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农村社会调查报告(优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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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调查报告【第一篇】
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利用随机调查提问的方法,整理数据并由此可得知城市人口进行体育锻炼健身的趋势。
对于我们自身来说,参与体育活动的动机,首先是增强体力、增进健康;其次是为了消遣娱乐和精神情绪的修养、改善;再次就是为了增加社交机会,与朋友同伴交流。
也有部分人是为了提高运动能力和延续学生时代形成的体育习惯。
在遇到健康问题的时候,体育人口首先想到参与体育活动,而非体育人口首先想到的事补充营养保健品、改善生活规律、加强营养等非体育手段。
带着看看农村社会体育人口状况,问问他们参加体育活动的目的内容及效果。
我们对广场进行体育锻炼的群众进行了调查。
据调查,体育人口的活动项目主要有长走与跑步、羽毛球、体操、舞蹈、跳绳,体育人口在身心方面的锻炼效果是十分明显的,其身体和心理的基本状况明显优于非体育人口。
如各种慢性病的发病率低于非体育人口个百分点。
呼吸系统疾病的发病率只有非体育人口的12%肥胖的发生率低于非体育人口个百分点。
而有身体疲劳、体力衰退感觉的人,体育人口比非体育人口要少一半。
体育人口饮酒、吸烟的比例比非体育人口要低得多。
在参加群众体育活动点的人群中,以年长的人员为主体,女性所占比重较大,男性较小,分析其主要原因,应该是男性普遍工作比较繁重,身心比较疲劳,闲暇时间都是抓紧时间休息,很少有人出来锻炼。
活动点的活动时间晨晚练为主,其中晨练占%,晚练占%,其中有一部分活动点是晨练与晚练都开展活动的。
活动点稳定性较强,常年坚持的占%。
%的体育锻炼者活动点的活动时间不随四季的变化而变化,活动时间最长的季节是5—10月份。
每天活动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占总数的%,在2小时以上的占总数的%。
农村社会调查报告【第二篇】
一、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问题,关键要克服瓶颈制约,找准平衡基点,整体推进。
村委会民主选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诸如选举的理念、选举的功能、选举的技术、选举的程序等构成了一系列民主选举中的理论和实践网络。
调查中发现大多数村民虽然都对民主选举这一举措表示赞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差,民主选举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
在调查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选举中的瓶颈制约:
(1)法律规定的前瞻性与文化传统的滞后性矛盾。
一般说来,法律规定总是建立在社会实践基础之上的,与客观现实需求相适应。
我国的村级民主选举,本身是一种法治民主的助推剂,它既是对广大农民的培训,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培训。
正是这种自下而上的、带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选举制度,推动着我国社会的民主进程。
然而,这种推动作用是个渐进过程。
一方面,在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客观形势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滞后性有着较深的传统文化根基。
反映在村委直选中,不少选民对村委班子成员的选择并非出于他们的主动,而往往是被“塑造”出来的。
对候选人要素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低于对利益分配的关注或者政治象征背景的联系和与自己的亲疏远近。
《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的三种投票形式,流动票箱投票仅作为一种辅助形式,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但在具体实施中,大多数村没条件进行大会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又不想去固定的投票场、投票站投票,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卖票”现象。
因而,村级民主选举的规定与选民本身的需求明显地相背离,选举中投票率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反映选民民主意识的强弱。
(2)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实际操作的复杂性矛盾。
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各种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环境下形成的民主选举制度还是初步的,它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因此,《村委会组织法》对民主选举的条文规定不可能顾及全面。
虽然地方法规的《选举办法》能给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
在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的空隙较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的虽有行为模式,但没有法律后果;有的内涵模糊,不好统一理解等。
这里仅列举几点,以见一斑:一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标准难把握。
《村委会组织法》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其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对候选人的推选条件作了细化。
尤其是在选举委员会与选民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二是选举中的“拉票”现象难处理。
拉票行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为,也有不合理,甚至带有“贿选”等痕迹的行为,同时又会有两者兼之的。
如何界定它们之间的区别加以妥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就带来了选举中的杂音。
三是选举结果的有效性难认定。
在一些细小环节上难免出现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时得到纠正,有的却事后难以操作,一旦选举结果产生后,如何认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民主选举中的平衡基点:
村民直选法律运行的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关键在于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中求得自身内部结构的相互协调。
因而,在实际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需求与可能。
任何社会关系都需要相应的社会规范加以调整,以维护正常秩序。
村委直选的有序性也必须根据农村的客观需要,在“收支”平衡的运行中加以实现。
一方面,村委直选具有通过一定法律规范实现广泛的利益需要。
另一方面,乡村客观现实应具有支付法律运行成本的能力。
因此,在规范民主选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社会需求的各个要素对法律规定的制约作用及相互关系。
有时候,就当地当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而言,具有规范某个法律行为的需要,但不一定具备其相应的成本支付能力。
