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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定义 数罪并罚的判断标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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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定义 数罪并罚的判断标准篇1

渎职与受贿何时数罪并罚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4-03-25 09:47

201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办理渎职案件解释》)。由于渎职犯罪是较为特殊的一类犯罪,在具体认定和处理上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复杂性,存在认定难、查处难等问题。

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标准掌握方面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甚至出现重罪按轻罪处理、轻罪按无罪处理的现象。这与渎职类案件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不匹配的。比如,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的统计,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发,几乎每一起事件的背后都有相关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尤其是渎职失职犯罪问题。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案件9185件12748人,其中,重特大案件4252件。立案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239人,侦查终结6289件8925人,提起公诉6291人,法院作出判决4857人,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挽回直接经济损失亿元。

渎职犯罪是贪污贿赂犯罪的重要诱因。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一方面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充分认识此类犯罪的危害,坚决支持司法机关查处有关犯罪。2012年,中央纪委专门出台《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禁党员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办案机关或者有关人员以指示、授意等方式提出要求,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干扰、阻碍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调查和处理。

另一方面,如何有效解决渎职犯罪的司法适用标准是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办理渎职案件解释》的出台适应了形势的要求。该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以笔者所见,准确、透彻地理解与适用该条款,关键在于把握其中的“渎职犯罪”、“刑法另有规定”与“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的内涵。

如何界定“渎职犯罪”的内涵?刑法学界的不少学者在理解“渎职犯罪”的内涵上颇有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从刑事法律角度讲,渎职犯罪的概念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渎职犯罪不仅包括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各类犯罪,还包括第八章所规定的贪污贿赂罪。该观点的依据是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对于采取集体研究决策形式,实为个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构成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的刑事责任”,似乎“渎职犯罪”应包括带有“贪赃枉法”特性的刑法分则第八章所规定的贪污贿赂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渎职犯罪即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九章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该种观点的依据是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作出了规定。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不适当地扩大了“渎职犯罪”的内涵。当然,学者对“渎职犯罪”内涵的理解有误,也与司法解释的表述不清有一定关系。例如,司法解释采用了“渎职侵权犯罪”,于是就有上述学者得出了“渎职犯罪即渎职侵权犯罪”的结论。对此,此次出台的《办理渎职案件解释》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

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毫无疑问,其中的“渎职犯罪”内涵显然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渎职罪名,如此就比较准确、恰当地界定了“渎职犯罪”的固有涵义。

什么是“刑法另有规定”?依照《办理渎职案件解释》第3条规定:“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均应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由此来看,只要具备该“排除性条件”,即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也可以不按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办理渎职案件解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执行《刑法》。因为如果没有这一条规定,那会意味着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而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受贿罪的,都应数罪并罚。

但是《刑法》第399条第四款有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按此条款要求,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司法机关可以在犯罪分子所构成的渎职犯罪和受贿罪中选择一个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正是由于《办理渎职案件解释》第3条加进了“除刑法另有规定外”的“排除性条件”,从而使《办理渎职案件解释》第3条与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冲突得以妥善解决。

总的来看,《办理渎职案件解释》第3条规定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具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方面,《办理渎职案件解释》属于司法解释,由此就决定了司法解释应当依据或者遵循刑法立法条款,不能与《刑法》条款相冲突。另一方面,这一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的困惑。刑法第399条明确规定“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受贿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除该条款之外的“其他渎职犯罪条款”却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司法机关的做法比较混乱,既有“实行数罪并罚的”,又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司法解释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

如何理解“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对此,应首先了解清楚此种情形下“渎职犯罪和受贿罪”两罪的关系。

对于“渎职犯罪和受贿罪”两罪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渎职犯罪和受贿罪”两罪必定存在着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相互关系。例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渎职犯罪与受贿就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先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渎职而后借此受贿,这属于手段(方法)与目的牵连关系。另一种是先受贿而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渎职犯罪,这属于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渎职犯罪和受贿罪其实是同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种罪名,其理由依据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受贿又渎职的,渎职行为实际就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这种行为是包含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之中的。《办理渎职案件解释》采用的是第一种观点。这是因为,在刑法理论上,只有将渎职犯罪和受贿罪视为牵连关系才可实行数罪并罚。(孟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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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定义 数罪并罚的判断标准篇2

