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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协议书(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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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协议书【第一篇】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总投资为___万元,甲出资___万元,乙出资___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___%、___%。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五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_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___签字或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两个人合伙协议书范本3

个人合伙协议书【第二篇】

(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签订《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参与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并签订本协议,纯属个人自愿。

第二条、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承诺遵守本协议及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团队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则。

第三条、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拥有本协议规定的参与人权利,承担本协议规定的参与人应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承诺自己已经完全了解全国个人合作建房的基本情况,保证会时时关注全国各地个人合作建房的进展,确信自己已经了解个人合作建房存在的各种风险(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等)。

第五条、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对本协议的法律依据——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附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熟知并充分理解其含义。

第六条、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已经知悉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的组成,并了解他们签订的《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协议》性质和内容。

第七条、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同意由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成员全体或者由发起团队指定的其中某一发起人作为本《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协议》所指向的合伙事务执行人。

第二章 个人合作建房

第八条、“个人合作建房”是个人出资合作建房的简称,指的是一个地区的多个自然人自发发起,通过一定的形式(个人合伙协议)联合起来,共同出资购买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自己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个人合作建房”还包括团购及联合竞拍等方式。

第九条、“个人合作建房”有别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也有别于由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十条、“个人合作建房”以参与人自住为初始目的,不以出售为初始目的。

第十一条、参与人通过“个人合作建房”方式取得的房屋,房屋权属人拥有法律

法规规定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个人合作建房”的发起具有公益性,但是,个人合作建房属于非盈利性的个人合伙。

第十三条、个人合作建房房价的确定以包括土地成本(项目取得成本)、建造成本(包括改建、改造成本)、税费、必要的发起费用、必要的项目运作费用等支出为依据。

第十四条、“个人合作建房”遵循合法、自愿开放、安全、民主管理、公开、合作、非盈利、成员分配、关心社区、公共利益优先、教育培训等原则。

第三章 珠海个人合作建房

第十五条、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由珠海市的一群自然人自发发起,通过签订“个人合作建房协议”(协议性质为“个人合伙”)而联合起来,共同出资购买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合作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珠海“个人合作建房”也包括团购、联合竞拍等方式。

第四章 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发起

第十六条、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全体或者发起人团队指定的其中某一发起人为“个人合作建房协议”(协议性质为“个人合伙”)的合伙事务执行人。

第十七条、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通过签订《珠海市“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以公益为出发点,以非盈利性为依归,以必要的发起费用、项目运作费用得到合理补偿为前提。

第十九条、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同时也可以是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参与者。

第五章 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职责、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职责:

(一) 召集和组织珠海的“个人合作建房”;

(二) 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

(四) 起草和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协议”;

(五) 寻找和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六) 制定与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方案;

(七) 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

(八) 制定 “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资金监管方案;

(九) 聘请珠海“个人合作建房”顾问团成员;

(十) 组织具体的合作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权利:

(一) 参与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

(二) 参与确定珠海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

(三) 参与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协议”的文本;

(四) 参与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五) 参与确定与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方案;

(六) 参与招募并选择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

(七) 参与珠海“个人合作建房”;

(八) 参与聘请珠海“个人合作建房”顾问团成员;

(九) 参与制定和确定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义务:

(一) 依据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确定的分工,履行相应的职责;

(三) 自觉维护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团队的团结;

(四) 自觉保障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和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五) 自觉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及发起人团队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则。

第六章 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工作规则

第二十三条、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召集人:林叔权律师为首席召集人。首席召集人是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的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首席召集人的职责:

(一)召集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

(二)提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议题和议程;

(三)指定发起人会议临时召集人;

(四)建议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分工;

(六)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代表,参与全国“个人合作建房”的活动;

(七)尽可能保障珠海“个人合作建房”活动的合法性和各种文件、协议

的合法性。

第二十五条、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实行发起人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发起人会议,研究和决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事务。

第二十六条、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实行协商一致的议事制度。

第二十七条、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的确定、珠海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团购项目、联合竞拍项目的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协议”文本的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的选定和合作方案的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的选定规则的确定需经发起人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七章 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在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下可以退出发起人团队。

第二十九条、有人退出发起人团队时,可以增补也可以不增补发起人。

第三十条、增补发起人时,发起人人选应经全体发起人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一条、增补的发起人应补签本协议。

第三十二条、经首席召集人提议并经过过半数发起人同意,或者经过过半数发起人决定,可以决定除名某一发起人。

第三十三条、退出发起团队的原发起人或者被除名的原发起人仍可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

第八章 发起团队财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发起人团队的财务制度由发起人会议制定;

第三十五条、实行发起人团队的会计、出纳与监督三分开制度。

第三十六条、“个人合作建房”项目的资金监管原则和制度在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协议”中规定。

第九章 发起费用

第三十七条、发起人筹措发起费用。发起费用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项目的开办费,摊入首个个人合作建房项目。

第十章合作建房项目运作费用

第三十八条、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同意发起团队按合作项目总造价的3%提取项目运作费用。该项费用已经包含第三十七条的发起费用。

第三十九条、项目运作费用按合作建房项目进度分期按比例提取。

第四十条、提取的项目运作费用用于支付发起人办公、出差、应酬、会议、聘请顾问团和工作人员及发起人报酬等支出。节余部分归发起人团队支配。

第四十一条、项目运作费用由发起团队包干使用或者支配。参与人同意发起团队全体或者成员个人无须披露项目运作费用的用途及明细。

第十一章代理公司及代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发起团队依据需要选择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项目代管、代建公司。代管、代建公司依发起团队的委托代理珠海个人合作建房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报建、施工……等相关方面的工作。代管、代建管理费为个人合作建房项目总造价的2%。

