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信用社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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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信用社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篇1
*****公司不良资产清理处置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盘活存量资产,降低不良资产损失风险,改善资产整体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不良资产的定义
本办法中的不良资产,包括不良存货和不良固定资产两部分。
(一)不良存货是指长期积压已不能为生产正常领用或销售的存货,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或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按类别分为:
(1)原料及主要材料、燃料
1、由于试制、产量减少(专用车型)等原因形成的不能为现产品生产使用的积压材料。
2、因工艺更改或产品改型导致的积压材料。
3、存放时间过长或其他原因导致锈蚀、包装物破损、产品失效而无法为现生产所使用的材料。
(2)内部半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半成品
1、因工艺更改或品种变化不能为现生产所使用。
2、存放时间过长,物理性能发生改变而无法为现生产所使用。
(3)修理用备件、工装、模具
1、相关设备已被拆除或报废而不能为其他设备所用的备件、工装、模具;
2、技术性能落后,已被其他产品所替代的备件、工装、模具;
3、存放时间过长,物理性能发生改变而无法为现设备所使用。
(4)整车、底盘及汽车备件
1、存放时间过长,由于风吹日晒等原因导致锈蚀而不能正常销售的产品;
2、由于市场需求发生变化而无销路的产品;
3、由于不符合国家环保或其他法规需进行改良的产品;
4、产品已更改或转型,市场不再需要的备件。
(二)不良固定资产是指报废的固定资产(含报废的工程物资),报废固定资产分为常规性报废资产和非常规性报废资产,常规性报废资产是指按财务制度规定提足折旧并已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非常规性报废资产是指未提足折旧及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
(1)、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属常规性报废资产:
1、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无继续使用价值;
2、主要结构陈旧,精密度极差,无大修理价值或经大修理仍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3、技术淘汰资产,非标资产难以修配,生产效率低下,国内已有新技术产品可供替代;
4、主要机件残缺,破损严重,再修理成本较大。(2)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属非常规性报废资产:
1、因生产工艺改进或扩建、改建而必须拆除;
2、因事故原因造成资产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3、在建工程全部或部分严重毁损,需重建或改建已不具备经济性;
4、国家法令规定淘汰或其他原因应当淘汰的资产。
三、不良资产清理处臵
1、不良存货清理处臵指按规定的程序,采用改制、代用、降价销售、退货、易货、报废等手段,对清理界定的不良存货进行实物及会计账务处理,降低存货资金占用的过程。
2、不良固定资产清理处臵是指资产使用或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部会同********等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财务会计部办理会计账务处理,报废资产由公司职能管理部门统一变卖的过程。
四、责任分工
1、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所分管不良资产清单及处理意见的提出、不良资产的保管、资产销账手续的办理;
2、财务会计部负责不良资产原始价值的确认、提出处理价格、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3、******部负责不良资产技术状态的确认;
4、*******部负责组织不良资产的鉴定、审定;
5、********是公司不良资产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不良资产清理计划,负责组织不良资产清理处臵计划的实施;
6、公司*****领导小组是公司不良资产处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公司不良资产的清理处臵处理方案。
五、清理处臵程序
1、各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对本部门不良资产的清理情况,填 写并向财务会计部报送“不良存货清理明细表”(附表一)、“不良存货清理汇总表”(附表二)、“待报废固定资产明细表”(附表四)。财务会计部负责汇总各部门不良资产清理结果,报送************部。
2、*********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界定并提出处臵方案,填写“不良存货鉴定明细表”(附表三),报公司审批。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附表五),按规定办理审批。
3、各单位对清理出的不良资产要分类单独存放并作明显标记,在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前不得对实物擅自进行处理。
4、各责任部门根据批准后的不良存货清理处臵方案,组织方案的实施工作,及时办理处臵物资的出入库手续、单据传递和账务处理。
5、对可以改制、代用的存货,各责任单位要组织制定可行的、在一年内能处理完成的具体方案。改制、代用的应符合技术要求,同时按公司关于改制的规定程序执行。短期内无法进行改制、代用的可按其他方式合理处臵。
6、需降价销售的处臵整车、底盘、备品备件及其他存货(含易货销售),需退回供应商的积压物资,应严格遵守公司有关价格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做到规范、透明、公正,最大限度地减少削价损失。
六、不良资产处理的审批
对公司不良资产的处理,建立审批单制度。由资产管理部门填报“不良资产处理审批单”(附表六);各职能部门签署相关意见。其中:
1、“需求方”栏,由***********填写;
2、“******部门的技术状态鉴定意见”栏,分工如下:(1)属于*********的不良存货,由**********签署;(2)属于*********的不良存货,由***********签署;(3)属于**********的不良存货,由******签署;(4)*********等部门的不良存货中,修理用的备件由**********签署;其余不良存货由********签署。
(5)设备类不良固定资产,由********签署;
(6)基建类不良固定资产、工位器具,由********签署。
3、“批准”栏,不良资产的批准,实行分级审批:(1)每批原值在***万元以下的不良资产,由财务会计部部长批准。
(2)每批原值在***万元~***万元的不良资产,由公司***********(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3)每批原值在*****万元以上的不良资产,由公司********(公司总经理)批准。
(4)非正常原因导致的资产处臵及其他需********批准的亟需报经********领导小组审批。
(5)公司决策层对资产处臵权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奖惩办法
1、各资产管理部门每月底做好本月不良资产处臵情况的汇总工作,并填写“不良资产处臵及奖惩结果明细表”(附表七),附领料单原件或复印件,涉及代用、改制的要附技术部门代用、改制通知单,随月报表交财务会计部。财务会计部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并计算奖惩金额按月兑现,由********统一对有关贡献单位、人员奖励。
2、对采取出售方式出售不良整车、底盘的按开票价(以下均为不含税价)的***%奖励(采用抵帐方式不收现的按开票价的 ********%奖励)。需要改制后销售的按售价减去改制费用的金额计算。库存整车、底盘拆解报废不享有任何奖励, 属拆解入库回用的按入库成本(扣除改制费用)的*******%奖励。
3、对采取出售方式出售除不良整车、底盘外的其他存货物资的,按开票价的*******%奖励(采用抵帐方式不收现的按开票价的********%奖励)。
4、经与供应商协商对不良存货原价退库的,按开票价的*******%奖励,折价退库的按开票价的********%奖励(属实行中间库退库的,分别按开票价的******%和*******%奖励)。
5、属技术性代用的按计划价格的******%奖励,经改制后回用的,按库存计划价格减去改制费用后的差额的*****%奖励。
6、通过易货换回现生产可用物资的,原价换出存货的按原价(不含税)的****%奖励,折价换出存货的按实际交易价(不含税)的****%奖励。
7、对不良固定资产的处臵,按处臵收入的******%奖励。
8、以上涉及交易价格制定的,按公司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确认处臵完成,以收到货款为准。
9、在处臵不良资产过程中如发生资产损坏、丢失的,原则上对责任人处以资产重臵价值的******%的处罚。
10、在处臵不良资产过程中有不符合规定程序或有违纪现象的,公司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11、对******年以后产生的新增不良资产,应责成责任人限期清理处臵,产生损失的,对责任人处以按损失额*****%的经济处罚,未产生损失的,对责任人处以按购进金额****%的经济处罚。
八、附则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部负责解释。
本文地址:http:///zuowen/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信用社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篇2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臵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条 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臵。
第四条 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臵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与处臵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臵减损原则。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臵,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臵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
不良资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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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 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
第七条 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
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对不良资产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我公司贷款情况及担保人情况、或担保业务标的情况及反担保措施情况、影响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资产处臵可能出现的结果等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资产现状,掌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资产清收潜力,提出不良资产估值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风控部门。
第九条
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可采取调阅业务档案、查询业务部和风控部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风控部门收到业务部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的重点是债务人有效资产和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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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不良资产预计收回金额和受偿比率是否真实反映不良资产损失程度,预测未来清收、处臵情况;审核不良资产现金清收、资产处臵预案的合理性。同时,提出初审意见和处臵方案报风控会议审议,总经理审批。处臵方案内容包括: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现状;债务人抵(质)押物及担保人状况;处臵的方式、目标、实施步骤、相关经办人及责任;主要风险点及相关的控制措施等。
第十一条 风控会议根据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报告和风控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及处臵方案,确定最终的不良资产估值,并以此形成具有全盘处臵策略和分步实施的处臵方案,形成会议纪要,经总经理签字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不良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是不良资产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催收、主债权及担保权维护、现场调查、信息收集、重要事项报告和初步处臵预案制定等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不良资产收回潜力及损失率高低,结合不良资产管理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一)次级类资产:重点监控企业流动资产和现金流量,关注客户重大经营情况变化,防范关联企业风险,并对债务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保全,确保抵(质)押担保足值与有效。
(二)可疑类资产:应密切关注客户、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资产的查证和保全,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处臵清收。
(三)损失类资产:应按处臵收益最大化要求积极清收,确不能清收且符合核销条件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进行呆账核销。对核销后的损失类资产,进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四条
做好不良资产尽职追索,维护我公司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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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不良资产到期、逾期及欠息情况,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债务人、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催收不良资产本息,督促相关方在《催收通知书》签章后作回执留存。
