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县域经济是全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撑。结合省、市相关政策和我市实际,现就民政方面进一步加快我市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汇报如下:
一、省民政厅(老龄办)已出台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建立困难群众遗体免费火化制度的实施意见(**民字〔2009〕38号)
(二)关于开展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试点的通知(**民字〔2010〕87号)
(三)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省老龄办出台对农村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政策。自2006年开始,省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对列入全省规范化试点的村老协给予每个万元的资金或物质补助。至2010年,我市共争取到113个农村老年人协会列入全省规范化试点,累计获得省财政扶持资金(含配发物质)万元。
(四)为支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2010年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出台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去年,我市分别为**区、**、**、**、**县、**、**七县(区)八个社区站点争取到中央资金240万元、省级资金40万元。
二、市级出台的相关政策
(一)关于实行遗体免费火化的通知(**市府办字〔2009〕54号)。规定凡户籍在市辖区内的亡**乡居民(享受丧葬费补助的公职人员除外)以及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尸体,送户籍所在县(市、区)殡仪馆火化的一律免收火化费。
(二)2008年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老年人优待的政策;
(三)2009年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出台了自2010年开始对85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老人**补贴的政策,去年,全市发放补贴资金万万元,累计41096人受益;
(四)2010年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出台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去年,从市本级福彩公益金中拨出20万元,对**县、**市、**区等11个县(市、区)的11个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实行了“以奖代补”政策。
三、下一步将出台的有关政策及采取的措施
(一)据省政府原则同意,将我市“两红”人员(即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2857人从今年起纳入农村土胚房改造,每户补助万元。
(二)以市政府名义出台高龄老人**补贴扩面提标政策,即自2011年起由原来对全市85至89周岁、90至94周岁、9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不低于100、200、300元的**补贴扩大为对全市80至84周岁、85至89周
岁、90至94周岁、95至99周岁、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不低于50、100、200、300、400元的**补贴。扩面提标部分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各负担50%,其它按原政策仍由县(市、区)负担。
(三)2011年将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发函至18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和24个市属、驻市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实施意见》包含“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投入、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给予补贴、对居家养老机构给予扶持、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予以减免”等15项政策措施。
(四)加**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力度,完善以“十大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及低收入困难家庭生活保障经费的自然增长机制,深入开展市直、驻市单位与城乡困难群众结对帮扶活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五)积极推进“补缺型”、“救助型”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转变。尽快出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公办“三院”(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建设扶持力度,强化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大力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逐步完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资金补贴及税费减免政策。
(六)出台《加快推进社区建设实施意见》。探索以人口规模、地域面积和功能定位为基本依据,规划和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加快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从2011年起,在市中心城区开展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俱乐部)建设试点工作。力争年内实现中心城区2个街道拥有一个600-800平方米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中心城区20%以上的社区(村)拥有一个100-200平方米的社区综合服务站,打造社区十分钟服务圈,其它县(市)年内至少要在城区建成一所200-400平方米街道(镇)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1-2个1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站示范点。探索和初步建立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功能多样化和基本满足社区服务需求的社区俱乐部。
(七)向国家申报“中央苏区革命烈士**园”建设项目。占地规模200亩,安放烈士墓7万具,项目建设投资亿元(包括2万平方米的纪念馆和陈展馆),计划三年完成。
(八)向国家申报“****老年康复养老服务中心项目”,该项目利用现有的基础设施条件,改造修缮成为可供600名高龄老人居住的康复养老中心,总投资8000万元,计划二年完成。
(九)适当提高五保供养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心城区由原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330元,其它县(市)由245元以上提高到300元以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心城区由原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30元,其它县(市)由110元以上提高到130元以上。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达到24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40元,达到1560元。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