(2)效益与成本。
在社会支付能力相对不变的情况下,法律的运行成本越低,那幺它的效率越高。
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效益,应以最低的运行成本来获取最佳的选举目的。
使一大批素质较好、群众信赖的农民走上村委会工作岗位,是民主选举最直接的目的,从而来辐射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以实现长远的整体效益。
在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运行中,如何求得成本与效益的相对平衡,有不少方面值得进一步探讨。
(3)周密与简便。
于法周密和于法简便相结合的原则,是农村民主选举中法律运行的内在要求。
村级民主选举的整个过程必须一环扣一环,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少,不能怕麻烦,图省事,更不能走过场。
但是受农村客观环境和村民文化心理素质的影响,从选举实践看,能达到同一选举目标,村民更乐于接受简单易行的选举方法。
在有些地方推行的无候选人直选,之所以受到农村群众的欢迎,并且取得成功,组织严密、形式简便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3、整体推进——民主选举中的对策措施:
(1)在引导与磨合中,强化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
增强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是农村民主自治的软环境。
没有广大农民群众的这种理念与思想,再好的民主选举的法律规定也会走样变形。
不断丰富的村级民主选举实践,是营造民主法治环境的大课堂。
对于广大村民来说,只有他们认识到自己由权力的对象不同村里不同的条件所决定。
对于实行民主管理,首先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通常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采用村民会议,而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采用村民代表会议。
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其条件、职责、权利制定议事内容和议事规则,确定活动方式,活动程序和活动时间,并按规定严格执行。
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坚决纠正不顾群众意愿而由几个干部自行其是的做法。
要实行民主管理,还要切实加强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
三、民主决策在村民自治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
党的xx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只有提高党委民主集中制的质量,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xx大精神,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和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我国有八亿农民,实现村民自治是农民当家作主的一种体现,而民主决策在村民自治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
首先,决策关系重大,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最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决策的因素更为复杂,民主决策可以将决策失误的风险降到最低点。
民主决策对农业更具特殊意义,农产品的生产周期长,往往是一着不慎,几年难翻。
其二,决策是群众关注的热点。
需要民主决策的事,一般是比较重大的问题,不可能把一些琐事拿来“民主”一番。
既然是比较重大的问题,没有群众民主参与,村民自治就失去重心。
其三,民主决策影响其它三个民主。
民主决策才能使决策科学,而科学的决策是有效管理的前提;民主决策是民主监督的重点,如前所述,民主决策对重要事项的决策,当然就是民主监督的重点了。
党的xx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党要领导人民,当好家、作好主,必须进一步发扬民主。
加强民主监督,必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根本利益。
农村社会调查报告【第三篇】
今年七月,xx省司法厅和xx省法学会组织开展了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社会调查。xx省是个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占全省人口的80%以上。开展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专题研究,将有助于总结我省“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为“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施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客观现实,调查中运用了比较的方法,分别在城乡各选择了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调查地区(桐城市新安渡镇和安庆市大观区)进行深入调查。通过实地调研,结合我省“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已经取得的经验,我们提出如下研究报告。
随着三个五年普法规划推进式的实施,我省农村法治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全社会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农村依法治理的法治环境大有改观。
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脱离他们赖以生存的乡村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微观上是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在宏观上就是要造就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农民在良好地法治环境中形成法制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从“一五”普法到目前正在实施的“四五”普法正是有条不紊地实践着这个目标。只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在我国目前以政府推进为主要方式的法治进程中,这样的“法治环境”需要各级政府去营造。“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四五”规划的目标是实现由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可见,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相互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农村的基层政权和组织应当对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有明确的认识,才能够使其职责有明确的定位、行动有明确的方向。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包括法律思想(理论)、法律观念(法制观念)和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有个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之分,个体(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取决于公民的法律心理,以及法治环境的影响。群体法律意识具有团体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在我国农村不应忽视传统性和地域性的冲击和扭曲。社会法律意识是全体公民普遍的法律心理和观念,它与传统的法律文化、主流法律观念的传播有着密切关系。社会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是公民的个体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环境因素。个体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对社会法律意识内容与发展有较大的作用。在通常情况下三者是协调一致的,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冲突。
