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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岗位安全操作规定实用 船舶安全管理规则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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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岗位安全操作规定最新 船舶安全管理规则篇1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甲板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一、一般作业的安全规定

1、进行甲板作业时,必须在船长或部门长指定的专人领导下进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进行甲板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及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拖鞋,赤脚和赤膊作业,衣服必须扣好钮扣,必要时用带子缚牢,防止被机械绞进。因为是露天作业,所以要根据天气情况,做好防滑、防冻和防暑等工作。

3、进行甲板各项作业时,精神应高度集中,听从指挥,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舷外、高处作业要考虑气候因素,除特殊情况应避开恶劣气候,急需作业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作业。

4、不宜单独作业时,不准一人勉强作业。两人以上的多人作业时,要确定负责人,有主有从。尤其是雨雪天作业人员视线不好要互相照应、提醒。

5、对有可能损伤眼睛的作业和进入有飞溅物的作业现场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

6、使用高压水枪作业时应两人操作水枪龙头。一人握牢,一人协助拖带、扶住皮龙头以防甩出伤人。

二、收放舷梯安全操作规定

1、收放舷梯前应对升降机械、钢丝绳、滑车、转盘平台支架和链条等进行检查,确认设备完好且钢丝、卷筒、吊梁无障碍后方可作业。

2、船靠离码头收放舷梯过程中,要有专人指挥,作业人员默契配合。在浮动的梯子上进行收起、安装栏杆、护绳作业时,应先检查上平台支架是否已可靠支好并使用止荡索。上舷梯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穿好救生衣。

3、舷梯落岸时,下踏板要避开障碍物,安放平稳,严禁扭曲。吊梁、链条要绞高或安放妥当,以免碰头和妨碍上下船。

4、因潮夕、装卸货、码头环境等因素影响,舷梯不能放置码头时,要注意随时调整舷梯高度。当舷梯下踏板离码头较高较远时,不允许勉强上下。梯口值班人员负责调整舷梯和提醒上下人员注意安全,必要时应按规定加装桥梯。

5、由于涨潮、移泊等原因需要松紧缆绳时,应绞起舷梯,收起桥梯,或专人看好梯口禁止人员上下。在无法使用舷梯时,要正确地搭设桥梯,必须绑扎牢固、装妥扶手、挂好安全网后方可允许人员上下。禁止从船舷直接跳上码头,或从码头直接跳上船。

6、舷梯、桥梯必须按规定张挂安全网。舷梯、桥梯处应有防坠落、防滑等有效措施和安全指示标志。舷梯、桥梯的扶手、扶绳、阶梯必须保持清洁、牢固,便于上下人员抓牢、踏实。

7、锚泊时上下舷梯、软梯,要随时调整好高度。软梯上部绑扎固定,翻越舷墙必须有扶手和在甲板上生根的小梯。并在梯口备好带安全绳的救生圈,及吊包绳。禁止携物太多和一手携物一手攀软梯。

三、解系缆作业的安全规定

1、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防滑工作鞋、安全帽、工作手套等防护用品。使用钢丝缆必须戴皮手套。

2、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要精神集中、严格执行操作命令。

3、作业现场要经常整理,保持作业现场的整洁适用。导向桩,导向滑轮要活络。作业前应将缆绳、撇缆、制缆索等检查整理好,缆绳的扭结必须打开理顺,磨损超过规定的缆绳不能使用。制缆索要牢固适用,撇缆头应用木质、硬橡胶、砂囊等非金属制作。

4、解系缆作业,必须按照船长的命令作业,船头、船尾分别由大副、二副负责现场的全面指挥和安全监督,作业前应认真核准对讲机的频率,保持船头、船尾驾驶台的联系,以便协调工作。

5、在解系缆作业时,要合理站位,严禁跨于缆绳的正上方和站在缆绳拉伸的方向、弯曲的内侧。

6、解系作业的操车手要正确执行命令,平稳操车,同时要注意缆绳的松紧程度和机械运转情况,随时调整车速。如有意外和现场听到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7、缆绳松放受力时应先绕在缆桩上,使其缓慢松出。缆绳收绞时应缠绕滚筒不少于四圈,操作者双手托握缆绳自由端,距离绞缆筒或带缆桩应在一米以上。如打滑可适当增加圈数或稍等片刻再绞,切勿硬绞。

8、缆绳绞进过程中,一般应两根缆一并绞进,分别挽桩,同时注意使两根缆绳受力均匀。大吨位重载船,应避免单根缆吃力过大,更不允许单根缆绞进。

9、缆绳上桩前需用制动索,将缆绳临时定位,然后才能挽桩。使用制动索单根强度可能不够时应用双根制动索,缆绳挽桩前应先慢车松至制缆索吃力后再从绞缆筒上松下迅速挽桩,切不可贸然开快车或突然从滚筒上解除,以防制缆索突然受力崩断伤人。

10、非解系缆作业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

四、锚机安全操作须知

1、使用前的准备

1)使用前对液压锚机应启动油泵并确认油压、油温及运转正常,无异声,无泄漏,高位油柜油位正常。

2)对电动锚机应检查马达运转是否正常,温度是否正常。3)检查刹车带、制链设备。导链设备、离合器等是否正常。

2、抛锚操作

1)根据锚地及周围情况,风、流压及本船状况选择抛锚方法。

2)把船舶对地停住,用锚机倒出锚和锚链至适当位置,用刹车刹住锚链,脱开锚机离合器,把握时机,用刹车控制出链速度将锚抛下,松链时把锚链拉紧伸直,避免锚链在海底堆积起来。如为深水抛锚,应尽早将锚松至海底后,再按上述步骤抛锚。另外,在已松出两节锚链或足以使锚抓底之后,暂停松链,使船舶回转到朝着盛行的风或流作用力的方向上,然后再继续松出锚链,必要时根据需要运用主机实现或制止对地移动。

3)视情况也可采取把船对地停往,用锚机动力倒出锚和锚链的方法使船锚泊,直到所需的锚链长度完全松到海床上。

4)抛妥锚后,关上制链设备,刹好刹车带,停止油泵。

5)大风浪中船舶一般不宜在无遮蔽区抛锚,以避免断链、丢锚和损坏锚机。

3、起锚操作

1)提前通知供应动力及锚链水; 2)启动油泵或马达、合上离合器。

3)松开刹车带及制链设备,按指令进行起锚操作。

4)收绞过程中注意观察锚链松紧和方向,避免超负荷运转,收妥锚后刹车,关上制链设备,脱开离合器。

5)停止油泵或马达做好收尾工作。轮机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一、机舱一般作业的安全规定

1、进入机舱工作必须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严禁违章违规,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进入机炉舱人员应注意高空有无悬挂物,不得在重物下方停留,不得赤 膊或只穿背心、内裤、拖鞋和严禁打领带、穿肥大及易被转动机械缠绕的衣服进入机舱作业。

3、进入机舱上下梯子时必须扶好栏杆,不允许双手脱离栏杆上下梯子。机舱应保持清洁,做到地板无油、无垃圾,当油类或其它易滑物质不慎流出时应及时清理干净,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4、在进行检修主、副机、泵浦等设备的作业时,必须先在设备上或设备操纵处悬挂“禁止启动”或“禁止合闸”的安全警示牌。所有挂有“禁止启动”等警示牌的设备,均应由挂牌人摘牌后方可使用。严禁擅自启动。

5、操纵电气设备应防止触电,严禁任何人在手沾有油污、水的情况下操纵电气设备。

6、检查和操作运转的机械设备时应注意防挤伤、碰伤。严禁戴着手套检查和操纵旋转的机械。

二、机舱起重作业的安全规定

1、进行起重作业前首先检查行车、葫芦、钢丝绳、吊钩、制动器和行程开关等部件,并进行升降、停车试验。确认无故障且周围无障碍物方可使用。必须统一指挥信号和盘车机的操纵信号。