(二)债务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拒绝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可视情况采取公证送达、依法诉讼等方式维护我公司债权。
(三)密切关注不良资产诉讼时效、保证及抵(质)押担保期间、申请执行期限、资产查封与续封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我公司主债权及担保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等风险变化情况。
(一)根据不良资产及客户情况,业务部门每周至少对不良资产业务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或电话联系当事人,及时了解债务人、保证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现金流量、欠缴税款、拖欠职工工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更、工商登记、股权结构、或有负责、涉诉案件等影响我公司债权安全的重大情况,写出检查报告,反映资产风险变化,提出风险化解建议。
(二)加强对不良资产抵(质)押物的管理、使用以及抵(质)押物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抵(质)押物价值的不利变化,防止抵(质)押人擅自处臵或重复抵(质)押给其他债权人。
(三)积极参与企业改制,防止企业逃废、悬空我公司债权。
(四)对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或毁损资产,抽逃资金等行为要及时报告,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做好信息收集、及时掌握客户风险信息。
(一)密切关注集团客户、家族企业、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等关联企业的最新动向;关注客户法人代表和其他重要部门负责人遵纪守法等相关情况,防范企业高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的 4 / 8
借款或担保风险。
(二)加强与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的合作,掌握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担保人采取的维权措施及效果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按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财务部负责做好不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算,风控部负责不良资产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不良资产处臵
第十八条
风控部门是不良资产处臵清收的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处臵清收预案的审查和处臵方案设计,依法清收,司法救济和不良资产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经风审会讨论、总经理签批不良资产认定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风控部门应及时启动不良资产处臵程序。不良资产处臵方式包括:现金清收、以物抵债、呆账核销、政策制度规定的其他处臵方式等。不良资产处臵可采取依法仲裁、强制公证执行、依法诉讼、依法拍卖抵(质)押品等一切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
第二十条 业务资产形态虽为关注类,风控部门认为客户及担保人、抵(质)押物等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致使本公司业务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但与业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风控部门应及时报告总经理裁定,并提前启动不良资产处臵清收程序,不受不良资产认定程序规定的约束,但事后应完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现金清收。现金清收是不良资产处臵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不良资产本息进行追偿、处臵并最终收回现金的行为。主要方式有货币资金清收、处臵抵(质)押物、处臵其他有效资产清收、向保证人追索、依法清收、其他方式现金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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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以物抵债。即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公司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公司债权的行为。实施以物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臵回收入账,并建立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
第二十三条 呆账核销。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资产,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销。要严格执行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对未依法终结的债权债务关系要继续追索。
第二十四条 不良资产处臵清收程序启动后,风控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风控会议或总经理提交以何种方式处臵不良资产的具体方案。不良资产处臵方案经风控会议或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即正式启动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不良资产处臵工作程序正式启动后,本公司有能力进行相关行政或司法程序的,由公司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风控部和业务部抽调有关人员配合进行。需聘请专业律师与本公司具有法律从业资格人员共同进行,相关部门人员积极配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不良资产清收司法程序启动后的,负责该案件人员应在总经理批准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部门提交相关维权资料依据和法律文书,及时主张公司权利,确保我公司主债权及担保权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 风控部门要至始至终全程参与不良资产的处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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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协调与有关各方的关系,保持与公司领导的联系,及时解决处臵过程中的矛盾和具体问题,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结案,并使公司信贷业务资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六章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不良资产责任评议与追究制度。对发生的每一笔不良资产,由行政部牵头负责进行不良资产责任评议。评议内容包括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的各个环节,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观和客观原因,并在转为不良资产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责任评议报告,初步确认有关违规违纪责任人及处理建议,经总经理审定后召开风控会议,并最终确认有关责任人及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不良资产负直接责任的业务经理及有关责任人员,视主观责任与客观原因分别给予扣减该笔业务提成或当年全部业务提成、部分或全部风险保证金、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三十条
对不良资产负管理责任的部门经理、分管领导,视情况给予扣减部分或全部业务提成、部分或全部风险保证金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不良资产责任评议中若发现有关责任人有违规违纪或违法等严重行为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业务经办人员能证明其尽职履责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经风控会议审议认定,总经理批准,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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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但因业务经办人员不履职、不作为致使损失扩大的,经风控会议审议认定、总经理批准,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关责任人员对不良资产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风控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理由和依据充分、可信的,报总经理审定同意后再次召开风控会议,按照认定程序进行调整,否则维持原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收回全部或大部分不良资产的,可在已扣业务提成和风险保证金总额的90%以内按比例给予补发,并视收回效果重新确定工作岗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公司出台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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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信用社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篇3
龙源期刊网 http:// 不良资产处置
作者:王之栋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年第06期
不良资产对企业来说不像一定“良性”资产那样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也不现金那样给企业经营提供“血液”,但不良资产作为企业的一个问题却也不可忽视。它处置妥当即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收益,处置不当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或危害。
一、不良资产的定义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对何谓“良性”资产、何谓“不良”资产划分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方法。从总体上看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何为不良资产:1.主要采用以风险、营利能力和变现能力为基础的方法对资产进行分类。对于权属明确、权利未受严重限制和侵害、具有营利能力和较强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优质资产,反之则为“不良资产”。2.从资产本身与本单位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如果是本单位上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与主营业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即使不是有很强的盈利能力也不是有很强的变县能力也不该归结为不良资产。我们曾经把不良资产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说不良资产要尽早出手,否则拿在手里的时间越长就会像冰棍一样化得越多,因此,我们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合理处置不良资产。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三、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风险及解决对策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不良资产由于种类繁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在进行处置时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或渎职,将法律上应当主张的权利予以放弃,或者由于资产处置方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导致资产处置出现法律障碍或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新的国有资产损失。
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客观上存在产生法律风险的可能性。这是因为:第一,不良资产处置本身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包含了许多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借贷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房地产法律关系等等,对这些复杂法律关系的任何不正确判断和疏忽闪失都可能构成一种法律风险。第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的有效无效依法只能是法
龙源期刊网 http:// 院和仲裁机关认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认定合同的有效或无效。也就是说,除法院和仲裁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律师、法律专家、当事人自己)对合同的有效、无效作出的分析和判断都只是咨询性的和参考性的。而另一方面,在实际资产处置工作中,我们大量的不良资产处置不是通过法院和仲裁机关进行的,而是通过相互协商(如债务重组、以资抵债等)进行的,这样资产处置本身就包含了产生法律风险的客观可能性。由此可见,在资产处置工作中,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律师参与不良资产处置这项法律风险很大的工作的目的就在于在确保资产处置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把这种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降低风险措施。目的在于对不良债权进行依法处置,以最大化的收回资产。笔者认为,在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资产处置方案采取的资产方式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般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措施主要有: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或出售、拍卖、招标、租赁、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诉讼、破产清算等。可以说,凡依法可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资产公司都可以采取。但在采取某种具体资产处置方式时,应当注意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就会影响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对特殊资产处置更要按相关规定办理,以把风险降到最低。如:危险品处置要按相关要求审批,交易对象要有相应资质;房产、土地、车辆处置要办理产权及相关过户,否则不但资产处置后不但使用原单位未受益,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风险或危害。