笔者认为,“一五”普法在于唤醒公民的法律意识;“二五”普法在于培养积极向上的群体法律意识;“三五”普法着眼于营造全体公民共同的社会法律意识。“四五”规划就是在三个五年普法的基础上,为巩固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提出了由法律意识的培养转变为法律素质的提高,因为法律素质是法律意识的内在本质。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法律意识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提出的目标还存在着差距,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应当主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农民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则是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敬仰,因为法律的价值代表着公平、正义和秩序。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目的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这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但是不能因此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就是政府的单方行为。作为以行政指导为主要特征的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中,各级组织特别是政府部门,不仅应当将法律知识告之于民,而且还要让农民知道法律的价值是什么?法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农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我省农村基层人民政府推行的“送法下乡”、“送书到户”的活动,有其积极的因素,应当予以肯定。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人手一册法律书,不等于人人都知法和懂法了。
2、让农民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长期以来,传统法制观念中,“法即是刑”、法就是“惩罚”的观念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诚然,对违法者的惩戒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不是法的全部。在普法的法制宣传中要力戒这种片面的倾向。农村的社会生活受到法律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普法和依法治理中应当结合农村的特点,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给农民予以法律帮助和法律引导。例如,农民负担问题;打白条问题;粮食收购问题;计划生育问题等等。让农民通过法律帮助和指导,认识到保护老百姓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只有这样,作为农村中主要社会主体的农民才能形成法律观念、培育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3、充分尊重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农村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心理:解决矛盾和纠纷,总是谋求法律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无论正当与否,一般都把诉讼看作不光彩之事。作为普法推进者的基层组织往往迁就这种现实,解决纠纷与矛盾以息事宁人为原则,有时甚至不惜牺牲法律原则。今后在普法中,首先应当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为原则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和方法。各级政府应当正确地引导和评价公民的诉讼活动,尤其是农民诉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当端正认识。
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存在着许多认识问题、观念问题以及法律实践中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现在将这些问题有重点的提出来,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或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大大推动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实际承担具体工作的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它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实施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际效果。普法和依法治理的长远性目标是实现法治国家,阶段性目标是实现各个时期普法“规划”提出的具体任务,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则是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肩负着如此重任和职责的基层组织对其法律地位应有正确的定位。
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全社会的工作,应当动员社会各阶层参与。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基层行政机关,其行政事务千头万绪,各项行政工作如计划生育,农业税费、农业生产等等,很难说哪项工作为主,哪项为次。如果将普法和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某项工作职责(并且有专人负责贯彻落实),这可能有悖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本意。笔者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并不是一项单列的工作,它是贯穿于各项工作中的原则精神,在政府工作的各项职责中都要体现与贯彻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的原则。换言之,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主体(推进者)是任何部门与任何人员。任何工作必须以普法和依法治理原则为指导,我们不能把普法与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层组织是普法与依法治理的参与者、倡导者、推广者与服务者。
