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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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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

第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教育、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

(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

(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补办;

(四)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督促违反规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六)按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和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

(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

(二)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四)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

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九条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当将流动人口中违法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按国家规定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认真履行《xx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中相应的职责,各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应要求家长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情况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房产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户及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本县常住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

第二十条 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参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居住15日内,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责令限期补办《婚育证明》的期限内补办。

育龄流动人口在申请《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个月内,应当持《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免费的查孕查环服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半年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核

发一孩《生育证》:

(一)男(女)方为现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女(男)方因婚姻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母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动人口,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原籍夫妻双方居民户口册;

(二)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持有效的《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育龄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按照下列规定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一)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领取;

(二)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经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财政承担。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免费项目以外的费用和未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违反规定怀孕的补救手术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取暂时性扣款5000元至20xx0元。经教育采取补救措施的,所扣款项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所扣款项充抵其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具体处理按《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书,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怀孕的流动人口,应当劝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为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向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给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并协助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劝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社区居委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持有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围产期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隐瞒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根据《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现流动人口怀孕不报告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二条的个人和领导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二篇】

关键词:计划生育;宣传问题;解决措施

在实际计划生育宣传过程中,要在理论和实际工作中不断进行创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积极探索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特点,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提高计划生育整体水平,从而建立因地制宜、部门联合以及服务到位的宣传格局。因此,本文首先分析计划生育宣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接着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计划生育宣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计划生育宣传过程中,受到人员素质、管理制度以及重视程度等方面的影响,导致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存在不少的问题,影响了计划生育工作质量。下面就针对计划生育宣传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展开论述。

(一)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不重视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的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认为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不重要。很多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单纯的认为计划管理只是形式上的事情,不能真正发挥计划生育的作用,对整体计划生育工作影响不大,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计划生育宣传的重要性,导致计划生育政策很难落实到位。

(二)计划生育宣传队伍素质低下

在计划生育实际宣传过程中,宣传人员素质较低,干部素质参差不齐,没有准确掌握计划生育的理论和政策,在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很大的误差,对群众存在的问题很难进行简单有效的解答,影响了计划生育宣传质量。另外,专业的计划生育人才较少,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三)计划生育工作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实际宣传通过陈中,计划人员宣传人员没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只是上行下效,没有真正领会上级精神,在进行宣传过程中,只是喊喊口号,没有对工作进行创新,导致宣传的思想与实际情况出现脱节的情况,使得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二、计划生育宣传创新措施

为了提高计划生育宣传创新工作,提高计划生育的实际效果,在实际宣传过程中,要结合当地的实际『青况,不断创新宣传模式,增强宣传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保证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到位。

(一)加强对计划生育宣传的指导

第一,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正确把握计划生育的方向,避免出现照本宣科和上传下达的情况,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制定科学的决策,满足不同群众不同的需要。第二,要做好调查分析。为了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有效性,要深入基层,进行全面的调研,认真听取反映的意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不断创新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模式,贴近人们群众生活,更好的服务群众。第三,要重点解决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强调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提出相应的指导策略,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保证计划生育宣传的责任、人员以及经费到位,促进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的良性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不断提高宣传意识,加强对宣传人员的培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尊重人、关心人以及理解人的计划生育宣传方法,有效的解决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额问题,发挥计划生育宣传的重要作用,不断团结群众和教育群众。另外,要制定明确的计划生育宣传目标,增强宣传的科学性和系统性以及超前性,发挥舆论向导的作用,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实施;还要增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说服力,保证宣传内容层次分明、思路清晰,能够满足群众需要。

(三)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平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出现了新的特点和变化,对相应的宣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和要求。第一,在实际宣传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做好基本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等公国,为群众生育、保健、以及生殖健康提供借鉴和帮助。第二,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健康理念,开展双向交流和定向教育活,动宣传文明的婚育理念,满足群众的需要。第三,在进行宣传过程中,要结合优惠政策,完善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提升计划生育宣传的层次,有效的改变群众的婚育观念。

(四)建立一支高速的宣传队伍

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篇】

广东省计划生育七不准

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四、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生育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20xx广东省计划生育新规定

20xx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据报道,为保持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广东省人大会加快修订广东省的条例。今天(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20xx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

这意味着:20xx年1月1日,广东的全面二孩将顺利开闸落地!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