2、在吊重物或大部件作业前轮机长或轮机员必须到现场组织指挥,并对起重用钢丝绳、属具进行检查,核对负荷严禁超载。要严格控制起吊速度,钢丝绳应缓慢受力,切勿突然受力和急顿、斜拉。起吊后的物体下严禁站人。

3、当重物悬吊时切勿无人看管操纵器。无论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操纵者都应立即停车。

4、吊运作业要始终保持平稳,不得突然改变吊运方向和速度。

5、船舶晃动、倾斜时进行吊装作业必须做好防护措施,所吊物体必须使用两根以上足够强度的止荡索。

6、使用手拉葫芦作业前也应核对葫芦的负荷;检查吊钩、链条、钢丝绳及轮轴等是否完好;传动、制动部分是否灵活可靠;悬挂的固定点是否有足够强度。

三、台钻安全操作规定

1、操作人员严禁戴手套操作,严禁用手清除切屑。为避免钻头绞住头发,不要把头低向钻孔处,工作时必须戴防护眼镜。

2、操作时必须将工件牢固地夹紧在工作台上,尤其是轻体零件更需要牢牢地固定在工作台上,并尽可能地固定在工作台的中心部分。

3、钻头的装夹应精确而牢固。安装钻头前,仔细检查钻头、钻夹头、钻套配合表面有无磕伤或拉痕,钻头刃口是否完好,以防切削时,钻头折断伤人。

4、当用手进给或钻小孔及不通孔时,不要猛压杠杆,机动进给时,要防止轴向力过大,钻头折断伤人。

5、立钻在钻孔前要先紧固工作台,摇臂钻应先紧固摇臂,然后再开钻。

6、钻削时,产生的切屑较多,应及时清除,禁止用嘴吹。当切屑不断时不准用手拉扯,可磨制断屑钻头或采用断续进刀达到断屑的目的。

7、不要把任何工具、刀具及工件放在工作台或运动部件上,以防甩落伤人。

8、停钻前,应从工件中退出刀具,更换刀具应在主轴停止转动后进行。

四、车床安全操作规定

1、动用车床,必须经轮机长或主管人员同意。先熟悉车床的性能、各开关的作用和应急停车的方法,然后才能作业。

2、使用车床进行车削作业的人员,必须精神集中,以确保人身安全。

3、车床操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穿着紧身工作服,袖口扎紧或卷起,不得穿风衣、大衣等易被缠绕的衣服操作。

4、车床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严禁戴手套。

5、车床运转时,不允许将手指伸入刀具和工件之间,进行测量时必须先停车并将刀具退到安全位置。

6、装夹刀具时,必须停车进行,刀杆伸出长度不准超过刀杆的高度。

7、停车时必须先将车刀退到安全位置。

五、砂轮作业的安全规定

1、使用前要检查砂轮防护装置是否合乎要求,托板位置是否得当,砂轮有无 损伤,旋转是否平衡等。禁止使用无防护罩、表面凹凸不平、有裂纹、旋转不平衡、安装不牢固、无托架或托架位置不当的砂轮。

2、作业时必须着装合体,佩戴防护眼镜。

3、作业中禁止人员站在砂轮的正面,磨削工作时严禁用力过猛,工件与砂轮的接触面不可过大。

4、在气温较低时,用砂轮磨工件应逐渐加大负荷,以防砂轮破碎。

5、当砂轮盘因磨损而小于允许直径时,应及时更换。在更换砂轮盘时,必须选用合格的砂轮盘。安装时砂轮与砂轮卡盘之间必须衬以柔性衬垫;砂轮、砂轮轴、衬垫和卡盘之间必须清洁、无任何附着物;压紧螺母的松紧程度适宜。禁止使用压紧面不平整、主轴有变形的砂轮。

6、在使用可携带(电动、气动)砂轮前,要对砂轮部件的紧固、线路(气、电)进行检查,试验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可携带式砂轮严禁在有易燃易爆品的场所使用。

六、船舶电气作业的安全规定

1、船舶电气设备的检修、保养、安装等作业应由本船电气人员进行。未经轮机长的允许,禁止其它人员进行电气作业。

2、进行电气保养、检修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严禁穿拖鞋等不适合工作的鞋子进行电气作业。绝缘鞋等要定期更新。

3、主配电板和分配电板前、后等处铺垫的绝缘橡胶要保持清洁完好,不得挪作他用。配电板、分电箱、控制箱内部均不允许存放任何物品。

4、在配电板、电源箱、插座箱等高电压部位均应标有红色“高压危险”的警告标志。配电板附近应备放适用于扑救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七、电焊安全操作规定

1、电焊机应保持干燥,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接地装置,电焊机附近禁止堆放杂。

2、电焊机和电焊线的各部分接头要牢固,导电良好。发生故障时应先切断电源后再进行检修作业。

3、电焊机的接地线必须绝缘良好,长度不得超过2米,接线头要有防护,严禁导体外露。

4、在接、拉电焊线时应断电进行,并应布设可靠、合理,防止砸、割、烫损绝缘皮。禁止从正在运转的机电设备、起重用钢丝绳上以及乙炔瓶、氧气瓶、乙炔或氧气管上通过。

5、电焊用的手套、工作服、绝缘鞋必须保持干燥。作业中应穿着长袖衣、长裤,使用电焊手套、电焊面罩。禁止用墨镜代替面罩。

6、施焊前必须先将作业现场清理干净,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并根据不同环境情况备妥灭火器材。作业必须两人以上参加,一人操纵,一人负责监护。

7、电焊作业人员必须熟知设备的性能、构造及操作程序和安全使用规定。电焊一定要坚持申报制度,经审核同意并对作业现场清理后方可进行。

9、附近如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油漆、喷涂202•胶水等)不准焊。

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目的

当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船岸双方应采取联合行动,以最大限度减少船员伤亡,减少船舶或财产的损失和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职责 总经理

1)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管理和防污染总负责人; 2)负责向指定人员提供足够的资源和人员的支持; 3)负责为应急反应小组提供必需的额外资源包括人力资源; 岸上应急反应小组

岸上应急反应小组成员的组成 岸上应急反应小组组长

总经理为应急反应小组组长,当总经理不在时由指定人员替代,负责召集应急反应小组成员到位。

岸上应急反应小组成:

指定人员、海务主管、机务主管、人事主管和体系主管为岸基应急反应部门。 岸上应急反应小组职责 指定人员

.负责船舶和总经理的联络, 为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支持;.负责公司各主管的协调和紧急事故的处理;.对应急反应的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监控。

指定人员接到船长有关应急情况报告时,并履行如下职责:.了解船舶紧急状况,第一时间通知应急反应小组成员;

.保持与船长的联络并记录情况,提供足够的资源支持,直到应急反应小组成员到达才能解除责任;

.记录应急反应小组到位时间。 海务主管

.负责提供必要的船舶驾驶与压载等技术支持;.负责提供必要的气象航海资料;

.负责向应急反应小组提供租船人、货运公司的资料;.负责联络港口海事机关;.负责联络保险公司;.负责联络救助中心。 机务主管.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负责联系船舶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 人事主管

.负责向应急反应小组提供船员名单;.提供船员档案,必要时联系船员家庭;.必要时联系医疗机构。 船舶人员应急反应职责

船长是船舶应急反应负责人,负责根据现场情况指挥船员采取一切必要的抢险措施,或请求第三方援助。负责向就近主管机关、公司、港方或代理报告和联系。

大副是船舶应急现场指挥(除机舱抢险外)。船长不在时,是船长的接替人。

轮机长是船舶机舱抢险的现场指挥。

全体船员的应急反应职责,见船舶《应变部署表》。 应急反应流程 报告与联络

为保证应急联络和通讯渠道的畅通,公司保证:

● 总经理和指定人员的手机

24小时开机;

● 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公司安排人员轮流值班:

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船长应尽快将发生紧急情况的时间、地点、种类、程度、趋势、所受威胁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向就近的主管机关和指定人员或总经理报告。

在应急状态发生后,船岸应明确主要通讯方式(如手机直通或岸台转接)。如通过岸台转接,船舶应安排人员值守单边带,确保船岸联系畅通。

紧急情况时的通信,船岸双方应按照《应急反应须知手册》(jz05)的规定进行,国内海事机构的联系电话见《应急反应须知手册》(jz05)中的《应急反应a章》海事主管机关联系名单。 船岸双方的行动 公司应急反应行动

指定人员接到船舶紧急情况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接到指定人员报告或自己接到船舶紧急情况后,根据船舶紧急情况的程度和性质宣布应急反应小组进入应急状态,并视情况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指定人员按照应急反应小组长(总经理)的指示,立即通知应急小组成员。并在应急反应小组人员到位前,根据应急反应小组组长的指示,行使应急指挥权。

应急反应小组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指定地点集中。船舶在抢险过程中,应急小组应根据紧急情况的程度和性质,船舶所处海域的海况、气象、货物种类等资料和信息,研究制定抢险方案,为船舶提供指导。 应急反应小组长指定专人对船舶进行询问并作好记录。

应急反应小组提供技术指导,并负责提供物资支持,答复船舶救助请求,联系安排救助事项,了解抢险效果,必要时派员前往出事地点,做好后续安排等。 船舶抢险行动结束后,应急反应小组长在征得当事船长确认后,宣布应急行动结束。相关人员应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及险情的报告、分析和纠正程序》(jz0307)的规定处理。 船舶应急行动

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船长负责根据现场情况和本计划的要求指挥船员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抢险。情况危急时,船长有权要求公司和代理等提供一切必要的援助,也可就近向第三方请求援助。

船岸双方在应急行动过程中应保持良好沟通和密切配合。抢险行动结束后,船舶应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及险情的报告、分析和纠正程序》(jz0307)的规定报告公司。

船舶潜在的紧急情况:

1)碰撞;2)搁浅和触礁;3)火灾或爆炸;4)船舶进水;5)弃船;6)人员落水;7)船舶意外停车和停电;8)舵机失灵;9)急救;10)江海盗袭击;11)海上救助;12)船舶丧失操纵能力;13)防污染;14)船体结构损坏;15)货物移动;16)恶劣天气损坏;17)船岸失去联系等。 应急外援须知 联络对象:

1)国内搜救组织和救助中心;

2)船舶所在海域、港口的船舶保险公司; 3)船舶代理; 联系内容:

应急船舶的船名、呼号、排水量、时间、地点、危急种类及程度;外援单位可能提供的援助方案,船舶所需援助的手段;根据应急船舶状况,协商拟定最佳救助方案。

岸上应急反应小组应将外援方案通知应急船舶:

1)救助外援名称、设施、预计到达时间和船舶应做的准备工作; 2)如何建立与外援组织的通信联络方式及途径; 3)船舶需办的手续文件;

4)船舶建立外援救助过程时间记录表。

应急行动结束时,由应急总指挥宣布行动结束并且通知行动各方。 记录

1)在紧急情况处理后,船长应将船舶应急情况的报告和施救的过程等下列内容记录在《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jz0109):

● 发生的时间、船位;

● 与主管机关和公司报告联系情况; ● 施救方法和效果; ● 紧急情况结束的时间; ● 船舶和船员的损失情况。

2)船舶在到港后,船长应向主管机关递交《海事声明》,并根据要求填写《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并做好接受调查的准备。

3)海务主管主任对整个应急行动过程作好记录,行动结束时交公司应急小组组长审阅。指定人员负责保存应急行动记录。值班人员应将有关情况记录《人员值班记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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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岗位安全操作规定最新 船舶安全管理规则篇2

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所有施工船舶必须各种证件,证书齐全,所有船员必须持证上岗,船上所

有的灯光、信号标志必须完好,必须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

二、施工船舶上的锚机具、锚链 锚缆、缆绳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三、施工船舶必须根据施工的需要安全停靠,并根据水位,潮汐情况拴好缆绳或

抛锚定位。

四、交通船舶,必须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严禁超员。

五、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超载,超宽,严禁人货混装。

六、吊机(车)上方驳充当起重船时,吊机(车)必须保证船舶的平衡,支架(支

脚)的安放必须采承加固措施,严禁打滑编位。作业完毕后及时将扒杆放下或收回,以免发生碰撞和扭曲变形等机损事故发生。

施工船舶在施工时,应悬挂相应的信号标志,以免与过往船只发生碰撞、挂缆事故而影响施工。

船舶岗位安全操作规定最新 船舶安全管理规则篇3

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1、从事运输危险品的驾驶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牢固树立对国家企业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责任性。

2、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运输证”

3、运输化学、危险物品要事先掌握了解货物的性能和消防、消毒等措施,对包装容器、工具和防护设备要认真检查,严禁危险品漏、散和车辆带病运行。

4、在运输、停靠危险区域时,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

5、凡危险品的盛装容器,发现有渗漏、破损等现象,在耒经改装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之前,易引起氧化分解、自燃或爆炸现象,应立即采取自救,向领导、厂方、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尽快妥善处理解决。

6、易燃危险品在炎热的季节应在上午10时前,下午3时后运输。

7、严禁将有抵触性能的危险物品混装在一起运输,各种机动车进入危险品库区、场地时,应在消声器上装卸阻火器后,方能进入。

8、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停在人员稠密、集镇、交通要道、居住区等地主,不准将载有危险品的车辆停放在本单位车间、场内。如确因装卸不及、停车或过夜修理等,应向领导或负责值班人员报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9、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在清洗、消毒时,应注意危险物品的性质,掌握清洗、消毒方法知识,防止污染、交叉反应或引起中毒等事故。

10、凡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需过渡口时,应自觉报告渡口管理部门,遵守渡口管理规定,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

11、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急救药品,黄色三角旗或危险品运输车辆标志等。

12、危险品运输驾驶员除遵守上述安全操作规程之外,还需遵守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规程。

船舶岗位安全操作规定最新 船舶安全管理规则篇4

ⅰ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驾驶部航行值班规定

1、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集中精神,在任何情况下,没有正式人员接替,不得离开岗位,确保安全航行。

2、值班人员不得在操作时擅自离岗位或看阅书报或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3、驾驶台操作人员应衣着整齐,不准赤背只穿内裤或穿拖鞋值班.

4.驾驶部人员要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做到勤了望、勤联系、勤探水、勤检查。

5、出航前及出抗时禁止饮酒;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驾驶。

6、清楚而洋细地填写航行日记.

(二)驾驶部停泊值班规定

1、为保证船舶在停泊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停泊时必须指定足够的自守人员,做好值班工作。

2、船舶停泊留守人员必须以随时能开航执行任务为原则。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做其他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4、船舶进厂修理,随船工作人员白天必须在船上工作,晚上安 排值班人员不得少2人。

5、船舶所在港口悬挂台风信号一号风球时,在船人员不得离船外宿,已完船人员获悉后立即回船参加防台,随时做好防洪和完成其 他特殊任务的准备。

6、停泊值班人同必须做到。

(l)提高警惕,禁止闲杂人员上船,经常到船舶四周巡视,检查锚链、系统、信号、照明等是否正常。

(2)了望船舶四周,注意气象、水位、水流、风向等增况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3)雾季中途停泊或锚泊在能见度不良的地方时,要按章鸣放雾号。(4)做好防毒、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5)做好停航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记录。

(三)航行中轮机部值班规定

1、航行值班时,轮机部必须有轮机长或轮机人员负责当班。

2、应服从值班驾驶员的指挥,及时准确地执行驾驶员的命令。

3、加强巡回检查,做到勤听、自看、勤模、勤嗅,经常检查并正确调整使用中的机电设备,保证其转速、压力、温度、电压、电流、油量及水量等工作参数正常。

4、迅速地排除机电设备的故障,当无法排除时,应立即请技十人员指导解决。

5、在航行过程中,如发现主、副机等有故障时,值班轮机人员应及时通知驾驶部,进行临时停机排除故障。

6、保持机舱、机电设备及工属具的整洁.

