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公司起诉状汇聚【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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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诉状【第一篇】
原告:
被告:
请求通过法律途径由被告人支付原告为其装修房余款贰仟伍百元人民币。
20xx年秋季八、九月份,原告与邻村贺红岐及其妻子受被告委托,为其装修房子四间,油漆门窗10间,工料全包,当年九月底完工被告验收无误后双方确定工料合计九千五百元人民币。
做工期间被告付材料费贰仟元整,完工后被告说银行存款未到期只支付三千元整,一直到20xx年12月份被告又支付贰千元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剩余款均遭到被告无理回绝,拒不付款给原告。
公司起诉状【第二篇】
法人代表:________,系商店经理。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______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___个月的利息损失。
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原告和被告_______年___月___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______酒______箱,价值人民币______万元。原告于当年___月___日将______箱______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______万元的转账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账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账户上存款只有______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____张。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公司(公章)。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
1、本状副本____份;
2、书证____份。
公司起诉状范文【第三篇】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经路号。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年8月26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4月、5月份工资2728元,2013年4月份提成工资416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21元。被告从未在原告处工作过,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原告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公司起诉状范文【第四篇】
原告:冯某某,男,1988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某路。
被告:武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xx。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联系电话13816011111。
诉讼请求:
1、解除并终止原被告2012年2月11日订立的织袜机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织袜机押金万元并承担织袜机的托运费1308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织袜机租赁合同。2012年2月11日、2月18日,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先后用现金和建设银行转帐方式向被告交纳了织袜机设备押金共计万元。2012年2月17日、2月29日,被告先后通过快邦物流公司将6-3型织袜机设备共计28台及配件发送到原告处,托运费共计7080元由原告支付。然而,被告提供的28台织袜机是旧机器,并且是三无产品,也没有电机。被告的织袜机生产出的产品是半成品,还需要另外配套缝纫机、拷边机等相关设备,才能生产出成品袜。
在订立织袜机租赁合同前,被告方代表人黄某承诺:“免费向原告提供原材料、我方提供的织袜机是合格产品的新机器”。然而,织袜机发送到原告处,机器是旧的。原告质疑时,被告方杨经理声称,“我方是租赁机械,不是卖机械给你,织袜机新旧不影响生产;原材料不是免费提供,是要向我方购买原材料”。原告通过核算成本,如果原材料不是被告方免费提供,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回收成品袜,原告没有利润,只能是亏损。再者,被告方派出的技术人员到原告处,只是对织袜机设备进行了检查,并没有进行织袜机技术指导。原告方试生产10多双样品袜发送到被告处,被告不置可否。
原告通过市场调查,被告缺失诚信。之前,重庆市中县xx镇万井村一组周某与被告签订的织袜机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以产品质量不合格等种种理由拒绝回收成品袜,阻止合同的履行。
公司起诉状_起诉公司的起诉状【第五篇】
注:《公司法》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情:
一、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二、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合同义务。
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四、公司于股东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一、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并且以取得独立人格。
二、行为要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要求股东在客观上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
三、结果要件:股东的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上诉状。
上诉人:____青和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莒南县长安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___,董事长。
被上诉人:____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____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莒南县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____,董事长。
被上诉人:滴滴,男,汉族,20__年12月7日出生,住址,____南县同泰家属院。
上诉人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海口市法院于20__年9月25日作出的(20__)海南法海商初字第53号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与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消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关于“青和公司60%的股份由何萍控制。鉴于特殊的婚姻家庭关系,青和公司的意志也不能独立”、“三家公司独立地位已经丧失,成为逃避公司债台的工具。”与“三家公司的业务、客户、资产和财务方面是混同的,均丧失了公司的独立人格”的认定不但与事实不符,而且表述也是错误的。
一个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的人格是以是否具备合法的股东、资产、住所、章程等基本要件为标准的,而并不是以客户及业务等为基本要件。上诉人是由诸葛青盛、何萍等5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具备独立的股东、合法的资本、健全的帐务等具备法人的必须的条件,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法人。一审法院仅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美食食品有限公司的部分业务与客户相同,就否定了上诉人的独立人格,是以偏否全,显然是错误的。
美食食品有限公司逃避债务是站不住脚的。
鉴于以上分析,上诉人与同泰公司和美食公司均系独立法人,且投资主体、经营时间、经营范围均不相同,并不是一体公司,不能对美食公司的外债承担责任。
公司纠纷起诉状【第六篇】
所在地址:固始县陈淋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诉讼请求。