资产处置有关协议、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是进行资产处置必须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二是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关于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法律、政策、制度规定。
就债权转让的程序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对是否要以债务人确实收到为要件,有关方面(包括司法部门)对此理解不一致。某些公司、企业的债权,涉及的金额往往较大且债务人数较多,如果要求每笔债权的转移均以债务人确认为要件,实践操作的可行性较小,特别是还存在有些债务人为了逃废债务,故意不签收通知的情形,因此,建议通过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的方式,合理防止债务人以没收到债权转移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以逃废债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协议的内容要尽量详尽,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要逐一进行说明,所列条款要有可操作性。尤其对违约责任要对能出现的情况均作出相应的可操作的责任约定。如:乙公司对外处置车辆约定,除不可抗力外,购买均不得解除合同。这样约定虽然看似免除的了责任和风险,但可操作情况不强而且会带来潜在风险。如果将约定改成,发生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合同,均有相应的违约责任,不但具有可操作性,又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
四、建议与展望
龙源期刊网 http:// 由于不良资产处置具有复合性、多层次性的特点,因此,在运用本所所述的具体处置方式时,如何达到处置最大化,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技术分析。如:以物抵债:如何合理预期抵债品的变现能力和设计有效的保护措施。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如何准确预测市场状况发生变化,将不具备完整使用功能的实物资产通过追加投资的方式使其功能得以恢复、显著提高其资产价值,从而使其变现能力和变现价值提高,达到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的目的。实物资产出租:如何因资产类别不同而合理地确定租赁期限以提升出租资产的价值。拍卖:如何确定合理底价,控制费用。尤其是协议转让及折扣变现:如何做好尽职调查,了解各买家的资金财务状况,考虑市场综合因素,确定底价,协商谈判。如何制订一套规范完备的程序,杜绝操作的随意性,科学合理打折,公正、透明。这都是具有相同之处而又都不相同的问题。
(作者单位: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信用社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篇4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1)诉讼追偿。
司法诉讼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企业无视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通过起诉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开国有机构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烦琐的报批手续。
(2)资产重组。
资产的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其实质是对债务企业做出债务重新安排,有的在还款期限上延长,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应收利息上做出折让,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适当折让。对债务人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
(3)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指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将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
(4)多样化出售。
①公开拍卖。
公开拍卖又称公开竞买,是一种通过特殊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活动。不良资产采用公开拍卖处置方式,具有较高的市场透明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能体现市场化原则,是当前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押资产中使用较多的方式。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标的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
②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在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经多渠道寻找买家,在无法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特别是在只有一个买主地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不良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转让地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标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地买主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地情况。
③招标转让。
招标转让是指通过向社会公示转让信息和竞投规则,投资者以密封投标方式,通过评标委员会在约定时间进行开标、评标,选择出价最高、现金回收风险小的受让者的处置方式。具体有公开招标转让和邀请招标转让两种。该处置方式适用于标的价值大,通用性差,市场上具有竞买实力的潜在客户有限,但经一定渠道公开询价后,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资者。
④竞价转让。
竞价转让是指通过一定渠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根据竞买人意向报价确定底价,在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在约定时间和地点向转让人提交出价标书和银行汇票,由转让人当众拆封,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处置方式。该处置方式适用于处置资产市场需求差,竞买人很少,拍卖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卖,又不适合招标转让的各类资产,包括债权、股权、抵债实物资产的转让出售。
⑤打包处置。
打包处置是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按照特定的标准(如地域、行业、集团等),将一定数量的债权、股权和实物等资产进行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资产包,再将该资产包通过债务重组、转让、招标、拍卖、置换等手段进行处置的方式。它适用于难度大、处置周期长的资产。打包处置分为两大类:一是债务重组类打包处置。二是公开市场类打包处置。
⑥分包。
分包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拥有的部分资产,以签订分包合同的形式委托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经营或代为追偿债务的一种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资产的数额巨大,不良贷款客户又分散在全国各地,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难以对所有不良资产进行及时地处置。为了减少处置成本,加快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金融资产 1 管理公司需借助社会的力量,采取分包手段来实施对不良资产快速有效的处置。
(5)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指两个市场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经营需要,在通过合法的评估程序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签订置换协议,从而实现双方无形或有形资产的互换或以债权换取实物资产及股权的行为。目前资产置换大都发生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非上市公司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置换,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并通过上市公司所具有的连续融资的渠道来实现自身的发展。 6)租赁。
租赁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者通过采取契约的形式所出租的财产按照一定的条件、期限交给承租者占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纳租金。租赁终止时,承租者将财产完整地返还给出租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最终目的是收回现金,但在实际处置过程中,经常会收回一些非现金资产,其中包括机器设备等生产要素,也会出现取得企业所有权的情况。
(7)破产清偿。
破产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破产,将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变卖后按照偿付顺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偿付。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不能适应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需要,造成资不抵债,不能偿付到期的债务,企业继续经营无望,对这样的企业进行破产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采取破产清偿的办法是不得已的办法。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的弊端
(1)诉讼追偿。
依法起诉的债务追偿,自始至终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不良贷款自身的特性、企业恶意逃废债、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的影响,诉讼项目的执行效果差强人意。
(2)资产重组。
优质企业对劣质企业进行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也可以化解部分不良资产。但在现实中,国有企业重组大多是政府撮合,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指定买卖双方,并倾向于把亏损严重,改造前景不好的企业推向市场,但又不愿“低价甩卖”,使得产权交易市场冷清。
(3)债权转股权。
债转股方式理论上可以实现国企业脱困和迅速处置不良资产的“双赢” 效果,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一定的局限和障碍。债转股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对象要求苛刻。其次,实际效果并不显著。一方面,许多企业为了卸包袱,往往竭力想挤进债转股的行列,一旦进入“债转股名单”,就迫不急待地按有关文件停止支付贷款利息,却迟迟不办理新公司注册手续,或未转变成为新股权结构的规范公司制。另一方面,债转股要照顾国有企业的实际困难,影响了资产管理公司实现其既定目标。再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企业中难以行使其股东权力。
(4)多样化出售。
这类方式的最大的缺陷在于不良资产的估价。按照国际惯例,不良债权资产的定价方式无非有三种:按市价、按面值、按固定折扣率。国外在划转不良资产时通常以市价或固定折扣率进行,这两种方法在操作时注重的是不良资产的实际状况,这必然意味着被剥离银行要承担部分损失。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是以不良资产的账面价值收购的。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方法面临的共同问题
(1)市场问题。
我国市场体系不发达,难以配合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这是许多处置方式难以高效运作的共同障碍。我国的市场体系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年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市场体系相比仍然存在不发达、不规范、市场规模小、市场容量小、信息面窄、流动性差、金融手段创新受限制等问题,这些将会阻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资产证券化、重组、出售等手段的实施。
(2)道德风险问题。
引起道德风险的原因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和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从国有商业银行来看,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其剥离的不良资产,被商业银行看作是彻底免除自己贷款责任的良机。银行从过去的责任中“解脱”出来后,由此也放弃了资产剥离之后应承担的管理和配合责任。而且,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按账面价值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而不论其本身的市场价值。这将使国有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尽可能多地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从债务企业来看,当前债务负担重,内部运行机制不力,极有可能将不良资产的处置当作是最后一顿免费的晚餐,失去还款的积极性。而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又往往站在企业的角度。这有可能会使整个社会的信用观念进一步恶化,有钱也不还,千方百计逃废债务和转移资产的现象更为加剧。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来看也存在道德风险,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对金融风险的影响很大。如果不能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反而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及管理途径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国有商业银行治理不良资产的工作,并作为银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此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实现了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的“双下降”,但效果不是很明显。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产质量是银行的生命线,国有商业银行居高难下的不良资产已成为制约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的痼疾,也是影响我国经济金融健康运行的一个重大隐患。因此,必须积极探索有效的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方法,以加快治理不良资产的步伐。
