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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检察院调研报告样例【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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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调研报告【第一篇】

社会实践是每一个大学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使我们开拓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通过亲身体验社会实践,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更为重要的是检验一下自己所学的知识能否被社会所用,自己的能力能否被社会所承认。并且找出自己的不足和差距所在。

在今年的六月份,我将要告别丰富而精彩的大学生活了,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我于**到**在**市人民检察院实习。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老师交办的工作,得到领导及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这次实习,我被安排在**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刚到公诉处的时候,我主要从事的是内勤工作。学习一些文书的制作。包括起诉书、公诉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等等。帮助老师们打印有关的案件材料,做好卷宗的装订归档工作。参加每周一的例会,在有报送案件时,听取报送人报送的案件的具体内容并参加案件的讨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在公诉处老师们的指导下,熟悉了进行公诉的一套完整的法律程序。

经过两个星期对公诉工作的熟悉,我就开始和老师们一起下去进行具体的案件操作过程了。我参与的第一次提审是在**市。之前,公诉处的老师让我看了**故意伤害案的卷宗,在完成了阅卷的工作后,使我对案件的具体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随后,老师指导我去分析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尔后,我就和老师一起去羁押**的**市看守所对他进行提审,主要讯问工作是由老师进行的,我则在老师的指导下书写讯问笔录。指导老师从犯罪的动机、经过、目的一一进行了讯问。第一次这样近距离的接触犯罪嫌疑人还真是让我有点害怕。提审工作结束后,我们又到这起故意伤害案的发生地--留村,向几个证人对案发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在具体接触了一个案子之后我才真正了解到检察官的辛苦。询问证人,我本来以为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可是没有想到光寻找证人就是一件体力活。村里的人都是农民,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和上下班时间。我们用了一下午的时间在村头村尾奔波,腿都跑软了,证人还是没有找齐。我们只有暂时询问了已找到的三个证人,并于第二天再次来到这个村子跑了一天才总算完成了询问证人的工作。之后,我们回到市检察院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了整理。在老师的讲解下,我了解到对案件具体细节的证明也是很重要的环节,稍不小心,可能就会引起对案件定性的错误。

实习期间,除了提审,我还参与了两起案件的出庭公诉。一起是**、**故意伤害,**窝藏的案件。另外一起是**故意伤害案。在出庭之前,我在老师们的带领和指导下,阅读了侦查卷宗,并随同老师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一切准备就绪后,我们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把犯罪嫌疑人推上了被告席。

检察院调研报告【第二篇】

实习内容:写审查报告,与检察官一同提审犯罪嫌疑人,去法院听审实习感受:通过短短两周的实习,我深深的感受到,实践的重要性与具体性。在书本上是学不到这些知识的。书本上是纯理论性的东西。

一直都想着在暑假去实习,虽然才读完大一,学到的知识并不是很多,比如说只学完刑法,没学刑事诉讼法,民法还没学完,而学完的宪法,在现实案件涉及的并不怎么体现出来。但我总觉得书本上的知识毕竟还是抽象的,需要从实践中具体出来。是学校的法协会给了我这次机会,我真的很感谢这个组织。当然,学院领导的大力支持是很重要的。作为吉林大学的学生,我感受到了学院对我们学业的关心和支持。

可我还是不能明白,觉得这还是有点牵强,也许是我知识学得不牢,或许是太肤浅,没有深究。我想从这次实习之后,我应该好好的学习法学了。

有个师哥说,看着那些血腥的伤口,觉得把那个犯罪嫌疑人千刀万剐都不解恨,应该处死。可我和几个师哥不这么想,觉得死刑还是应该减除的。我看过一本书,死刑报告。写的是对死刑的探讨和感受,作者亲临法场,目睹怎样枪决犯人。他说:”刑罚的本质,不是让罪犯受辱,更不是对犯罪人实施肉体的折磨,而是要引起罪犯内心的忏悔,使之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也许现在很多人都不怎么明白这句话的意思,很多人也许还是赞成死刑,但从我们内心的良知来说,应该很多人都能体会到的。我的实习感受就这些了,也许很肤浅,但我觉得受益真的很多。以后有机会,我还去实习的。最后,感谢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感谢谢检察官,感谢学院领导,感谢法协会!

