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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汽车维修协议简易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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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协议简易篇1

汽车维修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托修方):

乙方(承修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维修车辆:

车辆牌照号:

车辆型号:

发动机号:

底 盘 号:

颜 色:

行驶公里数:

第二条 维修类别、项目:

1、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

2、甲方对乙方诊断后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可逐一询问,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3、甲方要求改变汽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证明原件和提供其复印件。

第三条 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标识来源和明码标价,供甲方选择:原厂配件

2、乙方提供配件材料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免费更换;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应当交甲方自行处理。但涉及环保的危险废弃物,乙方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第四条 维修价格:

1、维修价格按照市物价局规定:

汽车维修费用=工时费(工时单价 × 结算工时定额)+材料费[材料进价×(1+进销差价率)]+外加工费。

2、乙方公示:

(1)工时单价:30元/小时,优惠按80%,即24元/小时结算; 材料进销差价率:15%;

(2)结算工时定额:市交通局制定

3、费用结算按照月结方式,由乙方于次月10日之前提供发票,进行结算。如需增值税票,由甲方提供开票资料。

第五条 车辆交接:

1、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固定在车上附件、设备,乙方在竣工交车前负有保管责任。

2、乙方接收待修车辆至竣工交付甲方前,除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外,不得擅自动用该车。若有违反的,乙方承担赔偿油料、养路费等直接损耗;造成车辆损坏或报废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

第六条 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行业标准

2.质量保证期: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整车或总成修理(发动机)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

二级维护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 □;

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 □。

(2)按照乙方公示承诺的车辆行驶 公里或 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算起;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以返修后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重新算起。

4.在质量保质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因同一故障或经乙方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联系其它修理企业,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七条 竣工验收

1.一般修理为当天提车,如有其它情况,乙方以电话方式通知甲方并确定具体交车时间。

2.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乙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 发票结算

1、车辆修竣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凭证,并附市运输管理处监制《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末出具法定的结算凭证和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2、结算方式 :转账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非乙方原因,甲方自约定竣工交车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未验收车辆的,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甲方无故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全部或部分维修工作委托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三日内,应当将车辆和已支付的款项退回给甲方;若因乙方转托行为造成甲方车辆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期限增加约定维修费用的,应当按以下形式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将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

书面(含传真、信息、电报等)。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或者在约定保质期内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或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2.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1.本合同有末尽事宜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一年。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经办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特 别 提 示(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承接汽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维修费用达四千元人民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签订合同。

三、本合同文本中若干定义:

⒈汽车维修是指汽车修理和汽车维护(俗称保养)的泛称。汽车修理分为整车修理(俗称大修)、总成修理、小修和专项修理;汽车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2.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以其商标生产销售的配件;副厂配件是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但非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以本企业商标或名义生产销售的配件;修复配件是指非原车 修复的配件。

四、签订合同时,托修人(甲方)应当验看承修人(乙方)的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范围。

本文地址:http:///zuowen/

汽车维修协议简易篇2

汽车维修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就车辆维修事宜签订本协议,并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甲方认可丙方维修能力,同意将甲方所属车辆交由丙方维修;

2、甲方向丙方提供所属事故车辆信息(包括:驾驶员姓名、电话、车牌号),丙方对其进行登记,维修时以此登记为准;

3、甲方向乙方承诺,预支付壹万元整给乙方,作为乙方车辆事故修理费;(由丙方预借给甲方的)

4、甲乙丙三方约定,待甲方事故车辆维修竣工,须要三方签字认可并结清所有相关费用,才可交车给甲方;

5、三方要自觉履行协议,确保协议顺利执行;

6、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后决定;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8、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丙方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汽车维修协议简易篇3

汽车维修设备采购协议

甲方:溆浦大众汽修厂

乙方:长沙鹏辉汽贸用品服务有限公司

经甲方通过市场考察,确定在乙方采购汽车维修设备一批,商定总造价万元,乙方优惠万元,实结付80万元整,在双方互惠双赢的情况下,签定如下协议:

1、所采购汽修设备大件包质量一年(如烤漆房、大梁校正仪、四轮定位仪)等;小型设备包质量3个月(详见清单);

2、乙方配备所有设备后,甲方一次性付清货款;

3、在保质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修复,并保证甲方设备的正常运转工作。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汽车维修协议简易篇4

车辆维修保养协议

甲方:

乙方:汽车维修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一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甲方汽车维修保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以及维修范围:

1、乙方为甲方所购的汽车提供汽车有限公司所规定的质量保修服务;

2、维保范围及方式标准:(细则见《质量保证书》)。

二、维保期限:

1、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壹年整;

2、质量保证书中的保修时间指:两年或六万公里(二者达到其一乙方即完成保修义务)。

三、维修费用以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所涉及的维修费按《收费标准》;

2.、维修费结算依据:乙方车辆在甲方进行的一切自费维修费用,应签单后结算,(单位的必须附有单位领导签字派修单,并按时间结算,即每一万元或者一季度结算一次(两者以先到者为准))。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所购汽车按保养规范要求必须在汽车有限公司授权的1

店进行维修保养;

2.、甲方为单位的,车辆来乙方维修时应持有甲方车辆单位加盖甲方印章的“车辆送修单”并且有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才可维修,甲方出具的“车辆送修单”应注明甲方送修车辆型号、车牌号码、维修、保养的项目等事项;

