献者;
四、 为保护国家财产,与犯罪分子和自然灾害斗争中奋不顾身的有功人员;
五、 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对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负责,全年未发生较大的案件、事故者。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政纪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 有章不循,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文物被盗或发生事故者;
三、 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不坚持原则,发现重大问题不请示汇报,造成案件、事故者;
四、 对文物被盗、损坏、丢失等情况,隐匿不报者;
五、 以权谋私、倒卖文物者;监守自盗者;内外勾结作案者;
六、 知情不举,窝赃、销赃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博物馆。文物店及其它文物收藏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原有规章制度如与本规定相违背的,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