检察院调研报告【第三篇】

本文目录

检察院调研报告

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调研报告

基层检察院建设总体状况调研报告

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法理充足,法规缺位。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缺乏民事公诉的具体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立法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认识不一,法学界对此仍存在分歧,因此开展此项工作目前仍举步维艰。

人民法院的单方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对检察权进行限制的现象日趋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底在重庆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是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限制甚至剥夺。再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按照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宣读抗诉书,不参与庭审的其它诉讼活动…”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规定也是对检察权的限制,可以说是严重违法,缺乏法理基础。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所在

客观地讲,破解民行检察长期以来路障重重的原因时,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现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样,都会削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力量配备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较晚。由于历史原因,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民事检察工作才被重视起来。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在检察业务中增加设立了民事检察部门,专门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加之这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的关联性不大,与各业务部门横向联系较少,而且实事求是地讲,工作业绩上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家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从而监督意识不强,观念上难更新,思想保守,对新的监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没有开拓进取精神,使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缓慢。二是随着机构改革,以延安检察机关为例,13个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机构均被撤销,民行人员被充实到控申部门,名义上配备一名民行专干,实际上除宝塔区院外,其他十二个县院无一名真正从事民行专干。领导班子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弱化,使民行检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现有些县院民行工作几乎不能正常开展,全年工作为空白。三是由于民行队伍力量严重不足,民行检察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极度不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临时凑数思想严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工作没有积极性,执法意识不强。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民行检察的工作重点定位不准。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同样,现行的《民法通则》第5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对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

合同

义务,以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的案件,或者合同的签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法院都是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作出合法有效的判决,如有一方不服判决、裁定来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却无法进入监督程序,因为,此类情形并未纳入《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中。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过于狭窄。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完整的抗诉权是将法院全部的判决、裁定、调解都置于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调解和二审判决、裁定、调解都可以抗诉,而不论其是否生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并不是完整的抗诉权,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按照这样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二审判决、裁定和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这就是所谓的“事后监督”。同样,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也没有监督权,而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可以提出抗诉,那么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检察机关也应有权提出抗诉。实践中,法院主张民事调解工作,近几年,就我市两级法院每年民事案件调解率占40%左右,占的比例相当大,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此项权利。这些充分说明现行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抗诉权过于狭窄,是不完整的抗诉权。

3、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权过于狭窄。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职能既然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那么,就不应当仅仅享有抗诉权,仅仅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面监督。这种全面监督,不仅仅包括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也包括对起诉至判决、裁定、执行全部活动的监督,以及对重要的民事案件参与诉讼的权力和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益的案件的起诉权。这样的民事检察监督,才是完整的法律监督。然而,现行立法除了赋予检察机关所谓的“事后监督”的抗诉权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的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这样的立法面前,无法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职责。例如,今年一个基层院受理了一件当事人不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民事裁定,该裁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检察机关就是无法进入监督程序。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进一步完善立法,改变民行检察监督的被动局面。

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程监督;通过立法途径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起诉权,把调解和执行纳入民行检察监督范围,将民事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拓宽和完善;赋予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检察监督相应的权利,特别是对再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纠正违法权、检察建议权。

加大措施,狠抓办案,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立足点、出发点,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更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得以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因此,首先要从增强民行监督意识入手,充分认识民事行政检察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错误裁判进行抗诉,平息民怨,对正确裁判进行息诉,化解矛盾,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职责。其次在审查案件中,要坚持“敢抗、抗准”和“公开、公正、合法”的办案原则,紧紧抓住办案质量、办案效果、办案效率三个环节。坚持正确的审查方法,在办案中积极推行公开审查制度,制作了《民行申诉案件受案、立案告知书》,维护当事人的及时告知权利和义务,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全面了解、查清案情,保证案件的正确办理。坚持把握好抗诉标准。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决定是否抗诉时,严格按照抗诉条件审查把关。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第三,理顺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要明确办案质量是民行监督的前提,办案数量是保证民行监督效果的基础,要把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衡量民行检察工作量化指标,规定立办案件数量,以促进全市民行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加强协调、理顺关系,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顺利开展酿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虽然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但每改判一件案件,必然会影响到审判人员的形象和威信,因此,一方面需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争取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民事行政检察的操作规程,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使民行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既相互监督又互相配合。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汇报民行检察工作目标、工作部署和工作情况,特别是对办案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寻求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使党委、人大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坚强后盾,从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检察院调研报告(2) |

