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子女入户申请书样本文本 非婚生子女入户申请书(优推4篇)
子女入户申请书样本文本【第一篇】
厦门市同安区公安局:
本人_____,性别女,年龄________,民族汉,身份证号________,现户籍所在地________,(农业户口)。因是家中的独生子女为方便照顾父(母),本人现与父(母)亲一起在厦门市同安区栋单位号内居住。
根据我市现行的户籍管理有关政策,本人的条件已符合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的条件。为方便我在厦门的居住和生活,本人申请将本人(姓名)的户口从现户籍所在地迁入本市。
父(母)亲的基本情况如下:
父亲_____,性别男,年龄_____,民族汉族,身份证号_____,现户籍所在地厦门市同安区(农业/非农业户口),(如是非农业户口,须说明目前是处于待业状态还是在职状态)。
母亲_____,性别女,年龄_____,民族汉族,身份证号_____,(现户籍厦门市同安区),(农业/非农业户口),(如是非农业户口,须说明目前是处于待业状态还是在职状态)。
特此报告。
申请人:______(手写签名)。
时间:
20___年__月__日。
子女入户申请书样本文本【第二篇】
________________公安局:
本人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现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因家中母亲一人独居,年事已高,为方便在家中照顾老人,方便本人在本市居住和生活,根据我市现行的户籍管理有关政策,本人的条件已符合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的条件。本人申请,将本人(_____________)的.户口从现户籍所在地迁入本市。
母亲的基本情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母亲_______________性别女,年龄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子女入户申请书样本文本【第三篇】
__公安局派出所:
本人__,(身份证号:____),性别__,民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于__,户口在__,于__年__月__日与__(身份证号:____,民族__)初婚(复婚、再婚),并于__年__月__日在__医院生一儿子(女儿),名为__,民族__,籍贯__(随孩子父亲),现特申请贵所办理__的随父(母)落户手续,请予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人配偶:
__年__月__日。
子女入户申请书样本文本【第四篇】
某某派出所:
申请人父亲: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母亲姓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由:我们二人于xxxx年xx月xx日开始同居,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男(女)孩取名叫xxx,因未办理结婚手续的原因(或长期在外务工的原因),一直未给小孩申报户口,考虑到小孩即将上学,现申请给我的小孩上户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小孩父母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中国婚姻法规定,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三、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特殊请款是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适用于同样的法律,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被抚养、被教育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如果离婚夫妻的某一方没有按照协议的数额给付子女抚养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