一、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基本现状
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仍然占据国内银行市场70%以上的市场份额,但巨额的不良资产比率,严重地影响着其经营效益。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具有余额高、占比大、消化难等特点。
截至2002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按五级分类口径的不良资产余额高达16000亿元左右,平均比例占到25%。各家银行分别披露其不良比例或下降比例:建设银行境内分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678亿元,比年初减少了210亿元,不良贷款率为%,比年初下降个百分点;工商银行不良资产率%,比年初下降了个百分点;农业银行境内分行不良资产率下降%;中国银行不良资产下降到%,同比下降5个多百分点。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结构呈现三个特点:一是人民币短期贷款中的不良资产高于中长期贷款;二是人民币贷款中的不良资产占比高于外币贷款;三是商业银行内部各地区、各行之间不平衡,普遍存在中西部地区银行不良占比高、东部沿海地区银行不良占比相对较低的状况。
按照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出的承诺,2005年我国要完全放开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2006年放开金融准入和市场竞争,在对外开放经济条件下,面对激烈竞争,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全面提高资产质量便更为紧迫。因此,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双降”迫在眉睫。
二、导致不良资产的主要成因
银行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很复杂,相关因素很多,主要成因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政策因素。如原有投资体制的弊端,地方政府对银行的行政干预等。二是银行因素,银行自身的产权,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不善。如忽视科学决策,片面追求市场份额、规模效益,信贷管理上的内控机智不健全、缺乏必要的风险约束机制等等由此造成一些信 用风险、道德风险、投资失误等,极大地损害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三是企业因素,如企业的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大面积亏损、企业改制过程中银行债务的悬空和逃废等。实际上,这些造成不良资产的原因常常是密切相关、共同作用的。从本质上看,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由于对国有企业发放的带有隐性财政补贴性质的贷款造成的。随着上世纪90年代国内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化,国有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企业高负债和软预算约束的制度环境下,企业的亏损便直接转化为银行的不良资产。而在90年代后期国内需求明显不足,国有企业的经营陷入了困境,不断增加的巨额不良资产已逐渐成为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严重挑战。因此,专家分析指出,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政府角色定位是解释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成因的第一变量,可解释现有的银行不良贷款的70%;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则是第二变量,解释银行不良资产剩下的30%。
三、处置不良资产的制约因素及难点
(一)从外部环境看
1.社会信用环境不佳。目前我国社会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十分薄弱,部分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信用观念淡薄,认为银行的资金是国家的资金,往往将贷款挤占挪用,或利用改制、破产、兼并、多头开户等手段千方百计逃废银行债务。一些地方政府也没有完全摆正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位置,过多地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不少官员缺乏大局观念,只考虑地方、部门利益而置银行于不顾,暗地里为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开绿灯、充当保护伞。同时,由于存在一定的法律制度障碍,致使依法惩处、打击不力,助长了“失信毁约”的蔓延。
2.授信企业缺乏现实偿还能力。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中的大部分授信企业都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和经济过热时期,承受市场风险能力很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企业中的许多企业由于经营机制不活、管理水平低下,历史包袱过重、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等原因,经营效益持续大幅下滑,无力偿还债务。即使有的贷款有抵押资产但由于是企业职工生存的主要来源,若依法清收,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较大,难以执行。
3.银行间无序的竞争。银行间的不规范、不公正竞争,为一些授信企业骗取银行贷款、蓄意逃废债务提供了赖以生存的社会空间,使多头开户、多头贷款、重复抵押、虚假担保、贷款不还等不正当行为屡禁不绝,严重损害了银行的利益。
4.相关费用标准过高,银行和企业难以承受。一是抵押登记费用高,使一些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中没有足够的资金办理各种手续,造成无效抵押或抵押物不足值。二是资产讦估费用高。三是抵贷资产接收、处置过程中,相关费用太高,商业银行难以承受。四是重复纳税。银行在信贷活动中,按照权责发生制已经按规定缴纳了相关税赋,但在抵贷资产接收和处置时银行还需要再次缴纳占抵贷物资标的额3—5%的税金。
(二)从银行内部来看
1.国有商业银行管理体制不利于信贷资金安全运行。如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为一级法人,一级以下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而具体的信贷资产运作大都是在一、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完成,这样就形成贷款发放过程的责、权相分离。
2.自身消化不良资产能力有限。近几年,国有银行通过剥离和清收、盘活、核呆,一部分不良资产得到了有效处置,但仍有大量的政策性不良贷款损失和自身经营性不良贷款遗留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且多是收回无望的损失类贷款。从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状况来看,要消化如此之大的历史包袱难度很大,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何况还有新的不良资产在不断产生。
3.不良贷款治理缺乏有效手段。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治理所采取的手段基本局限于盘活、清收、重组、核呆和扩大贷款总量等传统手段,仅靠这些手段已不足以解决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第一,受自身财力所限,呆坏账核销无法作为处置占比过高的不良贷款的主要途径。第二,盘活、清收、重组一般只适用于那些具有一定还款能力或具备再生能力的企业,而对那些完全失去再生能力的企业的不良贷款,并不是有效的处置手段。第三,在拓展增量市场上,由于受市场资源、授信条件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各商业银行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商业银行新增贷款十分有限,贷款总额扩张对不良贷款率下降的稀释作用不明显。
4.内部管理缺陷导致对不良贷款控制乏力。一是风险评价体系不完善。商业银行现行的贷款风险评价体系定性、静态、局部的分析多,定量、动态、全局分析少,难以对贷款风险作出科学准确的分析判断,无法确保借款决策的正确性和安全性。二是贷款管理机制落后,自我约束力不强。擅自放宽贷款条件,重贷轻管,重放轻收、贷后管理不严、对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不断产生新的不良贷款。此外,借新还旧技术转化也掩盖了贷款的真实风险。特别是一些基层行为完成压缩不良贷款和收息指标等要求,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甚至人为地调整数据,从而掩盖了贷款的真实风险,贷款在企业的长期周转使用中逐步损耗,最终变风险为损失。
5.信息不对称,造成贷后管理的漏洞。面对复杂变化的社会,没有深入企业进行贷后跟踪,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而被表面的繁荣所迷惑,造成信息的误导,陷入了被动局面。
6.治理不良贷款的资源投入不足。国有商业银行现有人员素质与发展要求差距很大,合格的高素质信贷管理人员层层告缺,急需配备充实多技术、多专长、多领域的综合人才和操作人才。同时在财务费用投入上也有限,不能保障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7.在主导思想上还仅停留于“等、看、望”。“等”就是企业停产后等破产,“看”就是静观企业如何动作,“望”就是指望每年上级行的核销政策,主动寻找压缩市场的力度不够。
四、积极探索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途径与手段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是现代金融业发展中的一个全球性难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少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由于不良贷款资产的激增而损害了本国的金融安全以及经济发展的现象,甚至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多年来一直采取强有力措施对银行业的不良贷款资产予以处理,以维护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而确保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各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和背景不同,各国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引发不良贷款资产形成的具体原因不同,因而各国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其标准或方式、方法也各不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政府支持方式,即一国政府或金融监管当局对危机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帮助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贷款资产。(2)市场化方式,即银行在进行市场化处理时,既可以通过集中式——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通过各家商业银行分散式来解决。(3)民营化方式,即在整顿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必要的资本重组、提高商业银行经营能力的基础上,向国内外私人资本出售银行股权。
(一)明确我国处置不良资产的目标及原则
为了化解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我们国家于1994年对国有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进行了分离,采取银行业、信托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同时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1998年财政部增发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并采用呆账核销等方法来化解不良资产。到2002年底,华融、信达、东方、长城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公开拍卖、出售、资产重组等方法共处置不良资产亿元,回收现金亿元。
人民银行监管目标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每年降低2到3个百分点,2005年不良资产率达到15%以下。为此,我们首先应确立以下目标模式:一是必须确定增量贷款的优先地位,把防止新的不良贷款的发生放在首位,以便通过总量的扩大来消化存量,从而达到降低不良资产占比的目的;二是分清不良贷款的成因,分层次落实解决;三是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并根据产业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符合实际的信贷投入领域与相关产业。在此目标模式下,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原则。根据国际经验教训,政府参与对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至关重要,更不可避免地需要金融监管当局的参与及强有力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2.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处置的原则。区别对待,就是把事实呆账、随时间一同贬值的资产和预期具有升值潜力的不良资产区别开来,对事实呆账,应尽快进行处置,但责任一定要分明,防范道德风险,尽量减少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对于与时间一同贬值的不良资产,要加快处置步伐,以控制和减少损失。对有升值潜力的不良资产,可以暂缓进行处置,特别是回收率很低的应该缓行,以待时机。
3.坚持债权人主导与宽让原则。银行的必要让步是履行支持国企改造的责任和义务,也可以摆脱一些历史包袱,因此需要实事求是的实施“宽让”;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曾经并将继续为国家经济建设发挥重大作用,目前一部分处于困境的企业通过改革重组,再度增强还款能力或扭亏为盈的可能性较大,要最大限度地保护银企双方的利益,探索强有力的、灵活的减让债权与债权盘活一并操作的手段。
4.坚持治标治本和防范兼顾的原则。解决不良资产,不能像割韭菜,割一茬又一茬,要有足够的能力和手段,防患于未然。同时要标本兼治,建立风险防范与监督机制,制止金融恶性竞争,并充分运用银行同业的监督作用,提高银行业自我约束和自我调控能力。