第四十三条、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具体项目的参与人必须认可发起团队选聘的代管、代建公司,并承诺遵守发起团队与其签订的《代管、代建协议书》。

第十二章合作建房参与人的责权利

第四十四条、出资参与珠海个人合作建房项目。

第四十五条、参与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的讨论。

第四十六条、参与寻找和确定珠海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团购项目及联合竞拍项目。

第四十七条、参与寻找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第四十八条、参与 制定与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方案。

第四十九条、参与制定 “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方案。

第五十条、参与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一条、自觉遵守本协议及其它已经签订的协议。

第五十二条、自觉遵守发起人团队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则。

第五十三条、应依照约定按时、足额承担出资责任。否则,必须依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 资金托管与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十四条、委托银行或者其他第三方(律师事务所等)进行合作建房的资金托管及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十五条、签订了本协议的参与人必须签订《资金委托监管协议书》。

第五十六条、由发起人团队、资金托管方以及合作建房顾问团队组成“合作建房资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合作建房资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合作建房资金管理规定》进行资金管理。

第十四章 清算

第五十八条、清算分发起清算、中止清算和项目清算。

第五十九条、发起清算指具体项目确定前的清算,或者经过一定时期的发起仍未成功实施任何一个项目,发起人一致决定放弃而进行的终结清算。

第六十一条、项目清算指具体的合作项目终结时所进行的清算。

第六十二、清算原则由发起人会议制定。

第十五章 其它

第六十三条、发起人团队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发起工作。

第六十四条、本协议属“个人合伙”,参与人应承当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本协议对已经在本协议上签字的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由发起人与参与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本协议的修改或者补充由发起人提出修改文本或者补充文本,经参与人签名后对签名的参与人有约束力。

第六十七条、珠海合作建房网是珠海个人合作建房信息发布、交流及通知、通告发布平台。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珠海合作建房网中的任何表述均不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或者附件。

第六十八条、参与人必须签订《珠海个人合作建房资金托管协议书》。没有签订《珠海个人合作建房资金托管协议书》者,即使已经签订了本协议,本协议对其及发起人均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九条、已经按照《珠海个人合作建房资金托管协议书》规定办理了资金存入证明、资金冻结证明并办理参与合作建房确认手续的参与人,在发起人确定了具体的合作建房项目之后,尚应签订《合作建房项目协议书》。

第七十条、每名参与人均持有一份协议书正本。本协议执行中如果出现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事项提请珠海仲裁委员会裁决。

发起人:

(签字):

参与人(签字):

签订日期:2015年 月 日

个人合伙协议书【第三篇】

合伙人:甲(姓名),男,×年×月×日出生,住址: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个人合伙协议书【第四篇】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个人合伙协议书【第五篇】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自愿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利用甲、乙双方自身具有的品牌、管理、资金优势,合伙成立、经营一家饭店,为顾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饭菜和温馨、舒适的就餐环境,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甲、乙双方的合伙经营范围为:餐饮。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甲、乙双方以现金共同出资___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20%;乙方出资_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80%。

2、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将各自的出资存入以甲方名字开设的银行存折(开户名称: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存折由甲方保管,乙方有核查权。一方逾期不缴付出资或未足额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日按未缴付出资金额的.万分之十支付另一方违约金。

1、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__作为甲、乙双方成立、经营的饭店品牌。

2、甲方保证前述品牌由其合法持有,且该品牌能由甲、乙双方成立、经营的饭店使用。如因第三人就该品牌主张权利,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1、在合伙期间,甲方不得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__________________品牌在广西南宁市各城区成立、经营饭店,如违反约定,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___元。

2、在合伙期间,如发现他人使用_________________品牌在广西南宁市各城区成立、经营饭店,甲方必须在_________个月内就他人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的出资、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为合伙财产,任何一方在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

1、在成立、经营饭店过程中,一切款项的收支,必须如实记帐。

2、在成立、经营饭店过程中,甲、乙任何一方凡一次性支出合伙财产___________元以上(含__________元)的款项,必须事前征得对方同意或事后取得对方认可,否则,以私自侵占论。

3、甲、乙双方在每月的1-5日对上个月饭店的收支帐册等财务资料共同进行核查,并就核查结果形成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由双方共同签名确认,双方各自保存一份,另一份交由财务人员保管。

4、甲、乙任何一方在不影响正常财务工作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饭店的收支帐册进行核查。

1、利润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员工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盈余,按甲方占40%、乙方占60%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有合伙盈余,甲、乙双方每隔________个月进行一次分配。

2、亏损分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甲方承担40%、乙方承担60%。

甲、乙双方决定由甲方担任合伙负责人,执行合伙事务,其权限为:

1、办理饭店成立的有关工商、税务、卫生等证照手续。

2、对日常合伙事务进行全面管理;

3、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4、订立经营价格,出售合伙的产品,购进常用货物;

5、支付合伙债务。

6、其他合伙事务。

乙方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甲方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并且甲方每月1-5日要向乙方报告一次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新合伙人入伙:

1、需承认本协议;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需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对方__________元。

合伙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名称;

2、改变合伙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7、其他重大事项。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甲、乙双方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组织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甲、乙双方担任或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合伙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1项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如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十条第2项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他合伙人应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2、甲、乙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2、本协议未约定,甲、乙双方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国家法律的规定执行。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4、甲、乙双方相互向对方出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对方收存。

5、本协议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合伙人):乙方(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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