7、清楚而详细地填写轮机日志.

(四)停泊中轮机部人员值班规定

1、停泊值班时,轮机部必须留人值班,务使各机电设备处于适航状态,并认真填写轮机日记。

2、及时检查各电器设备及接岸电情况。

3、及时检查管系、阀门的使用开关情况。

4、加足燃油料和润滑油料,备齐各种配件以及做好其他的一切开航前准备工作。

5、保持机舱内“三清、四无、四不漏”。(五)船舶应变演习规定

1、船舶“四防”应变演习部署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救生应变部署;(2)进水堵漏部署;(3)消防应变部署;(4)防雷雨大风应变部署。

2、应变演习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站(船)长或有关领导指导下进行,重大节日前必须进行演习。

3、应变演习信号发出时,全体船员应迅速带齐按“应变部署表”所规定的工具、器材奔赴现场或岗位进行施救,完毕后必须把工具及器材放口原处。

4、每次消防救火演习应进行灭火器材的实施示范。

5、演习结束后,应立即进行总结,并将演习情况用红笔写人航行日志。

6、记录演习内容包括:

(1)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演习的项目;

(2)记录组织情况、集合情况、秩序情况及动作熟练程度;

(3)记录灭火器材的使用情况、水龙的射程及堵漏器材的使用情况;(4)记录缺席人员的名单和原因;

(5)记录在演习中发现的优缺点,以及今后的改进方法;(6)每次演习必须严肃认真,使之达到预期的效果。

(六)船舶交通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尽快把整个事故情况向当地港务监督部门和局的有关部门报告,最迟须在48小时内送交正式船舶交通事故报告书。

2、船舶交通事故报告要求填报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时间

(2)发生事故的具体地理位置;

(3)发生事故的天气情况、航道水深、水流、风向;(4)发生事故的详细经过;(5)发生事故的船舶资料;(6)值班人员名单;

(7)采取的抢救措施及损坏、损失详细情况;(8)发生事故的现场图。

(七)船用柴油机安全操作规程

1、柴油机在启动前应注意事项

轮机值班人员应在船舶开航前20分钟做好以下工作:

(1)检查起动电池是否充有足够的电力,启动用的压缩空气瓶的压力是否足够,不足时应及时补足。(2)检查日用柴油柜、曲轮箱、推力轴承、齿轮箱、中间轴承存油量是否合适,不足时要补足。(3)打开燃油、机油、冷却水系统所有旋塞和阀门应置于正确的工作状态。(4)对各人工加油点注润滑油。

(5)清除柴油机、轴系周围有碍运转的杂物。(6)检查各仪表、报警装置工作是否灵敏正常。

(7)机驾合一的船舶,应检查其操作效能,确认工作正常后才能使用。

2、柴油机在动转中应注意事项

柴油机启动后应注意以下几项工作:

(1)柴油机冷车起动后如一切正常,在约50%的额定转速空载预热运转10~15分钟,待水温接近45℃,机油温度接近40℃时,方可带负荷运转.注意油温低于30℃前不得使用全负荷运转.(2)运转期间,必须经常观察主机各仪表读数及监听主机的运转响声,经常观察柴油机管路、阀门等各连接部位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3)航行中,值班人员应坚持岗位,随时注意机械各部位的变化,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告知驾驶室,必要时减速或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开车,并将发生情况记人轮机日记。(4)注意燃油的消耗,并及时补充日用燃油油柜。

3、柴油机停车和停车后应注意事项

(1)接到停车的指令后,将机转速降到约50%额定转速,再将油门操纵手柄移至停车位置,停止柴油机运转.

(2)柴油机停车后,应进行下述工作:

a、检查电池(空气瓶压力)是否充足,不足时应补足;

b、关闭燃油、冷却水等系统应关闭阀门(注意并闭海底阀门);

c、进行清洁、检查及保养工作,并排除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轮机日志记录.

ⅱ 航道工作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船长接到任务后,应立即召集全船人员开会布置本航次的任务,并仔细检查船上甲板机械、滑轮、起吊起锚设备、缆索等是否正常。同时,对各运转机械的部件加注润滑油。

2、航行前应检查车钟、机驾合一、航机舵线、汽笛、灯光信号是否正常。

3、船舶出航进行航道探测、设(查)标、调整标志及浮标、活锚的起吊、移位等作业之前,应检查甲板所必备的工属具配套是否齐备。

4、值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航行避让规定,按规定示号、示灯,正确避让,航行时要精神集中,保持严肃和镇定。

5、当舵轮转至满舵时,驾驶员应注意握紧,防止舵轮滑动回击伤人。

6、航行转弯(调头)时,应尽量注意避免高速大舵角调头,以免船舶倾覆,在洪水时期更应该注意。7.在航行中;如遇危险天气(如暴雨、大雾、强风、山洪、雷电等),驾驶员应视当时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如对安全构成威胁时,应即选择安全地点临时停泊。

8、洪水时期拖带浮鼓移位时,驾驶员应谨慎操作,切忌船身侧横,要注意水流及流向,防止船舶倾覆。

9、禁止船舶上层建筑篷顶上堆放杂物,以免影响船舶美观和重心过高影响稳性。

10、航道工作船两舷走道甲板要装设护栏,防止工作人员在工作时不慎滑落跌入水中;夜航时,工作人员要互相关照,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1、任何时候船上不准穿拖鞋,上班时不准看书报及做与航行无关的事倩,要加强了望,安全航行。

12、船上不得搭载或留宿非本单位工作的外来人员。

13、严禁违章超载,起吊浮鼓时,要注意船身倾倒情况,严禁超负荷起吊。14.航行在浅滩、石坝、礁石区等危险航道时;要小心驾驶,减速前进。ⅲ 航标设置安全操作规程(岸标)

l、岸标设置时,应选择顺风竖标方向开挖洞坑,迁移或撤消时,则要逆风向放倒。

2.标杆竖起,必须安设以控制上风面“地牛”拉索为主的三条基本或三角形的“地牛”拉索,并收到适合紧度,经常注意松时拉紧,以保持标杆垂直,防止倾倒伤人。

3、标杆竖起后,应首先检查标志安设牢固稳妥后,才能实施登高或搭梯作业,登高人员要控制在l~2人,并系扎好安全带上标,标脚底不可站人。

4、起吊灯具、电箱、电池的拉索和滑轮挂钩,必须经检查完好后;方可使用。

5、标上安装工作,各种工具、器具使用要握稳,并按安装程序逐一进行,有条不紊的施工;防止工具杂物和器材跌落伤人。

6、标志设立安装完毕,必须经过详细检查,确认灯色、灯质无误;符合要求后,方可撤离标位。

ⅳ 航标设置安全操作规程(浮标)

1、需设的浮标,工具、锚、缆索按所需要求安装牢固后,应根据设标点航道的水流及风向,将浮标系带在上风面船舷的一侧,锚缆同舷外牵带到船头甲板面,锚在前放平,缆盘圈整齐,以便抛放时不乱。