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性群众组织。它虽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但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法定职能,使其在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应当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村民进行守法教育;2.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4.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5.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与普法和依法治理所提出主要任务是相同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组织的各项工作正是亦步亦趋地实践着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目标。目前,农村普法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的功能和作用,使其从被动地完成工作任务转向积极地开展普法宣传。
调查发现,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工作方法上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首先,在“普法”工作上,主要表现出的特点是放任性和无序性。农民往往把收看电视中的法制节目,作为自发的法治思想的启蒙。诚然,法律的普及可通过多种渠道,在当今电视已作为简便、快捷、普及的传媒工具,其在普法工作的功能不可低估。有些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地方,还利用农村广播网进行宣传,利用集市大会进行集中宣传,利用村民大会请司法人员上法制课。还有的地方采取“知识带动型”普法,即向在校的中小学生进行有意识的普法教育,再通过学生将法律知识传播到广大农户等等,这些都不失为好方法。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普法工作实施的经验,都应当是值得肯定的好方法。但是针对当前农村普及法律的工作方法存在放任性和无序性的局面,我们应当着手做好以下工作:
1、在传媒工具上,开展多渠道、多方式的普法工作。可以利用电视中现有法制节目,还可以利用农村有线广播。在调查中农民普遍反映,了解法律知识的渠道主要于电视,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xx电视台的“法眼看天下”等都是农民十分喜爱的节目。因此,笔者建议,能否将现有的电视法制节目进行整合,开设电视节目的法律频道,专门地、系统地、生动地宣传法律。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大环境下,开设法律频道电视节目作为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实施手段是很有必要的。这对于广泛地宣传与普及法律,拓宽普法渠道,改进工作方法都有积极的意义。我省的有关部门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尝试。
2、在普法的工作方针上,农村普法不能只把农民当作普法的对象。根据普法规划的精神,农村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是针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公民。特别是“执法者”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农村各级组织在普法和依法治理中首先应当从“自律”开始,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学习者和接受者,模范地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然而才是法律的推广者。对于农民则应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切实地运用法律去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授益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改变“法就是制裁”的观念,让农民从“要我学法律”到“我要学法律”。
其次,农村“依法治理”工作中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是民事调解。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观念,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行为准则。在农村,调解成为“执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以息事宁人,止争息讼为目标的调解,在法律上、在观念上、在文化上都有很深的社会基础。因此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对建立我国农村安定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有些地方将调解的范围已扩大到无所不及的领域,如果把调解作为解决一切矛盾纠纷的必经手段,则可能冲淡了法律的权威性。笔者认为,在肯定调解为行之有效的方法的同时,应当树立法制观念并且尊重当事人运用诉讼等法律手段的权利与选择。必要时基层组织应当鼓励与宣传诉讼方式的积极意义。如果一味排斥、回避或阻碍“打官司”,甚至将诉讼本身附加许多非法律因素,那么我们通向法治的道路也不会是坦途。毕竟司法是法治的保障。
实地调查中反映较集中是普法的经费问题(有关文字材料却没有提及),经费紧张制约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进行。诚然,普法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但是,笔者认为,对普法经费也应当澄清一些误区。普法和依法治理要求在各项工作中都应当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这些内容是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得到体现和实施。不能因为在工作职责中增加了“法治”的内涵,就应当相应地增加“经济”成本。遵守法治规则和秩序是各级组织与人员应尽的义务,而且依法治理只会降低和减少耗损,提高执法水平。当然,我们应当在重视解决经费问题的同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如:法律援助、法律扶贫、法律志愿者等等都是解决资金问题的有效途径。
在农村工作中,减轻农民负担始终是一个重要话题,从中央到地方一般都把“农民负担”作为专用术语并赋予特定内容予以关注。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农民负担”一词越来越具有贬义、甚至有“违法”的意味。我们应当认真思考,农民应该不应该有“负担”?应当负担哪些义务?“减轻农民负担”是减轻什么“负担”?如何减轻农民负担?这些问题都与法律有直接和间接的联系。所谓负担,主要是指社会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任务或者费用。农民负担是指农民作为生产者应当依法向国家交纳的各种税费。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农民负担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收入而言是比较沉重的。这里有政策性问题,但更多是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恣意地对农民增加的“负担”。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增加农民负担,大力减轻农民负担,但是有些地方收效甚微。笔者认为,解决农民负担的根本途径是将农民负担法治化。让农民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化这样的工作职责,就是要切实维护法律保障机制和保证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的畅通。只有将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唤醒农民的法律意识,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在具体作法上,笔者建议:
1、用“农民负担法治化”代替“减轻农民负担”的提法。因为,农民负担是农民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税费义务。承担和履行法定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减轻”农民负担是相对于“增加”农民负担或者农民负担过重而言的,这里除了政策性因素之外,农民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增加的负担,完全有权利依法行使法律“抵抗权”,予以拒绝。对此,司法机关应当正确发挥法制保障功能,成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长期以来使用的“减轻农民负担”一词,其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所减去的额外税赋既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容易使农民造成负担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错觉,难以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从而形成强烈的对立情绪。使用“农民负担法治化”用语,不仅明确了农民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也寓意着法津同时依法保障农民们合法权益。这种提法的变换,其意义远远超过词语本身的含义。
2、加强农村和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将农民法定义务(负担)及其承担形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公布,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确权利和义务。对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立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有法可依,更重要地是强化农民乃至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对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和推进农村法治化的进程,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我国是农业大国,我省是农业大省,在这个方面实行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关于农民法定权利义务的立法应当力求详尽,防止执法中由于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律规范流于形式。
3.基层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农民负担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原因之一是基层组织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和政策,任意增加农民负担。“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将执法人员作为重点教育对象,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疏通农民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之后,法律的“双刃之剑”的功能应当充分体现出来。法律要求农民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同时,法律对农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依法保障。对于任何部门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农民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获得国家行政赔偿。然而,现实的法律实践并不乐观。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指示,对涉农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快捷的法律通道。但是有些地方法院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农民负担案件仍然存在不立案或拖延审判的现象。农民在寻求法律救济的道路上,出现了不会告、不敢告、不能告或者告不赢的不正常现象。法律救济渠道的不畅,必然导致法律在农民心目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下降。有些地方的农民对于“负担”问题采取抵制、对立和越级上访等手段,可见,畅通的法律救济不仅仅是在保护个案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在我们农业大国和农业大省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建立法治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农村社会调查报告【第四篇】
第一次参加社会实践,而且我是个人参加农村社会调查,一个人的工作更需要仔细、努力。这次我主要是在湖北省枣阳市环城街道办事处东郊村进行实践,我的实践主题是“了解农村现状,关注农民生活,引领时代主题”,我的实践目的是: 结合“三农”问题,关注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精神面貌,了解当前形势,以期找到关键问题,找出解决方法。
民生是国民之本,而民生的关键一环在于农村,保证好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农村建设的发展,才能更好地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大计,发展好农村,也是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我这次的调查便是针对东郊村的发展状况进行调查。我主要研究的是当地村民的家庭基本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参加各种保险状况、农村基本金融状况、以及整个村庄的基本面貌和发展变化。
一、东郊村的基本概貌
东郊村,顾名思义是位于偏东的郊区。实际上,东郊村比之郊区更靠东一些。从靠近城里的东园小区,向东行走,经过八里村(现已划到城里书院街一路,称为八里社区),接下来经过侯井村、侯河村,便到了东郊村。它归属环城街道办事处管辖,共有六个村民小组,我重点调查的是一组。
该村经济发达程度比临近的村庄要低,但近年来,该村发展速度较快,好多人家电器购置逐渐增加,房屋也越盖越漂亮。加之枣阳市政府对城建的规划,道路设施的修建,村庄与城里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农民生活水平有望更大提高。
还有东郊水库得天独厚的水域条件,使东郊村的发展具有较大潜力。
1.村庄种植情况
我调查的东郊村一组共计有37户人家,家庭人口共有124人,其中劳力有65人;家庭二轮承包面积共计亩,其中水田有亩,旱地亩;家庭种植面积共,其中,小麦亩,水稻亩,玉米亩,棉花亩。从这些统计数据可知,该村还是以典型的小麦、水稻等粮食作物为主,而对玉米、棉花等经济作物投入较少。调查的农民中也有意向向经济作物倾斜,连年的干旱,使他们认识到,仅仅依靠粮食作物是不行的。