晚婚假取消 爸爸增加5天陪产假

婚假:晚婚假确定取消

根据新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报道君(微信公众号:nddaily)抱歉地通知你,晚婚假期是真的取消了。当然,按照政策从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设定,如果你能在12月31日前完成婚姻登记(只有一天多时间了),而且结婚对象也符合晚婚政策,你还是可以享受13天的晚婚假的。

产假:爸爸增5天 妈妈最多减少20天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

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与以往有何不同

1、当爸爸的男同胞们能多获得5天带薪休假时间。

2、对于妈妈来说,情况不同。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调整后,则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相比少了20天。但对于此前并不享受独生子女假(比如超生)和晚育假(比如早育)的妈妈来说,则是新增30天产假。

3、30天的计生奖励假对于一孩、二孩都是适用的,对生产二孩的妈妈来说,二孩产假也增加了30天!128天的产假可以休双份哦!

据报道,全面两孩还是计划生育

对于社会上流传的一些诸如计划生育放开了、我国将不再实行计划生育等不实言论,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回应,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更绝不是对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否定。

全面两孩仍然是计划生育。广东将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条例,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广东人口均衡发展,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0xx年广东计划生育新政策罚款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最新消息:20xx广东最新超生罚款标准。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xx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坚决拥护中央决定,高度重视生育政策调整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多方协调、抓紧推进,才使得《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能如此快速地提交省人大会审议通过。

20xx广东超生罚款标准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 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xx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xx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根据20xx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xx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规章制度【第四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镇负责、村自治、户落实的工作机制,有机结合政府服务和村民自治,通过完善自治章程、自治制度、自治组织、自治形式,不断提高村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学习、自我教育的能力,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引入到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有机统一的发展轨道,实现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促进全镇人口秘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社会和谐。

二、主要目标。从年始,至2014年止,用5年时间,万顺村、治华村、三水村、新场社区创建为区级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先进村,龙泉村、合作村创建为区级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村,力争把万顺村创建为市级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示范村。建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长效机制,完善自治章程、自治制度、自治组织、自治形式,形成村级规范化管理、镇监督服务的工作格局,达到“两委负总责,协会唱角,村民搞自治,主生上水平”的目的。

三、自治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自治章程。自治章程是村民自治的“宪法”,自治制度、自治组织、自治形式都是基于章程衍生出来的。章程内容要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机结合,如依法行政、流动人口管理、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等,同时要充分体现群众意志。章程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与群众意志的有机结合体。制定章程时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通过合法的程序,经过法定村民代表人数表决通过。

(二)进一步完善自治制度。自治制度是自治内容的具体表现。自治制度项目要有针对性,内容要具体有操作性,奖励和惩处有机结合并准确把握分寸。制度要经过法定村民代表人数表决通过,用文本固定。

(三)进一步完善自治形式。自治形式是落实自治制度的方式。自治形式要灵活多样,以达到自治效果为目的。可以采用与对象签定《协议书》、收取违约金等方式。

(四)进一步完善自治组织。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的监督者和实施者,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自治组织至关重要。自治组织必须坚持村(居)党支部的核心作用,与村委会紧密结合,发挥计生协会的作用。自治中做到表里如一、一视同仁、内外一致。

四、主要任务

(一)镇制定《创建活动方案》,下发区级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和合格村(居)标准,各村(居)完善自治章程、制度、组织、形式。

(二)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组织网络。加强村(居)党支部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领导能力建设,强化村(居)委会的自治能力,按照“五有”(有活动场地、有服务项目、有活动制度、有宣传队伍、在文体器材)的标准,加强计生协会建设,形成党支部、村委会、计生协会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自治新格局。同时逐步推进村(居)计生专(兼)职人员与村(居)计生协会干部一体化。

(三)广泛宣传,调动群众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各村(居)要利用组长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院坝会、书写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让群众对《创建活动方案》、自治章程、自治制度、协议内容、计生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觉遵守村规民约,自觉履行违约责任。

(四)规范运行,完善档案资料。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过程中,及时做好各种活动记录和资料的留存归档,主要包括推选自治组织的有记录,《自治章程》、《自治制度》、《自治公约》和《协议书》的草稿、征求意见稿和表决通过的定稿,召开会议的记录和表决记录,协会活动记录,表彰惩处记录等。

(五)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创建村(居)。今年万顺村创建为区级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先进村,治华村创建为区级合格村,其他村(居)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今后4年按年度把创建任务下达到相关村(居),2014年完成目标。

五、加强领导

(一)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相关办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在计生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镇计生办是本次创建活动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我镇的创建活动,对各村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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