2、设标船(艇)应逆水慢速探测标位,由站长统一指挥抛锚,抛锚人员应注意站立位置,即锚缆在外,人在里,切不可脚踏人缆圈,以防索套伤人或将人带人水中面发生事故。

3、锚、缆抛人水中应以工作船(艇)的自重随水流将缆拖顺,使锚固定后,方能将浮标解离船旁,如河道水流急时,则应将系在船旁的浮标解开,并以活套索把标索引于船舷,再进行拖带锚、缆的步骤,以防止标锚着力时,来不及解标而震拉断缆索事故。

4、当浮标抛设好后,应探测标位及其周围水深,符合要求后靠标检查标灯电路、灯光、灯质及浮标系缆,一切正常紧固后,方可离标。

ⅴ 船舶航前航后会议制度

航前会是每个航次开航前召开全船人员的生产准备会议,对本航次任务、航线气象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 对安全生产起到促进作用。l、航前会议由船长主持,全体船员参加。

2、布置本航次的任务、要求以及注意事项、达到的目的。

3、航后会议应检查航前会议提出的任务、要求的执行情况,认 真总结经验及教训,表扬好人好事,找出问题所在,提出改正意见。4.航前航后会议提出的措施与总结的经验教训应记录在航行日志上。ⅵ 船闸值班人员安全规定

1、牢固树立安全优质服务的宗旨,主动热情向船舶、排筏宣传安全过闸的各项规定和闸室水深情况,指挥船、排筏安全有序过闸。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集中精神,按规定程序操作机电设备,严密监视闸、阀门和启闭机器运转情况,及时、准确做好各种记录。

3、精心保养电器、机械设备,使机电设备无灰尘、无油渍,保持闸室内外整洁卫生.做到地面无垃圾、天花板无蜘蛛网.

4、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上班不谁喝酒、不准串岗和擅离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不准货船与危险品船一起过闸,做好闸区治安保卫工作。

ⅶ 发电人员安全规定

1、发电人员必须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对本岗位的设备要达到四懂(结构、原理、性质、故障原因和排除一般故障的方法),精心做好本职工作。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集中思想,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操作电器设备,及时、准确地做好各种记录。

3、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上班不喝酒、不离岗、不睡觉、不会客,经常检查消防设备,做好泪防工作。

4、按时交接班,交班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详细介绍机械的运转情况以及发现的间题、车间各类设备、工属具的情况,坚持每班清拦污栅,并将垃圾处理好,做好机电设备和室内外清洁卫生。s、外网停电应做好及时切断电源,以免发生事故,同时做好站内生产和生活用电,以保证生产的需要。

6、检修期间,服从领导的安排,听从指挥,按质按量完成检修任务。

ⅷ 船闸安全操作规则

1、值班人员要认真指挥船舶、排筏在指定地点停泊,按规定秩序通过船闸,维持进出闸的良好秩序。

2、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先后秩序开关闸、阀门,务必做到:

(1)开动人字闸门时,必须间门上、下水位齐平。遇到特殊情况,如闸墙漏水,闸、阀门止水设备磨损而漏水等原因,经请示东江局批准,同时报省局备案,允许10—15cm以下水头主开动人字门;(2)打开人字闸门要完全纳人合内,不准开八字形状;

(3)上阐首人字门关闭后,再关上上闸首输水阀门,上闸首人字门及阀门没有完全关闭前,不准打开下闸首输水阀门放水;

(4 下闸首人字闸门关闭后,再关下闸首输水阀门,下闸首人字闸门、输水阀门没有完全关闭前,不准打开上闸首输水阀门灌水;

(5)当开关人字闸门、输水阀门接近终点时,应根据每台机械的性能,提前切断电源,使之缓慢地到达终点,以免发生压弯拉杆、螺杆和损坏闸、阀门事故;

3、值班人员要对机械、电器设备认真进行检查,机械活动、磨损部位要有足够润滑油,保护电器设备的熔断器,不准配过粗的保险丝,严禁以其他导线代替保险丝。

4、机电设备运转的时候,值班人员要特别注意各种仪表、指示灯、马达、启闭机械的工作情况,同时要密切注视启动的闸、阀门动态,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切断电源,检查修理,一时不能修 好,应停止使用,并作好记录及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同时迅速上报。5.机电设备运转的时候,如遇突然停电。要切断电路才能进行人工操作。

6、船闸的发电机组必须要有专人使用和保养,按要求做好三级保养,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凡使用备用发电机组时,其供电相序,要与当地供电网路相同。当地区电网因故停电、检修后再继续供电时,工作人员应先确认电机转向后,再驱动机械设备。

7、检修机电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电器开关上挂上停止使用牌,以保证检修人员和设备安全。

8、当上游水位超过最高通航水位时,应即挂封航标志,停止通船。封航后,如船闸上闸首与拦河坝联接的,要关闭上下闸首的人字闸门及上闸首输水阀门,打开下闸首的输水阀门;船闸下闸道与拦河坝联接的,要关闭上、下闸首人字闸门及下闸首输水闭门,打开上闸首输水阀门。根据洪水上涨情况及时撤走电动机等,如船闸下引航道有回流影响闸门时,还应加固好闸门,以免引起拍打损坏闸门。

9、每次洪水过后,首先对船闸、拦河坝受淹的设备进行检修。擦油,清除堵塞在闸、阀门拦污栅的漂浮物、沉积物,再用人力开关闭、阀门,检查有无故障,经检查无故障或确实排除故障以后,才允许采用电动机开关闸、阀门、并作好记录。

10、洪水过后,闸室及上、下引航道内要全面进行探测扫床,如发现障碍物或淤积,应清除后才能通航,并作好记录。

11、拦河坝管理要做到挡水正常,排洪顺畅。为此,要每天收听天气预报并作好收听记录,密切与当地气象及水文、防汛部门联系,主动了解上游降雨量及水位涨退情况;注意掌握闸前水位变化。洪水期间要日夜观测上、下游水位(每小时观测一次并作好记录),在涨水或退水时,本梯级开关启动闸门时应报告主管部门,并通知下游梯级做好准备工作。

12、开、关拦河闸门时,应按规定掌握开门的次序和高度,使水流分散下泄,并做到坝下消力泄内有足够的水垫以减轻和避免水流对坝下的冲刷。

13、拦河坝提升门打开后,应即垫稳、绑牢,以避免闸门受风力或洪水的冲击而损坏。

14、管理人员应熟悉本梯级船闸、拦河坝水工建筑物各部位的性能及其薄弱环节,建立必要的观测点,进行定期观测,并作详细记录。

15、拦河坝工作桥(公路桥)及船闸闸墙背面、回填土区内不准超载或作中转码头堆放货物。

16、当水工建筑物出现险情时,应迅速按次序打开拦河坝的提升门、旋倒门,以降低上游水位,减少压力避险,注意观测,详细记录,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7、未经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新工人,不准单独操作有关机电设备,学徒期间应有指定师傅带班,外来人员严禁操作一切机电设备。

18.每月站要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并组织评比,对安全生产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19、凡发生事故,有关领导要立即到现场调查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作好详细记录,同时迅速将情况上报,随后进行事故分析,写出事故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0、值班人员应做好上、下游水位观测和记录工作,每天分别在8.12、16、20时观测记录船闸上、下游水位各一次。

21、凡属责任事故都要追究责任,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从经济赔偿直至开除公职及追究刑事责任。

ⅸ 发电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给人们光明和幸福。运转值班人员应以主人翁的责任感,熟悉掌握本机械的运转程序,严格按程序启动运行。