2.农村基本设施建设
村庄的大路都是水泥路,已不用担心雨天路滑泥泞的状况了。村庄的自来水管道也已铺设完毕,农民用水问题也得到了解决。村委会也有固定的办公室,村里还有小超市,为农民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便利,一些家庭常用的东西,大家不用跑很远就可以买到。村上也还有小诊所,解决了农民看病问题,让村民的基本健康得到了保障。
目前,村里已有超过90%的村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国家的政策给村民们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村民有病可以及时治疗了。
3.村民的生产、生活和经营状况
养殖猪、鸡、鸭、鹅等家禽家畜。进城务工近年来也是农民的一种选择,在当地,进城务工的人员并不多,村民说务工农民主要是以华北及南方较多,东北的进城打工的较少。但本地进城务工人员数量还是逐步增加,有的是靠打零工来赚钱。
农民生活情况:近年来,在党和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农民生活得到巨大的改善。采访的所有农民早都告别了土瓦房,搬进了宽敞明亮的砖瓦房,现在,好多村民都已经住上了两层甚至三层的小楼,越来越多的村民开始着手盖二层或三层小楼。我在一位接受采访的农民带领下参观了他的住房,家里家用电器一应俱全,这位农民告诉我,他一年的收入基本可以保障孩子上学的费用以及使家人过上较为舒适的生活。调查中,农民告别了以前劳动—吃饭—睡觉这一单调的生活方式,在劳动过后,他们或是到城里参加一些集体活动,或是到别处游玩一下,业余生活十分丰富。
农民经营情况:当地村民对自己的土地经营方式各不相同。调查中,大多数的农民将自己土地种植的粮食买给国家,剩下一部分留给自己使用,且用一小部分土地种植蔬菜,自给自足。而还有些农民或是家人出去务工缺少劳动力,或是经营买卖导致无力种地,这些人将土地承包出去,每年以租金作为收入。采访的农民年纯收入都在4000元以上,多数人对现在的经营状况感到满足并对以后的收入前景感到乐观。
4.农民的受教育情况
据调查,在41-45岁这一年龄阶段,占据村民年龄的65%,村民的文化程度普遍处于初中文化水平,占总体的50%,小学以下学历约12%,大专、本科以上学历所占比重不到10%,文化水平相对低下。
现在,村里上学的孩子比以前增加了许多,好多早已念到初中甚至高中,受教育的水平真是大大提高了!但我同时也看到,好多孩子还是没念到大学就出去打工了。经过这一段时间与乡亲们的接触,我深深地感到:农村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比起城市有过之而不及。甚至越是贫困地区的人们对教育的渴望越强烈,教育滞后的根源不在于观念的落后,而在于经济的落后。在我调查的家庭中有70%的家庭的2/3家庭收入用于孩子的教育。绝大部分的家长非常希望孩子能上到大学。我依然清晰地记得乡亲们朴实的话语。搞调查时,他们总说:我的孩子能向你们一样就好了,其实我们这么辛苦啥也不图,就希望他们多学点东西,找一条好的出路。还记得有个老汉对我们说:我的孩子能上到哪,我就供到哪,就算砸锅卖铁也得上。由此,我们转过头来想一想,一个地区是否重视教育单凭入学率或人口文化水平来衡量吗?答案是否定的。对于农村来说,判断让人们重视教育程度的标准应是他们用于教育的开支所占家庭收入的比重。不是不愿意让孩子上学,而是昂贵的学费不仅让家长无奈,而且也让孩子不忍心父母为之操劳。
5.当地村民对各类社会保险的了解程度。
社会保险主要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失业保险、城镇工伤保险、城镇生育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工伤保险、农村失业保险、农村生育保险等,由调查可知当地村民购买社会保险意识不高,对大部分保险了解不多。其中农村生育保险完全不了解的人高达%,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对其他保险能够详细了解的人比较多,但也仅是占%.绝大部分村民对于55%左右的农村社会保险了解程度处于半知半解。
6.村庄的信贷情况
农村经济举步维艰,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不足,从而难以满足农村金融的需求,这已成为农村经济增长的严重羁绊。作为金融专业的学生,我在这一方面的调查相对多一点。
该村的信贷现状是:村正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难以满足金融需求,农户贷款主要依赖于非正规金融机构。农户来自银行的贷款仅占%,私人借款则占了%,大多数农户对金融机构提供的存款服务基本满意,但是半数以上的农户对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服务不满意。而目前,农民的融资需求却在增加。在翻看资料时,我发现,农户的借贷资金既有生产性贷款又有生活性贷款。作为集生产和消费于一体的农户,生产性资金与生活性资金是很难分开的。信用社和银行往往根据农户贷款是用于生产还是用于生活而决定是否放贷,农户的生活性贷款较生产性贷款更难得到支持。然而,当农户的生活性资金遇到困难时(比如婚丧嫁娶和生病),他们会动用生产性资金来予以弥补。因此,当农户的生活性贷款得不到满足时,不仅农户的扩大再生产会受到影响,甚至简单再生产也可能难以维持。所以,忽视农户的生活性贷款就极有可能影响到他们的生产活动。在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不但不能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相反,还将大量的资金抽取到城市,成为农业和农村资金外流的主渠道。
由此,我还查找了一些农村邮政储蓄的资料。由于中央银行给予其远高于银行存款准备金利率的转存利率,使邮政储蓄机构能够获得稳定的利差,且无需承担任何风险,从而鼓励了邮政储蓄机构从农村抽取资金的积极性。只是到了2003年8月,邮政储蓄的转存利率才由%下调到银行存款准备金利率%,而且允许其自主运用。农村信用社作为面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其从农村吸收的储蓄也远远大于在农村发放的贷款,导致农村资金外流,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在该村,农民也主要依靠农村信用社进行储蓄而不是贷款。
二、农村的变化发展
一是路变好变宽了,水管通了。从以前的泥泞路到现在的水泥路,村民告别了崎岖不平的小路,迎来了宽阔平坦的大路,人们出行更加方便。自来水管也铺设完毕,基础设施更加完善。
二是摩托车普及了,汽车有望增加。我所考察的东郊村几乎家家都有摩托车,大都是年轻一些的人骑。但在村里,一些年纪大一点的也有电动车或是小摩托车。现在好多都不愿骑自行车了,因为那实在费时费力。
三是手机普及了。原来村里好多人家都没有固定电话,而没过多少年,乡民们中85%使用了手机,手机的普及让人们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大家有什么事可以及时联系到人来帮忙,相互之间照应照料,发挥大家的团结协作,使村庄发展得更加美好。
四是村里新开了小超市。看来农村的消费的习惯也开始改变,而且村民们都喜欢这超市过来的购物方式,农村经济有了一番新气象。
五是彩电早已普及,冰箱、太阳能热水器多了。我考察的农民家庭都已用上彩电,也有好几户人家有了冰箱,原来农村天热时,食物根本没处储存,想要保鲜,有的人家是将食物等放在篓子里吊到水井里面保鲜,因为在天气炎热的时候,井里却很清凉,能将食物保持一段时间,但还是很麻烦,又不能解决根本。如今冰箱进村,解决了这些麻烦。另外,村里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越来越多,人们洗漱更加方便。
六是电脑也进村了。在我考察的东郊村,村里已有好几台电脑,这都是年轻人买的,由于政策好了,部分高中毕业外出做民工的小伙也可以回来搞农畜致富。
买电脑也为了了解更多的信息和查资料。连村里的中年人也学会利用电脑上网查信息,看电影,人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调查中发现几个农户都已住上了二层或三层小楼,目前还有六户人家正在着力兴建小楼房。村民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真是大大提高了!