(二)借鉴国外处置不良资产经验
国外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资产的实际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有效处置不良贷款资产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启示之一:政府应该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重组提供全力的支持。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中,相当一部分是计划管理体制造成的。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是一项特殊的经济活动,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因此国家应制定一些相应政策、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解决不良贷款资产转换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法律问题,如产权交易、债券交易以及债权证券化、股份化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启示之二:采取集中方式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资产。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可将国际上处置不良资产的“好银行/坏银行”模式与不良资产分账经营有机结合起来,组建相对独立、相对集中的不良资产处置体系,专职负责不良资产的清收、重组、保全工作,构建统一、标准、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全面提升分账经营层次,实现不良资产经营的专业化、集约化。除了借助于商业银行的一般管理手段外,还要更多地吸收投资银行、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以及信息资源、区域经济、技术经济、市场分析、法律救援等手段,形成管理上的整体优势。
启示之三:通过各种渠道使不良资产的债权市场化。不良贷款资产债权的市场化,就是指能够使不良贷款资产的债权进入市场交易,将不良贷款资产的债权以各种方式向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转换,具体形式有:一是由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机构,用财政债券或政府担保债券方式直接收购不良贷款资产的债权,实现债权向债券的转换。二是由中介机构收购不良贷款资产的债权,将债务进行重组后,实现债务向股权的转变。三是建立不良资产交易中心,组建有组织、有固定地点,通过集中竞价公开买卖不良资产的交易场所,实现不良资产的真正市场化运营。四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通过谈判达成债权变股权的协议。通过这些不同的方式使不良资产债权流动起来,是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资产成本最小的一个基本思路。
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政府处理不良贷款资产专门机构的目标及侧重点有所差别。有的国家强调回收率的最大化,有的国家则注重从时间上尽快地完成不良贷款资产的处理,还有的国家则把帮助企业恢复竞争力、调整结构作为主要目标。这些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
(三)从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积极探索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对策
由于各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过程各异,仅依靠某一种手段和方式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因此,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手段边清理、边处置,以加速盘活不良资产。
1.加快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建设,建立明确的权责制,从体制上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目前国有商业银行都是一级法人制,没有明确的授权制。在授信决策上权、责、利不清晰,存在集体负责,实际无人负责的现象,致使信贷风险不能有效控制。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快现代商业银行建设步伐,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要明确一级法人及层层授权制,明确被授权人的权限、责任及利益。在权、责、利的激励、约束下,从管理上有效地控制风险,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同时要大力加强国有商业银行透明度建设,从而有效地防范内部道德风险。
2.建立严格的不良资产清收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在不良资产清收中,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制定出专门的不良资产清收奖励办法,对清收人员进行单独的奖罚,对有能力且在清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敢于在物质上给予重奖,敢于在待遇上打破常规,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创造一个人人争先的工作氛围。
3.以盘活存量为立足点,下大力压缩现有不良贷款。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必须首先从盘活不良资产存量入手,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多法并举,多管齐下,把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逐步压缩至可控的限度内。充分利用银行自身优势和各种服务功能,帮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支持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寻求同国内外优势企业联合,通过兼并合作、债务重组、增资扩股等新路子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要加快处置抵债资产,通过对以物抵债资产的开发、转让、租赁和拍卖变现等形式实现资产的保全。对恶意逃债、还款意识淡薄的企业,要坚决采取诉讼方式或联合制裁追索债务,依法维护银行债权安全。要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各种政策,搞好剥离、债转股、核呆工作,推动银行清理 消化不良资产。对无法实施改制且有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银行要依法参与全过程破产处置工作,把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4.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扩大对不良资产治理的可为空间。一是实行不良资产专业化经营。以二级分行为单位成立不良资产处置中心,集中辖内不良资产,组织专门人才队伍进行清收,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二是突破收贷范围。银行要在收贷中以保全信贷资产为根本宗旨,以市场变现难以程度为标准,以收取货币资金为上策,兼顾实物资产、票据、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最大限度地保全信贷资产。三是开展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国有商业银行可考虑把一些不良贷款委托给业务手段相对灵活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由资产管理公司采取国有商业银行难以采用的手段,包括租赁、债权转让拍卖、资产置换、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对银行不良贷款进行治理。四是拓宽不良资产信息交流出售渠道,积极寻找国内外资源,寻找潜在的投资者、购买者和合作伙伴,加快收回资产的处置速度。
5.建立以银行为导向的企业监控机制,实行封闭贷款,活化新形成的不良资产。封闭贷款工作是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下进行的,需要企业主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共同参与,积极配合,提供优惠政策,为银行监控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然而在当前法制不健全、行政干预突出、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的情况下开辟一条银行强化权益的渠道,有利于活化新形成的不良资产。
6.加大风险准备金的预提比例,集中化解企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我国自推行风险准备金制度以来已经做过多次调整和改进,目前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但它与现在银行的经营状况以及信贷资产损失弥补需求上有很大差距,相对国际惯例,次级贷款按25%提取、可疑贷款类按50%、损失贷款按100%提取,也是远远不够的。提高风险准备金比例,有利于对信贷交易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增强银行活化不良资产的能力。
7.抢占增量市场的制高点,有效扩张信贷资产总量。国有商业银行必须狠抓信贷增量市场的拓展,通过信贷资产的有效扩张对不良资产进行稀释。在新增市场中,要做到:一是在信贷的产业结构上,要把贷款配置在国内急需发展的能源、交通、电讯和主导产业上去,重点发展第一产业,调整提高第二产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二是在信贷资产的企业结构上,要重点扶持和发展市场广、产品优、管理严、效益好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三是在信贷资产的规模结构上,要控制贷款集中程度,大额贷款与小额贷款保持合理比例。四是在信贷资产的区域结构上,信贷资产质量必须重点在经济发达地区,适当兼顾不发达地区,要通过资源技术互补,发挥优势,提高效益和利益,合理共享的经济手段来促进和带动不发达地区的经济的发展。五是要紧抓市场热点,稳步发展消费信贷。
8.完善信贷管理机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治理必须加强风险管理,构筑一个安全、流动、高效的管理平台。一是完善授信风险机制。在贷前、贷中、贷后三个业务环节中实行分段管理,职能分开,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强化贷款项目的调查评估工作、贷后跟踪管理以及后评价制度,集体审批决策要有权、有责、有科学性。二是完善信贷资产质量动态监测体系,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如信贷风险预警台账等,一旦贷款进入预警范围内,则提示信贷员要高度关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信贷风险发生。三是全面推行五级分类,统一不良资产质量统计口径,防止因统计口径不一出现监管真空。四是加快信贷人员队伍建设,实现信贷人员集约化管理。
加速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建议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如何有效防范化解不良资产一直是国际银行界遇到的不容回避的世
界性难题。对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我国银行业来说,加速处置不良资产只有从政府、银行、企业特别 是国有企业改革着手,才能取得实效性和标本兼治的成果。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基础作用
1.深化体制改革,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防止宏观经济大起大落。我国不良资产的制度性特征表明,深化体制改革,确保经济发展质量是有效防范和处置不良资产的前提条件。事实上,银行经营中最担心的就是宏观经济的大起大落。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前后,泰国、韩国、新加坡不良贷款的变化中得到清晰的观察。所以,我们在深化改革过程中,要吸收借鉴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建设的成功经验,不断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宏观决策的准确性和预见性。
2.营造不良资产处置的良好外部环境。首先,要依法规范政府与银行的关系。目前情况下,要着力改变国有商业银行的重大事项均由政府官员和银行党委决定的现状,真正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应有作用。其次,对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这种特殊行为,必须建立一部专门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法》,以规范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专业化服务。同时,要制定实施《贷款法》,做到依法治贷,实现贷款行为法制化。最后,要大力改善社会信用环境,避免企业逃废债行为。
3.培育不良资产交易市场,促进不良资产流通。一方面放宽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允许民间资本加入处置不良资产的业务中来;另一方面开拓国际市场,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同时,在企业产权交易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包括银行不良债权在内的各种形式的债权交易市场,增强债权的流动性。其中要解决的关键是不良资产的定价问题。因此必须加强不良资产评估体系建设,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着力提高商业银行主体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
1.盘活存量,下大力气压缩现有的不良贷款。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必须首先从盘活不良资产入手,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多管齐下,把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逐步压缩到可控的限度内。为此,要积极抓住地方经济向好的时机,加快处置抵债资产,通过对以物抵债资产的开发、转让、租赁和拍卖变现等形式实现资产的保全;要在大力支持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的同时,借机寻求地方政府的支持,将商业银行与债务人的双边谈判变成有政府部门、行使政府部门职能的投资公司等多方介入的谈判,解决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问题;要充分利用银行自身的优势和各种服务职能,在缜密的市场调研基础上,把实际风险控制放在首位,积极与债务人合作,采取有张有弛、放水养鱼的清收化解策略。同时,努力帮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支持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寻求国内外优势企业联合,通过兼并合作、债务重组、增资扩股等新路子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要着力挖掘银行内部潜力,通过制定不良资产清收奖励办法,集中一切资源,动员一切力量抓清收。