(一)开机起励

l、检查控制屏,一切与发、供电有关的开关应处在断开位置。特别是电调自动开关应断开。

2、启动抽水机,待蓄水池水满后打开冷却水开关;注意观察水流情况。

3、松开水机手刹,开动操作调速器,快速启动机组,使机组转速达到额定值左右;观察机组转动是否正常。

4、打开可控硅励磁装置的开关,将励磁设定为手动或自动位置,将旋钮顺时针方向开到中间位置。

5、按下起励磁按钮,待起磁建压后松开。

6、调整水机转速和励磁旋钮,使机端电压、周波达到额定值或电网指示值,合上自动空气开关。

7、检查励磁装置的冷却风扇是否正常。

(二)运行

l、起励完毕,检查一切正常后,若机组单供时,可合上主开关;根据负荷情况调整加力。力求保持机组在电压、周波、功率参数的额定值状态下运行。

2、若机组并网运行,可按常规并网。

3、运行中,要注意观察各种仪表的指示是否正常,调整励磁时要细心,不要动作太猛。注意机组各部件的润滑情况和温度变化,随时注意机组转动和冷却水,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理。

4、按时、如实、准确地做好运行记录。

(三)并网操作步骤(准同期法)

l、开机起励建压后,调整水机转速和励磁,使机端电压、周波与外电网相同,合上自动空气开关。

2、打开灯光测试开关,观察灯光闪烁情况、调整电压、周波。

3、打开准同期装置的电源开关(指示灯亮)。当测试灯光全亮时,打开输出开关(此时严禁按动测试按钮)。

4、当合闸指示灯亮后,合上主开关,立即关闭准同期装置的电源开关和输出开关,再逐渐增大机组业力,调整励磁,使机组在各项额定指标下稳定运行。

5、关闭灯光测试开关,合上跳闸自动关机开关。将厂用电源拨到本机电源位置。

(四)停机

1、断开自动关机开关。

2、逐渐关闭水机,使输出功率接近于零时,调整励磁使功率因数接近1时或输出电流接近零时,按动自动空气开关的分闸按钮,使机组解列或卸负荷,随手拉下主开关手柄。

3、将励磁装置的开关关闭,使电机欠磁。

4、将厂用电源开关拨到外网位置。

5、继续关闭水机,当水机转速降到180转/分左右,开始刹车应在10秒钟内刹停。

6、观察轴瓦温度,当温度下降若干度后,方可关闭冷却水;然后关闭抽水机。

(五)其他

1、开机、停机的操作步骤不能相反。否则将损坏机组设备和危及人身安全。

2、运行中;机组跳闸突甩负荷时,电调已在短时间内自动关闭水机。值班人员应及时将励磁旋钮反时针转到零,待机端周波低于50赫磁时及时关闭励磁装置开关进行灭磁。

3、使用准同期装置并网时,应严格遵守操作颀序,没有关闭励磁的输出开关和电源开关,就不能加大机组出力,否则将烧坏装置的零部件,需要测试装置的可靠性,否则不准打开输出开关。

4、运行中,发现异常的响声、臭味、振动;轴瓦温度过高(高于50℃);接线头发热;灰刷跳火严重;仪表指示失常;冷却风扇没有工作;水泵抽不上水等情况,应及时停机检查处理,一般不要带电处理故障。

5、运行中要定时观察主机的运行状况,一般不要超负载运行(最高功率在220kw).

6、外网无电,没有管电部门指令,不准合闸向外线路送电。本站需内供时,应操作相应开关,不准合上主开关及灯关测试开关。

7、讲究文明生产,注重安全运行.闲杂人员不得靠近,触摸电器设备,非值班人员不准操作设备。严禁搞无人运行。

8、经常保持车间和设备的整洁。

ⅹ 柴油机快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驾驶员和轮机员必须熟悉快艇的结构和性能,相互加强合作,定期技术保养,航行前不饮酒,航行时要集中精神,严格执行本操作规程。

(一)启动前,轮机员必须检查确定:

1、润滑油(主机用cc级柴油机油)足够,油质正常。

2、柴油足够,打开燃油开关。管路及滤清器无空气、无阻塞。

3、冷却水箱水量足够,管路无渗漏,进出口无阻塞。

4、电器线路连接正确可靠,电池容量足够。

5、主机、减速箱连接螺栓紧固可靠,各传动及操纵系统可靠、灵活。

(二)启动

1、空载启动柴油机,启动后将油门操纵手柄板到低速位置,使柴油机从约650转/分钟低速运转。

2、若柴油机在15秒内不能启动,则应停歇1~2分钟后再进行第二次启动。若连续三次仍不能启动,则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才可启动。

3、柴油机启动,应注意各仪表指示是否正常,观察各管道、接合面有无漏油、漏水、漏气,检查排烟、排水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响声,以及注意监测报警器的工作情况。

4、低速运转2~5分钟后,才调节操纵手柄,随着冷却水和机油温度逐步升高而增加柴油机的转速与负荷(一般在1400~1500转/分),当柴油机的机油温度达到60℃。水温达到70℃(开式冷却系统、机油温度达到50℃),机油压力达到0.zmpa时,才允许进人全负荷航行。

(三)正常航行

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则,显示号灯,加强了望,密切注视来往船只和航道情况,及时减速避让、避浪、避礁。

2、转弯减速时不得作小半径全速回转。

3、不允许突增、突减柴油机转速与负荷,也不允许长时间超负荷或低速运转,以延长柴油机的寿命。4.发现润滑油压力偏低、冷却水温过高、排黑烟、汽缸有敲击声以及其他异常现象时,应停机检查,不允许柴油机带病工作。

5、新机或新换活塞、缸套及轴瓦时,必须中速运行;使用50小时后,才可以全负荷运转。

6、拖灯艇时,必须减速。一次拖带不应超过3艇、拖缆要适当放长,以免减速时与灯艇碰撞。

(四)停航

1、停机前,要慢慢卸去负荷,逐渐降低柴油机的转速至约650转/分的低速运转3~5分钟,等冷却水温低至70℃以下,才扳动停机手柄,停机,关闭燃油开关,抽出电锁匙,将电池开关断开。排除舱内油污、积水。

2、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

3、系好缆索,并好门窗,做好防盗工作。ⅺ 船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为加强船舶维修工作,实行分工管理,责任到人,船舶处于正常技十状态,延长船舶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1、船舶维修及保养是保持船舶正常的技术状态,维护船舶正常工作效能的基本方法之一,也是有效地掌握机械设备技术状况,防止机械设备过早磨损、排除故障、消除隐患、保证安全行驶的重要手段,船员通过不断的保养和检修;能提高船员的操作管理水平。

2、根据船舶的航行情况,船舶保养工作实行例行保养(日常保养)、一级保养(停泊保养)和三级保养(停航保养)的三级保养制度。日常保 养是船舶在航行中主、同机在运转情况下进行的必要保养工作;停泊保养船舶到港后停泊待航由船员进行的保养检修工作;停航保养是有 计划的停航自修,进行在不停航保养时无法完成的工程。

3、船长督促大副和轮机长负责贯彻驾驶部和轮机部的三级保养。

4.三级保养工作以船员为主,驾驶部、轮机部进行日常和停泊保养,对一些航行时不开动的副机,可以在航行中考虑适当的折检。

5、停航保养由驾驶部和轮机部分别编写好计划,计划安排的项目要紧凑,并要事前作好充分的准备,务必要尽量缩短检修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6、停航保养工作以船员为主,如有较大工程或一些加工要求,可通过技术部门由修造厂协助解决。

7、停泊、停航保养以后,要及时作好记录,对船体的主要结构.壳板、舵系、锚系、主、副机的主要配件等,应尽可能重点检查,按记录表登记。

ⅻ 起重机(船用抓斗机)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一般安全守则”的有关规定。

2、作业前应做到

(l)对操作的机械进行检查(包括:电器线路、电机开关、各种仪 表和电源等);(2)空载试车,检查有无异常现象;

(3)重载试车,将货物吊起高度不得超过米(船上抓斗不得超过甲板米)检查制动效能.