三、
农村中存在的不足方面1.基础设施还不算完善,教育方面存在大问题。原来村里有一所小学,后来因师资力量薄弱就荒废了,现在孩子们上小学都是上别处去,另外有一部分孩子高中没上就出去打工了,农村的教育条件还没有上来,情况令人担忧。
2.计划生育状况不好。很多家庭都是生两个甚至三个,而且还有第一胎是男孩。问他们怎么能够生下来的,原因有三:一是外出打工,躲着生;二是搞假证明,骗着生,但现在越来越难了;三是舍得钱,交了罚款生。由于现在城市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很严格,外出生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开假的计划生育证明。由于乡镇将干部工资福利与所收上交款挂钩,在取消农业税和提留款,不准收陈欠的情况下,加上原来可以每两年进行一次的国土清理随着土地审批权的上收而取消,乡镇干部只有计划生育罚款一条路了。因此,一些地方的干部争着对同一对象罚款,你罚一千,我就只要八百。存在放水养鱼或明里暗里鼓励生的现象。而且越穷的越生,越生越穷,恶性循环。
3.农村现在依旧以粮食作物为主,经济作物为辅。由于自然灾害频繁,这几年的干旱使好多农民几乎绝收。这次调查中我就发现有的农户种的旱水稻也还是不行,玉米和棉花等也因干旱而长势不好。农民的经济来源非常不稳定,一些人只好出去做些零工来赚取家用。
四、自己的一些建议
1.要加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不能让让广大的农村的精神文化空虚,这样既主张不亮的风气的形成,也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也影响农村整体的生活质量提高。村民受教育程度低,思想落后,对子女的教育重视程度不够往往是子女无法很好地受到教育最直接的因素,因此,需要拓宽村民的思想境界,让他们树立起一个重视孩子教育的观念,这样才能很好地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孩子素质的差距。
2.加强乡村干部队伍建设非常迫切,没有落后的群众,只有落后的干部。通过调查,我对这句话的理解更深了。加强乡村干部队伍建设,使我们的干部能够想群众之所想,真正帮助广大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难题,农村的情况会更好。我所接触到的农民心目中的好干部,标准就是要到上面去要钱、要项目,组织群众办公益事业,而这正是这些干部的弱项。在我看来,根子在上面。现在很多项目立项书上是多少多少万,实际到村组一级不到一半,都被层层克扣了,被这里报销几张发票、那里报销几张发票给报掉了。乡村干部们反映,现在要办成一件事好难,要找关系、要打点、要招待,要经得住脸色,受得住考验才行。
经过几天的调查走访,对调查内容进行分析发现,近年来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和不断出台惠农政策是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农村在政策和正确方向的引导下有了崭新的面貌,新农村的建设正飞速发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农民的生产结构发生了改变。而随着国民经济形势企稳回升,国际金融危机形势好转,企业用工需求开始增加,就业环境得到一定的改善,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有所增加的现象在所难免。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给农村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能好好地利用这一形势,调整自己的经营方式,创造更多的财富,这对农民来说至关重要。
农村社会调查报告【第五篇】
陕西省勉县武侯镇杜家坝村有6个村民小组,142户共455人,其中党员21名,村干部四人。该村耕地面积650亩,20xx年人均收入7005元。新农合参保率98%,新农保参保率95%,20xx年劳动力转移156人,创经济收入255万元。自改革开放以来,该村有了很大变化,各项事业有了显著发展,但这个村沟壑纵横,山地丘陵居多,适宜耕种的土地较少。由于地处汉江河畔,汉江阻隔,交通十分不便,资源匮乏,集体经济较为落后,大部分青壮年外出务工,留守儿童、老人现象比较普遍。
二、农村社会保障现状
(一)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功能削弱。在以前的旧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是完全依赖着个人家庭的。“百善孝为先”就是靠着这个“孝”字,靠着孝道,我们家庭中的老年人才得以有一个比较安稳的晚年。家庭成员的生、老、病、死等开支,都是依赖家庭经济的支持。随着社会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即一对中年夫妇将要承担双方父母四人的“生老病死”和一个或两个子女的抚养责任,这将使未来家庭不堪重负。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远离家乡,来到大城市里打工,造成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现象,造成家庭成员精神方面的照顾缺乏,就医看病困难,晚年养老负担加重。
(二)农村社会保障任务加重。一是农村人口老年化问题日益突出。该村有6个村民小组,142户共455人,60岁以上人口占10%,其中65岁以上人口占该村总人口的%,农村老龄化问题较为突出。就目前情况来看,人口老龄化问题直接涉及到农村家庭的家庭负担和家庭和谐。二是疾病问题依然是困扰农民的瓶颈。虽然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在该村实行了很久,但药品价格及医疗费用不断增高,报销比例仅为40-65%。特别是一些贫困家庭,农民低薄的收入只能维持养家糊口,遇到疾病只能“小病磨、大病拖”,实在坚持不下去则靠东借西凑,变卖粮食或牲畜来支付医药费,以致债台高筑,“一人得病,全家返贫”。调查中,一些群众深有感触地说:“不怕贫穷,只怕生病,穷可以慢慢致富,病特别是大病,足以倾家荡产。”三是外出务工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亟需保障。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但与城市的人相比,受到种种歧视,不仅就业机会少,而且就业后待遇不公,在保险待遇上也与正式工存在很大的差别。在调查中,外出务工农民90%都担心自己的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85%很纠结自己到底是在家乡参保还是在务工地参加社会保险,70%搞不懂自己的个人社保账户是干啥的。