2.防范增量,有效控制信贷资产风险。各种非市场因素和银行自身因素都对不良资产的形成有重要影响。因此,我们在探讨银行经营体制改革的同时,应同时强化金融创新,立足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开发、运用现代化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其中,信用衍生品是管理、分散和再配置信用风险的有力工具,它的存在能改变银企双方传统的借贷关系,增加银行贷款后的管理灵活性。若借款企业出现信用危机,商业银行可以启动信用衍生品的交割,通过信用衍生品市场将不愿承担的风险转让出去,实现重新配置,从而较好地抑制借款企业的道德风险。
3.创新不良资产处置的手段。
(1)要创新不良资产处置的机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处置普遍采用风险资产管理的模式。对此,我们可以从金融混业经营的视野,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下设一个控股的股份制银行和一个全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不良资产从内部分离出来,交由全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经营,同时赋予其相应的投资银行职能,并充分利用国家给予资产管理公司的优惠政策,逐步实现与外资投资银行的合作,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2)加大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的力度。一是强化不良资产经营理念,改变过去将不良资产仅看作包袱的做法,发掘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并通过各种市场运营手段提高其真实价值,使板结的不良资产重新流动和活化,产生新的现金流。同时,实现由“以资产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变,将不良资产的处置与不良客户救助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银行与客户的共同发展。二是加强打包、招标、委托经营、拍卖、资产推介等市场化处置方式的总结和推广运用,在内容和形式上不断丰富和创新,进一步扩大和提高市场化处置的效果。三是加强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充分运用国家给予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优惠政策,探索实体投资、债转股资产处置的新方法、新途径,做好整体打包转让处置工作。
(3)积极试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是西方发达国家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一条重要经验。其实质是将银行一系列的不良资产组合、包装,经中介机构评估测算后,以其标的资产设计为一定的证券化产品,通过资本市场发售给投资者,以达到处置不良资产回收资金的目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把银行不良贷款从银行账面上大规模消除,增加银行流动性,减少银行风险,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它的实施虽然需要一定条件,但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创新,我们要积极探索。
4.完善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首先要建立完善信贷管理的组织架构、流程和分析手段,如实行扁平化管理,不断将信贷风险管理的新理念、原理、工具等通过制度化的架构,传递给一线信贷业务人员、信贷审批和控制等相关人员,使信贷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能够对授信客户的相关情况进行认真负责的调查。其次要把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作为风险控制的核心,建立一整套风险分类工作模式,完善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再次要实行信贷垂直领导,建立银行系统严格的稽核体系,积极推动相对独立的 内部稽核体系,提高稽核审计的独立性、频率和质量,并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最后要培育和建立良好的信贷文化。信贷决策归根到底是人对人做出的判断,只有健康的信贷文化,才能使信贷人员尽职调查,才能使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才能形成共同的风险管理价值观和行为模式。
三、深化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重塑银企关系
1.加快企业改革速度,提高企业的资本金实力。近几年,我国企业的资本金实力虽然经过改革有很大的改善,但就市场经济的规律而言,总体比例依然较低。在企业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企业资本金比例较低可能带来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向银行借贷的杠杆率较高,杠杆率较高就意味着企业自身承担的风险比较小,而银行承担的风险比例相对比较大。因此,只有加快企业改革和成长,引导企业坚定不移地走规范化破产、鼓励兼并、减人增效的路子,积极推进企业的资本重组,解决效率不高、规模偏小问题,不断提高企业资本金比例,完善资本金补充和自我积累机制,银行贷款的风险才可能减少。
2.切断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必然联系,使两者分别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并建立商业化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西方市场经济中那种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充其量只能是一种“事后的”(ex post)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我们只有同时深化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真正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各负其责的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过去扭曲的银企关系才会回归正常,银行作为企业债权人的约束作用才能强化,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才可能彻底根治。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若干问题思考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不良资产问题逐渐成为经济界的一个焦点,它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平稳增长的一个毒瘤,对经济稳定增长造成严重威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的含义和变动情况,对我国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提出了新的展望。
[关键词]不良资产 现状 处置
作者简介:宋丽(1978-),女,汉族,法学硕士,助教,辽宁省渤海大学商学院,主要从事金融法和商法方向的研究工作。
一、不良资产的涵义
广义上的不良资产是指银行在资产业务中,经营资产风险超出预先估计,造成部分或全部损失的资产。银行在信贷业务中,按期收回本金、利息的贷款称为正常贷款;相反,银行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借款方面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全部或利息,造成银行损失这类贷款,称为狭义上的不良资产、不良信贷资产或不良贷款。本文所探讨的是狭义上的不良资产。
我国传统的贷款质量四级分类管理方法,是以贷款是否逾期及逾期时间的长短为主要标准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具体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后三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国际通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后三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自1984年-1988年,据业内人士估算,这段时期内大多数年份不良资产比率在10%以上,到1988年接近15%,不良资产总量接近2000亿元。1989年-1994年,是不良资产的急速膨胀期,这一时期国内金融秩序较 为混乱,该时期末的不良资产总额达到了1 万亿元,“大金融”逐渐转变为“虚金融”。也就是在这个期间的1992年,国家控制金融的成本首次超过收益,迫使我国启动更深层次的金融体制改革。2001年至今,是不良资产的净下降期,由于1999年之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以及2003年12月16日汇金投资公司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数量。2004年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5751亿元,不良贷款率为%。而中国银监会于2008年10月2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第三季度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亿元不良贷款率为%。虽然四大行的不良资产状况与往年比有较大改善,但跟国际水平相比尚有差距。据调查,西方国家银行不良资产一般在5%以下,目前世界排位前100名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大约为2%至3%。
三、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建议
(一)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增加商业银行资产收益
不良资产处置的速度是关键问题,效率提高就会减少不良资产的继续损失,这就要求我们不管是政府还是个人都要在这个问题上下功夫。要增加不良资产的宣传力度,程序保证和相关人员等问题的解决,提高交易速度。不良资产处置要有日程表,而且这个日程表应该得到有效执行。如果投标人预期他将要花几年的时间来投标、竞标、购买和交割的话,他就不愿意出个好价钱,这会给他的投标积极性、投标价格带来负面的影响。
(二)加强法制建设,对不良资产监管
在不良资产处置环境中,要有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程序作保障。这样投资者就可以预期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回更多的不良资产,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如果诉讼公开透明的话,投资者就可以通过诉讼拿到更多的回报,得到有效的变现,这样投资者也就可以出更高的价钱。我国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最好的方法是出台行之有效的法律保证,这样在更加发展的不良资产处置的网络平台、行业内平台等都会有一个良好的保证,也会加强财政相关部门的监管措施。
(三)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革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从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制,我国才几年的时间,由此形成扭曲的或相悖的经济、金融、法律、社会、民事环境,使银行的商业化、贷款的市场化、交易的诚信化原则不能真正贯彻始终。银行的贷款不得不围着政府的指挥棒或利益导向转,不良资产日积月累,经多年的“滚雪球”而形成积重难返、尾大不掉的。这是一个漫长的问题,不是一下子就能够建立起来的。还需要在具体的实践和考核中经过试验才能推广。但最终目标会是:在解决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的同时,要切实转换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从源头上根除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从内部来看,要深化银行内部改革,建立和完善经营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严格内部监督制;从外部环境看,中央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的规范,依法维护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这样,从内外两个方面确保商业银行建立以“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为核心的新的经营机制。为了更多的责任,我相信财政部门会在积极的研究中解决这个难题。(四)开放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加快不良资产处置交流
从国际经验来看,开放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将不良资产的处置置于统一的国际市场中,几乎是世界各国处置不良资产的共同特点,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也在2001年末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向国外金融公司打包出售不良资产,但规模不大。面对逐渐逼近的国外银行的竞争压力和数额庞大的不良资产,开放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引进外资加快我国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已成为必然之举。但政府应该在此项方案中把握好轻重,避免中国出现由于资产变卖以来的更大的危机。合作变成双赢的模式,目前我国的多家商业银行纷纷在外国上市,离不开和外国银行的多方面的资产方面的合作,如果投资能让双方都获得利益在另一种程度上也建立了不良资产处置的新发展。
(五)预防美国次贷危机的中国重演
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给我国以致全世界带来巨大启示,次贷危机使我们看到,在全球经济、金融体系联动性不断增强的背景下,风险在金融市场各个子系统之间,以及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传导效应已经大大地增强。我国商业银行应该认真研究金融市场的变化及对监管带来的挑战,借鉴经验教训,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应该做到,一是注意金融市场的安全性,注意在发展个人信贷放出的安全性;二是金融监管应当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优化,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协调,三是国家相关方面应该对国内外市场做出迅速反应,实时采取财政政策保证利率汇率的稳定性。次贷危机形成原因从美国来看,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容易引发次贷危机,如果经济一旦出现不稳定必然发生次贷危机。我们应该积极预防,避免经济下滑而产生资不抵债的次贷危机。
国有商业银行如何创新处置方式
在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与上市的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无疑就是不良资产问题,这已成为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经营中的“最短的那块板”。与此同时,不良资产处置面临边际成本不断上升、边际收益不断下降的局面。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创新处置不良资产的问题,成为新一轮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重要课题。那么,国有商业银行如何创新处置方式、加快处置步伐呢?