根据年初工作安排,9月下旬,我委组织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进行了调研,听取了县检察院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汇报,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的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检察院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十分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我县反渎职侵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全市检察机关考核中名列前茅。xx年获xx市政法系统“执法为民”先进集体荣誉称号,xx年2月、xx年2月分别被市院荣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具体表现在:

(一) 办案力度进一步加大。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涉及的领域广,涉案对象是具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公务人员,而社会对渎职侵权者有时还比较同情,不象对贪污受贿者一样痛恨,社会比较宽容,共识度比较低,导致反渎职侵权工作开展难,办案力度不大。近年来,县检察院按照上级检察院的要求,克服各种困难,不断加大办案力度。xx年、xx年、xx年共受理排查案件13件13人,其中立案侦查8件8人。分别是:

2、xx派出所副所长吴对本应当刑事立案的案件以调解结案,使四人以上涉案人员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玩忽职守案,x被判免刑。

3、县公管所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追车进行养路费稽查,致被追摩托车发生一人死亡的滥用职权案,x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4、县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员对发出《停工

通知书

》的一建设工程未监督落实,致一人死亡的玩忽职守案,x被本院作相对不诉。

5、原县人民政府外事办主任x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潘明知来办证的4人冒充仙居人而予以办理,致4人出境到美国后滞留,至今未归,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x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6、原县人民政府三电办公室主任的,徇私舞弊,擅自多次将三电资金1642万元借给仙居贵金属实业公司,导致187余万元借款至今未能收回的滥用职权案,郭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7、县公运管所驻仙居车站客运管理站站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使一辆无《运输证》的“黑车”进出仙居客运站,从事x至客运4个多月,最终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乘客1死6伤的严重后果。吴被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免刑。

(二)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不但涉及罪名多,还涉及各线条单位的政策法规甚至是各单位的会议纪要等文件,对办案人员的要求比较高。县检察院十分注重办案质量,坚持“三会制度”,确保办案质量。一是坚持案前探讨会。线索着手初查之前,在科里进行充分的探讨,探讨内容包括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法规、规章等各种规定以及初查的切入点,预测将碰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制作初查方案等等;二是坚持案中分析会。针对侦查的阶段性工作与前期取得的证据情况,及时召开分析会,以便适时调整侦查方案和下步的侦查方向,并从审查起诉角度来完善证据。三是坚持案后总结会。及时总结整个侦查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写出一案一总结材料。通过上述措施,这几年所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质量明显提高,有罪率100%。xx年至今已侦办移送审判的7件案件全部作了有罪判决。

(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逐步开展。

二、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社会共识度偏低。

一方面,由于我国法治化水平还不高,执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不合法的做法,导致许多执法人员在认识上自觉不自觉的把“不合法的执法行为合法化”,渎职侵权现象比较普遍。另一方面,由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全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许多人对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抱有同情心理,甚至有少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也过多同情行为人,导致执法尺度从宽。

(二)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制还不够健全。

(三)警力不足、经费紧张、装备落后严重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有效开展。

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前身为渎职侵权检察科,xx年5月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并于同年6月1日挂牌成立。目前该局只有工作人员四人,却承担着反渎职侵权和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职责,警力严重不足。另外,由于经费紧张,装备十分落后,连起码的打印机都没有配备,电脑也是公诉部门更新的二手电脑,上级检察院要求的反渎职侵权侦查信息库都无法建立,严重影响了反渎职侵权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

(四)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共识。全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有效开展。据最高检察院的数据统计,渎职侵权犯罪个案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共识度。一是要加强学习教育。检察机关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新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尽快熟悉和掌握新的立案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学习,在领会和掌握新《立案标准》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反渎职侵权意识。二是要加强宣传普及。要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教育纳入全县“五五”普法重要内容之一,把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把新《立案标准》的普及作为宣传教育重点内容,根据各行业、各单位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教育,使每位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要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在群众中深入持久地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提高全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共识度。