法定数罪并罚归纳——杨艳霞

一、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第120条第2款)。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第157条第2款)。

三、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

四、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第198条第2款)。

五、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第204条第2款)。

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第241条第4款)。

七、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241条第4款)。

八、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294条第3款)

十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318条第2款)。

十二、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十三、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数罪并罚定义 数罪并罚的判断标准篇3

(1)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刑法》第120:条第2款)。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刑法》第157条第2款)。

(3)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第2款)。

(4)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刑法》第198条第2款)。

(5)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刑法》第204条第2款)。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刑法》第241条第4款)。

(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第241条第4款)。

(8)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2条)。

(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第294条第4款)。

(1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第318条第2款)。

(11)因为挪用公款受贿,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根据上述情形,c、d项当选。

数罪并罚定义 数罪并罚的判断标准篇4

一、基本案情

12月25日晚,犯罪嫌疑人王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借来的桑塔纳轿车,在行驶过程中将停在马路边检修摩托车的严某连人带车撞出十余米远,致严某死亡,本案应数罪并罚

论文

。肇事后,王甲担心会因此丢掉公务员的工作,在逃离现场后即与其大舅子徐某商量,并找来其做生意且有驾照的堂兄王乙,让王乙到公安机关投案替他顶罪。此案后经群众举报,检察院立案监督而真相大白。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王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王甲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其在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已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特征,找人顶罪的目的还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延续,作为一种恶劣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王甲应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理由是,王甲的行为已符合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且交通肇事和指使他人为自己顶罪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侵害的是两种犯罪客体,不符合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条件,故应当数罪并罚。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对于王甲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王甲找人顶罪的行为是否应该包含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中;二是这种行为是否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三是这两种行为是否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

笔者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不应该妄自扩大它的内涵,将行为人在逃离事故现场之后做出的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需要单独评价的行为也归入其中。更何况,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本应履行由此带来的报警、抢救伤员或财产、维护现场等附随义务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如果行为人选择了“逃离事故现场”的方式来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利于事故的处理,而且也体现了行为人对他人生命财产的蔑视,对法律法规尊严的蔑视,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法律才将此情节列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目的是为了做到罪刑相适应,法学论文《本案应数罪并罚论文》。因此,任意扩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内涵是不妥的。另外,如果我们按照第一种意见的逻辑思维,那么,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将现场目击证人杀死灭口的行为不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延续吗?很显然,交通肇事罪的刑期无法包容故意杀人行为并以一罪处罚,所以,第一种意见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其次,我们再来分析一下王甲的行为是否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所谓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现行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秩序以及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其中,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是主要客体,而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是次要客体。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其中,指使他人作伪证是指唆使、引诱、劝诱他人作假证明,使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虚假的证明,或者使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假称了解向司法机关作虚假的证明。诸如:出主意让他人作假证明,或利用职务身份迫使属下作伪证等。所谓他人,包括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和不知道案件情况的人①,并不一定仅限于案件中已有的证人。本罪通常发生在诉讼活动之中,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等一切诉讼活动过程中,但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之外。因为,对于本罪行为发生的时间、空间,刑法并没有限制,所以,从罪刑法定主义的精神出发,本罪不应当排除在诉讼提起之前的阶段。而且,在诉讼提起之前,行为人如果实施妨害作证的行为同样会对以后发生的诉讼活动造成影响和妨碍,并且,这时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与在诉讼活动过程之中所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没有什么实质的不同,因而,如果将妨害作证的行为限定在诉讼活动过程之中,将有相当一部分社会

数罪并罚定义 数罪并罚的判断标准篇5

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 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 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 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 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 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 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 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 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四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四、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五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第二条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条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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