一、组合资产打包处置
我们把不良资产打包处置界定为将一定数量的债权、股权和实物等资产进行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资产包,再将该资产包通过债务重组、转让、招标、拍卖、置换等手段进行处置的方式。
1、打包处置要坚持“三个最大限度”的基本原则。即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的净现值;最大限度提高资产的总体回收率;最大限度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竞争的原则。资产打包处置适用于单笔资产处置成本高而回收价值小、资产过于分散不利于管理和处置、单笔资产处置难度大、处置周期较长及其他适合打包处置的资产。
2、打包处置要科学组合资产包。资产打包应以处置环境、市场需求为出发点,根据债务重组和资产出让的需要,在系统分析备选资产的基础上,对具有同质性和关联性的资产进行整合,从而形成行业、地域、集团、担保人等为特征的资产包。
二、利用社会力量委托处置
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委托外部机构处置的方式即委托处置。委托处置包括打包委托处置和单项委托处置。对于单户金额较大或委托人认为需单项委托的资产,采取单项委托处置的方式;对于单户金额较小、地域分布集中的不良资产,采取打包委托处置的方式。对于单项委托处置,受托人的处置方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于打包委托处置,受托人应在委托人授权的框架内处置不良资产。
三、与地方政府合作处置
与地方政府合作,有利于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批量上实现重大突破。因为,一是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具有明显的行政区域性;二是商业银行在战略性调整过程中,撤并了部分分支机构,对其不良资产的处置,带有典型的行政区域性;三是由于执法环节较差,国有中小型企业负债率高,企业债务的重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地方政府的协调,甚至需要地方财政的参与。地方政府参与不良资产、金融债务的重组,具有商业银行不可替代的作用。地方政府可以有效地重组土地资源、安置失业人员。
1、选择地方政府合作的基本原则。一是地方政府对金融债务确有重组意愿;二是地方政府对金融债务重组能够配置自身资源;三是地方政府重组金融债务有利于商业银行资产回收最大化;四是地方政府重组金融债务有利于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并增强地方财政实力。
2、选择合作处置不良资产范围。选择资产范围的基本原则:一是优先选择分布在信用等级较差区域内的不良贷款;二是优先选择撤并机构的不良贷款;三是优先选择以房地产为抵押物的不良贷款;四是优先选择分布在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
3、合理确定不良资产的价格。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是不良贷款处置的基础环节,要依据债务人财务及非财务指标状况、贷款方式、债权实现的形式、社会经济环境,并考虑债权回收的“级差地租”效应,综合运用清算价值法、收益偿债法和信用评价法等三种方法合理确定不良资产的价格。
四、吸引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
吸收外资进行资产重组与处置,应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文化、金融、保险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类领域,不列入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范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须中方控股的项目,外资参与重组后原则上应继续保持中方控股。
商业银行重组与处置的资产出售、转让前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时应充分考虑重组与处置资产的各种因素。资产评估应符合国际惯例,采用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方法。在工作中应综合考虑资产评估净值、资产增值潜力、资产现状等因素,自主确定重组与处置的资产交易价格。
五、采用信托分层方式处置
商业银行选择部分资产组成一个资产池,对资产池进行尽职调查,估计不同风险水平下的资产回收价值与收现时间,最终将风险较低的价值,即资产池最有可能在一定时间内收回的价值部分出卖给投资者,资产池中剩余的价值部分仍采用由商业银行持有的处置方式,即信托分层处置。将不良资产设立信托后,将由此获得的受益权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优先级受益权。该部分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后,投资者向商业银行支付转让价款。优先级受益权有事先约定的回报率,兑付顺序先于次级类受益权。第二类是次级类受益权。该部分受益权由商业银行持有,兑付顺序在优先级之后,且没有事先约定回报率。
六、资产证券化
通过证券化手段处置不良资产,不仅可以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提高资产处置效益,也能促进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加快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尤其,通过证券化方式,商业银行既拓展了自身业务,也积累到了资本市场一定的运作经验。
对于不良债权以及部分经过债务重组等方式转换而来的债权,商业银行可以按贷款额度、担保方式、地域分布、行业类别等分类标准,挑选一部分资产并可与实物资产组成不同资产池,委托或者出售给spv(特殊目的机构),该机构再以这些资产为支持,发行较高收益债券,证券化方案可考虑按如下程序设计和操作:
1、依据市场条件,选择一定债权与实物资产组成不同额度相同类别的资产池,通过公开竞争或协议等适当方式委托或者出售给spv(相当于“特殊目的机构”)。
2、该机构作为原始资产购买人,以一定资产为支持,发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发行债券所得款项作为购买不良债权的支付价款。
3、债券到期后,由该“特殊目的机构”还本付息。如果已积累的变现现金不够支付债券的还本付息,可由该“特殊目的机构”的发起人,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或事先拟订的协议垫付差额部分。
创新处置不良资产,应当解决三个核心问题:
(一)、赋予商业银行折价处置不良资产权利
按照现行《贷款通则》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这一规定,制约了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打 折出售方式的运作。因此,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修改这一规定。只要商业银行建立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就要同时赋予商业银行折价处置不良资产权利。
(二)、赋予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中的投资权利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些规定事实上限制了商业银行组建专门化公司的可能性,制约了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主体利用资产重组、资本工具和资本市场、利用资产证券化、信托、持有股权等金融创新方法处置不良资产的运作。因此,要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中相关规定,赋予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中的投资权利。
(三)、商业银行要建立不良资产市场价值测量与定价制度
不良资产市场价值测量是不良资产定价的基础。不良资产定价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均很强的工作,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专门的制度和业务处理流程,从基础环节防范道德风险。根据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分别采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评估方法,对不良资产进行市场价值测量。在此基础上,采用综合因素分析法、交易案例比较法、德尔菲法以及实行集体审议、上级行审议等方式,对拟处置的不良资产项目科学、合理定价。对农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问题与思考建议
随着农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和股改整体上市日趋加快,标志着农业银行已经步入了一个加快发展的“快车道”。不良资产剥离和农行股改整体上市后,其资产如何处置?如何最大限度盘活不良资产,发挥效益最大化?为此,笔者结合基层农行不良资产剥离工作实际,就资产处置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思考,以抛砖引玉。
一、不良贷款现存结构及历史形成的原因和形势分析
做好资产处置工作,是农业银行的当务之急。资产处置工作做得科学合理,可以推进业务经营快速发展;反之,将会形成新的包袱,对业务经营产生阻碍或制约。要妥善地处置不良资产,我们必须对其存在形态及产生原因进行解剖,以对症下药,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1、不良贷款现存结构。基层农行在不良贷款现存结构中,按照次级分类,其占用形态可划分三类。一是次级贷款。包括政策性贷款,即专项划转贷款、扶贫开发专项贷款、其他特定贷款等;特殊资产,即有账无物的抵债资产、对外股权投资等;债权类非信贷资产,即存放同业款项、其他应收预付款、长期投资等。二是可疑贷款。包括可疑类常规贷款,即确认债权的企业贷款等;可疑类政策性贷款,即必须全部进行债权确权的可疑类法人贷款、可疑类自然人贷款等。三是损失贷款。包括确权贷款,即法人客户贷款、自然人打包户贷款、小额扶贫和村组分解贷款等。仅以地处大别山腹地40余万人口欠发达的国定贫困县湖北省英山县支行为例,清理剥离出不良贷款总额28950万元,其中次级369万元,占%;可疑2155万元,占%;损失26426万元,占%。由此可见,不良贷款数额巨大,基层农行面临的资产处置任务更加重大。
2、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一是计划经济干预的结果。过去,由于体制的特殊性,贷款都是“行政命令”,一切政府说了算,领导定“盘子”,难免产生悲剧式的泡沫效应。二是不遵循商业银行经营规则的结果。盲目铺摊子、爱面子、耍花架子,基层农行攀比思想严重,一味地求大求多,导致信贷规模失控。三是信贷管理不规范的结果。如发放贷款时不作贷前调查、只凭关系和印象;分解贷款时未逐户签订合同和协议,工作不深入,图简便,造成贷款手续不规范;贷款依法清收不及时,失去诉讼时效以及重放轻管、资料缺失等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造成了农行不良贷款比例居高不下。
3、资产处置工作面临的形势。(1)不利因素分析。勿容置疑,资产处置后对农业银行既有有利因素,也有不利因素。究其不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硬骨头难啃。不良资产虽然剥离,但剩下的有限资产也都是难啃的硬骨头,有力无处下,缺少挖掘的潜力。二是信用环境差。当地政府和企业对基层银行清收贷款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清收难度。特别是村组贷款、主体资格不合法单位贷款和公、检、法等权力部门贷款,其清收阻力和难度更大。三是清收效率低。由于不良贷款分布广泛,而基层农行撤点减员,导致人员少,大面积清收鞭长莫及。(2)有利因素分析。一是服务“三农”为农行清收不良贷款提供了基础条件。它既是国家对农行提出的总体要求,也是农行自身立足的根本。要充分运用农行在服务“三农”过程中与地方党政及千家万户密切联系的有利优势,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最大程度争取党政府支持,从而抢收、快收、多收,竭尽全力盘活有限资产。二是农行股改为优化资产处置提供了契机和平台。国家对农行股改上市有诸多优惠政策,基层农行要紧紧抓住这一大好契机,着力做好做活资产处置文章。目前,不良资产剥离在农行内部运作,其相关信息未全部向社会公开,负面影响小,因而对农行清收较为有利。三是有专班人员在盘活不良资产的骨干作用。专司资产处置工作的专班人员可以集中精力和兵力,实施重拳出击,既可以集中力量攻大户、抓重点,攻克碉堡;也可以分散兵力破小户、捡芝麻,聚沙成塔;还可以条块结合,分组合击,联手清户,既能打大战役,也可搞小规模的短、平、快,出奇制胜,快出效果。
二、资产处置的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构想
资产处置是清收盘活的重要课题,也是实现财务减亏增盈的关键。因此,务必准确定位资产处置的主要目标,运用多种形式和途径,瞄准重点,克服困难,以大无畏气慨,全面做好资产处置工作。
1、实施全员清收,尽可能降低资产损失。一是全面清收个体户贷款。多年来,基层农行面向城乡重点个体工商户实施倾斜政策,营销个人贷款,为减亏增盈作出了贡献。但是,由于受到市场、信用环境等方面的影响,部分贷款逾期严重。因此,要将个体贷款作为重点清收项目,加强与贷户联系,落实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同时,要虚心学习以责任为核心的“公安模式”,与相关人员签订“包放、包管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信用社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篇5
编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 资产剥离(转让)和收购尽职要求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资产:
(一)剥离(转让)方应做好对剥离(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担保肝情况调查、档案资料整理、不良金融资产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剥离(转让)方应向收购方提供剥离(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实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
(二)剥离(转让)方应设定剥离(转让)工作程序,明确剥离(转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共同做好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承接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资产不应附有限制转让条款,附有限制转让条款的应由剥离(转让)方负责解除。
(四)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根据授权,继续对剥离(转让)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利管理和维护,代收剥离(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及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承担。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
(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方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收购方应认真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配合与协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资产,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
第十二条 剥离(转让)方在剥离(转让)不良贷款过程中,应当对拟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和发放、贷盾管理、资产保全是否尽职等进行认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结果抄报监管部门。
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发现剥离(转让)方违规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不尽职,剥离(转让)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违规行为,隐瞒损失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剥离(转让)方反映,由剥离(转让)方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同时,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抄报监管部门。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当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如果剥离(转让)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报失等情况的,收购方可以要求剥离(转让)方予以纠正,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资产。
第三章 资产管理尽职要求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金融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资产管理策略进行评价和调整。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对确实难以搜集、核实相关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融资产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管理。
(一)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包括对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
(二)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保护。
(三)跟踪涉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主张权利。