(二)要加大办案力度,切实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深入健康开展。要紧紧围绕上级检察机关确定的查办重点,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基层政权、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案件,加大办案力度。一是要强化举报、控告工作,积极获取线索。要加强对案件信息的管理,努力在提高侦查质量上下功夫。对一些可能成案的线索,要紧紧抓住不放。二是要建立健全侦查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同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联系制度、协作配合制度,形成合力。特别是要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建立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机制,统一调配警力,最大限度减少反渎职侵权工作 “三难一大”(发现难、侦查难、处理难、干扰大)问题。三是要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办案行为。要树立质量意识,增强固定证据的能力,确保侦办的案件经得起检验。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规范办案行为,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慎重处理一些处在罪与非罪界限的案件,注重办案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要进一步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以贯彻落实《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为契机,把预防渎职犯罪工作融入到预防职务犯罪大局中去抓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预防渎职犯罪工作。要认真抓好检察建议工作,通过在具体办案中发现一些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其改进工作。同时,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做到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预防。

(四)进一步提高反渎职侵权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办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因此,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行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克服依赖思想和畏难情绪,切实增强干警捕捉案件线索的敏锐性,使干警善于从不正常、不正当的社会现象中发现案件线索;善于从各级党委、政府重视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事故、事件中发现线索;善于从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后果的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案件和重大刑民事案件中发现所涉及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二是要加强业务教育培训。要采取措施,要加强干警的业务素质培训,提高干警统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能力、侦查突破案件的能力、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侦查组织指挥能力和一体化掌控办案全局的能力。三是要加强廉政建设。要继续加强检察制度建设,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准确规范办案,努力防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五)要进一步争取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查办渎职侵权案

件的外部环境。反渎职侵权工作是促进公务人员依法履职、确保国家机关健康运行的重要措施。顺利、健康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必须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一是政府各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职,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办案,减少干扰。要密切同检察机关的联系,加强政务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建立反渎职侵权侦查信息库。二是要加大投入,改善装备。县政府要加大对检察机关的财政投入,改善检察机关办案的软硬件设施。县检察院要进一步重视反渎职侵权工作,配足配强办案人员,配齐电脑、打印机等必备办公设施。三是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人大的支持。要主动向党委汇报反渎职侵权工作,积极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沟通,争取重视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外部环境。

检察院调研报告(3) |

检察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希望在基层。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建设,是检察机关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的重大课题。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我们深入一线,调查分析我市基层检察院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边学边改,有针对性地推出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十大举措,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检察日报5月11日头版头条给予了报道。

一、基层检察院建设总体情况

我市共11个基层检察院,是全省市级院中所辖基层检察院最多的。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紧紧依靠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依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切实加强对基层检察院建设的组织领导,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xx年以来,市检察院两次荣获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迎江区院、宿松县院先后荣膺全国十佳检察院和全国先进检察院,11个基层院全部跨入省市级文明单位行列,许多基层单项工作也进入全省乃至全国先进行列,最高人民检察院胡克惠、王振川、朱孝清、姜建初等四位副检察长先后亲临视察指导,对我市基层检察院建设给予充分肯定。

二、影响和制约我市基层检察院建设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们在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深知,我市基层检察院建设仍然是处于较低层次、较低水平,与科学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距离。通过调查研究,我们认为当前制约基层检察院建设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30岁以下干警明显偏少,断层情况比较严重,直接影响检察工作的永续发展。

(二)学历层次较低。基层检察干警具有本科学历266人,研究生学历17人,本科以上学历占总数的56%。但是,通过续本教育、在职教育等方式获得本科学历191人,获取研究生学历17人,分别占同类学历人数的%和100%。经过系统法律专业培训的干警相对较少,提升队伍整体的专业化水平难度较大。

(三)人少案多矛盾突出。基层检察院业务量占全市业务总量的95%左右。随着改革的深化,发展的提速,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快,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大量矛盾向基层检察机关积聚。以迎江区检察院为例,该院要承办迎江、长航、水上和公共交通等四个公安分局移交的刑事案件,而该院院编制只有42人,目前在编干警仅35人,一线办案的检察官仅十余人,办案力量严重不足,尽管全院干警经常加班加点,但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仍然是捉襟见肘。

(四)干警政治待遇较低。基层检察院干警晋升普遍比较困难。40岁以下解决副科职级的不到干警总数的5%,解决正科职级的更是寥寥无几。县级检察院工资拖欠严重,据统计,拖欠工资一年以上,xx年度179人次,金额达万元;xx年225人次,金额达万元;xx年104人次,金额达万元;xx年97人次,金额达万元。职级晋升难、经济待遇低,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基层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检务保障不够有力。目前,全市基层检察院基本完成了两房建设任务,但基础建设负债达1000多万元,短期内难以解决。办案经费保障安排普遍较低,以枞阳县为例,xx年以来财政安排办案经费4万元,而实际支出在50万元以上,缺口达到实际支出的10倍之多,难以保障办案工作正常开展。