3、作业中应注意到:

(1)精神集中,认真操作,看清手势,眼随钩走,起钩平稳,落钩轻准,稳中求快;(2)吊起货物起吊不宜过高,能越过障碍物即可;

(3)起吊长、大、笨重货物应索扣,速度要慢,货物两端须有安全索牵引;

(4)旋转时要看清旋转方向是否有障碍物(船上吊机要注意周围船舶的距离),旋转范围不准站人,起升、变幅卷筒的钢绳至少保留3圈余量;(5)作业中如电源突然中断时,应将控制手柄放于零位,长时间的停电应将货物放下;(6)电机工作温度如超过规定,应停机检查,待温度降到允许工作时方能继续使用.

4、作业中十不准的内容。

(1)不准起吊重量不明、被压住或理在地下的物件;(2)不准起吊超负荷货物;

(3)不准起吊泻漏、捆绑不牢、重心不正、歪斜、带棱角锋口未整好(防止割断钢丝绳)的货物;(4)不准吊货在人的上空经过或长时间停留在空中;(5)不准人或浮放物随货物升降;(6)不准用吊钩做拖拉、抽、拨等作业;(7)不准利用限位开关停止各机构动作;(8)不准在吊挂的货物上进行拆卸或加固作业;(9)不准起吊未有安全措施的易燃、易爆、危险货物;(10)不准设备带病工作。

5、船用抓斗机械的使用规则按柴油机的操作规程进行。

6、作业后应做到:

(1)切断电源,吊钩必须放到安全位置以免摆动碰人;(2)执行例行保养和检查工作,严禁用水冲洗电器设备。

ⅻ 汽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驾驶员对汽车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必须经常做到“五要”。

1、要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行车任务的思想,时刻集中精力谨慎驾驶,认真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

2、要爱车、爱行人、爱护公共财产。

3、要遵守纪律、交通规则和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度,树立优良的驾驶作风,服从正确的车辆调度和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4要同一切有关人员搞好团结。

5、要妥善安妇牌工作和休息,调节劳逸,在驾驶时保持充沛的精力,不酒后开车,不疲劳开车,不开快车。

(二)驾驶员在执行任务时,为保证安全,要坚持做到“六不走”:l、制动器作用不良、转向系统有故障、喇叭发音不响亮时,不走。

2、没有方向标灯、刹车灯和夜间行车时没有大小光灯、尾灯或灯光不够亮时,不走.

3、车股气压不合标准,不走。

4、通大雾、大雨、5米内视线不清或大风、雨后道路泥泞不宜行车时,不走.

5、通过铁道时,未看清火车动向,通过漫水路、桥时,未判明水情,遇生路、断桥、便道未查明情况时,不走。

6、开车前身体有病、情绪不正常、精神不足不宜驾驶时,不走.

(三)驾驶员在发车前和停车后,应做到“四注意”;

l、注意了解车辆技术情况,检查、调工主要安全部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轮胎螺栓和气压、弹簧钢板、灯光、喇叭、雨刷等是否正常。

2、注意检查车门和横板是否关好、扣牢,车辆周围和车下有无人畜或其他障碍物。

3、注意保持车辆清洁和号牌字迹明显,携带齐一切行车证件及随车工具等.

4、注意到达终点后,将车停放在安全地点,拉好手刹车,挂好低速档。

(四)驾驶员在行车中,贯彻“一安、二严、三勤、四但、五掌握”的先进经验. 一安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严是:严守交通规则,严守操作规程; 三勤是: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

四慢是: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路、险路、车站及繁华地点慢;

接受“十次肇事九次快”和“宁停三分,不论—秒”的经验教训; 转弯注意三件事;减速,鸣号,靠右行;

五掌握是:掌握车辆技术状态,掌握道路情况,掌握气候影响与 风向,掌握地区变化,掌握车、马、行人、儿童活动特点。

ⅹⅳ 船舶、码头、厂场、家属区用电管理规定

1、安装电器设备必须按照《电器安装操作规程》进行,非电工专业人员不得擅自安装电器设备,安装电器设备及电线必须符合安装和用电要求,不得将电线夹在铁钉或随意附设在其他金属物上,电线穿墙或楼板应有保护装置,电线、保险丝用电量均应符合安全规定。

2、对各种电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线路接触不良、绝缘损坏、两线相碰、电源线路破损、破裂、设备发热、保险丝过大或以铁丝、铜丝代替等情况,应及时更换和修理,对人为造成的问题,要批评教育及进行适当处理。

3、电灯泡不能靠在易燃物上,禁止用纸、布或其他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准在电线上凉晒衣物,防止烤着起火或触电伤人。

4、车间、码头、船舶的电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要有漏电保护开关。

5、工地上的临时架设的电线必须符合用电要求,做好保护工作,工程结束后必须马上拆除,以免出现事故。

6、家属区宿舍用电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用户在加装防盗设施或搞其他零星工程时,必须预先做好安全防火、防漏电工作,高处烧电焊时要注意下面动态,并事先通知楼下住户关好门窗和收好衣物和其他易燃物品,并有人值班,以免发生火灾或伤人。

7、航道船舶停靠在码头时,船上要按规定保持有人值班,需要用电时,注意船上接线必须与岸上插座插得牢靠,同时,仔细检查电线有否漏电及损坏;如有漏电及坏损的,要及时更换;拉线要符合要求,以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过为原则。

8、船舶离开码头时,要及时拆掉接岸电源线,关好插座箱(有锁的要上锁),以防外人偷电和发生触电事故。

9、航道码头只供航道船舶使用,别单位的船舶不得连接航道码头上的电源,一经发现,按偷电论处,发生一切事故责任自负。

ⅹⅴ 砂轮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安装砂轮片时,必须检查砂轮质量是否良好,拧紧砂轮时,夹板内必须加板纸或胶皮垫,以防破裂。

2、砂轮要有防护罩,防护罩材料强度要能抵住砂轮碎片的撞击。

3、不准用砂轮磨大工作物,以免砂轮破碎伤人。

4、使用砂轮研磨时,应带扩护眼镜、口罩,以防眼睛崩伤及铁末吸人口内。

5、使用砂轮磨机件时,操作人员要站在砂轮回转线的侧面,同时用力不可过猛,以防发生危险。

6、不可手拿棉纱及载手套干磨活,以防卷人砂轮内发生事故。

7、不准磨韧性物品(如铜、铝等),以免砂轮表面失去锋利及降低研磨功能。

8、在安装新砂轮时,砂轮孔灌铅前,不准在砂轮片里眼开槽,以免损坏砂轮。ⅹⅵ 气割(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气(焊)工在操作时必须距氧气瓶、乙炔瓶、易燃物等5米以上,无法做到时采取有效措施,如用钢板、石棉板隔离及遮盖。

2、氧气瓶与乙炔瓶须相距2米以上,氧气瓶口不得对向乙炔瓶。

3、工作前调整吹管开关时,切勿向面部试气。

4、工作中发生回火现象时,应急速将氧气阀门关闭,并将乙炔管拨去。

5、点火时先开乙炔气,点火后慢慢开放氧气门来调节火焰。亦可在点火时打开乙炔气门后稍微开一点氧气,再点火。

6、焊接及切割装油容器时,应先将油容器洗涤干净;机仓内施工要注意火星溅落仓底,同时要做好通风设备,待机仓内的有毒气体排净后方可烧焊。其他施工场所必须注意周围易燃物品,必要时需派人看守及准备灭火器。