3、甲方在乙方维修、保养单据上有甲方签名视同为甲方确认车辆维修项目费用,该单据上所载的费用由甲方负责按照本协议约定定期结算;若甲方人员没有持甲方开具的加盖甲方印章的“车辆送修单”及办公室负责人签字,乙方则按正常维修处理,甲方不得签单,付款后提车;

4、甲方接受修竣车辆时,有权要求乙方出具结算票据,并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

5、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检修;

6、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甲方送修人应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

五、乙方权利义务:

1、甲方车辆发生故障(包括出险事故),乙方可提供救援服务,(限于山西境内,并由甲方支付施救费和相关的费用)。同时,甲方应在乙方修理厂进行维修和日常保养,否则,甲方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质量保证书中的相关保修权利;

2、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2日内及时向

乙方开具“同意车辆送修单”,否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应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保证按时按量交付甲方车辆。提供配件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4、甲方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

5、车辆经检验合格后,甲方应在乙方通知后次日内接车,不得无故拖延,延期接车甲方须支付乙方每日保管费,保管期间发生车辆受损乙方不负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有权对甲方所有维修车辆行使留置权,有权依法处置甲方车辆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3、维修费每逾期一天支付,甲方按逾期支付维修费用总额3%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未支付维修费的,甲方有权依法处置维修车辆;

4、汽车维修配件应由乙方提供;甲方自备配件的,应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因配件质量问题而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乙方自行承担责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甲,乙双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6、乙方维修的车辆,如发生非乙方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

承担。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附则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概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责任及相关损失;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多页盖骑缝章)生效。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壹年;

3、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严格履行,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协商解决;

4.合同附:甲方单位所购车辆车牌号;甲方车辆送修单样式。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汽车维修协议简易篇5

甲方: 广州海岸电台

乙方: 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汽车修造厂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车辆大修,二保,小修,办证,年审,事故车修复等。

二、车辆维修时间:

乙方保证优先对甲方车辆进行维修,并在与之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三、车辆维修费用

乙方保证以优惠的价格提供维修服务。

1、维修费用包括:维修项目(工时)费、材料费、办证费等。

2、维修项目以及维修材料综合管理费按乙方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投标所报“车辆维修项目工时收费表”的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工时费和材料费在此基础上再优惠5%(即按95%计收)。

四、车辆维修后的质量保证

送修车辆合格出厂后,按照《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保障期限执行,车辆质量保障期不少于下列规定: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1000km或90天,一级维护300km或3天,二级维护1500km或15天,少修700km或7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质量保证期中的行驶里程和日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五、费用结算

1、乙方送每次(单)结算清单以及汇总结算单给甲方确认以后,按每次(单)的结算单中工时费和材料费部分均按95%与甲方直接结算维修费用,1

支付方式可以转帐或支票等双方约定的形式支付。

2、甲方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发生费用乙方允许挂账,以最长时间三个月以内为限。

六、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给予优先维修服务。

2、对已修理完工的车辆,如有维修质量问题,一经核实,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标准为止。

3、如乙方违反服务承诺而收到有效投诉两次或以上,将对其作出警告,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4、要求乙方接受甲方在修理过程中实时监控。

5、要求乙方到甲方的车辆保管站取车维修,修复后送回保管站。对甲方将车辆自行送到乙方修理厂,乙方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将司机送回家。

七、甲方的义务

1、协助督促送修单位按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2、协调送修单位与乙方的关系,及时处理双方发生的矛盾。

八、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对送修车辆的确认。

2、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3、有权拒绝甲方或个人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4、有权对甲方的投诉提出申辩。

九、乙方的义务

1、优先为甲方单位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乙方车辆转厂维修。

3、必须按维修标准和要求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4、必须由具有合格资格的维修技术人员进行操作,保持车辆各种配件的完整性和卫生清洁,保证维修质量,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5、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未经甲方同意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6、已修好的车辆乙方应在车辆维修清单上注明竣工时间、维修项目的材料名称、数量、单价、工时和维修总费用,以便甲方审核和结算。

7、必须保存完好甲方送修车辆的所有维修单据和资料,随时接受甲方和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保存期限为最近日期上索至2年内)。

8、乙方为甲方提供良好服务,优先对送修车辆进行维修,并以优惠的价格提供服务,保质保量,及时完成修车任务,在材料采购正常情况下,所委托的维修项目按规定时间内尽快完成。

9、车辆维修项目乙方必须经甲方确认(书面/口头)后方可维修,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

10、乙方将甲方车辆维修中折换的旧零配件需交回甲方检查。

11、甲方车辆在广州市范围内(海珠,越秀,荔湾,天河、黄埔、番禺等区)发生故障,同时甲方明确委托乙方维修的情况下,乙方提供24小时免费拖车服务(限十九座位或以下车型,超过此类型的车型酌情收费。)

12、必须履行服务承诺。

十、违约责任

1、甲方的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险、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造成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修车辆。

4、乙方所修的车辆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甲方可拒绝验收。

十一、投诉

为了保障甲乙双方的权益,本协议建立投诉制度,其具体方式为:

1、甲方可以就乙方的维修质量或服务问题向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投诉电话96900)。

2、经核查如情况属实则该投诉有效,将记录在案。

3、乙方可就甲方所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向甲方投诉。

4、甲、乙双方每年拟进行一次意见征求会,乙方将根据甲方要求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保证甲方满意。

十二、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未尽事宜可用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有效期为: 2010 年月日 至2011 年月日止。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广州海岸电台乙方: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汽车修造厂

代表:代表:

电话:***6电话:***7

2010 年月日201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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