三、坚持边学边改,扎实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科学发展

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市检察院党组多次专题研究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就破解制约基层检察院建设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推出了十项措施,媒体称之为“强筋壮骨法”,省检察院领导评价这十项措施非常务实,细化和明确了市级院在基层检察院建设中一线指挥部的职责,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值得借鉴。这十项措施:

一是发挥检察体制优势,切实加大对基层检察院执法办案的领导、指导和服务力度。积极运用督办、提办、指定管辖等方式,全力支持基层检察院依法办案。把查办执法不公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作为法律监督的重中之重,努力在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上实现新突破。

二是充分发挥市院和基层检察院办案的“两个积极性”。市院主要查办要案、集体访案件、上级交办案件、全市有重大影响案件、基层检察院查处后未能息诉或当事人要求基层院回避的案件等五类案件,集中精力帮助基层检察院攻坚克难,推动执法办案工作均衡发展。

三是积极履行协管职责,选准配强基层院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对基层院领导班子全面考核制度,适时提出领导班子配备建议和领导干部调整意见,选好配强基层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中一般应有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

四是强化岗位培训和考试考核。加强初任检察官和晋升资格培训,非经培训和考试过关不得任职、不得晋升。基层院班子成员、自侦部门和刑检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必须通过市院组织的考试考核,非经考试考核合格,不得任命。

五是树立科学的考评导向。把业务、队伍、保障纳入考评范围,制定符合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规律,符合正确政绩观要求的业务工作考评机制和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增强考评机制的科学性、完整性、统一性,树立正确的执法导向。

六是健全干部上下互动的良性激励机制。市院领导班子空缺的岗位和领导职位,优先考虑选拔优秀基层院检察长。选派机关年轻优秀的中层干部到基层任职和挂职锻炼,选拨优秀基层院干警到市院学习锻炼,市院补充检察官,主要从基层院优秀检察官中遴选。

七是加强对基层院领导班子的监管。认真执行并积极完善基层检察长到市院述职述廉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院派员参加基层检察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巡视制度和谈话制度,督促基层院班子成员尤其是检察长爱岗敬业、廉政勤政、干事创业、争先创优。基层检察院考核结果通报当地党委、人大,对年度考评处于末位的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第一年谈话诫勉,第二年通报批评,第三年仍然处于末位的,需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提请免职。

八是大力实施案件质量精品工程。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基层执法办案的流程管理和动态监督,建立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和案件质量检查机制。基层院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当地有影响的案件、干扰阻力较大的案件,必须提交检察委员会依法讨论决定。报市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向市院请示的案件,必须同时报送检委会和检察长的明确意见。

九是深入实施阳光检务工程,以公开促公正。以建立检务公开大厅、门户网站和举报受理系统,公布检察长手机号码,建设社区、乡村“检察工作站”等为载体,深入推进阳光检务工程,切实加大检察宣传力度,最大限度落实检务公开,努力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十是充分发挥市院“一线指挥部”作用。坚持把注意力和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市院党组专题研究基层院建设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党组成员到联系院调研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将指导和服务基层检察工作的成效,作为市院机关各部门的重要职责,列入考评内容。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述廉,基层院检察长参与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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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调研报告【第四篇】

实习就是把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实际工作能力与分析能力,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以下是网友整理分享的检察院侦监科实习报告,以供参考!

首先,我想通过在我们学校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实习,获得一次认识社会的机会。社会是法律学科的源头,没有社会就没有法律,法律因社会的需求而产生,所以认识社会是一个法科学生能够真正学好法律的必备条件。

其次,我想通过此次在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的实习,来了解一下处于基层的人民检察院所处理的案件的特点,包括案件的来源、数量,案件的性质等等。从而在此基础上发现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最后,我想把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当中,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法律是极其讲求实践的,所以实践应是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

在检察院实习,有法律实务方面,也有法律理论方面,由于我主要在批捕科实习,所以更多的是做一些法律实务方面的工作。批捕科的工作是环环相连,从接到案件到做出决定,任何一个环节都必不可少,都非常重要。实习这一个月我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翻阅卷宗,协助检察官制作阅卷笔录。