7、气嘴要即时检查,嘴内有无堵塞,要时常用压缩空气吹洗橡皮管内壁和焊枪的气体通道,不得将熄火的焊枪放在地上,以防发生回火。

8、注意切割枪及气管等一切工具不得沾染油类及漏气。

9、开氧气瓶气门时必须将脸避开。

10、不得将气割工具随意给他人使用,否则发生事故由气割工具专用者自负责任。

ⅹⅶ 车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上岗前应穿戴好防护用品,但不能戴手套上岗操作。

2、机床上所装上的防护罩不能随意拆除,伸出机床外的物件,必须加防护栏杆或树立标志。

3、切削时不可俯首太近工件和刀具,以防铁屑伤眼,工作中有铁屑飞溅时 必须带眼镜,禁止用手和棉纱抹擦正在转动的工件和其他转动部位。

4、量度工件及变速时,应先停车;量内孔时,应先将横刀架拉开,并要预防刀口锋利伤手。

5、工件校正后,必须用手动方式试动转,以查明工件业已夹紧且不会碰到床身及刀架,才可开刀车头。

6、机床在转动中,车工应集中精神操作,不得与人闲谈,更不得离开机床,必须离开时应先停车。

7、机床在运转中,车工应站在容易控制机床的位置 以便在发生事故时得以采取紧急措施,同时不得将脚踏在或坐在床面上和机床其他部件上。

8、车工对其所用的工具和量具必须正确使用和保管,车床在运转时不要将用具放在床面上。

9、车削完毕后,必须把工件的利角(彼锋)等刮去,以防伤手,清理铁屑要用毛刷 不要用口吹或用手拣试。

10、重工件装卸须找助手或用起重设备,装上时应注意将工件夹紧牢固后 才可解开系绳。ⅹⅷ 电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者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及防护设备,并保证这些设备不受潮湿。

2、在潮湿处操作必须要特别留心,要穿干燥的胶鞋,坐着工作时,必须坐在非导体制成的东西上,下雨天不得在室外露天作业,不得将焊钳放在潮湿的地面上。

3、经常检查电焊机外壳接地线,如发现漏电现象,应立即停电,并标明“停止使用待修”字样,通知主管人员及时修理.

4、合闭电闸时,要预先在工作地点检查一下,安全时才合闭,并注意不可错合他人使用的电闸。

5、在船舱狭小处工作,必须要有2人以上相互照顾,注意勿触及焊件和未绝缘的电路,除穿胶鞋戴工作帽外,下面应垫绝缘物,注意头部匆触及金属部分,工作如感到气闷,立即到外面休息片刻,并需要有同伴加以观察及拉开焊钳接头,观察人员切勿离开现场。

6、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现场工地,应关闭电焊机,切断电源。

7、电焊机接电源时,不得在不拉开电闸的情况下进行。

8、工作前要检查,保持工作处高易燃物品(如燃油、氧气、乙炔瓶等)5米以上,如难以达到,应用石棉或钢板隔离及遮盖。

9、油仓及机仓焊壳板前,必须洗净及干燥,并注意附近隔壁有无易燃品等,必要时,需要派人看火及准备灭火器。

10、一切电焊工具不可随意给他人乱动及使用,否则,如发生事故,由专用人负责。

船舶岗位安全操作规定最新 船舶安全管理规则篇5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 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第七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八条 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通报和查询制度,并接受咨询和监督。

第十条 船舶安全检查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船舶有权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提出的缺陷以及处理意见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听取船方意见。

本规则所称“缺陷”,系指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和国际公约要求的情况。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对船舶存在的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国家主权以及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保密。

第三章 船舶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或者国际公约和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在六个月内一般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船舶;

(四)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

(五)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需要检查的船舶。

第十五条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先进行初步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一)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二)被举报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二年内未进行详细检查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实施详细检查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作出判断,并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程序》及其修正案的规定,作出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理意见,避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延误: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签发相应的检查报告,标明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四)

(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报其船旗国政府、国际海事组织。

第二十条 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有关的,还应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

接到通报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对海事管理机构采取的滞留、禁止进港、驱逐出港等措施有异议时,可以在上述措施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经复核,海事管理机构采取的滞留、禁止进港、驱逐出港等措施不当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撤销相应的处理措施和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 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四)、(五)、(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除前述缺陷以外的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以自愿申请复查。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自愿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对已纠正的缺陷,经复查或者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当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未盖复查合格章的缺陷纠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将船舶接受港口国检查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超过二年未返回国内港口,且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

(二)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或污染事故的;

(三)在境外被滞留或禁止进港(入境)、驱逐出港(境)的。

有前款

(一)项所列情形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到船舶所在地港口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有前款

(三)项所列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依据缺陷的性质以及客观条件,指定有关船舶检验机构对其实施临时检验。

第四章 船舶安全检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由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发、补发、换发。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并交验前一本《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因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提供最近一次对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

第二十八条《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毁损。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使用完毕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或进出港签证时应出示《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查验手续时应出示最近一次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也不得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上签注。

第三十一条 船舶不得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船舶安全检查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三)未按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核查的;

(五)未将船舶接受港口国检查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六)涂改或故意损毁检查报告的;

(七)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检查报告的。

第三十三条 中国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船舶申请复查的,应按规定交纳复查费用并负担相应的交通费用。

第三十六条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 年 月 日起施行,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订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1997年第15号)自1998年3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将船舶安全检查作为海事现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打击低标准船舶,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海事监管的环境和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船舶安全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公约也发生了变化,现行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在制度建设的理念和内容等方面已不能有效适应海事监管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尤其是在船舶安全检查的定位,对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行政法规新内容的落实,与船员发证等相关业务的衔接、配合等问题上亟需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规则的框架结构

修订后的规则由原来的五章二十四条变为六章三十七条,增加了“一般规定”的章节,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及检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体现平等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增加了“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章节,以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核发、补发、换发程序和明确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保存和使用要求,以增加规则的可操作性;合并了“检查”、“处理”两章为“船舶安全检查”一章,以使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更为完整和清晰。

(二)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的定义

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对船舶安全检查作出了界定,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的检查主体、对象、功能和内容,进一步突出了船舶安全检查的“督促”作用,并将船舶检验机构实施的法定检验明确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所督促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三)扩大了船舶安全检查的范围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以及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修订草案取消了上述限制,有关规定体现在第二条。

(四)将船旗国、港口国检查作出了明确界定

修订草案明确了船旗国和港口国两种检查类型。一是第五条将船旗国检查界定为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第十九条、二十六条设计了相关检查程序,对长期不回国内的中国籍船舶要求其将在国外接受检查的情况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情况可以实行境外检查或委托认可组织进行附加检验等。二是第五条将港口国检查界定为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同时,在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将港口国检查范围从港口扩展到了内水和领海。

(五)丰富了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规定的船舶安全检查内容基础上增加了“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船舶保安”和“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以满足实施《船员条例》、ism、nsm、isps的要求,也为下一步实施海事劳工公约做准备。

(六)优化了安全检查的程序

一是修订草案改变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船舶不分重点,全面检查的制度,第十四条明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选船标准,有选择地进行船舶检查。在先进行初步检查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等情形的,再实施详细检查。简化了检查程序,以便集中资源对重点船舶进行检查,减少对技术状况好又诚信守法的船舶干扰,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效率。二是对船舶缺陷的纠正,第二十三条规定,除导致滞留、禁止进港、限制操作或驱逐出港之一的缺陷后纠正后,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外,其他缺陷的纠正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强制复查,而将核查缺陷纠正的义务落实给船长,海事管理机构则可采取跟踪检查的方式来监督缺陷的纠正情况。进一步强化了船舶纠正缺陷的义务,尽量避免因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造成的不当延误,与国际的通行做法相接轨。三是第十一条增加规定了船舶陈述申辩的权利。

(七)加强了与船检、船员发证机构、审核发证机构的联系

针对实践中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大包大揽”,弱化了源头管理,尤其是船舶安全检查正逐渐演变为第二船检,弱化了船舶检验源头管理作用的情况,修订草案在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船员发证、体系审核等环节联系方面加强了规定,促进各环节有关方面各司其职,形成管理合力。主要体现在,发现的缺陷与船检、船员发证、审核发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应通知上述相关方,并要求相关方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检查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调查和处理等。上述内容在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等条文中作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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