(三)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对于杜家坝村农民来说,目前社会保障主要有新农合和新农保,农村低保的社会救济方式还不规范、不统一,实施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救济方式以临时救济为主,定期救济以集体救济为主,而且只对五保户和困难人口提供救济。
一是新农合群众享受的报销范围和幅度都不大,对于生大病,一花就是几千上万元的根本无济于事,所报销的一点费用还不够往返的车费,尽管深知合作医疗的好处,一旦知道自己三、五年不生病时,就是不愿掏那份“不必要”的钱。特别是今年个人缴费调整到65元后,更不愿眼看自己出钱别人吃药。二是新农保从制度上是一次重要突破,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建立农民养老保险依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部分农民,特别是老年农民的生活仍比较艰难,个人负担的部分保险资金根本无法支付。农民自身对养老保险缺乏认识,目光短浅,在“新农保”调查中,%的农民期盼养老金的金额能提高一些。“新农保”实施时,年满60周岁老人不需缴费就可领取每月55元的养老金,60周岁以下的老人通过15年的缴费,若缴费档次为100元/年,60周岁后大约可以领到76元/月的养老金。无论是55元/月,还是76元/月都是一个低水平的状态,而且物价处于上涨阶段,将来这些养老金肯定不能满足老人的基本生活保障。
(四)社会保障体制太复杂。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现状是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条块之间既无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无统一的管理办法。从管理机构上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外出务服务等主要归人社部门管理,医疗保障主要归卫生部门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安置、救灾救济、老年人社会福利归民政部门管理。一些部门、乡村也制定了社会保障办法和规定,如人武部、计生委、组织部、教育局、残联和慈善总会等。对义务兵、独生子女户、村组干部、残疾人、特困户的社会保障都有相应的指导意见,各自为政,条线分割。部分商业保险公司也对部分农民搞了商业保险,形成了“多龙治水”的管理格局。由于这些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在社会保障的管理和决策上经常发生矛盾。在调查中大部分农民搞不清有啥问题该找哪个部门。
三、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力度。社会保障是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大事,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必须要把现有的政策用好,宣传好,引起各级各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是大力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要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宣传,组织公益活动宣传,让广大农民知晓如何实现自己的权益。二是强化各级领导对社会保障的责任。各级领导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参加落实各类社会保障政策,带头救助各类困难群体。三是充分利用春节前后、农闲时期,抓住典型事例进行宣传,让受益的农民现身说法,讲自己受益后的亲身感受,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好处。
(二)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在中央、省、市、县逐步提高社保资金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当地镇、村相应增加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积极帮助那些依然交不起费的困难群众,切实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需求。逐步提高农民养老、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较大幅度提高新农合报销比例和报销封顶线,切实降低个人自付金额,减轻农民医疗负担。同时,逐步提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让农村居民切切实实感受到社会养老的优越性。
(三)切实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要切实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服好务,在社会保险的参保、接续、转移,以及个人账户的管理方面,真正做到以人为本,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政于民。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逐步实现“五险合一”,推行社会保障卡制度,为外出务工人员消除后顾之忧。
(四)健全完善管理服务体系。整合人力、财力和信息网络资源,研究在乡镇、村建立养老、新农合、低保救助、救灾救济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平台,配置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协作,努力实现资源共享、整体推进。提高行政效率,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真正做到解民忧、解民怨、解民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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