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约5万元,具体数额有待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计算。
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2月,原告骑电动车时不慎摔伤,导致右肱骨中段骨折,在当地医院进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伤口愈合后出院。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在固始县xxx中心卫生院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原告右上臂至右手活动受限、麻木。而原告在做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之前,右手臂及右手活动均正常。
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桡神经断裂。原告在被告处出院时,原告右手背麻木,虎口处麻木非常明显,握拳尚可,肌力较对侧偏弱,手指外展不灵活,拇指翘起困难,手腕抬起困难,经会诊确定为桡神经损伤。经被告与原告方协商,要求原告转院治疗,后来原告同意转院,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治疗。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诊断为“右上臂术后桡神经断裂”。固始县xxx中心卫生院的诊疗行为直接造成原告组织器官损伤及右手功能障碍。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同时存在手术操作上的不当,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损害了原告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周xx。
2013年12月21日。
附:1、起诉状副本一份。
2、相关证明材料。
文档为doc格式。
公司起诉状【第七篇】
原告:
被告:
法定代表人:
1、解除并终止原被告20xx年2月11日订立的织袜机租赁合同;。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xx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织袜机租赁合同。20xx年2月11日、2月18日,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先后用现金和建设银行转帐方式向被告交纳了织袜机设备押金共计万元。20xx年2月17日、2月29日,被告先后通过快邦物流公司将6-3型织袜机设备共计28台及配件发送到原告处,托运费共计7080元由原告支付。然而,被告提供的28台织袜机是旧机器,并且是三无产品,也没有电机。被告的织袜机生产出的产品是半成品,还需要另外配套缝纫机、拷边机等相关设备,才能生产出成品袜。
在订立织袜机租赁合同前,被告方代表人黄某承诺:“免费向原告提供原材料、我方提供的织袜机是合格产品的新机器”。然而,织袜机发送到原告处,机器是旧的。原告质疑时,被告方杨经理声称,“我方是租赁机械,不是卖机械给你,织袜机新旧不影响生产;原材料不是免费提供,是要向我方购买原材料”。原告通过核算成本,如果原材料不是被告方免费提供,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回收成品袜,原告没有利润,只能是亏损。再者,被告方派出的技术人员到原告处,只是对织袜机设备进行了检查,并没有进行织袜机技术指导。原告方试生产10多双样品袜发送到被告处,被告不置可否。
原告通过市场调查,被告缺失诚信。之前,重庆市中县xx镇万井村一组周某与被告签订的织袜机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以产品质量不合格等种种理由拒绝回收成品袜,阻止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原告根据双方订立的织袜机织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乙方若中途退出,双方可结算各项余额,返还甲方设备,解除并终止合同”的约定。原告多次与被告方洽谈解除并终止织袜机租赁合同事宜,被告方不置可否。原告多次打电话告之被告方解除并终止租赁合同,将全部织袜机发送给被告,被告要求原告以书面形式说明自己无能力生产。万般无奈,20xx年3月22日,原告通过圆通快递向被告方发出了解除并终止织袜机租赁合同律师函。并于3月24日,通过天鹅快运将全部织袜机设备及配件运送到被告处,并电话通知了被告方签收,被告方拒绝签收。天鹅快运公司无奈将货物退回了原告处,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更进一步证明被告的目的就是骗取租金。
综上所述,被告为了达到自己骗取租金的非法目的,缺少诚信,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原告与之订立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告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并终止织袜机租赁合同。被告拒收全部织袜机设备及配件,不影响全部织袜设备及配件机已退还给被告的事实。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织袜机设备押金并承担原告的托运费损失。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特诉请你院依法判决。
公司起诉状【第八篇】
原告:xxxx有限公司。
住所:xxxxx厦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因工资等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月**日所作的深劳仲案[20xx]2***号裁决,现提出起诉。
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xx年度年终奖人民币60**元;。
一、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
二、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三、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xx年度年终奖没有法律依据。
公司纠纷起诉状【第九篇】
3.起诉状(适用于出租方为创联的租车业务,起诉客户欠款)。
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会凯,公司总经理。
第一被告:(客户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第二被告:(担保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租金(计算至年月日),共计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自年月日至判决确定之日的约定违约金,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两被告于年月日签订《合同》(合同编号:)及《担保协议》(合同编号:),上述合同约定:第一被告从原告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车辆1部,该车租金总额告交纳首付租金元,剩余租金分个月缴纳,从年月起,当月日前交纳元,以后每月日前交纳元,最后一个月日前交纳元,到年月止。
公司起诉状【第十篇】
原告:汪家云,女,47岁,合肥市第五钢铁厂职工,住址:合肥市东纬路58号钢铁新村44幢502室。
被告:江汉,男,60岁,无职业,住所地:合肥市市中区老街55号。
2、责令被告搬出争议房;。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原房屋主的养女,被继承人于20xx年8月28日死亡,留下房屋一间(位于合肥市市中区老街55号)。被继承人死后并无遗嘱,所以在房产继承问题上发生争议。在争议未果的情况下,被告居住在争夺争议房产中,引起原告的'质疑与不满。
被告与被继承人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也没有过继给被继承人,且被告长年无职业,没有经济来源,并未尽到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而原告对养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在养父病故后的三十年里,每月送给养母一定的生活费和过节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在法律意义上,原告自幼过继给被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侄女,具有遗产的法律继承权。此外,被告在房产仍处在争议的情况下入住争议房,属于违法行为。据此,原告请求法院请法院查明事实,予以公正裁决,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原告的合法继承权,并责令被告搬出争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