(四)密切关注抵押(质)物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发现和补救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和记录。
(五)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
(六)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监管部门。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股权类资产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根据持股比例向持股企业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人员,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建立股权管理授权制度。派出(选聘)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定期总结报告其在持股企业中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密切关注持股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其变化。
(三)依法维护股东权益,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督促持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努力实现股权资产保值增值。对阶段性持股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退出。
(五)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六)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持有股权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实物类资产管理。
(一)遵循有利于变观和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不同类实物类资产的特点制定并采取适当的管理策略。
(二)明确管理责任人,做好实物类资产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集中管理。
(三)建立实物类资产台账,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握实物类资产的形态及价值状态的异常变化和风险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贬损或丢失。
(四)建立实物类资产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更新和分析管理、处置信息。
(五)抵债资产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能自用,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处置变现。第十八条 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及时启动处置程序,防止资产因处置不及时造成贬值或流失。
第四章 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重点调查或典型抽样调查。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记录前期调查过程,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负责调查的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前期调查主要由内部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
第五章 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并探索有效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式。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二)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四)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七条 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一)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二)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
(三)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四)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应建立操作和审批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一)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二)采用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竞标程序。
(三)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
(四)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其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五)采用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金融资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程的透明度。
(六)转让资产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在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
第二十九条 采用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未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的出资决策。
第三十条 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行租赁,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租赁条件,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核销程序和条件,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其实性,建立监督制度和保密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已核销不良金融资产应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择机清收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勤勉尽职处置。委托代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分账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资产处置提供服务,应引入市场机制,审查其行业资质,优先选择业绩良好的中介机构,同时注意控制成本费用。
第六章 资产处置定价尽职要求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管理办法,明确定价程序、定价因素、定价方式和定价方法,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金融资产定价机制,严格防范定价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定价方法的探索和研究,逐步实现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的量化管理。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负责评估、定价环节的部门在机构和人员上应独立于负责资产处置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适用会计准则或审慎会计原则,定期(至少半年一次)重估不良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
第三十七条 不良金融资产定价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应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等不同形态资产的特点,有所侧重地采用适当的定价方法。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列入评估的资产范围和具体的评估形式。选聘中介机构对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的,应遵守有关行业准则。
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应明确其他替代方法。对因缺乏基础资料,难以准确把握资产真实价值的,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评估(咨询)报告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应简单以评估(咨询)结果代替自身进行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在评估结果与招商结果、谈判结果等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分析原因,并合法、合理认定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七章 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规定操作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除贩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应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第四十三条 制定处置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主要包括:处置对象情况、处置时机判断、处置方式比较和选择、处置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还应对建议的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处置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不良金融资产信息,提高资产处置透明度,增强市场约束。
第四十五条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应充分披露处置有关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关联方提供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审核程序,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
(一)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审核和审批权限。
(二)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与审核分离机制,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处置方案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核。
(三)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具备从业所需的专业素质和经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独立发表意见。
(四)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对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对资产处置审核情况和审核过程中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七条 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终局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及按国家政策实施政策性破产、重组外,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须由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批准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实施,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项目原审批机构报备。劣手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确保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第五十条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实施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可能影响处置回收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第五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或监管部门报告。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处置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处置过程、审核审批程序和履约执行结果等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八章 尽职检查监督要求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制度,设立或确定独立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部门或岗位,并配备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程序,规范尽职检查监督行为。
第五十四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不得直接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五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支持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审计工作,并出具独立的尽职审计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等工作进行的尽职检查监督应至少每半年一次。重大项目应及时进行尽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相关规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情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
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对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第九章 责任认定和免责
第六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并执行相应的回避制度。
第六十一条 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根据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责任认定结果负责。
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监管部门。重大违法、违规、失职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擅自处置剥离(转让)资产,放弃与剥离(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基准日后剥离(转让)资产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二)资产剥离(转让)后回购剥离(转让)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泄露金融机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行为。
(六)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七)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八)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金融资产合法权益。
(九)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
(十)未按照本指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十一)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该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机构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河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尽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指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管。
第六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七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