侦查监督科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卷宗材料,以及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内江市市中区人口密度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直接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率较高。单从一般的刑事案件来看,这一个月来,我们科一共办案三十八件,涉及人数达四十人之多,也就是说,平均每天我们科要收到一到两个案件。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我们都必须逐一审查。有的案件复杂,卷宗材料厚达七八十页,每天的工作量相对较大,通过这一个月高工作量的实习,我深刻体会到理论知识不足会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特别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运用最广泛。所以,学好这两门学科对于任何一个将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到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

这是案件承办人制作阅卷笔录的一个辅助工作,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卷宗材料内有一项重要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了行使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这一监督职能,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我们都要认真、仔细地讯问,核实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是否真实、合法。实习这一个月,每次去看守所提讯,我都要协助案件承办人做好讯问笔录,偶尔也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中,由于批捕科只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认定,所以我们的工作主要是核对公安机关获得的证据是否真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构成何罪。在记录的时候,不必字字都记,记上主要犯罪事实即可。

第三、参与案件的讨论,并做好讨论案件笔录。

这是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之上,在承办人审核了卷宗材料之后,由检察长主持的对案件进行研究的会议。首先,由案件承办人简单介绍案情,然后提出本案中存在的问题,由大家共同讨论,得出结论。最后由检察长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环节尤为重要,特别是大家在对犯罪嫌疑人主观行为方面的认定时,可能会持不同的意见,同时,主观行为也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的重要证据,所以,在记录的时候,一定要综合大家的意见,然后把问题和结论都写清楚。第四、法律文书的写作。

在检察院这一个月,写得最多的法律文书是批准逮捕决定书,还有其他文书,如检察意见书,补充侦查提纲,逮捕决定书等。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所制作的文书,这种文书一般都有固定的格式,是由存根、正本、副本、回执组成的四联填充式文书。由于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具有绝对效力,所以在填写的时候,不能有丝毫差错,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犯罪事由等。制作法律文书一定要有一颗细致的心,经过反复查看后,才加盖人民检察院的公章,然后送达公安机关。

第五、登记案卡。从工作流程来看,这是工作的最后一项,即将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信息登记在互联网上,以备后查。这一项也要求细心,因为案卡要在互联网上公布,一旦公布,就会成为查看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的重要依据。

在检察院为期三个月的实习,使我对现实中的一些问题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

首先,学习法律的必要性。通过实习,我了解到整个社会对法律的需求是如此强烈,也了解到普通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案件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不够才导致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是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在全国开展普法教育,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作为一个法科生来说,在学好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树立起强烈的正义感。法律本身对司法工作者的自身素质要求较高,一部良法在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那里能够体现立法者的本意,并且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相反,则会与法律背道而驰。所以,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我们要不断提高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其次,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是公权力的行使者。既然法律赋予了其监督权,就要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好法律的捍卫者。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再次,通过查阅卷宗和提讯犯罪嫌疑人,我发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过早踏入社会,找不到立锥之地,在想不到求生办法的情况下才铤而走险,迈出犯罪的第一步。再有就是青少年犯罪现象较为突出,令人担忧他们大多都是实施的暴力型犯罪,如抢劫、抢夺。当我们在提讯青少年犯时,情不自禁的为整个社会叹一口气,由于青少年处于心智发育的关键时期,难免会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会左右青少年的成长。所以,对降低青少年犯罪率,我们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最后,从具体工作来看,第一,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无论是同事还是领导交办的任务我们都要认真对待,力求做到最佳。作为法律职业人员一定要细心,法律是一门技术性较强的学科,由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别要求我们在将法律运用于实践时一定要细心,否则,将漏洞百出。第二,在工作中要注重沟通、协调。人要融入社会就必须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与他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便是重要一步。任何人都不可能掌握所有知识。知识的不对称会导致工作的被动,降低工作质量;所以,人与人之间相互沟通,协调,培养团队精神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顺利进展。第三,分清轻重缓急,有条理地做事。

三个月的实习,在学到很多司法程序方面的知识以外,还学会了如何做人,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群体,各种利益的驱使会使人性变得扭曲,我们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每天发生在身边的小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在这三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这一个月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三个月的实习时间不可能学到更多的知识,但使我对把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实务过程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这对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将有更大的意义和指导作用。在此,谢谢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给我提供这个实习机会,还有谢谢这一个月来一直关照我的同事,科长以及检察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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